2014年12月30日 星期二

Rockstar將專利賣給RPX

2011年Apple為了跟Google搶Nortel的專利,最後由Apple、BlackBerry、Ericsson、Microsoft和Sony組成Rockstar專利聯盟,以45億搶標買下Nortel6000多件專利。落幕之後,由Rockstar聯盟成員瓜分取走各自需要的專利2000件,將剩餘4000件成立Rockstar Consortium LLC公司。
RPX於2014.12.24.宣布旗下子公司RPX Clearinghouse將以US9億元買下由Rockstar持有的專利,但這項交易尚需要由相關單位批准才能生效。
根據交易公告顯示Rockstar同意撤銷先前對HTC、LG 和 Samsung等公司的訴訟,且Rockstar聯盟成員公司可取得該4000件專利之非專屬授權,RPX也承諾未來會以FRAND授權,且宣稱以後也不會以此批專利再次控告 Android陣營廠商。
本案到此看來,似乎Android的專利戰已經結束,RPX拿到專利要怎麼賺錢呢?據說RPX要以吸收會員的方式來取得授權金,這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2014年12月29日 星期一

香港的專利市場

香港目前由律師協助申請專利事宜,根據香港官方統計,自2007年以來,相關智慧財產權活動的出口總值平均每年成長8%,在2012年達到近40億港元。在智慧財產權活動的入口總值,自2007年起平均每年的增長率為6%,2012年的總值也超過150億港元。
為吸引大量外商借香港作為跳板,先來香港申請專利再進入大陸,香港政府公布香港專利制度發展的未來路向,主要措施包括設立原授專利制度,同時保留現行的再註冊制度,長期則會制訂全面的制度,建立專利代理服務。

Smart的看法
從香港的策略來看,他是希望成為外國人進入大陸的門戶,制度一旦成形,市場上對專利人員的需求,也可能會增多,目前大家都跑到大陸考代理人,如果香港有自己的代理人制度,可能大家又要一窩蜂跑去香港考了,專利人也是蠻命苦的。

2014年12月25日 星期四

侵權訴訟的請求時效

安源資訊在2004年與維文公司簽約,由維文提供印刷防偽的專業技術,開發、設計與生產安源所需票券ibon,雙方並簽立專案合作同意書、保密協議書等採購契約。
維文認為安源在2010年取得防偽設計的軟體後,就自行對外採購,侵害該公司的營業秘密,遂於2012.11.15.提起訴訟,並要求1,712萬元的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維文在2010.9.15.就知道安源可能侵權,到2012.11.15.才提起訴訟,已超過2年的請求時效,因此,判決維文敗訴。

Smart的看法
任何抾律都有時效性,權利人發現權利被侵害,就要趕快行使權利,本案就是最好的例子,而且營業秘密一旦被公開,就不成秘密了,權利人更要慎重保護自己的權利。

2014年12月24日 星期三

Apple的防摔專利

使用手機最怕不小心掉到地下,輕者皮破或變型、重者螢幕破掉,為了改善這些問題,Apple研發出一個技術,偵測與改變裝置掉落的方向或角度,再利用裝置上的陀螺儀及加速度等感測器將裝置的所在位置、行進速度、掉落方向等訊息傳送到處理器,計算出裝置掉落的高度、速度、可能的撞擊力等,驅動偏於一側的馬達來改變掉落中裝置的重心,進而讓裝置的機身沿軸線旋轉,安全著陸。

US8,903,519
Title : Protective mechanism for an electronic device
Filing Date : 2011.9.16.
Issue Date : 2014.12.2.
Abstract
An electronic device including a processor, a sensor in communication with the processor and a protective mechanism. The protective mechanism is in communication with the processor and is configured to selectively alter a center of mass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Additionally, the electronic device also includes an enclosure configured to at least partially enclose the processor and the sensor.

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大陸手機專利戰新局勢

Qualcomm目前跟大陸合作的手機業者,都會簽訂反向專利授權協議,這個協議任何購買和使用Qualcomm晶片的公司,必須將公司本身持有的專利免費授權給Qualcomm,並且不能憑藉此專利向其他使用Qualcomm晶片的手機廠商收取專利授權費。
簽這個協議有什麼好處呢?Qualcomm就像一個大的patent pool,只要跟他授權過的廠商,專利就會被放進來變成公用的,所以,專利數量少的公司就賺到了,只要繳授權金給Qualcomm,就可以免費用其他公司的專利。
但是,Qualcomm的這個行為發改委認為違反反壟斷,除了可能面臨10億RMB的罰款外,這個協議也取消。
反向專利授權協議取消後,專利數少的公司在交互授權的談判上,可能就會吃大虧,大陸手機業者間的競爭態勢也可能因此而改變。

2014年12月22日 星期一

乾隆皇帝的著作權

據報載: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104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會中通過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提出的主決議案:故宮推出「朕知道了」紙膠帶,大陸也處處可見贗品,北京故宮近期推出一系列文創商品,包括朝珠耳機和「朕就是這樣漢子」摺扇,要求故宮應在1個月內查明侵權事實,並儘速提起訴訟,將檢討報告送交教委會委員。
委員會決議建請故宮應成立打擊著作權侵犯的專責單位,並有效積極處理故宮著作權遭侵犯案件;以及建請故宮從105年度起,應考量故宮文創精品著作權遭侵犯情形,增列打擊著作權侵犯的律師費用,以有效打擊故宮著作權遭侵犯違反情事。
這真是件很有趣的新聞,不知道立法委員們知不知道我國的著作權法從什麼時候開始有的?就算乾隆時代已經立法,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也過了,如果「朕知道了」這句話真的是乾隆講的,他的著作權保護期限也過了,即使沒過,這句話是不是構成著作權保護的要件,也有待商榷。否則,「我知道了」這句話是不是也有著作權呢?嘿嘿,如果真的這樣,可就妙了,以後可能誰都不知道了!
既然「朕知道了」這句話沒有著作權,北京故宮還可能侵什麼權呢?我不知道故宮的商品上有沒有打他的商標?商標有沒有在大陸註冊?唯一有可能侵權的是對方打著故宮商標的名義推出商品,那是侵害商標法而不是著作權法,但是,如果故宮的商標沒有在大陸註冊,那侵害的是什麼呢?我很好奇故宮1個月後的報告會怎麼寫?讓我們接著看下去....

2014年12月18日 星期四

小米風暴

小米正當紅,他的手機目前在全球出貨已經排名第三,也積極的布局印度市場,除了現有的紅米1S及紅米Note外,還計畫在2014.14.於印度推出4G版紅米Note、2015推出小米4。
就在小米意氣風發打算打敗Apple、Samsung的時候,2014.12.8.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同意發出單方裁定(ex parte order),認為小米侵犯Ericsson標準必要專利(SEPs),將禁止小米在印度進口及銷售手機。

Smart的看法
以本案來看,法官認為小米違反FRAND原則,因而單方裁定禁制令,顯然Ericsson看起來是有按FRAND原則想要授權,而小米可能不願意。
這個可能是跟大陸以往對智財的尊重態度有關,我們不予置評,但是,這個案例給我們很好的啟發,對於SEP如果不能迴避,抄襲不一定是最好的解方案,如果產品要行銷國際,更不可能對SEP視若無睹,也許國內的司法、行政可以偏袒、保護,出門在外就立刻見真章!

參考資料
http://www.patentlyapple.com/patently-apple/2014/12/indian-court-bans-xiaomi-smartphones-over-ericsson-patents.html

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日本商標上WIPO資料庫

日本特許廳公開表示,從2014.11.27.開始提供日本商標公報訊給世界智慧財產權機構(WIPO)所建置的商標資料庫(Global Brand Database),今後將可以在前述資料庫中搜尋到登載有日本商標註冊資訊的商標公報。

Global Brand Database
WIPO於2011.3.所免費提供的資訊服務,目前資料庫約1400萬筆資料,2014.5.起開始提供了上傳圖片檔案檢索類似圖形商標的圖像檢索功能。
目前資料庫提供服務的國家包括美國、澳州、加拿大、新加坡、紐西蘭、瑞士、菲律賓、丹麥、以色列、蒙古、埃及、柬埔寨、愛沙尼亞、阿聯酋、阿曼、阿爾及利亞等16個國家。
資料庫網址
http://www.wipo.int/branddb/en/

2014年12月16日 星期二

快剪商標判決定讞

王嘉鋒原本是聯電工程師,派駐新加坡期間接觸日本的快速剪髮,2006年辭職回台,成立快克企業社跨足理髮業,在台南一家量販店創立第一間F100極速剪髮店面,並邀林姓男子等7位合夥人投資,全台快速展店超過70家。
2011年集團已分家後,王主張,當初公司的商標F100極速剪髮、QC百元剪髮、美髮大師是由他獨自申請註冊,擁有專用的商標權,要求7名股東不准使用,並求償158萬多元。
合夥人提出財報資料與會議紀錄佐證3個商標是合夥資產之一,由股東出錢分攤商標註冊費,委託王男全權處理卻被擅自登記為個人所有,最後,法院佐以王男與股東間的電子郵件發現,當初是8合夥人共同商議成立快速剪髮事業,且將完成商標申請做為發展事業的其中項目,該商標非王所獨有,判決王應將商標改登記為8名股東共有,股東也不須賠償。

Smart的看法
台灣很多的中小企業老板,往往有我就是公司、公司就是我的想法,專利或商標常常登記成自己的,這在獨資事業比較不會發生問題,合夥企業就會發生類似事件,這是應該特別注意的。

2014年12月15日 星期一

商標的識別性

將具有識別性的單一圖形組合在一起,是不是仍具有識別性,可以成為商標的標的呢?今天來看看這個判決。
某公司將4個經設計之菱形花紋圖形分置上下左右共同組成之一大菱形圖形,整體圖樣為一經設計之裝飾性圖形,以之申請商標,遭智慧局以無識別性為由核駁。
行政訴訟時,原告主張:
1.其關係企業亦以本件商標之部分圖樣註冊多件商標,系爭商標只是這些商標的組合,自亦具識別性。
2.個別圖案均出自原告獨創,早已註冊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透過大量廣告宣傳、商品行銷,消費者已相當熟悉,具有後天識別性。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商標圖樣是否具識別性,應就該商標圖樣整體外觀予消費者之印象綜合判斷,若該商標圖樣為多個不同的單一圖形所構成,縱然個別之單一圖形本身具識別性,組合後之商標圖樣仍非必然具有識別性。

參考文獻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29號行政判決

2014年12月11日 星期四

行政訴訟期間的新證據

行政訴訟程序中所提出的新事證,有沒有什麼限制呢?可不可以提出跟原處分無關的事證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某甲原以系爭專利違反申請權共有,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之規定為由,提起舉發案,經智慧局作成舉發不成立之處分,訴願亦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時,又提出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創作性的事證。
對於新提出關於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創作性的新事證,智慧財產法院認為:
1.就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所提之新證據,應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所提者,方可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
2.在行政訴訟階段才提出的新事證及原告主張之理由,均未經訴願程序,且訴願階段亦僅就專利申請權共有之部分爭執,並未爭執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創作性之理由。
3.訴願時主張撤銷專利的理由與行政訴訟的主張,兩者顯非同一撤銷或廢止之理由,自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4.對原告提的新證據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創作性之部分,已非屬本件行政訴訟之審理範圍。

參考文獻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行政判決

2014年12月10日 星期三

SEP與禁制令

專利是一種排他的權利,禁制令往往是專利權人用來排除侵害的一個工具,但是,SEP是不是適合用禁制令來排除侵害呢?有人認為SEP的專利權人已經同意FRAND的授權條件,所以不適用禁制令來排除侵害,除非標準的實施者拒絕進行授權協商。當然,也有另一種聲音,認為禁制令的壓力可以促使協商達成共識,避免可能的被授權人惡意拖延協商。
在Microsoft vs. Motorola案中,第9巡迴上訴法院認為:SEP的專利權人做出的FRAND授權承諾,隱含著保證不會採取行動排除技術使用人使用該技術。在Realtek vs. LSI案中,法院認為:SEP的專利權人承諾依FRAND條款進行授權,就是承認權利金其實就是對其專利損害的適當補償,在沒有跟技術使用人提出授權邀約前,就申請禁制令是違反FRAND授權承諾。
Apple vs. Motorola案中,法院也是主張SEP權利人的FRAND承諾,就是同意權利金是使用其專利的補償金,除非技術使用人拒絕支付符合FRAND條件的權利金,否則,不應核發禁制令。
從以上的案例看來,如果技術使用人沒有拒絕跟SEP的專利權人談授權,SEP的權利人要申請禁制令好像不是件容易的事,這應該也是業者面對訴訟要有的認知。

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SEP的侵權訴訟

SEP既然是實施產業標準不可迴避的專利,專利權人的權利與標準實施者的利益都要取得衡平,所以,標準制訂組織才會要求SEP的專利權人要揭露專利,而且要依FRAND的條件授權。
但是,SEP是在標準還沒有確定前就已經揭露了,它的claim到底是不是落入標準的範圍?即使落入標準的範圍,如果是標準的選擇條款,我們是不是還有侵權?業者在與SEP的專利權人訴訟前,都要先澄清。
如果系爭專利的claim都是標準的構成要件,我們就要特別小心了,如果全部都實施了,就落入全要件原則,造成文義侵害,如果有一個以上的要件沒有符合,就不符全要件原則,未造成文義侵害。
另一種情況是系爭專利的claim比標準的構成要件大,我們如果只實施標準含蓋的部分,就不會實施到所有專利範圍,就符合全要件原則的要件不足原則,不會造成侵害,但是,如果把不是標準的要件也含蓋了,那就會符合全要件原則。
所以,在訴訟的過程中,我們在解釋claim時,可以設法加入標準沒有的的技術功能或特徵,限縮claim的範圍,讓它跟標準不同。也可以設法讓某些claim落入標準的選擇性條款,如果我們沒有實施選擇性條款,就不會侵害了。

2014年12月8日 星期一

SEP授權原則

SEP是實施標準時,無法迴避的專利,既然無法迴避,如果沒有約束,被授權人可能會被予取予求,為了讓SEP的權利人與標準實施者間的利益衝突取得衡平,因此,標準訂定組織在揭露SEP時,都會要求SEP的專利權人要讓被授權人能以FRAND的條件取得授權。
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2014年12月5日 星期五

SEP也可能不是SEP

SEP是怎麼來的呢?大多數的標準制訂組織是不會審查專利是不是具備技術的必要性,都是由專利權人自行揭露它是SEP,而且它往往是在標準定案前,就被要求要揭露,站在專利權人的立場,就會從寬解釋,把他認為可能是的專利都放進SEP中。
既然程序上,SEP是由專利權人自行認定、揭露,標準制定組織又沒有審查,而且又要求在標準訂定前就要揭露,這麼多變數糾葛在一起,問題就來了:
1.標準在制定的過程中,是不斷的妥協、調整,如果當初宣告為SEP的專利技術,在標準形成的過程中,最後在定版中沒有被保留,它還是不是SEP?
2.如果這個當初宣告為SEP的專利申請案,最後也拿到專利,但是,它的技術在標準最後定案時,被列為選擇性條款,它還是不是SEP?
3.當初被揭露為SEP的專利申請案,在審查的過程中,它的申請專利範圍如果被限縮,而沒有完全符合標準的內容,它還是不是SEP?
被揭露是SEP的專利到最後也可能不是SEP,業者在談授權或被告時,是不是要特別小心的查證呢?免得被當肥羊宰。

2014年12月4日 星期四

標準必要專利

無線充電的技術標準還沒有出來之前,現在至少已經有3群人正在積極投入搶占山頭,再仔細的看一下這3群人,發現這3群人裏面,很多人是腳踏二條船,甚至是三條船,研發其實是很燒錢的,為什麼他們願意花資源投入在不同的技術研發上呢?
很多產業都有產業標準,當產業標準確定後,所有產品都會跟據這個標準來製作,非主流產品就會慢慢消失在市場上,這也是大家為什麼願意花錢重複研發的最大誘因,因為萬一押寶錯了,市場就沒了,這可是茲事體大啊!誰都承擔不起這個責任。
另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誘因,就是這些先進入者,在訂定標準的過程中,因為可以掌握技術發展的方向,就可以把重要的技術先去申請專利,再把它變成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s),然後錢就滾滾而來!
標準必要專利的定義,各組織的定義大同小異,綜而言之,就是在實施標準時,無法迴避的專利,既然不能迴避,又是產業標準中一定要用的技術,那業者就只好花錢消災、付買路錢了。

2014年12月3日 星期三

台日將實施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

專利法規定: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申請人應將該生物材料寄存於指定的寄存機構。
因為專利採屬地主義,所以要在各地辦理註冊,因此,就發生要在各申請國重複寄存的問題。
為解決這個重複寄存的問題,如果是布達佩斯條約的會員國,就可以在布達佩斯條約所承認的任一個國際寄存機構寄存該生物材料,即可多國申請,而不必在各國重複寄存。但因我國並非布達佩斯條約的會員國,所以無法請求分讓寄存在國際寄存機構的生物材料。
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於2014.11.20.就臺灣與日本專利生物材料寄存相互承認簽署合作備忘錄,智慧局也將於簽署後公布臺日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作業要點,未來無論是日本人來我國申請專利,或者我國人去日本申請專利,都只需就近在地寄存,而不必重複寄存。

2014年12月2日 星期二

出售智慧財產的營業稅

我們都知道出售有形的貨物或服務,買受人需負擔5%的營業稅,如果出售的是無形資產,需不需要繳營業稅呢?
根據營業稅法的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依法課徵營業稅。所以,我國的營業稅課徵的認定是提供地及使用地原則,只要是勞務的提供地或使用地,有一個是在我國境內時,即需課徵營業稅。
因此,出售無形資產的專利權或商標權是否要繳營業稅,可分3種情況:
1.銷售國內的智慧財產
把國內的專利權或商標權出售給他人,因為提供地在國內,自然是需要繳營業稅。
2.銷售國外的智慧財產給國內業者
國內廠商把自己在國外的專利權或商標權出售給國內廠商,因為使用地點在境內,亦屬於需繳納營業稅的態樣。
3.銷售國外的智慧財產給國外業者
國內廠商把自己在國外的專利權或商標權出售給國外廠商,因為提供地與使用地都不在境內,因此,不需繳納營業稅。

2014年12月1日 星期一

智慧財產權的授權運用

智慧財產的授權,不論是授權方或者是被授權方,其實都是存在某程度的權謀,也就是各為自己的利益在盤算著。
Nokia及Microsoft都是其中的高手,Nokia在2014.1.將手機部門賣給Microsoft後,專利跟商標都沒有賣斷,而是採取授權的方式,授權給Microsoft使用,保留了自己使用的彈性,據說雙方協議:Nokia在2016年底之前不能推出自有品牌智慧型手機產品,在2024年前也無法推出採用Nokia品牌的功能手機,但沒有說不能授權給別人生產。
Microsoft也不是省油的燈,他在拿到Nokia的手機部門後,也不打算用Nokia的品牌,於是在Lumia系列手機取消使用Nokia品牌名稱,改用自己的品牌。

Smart的看法
從這二家公司的授權策略與運用,讓我們對智慧財產有了更深一層的體會,被授權人可能會在授權後,把授權的商標棄之不顧,讓競爭對手的商標就此消失,權利人在授權時就應該想到各種方案,像Nokia就沒有排除可以授權給第三者的權利,碰到這種情形還可以稍做挽回,減少損失!

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Google與LG簽訂交互授權協議

繼Samsung與Cisco之後,LG也在2014.11.5.跟Google簽訂交互授權協議,雙方可以使用對方目前所持有的、以及在未來10年內將申請的各項專利技術。

Smart的看法
Google會積極的與不同廠商簽專利授權,應該是跟前幾年Apple一直追著用Android的手機廠打有關,Google雖然在這幾年買了不少專利,但是,有沒有辦法擋的住Apple、Microsoft、Nokia的專利攻勢,目前還看不出來,這樣的交互授權的效應,還有待持續觀察。

2014年11月27日 星期四

USPTO與SIPO電子交換機制

USPTO和SIPO於2014.10.起以電子方式直接交換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文件,雙方在不增加申請人額外花費的情況下,透過2局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即可取得申請人提供給對方的優先權文件電子檔案。申請人將不再需要取得或申請紙本優先權文件。

參考網址
http://www.uspto.gov/news/pr/2014/14-28.jsp

2014年11月25日 星期二

競業禁止

包喬弘於2008.8.1.與鴻海簽立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契約約定書,依約定書包喬弘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於離職後2年內至鴻海的競爭廠商任職,鴻海依約定書負有給付離職後兢業禁止的補償費義務。
包喬弘在2013.8.24.以家庭因素為由向鴻海申請留職停薪3個月,2013.10.24.至鴻海的競爭廠商,矽瑪公司擔任總經理一職。
鴻海隨即清查發現包喬弘在鴻海的電子郵件帳戶中,將鴻海所有產品中與市場價格、利潤、成本等有關的電子郵件資訊,傳送至包喬弘的個人帳戶中。因而認定包喬弘違反離職後兢業禁止義務及侵害鴻海的營業秘密,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告訴。
智慧財產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保密約定書關於兢業禁止條款有效,包喬弘在離職後2年內到鴻海的競爭廠商任職,違反該條款,且包喬弘在離職前,在其電子郵件帳戶中將鴻海的經營管理資訊,有傳送至個人電子郵件帳戶行為,構成不當侵害營業秘密行為。
因此判決,被告應於兢業禁止期間期滿日即2016.4.2.前,不得在鴻海競爭廠商任職,並且依保密約定書的約定,應將原告已給付的兢業禁止條款補償費,與最近3年已給付的獎金及員工分紅股票返還鴻海。

2014年11月24日 星期一

歐洲電子商務信賴標章

歐洲電子商務組織(Ecommerce Europe)董事會成員最近與歐盟議會高階代表開會討論歐洲電子商務策略與方向,會中訂定了歐洲電子商務策略的優先次序,以解決跨境電商經營的困難,並提出歐洲電商組織各成員國如何協同合作的新方法。
這次的會議目標是要建立一個更好的跨境電子商務的規範,希望提出一個讓電子商務與消費者都容易遵循與理解,並可同時適用於歐洲電子商務成員國間的簡單與明確規範。
最後決定發佈一種電子商務的信賴標章(Trustmark logo),預計 2015年Q1便可開放線上電子商務提出申請,當消費者在電子商務的網站購物時,看到這個信賴標章,即可立即知道這家電子商務的廠商,具有符合歐洲與各成員國內的電子商務相關法規。

參考資料
http://www.ecommerce-europe.eu/news/2014/e-commerce-executives-discuss-priorities-with-new-european-commission-and-european-parliament

2014年11月20日 星期四

職務上專利的認定

專利法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簡單的一句話,但是爭議很多,到底什麼才是職務?是職稱還是工作?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職務與否的判斷之重點在於受雇人所研發之專利,是否係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環境,與其實際之職稱無關,甚至與其於契約上所約定之工作內容無關,而應以其實際於公司所參與之工作,及其所研發之專利是否係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環境為判斷依據。

Smart的看法
從這個判決來看,即使是研發主管,他申請的專利也是公司正在研發的項目,如果公司無法證明他有利用公司的資源,就是非職務上的發明囉!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

2014年11月19日 星期三

社區外牆彩繪的著作權

最近流行社區營造,很多的社區都把門口的矮圍牆,以當地的風土民情做彩繪,都非常有創意,參觀的人可不可以把彩繪的圍牆拍照做成明信片販售呢?
圍牆上的彩繪具有著作權,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拍照有沒有侵害著作權呢?
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在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所以,遊客把圍牆上的彩繪拍成照片、做成明信片是一種合理使用的行為,不造成著作權的侵害。

2014年11月18日 星期二

商標的善意先使用

如果你的logo使用多年但未申請商標,卻遭後申請商標的商標權人提告商標侵權,你該怎麼辦呢?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商標法對於侵害他人商標權之行為所為之處罰規定,係以明知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而販賣者或意圖販賣而持有,為其犯罪構成要件。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之不法意圖,而其客觀上則必須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始足該當,否則,仍屬不能成立本條犯罪。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善意並非以其不知他人商標之存在為判斷基準,而係以其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時,並無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不正競爭意圖為判斷基準。
所以,只要二者商品有明顯區別,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不正競爭意圖,即屬善意先使用之行為,即不受系爭商標權效力拘束。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

2014年11月17日 星期一

舉發案在行政訴訟階段的新事證

專利的舉發案在進入行政訴訟程序時,舉發人可不可以再提新事證,來證明該專利不具進步性,這個做法從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可以看出可分為2個狀況來判斷。

1.舉發不成立時
舉發案不成立,舉發人為行政訴訟的原告,其所提之新事證,行政法院若不審酌舉發人補提關於專利權應撤銷之新證據,將造成舉發人於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後,仍得以新證據,就同一專利權再提出舉發,並衍生另一行政爭訟程序之情形。
因此認為:就專利舉發案而言,係經專利專責機關為舉發不成立,專利舉發人於對專利專責機關之處分不服而以該專責機關為被告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始有適用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的規定。

2.舉發案成立時
舉發案成立時,所提的行政訴訟,原告為專利權人,參加人或被告可不可以提出新事證?智慧財產法院認為:行政訴訟之目的在審究作為被告之專利專責機關該撤銷專利權之審定是否合法,如被告(專利專責機關)或參加人(舉發人)得提出關於撤銷專利權之新證據,則爭訟之事實基礎已然變動,顯已脫離原有撤銷訴訟關於原處分合法性審查範圍,與行政撤銷訴訟之本旨不符。
考量專利權人於專利舉發成立而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已無從就該等新證據之提出為更正申請之防禦主張,如准許被告或參加人得提出新證據,對專利權人之程序利益與攻防地位平等均有妨礙,且與行政撤銷訴訟之本旨亦不符。
因此認為:於舉發成立由專利權人作為原告所提起之行政撤銷訴訟,作為被告之專利專責機關及參加人之舉發人均非屬得提出撤銷專利權新證據之當事人。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1號行政判決

2014年11月13日 星期四

專利的優惠期

專利的優惠期是指提出專利申請案時,在申請日之前某特定期間內,對所請技術內容的公開,可被排除在本案申請案先前技術的範圍。優惠期的制度可以使得因故在提出專利申請之前即已公開技術內容之人,仍有取得專利權之可能,但是,由於技術已經公開,也可能會讓第三人認為技術已公開,以為是公共財,便投入資源加以實施、利用,如果申請人事後主張優惠期,公開內容仍可能取得專利,就會使得該第三人可能擔負侵權責任,而其先前投入付諸流水。
所以,優惠期必須要訂有主張事由及主張期限,才不會讓善意的第三人遭到權益上的損害。

2014年11月12日 星期三

上海自貿區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局

上海自貿區管委會經過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局,將在區內實踐專利、商標、版權三合一管理,以解決智慧財產領域不同主管機關事權不一,造成權利保護之漏洞等問題。

2014年11月11日 星期二

穿戴式裝置的智慧財產權

穿戴式裝置正逐漸的走入市場,除了智慧型眼鏡、手錶和運動手環等穿戴式裝置外,還有許多是透過APP與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互動,用來追蹤使用者的睡眠、健康及運動傾向,預計在2014年就會產生約有US30億元的商機。
穿戴式技術產業雖然正處於起步的階段,但也可能會面臨一些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挑戰,WIPO就發表過一篇文章,提出穿戴式裝置會面臨的智慧財產議題。
穿戴式技術在設計上未來將以功能取代外觀,但是現有的國際智財權對服裝和鞋類的3D設計保護,仍存在著差異與不確定性,這將可能會影響到穿戴式裝置的創新。
穿戴式裝置所產生的大量數據,其所有權屬於誰,又是另一個爭議的焦點,如果這些資料能產生出龐大的商機,這的利益又是屬於誰的?

參考網站
http://www.wipo.int/wipo_magazine/en/2014/03/article_0002.html

2014年11月10日 星期一

電商未行、商標先行

商標不是只在實體世界上需要,虛擬世界裏一樣是兵家必爭之地,11月11日本來只是365天中的一天而已,自從幾年前阿里巴巴把它抄成光棍節後,變成一個網路商機,大家都期待雙十一商機的來臨。
聽說阿里巴巴在2011.11.1.就把雙十一註成商標,今(2014)年雙十一還沒到,就在10.30.向媒體通發了一封通告函,要求各大媒體不要為其他電商企業發佈帶有雙十一字樣的內容,否則構成侵權。
此舉在大陸造成一片嘩然,大家都不認為這個可以申請商標,但是,事實是阿里巴巴確實已經拿到雙十一的商標,除非被撤銷,不然它就是有權利。
目前阿里巴巴在台灣還沒有拿到雙十一的商標,以後會不會拿到,我們不知道,這給從事電子商務的業者一個很好的啟示,商標、品牌都是要事先規劃的,不能走一步算一步,我想,阿里巴巴對於雙十一商標的申請,一定也是有策略規劃的。

2014年11月6日 星期四

副廠印表機耗材的專利訴訟

印表機的銷售商業模式一直是低價主機、高價耗材,將技術難度高、製造成本高的印表機以低價銷售,建立進入障礙,再透過耗材銷售來取得利潤。
各印表機的廠商為了確保後續的耗材市場,除了專利外,都會在耗材的控制技術上動手腳,如利用耗材上的晶片記錄耗材工作中的各項參數,除可提升耗材的技術門檻外,同時透過控制程式限制副廠耗材進入市場。
即使原廠如此費盡心思的建立進入障礙,但是,副廠耗材還是可以破解控制晶片,順利進入市場。
為了打擊防冒,HP於2014.10.6.就在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Apex Microelectronics Co., Ltd.(珠海艾派克微電子有限公司)、Ninestar Image Tech Limited(納思達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美國子公司Ninestar Technology Co Ltd侵害HP的US 6,089,687、US 6,264,301及US 6,454,381等3件專利。

2014年11月5日 星期三

智慧局修訂托兒所、幼稚園服務分類

因應教育部修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發布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幼兒園辦法,智慧局配合修訂將不再核收第43類之托兒所、第41類之幼稚園為指定使用服務之名稱。
原列載於第41類之幼稚園,應修正為幼兒園,以提供幼兒啟蒙階段的教育服務為目的,第43類之托兒所應修正為幼兒照顧服務,以提供幼兒照顧為目的。
但二者係為應互相檢索之服務,屬構成同一或類似之服務,彼此仍有排除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申請註冊,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效力。

2014年11月4日 星期二

智慧局開放專利商標open data

政府是擁有大量open data的單位,近年來要求政府開放open data給民間運用的聲浪日益高漲,政府各部門無不積極因應。
智慧局也從2014.10.27.起,正式開放專利商標公報開放資料集網站,提供發明公開公報、專利公告公報、商標註冊案公報及商標權異動公報等開放資料免費下載。
鑑於前幾天有人寫一個辨認電信公司是否為網內互打的APP,因為使用了公眾資料庫而被判侵害個資法的案例,未來使用這個資料庫的使用者,也要小心個資的問題。

專利商標公報開放資料集網站網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32697&ctNode=7127&mp=1

2014年11月3日 星期一

告別式音樂的授權

報載雲林縣一家葬儀社辦理一場告別式,儀式開始前,樂師演奏針線情,被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以違反著作權法提告,此事造成業者與喪家都不滿,到底在這種場合需不需要授權?
智慧局對告別式所用的音樂,也有相關說明:
音樂著作如果還在權利期間內,即需取得授權才能播放,委託禮儀公司辦理告別式所用的音樂屬公開演出,需取得授權。如果係喪家自行播放,因參與者均為家人,則不構成公開演出,不需授權。

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Magnacross控告一票通信公司

Magnacross向美國德州東區地方法院控告HTC、BlackBerry、Microsoft、LG...等公司所製造的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藍芽耳機、活動追蹤器、智慧手錶等相關裝置,都侵犯了該公司的US6,917,304號專利,要求這些侵權業者予以損害賠償,且數目不能少於合理的權利金等相關費用。

本案被告群
Best Buy Purchasing LLC
BlackBerry
Fujitsu America Inc.
HTC America Inc.
LG Electronics USA Inc.
Microsoft
Motorola Mobility LLC
Samsung Electronics America Inc.
Sony Electronics Inc.
中興通訊美國分公司

US6,917,304
Title : Wireless mutliplex data transmission system
Filing Date : 2000.2.28.
Issue Date : 2005.7.12.
Abstract :
A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wireless transmission of data through a communications channel between at least two local data sensors (for example automotive diagnostic data sensors or NVH sensors), which may include a primary data-processing function, and data-processing function (for example a PC) to receive data therefrom. The system provides for asymmetrical division of the communications channel on a frequency or time-division or packet-switching basis so that the corresponding asymmetrical data transmission requirement of the local data sensors are matched to the capacity of their respective sub-channels whereby a single channel is capable of transmitting all the required data. A particularly practical application is to noise vibration harshness analysis of wireless-transmitted data from three-dimensionally spaced NVH sensors enabling special pinpointing of vibration sources in automotive warranty analysis studies.

2014年10月29日 星期三

小米可能是Apple下一波訴訟對象

當小米手機的市占率節節上升之際,報載Apple的設計總監在某個公開場合,對小米的行為表達不滿,聲稱:這根本是抄襲行為!而Apple會不會對小米的抄襲採取訴訟,則值得我們持續觀察。
有人覺得奇怪,為什麼Apple以前怎麼都不告小米?道理很簡單,訴訟的成本本來就很高,每個專利權人採取訴訟,都是為了得到被告的授權金,小米以前不夠大,訴訟當然不敷成本,現在小米長大了,可以付得起賠償金跟授權了。
小米預估其手機在2015年的出貨量將超過1億台,這將嚴重威脅到Apple的iPhone市場,而且最重要的是小米長大了,可以付的起錢了,加上小米目前的專利數跟Apple比起來還差很多,一時之前他很難跟Samsung一樣也對Apple全面發起專利戰。

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knowhow不得攤提費用

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而knowhow並未列在其中,財政部認為:knowhow若未取得專利權,因無法定年數可作為計算攤折的依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因此不得分年攤提費用。

2014年10月27日 星期一

新加坡將成立國際商業法庭

新加坡律政部於2014.10.7.向國會提交一份憲法修正案,預計2015年成立國際商業法庭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SICC),以解決來自亞洲的跨境貿易和投資的成長所帶來的國際商業訴訟糾紛及專利訴訟。
設立國際商業法庭將提升新加坡的地位,成為亞洲爭議解決之主要場地,預計將吸引更多的法律業務及智財服務業到新加坡。

2014年10月23日 星期四

美國課徵NOES反傾銷稅

美國商務部(DOC)於2014.10.7.公告對自我國、中國大陸、德國、日本、韓國與瑞典等進口之非方向性電磁鋼片(Non-Oriented Electrical Steel, NOES)反傾銷及平衡稅終判結果,依據美國商務部終判裁定,中鋼公司獲判反傾銷稅率27.54%,補貼部分因屬微量,不課徵平衡稅,麗鋼公司獲判反傾銷稅率52.23%及平衡稅率17.12%,ITC則預計於2014.11.17.作出我國產業損害終判。

2014年10月22日 星期三

WIPO的Lex法律資料庫

WIPO推出一個名為WIPO Lex的資料庫,彙集WIPO、世界貿易組織(WTO)及聯合國各會員國,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與條約的資料,也包括由各種多邊和區域性組織所管理的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條約以及含有智慧財產權相關條款的雙邊條約。
資料庫中的法律條文係根據其頒布的立法機關層級而編排,法律、法規和條約文本則按照時間的先後順序排列,並顯示文本出現在正文中的完整標題。

參考網站
http://www.wipo.int/wipolex/en/about.html

2014年10月21日 星期二

EPO推出線上申請服務

EPO於2014.10.1.推出新的專利線上申請系統,提供申請人一站式(one-stop)的服務,新的線上申請系統係為網路系統,包括2個新的線上服務:線上申請(case management system,CMS)、網頁表單申請(web-form filing)。其中網頁表單申請必須先註冊申請帳號,可上傳和提出附件F-compliant的PDF檔案格式文件。
申請人可透過網頁瀏覽器介面使用,不需要安裝或更新安全設定,它完全支援依據歐洲專利公約和專利合作條約規定提出的專利申請,包括隨後依照兩個申請程序提出的文件。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4/20141001.html

2014年10月20日 星期一

大學對專利的運用

在科技基本法通過之前,大學對於自己的研發成果,都當做是國有財產般的保存,為避免圖利之說,沒有什麼活化運用可言。
科技基本法通過後,研發單位固然有了法源可以運用研發成果,但是,大部分的運用還只是停留在授權上,透過訴訟做為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的手段卻很少,這除了跟民情有關外,應該跟制度有相當大的關係:
1.與民爭利
學校可以採取訴訟策略主張專利,但是,我們的廠商更厲害,可以透過立委要求校長、教育部長來立院質詢,套個與民爭利的帽子,再加上媒體一炒作,這事就理盲了,校長有理也說不清,搞不好又有人路過教育部或學校,最後是部長、校長一起去職以平撫民怨。
2.預算問題
訴訟是要錢的,以目前的政治氛圍,如果有校長膽敢在明年的年度預算下編列訴訟費用,您認為會在立院通過嗎?
在這種沒有是非黑白的政治環境下,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就永遠不會錯!但是,成大有了不同的思維,據報載,成大技轉育成中心自2010年開始便與3家美國律師事務所簽約合作,針對成大擁有50多件美國專利,做全面侵權清查,並與美方律師協議成大不必付訴訟費,官司若打贏或和解,律師可從賠償金或授權金抽成。
態度決定高度,認知改變,思維就會隨著改變,一個小小的改變,就會有完全不一樣的結果!

2014年10月16日 星期四

英國對影音著作的合理使用

看到網頁的一個標題:英國頒佈新數位影音智慧財產權,用戶複製、燒錄CD也不犯法。真是把我嚇了一跳,以為英國怎麼會變的這麼開放,真是太好了!
看了原始網頁,才知道我們的記者真是會下標題啊!令人無言...
其實是英國智慧財產局(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IPO)在2014.10.1.通過的新法案,允許英國人民合法複製自己購買的數位檔案,包括音樂、電影、電視節目、電子書等,使用者可將檔案複製到私有的硬碟、雲端儲存空間、或其他數位裝置,也可再製成光碟以作為備份使用。
而複製的檔案只能作為自有備份使用。如販售複製的檔案給朋友、家人或用在其他商業用途仍屬違法行為,也不能將複製檔案借給朋友或家人,如允許朋友登入你的雲端硬碟使用檔案等。可合法複製的檔案也不包括任何影音串流服務。
所以,這整個法案的精神,其實還在著作的合理使用而已,可以重製讓自己在不同的地方使用或備份,連借都不能借,也不充許朋友連線進來分享。

參考網頁
http://www.bbc.com/news/technology-29448058

2014年10月15日 星期三

網路照片的著作權

據報載永慶不動產的副理刊登在網站上的物件照片,發現有2名同業拿來在自己的網站上用,經警告後,其中一人自動拿下,另一住商的業務員則認為:網站上的照片本來就可任意使用,直至最後態度軟化道歉,稱當初照片是從Google搜尋下載而來,看不到任何浮水印與所屬版權,因而誤用。
網站上的照片真的可以拿來任意使用嗎?
照片屬於攝影著作,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殆無疑義,而著作權的取得,依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係於創作完成時即取得,無需申請,所以,我們在利用網路上的照片時要非常小心,否則很容易就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2014年10月14日 星期二

禁業競止條款的有效性

某公司研發部經理在任職期間簽有保密契約,競業約款約定離職後3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公司營業項目相同(含同種類)業務,若有違反,應無條件支付新台幣300萬元違約罰金,該經理於離職後2個月即至營業項目相同且處於競爭地位的公司任職,因此,原公司依系爭競業禁止約款,要求給付300萬元本息。

最高法院判決
1.原公司的經營範圍遍及全台,產品銷售世界各地,約定離職三年內不從事與上訴人營業項目相同(含同種類)之競業工作,其就限制員工就業之對象、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為何,均不具體明確,顯然限制員工於任何地域(含國內外或世界各地),均不得從事該公司經營範圍之工作,其地域之限制範圍顯然過大,逾越合理範圍,其約定妨害被上訴人之工作權,難認為有效。
2.該經理係自請退休,並獲有300多萬元退休金,應受有效且合理之競業禁止特約拘束,無有代償措施之保障。惟本件限制離職員工於區域及職業活動範圍上已逾越合理範圍,仍應認競業禁止特約條款為無效,自難令員工負該條款違約金之義務。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93號判決

2014年10月13日 星期一

2個以上的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

國內法人或自然人的商標及專利申請,可以委託代理人進行,也可以自行申請,國外的公司如果在台灣未設辦公地點,則一定要委託代理人辦理。
商標的展延如果商標權人委託2個以上的代理人,會不會委託無效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某公司委託B代理人申請商標,但委任書並無終止時間,商標期間屆滿前,B代理人即以該委任書辦理商標展延作業,並獲准。
該公司在商標權到期前又委託A代理人辦理商標權展延申請,該申請案因B代理人所申請已獲准,而被智慧局認定為重複申請而不受理。A代理人因此提出訴願與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A代理人的商標延展申請案對商標人發生效力,但商標人委託B代理人的委任書沒有期限也沒有撤回代理權,因此,B所提的商標延展申請案亦對商標人發生效力。
2.系爭商標延展註冊申請有2個申請案,行政程序法第25條第1項:代理人有2 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3.既然2個代理人都受到商標權人的委任代理,均得單獨代理商標權人,任何一人所為之代理申請行為,均對商標權人發生效力,智慧局核定其中一案的申請,另一案即是重複申請,無再處分之必要。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43號行政判決

2014年10月9日 星期四

專利師法部份條文修正

行政院於2014.10.2.通過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辛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執業方式
專利師之執業方式修正為設立事務所、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及受僱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等三種方式。
2.委任辦理之業務範圍
將專利侵害鑑定、專利訴願與行政訴訟及專利諮詢等事項,增列為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範圍。
3.在職進修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且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
4.違法及違規行為
修正違法及違規行為態樣,包括未取得專利師證書或專利代理人證書,意圖營利而受委託辦理本法所定特定業務、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將章證借與他人辦理業務、不實刊登廣告招攬業務、未完成在職訓練、冒稱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等等,並將現行條文第32條先行政制裁後刑事罰之立法例改為逕處刑事罰。

2014年10月8日 星期三

再生能源的發展趨勢

WIPO跟Cambridge IP針對減緩氣候變遷技術,共同發表的最新報告:全球性挑戰:從專利文獻看再生能源技術的演進與政策的影響,以及實例,該報告發現:目前各國在生物燃料(biofuels)、太陽能(solar thermal)、太陽能光電(PV)及風能(wind)等領域的創新技術發展最快。

參考網址:
http://www.wipo.int/wipo_magazine/en/2014/04/article_0003.html

2014年10月7日 星期二

WIPO推出多語言專門術語資料庫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2014.9.19.宣布,推出一個提供免費使用豐富的多語言科學和技術用語的資料庫WIPO Pearl,透過WEB介面,讓使用者更容易查尋和分享科學和技術知識。
該資料庫收錄10種語言的91,152個詞彙和14,951個概念,其都經過WIPO-PCT的語言專家和術語學家的確認,目前內容為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案中的術語,日後將增加其他領域,如商標、工業設計,以及WIPO所管理的其他條約中的術語。

WIPO Pearl的網址:
http://www.wipo.int/wipopearl/search/home.html

2014年10月6日 星期一

故宮古籍的著作權

據報載立委質疑故宮收藏的文淵閣四庫全書,未經授權就被大陸的三希堂出版,要求要追究責任。
接著我們從著作權的角度來分析,看看這種行為有那些侵權行為。首先四庫全書是語文著作是無庸置疑的,語文著作的保護期限:自然人為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加50年、法人為公開發表後50年,顯然己經過了,所以,現在四庫全書的內容,就像三國演義、西遊記...等古藉一樣,屬於公共財。
報上又說民國70年代,故宮曾授國台灣商務印書館發行該套四庫全書,這涉及製版權的問題,對於沒有著作權的文字著作,製版人可以就文字著作整理印刷,然後就其版面專有重製的權利,但製版權只有10年,今年也沒有權權利了。
由於報紙沒有說的很清楚到底侵什麼權、需要授什麼權,也許這正是立委跟媒體的賣點,所以,本文只從著作權的角度分析一下侵權的態樣,也許還有其他法律的適用。

2014年10月2日 星期四

大陸將設知識產權法院

大陸在2014.8.31.通過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將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實行跨區域管轄的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範圍為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著作權、商標等民事和行政上訴案件的終審法院。

2014年10月1日 星期三

Core Wireless vs. Apple

Core Wireless Licensing於2014.9.10.在美國德州東區聯邦地院控告Apple所製造販售的iPhone與iPad系列產品,侵害Core Wireless所擁有的6項與行動通訊裝置特定功能或使用者介面相關之非標準必要專利(non-SEPs)、以及5項被宣告為ETSI(the 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 Institute)通訊標準、包括但不限於GSM/GPRS、UMTS與LTE標準之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SEPs)。
好玩的事來了,以上Apple被告的這些專利,原來都是Nokia的,到2011.9.才給Core Wireless,Core Wireless與Nokia有沒有什麼協議我們看不出來,但它宣稱澭有2000件Nokia的專利,看來Nokia除了自己做NPE外,還在外面也養了不少打手!

2014年9月30日 星期二

翻拍車站大廳掛的照片是否侵害著作權

報載雄獅旅遊的導遊在阿里山跨年時,隨手拿起相機翻拍3張掛在火車站內的雲海、日出、晚霞等照片PO在自己的部落格,結果被原著作權人發現,而控告他侵害著作權。
照片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是無庸置疑的,翻拍他人的照片為一種重置的行為,將侵權的照片上傳至blog又是一種公開傳輸的行為。
但是,檢察官是怎麼看的呢?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認為,依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在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非為了展示或販賣而重製,才會侵害著作權,因而以不起訴處分。

2014年9月29日 星期一

Apple的零售店商標

Apple於2010年在USPTO將它的零售店外觀申請商標註冊,但,同樣的商標在德國註冊卻沒有成功。
歐洲法院最後認為Apple的零售店外觀能夠將其產品和服務與其他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區分開來,因此,同意本項商標申請案。

Apple在USPTO註冊的商標
http://tmsearch.uspto.gov/bin/showfield?f=doc&state=4807:wha2oo.2.1

2014年9月25日 星期四

大陸實施新馳名商標規定

大陸繼2013.8.30.修訂商標法後,又修訂公布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2003.4.17.的舊規定同時廢止。
在新規定中,將馳名商標定義為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公眾則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2014年9月24日 星期三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竹科工程師出了一本與你有約:單車漂流記,三民書局在網路書店介紹該書的網頁上,於書封底部印上三民書局的logo,作者認為三民書局此舉易使他人誤以為照片版權擁有者是三民書局,或旅遊書由三民書局出版,但三民書局僅是銷售通路,因此,控告三民書局侵害其著作權。
台北地檢署則認為:三民書局的網路書店書籍介紹上,已清楚介紹作者、出版社、出版日期、內容,不會使人誤會,且三民書局會在網路書店書籍介紹網頁,於書封底部壓印字樣,可能是怕整個網頁設計遭他人copy,屬合理使用。因此,全案以不起訴處分。

2014年9月23日 星期二

貼圖可以做成布偶嗎

Line的貼圖最近非常熱門,我們可不可以把可愛的饅頭人或熊大的貼圖做成布偶來賣呢?
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包含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等,Line的貼圖只要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且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者,就受著作權法保護。
而將平面的美術著作轉變為立體的模型公仔,如果是以立體形式單純再現平面美術的著作內容,則為著作權法所定重製的行為,此立體物即為平面美術著作的重製物。若對平面的美術著作另外添加有創意的表現,則屬於著作權法中改作的行為。
不論是重製或改作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平面美術著作,需要取得原本卡通或漫畫角色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否則即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2014年9月22日 星期一

大陸將整治網路侵權

近年大陸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年交易規模已超過10兆人民幣,年均成長超過30%,其中網路零售達到1.85兆,成為世界網路零售之第一大國。
對電子商務侵犯智慧財產權及銷售仿冒偽劣商品現象呈現上升趨勢,大陸打擊侵權仿冒工作領導小組將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展開為期半年專案整治,重點有:
1.集中選取國內外關注重點商品及問題
2.加強部門間及區域間執法合作
3.深入挖掘製造仿冒品源頭
4.堅決查處典型案件,關閉違法網站

2014年9月19日 星期五

日本專利法要修改專利權歸屬

1909年日本專利法條法將員工職務上的專利改為公司所有,但在大正民主運動中員工的權利意識提高,因此,在1921年又重新修正,將職務上的專利再次改為員工所有。
目前日本的專利法為提高員工的發明熱情,規定職務上的發明專利屬員工所有,公司需要支付相應的等價報酬請員工轉讓專利。
但是,隨著報酬金額而出現的訴訟層出不窮,產業界遂有將專利認定為公司所有的聲音,日本政府預計修訂專利法,將員工在職務上的專利將從員工所有變為公司所有。

2014年9月18日 星期四

歐盟罰智慧晶片價格操控

2014.9.4.歐盟反壟斷委員會作出初步裁定及看法,認為Samsung、Philips、Infineon等3家公司在2003.9.至2005.9.間,對用於手機與金融卡的智慧晶片,透過雙方接觸串謀,以決定各別回應顧客要求降價的方式,有聯合議價之不公平行為,妨礙市場競爭,而違反歐盟反壟斷法,共處以1.38億歐元的罰款,其中Samsung遭罰3510萬歐元、Philips罰2010元歐元、Infineon則被罰8280歐元。

Smart的看法
Samsung看來是聯合議價的常客,除了本案之外,前次把台灣廠商搞的很慘的面板聯合壟斷案,也有他的一份,而且,因為他的自首造成台灣廠商被罰的很慘。
各國對反壟斷都非常重視,不只是歐盟會處罰操控價格的廠商,美國、大陸...都一樣,我們的業者對於這種事要非常小心,不要太相信同業,捲去之後,不但商譽受損,更有一大筆罰款等著,甚至於像友達,高階經理人還要坐牢。

2014年9月17日 星期三

過期專利的運用

我們都認為過期的專利就沒有價值了,其實,沒有權利保護的專利並不是都沒有價值,專利的技術在不同市場,它的生命週期不一樣,價值也不一樣了,韓國就利用過期的專利去做農村活化,創造了另一個價值。
韓國智慧局(KIPO)於2013提案並自費辦理APEC適切科技發展計畫(Appropriate Technology Development Project),由韓國的智財專家跟菲律賓和巴布亞新幾內亞的農業單位合作,利用過期專利的技術,協助農村地區解決經濟困境,提升生活品質。
在本計畫中,KIPO的智財權專家從專利資料庫中檢索有關精油萃取的技術,為Anao及其邊遠地區居民改善精油的產量與品質。
由於Pinu當地缺乏支援的資源或供應鏈,KIPO從資料庫中發現可利用繩索將固定式腳踏車的後輪與水泵連結,是極為簡單的技術,接著在當地開發、技術試驗,解決在巴布亞旱季期間從現有水源取水的問題。

參考網站
http://www.apec.org/Press/Features/2014/0408_patents.aspx

2014年9月16日 星期二

日本將推出新的專利資訊平台

日本特許廳(JPO)在2014年智慧財產推動計劃中決定,將更新特許電子圖書館(IPDL)並發展提供智慧財產權資訊的新服務,以支持中小型企業、合資企業等專注於研發投資,並順利發展海外業務,於2014.9.1.宣布將自2015.3.23.起推出日本專利資訊平台(Japan Platform for Patent Information, J-PlatPat),提供新的專利資訊服務。
J-PlatPat除提供專利資料外,也將提供設計(意匠)專利和商標資訊,除檢索服務功能、更新使用者介面、與外部服務供應商合作,也考慮與其他外國智慧財產局合作,提供更迅速的訊息、專利家族參考資訊,以及各項服務的可行性。

參考網站
http://www.jpo.go.jp/torikumi_e/hiroba_e/platform_patent.htm

2014年9月15日 星期一

智慧局建立證明標章資訊專區

每次一有食安事件,就會有民代、名嘴指摘智慧局亂發GMP標章,其實大家都找錯人了,各種證明標章屬於一種商標的態樣,係由各法人提出標章的圖樣跟使用規範書,依商標法向智慧局申請,智慧局審查同意後,由標章權人依所訂的使用規範書,核發給符合規範的業者使用,後面的作業其實都跟智慧局沒什麼關係。
智慧局為了讓消費者了解到標章的內容,建立了證明標章資訊專區,依據標章所證明商品或服務的屬性,區分為食品、農漁畜產品、工業產品、節能及環保、建築及建材、酒、觀光旅宿、商業服務及產地證明標章等9個類別,合計蒐集近170個證明標章,提供各證明標章的圖樣、標章權人及證明內容、使用規範書及證明標章的官網等資料。

專區網址: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7652&CtUnit=3748&BaseDSD=7&mp=1

2014年9月12日 星期五

Nokia正朝向Patent troll邁進中

很多事情在得失之間,一時很難判斷,但久了之後就可以看出來了,Nokia最近幾年在智慧型手機的市場上節節敗退,但它把手機部門賣給Microsoft後,情勢開始反轉了。
Nokia停賣手機之後,當初跟Nokia交互授權專利的LG跟Samsung開始緊張了,因為以前Nokia還在賣手機的時候,雙方買賣互抵後,所付的授權金有限,現在Nokia不賣手機了,授權金變成單向給付,這個金額就變的很巨大了。
偏偏Nokia還有很多是SEP專利,連閃都閃不掉,未來如果在新的授權協議中,Nokia如果要調漲授權金,這些手機業者的獲利可能都將減少!

參考網站
http://www.businesskorea.co.kr/article/5625/true-colors-nokia-dumping-patent-offensives-samsung-lg

2014年9月11日 星期四

線上遊戲也可以有專利

大家都認為線上遊戲怎麼可以申請專利,今天來看看一個日本的案例。
根據日本產經體育報的報導,日本遊戲廠商 CAPCOM在大阪地方法院控告KOEI TECMO Games侵害該公司「與別的軟體組合後讓遊戲追加新角色與新劇本的功能」及「利用震動來通知玩家有敵人存在的裝置」等2項專利,同時也提出約9.8億日圓的侵權損害賠償。

Smart的看法
新聞出來後,雖然很多網友都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從專利制來看,不管您多看不起那家公司的專利,畢竟他就是有專利,除非您去舉發這個專利。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我們不也是在推數位內容產業嗎?有沒有業者會去開發這些特異功能,甚至於去申請專利做為自己的競爭優勢?

2014年9月10日 星期三

Microsoft有條件免除授權金

據外電報導,Microsoft將有條件的免除對聯想、惠普、戴爾、華碩、宏碁等5大品牌廠Windows 8.1的授權金,條件是5大品牌廠出廠的筆電,必須將Microsoft的搜尋引擎Bing設為網頁首頁預設搜尋引擎。

Smart的看法
Microsoft藉由免費授權的方式,又想順便搭售他的Bing,記得若干年前,他也是用Windows綁IE的方式,把Netscape的browser的市場給搶來,此舉還遭到美國司法部控告Antitrust,現在又故技重施,不知道會不會又重蹈覆轍?

2014年9月9日 星期二

智慧局的商標檢索結果將提供下載服務

智慧局的商標檢索系統自2014.9.10起,在商標文字及圖形近似檢索、圖樣文字查詢、圖形查詢、綜合布林查詢、申請人查詢、案號查詢、案件歷史資料查詢、特殊形態商標查詢等檢索功能,查詢畫面增加「商品類別」欄位,並提供以excel檔下載查詢結果功能。

2014年9月4日 星期四

BitTorrent侵權

BitTorrent(BT)是前幾年網路上非常盛行的一個P2P的工具,以往的爭議都在下載影片的著作權上,今天來看個專利的案例。
AC Tech與它的專屬被授權人Via Vadis於2014.8.22.向美國德州西區聯邦地院控告D-Link 的美國分公司所製造販賣、包含或提供能使用BitTorrent檔案分享協定(BitTorrent Protocol)等點對點檔案分享協定軟體的網路附接儲存(network-attached storage,NAS)裝置產品,侵害其US7,904,680、USRE40,521及US8,656,125等3個專利。

Smart的看法
從Via Vadis告訴的內容來看,這三個專利的技術都跟BT的通訊協定有關,以往談通訊協定大多講軟體,而比較去談到硬體,這個案子卻是選擇告硬體製造商,所以,不只是D-Link要小心,以後做NAS的廠商可能都要注意了!

2014年9月3日 星期三

專利不一定可以排除他人實施

大家願意申請專利,表示智慧財產權的觀念在台灣生根,這是件好事,但是,當專利證書滿天飛的時候,是不是每件專利都可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呢?
有天看到三X新聞的報導說夜市掀專利潮,初看到這個標題,頓時感到台灣的智慧財產權產業充滿了希望,因為連夜市的小販都重視自己的技術,知道畏保護自己的研發成果。
據新聞報導中老板說裝雞腿的餐盒,因為具有雙面廣告的效果,就申請專利,而且自行開模生產。
於是就去查了一下這個專利,應該指的就是M387848這個專利,它的名稱叫做:具雙面廣告標示效果之容器,顯然它是一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有4個請求項,也剛好這個專利己經申請過技術報告,我們就去看了一下它的技術報告是怎麼說的。
在這份技術報告中,引用了一份前案M292483,針對申請專利範圍中的4個請求項,比對結果都是無進步性。
由這個技術報告,我們可以發現,如果有一天,這個專利的專利權人想要去抓侵權,可能要花相當的工夫了

2014年9月2日 星期二

TracBeam vs. Apple

拜行銷裝置於無線通訊技術進步之賜,在行銷行銷的領域中,LBS已成為大家都要用的工具與技術,由專利訴訟上也可以看的出這個市場趨勢。
TracBeam於2014.8.8.就在東德州聯邦地方法院控告Apple之iOS與Mac OS裝置所提供之定位服務與應用程式,包括Maps、Siri、Safari、Find My iPhone、Camera、iAds network等應用與服務,未經該公司同意,即逕行利用其專利技術製造、使用、販賣與進口系爭侵權產品,已直接侵害其專利權,因此,除請求法院核發永久禁制令,以排除Apple之侵權行為外,並要求Apple需支付專利侵害損害與訴訟相關費用。

系爭專利
US8,032,153
US7,525,484
US7,764,231
US7,298,327

2014年9月1日 星期一

日本汽車零組件廠在大陸被反壟斷查處

大陸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調查發現:從2000.1.至2010.2.間,日立、電裝、愛三、三菱電機、三葉、矢崎、古河、住友等8家日本汽車零組件生產企業為減少競爭,以最有利價格得到汽車製造商零組件訂單,在日本頻繁進行雙邊或多邊會談,互相協商價格,多次達成訂單報價協議並予以實施。通過價格協商獲得訂單的的零組件包括適用於本田、豐田、日產、鈴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種車型的起動馬達、交流發電機等13種零組件。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2014.8.20.公布這8 家廠商汽車零組件違反價格壟斷行為,依其年銷售額的比例共處罰8.3196億元RMB,其中第一家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日立免除處罰,第二家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有關情況的電裝,處前一年度年度銷售額4%的罰款1.5056億元RMB,對只協商過1種產品的矢崎、古河和住友,處前一年銷售額6%的罰款,分別為2.4108億元RMB、3456萬元RMB和2.904億元RMB,對協商過2種以上產品的愛三、三菱電機和三葉,處前一年銷售額8%的罰款,分別為2976萬元RMB、4488萬元RMB和4072萬元RMB。
調查也發現:軸承生產廠商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亦於2000.1.至2011.6.期間,陸續在日本及上海召開亞洲研究會及出口市場會議,討論亞洲地區乃及中國市場的軸承漲價方針、漲價時機和幅度,並聯合實施了漲價行為。
因此,也在2014.8.20.對這4家廠商依其年營業額處以4.0344億元RMB的罰款,其中對第一家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有關情況並提供證據的不二越,免除處罰,對第二家主動報告有關情況並提交涉及大陸市場所有證據和銷售數據的精工,處以前一年銷售額4%的罰款計1.7492億元RMB,對2006.9.退出亞洲研究會但繼續參加中陸出口市場會議的NTN,按6%的營業額處罰1.1916億元RMB,對提議專門針對陸市場召開出口市場會議的捷太格特,處以前一年銷售額8%的罰款1.0936億元RMB。

2014年8月29日 星期五

矽谷廠商的互不挖角協議

矽谷多家科技公司為避免員工被挖角,於是簽訂互不挖角協議,Apple、Google、Intel及Adobe Systems等公司的6.4萬名員工,於2011年發起集體訴訟,指控他們公司互相協議不挖角以避免出現薪酬競爭。
於是,這4大科技公司簽署US3.25億元的和解協議,但在2014.6.的聽證會上,法官認為這些和解金,在扣除律師費用等支出後,受害的64000名員工每人平均只能拿US3750元,顯然是不夠的,於是在2014.8.8.正式駁回該和解案。

2014年8月28日 星期四

聯發科發生洩密事件

報載聯發科3名離職資深工程師,涉嫌與合作廠商晨星半導體職員勾串,將鰭式場效電晶體等25項手機晶片機密資料,交付香港商鑫澤數碼公司運用,再跳槽鑫澤坐領高薪。為了避免從電腦將資料複製到硬碟會留下記錄被發現,他們還特別採取分工列印的方式,以假日加班方式印出紙本來。

Smart的看法
營業秘密法在102年修訂後,增加了刑事責任,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是如果涉及境外實施的話,可加重其刑到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
本案聯發科的離職員工,侵害營業秘密如果成立,因為是竊取公司機密給港商鑫澤數碼公司,就可能要適用加重其刑了。

2014年8月27日 星期三

監所產品也將有商標了

法務部矯正署也要去申請商標了,不要誤會,他不是去申請監所的商標,而是因為近年矯正署在各監所推動一監所一特色,協助受刑人習得一技之長,目前已超過400種產品,為了以後的產品行銷,所以去申請了商標。

Smart的看法
公部門一向後少去申請商標,這次矯正署替監所生產的商品統一去申請商標是一個突破的做法,也許可以讓其他公務機關跟進也不一定。

2014年8月26日 星期二

桸土大戰

大家都知道大陸出產大量稀土,由於稀土用於磁性材料,被影響的產業包括:電機、風力發電、電動車...等,大家不知道的是大陸雖然是盛產稀土材料,但是,它的出口卻受制於日本的日立金屬,因為釹鐵硼等稀土材料長期被日本日立金屬以專利鉗制,他在全球的專利超過600個,其中核心專利就有100多件,目前授權約150件美國專利給大陸8家公司,2012.8.日立金屬曾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起訴訟,要求禁止未授權的釹鐵硼磁體及下游產品進口到美國和在美國銷售。
目前大陸稀土的年產量約8萬頓,國內市場需求約3~4萬頓,其餘均需仰賴出口消化,為打破日立金屬的專利壟斷,大陸7家業者組成稀土永磁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經過1年準備,決定主動出擊。在美國律師的協助下,對日立金屬提告,一場中日的稀土大戰即將在美國開戰!

2014年8月25日 星期一

專利權的瑕疵擔保

被授權人所拿到專利,如果在合約期間被舉發,可否依民法第246條主張該契約無效,向授權人取回以前所付的授權金?

智慧財產法院在101年度民專上字第58號判決中認為:
民法第246條第1項之給付不能係指自始永久不能,而專利授權係指授權人將專利權全部或一部授權被授權人,被授權人於被授權之範圍內,享有關於該被授權範圍內之專利權,故授權之專利倘有應撤銷之事由,甚或經專利舉發撤銷確定,於專利授權時仍非以自始永久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授權契約並非自始當然無效,僅屬權利瑕疵擔保抑或不完全給付之問題。準此,系爭專利縱有應撤銷之事由,系爭契約並非因此無效。

2014年8月21日 星期四

商標的使用

商標法規定商標無正當事由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其商標智慧局都可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至於什麼情形算是使用商標?實際使用之商標與註冊商標不同算不算使用?

智慧財產法院在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03號行政判決中認為:
1.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依商標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亦為商標之使用,因為其可以傳遞已行銷於市場或即將行銷於市場的商品或服務等商業訊息,達到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例如將商標用於訂購單、產品型錄、價目表、發票、產品說明書等商業文書,或報紙、雜誌、宣傳單、海報等廣告,使消費者透過該等文書認識該商標,均為商標使用態樣之一。
2.原告將系爭商標用於發票上,已符合商標之使用,是該項證據已可認定原告有使用系爭商標之事實。
3.用於商品上的商標雖係直書,與系爭商標為橫書不同,字體亦因略經設計而有細微差異,然上開差異實質上並未變更系爭商標主要識別部份,自不影響其商標之同一性,是以上開使用方式已足認原告有使用系爭商標。
4.至於商標權人在系爭商標上又附加另一商標的行為,商標法並未禁止複數商標之合併使用,只要排除其他商標後系爭商標仍具有識別性且未喪失其同一性,即可認係商標之使用。

2014年8月20日 星期三

職務上創作的認定

職務上創作的認定,以往法院大多會參考職務說明書來認定職務的範圍,今天來看這個案例是從是否用到公司資源來認定職務與非職務。
某甲任職於A公司的總經理室,在一次旅遊中突生靈感,完成非職務上的創作:百葉窗改良構造,A公司認為該創作應為職務上之創作,遂以新型專利權人為非新型專利申請權人為由,向智慧局舉發成立,某甲之專利遭撤銷,某甲在訴願遭駁回後,即提出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
1.所謂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必與其受僱之工作有關聯,即依受雇人與雇用人間之約定,從事參與或執行與雇用人之產品開發、生產研發等有關之工作,受雇人使用雇用人之設備、費用、資源環境等,因而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其與雇用人付出之薪資及其設施之利用,或團聚之協力,有對價之關係,故專利法規定,受雇人關於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
2.立法意旨在於平衡雇用人與受雇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其重點在於受雇人所研發之專利,是否係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環境,與其實際之職稱無關,甚至與其於契約上所約定之工作內容無關,而應以其實際於公司所參與之工作,及其所研發之專利是否係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環境為判斷依據。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12號行政判決

2014年8月19日 星期二

ICANN開放部分具有地理標示意義之網域名註冊

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於2011年間宣布開放一批新的通用頂級域名(generic top-level domains, gTLDs),吸引近3000名申請者,包括 .wine和.vin等網域名稱。
此舉除引起歐盟執委會及會員國高度關切,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OIV)、歐盟葡萄酒協會(EFOW)及法國葡萄酒烈酒生產商聯盟(CNAOC),均曾強烈反對ICANN釋出此類具有地理標示意義之網域名稱。
歐盟官員表示:開放.wine和.vin等具有地理標示意義的網域名稱將嚴重影響歐盟對地理標示之保護,未來諸如Bordeaux.vin的網域名稱可能被任何與生產波爾多葡萄酒完全無關的公司或個人註冊或收購,不僅危害歐洲葡萄酒業者利益,更可能誤導消費者。
而ICANN在2014.6.25於倫敦召開會議後表示,將不會暫緩釋出此類網域名稱,這又再度引發歐洲國家強烈不滿,歐盟葡萄酒協會與法國葡萄酒烈酒生產商聯盟立即呼籲歐盟執委會及會員國政府介入。

參考網站
http://www.ictsd.org/bridges-news/bridges/news/row-over-internet-domain-names-sparks-governance-trade-questions

2014年8月18日 星期一

2025年的10大創新技術預測

大家在談專利檢索時,大多著重在專利布局、迴避設計...,在big data的時代中,其實專利資訊也是一種big data,如何從中找出產業趨勢,會是下一個競爭優勢的來源。
Thomas Reuters在2014.6.30.就發布了一篇Predicting the world in 2025的報告,他利用自身廣大的專利及科學文獻資料庫,從中找出過去2年出版的科學和學術文獻,以及專利文獻,從這些big data中預測2025年影響全球的10項創新技術。
Thomas Reuters所預測會在2025年出現的10種創新技術包括:
1.失智症的檢測、預防方法
2.更有效地轉換太陽能的技術
3.預防第一型糖尿病
4.改善作物成長、提高產量的方法
5.電動航空運輸
6.數位化無所不在
7.纖維素衍生物的包材取代石油製的包材
8.降低癌症治療的有毒副作用
9.出生時的DNA基因圖譜的規範
10.量子瞬間移動更為普遍

參考網站
http://thomsonreuters.com/articles/2014/predicting-the-world-in-2025?utm_source=KnowledgeCenter&utm_medium=Homepage&utm_campaign=2014HPchange

2014年8月15日 星期五

警察公仔的著作權

據報載部分縣市警察局製作小禮物、文宣品時,直接援用警政署網站公布的警察公仔圖騰,而遭警察公仔圖騰的原創者指控侵害著作權並求償。
根據原創人的說法,2003到2007年設計的警察公仔賣給警政署,但只限於公仔本身,著作權仍歸他所有,雙方所訂的契約,圖騰只限公布在警政署官網2年,不能有商業行為,因此,對於廠商的侵權要求賠償。

Smart的看法
原創人當初跟警政署的簽約內容我們不知道,單就著作權的角度來看,如果公仔是用畫的,當然是美術著作,廠商未經授權就把美術著作做成公仔的行為,是把平面著作變成立體物,以法院的判例來看,法院認為於立體物上以立體形式單純性質再現平面圖形著作之著作內容者,仍應屬於著作權法之重製行為,所以,廠商將平面的公仔圖變成立體的公仔顯然是侵權行為。
從這個案例也可給我們一個警惕,以後企業在委外做設計時,一定要在合約中註明著作權的歸屬,因為著作權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所以就衍生出後續這些問題。

2014年8月14日 星期四

著作要有創作性

報載桃園縣黃姓業主於2013.7.結束與某知名洗鞋業者的加盟契約,1個月後被加盟業者發現她仍續用「洗鞋子」、「洗包包」的招牌經營,因此控告他侵害著作權。
黃姓業主認為所用的「洗鞋子」、「洗包包」只是單純對外表示店內營業項目,再加上logo的設計者也說沒有特別概念,只是作為廣告用。
因此,檢察官認為:洗鞋子、洗包包為慣用文字敘述,LOGO上的沙發、帽子、皮包、衣著為常見圖示,不具原創性,非屬著作權所保護的著作客體,且黃姓業主在挨告後就將招牌卸下,主觀無違反著作權法犯意,因此不起訴處分。

Smart的看法
商標法保護的標的要具識別性,顯然本案的洗鞋子、洗包包要獲得商標權不易,因此,加盟業者用著作權來告,這是對的策略,只是,他沒想到檢察官也不是省油的燈,著作權的認定雖然沒有專利、商標這麼嚴格,但終究還需要有少許的創作性才行,沒有創作性的文字、圖樣還是不受保護的。

2014年8月13日 星期三

大陸將成立LED產業專利聯盟

LED產業已經變成慘業,產業競爭激烈,大陸為了協助企業加強專利布局,合力對抗外國競爭大廠專利壁壘及法律風險,強化國際競爭籌碼,於2014.7.25.在廣州舉行的LED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與創新戰略高峰論壇中宣布,將成立一個全國性的LED產業專利聯盟。
該聯盟將由LED企業、大學、機構、組織以及知識產權服務業者組成,主要工作從LED技術開發、標準和產品研究、開發、製造、服務等。服務工作包括:提供專利布局申請、分析、預警等咨詢服務,協助聯盟會員對外專利許可、交易,降低談判成本,處理國際、國內專利糾紛、專利訴訟和專利威權事件,篩選聯盟會員專利,建立LED專利池,建立並推廣LED產業標準等。

Smart的看法
LED產業曾經是我們政府大力推動的產業,目前面臨完全競爭的市場挑戰,大陸推動產業專利聯盟,勢必要對我國LED產業造成另一個衝擊,我們的對策呢?

2014年8月12日 星期二

Qualcomm在大陸面臨反壟斷調查

2013.11.中國手機聯盟向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Qualcomm的涉嫌濫用無線通訊標準提出反壟斷調查,所提理由如下:
1.以整機作為計算許可費的基礎
2.將標準必要專利與非標準必要專利捆綁
3.要求被許可人進行免費反許可
4.對過期專利繼續收費
5.將專利許可與銷售晶片進行捆綁
6.拒對晶片生產企業進行專利許可
7.專利許可和晶片銷售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發改委於2014.2.19.確認Qualcomm以其技術優勢及寡占市場地位涉嫌在中國市場的壟斷行為、收取過高專利費和搭售的行為,因而對Qualcomm公司進行反壟斷調查。
為什麼大陸的手機廠商要對Qualcomm提出反壟斷調查呢?其實這跟整個市場是息息相關的,根據Strategy Analytics的調查顯示:2014年Q1全球行動通訊Base Band處理器的市場規模約US47億元,甚中Qualcomm的市占率約66%,且Qualcomm在目前4G主流技術LTE的占率也約91%。再從Qualcomm的收入來看,Qualcomm在2013年的營收為US248.7億元,其中專利費用即32%,約為US78.8億元,而他在大陸的營收更高達US123億元,約為50%。
從市場面的分析即可看出Qualcomm對大陸手機廠商的威脅,再加上大陸近年對3G/4G的通訊標準投入不少,在扶植國內產業的大旗之下,Qualcomm運用他的專利在大陸占那麼大的市場,當然會變成眾矢之的,未來Qualcomm要釋出什麼善意來平息眾怒倒是值得觀察的。
從現實面來看,智慧財產還是要市場做為支柱,才玩的起來,畢竟大陸有足夠的市場,才能透過各種行政、司法途徑逼使對手就範,當然,不只大陸是這樣做,美國早就這樣了,今天換成台灣要對Qualcomm做同樣的調查,Qualcomm可能理都不理你

2014年8月11日 星期一

商標不只是商標

繼Apple在大陸面臨iPad的商標訴訟之後,Tesla也在大陸碰到商標侵權訴訟,但二者的結果不同,Apple付款了事,但Tesla卻以和解收場,二者差異在那裏?
廣州商人占寶生2006.9.6.在12類汽車等商品上申請註冊TESLA商標,並於2009.6.28.獲准註冊。2014.6.30.占寶生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侵害商標權訴訟,並要求賠償2394萬元RMB。

Tesla的訴訟策略
Tesla除以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商標,可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為由,申請撤銷占某的商標外,另以侵害作權和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分別賠償經濟損失110萬元和310萬元RMB。

Smart的看法
商標有圖形商標、文字商標,圖形、文字除了是商標外,也是著作權中的語文著作、美術著作,以本案中的Tesla而言,它亦是著作權保護的語文著作,只要它具有創作性,即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一旦商標侵害他人的著作權成立,商標即會被撤銷,本案中Tesla即是運用著作權來讓占某把商標讓出來,這也是未來商標訴訟可以運用的策略。

2014年8月7日 星期四

4G LTE專利趨勢

2012年台灣平均每百萬人擁有355.7個美國發明專利,高居全球之冠。但以2012年世界銀行統計資料來看,台灣廠商實際利用智財權(含商標)賺取的收入僅約NT300億元,遠少於我們付給外國廠商的授權金NT1,150億元。
隨著4G LTE技術的發展,台灣廠商重新有了以技術專利切入最新科技領域的機會,全世界4G通訊的標準技術規格,是由國際電信聯盟(ITU) 主導,委由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 統籌管理歐、美、中、日、韓通訊產業相關協會的技術專利資料,各國通訊業者皆必須向ETSI提報自己研發的標準必要專利,其他廠商若無法迴避這些專利,就必須支付授權金。
國研院政策中心分析全球大廠在4G通訊的專利佈局,發現:台灣廠商擁有的4G通訊標準必要專利數量89件,排在美、中、韓、日、芬蘭及瑞典之後,名列世界第7,但專利數量還不到全部的2%。
從廠商別來看,目前主要的技術領導廠商為美國Qualcomm(655件)、韓國Samsung(652件)與中國華為(603件),這3大廠掌握的標準必要專利就佔了全部的30%。台灣廠商則包括宏達電(44件)、華碩(44件)及資策會(1件)。
再從技術發展分析,前述3大廠商主要的專利佈局在訊號處理、接收與傳送,其次是訊號控制及錯誤控制,台灣廠商則是以訊號控制(39件)與錯誤控制(41件) 兩項技術為主,其中宏達電著重在訊號控制技術的開發,而華碩則致力於錯誤控制的技術發展。

2014年8月6日 星期三

小i機器人 vs. Siri

上海智臻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於2004.8.13.向知識產權局提出一種聊天機器人系統的專利申請案,2009.7.22.獲准,它可以分析大量文字或語意,配合機器學習和人工智慧技術,即時提供經分析後的結果。
中國移動、中國電信、建設銀行、QQ、微博等平台的智慧客服,都是利用該技術對使用者提問進行語意分析,再從資料庫選取最佳答案提供給使用者,若無法解決再轉接給客服中心,有效降低人力成本。
Apple於2011年推出的iPhone 4S中提供類似的服務Siri,提供使用者搜尋資料、查詢天氣、設定手機日曆、設定鬧鈴等手機服務。
2012.6.智臻向上海法院提起侵權訴訟,Apple則於2012.11.19.向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無效,2013.9.3.知識產權局認為智臻的專利有效,Apple遂續提行訴訟,2014.7.8.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Apple認為智臻專利無效原因為:
1.權利項不具不具新穎性和創造性
2.說明書未充份揭露,致使該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不能實現聊天機器人系統的多項功能
3.權利項未能得到說明書支持
4.權利項記載形式未能清楚、簡要地表述保護範圍
5.權利項未記載必要技術特徵

2014年8月5日 星期二

研究報告的著作權

鑑於過去很多媒體、雜誌披露個股訊息,很多都是外資券商有意無意洩漏給媒體、影響股市行情,因而引發民怨。據報載金管會為控管外資報告,要求外資券商對其報告須主張著作權。
看到這個新聞,其實還覺得蠻好笑的,個股的產業研究報告是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顯然他是券商研究的結果,屬語文著作是沒有疑問的。
至於媒體引用的資料是不是業者故意洩漏或斷章取義要影響行情的?這已經是business model的問題了,搞不好券商根本就默許媒體引用,甚至重製、散布,而著作財產權是著作人的權利,著作人不想告,你又怎麼去規定呢?即使規定了,打官司是要花錢的,生意人自然會考慮其必要性。

2014年8月4日 星期一

我國專利資料庫將提供中英機器翻譯服務

繼歐洲專利局於2010年起與Google合作,陸續提供英文與32種不同國家語言互譯的機器翻譯服務後,我國的智慧財產局也將自2014.8.4.起,在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上,利用Google Translate,提供專利說明書全文線上即時中英機器翻譯服務。

2014年8月1日 星期五

專利布局不怕一萬、只怕萬一

國內環保機能布料廠興采實業,近年轉型從事機能性紡織,並成功將咖啡渣除臭功能運用於紡織品,預定9月下旬掛牌上櫃,6月遭美國Cocona公司提告,涉使用Cocona智慧財產、違約反向破解產品製程。

Smart的看法
很多企業有做研發,但往往忽略了專利布局,後果在IPO時就會出現,國外的Yahoo、Facebook...都面臨過這種問題,阿里巴巴則是預做準備的先買別人的專利來充實自己,我們應該要引以為鑑。
至於專利技術的逆向工程,雖然專利法並未規範,但仍要拄意迴避設計,以免落入侵害,其次,如果雙方簽有授權合約,還要確認合約中是否有關於禁止逆向工程的條款,以免違約。

2014年7月31日 星期四

Patent Litigation Study

PWC在2014.7.發布2014 Patent Litigation Study,在研究報告中發現:專利侵權訴訟在2013年出現緩和的跡象,2013年出現最高的賠償是US2億元,近4年的平均損害賠償逐漸減少至US430萬元。
從專利控告成功率分析,一般公司(PE)成功率也僅有35%,NPEs公司僅達25%,進入判決(summary judgment)的成功率,PE公司成功率也僅有10%,NPEs公司僅達3%。
在取得損害賠償金上,NPEs平均是US850萬元/案,PE公司是US250萬元/案。從產業別分析,消費產品有75案,損害賠償金約US220萬元/案,而通信領域僅有24案,其損害賠償金高達約US2,230萬元/案。

參考網站
http://www.pwc.com/us/en/forensic-services/publications/2014-patent-litigation-study.jhtml

2014年7月30日 星期三

Google推動成立LOT Network

為降低受到專利蟑螂(patent trolls)提起專利侵權訴訟風險,Google Inc.、SAP AG、Canon Inc.、Newegg Inc.、DropBox, Inc.、Pure Storage Inc.、Asana等7家公司於2014.7.宣布成立License on Transfer Network(LOT),參與公司將其所擁有的特定專利放入LOT Network、並成為交互授權協議所涵蓋的授權標的,讓其他參與公司可以獲得前述專利的免權利金授權,但此一授權僅在擁有該專利之參與公司,將該專利移轉給其他並未參與協議之公司時才開始生效。
這個以專利權利移轉做為生效要件的交互授權協議,讓參與LOT Network的公司,在其他參與公司將其專利移轉給以主張專利權利為主要營利手段的專利授權公司(patent assertion entities, PAEs)時,可以立即獲得授權而免於受到獲得該專利權利之PAEs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風險。但若參與公司並未移轉其所擁有之專利權利,則交互授權並不會生效,而該參與公司自身仍可行使其專利權利。

交互授權協議之生效要件的例外:
1.專利權利移轉行為是發生在LOT Network參與公司之間
2.權利移轉為合法之公司併購或分割行為的一部分
在專利權利移轉後而生效之專利授權,在身為被授權人之LOT Network參與公司對專利權利受讓人提起攻擊性專利侵權訴訟時,專利權利受讓人可以採取所謂防禦性終止授權(defensive termination)之動作來終止前述授權。

2014年7月29日 星期二

拆封授權條款

我們在買軟體時,常常會在包裝盒上看到一些文字,而且業者會註明本產品一經拆開包裝,視同購買者同意包裝上所附授權契約之一切條款,購買者務必詳閱後再行開封。
大多數的消費者都不會去看這些密密麻麻的文字,這些文字在做什麼呢?其實這就是所謂的拆封授權條款(Shrink-Wrap License Agreement),軟體者為了限制消費者只能在一定授權範圍內使用,而將授權內容事先印在包裝上,消費者拆開包裝即視同同意這些授權條款。
美國在早期也不承認拆封授權條款,直到1996年ProCD vs. Zeidenberg案,才對拆封授權條款的合法性訂出標準:
1.包裝上明白指出軟體使用需受拆封授權條款限制
2.消費者有足夠機會閱覽該授權條款的內容
3.消費者不同意該授權條款,具有得退還軟體並取回價金的權利

我國的著作權授權則是在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授權人得限定一定之利用方法為授權,但並未明文規定拆封授權。拆封授權條款則透過消費者保護法以定型化契約來保障。

2014年7月28日 星期一

ucc商標案

環球水泥於2000.3.以UCC collection及圖,指定使用於五金零售批發、建材零售批發等服務,並聲明collection不在專用之列,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智慧局審查後准列為註冊第1450217號商標。
日商UCC控股公司隨即以環泥商標,違反商標法規定不應准予註冊為由,向智慧局提起異議。智慧局在2012.1.間審定為異議不成立。日商UCC控股公司不服,遂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2012.12.27.認為兩公司的商標,在主要部分即UCC這三個外文字上是有近似,但因字型不同,加上環泥的商標在UCC下方尚有collection英文字,消費者不致於有混淆誤認是同一公司或集團的商標情況,因而判決ucc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2013.6.14.認為ucc已是20多年的著名商標,且兩公司的商標主要部分ucc成近似,UCC且並不是習見的外文字,商品服務性質固然有所不同,但消費者可能混淆誤認為同一集團所提供的不同服務,有減損日商UCC商譽的可能,因而發回更審。

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
2014.1.2.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仍認為二商標雖然近似,但近似程度不高,且商品性質不同,還是判定ucc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2014.6.19.認為ucc為著名商標,環球水泥的商標有減損ucc商譽之虞,因而判決智慧局敗訴,應撤銷環泥商標。

2014年7月25日 星期五

Apple新的手機解鎖功能

手機已經變成人們的第二部電腦,重要的資料都放在上面,也因此大家愈來愈在意它的安全性,螢幕加鎖是目前解決的方式,但是,解鎖的方法可不可以簡單化呢?
Google在2014.6.的Google I/O大會上,透露下一版的Android系統版本將給予用戶依據他們的所在位置,以多種方式解鎖手機。
而Apple也不遑多讓,從USPTO公開的博利資料也可以發現:Apple正在申請一個專利,可以讓用戶依照不同的手機使用位置地點,自訂手機的層級與解鎖方式。
也就是說,未來iPhone 將能夠依據網路訊號、GPS來辨識用戶常活動的區域,系統再根據所在地區,調整安全級別來解鎖用戶的手機。例如在家裡可以設定不需要密碼,直接使用手機,或設定簡單好記的密碼解鎖;經常前往的地方例如公司,以指紋或簡單的代碼辨識來解鎖;而遠距離的或人多的場所,設定較高的安全門檻來解鎖。

US20140187200
Title : LOCATION-SENSITIVE SECURITY LEVELS AND SETTING PROFILES BASED ON DETECTED LOCATION
Filing Date : 2012.12.31.
Application Date : 2014.7.3.
Abstract :
The security level and/or other device behavior, configurations, or settings on a mobile device can be modified based on the location of the mobile device. The location of the mobile device can be determined by analyzing location aspects present at a location, where any parameters or attributes of a location that can assist in identifying a particular location may be used as location aspects. In a setup process, the mobile device identifies available aspects at a location and can use the available aspects to determine a location context associated with a location. In a use example, the device identifies available aspects at a location and determines whether the available aspects match a previously defined location context. If the available aspects match the previously defined location context, device behavior, configurations, or settings on a mobile device can be modified.

2014年7月24日 星期四

歐盟處罰藥廠延後協議行為

一般藥廠都會利用將到期專利來開發學名藥,而專利藥廠為了打壓學名藥廠,往往會在學名藥開發成功準備要上市時,就提出專利侵權,利用專利訴訟延後學名藥的上市時間。
於是,學名藥廠為避免被趕出市場,而原藥廠也避免學名藥廠搶佔市場,雙方就會選擇和解,同時,原藥廠以專利藥年營收20%付給學名藥廠,以換取學名藥延後上市時間。
歐盟認為藥廠此種作為,將造成病患無法享有較低價藥品,同時使醫療成本居高不下,因而反對專利藥廠行使這種兩手策略(two-pronged)。
2014.7.9.歐盟競爭事務執委會以串通延後協議行為(Pay-to-delay deals)而影響推出較便宜的高血壓治療藥物為由,處罰專利藥廠Les Laboratoires Servier及5家學名藥廠共4億2770萬歐元。
其中主謀Les Laboratoires Servier被罸3.31億歐元罰金,其他串通學名藥製藥公司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td.則遭罰1560萬歐元、斯洛維尼亞最大製藥商Krka Group d.d.因藥物拖延協議遭罰1000萬歐元、Mylan Laboratories Ltd.與其母公司Mylan Inc.總共要付1720萬歐元、Unichem Laboratories Ltd.和旗下事業Niche Generics罰金總額達1400萬歐元、Lupin Ltd則遭罰4000萬歐元。

2014年7月22日 星期二

美國AIA實施後的分析評估

美國專利改革法案(AIA)於2011.9.16.通過,自2012.9.16.起實施領證後複審PTAB(post-grant review)、多方複審IPR(inter partes review)及商業方法複審CBM (covered business method review)等制度。希望藉此簡化專利申請程序,降低法律糾紛成本,加快專利成果的轉化過程,有助於發明者和企業家更快投入新的發明創造。
Kenyon & Kenyon LLP公司統計USPTO的資料發現:自2013.10.至2014.7.間,在美國提出IPR最多的是Samsung共35案,其次是Gillette的33案、Intel的30案,提出CBM的只有Apple及Google分別有13案及7案。

參考網站
http://interpartesreviewblog.com/ptab-warriors-top-10-petitioners-inter-partes-covered-business-method-review/

2014年7月21日 星期一

Macronix v. Spansion

旺宏(Macronix)與Spansion自2006.3.迄今即在美國地方法院及ITC互告不斷,其中有5案在地方法院、4案在ITC,由Macronix發起的有4案、Spansion所發起的有5案,系爭產品包括:車用零件、娛樂資訊、通訊節點、無線區域網路控制器、網路閘道系統及其他相關裝置IC。
Macronix在2014.7.9.又發布訊息,已於德國對Spansion及其下游客戶Harman Becker Automotive Systems GmbH、Ruckus Wireless, Inc.及 Polycom GmbH等公司,提出非揮發性記憶體(non-volatile memory,NVM)的專利侵權訴訟。
Macronix與Spansion為什麼這麼急著互告呢?從市場面就很容易看到答案了。這2家公司都是做NVM的,而隨著數位相機、智慧型手機與消費性電子產品的大量使用,甚至未來的穿戴式及車載市場,NVM的使用量在未來幾年預期將會大幅成長。
從整體市場看,根據BCC Research的市場調查報告顯示:Flash Memory的全球市場,將從2013年的US301億元,預估到2018年將達US439億元。
再從2家公司的市占率來看,在2009年Q1時,Spansion排名第2、市占率約40%,而Macronix排名第4、市占率約6%,到了2013年,Spansion依然排名第2,但市占率已降為21%,而Macronix則排名第3、市占率約15%,2家距離拉近。
由市場的消長分析,不難發現為什麼Spansion要這麼積極的出手,而Macronix在美國也有超過2700件的專利,才能在這場戰役中未落下風。

2014年7月17日 星期四

美最高法院判決雲端串流違反著作權法

ABC、CBS、NBC、Fox於2014.1.控告雲端串流公司Aereo利用天線截取空中電視訊號,再以網路傳流方式,將電視節目傳送到使用者的裝置上的服務屬於公開播送,應向電視公司支付轉播費,否則即違反著作權法。
美國最高法院於2014.6.25.做出最後判決,以6比3判決Aereo敗訴,認定Aereo攔截電視臺服務提供雲端串流影片服務,高度雷同有線電視臺,違反聯邦著作權法,必須向電視臺支付轉播授權金。
對於Aereo提供服務的技術方式,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的公開播送,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有不同的看法。

Aereo的business model
Aereo提供使用者租用Aereo微型天線,以接收電視臺的訊號,再利用串流技術傳輸到個人電腦、智慧型手機。
Aereo認為他的技術如同家戶裝的小耳朵天線,只是現在Aereo將天線轉成網路、提供電視節目的雲端儲存服務,和Dropbox、Google Cloud服務並無不同,僅提供個別消費者使用,並未涉及公開播映,因此未違反著作權。

贊成判決的見解
Aereo提供的服務和有線電視(Cable TV)高度相似,因此Aereo在傳送有版權的電視節目時,根據1976年制定的《聯邦著作權法》,應該要限制其傳送廣播電視節目的資格,也就是需要另外支付轉播費用。

反對判決的見解
Aereo如同一家提供借閱\複製品服務的商店,使用者可以自行選擇收看的節目內容,未來對於Aereo服務是否和有線電視相似的爭議,還會持續,就算業務上有一定程度上的類似,但主張著作權法並非一定要完全禁止雲端串流服務。

2014年7月16日 星期三

美國專利訴訟的統計

Lexmachina在2014.6.25.公布一份Patent Litigation Damages Report,針對美國聯邦地院於2000至2013.12.31.止所審理的專利訴訟案件中,已完成審理(case terminated)共計36,629專利案件,進行損害賠償分析。
統計結果顯示:這14年間的36,629專利案件中,僅有708案(佔總體約1.9%)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約US150億元,賠償範圍包括:賠償損失(130億)、費用(10億)、訴訟成本及利息等,每案平均賠償金額約US40萬元。
前10大賠償訴訟案件中,只有3件超過US10億元的賠償,至於訴訟費用,也僅14案的勝訴方獲判賠律師費,總計約US3440萬元。從法院分析,判勝訴方獲賠律師費金額最高的是紐約南區法院。
在賠儅金請求上,14年以來贏得超過US6000萬元賠償金的事務所有3家:
Caldwell Cassady & Curry共7案,獲賠償金約US8100萬元
Stokes Roberts & Wagner共6案,獲賠本生意金約US7360萬元
Haar & Woods共5案,獲賠償金約US6700萬元。

參考網站
http://pages.lexmachina.com/Damages-Report.html

2014年7月15日 星期二

專利師法要修訂了

據智慧局統計,目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有10,200人,領有專利師證書者為420人,而近三年有執業者則為632人。專利師法自2008年實施後,智慧局從去年開始研擬修法,經過3次公聽會後,修法重點如下:
1.考試及格後,必須完成職前訓練合格,始得領證。
2.可受僱於法人,並得受委任辦理:非專屬業務之行政爭訟、侵害鑑定、諮詢等其他專利業務。
3.二年內未完成一定時數訓練,將處以停業處分。
4.牌照出租及不實招攬業務者,分別增訂2年以下刑事罰,及處以10-50萬元行政罰鍰。
5.未具資格卻受委任辦理送件申請者,修正為3年以下刑事罰。
6.冒稱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將處3-15萬元行政罰鍰﹔於停業處分期間繼續辦理者亦將處6-30萬元的行政罰鍰。

2014年7月14日 星期一

依法令舉行的考試試題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7月初高普考熱烈的展開,坊間也有很多高普考的考古題解題,於是衍生一個問題:補習班可不可以把高普考的題目拿去編輯成冊來賣?可不可以把試題出題解來賣?
在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中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什麼是依法令舉行的考試?依法令指的是依我國法令而言,不包含外國法令在內。
所以,考選部公布的考試試題,如果是屬於高普考、特考或專門職業考試等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由於該試題依法令舉行的考試試題,因此,依著作權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以,坊間利用此試題作成書籍或光碟等販賣,不會有著作權的問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但是,如果不是依我國法令舉行的考試,例如托福考試、補習班的試題,其試題仍可能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任何人如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除非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都應取得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才可以利用,否則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2014年7月9日 星期三

商標的使用

台朔汽車公司於2001.3.以台朔汽車公司標誌圖商標,指定使用於汽車、車輛變速箱、觸媒轉換器等20項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獲准。
2003.11.北汽福田汽車以該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一直沒有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該商標已滿3年為由,向智慧局申請廢止該商標權並獲准,台朔汽車遂提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智慧局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台朔汽車的說法
從2006年間起迄今,均授權台宇公司使用台朔商標於車輛與其零組件的製造、銷售、維修及保養業務。

智慧局的說法
商品標籤所標示的台朔圖形,其下以外文FORMOSA緊密相連,其整體予消費者的印象,應屬外文與圖形相結合的聯合式商標,其與台朔商標僅為單純的台朔圖形仍有區別,不應該把它當作同一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
台朔汽車將台朔商標全部圖樣結合外文FORMOSA,消費者均可與台朔商標原先註冊的圖樣產生連結,可正確辨識商品的產製來源。

Smart的看法
很多業者申請專利後,往往會忽視商標使用這件事,這個案件提醒我們幾件事:
1.商標申請後可以不使用嗎
2.授權算不算商標使用
商標法第63條第2款規定:商標無重大事由停止使用已滿3年,即構成商標廢止的要件,但是授權他人使用,也算是使用,以本案來看,台朔汽車將商標授權給台宇公司,也算是商標有在使用。

2014年7月8日 星期二

Microsoft的Android專利

號稱免費的Android系統,卻要向Apple、Microsoft繳專利權利金,也許很多人在納悶,根據arstechnica網站的報導,Microsoft持有310項與Android平台使用技術有關專利,其中127項專利已用於現有Android平台,也有73項專利為Android平台所必備技術。
這310項專利,包含ex-FAT、RDP、EAS等技術的專利,也包含3G、4G通訊規格技術專利,其中有部分專利內容源自正式收購的Nokia。
由每部使用Android的平台都要付給Microsoft約US15元的權利金來看,光是Android平台每年就能為Microsoft帶來US10億多元的權利金收入。

參考網站
http://arstechnica.com/tech-policy/2014/06/chinese-govt-reveals-microsofts-secret-list-of-android-killer-patents/

2014年7月7日 星期一

新加坡探討3D列印的管制

3D列印是目前最夯的產品,號稱第三次的工業革命,什麼都可以印,但是,新加坡已經在思考3D列印帶來的智慧財產權及維安問題。
3D列印採用加法製造的生產模式,固然把以前不可能做到的事,都變成真的,但是,它所列印的東西是不是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設計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將會是隨之而來要面臨的議題。

2014年7月4日 星期五

IAM發布2014年全球1000領先專利人員

Intellectual Asset Management以超過1,500人次的電話訪談,對律師事務所、專利代理人和企業內部律師進行調查,於2014.6.12.發佈IAM Patent 1000: The World’s Leading Patent Practitioners ,供業者可以到上面去找律師事務所、專利代理人,相關資料請見該網站:http://www.iam-magazine.com/patent1000/rankings/

2014年7月3日 星期四

ITC 2013年調查統計

根據ITC在2014.6.10.出版的337調查報告統計,2013年ITC的訴訟案件由2012年高峰的69件減少為42件,訴訟標的大多為高科技產品,以電腦與通訊產品的34%為最多,其次為消費性電子產品15%,LCD/TV則是訴訟量下降最快的產品,從2011年15%下降至1%,訴訟案件上升最快的是藥品/醫材類的專利,2011年時其訴訟案件數僅占1%,2013年已成長到14%,這個產業的廠商應該要注意了。
至於具有爭議的NPE議題,ITC的報告將ITC分為2類:第1類的NPE指的是具有研發成果但不從事產品生產的發明者、大專院校、新創公司或一般公司,第2類的NPE則是不從事產品生產,而只是購買專利或專事專利訴訟的商業模式。
從2006.5.15.eBay案宣判後,截至2014.Q1止,第1類NPEs的訴訟案有34案(約占10%),第2類NPEs則有33案(約10%),二者的訴訟案件數沒有顯著差異。
ITC調查的案件中46.4%最後是以和解收場,和解的案件中NPE的案件占39.3%,其中第1類NPE占30.3%、第2類NPE占50%。

參考網站
http://www.usitc.gov/press_room/documents/featured_news/sec337factsupdate2014.pdf

2014年7月2日 星期三

歐盟對SEP的認定

SEP一直都是個具爭議的議題,因為每一個SEP專利在市場都具有阻礙或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為了避免SEP的權利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2011年已經達成共識,權利人必須遵守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條款規範。
在Motorola Mobility vs. Samsung Electronics案中,歐盟執行委員會認為:禁制令(injunction)是專利侵權的合法補救措施,但禁制令可能引發專利權濫用議題,必須要滿足以下2個條件才能核發禁制令:
1.SEP專利持有人簽署承諾遵守FRAND條款
2.在的接受被授權人有意願訂立依據FRAND條款下之授權

參考網站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SPEECH-14-345_en.htm

2014年7月1日 星期二

德國的專利法院制度

相較於我國設有智慧財產法院,德國也設有聯邦專利法院,它是在1961年設立的,主要審理德國專利商標局之專利權無效(Nullity)上訴、異議(opposition)上訴、及專利申請核駁上訴,專利法庭的管轄權僅及於有關智慧財產權之授權和有效性之問題。至於涉及民事侵權糾紛,則由普通民事法院來處理。角色看起來有點像我們的行政法院。

2014年6月30日 星期一

美國對大陸太陽能反補貼調查出爐

德國SolarWorld美國子公司2013.12.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與商務部申請對大陸輸美晶矽太陽能電池,進行反傾銷與反補貼雙反調查,同時,也對台灣廠商提出反傾銷調查。
反傾銷調查預計2014.7.25.儌出初步裁決,反補貼調查則於2014.6.3.由商務部公布初判結果,認為:大陸太陽能相關產品的確有接受政府補貼事實,因而裁定尚德能源工程公司、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公司、鎮江榮德新能源公司等6家廠商的平衡稅率達35.21%,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的平衡稅率為18.56%,其餘大陸輸美涉案產品初判平衡稅率則為26.89%,爾後大陸輸美晶矽太陽能電池必須依照初判平衡稅率繳交保證金才能通關。本案商務部將在2014.8.18.做出最終裁決,2014.10.3.再由ITC確認。

2014年6月27日 星期五

美國的Trade Protection Not Troll Protection Act

為了解決長期以來Patent troll利用337條款在ITC濫訴的問題,美國眾議院於2014.5.18.提出一項貿易保護不是NPE保護法(Trade Protection Not Troll Protection Act)的法案,該法案由眾議員Blake Farenthold(R-TX)與Tony Cardenas(D-CA)所推出,建議藉由修訂第337條款,使NPE更難以滿足國內產業要件(Domestic Industry),達到扼止濫訴的目的。
該法案的主要訴求有三:
1.投訴人需要證明因該授權活動而導致實際產品的開發。
2.ITC必須早期進行是否存在或正在建立美國行業的初步調查。
3.ITC委員會應該在案件調查的過程中,針對 公共利益影響作出決定,而不是在訴訟程序結束時才作出決定,一旦發現滿足公共利益影響條件時,不論是全部或部分,該案應終止調查,而不做任何進一步的認定(determination) 。

Smart的看法
NPE對專利制度的衝擊,一直都是各界討論的議題,凡事都是一體二面的,有一好就沒有另一好,美國如果把這個議題立法成功,不知道對產業來說是好還是壞?這還真的值得慢慢看下去!

2014年6月26日 星期四

商標分類異動

因應尼斯分類第10版的修訂,智慧局已經陸續增修了285項商品/服務名稱或組群及29項備註事項,預計自2014.7.1.起實施,屆時要申請商標的朋友請注意要用新的分類。

2014年6月25日 星期三

iPhone商標敗訴

當Apple在2007年註冊iPhone的商標時,墨西哥電信的服務商iFone有限公司在2003年就已經註冊商標。
當iPhone進入墨西哥市場後,iFone就對銷售iPhone的3家電信公司提出侵害商標權的訴訟,最後判決勝訴,3家電信公司必須把iPhone銷售額的40%作為賠償,估計將超過US10億元。

2014年6月24日 星期二

Apple的商標又侵權了

Apple繼iPAd商標在大陸被告侵權後,即將推出的新作業系統iOS 8,這次主打健康監控功能的新應用程式HealthKit,還沒上市就已經跟澳洲一家提供醫療服務的公司商標一樣,該公司目前還沒提出告訴。

Smart的看法
很難想像Apple這麼大的一家公司,一直發生商標侵權的問題,這次雖然還沒被告,但是已經對產品造成傷害。
企業在為產品取命字要非常小心,雖然不需要像替小孩取名一樣去算生辰八字,但至少要先看看未來的目標市場有沒有相同或類似的名字,尤其現在網路普及,很容易就可以查到,不要等到花了大把廣告費才發現名字重覆,除非貴公司是Apple有花不完的錢!

2014年6月23日 星期一

權利可不可以同時授權給很多人

報載92歲的彩虹爺爺在2012.10.把他親手畫的明信片及T恤授權給全球華人藝術網,他的弟弟則是幫他授權給中華眷村發展協會,結果造成權利鬧雙包。
彩虹爺爺已經92歲了,他可以不用懂授權,但您不能不懂!按報上所說,明信片及T恤都是他自己親手畫的,所以,他是著作權人應該是沒有疑問的,接下來的問題是:
1.這二個單位簽的是專屬授權還非專屬授權?
2.弟弟可不可以代他簽約授權?
首先來看第一個問題,如果二個單位都是簽非專屬授權,自然是沒有什麼問題,如果先簽者簽的非專屬授權,後簽的是簽專屬授權,那也沒什麼問題。
麻煩出在先簽的如果是專屬授權,後面那個授權原來的著作權人就沒資格簽署。從報載內容我們看不出來二個約誰先簽,但,本案還有另一個問題,授權是著作權人的權利,彩虹爺爺的弟弟如果未經授權是沒資格代他哥哥跟中華眷村發展協會簽約的。
授權前被授權人一定要弄清楚權利人是誰,才不會簽到烏龍合約欲哭無淚!

2014年6月20日 星期五

EPO與SIPO提供全球檔卷服務

歐洲專利局和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4.6.5.宣布推出全球檔卷(Global Dossier)服務,將提供歐洲和中國大陸檔卷中專利申請案的專利家族內容,使用者在單一處即可得知其申請案,在世界各地不同的專利局的進度為何。
全球檔卷係5大專利局(IP5)的合作,該服務透過EPO的歐洲專利註冊系統(European Patent Register),提供申請案的各國檔卷資料(file-wrapper)內容。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4/20140605.html

2014年6月19日 星期四

IP5推動公眾使用專利資訊

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於2014.6.4.至2014.6.6.,在韓國釜山主辦第7屆5大專利局(IP5)局長會議,會中同意為增進IP5間的工作共享,做岀5項決議:
1. 公開每一個局的完整專利資料,以增加各局擁有的專利文件的品質。
2. 促進公眾使用檔卷資料(file wrapper)的資訊(亦即全球檔卷global dossier),將在未來2年分階段完成。
3. 啟動專利調和化工作,側重於引證前案(citation of prior art)、書面說明/充分揭露及發明單一性,後者議題將於2014年秋天在中國大陸,由一組專家首次討論,亦不排除討論另外兩項議題。
4. 更新IP5網站,將IP5的合作和活動的成果,以及IP5的統計和資料,更有效地告知公眾。
5. 共同發展專利合作條約(PCT)制度。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4/20140606.html

2014年6月18日 星期三

美日專利審查共通化

根據日本經濟新聞報導,日本特許廳與美國專利商標局已經達成協議,並簽署合作書,自2015.4.起2國將在審查專利的作業上合作,亦即在日本審查的結果,美國將會接受,可節省審查的時間與成本。

Smart的看法
在全球化的過程中,專利是保護技術最強的工具,因司法管轄權的問題,造成專利的屬地主義,使的同一技術的專利不但要在各國審查,而且審查的結果可能也不一樣,讓發明人疲於奔命,美日的專利共通化,讓發明人的惡夢解除,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因為這2國的專利的合作,會不會改變申請專利的生態,則值得大家觀察!

2014年6月17日 星期二

高通 vs. Qualcomm

上海高通半導體有限公司於2014.6.5.宣布己經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控告美國QUALCOMM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要求美國QUALCOMM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並賠償侵權損失1億元RMB。
上海高通成立於1992年,並同步註冊高通商標,早期從事漢卡業務,後來則主力在晶元上,聚焦智能晶元、智能生活、智能物流和智能教育等4大市場。
QUALCOMM公司成立於1985年,1994年開始在大陸申請QUALCOMM商標,公司名稱中文翻譯為卡爾康,1998年開始以高通作為其部分產品和服務的商標使用,2001年在大陸成立高通無線半導體技術有限公司和高通無線通信技術(中國)有限公司,2010年申請註冊第9類及第38類商標,迄今未獲准。

Smart的看法
從前面的故事發展看來,Qualcomm是不是Tesla的翻版?我不敢肯定的說是,但是,從種種蹟象顯示:可能是。
全球化是不可擋的浪潮,企業在全球化的過程中,無法避免商標在各國的翻譯問題,也無法避免各地的商標蟑螂問題,如何避免商標訴訟,也是企業在全球化的過程中一個重要的工作。

2014年6月16日 星期一

商標先用

很多中小企業都不清楚商標申請的問題,常常因為沒申請商標致商標遭到他人註冊,自己反而面臨不能用原來商標的問題,早如高雄旗津有名的海產店還因此而改名,最近又發生一個案例,老店西海岸因為沒有註冊商標,而遭已註冊的西海岸要求停用該商標。
其實這是有解的,如果你的開店時間比權利人申請專利的時間還要早,不一定要依權利人的要求而改名,商標法第36條第3款即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利所拘束。

2014年6月13日 星期五

智慧型手機的權利金

根據Smartphone Royalty Stack的研究顯示:智慧型手機所要支付的權利金,高達售價的30%,權利金不僅涵蓋了頻段或LTE技術,還包括JPEG、MP4和AAC文件格式,wi-fi、藍牙、GPS技術,RAM和SD記億卡技術,DLNA和NFC以及操作系統授權金等。

參考網站
http://www.zdnet.com/patent-insanity-royalty-fees-could-reach-120-on-a-400-smartphone-7000030067/

2014年6月12日 星期四

委外開發案的專利權歸屬

專業分工是目前產業的發展趨勢,所衍生出的專利問題,專利法已規定: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如果雙方在契約中已經約定權利屬於開發者,則出資方就不能再自行利用或申請專利,否則就會產生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的問題。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

2014年6月11日 星期三

著作合理使用的質與量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這是否代表我們可以把別人的文章全部引用?
所謂引用係指基於上述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至於引用多少內容才算合理範圍,其實在著作權法第65條已經規定了,要視利用的目的及性質、著作性質、利用的質與量、對市場影響等作為判斷因素,並非全文轉載後只要註明原作者、出處即可主張合理使用,我們要非常小心!

2014年6月10日 星期二

商標的識別性

商標必須要具有識別性,才能獲准,如果該文字係新創之詞彙,除了作為標章之用,其本身不具特定既有的含義,即具有先天識別性,否則就不具識別性。
如果要做為商標使用的文字未經設計,過於單純,除能彰顯其文字本身之特定意義外,並無法使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能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且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則不具識別性。
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23號行政判決中,系爭商標只有一個字─酷,法官就認為:係表示讚嘆之語,其僅表達社會一般大眾所賦予該特定中文之特殊概念,且系爭文字未經設計,過於單純,除能彰顯其文字本身之特定意義外,並無法使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能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且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且相關字元於日常生活之廣泛使用,已弱化其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而認為系爭商標不具識別性。

2014年6月9日 星期一

型錄會使專利喪失新穎性

產品型錄是否會成為專利申請案在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而使申請案喪失新穎性?
智財法院在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2號行政判決中認為:
1.型錄上印有產品型號及型錄發行時間,雖然發行時間只有年份沒有確切日期,但可推論發行日期為該年末日,依一般經驗法則及商業習慣,可認定系爭型錄屬當年發行之公開刊物。如果該日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則會使申請案喪失新穎性。
2.至於型錄是非大量發行之私文書刊物還是公開發行的刊物,法院認為:刊物之公開發行,指將刊物置於公眾得以閱覽而揭露技術內容,使該技術能為公眾得知之狀態,並不以公眾實際上已閱覽或已真正得知其內容為必要。廠商發行產品型錄之目的在於推銷產品,將已存在之商品印製於產品型錄之中,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均能取得、閱讀,作為消費者選購之參考,故產品型錄本身即屬公開使用之證據,此與該型錄發行之數量多寡無必然關係,只要是可供不特定之第三人取得而知悉其內容即屬之。

Smart的看法
由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可以看出法院對於已見於刊物的看法,企業在申請專利的時間點掌握上,要更加的小心才是,免得新穎性因自己的疏忽而喪失。

2014年6月5日 星期四

大陸企業在國際商標申請激增

要追蹤品牌全球化發展趨勢,商標數據是最為可靠的指標之一,Thomson CompuMark於2014年5月12日日發佈一份:中國品牌走向世界—中國企業全球商標戰略的最佳實踐的報告,分析過去25 年大陸在全球商標的發展趨勢,發現大陸品牌正以驚人的速度進行全球擴張。
隨著跨國公司迅速崛起,商標申請數也快速增長,過去5年中,大陸公司在其他國家/地區提出的商標申請總量成長84%,2013 年申請總量為 35,637 件,比1990 年申請總量的730件增長了47倍之多,在全球排名第7,僅次於美國、日本、德國、香港、英國和法國。

Smart的看法
大陸從世界的工廠走向世界的市場,企業已經開始重視品牌,這也可以從Interbrend每年做的品牌價值調查中看出,大陸的品牌已經開始進榜,台灣的企業如果還是把重心放在代工,未來會不會變成陸企的代工廠?最後對大陸的依賴度愈深?這是一個值得大家思考的問題!

2014年5月30日 星期五

常發錯信的人有福了

你會常常發錯簡訊、發錯e-mail讓不該看到的人看到嗎?以後買iPhone就可免除這些困擾了,Apple申請了一個專利,可以在對話框中顯示照片,這樣就可以減少發錯信的尷尬了!

US20140136987
Title : GENERATION OF A USER INTERFACE BASED ON CONTACT
Filing Date : 2012.11.9.
Application Date : 2014.5.15.
Abstract :
Methods of generating a user interface based on content associated with one or more contacts are provided. In a messaging application, such as email, SMS, chat, or the like, an indication of a message in a conversation (e.g., an icon or some other graphic indicating the receipt of a new message) may be displayed. The conversation can be associated with one or more contacts engaged in the conversation. User input may be received that selects the indication of the message. In response, one or more contacts associated with the conversation may be determined. The conversation may be displayed over a background associated with the one or more contacts. For example, the first conversation may be displayed over a contact image associated with one of the contacts.

2014年5月29日 星期四

LG授權電池專利給Ube Maxell

根據Korea Times的報導,LG Chem與日本Ube Maxell於2014.5.18.簽訂Safety Reinforced Separator(SRS)授權協議,SRS是在電池隔膜上採用陶瓷塗層,避免熱變型、增強隔膜強度,防止內部短路的技術,雙方並未透露權利金及期限等細節。

Smart的看法
也許大家會覺得奇怪,這跟韓國人的特性好像不太一樣,怎麼會把技術授權給日本人?這不是在製造競爭對手嗎?從LG的發言人的話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他說:該公司為了成為業界技術標準,將積極授權,締結策略聯盟,增加互補產品的多樣性。重點在於該公司的企圖心,動力鋰電池的市場仍然混沌未明,如何成為產業標準,是各大公司角力之處,LG則是藉由擴大市場占有率,來設法讓自己的技術成為產業標準,繼而獲得更大的利益,這樣的策略運用,應該是國內業者要學的吧!

2014年5月28日 星期三

商標與公司名稱

商標與公司名稱可能會一樣,也可能會不一樣,像味全公司就以味全當做商標,但是,法藍瓷就是只是個單純的商標而不是公司名稱。而以往在商標的侵權訴訟上,比較常看到的也只是禁止他人使用跟自己近似或相同的商標,很少會看到拿自己的商標去告別人的公司名稱侵權的。
2011.2.統一企業認為統一生醫科技公司使用統一的商標做為其公司名稱,侵害其商標權,而提起告訴,2011.12.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統一生醫公司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統一」的文字,作為公司名稱,並應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司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

Smart的看法
公司登記的權責機關是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登記時雖有名稱預審,但是,其嚴謹度跟商標審查還是有所不同,由這個案例的發展看來,爾後申請公司註冊時,也要先做商標檢索,免的費盡心思想到的公司名稱,最後侵害他人的商標權。

2014年5月26日 星期一

代工也要面臨支付專利權利金的問題

Interdigital與Arima(華冠)簽署無線通訊技術專利授權合約後,在2011年以Arima替Motorola設計並以半成品方式出口至巴西,在巴西廠完成最終組裝的數個機種,未支付權利金為由,要求Arima付錢,其間Motorola認為:半成品的權利金不該由其支付。
在Motorola不願支付半成品權利後,SEP權利金的問題回到Interdigital與Arima,雙方同意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美國仲裁協會(AAA/ICDR)於2014.5.13.做出裁決:Arima應支付Interdigital權利金US1,450萬及支付Interdigital仲裁期間相關律師費用US450萬元與利息,合計US1900萬元。

Smart的看法
以往我們的業者多以代工為主,專利的權利金大多由客戶支付,國內業者大多缺少智慧財產授權的觀念與經驗,在代工合約上如果疏忽,將造成嚴重的損失,由本案來看,對權利人Interdigital而言,只要有人付權利金就好,Arima因為與客戶Motorola間對於權利金支付方式的認定不同,最後,落到要付權利金的下場。經由此案的發展,國內業者未來即使代工,都要注意到專利權利金的問題!

2014年5月23日 星期五

Amazon申請了一個照相道具擺設的專利

Amazon剛拿到一個關於照相時,燈具擺設、環境布置方式的專利,並定義出照相的流程,這個專利會不會像它以前的1-click專利一樣,引發爭議,值得再關注。

US8,676,045
Title : Studio arrangement
Filing Date : 2011.11.9.
Issue Date : 2014.3.18.
Abstract :
Disclosed are various embodiments of a studio arrangement and a method of capturing images and/or video. One embodiment of the disclosure includes a front light source aimed at a background, an image capture position located between the background and the front light source, an elevated platform positioned between the image capture position and the background, and at least one rear light source positioned between the elevated platform and the background. A subject can be photographed and/or filmed on the elevated platform to achieve a desired effect of a substantially seamless background where a rear edge of the elevated platform is imperceptible to an image capture device positioned at the image capture position.

2014年5月22日 星期四

美國專利訴訟費移轉機制

美國的專利訴訟和解的比率非常高,很大的原因是訴訟費用很高,一件專利訴訟案的平均訴訟費用超過US200萬,於是很多被告在權衡輕重後選擇和解,這也讓NPE有恃無恐的發起訴訟。
也許讀者會認為可以要求敗訴的原告支付訴訟費用啊,美國的訴訟費用分擔原則,是當事人自行負擔原則,因此不論訴訟最終勝敗為何,當事人都應自行承擔其訴訟費用,不得向敗訴的一方請求負擔訴訟費用,只有在例外(exceptional)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准許勝訴方獲得合理律師費用。
至於什麼是例外情況?在CAFC的判例中傾向嚴格的標準:
Forest Laboratories v. Abbortt Laboratories案,請求他造支付訴訟費用的一方當事人,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應以清楚且明確的證據,證明其請求確屬例外,且由他造負擔律師費用有助於防止極端不公平的情事。
Brooks Furniture Mfg v.Dutailier案,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勝訴的被告若欲請求提告的專利權人負擔律師費用,必須以清楚且明確的證據證明原告有下列情事之一:
1.原告與訴訟有關的不當行為已達到可獨立受懲戒程度的重大不當行為
2.原告所提起的侵權訴訟係基於主觀的惡意且客觀上毫無根據。
在這樣嚴格的標準下,間接讓被告處於挨打的局面,開始有了要求敗訴的原告負擔被告訴訟費的聲音出現。眾議院也提出創新法案,要求敗訴的原告應負擔被告的訴訟費用。
在立法完成前,美國最高法院卻有二個判例推翻了以往的見解:
Octane Fitness v. Icon Health & Fitness案,最高法院認為CAFC的判斷標準過於嚴苛,讓原本極富彈性的法條,變成毫無彈性的框架限制,例外情況應依兩造當事人的實體主張強度與訴訟是否合理的情況而定,應由地方法院運用其裁量權依個案與整體判斷原則來決定該案是否屬於例外情況。
對於CAFC主張一造應負清楚且明確的舉證責任的要求,最高法院也認為:專利法第285條並未課主張的一造如此高的舉證責任,且最高法院在其他訴訟費用負擔的判決中,也未要求此等最高的舉證責任,因此,應回歸民事訴訟的一般舉證原則,也就是原告只需負擔優勢證據之舉證責任。
Highmark v. Allcare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s案,最高法院也是認為:由於地方法院對案件有較深入的了解,故更適合於決定訴訟費用負擔的問題,因此上訴法院對於地方法院有關訴訟費用的裁量應加以尊重,只能用濫用裁量權的標準加以審查,而不能自行重新審查。

2014年5月21日 星期三

複製動物不具專利適格性

英國的Roslin Institute 以Mammalian cultured inner cell mass cell culture using a quiescent cell as nuclear於2009.4.7.取得美國專利,除於1996年複製出桃莉羊,也複製出牛、綿羊、豬、山羊等。
該專利為複製動物的方法,可取得專利,但是,複製出來的動物有沒有專利呢?
美國最高法院在Diamond v. Chakrabarty案中認為:自然存在的生物體並不能受到專利保護,除非其具備與任何在自然界中所發現生物相較之顯著不同特徵,複製動物為另一動物的精確基因複製(exact genetic replica)且不具備與之相較的顯著不同特徵,所以其與其所複製動物的基因一致性讓複製動物不具專利標的適格性。
CAFC也認為:請求項如果未描述出複製動物相較於被複製者,存在顯著不同的特徵,則複製動物不具備專利標的適格性。

2014年5月20日 星期二

專利的價值

專利價值在那裏?沒有訴訟的時候是看不出來的,訴訟的時機又在那裏?一是產品上市大賣時,另一則是公司要IPO時。
產品上市大賣而被告的諸如HTC、Samsung...,這是大家比較能理解的情況,IPO因為要募資,對手為了打擊募資進度,也會運用專利訴訟來影響投資人的判斷,如Google、Facebook、Twitter在上市前都曾遭受專利侵權訴訟。
搭著網路的順風車,不少公司就這樣興起,當初可能沒有在意專利問題,像FB上市前只有12件專利,Twitter也只有9件專利,專利不只是一種無形資產,也是公司技術能力的象徵,影響投資人的好惡。
阿里巴巴就深黯此道,據bloomberg的報導,他為了要在美國IPO,已經在強他的專利組合,根據研究公司Envision IP的調查,阿里巴巴除了在美國申請超過300件專利外,又跟IBM買了20件專利,這麼大手筆的布局到底有沒有用?看看IPO前會不會有意外的訴訟,就可分曉了!

2014年5月19日 星期一

演唱會公開演出的授權

布洛克兄弟國際去年於台北國際會議中心舉辦「小林幸子2013 Live In Taipei」演唱會,共吸引4500名粉絲到場,吸金約1200萬,由於主辦單位未取得「約束」等16首歌曲公開演出授權,而遭取得JASRAC專屬授權的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提告,因調解不成,以侵害著作權起訴。

Smart 的看法
演唱會演唱他人的歌曲屬公開演出,公開演出是著作人的財產權,需獲授權才能實施,系爭16首歌曲,在台灣的著作權,已由JASRAC專屬授權給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則在台灣公開演出就需取得該協會授權,即使演唱者唱她自己主唱的歌亦然。

2014年5月16日 星期五

小方 vs. 小芳

報載大陸音樂人李春波在微博發表一封寫給版權總局的一封公開信,認為方大同的小方與李春波成名作小芳的副歌雷同,有抄襲之嫌,當然,方大同的公司是否認抄襲之說。
話可以隨便說,但到法院就要看證據了,歌是音樂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是否抄襲的判斷有二:實質相似、接觸。
二首歌是否有實質相似,很容易判斷,但是不是有接觸就很難判斷了,依慣例要由原告負舉證責任,亦即要由李春波舉證方大同曾經聽過他的小芳,才做出小方。也許方大同真的聽過小芳也不一定,這就看李春波要怎麼舉證了! 不過看媒體報導,雙方似乎又曾有過授權關係,如果真是這樣,接觸就比較好舉證了!

2014年5月15日 星期四

不知者無罪?

我們常常會說不知者無罪,對專利侵權者而言,真的可以主張不知者無罪嗎?業者可不可以說不知道人家有專利,所以侵權嗎?
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中,法官認為:專利權係採登記及公告制度,處於任何人均可得知悉之狀態,故該發明或創作所屬技術或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不得諉稱不知專利權之存在,抗辯其無過失。
對於具有一般風險意識之事業而言,其從事生產、銷售行為之際,自應就其所實施之技術作最低限度之專利權查證,倘未查證者即有過失。

2014年5月14日 星期三

劇中角色的改作問題

某受歡迎的卡通影片因原著者死亡而停止出新集,如果有一個畫家自行繼續晝下去,有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呢?
利用他人著作中之人物角色,並延續該他人著作之著作風格、故事結構、人物鋪陳,而另外做一個新的著作,因新著作與原著作產生相當程度之關聯,因此,會涉及侵害他人之改作權,如果因此而讓人誤以為新著作是原著作人所創作之作品時,則又涉及侵害著作人格權。

參考文獻
台灣高院93年度智上字第14號判決

2014年5月13日 星期二

新加坡的IP融資計畫

智慧財產的融資一直都是銀行難以貸放的項目,新加坡的智慧財產局為了協助企業以智慧財產抵押貸款,2014.4.8.宣布將實施為期2年總值1億新加坡幣的智慧財產權融資計畫,將委託American Appraisal Singapore、Consor Intellectual Asset Management和Deloitte & Touche等專業財務諮詢機構,進行專利評估,再由新加坡星展、華僑和大華銀行進行放款。

2014年5月12日 星期一

鴻海賣專利給Google

鴻海在2014.4.25.宣布透過 MiiCs &Partners公司出售一批通訊相關專利給Google,未來也會委由MiiCs & Partners公司進行智財規劃及專利商化管理方面的專業協助。

Smart的看法
國內的廠商大多以研發、生產為主,我們既有的印象中,廠商申請專利就是為了保護自己的產品,大多不會授權或賣給別人。
鴻海是國內專利量較大的公司,他把專利賣給Google是不是有什麼產品上互利的需求,我們不知道,但是,他開始做無形資產的活化運用,將是一個新的經營模式。

2014年5月8日 星期四

專利與商標的交互運用

大家都會直覺的認為產品的技術被侵害,就提專利訴訟,今天來看的案例是RIM,它對於侵權公司,不但提出專利的侵權訴訟,同時還提出了商標的侵權訴訟,一旦侵權成立,可以獲得較高的賠償金額。

RIM是最早的智慧型手機廠商,雖然近年來在Apple等公司的夾擊下,狀況不是很好,但是,它還是有相當的技術實力。它的智慧型手機跟現在的主流產品最大的不同是仍保有鍵盤的設計,而且也申請了專利,成為產品的特色。

Typo則推出一款具有藍芽功能的iPhone 5/5s鍵盤配件,藉由如同手機保護套的方式在機身下方提供全尺寸鍵盤,RIM於2014.1.3.向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Typo侵害其US 7,629,964、US 8,162,552、US D685,775專利,同時也依據美國商標法主張產品外觀侵權(Trade Dress Infringement)及產品外觀淡化(Trade Dress Dilution)。

2014.3.28.法院裁定Typo所生產的iPhone手機附加鍵盤與RIM手機鍵盤極為類似,有侵犯USD685,775及US7,629,964之嫌,同意核發初步禁售令,禁止Typo生產的iPhone手機附加鍵盤停止銷售。

Smart的看法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啟發,對於智慧財產的保護,不是只用一種權利就可以,如果能將多種權利同時運用,將可為產品獲得更大的保護。

2014年5月7日 星期三

美國法院對勝訴方律師費的認定

在一般人的認知中,打官司勝訴方可以要求敗訴方支付律師費用,這往往也是在侵權訴訟中一個不可預期的成本,但是,美國的法院怎麼看待這件事呢?

Brooks Furniture Mfg., Inc. v. Dutailier Int’l, Inc.
本案中,美國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專利法第285條適用的認定標準過於嚴格,所以,地方法院裁定勝訴方可以獲得律師費用(attorney’s fees)的裁量權,是一個例外。並認為只有兩種情況,可以成立專利訴訟之例外案件的標準為:
1.存在與訴訟標的相關之重大不適當行為(material inappropriate conduct related to the matter in litigation)、專利取得涉及造假或不正當行為(fraud or inequitable conduct in procuring the patent)、訴訟中從事不當行為(misconduct during litigation)、濫訴(vexatious or unjustified litigation)、違反聯邦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11條之行為。
2.訴訟案件之起訴是出自主觀惡意(subjective bad faith)且該訴訟客觀上並無依據(objectively baseless)。

針對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巡迴上訴法院的認定標準過於嚴格,專利法第285條並未設立特別之證據標準,要求或提高其成立所需的證據標準,所以,認定應適用專利訴訟案件中慣常採用的優勢證據標準。
對於巡迴上訴法院的第一個標準,最高法院認為所列的不適當行為,大多數均為可獨立被裁罰的不當行為,並非是認定例外案件之適當門檻,一審法院可以在訴訟當事人不合理行為並未構成可獨立被裁罰之行為,卻仍然相當例外的少數訴訟案件中,裁定勝訴方可獲得律師費用。
對於上訴巡迴法院的第二個標準,最高法院亦認為,一個專利訴訟案件中或僅存在主觀惡意,或僅為特別沒有依據的請求(無須齊備兩個要件),均可能足以成立例外案件而有裁定律師費用之適用。

最高法院在Octane Fitness, LLC. v. ICON Health & Fitness, Inc.與Highmark Inc. v. Allcare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 Inc.都認為地院裁定一專利訴訟案件為例外案件是行使其裁量權,所以該裁定經上訴後,上訴法院應以判斷該裁定是否構成濫用裁量權(abuse of discretion)來進行審理,而非是將之視為法律議題而進行重新(de novo)審理。

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ITC對國內產業要件之認定

美國關稅法第1337條(19 U.S.C. § 1337認為專利權人要獲得337條的救濟,前提之一是必須符合國內產業要件,即在美國境內,與受專利保護之產品相關而存在設施設備的顯著投資(significant investment in plant and equipment)、存在顯著的勞動僱傭與資本使用(significant employment of labor or capital)、或就專利權利之利用存在實質投資,包括從事實用化工程、研發、授權等活動(substantial investment in its exploitation, including engineering,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r licensing)。
ITC在判斷是否成立國內產業要件時,通常從經濟面及技術面來評估,在經濟面上要看在美國境內是否存在投資的事實,在技術面上則是分析國內產業與實施系爭專利發明之商品間的關聯性。
從以往的判例來看,專利權人只要證明系爭專利在國內有授權活動,就可以受到較為簡單的檢證(simpler test),亦即只要證明其所舉證存在之授權活動與系爭專利之間存在「連結」(nexus)即可,而不需要證明自身或其被授權人有實施系爭專利發明。
在337-TA-694的判決中,說明了ITC認為判斷是否滿足國內產業要件的方法:
1.專利權人必須證明其在授權活動上的投資是與專利利用相關聯,也就是說其投資是用於系爭專利之利用上(nexus to the asserted patents)。
2.專利權人應證明其投資是與授權活動相關聯(nexus to licensing)。
3.所有被舉證出來之投資必須發生在美國境內(nexus to the United States)。
4.專利權人之投資是否為實質(whether the investment is substantial)。

2014年5月5日 星期一

阿霞 vs. 阿舍

微風集團入主阿舍乾麵後,交由阿舍國際公司負責,為拓展網路、電視通路,以阿舍食堂a-sha.com註冊商標,遭智慧財產局核駁,認為會與台南知名台菜餐廳阿霞飯店的商標A-SHA遭造混淆,經行政訴訟後仍敗訴。

阿舍國際的說法
1.阿舍食堂a-sha.com,中文以書法呈現具設計感,英文a-sha.com僅一小部分。
2.阿霞飯店的A-SHA商標,是以螃蟹圖案為鮮明印象,當中的A-SHA只是英譯、識別性低,二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台南著名的阿霞飯店,早在2009年就已註冊A-SHA商標且用途包括網路購物等,阿舍國際的商標易讓消費者產生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阿舍食堂的商標主要是「阿舍」,而阿霞飯店的商標,則是以「A-SHA」字樣給人深刻印象,雖商標組成有螃蟹,但螃蟹是普通生物無特殊顯著性,只算是附屬的部分,又「A-SHA」非常見英文字,是阿霞飯店自創用字,此屬具識別性的創意商標。
2.「阿舍」、「A-SHA」雖外觀不同但讀音近似,易使消費者認為「A-SHA」是「阿舍」的英文拼音。
3.阿舍食堂的商標包含「a-sha」,與「A-SHA」僅有大小寫差異,兩者又都用於網路、電視購物等消費品服務。
4.雖阿舍食堂已被網友熟悉,但阿霞飯店也是長年經營、多角化發展且獲消費者熟悉,認為兩商標會有令消費者混淆可能,而阿霞飯店應受較大保護。因此,判決阿舍敗訴。

2014年4月30日 星期三

國外的著作物可不可以翻譯

哥倫比亞文學家Marquez近日去世,傳出他於1982年得諾貝爾文學獎的作品百年孤寂不願授權大陸翻譯,同時,水果日報也報導國內的翻譯本當年因為哥倫比亞承認中國而不給我們授權。
著作權是個複雜的法律,因為著作人的權利期間很長,而著作權法又修過很多次,必需要看著作產生時的法律規定,才能判定是否侵權。
百年孤寂是1982年的作品,當時我國的著作權法是採註冊保護主義,亦即,著作未經註冊是沒有著作權的。
其次,智慧財產權都有互惠原則,二國間必須互相保護對方國民的智慧財產權,所以,當哥倫比亞不保護我國國民在當地的著作權,我們當然不會保護他的國民在我國的著作權。
從以上的分析看來,當年翻譯的百年孤寂是沒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但是,1992年我國著作權法改成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不需註冊即受保護,再加上進入WTO後,基於互惠原則,我們在翻譯國外著作時,更要特別小心著作權的問題。

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國安之爭

報載花蓮玉里鎮稻農徐國安申請國安御良米的商標,遭生產國安感冒糖漿的三洋藥品提出異議,媒體照例的倒向稻農,又把它導向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今天從商標法來看商標該是誰的。
商標法第30條規定商標的消極要件,其中第10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第11款也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之虞者不得註冊。
如果國安不是著名商標,就不適用第11款的規定,接著就要看二者是不是相同或類似商標。國安御良米是在2013.5.1.申請、2013.12.16.公告,商品類別是30、商品名稱是米。而三洋藥品申請的國安,大多是在與藥品相關的05類別中,顯然不是相似的類別。
經上網查詢發現三洋藥品目前只有一個國安的商標是用在30的商品類別,是直接跟國安御良米同一類別,但是,這個商標是2013.12.30.申請,迄今尚未核准。
三洋藥品在去年底提的商標案,是不是為了這個異議而申請的,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從以上法律層面來看,三洋藥品提的商標異議案應該獲勝的機率不大。

2014年4月28日 星期一

國家發明創作獎開始報名

2014年度國家發明創作獎自2014.5.1.至2014.6.20.報名,可利用掛號郵寄或持送報名資料至執行單位中華民國產業科技發展協進會(地址:10685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9號11樓),相關網站:http://www.nica.org.tw

2014年4月25日 星期五

Line貼圖的著作權

Line已經是繼MSN、Skype之後,運用最普遍的即時通訊軟體,它提供了很多計費及免費的貼圖供使用者下載使用,付費貼圖因為有付費,我們就不談了,今天要談的是可不可以跨國下載免付費的貼圖?
Line最吸引人的是它有很多可愛的貼圖,但是,可能是公司的策略運用,並不是每個圖都會在每個國家發行,於是,就會有人跨國去下載貼圖,Line公司的人說這是侵權行為,有人會懷疑:不是免費的嗎,怎麼會侵權?
對於Line提供的貼圖,因為具有創作性,所以,它具有著作權,這點應該是沒有爭議的,現在的問題就出在免費下載囉!
下載貼圖是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公開傳輸及散布的行為,這些都是著作權人的權利,他提供我們免費下載,基本上就是一種授權行為,所以,我們下載貼圖,是在授權下進行,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但是,有一點要注意,授權的範圍包括:時間、地域、範圍...等,當著作權人只同意在某一個國家免費下載,不代表其他國家也可以免費下載,這也就是Line公司所說的侵權行為,這是我們在下載時要注意的事!

2014年4月24日 星期四

人員流動、技術流動

根據Wall Street的報導,Apple滑動解鎖的發明人Greg Christie即將離開Apple,雖然流向未定,但,可以肯定的是手持式裝置的滑動解鎖,未來可能在別的公司以不同面向出現!

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

Rothschild vs. Nissan

Rothschild GPS Sharing Innovationsysoy 2014.4.7.向美國加州南區聯邦地院控告Nissan的NissanConnectTM與Infiniti ConnectionTM所具備的遠端裝置搜尋並傳送地點位置資訊至車載衛星導航裝置功能,侵害其US 7,917,285號專利。
這個專利轉手多次,被告包括:BMW、Ford、GM、Mercedes-Benz、Toyota等車廠及GPS廠Garmin。

US 7,917,285
Title : Device, system and method for remotely entering, storing and sharing addresses for a positional information device
Filing Date : 2006.4.28.
Issue Date : 2011.5.29.
Abstract :
Devices, systems and methods for remotely entering, storing and sharing location addresses for a positional information device, e.g., a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GPS) device, are provided. The present disclosure allows a user to easily and safely enter an address into a GPS device by giving that address to a remote communications link and to have that link automatically program the user\'s GPS device for usage. The device, system and method of the present disclosure further allows the user to use this stored address(es) on multiple GPS devices without having to manually enter the address(es).

2014年4月22日 星期二

老師可不可以抄學生的論文

隨著時代的改變,師生間好像也要依法行事才行,交大學生告老師抄襲他的論文,老師的問題在於引用他人的著作未著明出處,但是,這個問題除了著作的合理使用外,還有沒有其他的問題?
學生擔任研究助理,學生跟老師間、學生跟學校間有沒有雇用關係?如果雇用關係存在,學生的研究成果應該是職務上的創作,如果沒有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該論文的著作權是屬於研究生的。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也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用。所以,如果學校跟研究助理或者老師跟研究助理間,存在雇用關係的話,雇用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這也就沒有重製的問題啦,但是,人格權還是屬於受雇人(研究助理)的,還是要註明出處、適當標記。

2014年4月21日 星期一

3M vs.HM Electronics

3M於2014.4.8.向Minnesota District Court控告HM的ION IQ Wireless Drive-Thru Audio System侵害其US 8,694,040專利。
ION IQ Wireless Drive-Thru Audio System是什麼呢?它其實包含了耳機和腰掛式通訊主機,可與遠端通訊,好玩的地方來了,它為什麼會侵害3M的專利呢?
3M的US 8,694,040專利又在做什麼呢?這個專利主要是複數個耳機與一個基地台通訊,另有一個喇叭位於得來速車道的菜單旁,並配置一個麥克風供車輛駕駛點單使用,對講機系統提供多個參數用以調控系統配置,很顯然,這個專利是使用於免下車訂購及取餐\的對講機通訊系統,看出來什麼了嗎?
這個專利出來,應該要擔心的是麥當當才對呀,它應該擔心被告,而3M又為什麼沒去告它?這還蠻有趣的!

US8,694,040
Title : Remotely configurable wireless intercom system for an establishment
Filing Date : 2011.8.22.
Issue Date : 2014.4.8.
Abstract :
Systems and methods associated with an intercom system for a drive-through, quick service restaurant facility is disclosed. Generally, a plurality of headsets is configured for communication with a base station. A speaker is associated with the drive-through facility is configured to be located near a menu board, and is configured for communication with the base station. A microphone is also configured to be located near the menu board and configured for communication with the base station. A plurality of parameters control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intercom system, and the base station is connectable to a wide area communication network to enable remote adjustment of the plurality of parameters.

2014年4月18日 星期五

RIM vs. Typo

RIM認為Typo生產製造與銷售的Typo iPhone keyboard case侵害其US 7,629,964、US 8,162,552、US D685,775號專利,於2014.1.3.在California Northern District Court提起訴訟,2014.3.28.法院同意發初步禁售令,禁止Typo生產的iPhone手機附加鍵盤停止銷售。

2014年4月17日 星期四

Turbo Style Products vs. Amazon


一般人都認為高科技產業才有專利戰,今天來看一個好玩的訴訟,看到題目可能會懷疑Amazon跟賣車子零配件的廠商有什麼關係?
Turbo Style Products在2014.2.20.向Utah District Court控告Amazon所銷售的產品害其USD672,917和US D675,776號專利,這二個專利的標的都是像假睫毛一樣的東西,可以貼在車子的頭燈上做造形。
Turbo Style曾在2013.9.30.和2013.10.29.分別寄送警示函要求Amazon下架侵權產品,但沒有進一步結果。因此認為Amazon的銷售行為構成直接侵權和輔助侵權。

2014年4月16日 星期三

WP考慮不收權利金

報載Microsoft為搶占Windows Phone(WP)的市場占有率,打算不收權利金,希望藉此提高其在智慧型的市占。
目前智慧型手機所採用的OS市占率,以Android約74%最高,其次iOS約是18%~20%,而Microsoft的WP僅約占3%,市場上的競爭者還有Sailfish OS、Ubuntu、Firefox、Tizen等,這些新興平台皆以免費與開放為號召,讓Microsoft不得不採取免費策略,至於以後市占率上升後,會不會再收權利金,大家就拭目以待吧!

2014年4月15日 星期二

Cisco與Innovatio IP和解

Innovatio IP Ventures公司自2011年從Broadcom購入Wi-Fi專利後,立即積極主張專利權,向終端用戶發出14000份email,要求每家用戶端需付出US2000元的權利金。
由於Innovatio IP Ventures公司提出專利屬於SEP,理應遵守FRAND規範以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進行授權,於是,Cisco將其視為一種敲詐勒索,以違反RICO法案提告。法院於2013.10.4.駁回RICO指控,但同意Cisco要求Innovatio須以FRAND方式授權SEPs專利,判定本案Wi-Fi 802.11晶片之19個標準專利組合授權金:每個wifi 晶片US9.56分,不到0.1美元。
最後,Cisco於2014.2.21.與Innovatio IP Ventures LLC達成Wi-Fi和解,同意支付US270萬元,相當於以每個Wi-Fi終端節點US3.2分計算。

2014年4月14日 星期一

職務上發明之認定

某甲任職某公司總經理期間,由該公司繪圖工程師協助繪圖申請專利,並將該專利授權該公司使用。事後,公司主張該專利為職務上發明。
專利法規定:職務上的發明,其專利權屬雇用人,非職務上的發明,其專利權屬受雇人,但受雇人需將過程告知雇用人,雇用人對其過程有異議,需於6個月內提出。

公司的說法
1.某甲在受雇期間就其職務上完成之專利,竟私自申請與取得系爭臺灣專利。系爭專利屬於職務上完成之新型專利,應歸屬於該公司。
2.該公司員工僅逾10位,並無研發部門,總經理非僅負責管理職務,還包括客戶開發、產品之開發等工作。
3.縱使系爭專利非職務上創作,然系爭專利係利用公司之繪圖工程師繪製完成,且系爭專利模型之完成、模具之開模、專利費用之聲請等費用,均由公司負擔,是系爭專利乃利用公司資源所完成。

總經理的說法
1.總經理職務並未從事參與或執行產品開發、生產研發等工作,職務內容依民法及一般社會通念,僅為經營管理公司事務,不包含研發工作。
2.總經理均領固定薪水,其結構並無針對研發專利技術約定對價或相當報酬,顯見其職務內容不包括研發工作,所為之研發創作,並非履行其工作契約上之義務,即非職務上之發明,則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即不屬於雇用人。
3.繪圖工程師協助繪圖,僅為專利申請行政程序所需之文件,如同專利事務所為客戶繪圖角色,並非研發過程。
4.研發過程者,應指以智力創造、反覆試驗之過程,專利說明書之繪製僅是將創作成果之手繪圖形,以符合專利申請所需之電腦圖形,屬單純之繪圖,並非研發創作過程。
5.製作模型及生產模具,係為生產系爭專利之產品所為之生產準備工作,屬生產製造流程之部分,其與專利之研發創作無關,因此,某甲在研發創作系爭專利之過程,並未使用公司之資源。
6.專利申請過程中,公司都知道並支付申請所需各項規費,核准後所領取之專利證書即懸掛在公司。係自始知悉,並同意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人及專利權人為某甲。公司於申請系爭專利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甚至同意其為專利權人,亦未主張權利,而於取得系爭專利權後已有相當期間,始主張專利內容為職務上之創作,純係雙方交惡後挾怨報復所為。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申請新型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故圖式為新型專利文件之一部,並非新型專利所表徵之技術特徵。
2.繪圖工程師之工作主要是繪製工程上之事務及產品開發繪圖。專利說明書之繪圖,僅為專利申請行政程序所需之文件,如同專利事務代理客戶申請專利,為其繪圖之角色,並非研發過程。
3.研發過程者,應指以智力創造、 反覆試驗之過程,專利說明書之繪製,僅是將創作成果之手繪圖形,以符合專利申請所需之電腦圖形,屬單純之繪圖,並非研發創作過程。且製作模型及生產模具,係為生產系爭專利之產品所為之生產準備工作,屬生產製造流程部分,
其與專利之研發創作無關。
4.公司設有業務部、廠務及設計部,設計部應屬研發之部門,而總經理固有從事工程協助及開發產品之製作,然不得就此遽認總經理專司技術研發。

2014年4月11日 星期五

演講的著作權

我們常常在外聽演講,但是,可以將演講內容錄音後放在網路上跟好朋友分享嗎?
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為語文著作,演講則是以口述方式將自己之思想予以表達,如果具有一定之創作性,就具有著作權,享有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
擅自將演講內容全程錄音,就涉及語文著作之重製,而若再將錄音檔放在網路上與他人共享,則涉及語文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這二種行為皆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始得為之,如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2014年4月10日 星期四

claim修正的範圍

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範圍的修正,不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修正時只能做: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縮減、誤記訂正、不明瞭記載釋明。
但是,如果申請人在縮減申請專利範圍時,沒有擴大原申請專利範圍,卻變更權利範圍怎麼辦?
在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中,法官認為:
1.申請減縮發明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亦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原申請專利範圍。若非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將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2.若將原申請專利範圍未記載但發明說明書已揭露之技術特徵引進於原申請專利範圍內,形式上雖是以增加條件以進一步限定,然其附加已改變原來的功能,屬實質改變原申請專利範圍,不符專利法規定。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行政判決

2014年4月9日 星期三

USPTO對改善創新環境的措施

USPTO為配合Obama在2014.2.20.所宣布的鼓勵創新與強化專利制度的品質及易用性政策,提出了項措施回應,包括:
1.專利權歸屬(attributable patent ownership)
要求專利權人及申請人定期向USPTO提供實質利益關係人的相關資訊。
2.專利申請範圍之清晰度(Clarity in Patent Claims)
專利範圍的定義明確,且能充分揭露資訊,有利於他人日後避免進行耗費成本且非必要的訴訟。
3.強化下游使用者(Empowering Downstream Users)
為避免無辜的零售商、消費者以及小型企業被指控侵犯專利權並要求金錢賠償,USPTO建置了一個線上資訊工具箱,提供零售商、消費者及小型企業公平的競爭環境,並教育其如何保護自身的權利、選擇及可利用的資源。
4.擴大宣傳並集中相關的研究(Expanded Outreach and Focused Study)
USPTO將透過所主辦高科技專利議題的協商會議,持續與利害關係人建立並維持良好關係。並擴大現有的愛迪生訪問學者計畫(the Thomas Alva Edison Visiting Scholars Program),延攬傑出的學術專家,提供給大眾與訴訟相關、更完整的資料與研究結果。
5.透過群眾協助蒐集先前技術資訊(Crowdsourcing Prior Art)
為了挖掘難以獲取的先前技術資訊,USPTO將尋求群眾協助及運用第三方資源,以取得相關資訊,進行專利審查。
6.更多健全的技術訓練及專業知識( More Robust Technical Training and Expertise)
公開徵求各領域的產業界及學界人士,自願協助提供相關的、技術性的訓練及專業知識給專利審查人員。
7.提供專利申請及訴訟過程中的財務與法律協助(Patent Pro Bono and Pro Se Assistance)
為了扶持財務資源匱乏的獨立發明人與小型企業,預計要將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的公益財務協助計畫擴大到全美各地,並邀請專利代理人參與這項計畫。

參考網站:
http://www.uspto.gov/patents/init_events/executive_actions.jsp

2014年4月8日 星期二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由經濟部與財政部會銜發布的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配合專利法增訂邊境保護措施的條文,於2014.3.24.施行。該辦法重點如下:
1.應以書面向貨物進口地海關申請。
2.應備權利證明文件,其中新型專利權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且必須檢附侵權分析報告及提供:進口人、統一編號、報單號碼、貨名、型號、規格、可能進口日期或運輸工具等資料,以足供海關辨認查扣標的物。
3.申請人應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作為擔保,並應於查扣後12天之內提起侵權訴訟,而被查扣人可以提供2倍的保證金,經海關取具代表性貨樣後,予以放行。
4.海關在實施查扣前,得通知申請人予以協助,查扣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向海關申請檢視查扣物,但不能有損害查扣物機密資料的保護。
5.當事人申請返還保證金應檢附確定勝訴判決書或達成和解書等文件影本。

2014年4月7日 星期一

廣播電台利用集管團體管理著作資訊系統

著作的授權是件很麻煩、瑣碎的事,因此,著作權法中有所謂的著作權集管團體的機制,協助雙方進行授權。
著作權集管團體是由著作權人所組成的團體,其任務是替著作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向利用人授權並收取使用報酬費用。
我國目前經智慧局許可設立的有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社團法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2家錄音著作集管團體: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利用人有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的行為,都需要洽詢集管團體取得授權。
為避免廣播電臺業者認為電臺利用到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數量極低,與其所支付之高額授權金額不成比例,亦有重複付費之問題,因此,智慧局建置集管團體管理著作之資訊系統,供廣播電臺上傳所播放的音樂使用清單,可簡易地利用系統功能進行清單的查詢、比對,清楚了解各廣播電臺實際利用各團體的音樂數量,以作為未來支付集管團體公平合理著作權權利金的客觀參考依據。
有需要的業者可逕上該系統網站:http://tipo.ltc.tw/Music/User

2014年4月3日 星期四

聯想購買行動通訊專利

聯想繼購併Motorola mobility後,又花了US1億元購買Unwired Planet的一系列專利組合,包括3G和LTE行動專利及其他重要的行動通訊專利。
同時,聯想將獲得Unwired Planet智慧財產權組合的多年期授權,涵蓋行動設備標準基本專利、安裝啟用專利和應用層面技術等多個領域。

Smart的看法
從聯想這一連串的舉動看來,他已在布局行動通訊的市場,買Motorola mobility進入了智慧型手機的市場,並獲得約2000個專利,這次又買了一系列的3G、4G專利,未來他的動向值得持續關注。

2014年4月2日 星期三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代碼修正

為配合2013.6.13.生效施行之專利法第32條,智慧局修改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結果代碼6之意義。
除專利法第32條第1項所規定的一案兩請情形外,審查人員未發現其他先前技術文獻足以否定請求項之新穎性、進步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或先申請原則等要件時,應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賦予比對結果代碼6。

2014年3月31日 星期一

103年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即將報名

今年的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將自2014.4.15.至2014.6.16.受理報名,2014.7.26.至2014.7.27.辦理考試。
本年度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將持續辦理A.專利技術工程類、B.專利程序控管類及C.專利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等3類考試。
相關資料請見:http://www.tipa.org.tw/certify_1

2014年3月28日 星期五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自2014.3.24.實施

立法院在2014.1.通過專利法增訂邊境保護措施的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2014.3.24.施行,配套的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亦由經濟部與財政部會銜於同日發布施行。
未來專利權人對進口貨物,如果認為有侵害自身的專利權,只要提供可以讓海關辨認出要查扣的貨物的資料,就可以向海關申請查扣,不准貨物進口,以及時獲得保障,事後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2014年3月27日 星期四

Google與Viacom侵權案和解

Viacom以Google旗下影片分享網站YouTube包含未經該公司授權的逾10萬支影片,經要求刪除未果,而於2007.3.控告YouTube及Google大量侵權,並求償US10億元。纏訟7年的侵權官司,雙方於2014.3.18.宣佈以和解落幕。

2014年3月26日 星期三

百度文庫侵害著作權

網路書籍分享的著作權爭議,從Google開始就一直發生,百度文庫也遭北京中青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控告侵害著作權,並索賠313萬RMB。

原告的說法
該公司享有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寫給為夢想而奮鬥的人、高效能人士的七個習慣、現在發現你的優勢這三本書的專有出版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百度文庫未經許可擅自發布這三本書的電子版,供公眾查閱下載,該行為侵犯了著作權。

百度的說法
原告不享有涉案三本書的網絡信息傳播權,並且,書籍是網友自行上傳的,百度並沒有主動提供涉案作品,也不存在幫助侵權的行為。

法院的判決
1.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原告取得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寫給為夢想而奮鬥的人一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專有使用權,所以在此案中,原告只能就這一本書主張權利。
2.百度文庫屬于信息存儲空間,涉案書籍由網絡用戶上傳,所以百度沒有直接侵權的行為。但是,百度對于涉案書籍在百度文庫中的使用和傳播情況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也沒有建立起足夠有效的著作權保護機制,因此,構成幫助侵權。
3.因此,認為百度構成幫助侵權,判決應賠償原告40萬元RMB。

2014年3月25日 星期二

NPE也可以取得SEP禁制令

Vringo向德國曼海姆地方法院控告中興通訊部分軟體無線電(SDR)基地台侵害其EP1186119號專利,2013.12.17.地方法院判決中興電訊侵害專利,並禁止其銷售該產品。
中興電訊上訴後,2014.2.24.上訴法院駁回中興通訊的暫緩禁售令。
由本案的發展顯示:原告對SEP,以Orange-Book-Standard抗辯,也是有可能拿到禁制令。SEPs專利權人如果以FRAND原則提供授權合約給被告,但是被授權者未善盡協商責任,即使是NPE,仍然可能獲得禁制令。

2014年3月24日 星期一

ITC終判HTC未侵害Flashpoint專利

FlashPoint Technology, Inc.於2012.5.25.在ITC控告HTC、Huawei等公司侵害其4件專利案,ITC在2013.9.30.ITC初判認為HTC等侵害FlashPoint的US6222538號專利,ITC於2014.3.14.做出終判,HTC未侵害FlashPoint任何專利。

系爭專利
US6,504,575
US6,222,538
US6,400,471
US6,223,190

2014年3月21日 星期五

日本面板業的整合

台灣的面板業面對日本、韓國的競爭,一直被稱為慘業,日本的三大面板廠商Sony、Toshiba及Hitachi於2011.8.31.簽訂協議,宣布合併中小尺寸液晶面板事業,並於2012年Q1成立JDI(Japan Display Inc)。
JDI成立初期由日本官民共同基金「日本產業革新機構(Innovation Network Corp. of Japan,INCJ)」入股並取得70%股權,剩餘30%股權則由Sony等3家公司各持有10%。目前由野村、摩根士丹利、高盛集團、美國銀行、德意志銀行與瑞士銀行集團協助處理IPO,預計2014.3.19.在東京上市。

Smart的看法
台灣的面板產業曾經是風光一時的兩兆雙星產業,如今面臨日、韓的競爭,光環不再,而日本與韓國都傾全國之力在扶持,我們面臨的困境可能更嚴峻。日本藉由政府基金之力協助產業,在適當時機再退出的模式,在我國這種政治氛圍下,可能很難有所突破,大家加油吧!

2014年3月20日 星期四

Apple vs. Samsung

Apple與Samsung自2011.4.15.開啟專利戰以來,烽火遍及全世界,雙方互有輸贏,第一個互告案的審判結果2014.3.7.終於出爐,加州北區地方法院判決Samsung需賠償Apple US9.3億元。
但是,Apple要求Samsung侵權產品禁止在美國銷售的請求,則因Apple 並未確立自己尋求永久禁制令的權限,而遭法院駁回,所以,Samsung仍可在美國繼續銷售其手機與平板電腦。

2014年3月19日 星期三

Twitter買IBM 900件專利

Twitter因為IBM的3件專利談判,雙方於2014.2.達成專利交易協議,Twitter以US3600萬元買下IBM的900件專利,平均每件專利US4萬元。

Smart的看法
IBM果然是專利的軍火庫,武器種類繁多,什麼都可以賣,這也說明了:專利真是個賺錢的武器,近年來,像Twitter這樣的社群網站公司紛紛興起,但是,他們的共同點就是缺少專利,所以,禁不起人家告,這次Twitter也是只有3件專利就讓他乖乖掏錢了,我們在研發階段,真不能忽視了專利!

2014年3月17日 星期一

販賣之要約如何定義

專利權的範圍包括: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什麼是為販賣之邀約呢?在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中,法官認為販賣之邀約適用範圍如下:
1.所謂「為販賣之要約」(offering for sale),除為販賣要約行為外,亦包括意圖銷售專利產品之行為,然不包括提供授權或出租之行為,故應採廣義或擴張解釋,包含要約及要約之誘引,行為人明確表示其販賣意思者即屬之,如於物品上標示售價並陳列、於網路、報章雜誌或其他傳播媒體為廣告等;另為販賣而為價目表之寄送、廣告、陳列、展示,均屬之。至是否為公開之販賣要約、是以口頭或書面為之、是否已經有專利物品製造完成、專利物品是否為販賣要約之人或第三人所製造,均非所問。
2.目的在擴大對權利人之保護,使專利權人能及早對欲從事侵權之行為人採取行動,在其準備與他人訂立契約階段,即可防止其干擾專利排他權之行使,故採廣義或擴張之解釋。準此,專利法關於「販賣之要約」之解釋,應著重於能否擴大及完善發明之保護,民法區別「要約」或「要約之引誘」之立法考量並非重點,解釋上自不宜逕採民法之判斷標準,此亦係立法者在立法修正理由中特別指明專利法上「販賣之要約」之意涵源自TRIPS第28條規範之原因所在。
3.被告在網路刊登系爭產品二廣告之行為,係意圖銷售侵害系爭專利產品之行為,依TRIPS第28條規定已屬「為販賣之要約」,自亦屬我國專利法所規定之「為販賣之要約」,構成專利侵害。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2014年3月14日 星期五

streaming不侵害著作權

由於網路愈來愈多的網站,提供網友用streaming方式觀賞影片,網友在家觀賞如youtube之類streaming影片,是否會侵害著作權呢?
根據智慧局的解釋:
1.該視聽網站提供影片供網友線上觀賞,已構成對著作利用的重製與公開傳輸等行為,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未取得同意或授權,該網站之經營者(即實際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人),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2.如該視聽網站係提供非法影片供網友觀賞,而網友只是單純觀賞,並未再將該影片以下載、公開傳輸方式傳輸(例如使用P2P軟體),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3項與第4項規定,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涉及侵害重製權之問題。

Smart的看法
雖然智慧局認為網友利用streaming方法觀賞影片的行為,只要未下載、重製即無侵害著作權,不過網友還是要注意所觀賞的影片是否有著作權問題,因為智慧局的說法是行政部門的解釋,未來司法機關同不同意這個說法又是另一回事了!

2014年3月13日 星期四

新穎性與先前技術的關連

申請前6個月內已完成開發並開始生產,可否主張優惠期?
有關主張優惠期,專利法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因研究、實驗目的、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之發明,且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可視為未喪失新穎性。
至於申請前已完成開發並開始生產,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行政判決中認為:已足使申請之系爭專利於申請日前呈現不特定第三人得以瞭解其內容之公開狀態,非屬優惠期規範的例外範圍。
而且專利法規定用以比對新穎性與進步性之先前技術,法院也認為凡是申請前的公開資料均屬之,即便是申請前一日,仍為有效之先前技術文獻,與申請之專利是否果已參考該先前技術文獻無關。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行政判決

2014年3月12日 星期三

Windows 8.1的授權金可能降

由於Google長期以免費開放Android平台給OEM廠,同時吸引APP軟體業者進駐,有效提高了Android的市佔率。
根據Bloomberg的報導,Microsoft為了挽回頽勢,準備將Windows 8.1個人電腦作業系統的授權價格調降70%,由原來的US50元降至US15元,好讓低價電腦及平板電腦製造商能推出更具吸引力的產品,來對抗搭載Google作業系統的眾多平價電腦產品。

2014年3月11日 星期二

A4WP 與 PMA 結盟

無線充電是未來的趨勢,根據IHS的調查,全球無線充電接收器及發送器市場,可望從 2013年的2500萬個成長到2023年的17億個。目前全球還沒有統一的標準,而是三個聯盟在角逐,呇有支持的廠商。

WPC (Wireless Power Consortium)
WPC成立於2008年底,最早期的會員有Philiphs、TI、 Olympus 、Sanyo、Logitech、National Semiconductor等業者。其Qi規格需要電子裝置無時無刻對好位置並緊貼無線充電板,但現在具有磁感應、充電墊或短距磁諧振 (1.5 公分以內 ) 三種形式。目前高達 200 家成員,包括 HTC 、 LG 、 Nokia 、 Sony 、Samsung、Philiphs、SonyEricsson、Best Buy等等主要電子裝置大廠,以及 Verizon Wireless 等。

PMA (Power Matters Alliance)
PMA成立於 2012 年,由Duracell Powermat 發起,目前得到了Google、AT&T、Starbucks加盟,約有 100 多名會員,

A4WP (Alliance for Wireless Power)
A4WP在2012.5.由Samsung、Qualcomm、 Duracell Powermat 所發起成立,會員尚包括Broadcom、Intel、LG、SanDisk、TDK、TI、 NXP、IDT、SanDisk、Intel、Dell共80多家企業會員加入。

A4WP與PMA兩個聯盟2014.2.簽定合作協議,將整合雙方規格,協議內容如下:
1.PMA 採用 A4WP 的 Rezence 電磁諧振( magnetic resonant wireless charging )規格作為 PMA 在單一與多重模式下的共振式無線充電發射與接收器。
2.A4WP 則採用 PMA 的感應式規格,作為多重模式下,感應式和電磁共振式無線充電的實作方式之一。
3.A4WP 將和 PMA 合作開發Open Network API,用來管理無線充電網路。

Smart的看法
無線充電的產業標準迄未確定,目前的3個產業標準,國內廠商應持續關注其發展,以免押錯寶,日後遭到邊緣化,3G的發展就是前車之鑑。

2014年3月10日 星期一

CpuMate vs. Sony

CpuMate於2014.2.10.向德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馬歇爾分院(Texas Eastern District CourtMarshall Office)控告Sony生產、製造與銷售的PlayStation 3遊戲主機使用的散熱裝置,侵害該公司的US6,779,595專利權,並請求法院核發永久禁制令。

US6779595
Title : Integrated heat dissipation apparatus
Filing Date : 2003.12.16.
Issue Date : 2004.8.24.
Abstract :
An integrated heat dissipation apparatus, having a first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a second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a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and at least one L-shape heat pipe. The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has a connecting surface and a thermal conductive surface opposing the connecting surface. The first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is mounted on the thermal conductive surface. A plurality of thermal conductors with thermal conductivity larger than that of the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are mounted to the connecting surface. The L-shape heat pipe has two ends, including one end serial connecting to the second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and the other end extending to connect with the thermal conductors on the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2014年3月7日 星期五

ResMed vs. Apex Medical

ResMed於2013.3.28.向ITC提告,指控Apex Medical進口的睡眠呼吸障礙治療系統,侵害該公司有關濕度調節器及呼吸面罩等7項專利。

Apex Medical 的訴訟策略
1.提出Consent Order
ITC行政法官於2013.7.17.接受Apex提議,針對被控侵權的6項產品,先不進口美國市場,ITC於2013.8.9.終止調查。
2.Inter Partes Review
Apex接著於8月中旬對ResMed的6件專利向USPTO提出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主張主張ResMed的6件連續陽壓呼吸器及周邊呼吸面罩等產品相關技術專利為無效。
USPTO於2014.2.20.宣布同意Apex對ResMed之5件美國專利提出的無效案。

Smart的看法
多方複審是美國專利法變革(AIA)後推出的新制度,任何人如果有相當證據可證明專利無效,都可於專利獲證後向USPTO申請審查。這一次Apex就是採用了這個策略,沒有到法院去打專利無效的訴訟,可以節省很多時間。這個訴訟策略,也是以後國內業者可以思考的!

2014年3月6日 星期四

日月光與Tessera 和解

Tessera自2005.10.開始針對封裝專利向相關封測廠、 DRAM 和模組廠提起專利訴訟,被告包含日月光、矽品與力成等,矽品在2013.4.率先與Tessera簽訂和解協議,支付US3000萬元和解金,南茂也在2013.11.21.以US110萬元與Tessera和解。
日月光也於2014.2.21.支付和解金US3000萬元,與Tessera達成和解,將於2013年Q1全數認列。
力成於2014.2.27.與Tessera針對技術授權合約訴訟達成和解,雙方同意提前終止授權合約,力成同意在5年內支付US1.96億元。

2014年3月5日 星期三

Nikon專利侵害獲賠

Nikon於2011.5.25.在東京地方法院控告Sigma侵害其防手震專利,並以Sigma 侵權的7種產品總值197億日元做求償的基準,要求124億日元損害賠償。
法院認為防手震技術在上述專利之外,還有許多其他的必要技術,因此,以Sigma獲得的最大利益101億元為基礎,最終以15%判給Nikon 約15.68億日元賠償金。

2014年3月4日 星期二

A片的著作權

日本的A片商以往來台控告國內業者盜版其A片,大多敗訴收場,法院都是以最高法院的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及大法官的釋憲(釋字407、617號)為由,判決片商敗訴。
但是,2014.3.20.智慧財產法院有了新的判決,完全推翻過去的判決,認為我國為WTO會員應遵守TRIPS協定,A片非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消極要件,創作性著作應為著作權保護標的。

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2014年3月3日 星期一

ITC初步認定我輸美晶矽太陽能產品造成傾銷

美國政府於2013.12.31.對自我國進口之晶矽太陽能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美國貿易調查委員會於2014.2.14.就產業損害部分,初步裁定對其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預定將於2014.10.9.作出終判。
美國商務部將繼續進行調查,預定傾銷初判將於2014.6.9.公布,並於2014.8.25.完成終判。

2014年2月27日 星期四

Google可能由虛到實

Google一向給人的感覺是個網路服務公司,從無人駕駛車開始,它漸漸的走向實體服務,從USPTO公告的專利資料中,我們發現了另一個實體服務,未來消費者如果選擇去某個Google的廣告主的營業場所去消費時,Google會根據一些參數,如消費者的位置、交通路線、可以獲取的交通工具(火車、私家車、出租車、租賃汽車、分享交通工具)、行程規劃,甚至是廣告主願意承擔的費用...等,提供適當的交通工具接送或折價券,未來我們的生活可能要跟Google綁在一起囉!

參考網站:
http://news.slashdot.org/story/14/01/23/230212/should-self-driving-cars-chauffeur-shopping-whales-for-free

2014年2月26日 星期三

Android的隱藏成本

當大家都說Android是免費的時候,有一個盲點出現了,Android免費的內容是什麼?OS還是APP?
根據報導我們發現:原來Android上的服務是有價的!讓Android成為最受歡迎行動平台的重要因素為Google的各種行動服務,包含了Google Search、Chrome、Google Maps、Google+、YouTube與Google Play等,而這些大家每天都會用到的服務,都是需要取得Google授權的,這些授權金雖然沒有跟使用者收,但都隱藏在售價中。
英國Guardian的報導,Android的製造商銷售10萬台的Android裝置,必需支付US7.5萬元的授權金給Google Mobile Services,GMS,這代表每一Android裝置的授權金約US0.75元。相較於Microsoft針對每款Windows Phone所收取的US15元,Google的收費相對低廉,不過,這可能是它怕影響Android是免費OS的形象吧!

參考網站
http://www.theguardian.com/technology/2014/jan/23/how-google-controls-androids-open-source

2014年2月24日 星期一

行政訴訟的標的應以有權利為要件

如果一個專利被二個不同的人以不同的理由舉發,其中一案已經行政訴訟舉發確定,另一案正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如何處理?
實務上,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認為:
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之目的,在於請求行政法院對其爭執之行政處分或公法上法律關係為本案判決,而行政法院為本案判決,其前提須原告提起之訴,具備一定之訴訟要件,且其請求之內容有利用行政訴訟制度解決之實效性與必要性始足當之。
如原告縱取得行政法院之勝訴判決,對其並無實益,或其法律上之地位並不能改變,此種無用的法律保護,亦屬無訴訟利益。又提起行政訴訟訴請行政法院裁判者,應以有權利保護必要為前提要件。
具備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者,其起訴始有值得權利保護之利益存在,且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為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因此,縱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並未加以抗辯,惟法院依職權調查結果,如發現已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者,其訴即無值得權利保護之利益存在,仍應認訴為無理由,而為敗訴之判決。

2014年2月20日 星期四

勵進 vs. 新勵進

台電的勵進餐廳名氣響亮,他的員工離職後在內湖也開了一家新勵進,一樣賣酸菜白肉鍋,二家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該由那家獲得商標呢?若勵進沒有申請而新勵進申請獲准,勵進怎麼辦?
我國的商標採註冊主義,有註冊才會受到保護,所以,如果二家都提出申請,則是由先申請者獲得商標。如果先申請者是勵進,當然不會有問題,但是,如果先申請者是新勵進,又會怎麼樣?新勵進可否讓勵進關門?
商標法對於先使用也有權利排除的規定,第36條第3項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不受商標權拘束。所以,即使新勵進因先申請而取得商標,但,勵進仍可以第36條第3項排除侵害。

2014年2月19日 星期三

大陸對專利邊境保護措施

大陸對於專利之邊境保護措施,係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不像我們列在專利法中,而該條例之適用範圍包括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
依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規定,大陸海關對於專利之邊境措施可分為依申請保護以及依職權保護。
依申請保護指專利權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時,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由海關實施扣留措施。
依職權保護指海關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已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專利權的嫌疑時,通知專利權人,並根據專利權人之申請對侵權嫌疑貨物實施扣留。
我們跟大陸的專利邊境保護措施,相同的是都有依申請保護的措施,最大的不同在於我們沒有依職權保護的做法。

2014年2月18日 星期二

我國的專利邊境保護措施

在專利權之邊境保護措施方面,我國海關目前所為者係執行司法機關暫停進出口之假處分,不過,立法院甫於2014.1.3.審議通過專利法第97條之1至之4、第143條之部分條文修正案,就專利權增訂申請查扣之邊境保護措施制度。
未來專利權人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者,應以書面釋明侵害事實,並且提供相當於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或擔保後,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而海關依據專利權人之申請查扣進口物,屬於暫時性權利保護之性質,當事人間對於進口物究竟是否侵害專利權,仍應透過司法程序加以認定。
專利權人申請查扣後,即應提起侵權訴訟,以免進口物留滯海關過久,造成進口人不必要的損害。如專利權人如未於12日內提起侵權訴訟、訴訟經駁回確定、查扣物經確定判決認定並未侵權、申請人主動撤回查扣或被查扣人提供反擔保時,海關應廢止查扣。
廢止查扣原因,如屬於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由時,申請人並應負擔因查扣所產生的倉租、裝卸等費用。
專利權人認為進口物有侵害其權利之虞而申請查扣,但日後經法院確定判決並沒有侵權時,其對於被查扣人因查扣所產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以避免專利權人率爾開啟申請查扣程序。

2014年2月17日 星期一

HTC與Nokia和解

Nokia在2012.5.2.以45件專利在美國及德國5個法院控告HTC侵害其專利,雙方在2014.2.8.宣布簽訂專利與技術合作契約,HTC將支付權利金給Nokia,雙方合作範圍並將涵蓋 HTC 的 4G LTE 專利組合。至於權利金的額度,因雙方簽有保密合約,外人並無法得知,但市場從2011年Nokia與Apple和解的權利金5億歐元,推估HTC這次要付的權利金約US150億元。

Smart的看法
Nokia去年把手機部門跟品牌一起賣給Microsoft後,它只剩專利,已經變成一個NPE,可以想見的是NPE還是會以專利授權為主,畢竟現在每一個手機的製造商都跟它沒有競爭關係,靠授權金反而可以賺的更多!

2014年2月14日 星期五

Samsung與Google的10年交互授權協議

過完年後,當大家的目光焦點都放在HTC與Nokia合解要付多少前的時候,過年期間有一則消息,在年節的快樂氣氛中卻被忽略了:Samsung與Google在2014.1.27.發布消息,雙方已達成長期全球性的專利交互授權協議,授權的範圍從技術到商業模式都有,而且涵蓋雙方目前各自擁有的專利權,以及未來 10 年可能申請獲得的專利權。

Smart的看法
這個交互授權對HTC的傷害可能比賠Nokia的侵權費用還大,畢竟賠給Nokia是已知的專利授權金,總有一天不會用到這個專利,就不必再付錢了,而Samsung與Google交互授權的專利,除了過去式、現在式,還有未來式,我想,這麼大的專利障礙,HTC可能很難跨越,未來要付的權利金不知道有多少。
也許有人會說,以HTC的研發能力,可以做專利迴避啊!是沒錯,怕的是Samsung跟Google有很多專利是SEP,HTC可能根本迴避不掉,這對HTC來說,不但是個挑戰,可能還是個揮之不去的夢魘!

2014年2月13日 星期四

福建省頒布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頒佈「福建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自2014.1.1.起施行,該條例重點如下:
1.促進專利創造、運用及轉化實施
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專利獎勵、專利實施與產業化、專利保護和管理等方面;省人民政府設專利獎,獎勵專利權人、發明人和設計人;支持企業實施智慧財產權管理國家標準,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金融機構應當支持專利實施與產業化,展開專利權質押信貸服務;發明人及設計人的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授權的,可以作為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的依據。
2.強化專利行政執法保護
為加強對重複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打擊力度,規定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為重複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可以直接做出責令停止侵權的處理決定,同時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行政罰款額度也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予以適當提高;為強化專利糾紛行政調解的效力,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促成專利糾紛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定,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在維權援助方面,明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維權援助機制,加大維權援助力度,拓寬維權援助管道,依法開展維權服務;鼓勵專利維權援助機構、專利代理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專利維權援助服務。
3.規範專利仲介服務市場
近年來,福建省專利代理機構不斷壯大,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成立的有21家,執業專利代理人101人,為培育良性發展的專利代理市場環境、規範專利代理市場的有序競爭,規定從事專利代理的機構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執業資質或者資格;對未經依法審批、以營利為目的展開專利代理業務等仲介服務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予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罰款。
4.促進閩台專利交流與合作。
近年來,福建省知識產權局積極推動閩台智慧財產權交流。2011年,推動實現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首次向臺灣居民開放,福州還成為承辦臺灣居民首次參加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唯一考點。為深化閩台專利交流與合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採取有效措施促進閩台專利交流與合作,支援臺灣地區專利代理機構在本地區設立分支機搆,鼓勵取得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的臺灣地區居民在本地區專利代理機構實習或執業。

2014年2月12日 星期三

大陸加強對視頻網站侵權行為的處罰

自2013年下半年以來,大陸版權局陸續接到優酷、搜狐、騰訊、樂視等對百度和快播涉嫌盜版、侵權的投訴,2013.11.19.大陸版權局就此正式立案。
進行相關調查後發現:百度和快播透過播放機向公眾提供定向搜索、定向連結服務,直接定向搜索、連結到大量盜版網站,具有主觀過錯,構成侵犯資訊網路傳播權,且同時損害公眾利益。
國家版權局於2013.12.30.召開打擊網路侵權盜版專項治理劍網行動溝通會,通報對百度、快播等視頻網站處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25萬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2014年2月11日 星期二

研發成果如何開創市場

EPO於2013.12.6.公布了一份研討會報告(Conference Report),這是場2013.5.6.至2013.5.7.在德國慕尼黑舉辦的一場主題為「如何利用研究成果創造市場」的研討會,該研討會係由歐洲專利局(EPO)、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慕尼黑工業大學(TUM)共同主辦,與會者來自產業界,包括BMW、L’Oreal、Siemens及Philips,決策者與官員、以及學術界的重要代表。

研討會的重點結論有:
1.公共研究(public research)的新使命
歐洲企業界的決策者對大學寄予厚望,在尋找新的成長方向時,鼓勵大學透過公共研究及智慧財產的商品化,創造知識資本,基本上,大學應追求4個目標:改善其智慧財產的管理、拓展新的行銷管道、建立開放的合作模式以及思考如何改變其組織結構。
2.新的產學合作型態
大學與企業應採策略性的合作關係、有更多合作的技術移轉辦公室(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 TTOs)、更多的信任、鼓勵學術研究與學習、支持學生課程中的研究計畫、報告及論文,以發掘未來具潛力的員工。
3.大學的創業精神
創業精神是經濟成長和創造就業的重要推動力,大學應鼓勵教師和學生具備分辨創業機會的能力,並將計畫轉化為成功的投資,建立業務規劃、風險評估,團隊建立及談判技能。
4.改善大學的智慧財產政策
大學及其技術移轉辦公室,身為與智慧財產相關的機構,應該成為與產業合作研究的推動者,並促進研究結果的開發和商業化。
5.大學的智慧財產意識
EPO應在大學內建立智慧財產文化,將智慧財產相關的綜合性訓練教材,納入課程中及商業活動中。
6.鼓勵揭露發明與資料
鼓勵研究人員明確揭露其發明與資料,會對技術移轉的過程會產生正面的影響。

參考資料
http://www.epo.org/learning-events/events/conferences/2013/markets_de.html

2014年2月10日 星期一

我國2012年IP權利金收支

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資料,2012年全年的全球IP市場價值,包括權利金、商標、品牌費用收入支出,達US2,542億元,我國在2012年技術交易的金額,包括收入跟支出,合計US55.3億美元,其中支出達US46億美元,而收入僅US9.32億美元。
由統計可以發現:我國目前在IP市場上仍是入超,顯然企業賺來的錢,很多都是拿來付權利金,雖然我國在2013年擁有美國發明專利10,646件,而且排名第5,但是,專利強度看起來無法轉成金流,這應該也是我們要再加油的地方!

2014年2月7日 星期五

營業秘密的境外實施

據報載聯發科對其前高階主管袁○○提起違反營業秘密及競業禁止之訴,聯發科因袁○○疑至大陸競爭公司任職,認為其違反營業秘密法,除提出刑事訴訟外,也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認為袁○○惡意違反2年競業禁止約定,並至聯發科的主要競爭對手公司任職,因此將聲請假處分。

Smart的看法
營業秘密法修正後,除了增加刑事責任外,對境外實施,也有加重處分的規定。在聯發科的這個案例中,如果單純的洩漏營業秘密,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是,如果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這個營業秘密,則可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當然,除了刑事的處罰外,民事的賠償更是少不了的,研發人員不能不小心,一失足成千古恨啊!

2014年2月6日 星期四

宸鴻在大陸的專利無效案勝訴

宸鴻於2013.1.9.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控告Nokia、華寶、蘇寧、歐菲光、中博貿易等5家公司侵害其電容式觸控板的觸控圖形結構的專利,合計求償RMB9,291萬元(約NT4.3億元),並禁止銷售。(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3/01/blog-post_21.html)
被告廠商則提交該專利無效的請求,指出宸鴻所主張的專利普遍用在 G/G以及OGS觸控面板中,屬於玻璃式觸控感應器結構專利,是一個公開的技術。
2013.9.複審委以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為由,對宸鴻擁有的相關專利做出全部無效的判決。
經宸鴻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在2013.12.獲得法院判決撤銷複審委對該專利作出的無效判定。看來本案後續還有的發展囉!

2014年2月5日 星期三

聯想併購Motorola Mibility

聯想於2014.1.30.宣佈以US29.1億元併購Motorola Mibility,交易標的包括其品牌與商標、3500名員工、2000件專利,以及與全球50多家運營商的合作夥伴。

Smart的看法
看到這個交易金額,有人說Google當初花了US125億元買來Motorola Mibility,不到2年半的光景就用US29億元賣掉,豈不是件虧本生意嗎?
其實這是件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事,Google當初在2011年會買Motorola Mibility,是因為它的Android被Apple追著打,又買不到它想買的Nortel,只花砸重金買Motorola Mibility,現在它的階段性任務結束,Google留下軟體跟專利,其它的賣給聯想,一點都不虧,因為買的時候,Motorola Mibility的嫁妝至少有17,000件已獲證的專利,還有一票申請中的專利,今天跟著Motorola Mibility賣出的專利只有2,000件,Google怎麼會虧!
而聯想呢?買了Motorola Mibility正好可以彌補它在智慧型手機上的不足,未來它可能是智慧型手機市場上的另一匹黑馬!

2014年1月28日 星期二

後天識別性之證據應考量商標使用方式與時空背景

瑞士商.諾華公司(Novartis AG)於2012.1.17.以「治敏」向智慧局申請商標,經審查,認系爭商標圖樣上之「治敏」,為所指定使用商品用途或相關特性之說明,因而核駁其申請,經濟部於2013.5.2.亦駁回其訴願,遂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於2013.10.9.判決其敗訴。

瑞士商諾華公司的說法
1.系爭商標早在70年原告即以相同之「治敏」二字申請註冊獲准,現謂系爭商標不准註冊顯欠缺具體及正當理由,亦有違平等原則,且審查標準有所矛盾,前後不一。
2.系爭商標為原告自創之文字組合,並非固有語詞,其與所指定使用之「眼睛照護與眼科領域用藥劑」商品並無任何直接、具體之說明關聯,而系爭商標並無描述上述特性涵義,自非屬說明性文字,以之作為商標確足使消費者知悉其為原告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識。
3.由智慧局已核准註冊之商標資料亦可發現,在同一或類似類商品中,以治、止與敏結合,作為商標文字,並獲准註冊者,非少數。
4.系爭商標之眼藥水早在70年即獲行政院衛生署核發許\可證,並在各醫院使用,且在Yahoo 、Google網頁搜尋治敏眼藥水或治敏眼藥所得之結果亦均與原告之商品有關,足徵系爭商標經長期廣泛之銷售及使用,已使相關業者及消費者所熟知。

智慧局的見解
1.系爭商標圖樣係僅由「治敏」所構成,以之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眼睛照護與眼科領域用藥劑等商品,予消費者印象為治療過敏藥物,為所指定商品之用途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消費者容易將之視為商品或服務的說明,而非識別來源的標識,不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
2.商標識別性之審查與是否獲得衛生署藥品名稱之許\可無涉。
3.商標識別性的有無、強弱,是否為其指定商品之說明,尚非一成不變,會隨著社會環境、消費者之認知及市場實際使用情形等時空背景之變遷而產生變化,依現行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系爭商標圖樣僅由「治敏」所構成,依一般社會通念,如為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或與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有密切關連者,從競爭的角度觀之,其他競爭同業於交易過程需要使用此等標識的可能性也相當高,為了業界之公平競爭,不宜由一人獨占使用,若賦予一人排他專屬權,將影響市場公平競爭。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商標是否具備識別性,應考量個案的事實及證據,就商標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係、競爭同業使用情形及申請人使用方式與實際交易情況等客觀參酌因素,綜合判斷之。
2.系爭商標「治敏」作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眼睛照護與眼科領域用藥劑」商品,予相關消費者之寓目印象,僅會產生一般說明其商品係用以治療過敏者眼睛不適之意,認其為治療過敏藥物,係屬描述所指定使用商品用途或相關特性直接明顯之說明,實不足以使上開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認識「治敏」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故系爭商標不具識別性。
3.原告主張標示系爭商標之眼藥水早在70年即獲行政院衛生署核發許\可證,並在台灣販售系爭商標之商品,認系爭商標已具後天識別性,經查網頁及醫院資料顯示:其主要識別標示均為「SPERSALLER」,而「治敏滅菌眼藥水」僅為相關說明文字,消費者要難認識其為指示商品來源之識別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
4.原告所提資料有限,且缺乏相關實際行銷數量、時間、金額或地區等證據資料佐證,故無從證明系爭商標業經原告於我國長期廣泛使用於所指定之商品,且在交易上已成為原告商品於我國之識別標識。
5.雖於70年間獲得商標,當時之時空背景與本案申請時已有相當之差距。而系爭商標圖樣之「治敏」,在現今社會存在多種治療過敏藥物,依現今相關消費者之認知,即為所指定商品之說明,理由已詳如前述,消費者容易將系爭商標視為商品或服務的說明,而非識別來源的標識。
6.從競爭的角度觀之,其他競爭同業於交易過程亦有使用治療過敏來說明商品或服務之需要,若賦予原告排他專屬權,將影響巿場公平競爭,顯失公允,自不得核准註冊。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75號行政判決

2014年1月27日 星期一

專利的營業價值與可專利性無必然關係

力元生技於2003.9.10.以核酸之轉染向智慧局申請專利,並獲准I282817號專利,江易霖
以不符專利要件為由提出舉發案,智慧局於2012.7.13.審定舉發不成立,經濟部訴願委員會亦於2012.12.27.駁回訴願,遂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於2013.9.18.判決其敗訴。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專利旨在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是以專利審查之目的係確認所請發明是否具有專利保護之價值。
2.審查之重點在於所請之發明是否可供產業上利用、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等專利要件,並審查發明說明是否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且可據以實施,並審查申請專利範圍是否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是否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3.專利權人是否於專利核准後實施該專利並將之行銷於市場上、其專利產品之效果如何、其安全性或副作用為何、能否因此賺取利潤等,皆非專利審查之目的, 亦非專利審查之必要項目,申請專利之發明僅須符合專利法規定具有專利保護之價值即可獲准專利,至於該發明是否必然可上市販售、實施專利之物或方法在營業上之價值高低,與專利審查並無必然之關聯性。否則若申請人須進行該發明之所有副作用之研究始可提出申請,將課以申請人過重之負擔而增加其成本或延誤及早提出專利申請之時機,反非專利法鼓勵研發創作之本意。

參考文獻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32號行政判決

2014年1月24日 星期五

推推指的啟示

報載,維娜斯公司在2009.8.間委由范可欽的廣告公司,為其塑身衣產品構思設計推推指文字商標,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獲准。
瑪麗蓮公司未經維娜斯公司同意,就在各式文宣及型錄上,使用推推指相同商標名稱並聘請藝人拍廣告促銷。
范可欽在2012.10.30.與維娜斯公司共同舉行記者會表示,控訴瑪麗蓮未經他同意而使用推推指商標,台北地檢署在2013.7.8.依違反商標法,起訴瑪麗蓮的呂姓負責人。
范可欽同時控告瑪麗蓮公司及其負責人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認為范可欽在2012.10.30.即知道侵權行為,但至2013.5.20.才提告訴,已逾6個月告訴期,因而以不起訴處份結案。

Smart的看法
從訴訟策略來看,本案除由維納斯公司提商標侵害訴訟外,又由范可欽本人提著作權的侵權訴訟,是一個值得學習的案例,在做智財布局時,我們一直說一個創意不能只用一種權利保護,這個案例給我們很好的示範,推推指除了去申請商標之外,它也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可以從侵害著作權切入。
但,本案唯一美中不足的是過了6個月的告訴期,檢察官認為2012.10.30.范可欽就知道著作權遭侵害,直到2013.5.20.才提告,已逾告訴期。
法律是保護懂的法律的人,不過,我對范的律師說法更感到好奇,律師說:經向智財局函詢,2013.3.才知推推脂受著作權法保護,2個月後提告,所以,提告沒有遲延。
這個做法實在讓人疑惑,既然推推指是范可欽想出來的,我國的著作權是採創作保護主義,創作時就有著作權了,還需要問智慧局嗎?莫非他是抄別人的?或者....

2014年1月23日 星期四

Apple的指紋辨識專利

根據WIPO公開的專利資訊發現:Apple正在研發一種指紋辨識的技術,未來可能整合在觸控式行動裝置上,做為螢幕解鎖,甚至是行動商務付款的驗證之用,這對其他的手機業者,可能會是一個衝擊。

WO2013173838
Title : DEVICE, METHOD, AND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MANIPULATING USER INTERFACES BASED ON FINGERPRINT SENSOR INPUTS
Filing Date : 2012.5.18.
Application Date : 2013.11.21.
Abstract :
An electronic device with a display and a fingerprint sensor displays, on the display, a first user interface. While displaying the first user interface on the display, the device detects movement of a fingerprint on the fingerprint sensor. In response to detecting movement of the fingerprint on the fingerprint sensor: in accordance with a determination that the movement of the fingerprint is in a first direction, the device navigates through the first user interface; and in accordance with a determination that the movement of the fingerprint is in a second direction different from the first direction, the device displays a second user interface different from the first user interface on the display.

2014年1月22日 星期三

Monsanto基改種子專利權案定讞

Monsanto擁有全球80%以上基改作物的市場,長期以來,都以擁有種子專利為由,禁止農民私藏種子,若是有人被發現未簽合約卻種植作物,就會提出告訴。
同時,Monsanto與小農和種子公司之間簽訂技術支援合約很複雜,將其他種子供應商排除在市場之外,因此,成功壟斷基改種子市場。
由於植物種子會隨著自然環境影響而生長,農民可能沒有購買過的大豆、玉米、棉花等Monsanto所研發的基改作物,但是有些農地會長出該作物,類似案件逾140起遭到Monsanto提告。
2011年有機種子種植暨貿易協會(Organic Seed Growers and Trade Association)跟80個美加地區農民團體向聯邦上訴法院提起訴訟,指控Monsanto長期以基改作物種子汙染農地,同時要求Monsanto不得再以擁有種子的專利權為由,對非蓄意栽種其作物的農民提出訴訟。
2014.1.13.美國最高法院裁定:Monsanto對基因改造作物種子擁有專利權,並駁回大批農民團體對該公司提出的不公平指控,同時,法院同意取消聽證會,也要求Monsanto不得再對農地遭基改種子汙染的農民提告。

2014年1月21日 星期二

智慧局修訂電腦軟體相闗發明審查基準

配合新專利法的實施,智慧局修訂電腦軟體關發明審查基準,並自2014.1.1起實施,本次修訂新增使用者介面、資料格式的判斷準則,修正手段功能用語的判斷方式,以與一般功能界定物做區隔,並刪除了資料結構產品相關文字。

基準相關內容請看: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05462&ctNode=7127&mp=1

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美國公布經濟有關著作權產業2013年報告

美國國際智慧財產聯盟(IIPA)於2013.11.19.公布經濟有關著作權產業2013年報告(Copyright Industries in the U.S. Economy:The 2013 Report),重點如下:
1.美國著作權產業之國民生產毛額(GDP)比重:
2012年產值達US10,156億元,佔全美該年度GDP之比重為6.48%;若計算全體(total)著作權相關產業,同期產值高達US17,650億元,佔該年度GDP之比重為11.25%。
2.美國著作權產業受僱人數及平均薪資:
2012年該產業僱用540萬人,佔該年度全體私部門就業比重之4.83%;且其平均年薪達US85,644元,較全美同期平均年薪(US64,594美元)高出33%。
3.美國著作權產業之實質成長:
2009年至2012年間,該產業平均成長率為4.73%,高出同期美國經濟成長率(2.14%)一倍。
4.美國著作權產業之出口金額:
2012年該產業出口金額達US1,420億元,高於同期航太產業(US1,060億元)、農業(US701億元)、食品產業(US647億元)及藥品產業(US509億元)。

2014年1月17日 星期五

美國在TPP中有關藥品智慧財產權提案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於2013.11.27.在其網站登載有關TPP諮商美方藥品智慧財產權最新立場之非正式文件,美方於鹽湖城談判中與各國討論藥品智財權議題的立場與重點如下:
1.美國將在救命藥物更廣泛取得及提供足夠之研發誘因間求取一適當平衡點,特別是對開發中國家之需求。
2.藥品取得管道:
依據2007年美國國會針對秘魯、哥倫比亞及巴拿馬的FTA談判時達成的跨黨派5.10.協議,美國將採取差異化策略(differential approach),按TPP成員國不同的發展情況,量身訂製,採取不同的藥品智財保護標準,將以美秘、美智、美韓與美星FTA等既有的自貿協定作參考標準。
3.生技藥品的資料專屬權:
生技藥品的研發對美國就業與創新有所貢獻,美國將盡力確保提供該類藥品足夠的創新誘因。鑒於生技藥品的研發需投入相當多的時間與金錢,應提供資料專屬權之保護,始能確保廠商可回收其研發成果。由於TPP談判中對於生技藥品資料專屬權之看法分歧,成員國現行制度中對資料專屬權的保護期限也不一,美國在進行貿易談判時,將以國內資料專屬權的保護期限12年做為提案。
4.專利授予前異議(pre-grant opposition):
美國在聽取各方利害相關人之意見後,將改變立場,支持採專利授予前異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