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9日 星期五

AUO與Sharp專利訴訟如預期的和解收場

Sharp於2011.1.以7項面板專利同時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和德拉瓦州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UO損失賠償及禁止面板輸美。同時,因為使用AUO疑似侵權面板的客戶也連帶被告,包括:明基、海爾、樂金、三洋、TCL、TTE及Vizio等,報導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1/02/sharp-vs-auo.html
本案最後二造如預期的於2011.4.15.簽署專利交互授權合約,雙方各自同意彼此授權其所擁有的特定專利,雙方在簽署專利交互授權合約後將各自撤銷先前針對對方所提出之所有訴訟。

2011年4月28日 星期四

智慧局修正「專利審查第二篇第六章」

智慧局公布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六章『2.更正』」,並自2011,5.1.起生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更正事項之判斷基準
本次修正進一步放寬下列更正態樣:
1.將二段式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改寫為不分段
2.將不分段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改寫為二段式
3.將二段式撰寫形式請求項之前言部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特徵部分,皆屬不明瞭記載之釋明,且未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二、放寬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判斷基準
本次修正放寬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如元件A)引進其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如元件A係由元件a1+a2所組成),若未改變更正前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產業利用領域或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則不構成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另將請求項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之技術特徵,更正為發明說明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

2011年4月27日 星期三

Cree與Osram專利交互授權

據報載美國LED國際大廠Cree與德國LED大廠Osram簽署全面性的全球專利交叉許\可協議,協議涵蓋\雙方在藍光LED晶片的技術、白光LED、螢光粉、封裝、LED燈泡燈具,以及LED照明控制系統等領域的專利。

Smart的看法
目前國際5大LED廠商包含Toyoda Gosei、Nichia、Cree、Osram及Lumileds雖均有其自行研發的技術,但,技術很難說沒有侵權的可能,大廠間的交互授權,避免自己的下游客戶遭到專利侵害訴訟的干擾,同時亦可能藉由專利授權提升自己的技術,造成大者恒大、強者恒強的競爭態勢,國內廠商若研發能力不夠,很容易變成大廠的砍殺對象,甚至可能被邊緣化,這是值得深思的!

2011年4月26日 星期二

JUVENIA vs. JUVGET


瑞士名表尊皇表「JUVENIA」的代理商尊皇公司,認為李○○註冊的手表品牌「JUVGET」文字商標與其太過近似,向經濟部智財局申請撤銷「JUVGET」商標獲准。李○○提起行政訴訟後,智財法院判決李○○敗訴






被告的說法
JUVGET與JUVENIA商標字串長短不同、讀音有別,不會混淆,他們早在9年前就對外以尊爵表名義販售手表,而瑞士尊皇表「在瑞士鐘表商品中,充其量僅屬二、三線的冷門品牌」,並非著名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李姓業者是台灣廠商,卻以瑞士百年老廠、SWISS、瑞士知名品牌等字樣對外宣傳行銷,質疑李○○註冊「JUVGET」不是出於善意。
2.根據瑞士尊皇表代理商所提出的相關資料,認定李○○的尊爵表商標,確實會與瑞士尊皇表造成混淆。
3.因此判決李○○敗訴。

2011年4月25日 星期一

Apple的新技術

電子紙主要是仿效墨水在紙上的呈現效果,它強調能提供穩定的畫面、有更大的可視角、可在陽光下閱\讀,不容易造成眼睛的疲倦,因而成為目前電子書的螢幕。
但iPad為什麼不用電子紙的技術,而仍然使用LCD螢幕?因為閱\讀只是iPad的其中一個功\能,娛樂性的遊戲、影片仍然需要LCD的優勢來呈現。
雖然目前iPad還在用LCD,但從長遠來看,Apple還是希望能把電子紙的技術用在iPad的閱\讀功\能上,這可從它的專利上看出端倪。
從USPTO公開的專利中可以看出:Apple申請了一個可以切換這兩種模式的智慧型顯示技術,使用者可以透過軟體來切換使用的螢幕顯示器,甚至設定條件讓系統自行在不同文件或是情況下自動切換。

US20110080417
Title : SYSTEMS AND METHODS FOR SWITCHING BETWEEN AN ELECTRONIC PAPER DISPLAY AND A VIDEO DISPLAY
Filing Date : 2009.10.1.
Application Date : 2011.4.7.
Abstract :
Systems and methods for switching between an electronic paper display and a video display are provided. Control circuitry in an electronic device can analyze visual content to determine one or more features of the visual content. For example, the control circuitry can analyze visual content to determine the rate of change and/or color composition of the visual content. Based on the one or more features, the control circuitry can selectively enable the device\'s electronic paper display or the device\'s video display.

Smart的看法
Apple的創新與改善,是一般公司所難以項背的,這也是它為何能在市場上屹立不搖的原因,創新是一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由專利的發展不但可驗證企業的競爭力外,也可看出它的研發方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iPad就會推出這款智慧型螢幕。

2011年4月22日 星期五

JUMP vs. JUMPMAN23

百慕達商耐克國際公司,以飛人「JUMPMAN」和Jordan球衣背號23號組合的「JUMPMAN23」為商標,申請商標註冊未獲准,轉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行政訴訟。
智朌法院認為認為,台灣本土品牌將門「JUMP」商標比耐克公司註冊早、商標相似,因此,判耐克公司敗訴。此案仍可上訴。

耐克的說法
1.「JUMPMAN23」商標,是由「JUMPMAN」及NBA球星Michael Jordan在芝加哥公牛隊時球衣背號組成;1984年至1995年間,Jordan被稱JUMPMAN,而Jordan背號是23,「JUMPMAN23」成為愛好籃球者所認知的Jordan代名詞。
2.「JUMPMAN」飛人圖是以Jordan跳躍動作照片作為輪廓繪製而成,該公司25年前起用來推廣與Jordan有關的商品「Air Jordan」籃球鞋等;「JUMPMAN」商標已和「Michael Jordan」或「Air Jordan」齊名,成為世所周知的商標。
3.該商標與國內將門「JUMP」商標,在澳洲、香港、美國已併存註冊,顯見「JUMPMAN」與「JUMP」非屬近似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旅東公司自1982年即陸續以「JUMP」文字系列圖樣取得多件商標註冊,申請註冊時間比百慕達商耐克公司早;且長期在國內媒體刊登廣告,商品於全台賣場和百貨公司均有販售,已廣為知悉。
2.百慕達商耐克公司未提出「JUMPMAN23」在國內使用資料,也無從證明「JUMPMAN23」商標被國內消費者熟悉;且「JUMPMAN23」和將門「JUMP」商標近似度高,會使消費者誤認為同一家公司的商品。
3.因此,駁回百慕達商耐克公司之訴。

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撤回發明專利申請案退還實體審查費

由於智慧局受限於專利審查人力不足,專利審查期間甚久,很多發明人往往等不及審查結果,技術可能已經過時,此時能不能獲得專利都不重要了。
大部分的發明人都不知道在放棄專利申請案後,可以退回實體審查費,專利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之1明定,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人於智慧局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申請實體審查費。
所以,發明人如果整體考量專利申請案已無申請入要時,可以撤回申請案並退回實體審查費,對經濟也是不無小補的!

2011年4月20日 星期三

AUDI商標案敗訴

AUDI於2009.8.以「Vorsprung durch Technik 」,向智財局申請做為車輛與皮包類的商標,但智財局認為該德文不具識別性,因此駁回。
AUDI提起行政訴訟,智財法院仍判決敗訴。

AUDI說法
1.「Vorsprung durch Technik 」商標是奧迪獨創,藉以凸顯德國車以科技領先,且國人不熟悉德文,一般消費者難以望文生義,因此應具有辨識性;而且歐盟法院2010年初也做出判決,認為該商標具有先天識別性。
2.該公司從1971年就使用「Vorsprung durch Technik」品牌,藉以表彰公司的核心價值;台灣部分則從2008年開始使用,並投入大筆廣告行銷費用,已經成為知名品牌,且在世界智財組織及歐美多國也已註冊。

智慧局的見解
1.「Vorsprung durch Technik」商標翻成英文有「以科技領先」之意,以此註冊為商標,會讓消費者認為僅是標榜商品功\能的宣傳用語。
2.AUDI在國外使用該商標時,也都搭配其傳統的四圓圈商標,在台並幾無單獨使用做為宣傳。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縱使國人不熟悉德文,必須透過查字典等方式才能知道該商標意義,但根據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外國文字之含意若為指定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說明者,則不具識別性。因此,判決AUDI敗訴。

2011年4月19日 星期二

專利法修法動態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2011.4.6.完成專利法修正草案審查,修正後條文共計162條(修正108條,增訂39條,刪除15條)。

本次修正重點
1.開放動植物為准予發明專利之標的,並增訂農民留種自用免責、權利耗盡及與植物品種權交互強制授權等配套規定。
2.增訂非因故意未於申請時主張優先權,及未依時繳納專利年費致失權者,准其申請回復權利之機制。
3.刪除申請人主動申請修正之時間限制,及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得於初審核准審定後30日內申請分割。
4.修正醫藥品或農藥品之專利權期間延長相關規定。
5.增訂並修正專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如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以取得國內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之必要行為及明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等。
6.修正強制授權之事由及核定補償金之規定。
7.修正專利舉發制度,如廢除依職權審查、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舉發案及更正案之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等。
8.明定專利侵權之主觀要件、修正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及專利標示規定。
9.增訂同人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之規定及明定新型專利之更正採形式審查。
10.開放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Icons & GUI)設計、成組物品設計,並增訂衍生設計制度。

2011年4月18日 星期一

100年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開始報名

本年度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於2011.4.20.至6.20.受理報名、7.30.至7.31.舉行考試,簡章及報名請見:http://www.tipa.org.tw/certify/p2-statement.asp
考試類別及科目如下:

專利技術工程類
1.專利法規
2.專利說明書撰實作
3.專利審查基準及實務

專利程序控管類
1.專利法規
2.專利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

2011年4月15日 星期五

TI購併NS

Texas Instruments(TI)於2011.4.4.宣佈已簽署最終協議,將以US$25/股,約US$65億元現金價格,收購競爭對手National Semiconductor(NS)。
TI目前約有3萬種的類比IC產品,NS約有1萬2000種類比IC產品,併購後TI將成為全球第3大半導體廠,在標準型類比IC之市占率將接近20%,通用類比IC 的市佔率更將近30%。

市場的看法
TI與NS的併購案公開後,市場研調機構看法不一。
Gartner:
TI與NS的產品線有不少重疊之處,兩家公司的結合將可提供TI快速成長的機會,不過恐怕無法為TI帶來自家沒有的新產品線,在人才與優勢方面會有互補作用。
Databeans:
兩家公司的產品有不少重疊,但實質的效果在於,他們將結合並擴大彼此的客戶群,讓TI有機會進軍工業應用市場,這樁收購案的主要誘因,是雙方客戶群的結合與NS的銷售團隊。
IHS iSuppli:
收購案將特別讓TI在穩壓器領域稱霸。TI在2010年是穩壓器IC市場龍頭,相關業務營收17億美元,市佔率18.1%,NS則是全球第三大的穩壓器IC供應商,市佔率15.2%。兩家公司的結合,將讓TI的穩壓器IC業務達到24億美元規模,市佔率26.5%。

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Google購買Nortel專利

加拿大知名的電信設備制造商Nortel Networks於2009.1.申請破產,並通過出賣專利、技術和業務為其債權人籌集資金。目前幾乎已出售自全部的業務,為公司的債券人籌集了大約US$30億元的資金。
預計2011.6.進行拍賣約6000件專利和申請中專利,這些專利涵蓋\\\行動電話、PC電腦、無線基礎設施、數位通訊技術、網路廣告和語音技術各領域。
Google於2011.4.4.發布訊息指出將採stalking-horse bid方式以US$9億購買這些專利,

stalking-horse bid
stalking-horse bid的競標方式是賣方在與第一個候選買家達成交易前,先留出規定時間,給其他買家出價競爭的機會。
競購者的出價至少要比Google的首次報價高出US#2900萬元。以後每次出價都要比上一次出價至少高出US$500萬元。
在本案中,Google是此次收購的第一順位買家,但收購最終能否成交,還將以出價高低和法庭最終裁決為準。

Smart的看法
Google這次大手筆以US$9億購買6000個包羅萬象的專利,主要應該是它最近一直被告專利及著作權侵害有關,Google取得相關專利後,除了可用來抑制那些控告Google的業者外,也顯示Google未來可能將跨足到相關產業,尤其是通訊產業。

2011年4月13日 星期三

Apple的新專利

根據AppleInside的報導,Apple提出了一個內置電池的電源轉接器,可在原廠提供的電源轉接器內加裝電池,使用者只需要帶一顆電源轉接器,能找到電源插座時它是充電器,找不到電源插座時,它能用內置的電池提供電力。

20110074360
Title : POWER ADAPTER WITH INTERNAL BATTERY
Filing Date : 2009.12.30.
Application Date : 2011.3.31.
Abstract:
An adapter including an associated battery capable of powering an electronic device. The power adapter typically includes the battery as an integral component that is connected to a plug or other interface capable of mating with a power source, such as a wall socket. Thus, the adapter battery may provide power either to operate the device or charge a battery within (or otherwise associated with) the device even if the adapter is not connected to a power source.

2011年4月12日 星期二

AUDI 的商標案敗訴

AUDI 於2009.8.以「Vorsprung durch Technik 」,向智財局申請做為車輛與皮包類的商標,但智財局認為該德文不具識別性,因此駁回。
AUDI 提起行政訴訟,智財法院仍判決敗訴。

AUDI 說法
1.「Vorsprung durch Technik 」商標是奧迪獨創,藉以凸顯德國車以科技領先,且國人不熟悉德文,一般消費者難以望文生義,因此應具有辨識性;而且歐盟法院2010年初也做出判決,認為該商標具有先天識別性。
2.該公司從1971年就使用「Vorsprung durch Technik」品牌,藉以表彰公司的核心價值;台灣部分則從2008年開始使用,並投入大筆廣告行銷費用,已經成為知名品牌,且在世界智財組織及歐美多國也已註冊。

智慧局的見解
1.「Vorsprung durch Technik」商標翻成英文有「以科技領先」之意,以此註冊為商標,會讓消費者認為僅是標榜商品功能的宣傳用語。
2.AUDI 在國外使用該商標時,也都搭配其傳統的四圓圈商標,在台並幾無單獨使用做為宣傳。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縱使國人不熟悉德文,必須透過查字典等方式才能知道該商標意義,但根據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外國文字之含意若為指定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說明者,則不具識別性。因此,判決AUDI 敗訴。

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牙膏商標寫止痛,註冊遭駁回

棕欖公司在2009.1.以「PRO-RELIEF」向經濟部智財局申請註冊,但2010.3.遭駁回,棕欖公司於是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智財局的處分,亦被判敗訴。

棕欖公司說法
該公司在世界各國販售口腔保健商品時,外包裝都印有此商標,並獲20多個國家同意註冊,並不會使消費者把這個商標,與他們牙膏產品的功用說明混淆;而且智財局過去已經核准許多以「PRO」為字首的商標。

智慧局的見解
棕欖公司的「PRO-RELIEF」在中譯上有「專業止痛」的意思,以此做為商標,會使消費者認為該商品有專業止痛效果,認定商標是該商品的「功\用說明」,根據商標法,不能給予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該商標會使消費者認為商品具有專業止痛效果,具有商品功能說明的意義,依法不能註冊,判決棕欖公司敗訴。

2011年4月8日 星期五

美國公布特別301非例行性調查檢討報告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於2011.2.28.公布特別301非例行性調查檢討報告(OUT-OF-CYCLE REVIEW),列舉違反智慧財產權嚴重之市場包括中國大陸、香港、印度、菲律賓、印尼、俄羅斯、墨西哥等17個國家地區。

2011年4月7日 星期四

Kodak vs. Apple & RIM

Kodak告Apple、RIM的行動產品使用的攝影鏡頭技術侵犯了他們的圖像預覽專利,雖然美國地方法院在2011.1.間裁示,Apple的iPhone與RIM的黑莓機並未侵犯Kodak以較少耗能與儲存空間預覽數位影像的專利技術,但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2011.3.25.仍決議重新檢討這項裁決,預定2011.5.23.對這項糾紛做最後裁決。

Smart的看法
Kodak是一家有131年歷史的公司,自Antonio Perez擔任執行長後,即極積從事專利授權,2010年該公司總共獲取了約US$8.38億元的專利授權費,本案也預估可獲US$10億元專利授權金。
Kodak向投資者宣稱到2013年,每年透過專利授權的營收將達到US$2.5億到3.5億元之間。
再從該公司的營收來看,該公司三大業務中的兩項業務在2010年都虧蝕,這使其年營收下降至US$72億元,相當於2005年營收的一半,這也是為何Kodak這二年積極從事專利授權的原因了。

2011年4月6日 星期三

綜藝節目抄襲

據聯合報載:荷蘭娛樂公司Endemol跨海提告,指控2009年由胡瓜主持《挑戰101》的節目風格、舞台背景、觀眾座位都抄襲在荷蘭、美國等數十個國家播出的《1 vs. 100》節目,控告製作人及主持人違反著作權法,並要求US$200萬元的賠償。
無獨有偶,《POWER星期天》的單元「限時脫逃HIGH到你」也被網友發現:和國興衛視播出的日本熱門綜藝《DERO密室遊戲大脫逃》的「棒之間」單元出題方式雷同,相似度幾乎百分之百。

Smart的看法
今天的這二個例子都談到綜藝節目的抄襲,綜藝節目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是無庸置疑的,重點在什麼行為會構成抄襲?
我國的著作權是採創作保護主義,只要具有獨立創作性,即使二個相同的著作,都各自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以上述二個國內節目而言,如果製作人能證明是自己的獨立創作,即沒有抄襲問題。
著作抄襲的要件為接觸與實質相似,以前述的二個節目而言,實質相似與否很容易證明,只要把相關節目做比對即可。但原告要證明被告曾經接觸過原告的著作,則是比較難的地方,而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原告如何讓舉證責任轉移?是一個很大的挑戰!

2011年4月1日 星期五

Google和解案遭駁回

2004年Google開始執行數位圖書館計畫(Print Library Project),打算與全球5大圖書館合作將所有書籍進行數位化,並推出藏書搜尋服務(Google Book Search)。不過此舉招來出版商的不滿,在2005年相繼控告Google侵犯智慧財產權。
Google於2008.10.與美國出版商協會及紐約著作人協會以US$1.25億元和解,Google承諾,將設立一中立的圖書版權登記機構以補償出版商及著作權人的版稅,並讓使用者在網路上搜尋、預覽及購買相關的書籍。
2009.9.,美國司法部開始介入調查,並建議Google及兩大出版商與著作人協會重新考慮協議內容以解決各界的疑慮,也因此Google重新提出了修正版和解協議(ASA),針對各方疑慮提出解決方案。
美國紐約地方法院2011.3.22.表示,將駁回Google與美國出版商和著作協會達成的書籍和解協議,因為現有的協議內容「將允許\Google在未經版權擁有者同意下,得以逕自利用整本書的重大權利」。「此舉會讓Google享有比競爭對手更多的重大優勢,能在不需許\可的情況下,大批複製版權作品,而且解除的所有權也遠多於協議呈現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