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30日 星期五

Eolas發動大規模的專利訴訟

伊利諾州的Eolas Technologies Inc.在2004年對Microsoft提起US5,838,906號專利的侵權訴訟,索賠US$56,500萬元,並獲判勝訴。該專利是一種自動啟動提供互動和顯示超媒體文件嵌入物件之外部應用軟體的分散式超媒體方法。
2009.10.6.又控告23家知名廠商,被告包括Adobe、Amazon、Apple、eBay、Google、Sun Microsystems、Texas Instruments、Yahoo和YouTube等等。這次的訴訟標的,除了原來的US5,838,906號專利外,又增加了一個延續案US7,599,985號專利。它是一種自動啟動提供互動和顯示超媒體文件嵌入物件之外部應用軟體的分散式超媒體方法和系統。

US5,838,906
Title:Distributed hypermedia method for automatically invoking external application providing interaction and display of embedded objects within a hypermedia document
Filing Date:1994.10.17
Issue Date:1998.11.17.
Abstract:
A system allowing a user of a browser program on a computer connected to an open distributed hypermedia system to access and execute an embedded program object. The program object is embedded into a hypermedia document much like data objects. The user may select the program object from the screen. Once selected the program object executes on the user's (client) computer or may execute on a remote server or additional remote computers in a distributed processing arrangement. After launching the program object, the user is able to interact with the object as the invention provides for ongoing interprocess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application object (program) and the browser program. One application of the embedded program object allows a user to view large and complex multi-dimensional objects from within the browser's window. The user can manipulate a control panel to change the viewpoint used to view the image. The invention allows a program to execute on a remote server or other computers to calculate the viewing transformations and send frame data to the client computer thus providing the user of the client computer with interactive features and allowing the user to have access to greater computing power than may be available at the user's client computer.

US7,599,985
Title:Distributed hypermedia method and system for automatically invoking external application providing interaction and display of embedded objects within a hypermedia document
Filing Date:2002.8.9.
Issue Date:2009.10.6
Abstract:
A system allowing a user of a browser program on a computer connected to an open distributed hypermedia system to access and execute an embedded program object. The program object is embedded into a hypermedia document much like data objects. The user may select the program object from the screen. Once selected the program object executes on the user's (client) computer or may execute on a remote server or additional remote computers in a distributed processing arrangement. After launching the program object, the user is able to interact with the object as the invention provides for ongoing interprocess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application object (program) and the browser program. One application of the embedded program object allows a user to view large and complex multi-dimensional objects from within the browser's window. The user can manipulate a control panel to change the viewpoint used to view the image. The invention allows a program to execute on a remote server or other computers to calculate the viewing transformations and send frame data to the client computer thus providing the user of the client computer with interactive features and allowing the user to have access to greater computing power than may be available at the user's client computer.

2009年10月29日 星期四

ASUS與IBM達成專利交互授權

IBM在2007年認為雙方有關改善電腦電源供應、降溫系統、及電腦叢集(clustering)等專利技術的授權協議,僅至2004年底為止,但ASUS在授權截止日後,仍繼續使用相關專利技術在自家品牌電腦、及為其他廠代工的電腦產品上,明顯侵權,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遞狀申訴。2009.3.ITC認為ASUS並未侵犯IBM擁有的3項專利權,美國華盛頓聯邦巡迴上訴法庭也已駁回IBM提出的上訴請求。
最後,雙方於2009.10.6.達成專利交互授權的協議。

Smart的看法
在本案專利訴訟的策略上,ASUS採以戰逼和的攻擊戰略,於2008年分別在舊金山與聖地牙哥聯邦法院,反控IBM侵犯2件專利權,而隨著IBM指控ASUS侵權的3個專利被ITC認定未侵犯,且巡迴上訴法庭又駁回上訴案之下,面臨ASUS的2件專利侵害訴訟,使IBM己佔下風,而不得不採取和解策略。當然,要以戰逼和,自己也要有相當的武器才行,這個武器除了自己擁有研發能力,能夠做到創新及專利迴避外,還有要強力的專利做後盾,才能打勝仗。

2009年10月28日 星期三

Apple vs. Woolworths


Apple認為澳洲與紐西蘭最大的連鎖超市 Woolworths 於 2008.8.所使用的商標和Apple的蘋果商標十分神似,而向IP Australia提出異議。該商標已廣泛地印在其車輛,超市以及產品上。

Apple的說法
Woolworths整個商標的外型都與其商標十分近似。

Woolworths的說法
Woolworths認為該商標係該公司名稱首字母 W 的變形呈現。

Smart的看法
Apple提出商標異議主要還是市場考量,因為目前Woolworths所提出的商標申請是用在該公司所有的產品上,看似與Apple目前的產品無關。而Woolworths目前雖然只是經營超市,但已經進入了信用卡和手機領域,Apple應該是擔心如果將來有一天萬一Woolworth想要出自己品牌的電腦,音樂播放機或是...,那就會直接衝擊到Apple的現有市場,看來現圶的異議是一種未雨綢繆的行為。

2009年10月27日 星期二

Apple的多觸控專利

市場上幾乎都認為Apple要推出平板電腦已成定局,就連Wall Street的分析師都預估蘋果會在2010年推出觸控式平板電腦以補足iPod touch及MacBook間的產品線缺口,而由Apple所申請的專利,更強化了Apple要推出平板電腦的市場傳言。

US20090249236
Title:CONTACT TRACKING AND IDENTIFICATION MODULE FOR TOUCH SENSING
Filing Date:2009.6.5.
Application Date:2009.10.1.
Abstract:
Apparatus and methods are disclosed for simultaneously tracking multiple finger and palm contacts as hands approach, touch, and slide across a proximity-sensing, multi-touch surface. Identific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intuitive hand configurations and motions enables unprecedented integration of typing, resting, pointing, scrolling, 3D manipulation, and handwriting into a versatile, ergonomic computer input device.

2009年10月26日 星期一

醬油大戰

1976年台宮委託三義醬油廠製作醬油,至2004年雙方合作生變拆夥,為了一幅鬼面圖的商標,台宮與代工的三義醬油廠間的官司一打就是好幾年,三義好幾次都敗訴,甚至二造還在法庭上當場畫鬼面,證明誰仿誰的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本案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如果對方仿冒,品質沒比原來差,不構成損害商譽,因此,將台宮原提告求償178萬,判決三義只須賠償19萬。對於判決結果二造都表示不服,將提起上訴。

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服裝設計的著作權

服裝設計的著作權概分為:設計圖、衣服本身及衣服上的圖案
1.設計圖
服裝設計圖若具有相當之創作性,則符合著作權法所稱之「圖形著作」,於該設計圖完成時,即取得其著作權,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2.衣服
依照服裝設計圖所完成之衣服,則屬依圖實施,非重製之行為,該衣服並非著作或著作之重製物。
3.衣服上的圖樣
衣服上之配色及線條所構成之圖樣、花紋等設計,若具原創性者,則可能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於該圖樣完成時,即取得其著作權,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2009年10月22日 星期四

韓國與中國簽訂MOU

自從中大陸成為世界的工廠及市場後,世界各競相至大陸設廠,韓國公司在陸續進入中國大陸市場後,近來與專利、外觀設計、商標等相關的爭端大幅增加,根據KIPO針對韓國公司所作的問卷調查顯示,2007-2008年中國的侵權案件共33件,占所有件數45%,模仿韓國公司商標的仿冒品大量流通,不僅傷害韓國公司,並且損及品牌價值。
為此,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局長Jung-Sik Koh於2009.6.26.赴中國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CTMO)參訪,並與主管商標保護和法規訂定的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付双建會面,討論兩國間的商標保護和查禁仿冒,並簽訂有關商標審查、自動化和人力資源提升等合作的備忘錄。

2009年10月21日 星期三

韓國與俄羅斯建立專利審查機制

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局長Jung-Sik Koh和俄羅斯智慧財產局(Federal Serv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s and Trademarks,FIPS)局長Dr. Boris Simonov於2009.6.23.在莫斯科舉行的局長會議中達成協議,自2009.11.2.起啟動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s, PPH)。除了開放PPH外,韓、俄兩局局長亦討論在智慧財產權領域支持綠色技術成長的可行性,並同意建立一套加強兩國IPR保護的合作架構,共同致力增加IP人力資源、交換專利資料、研習IPR相關法規與制度等。

韓國與其他國家的PPH
韓國與美國在2008年開放PPH後,韓國申請人取得美國專利所需時間由32個月縮短為不到12個月,大大增加韓國公司的專利競爭力。目前韓國已與日本、美國、丹麥建立PPH,2009.10.將再開放與英國的PPH,並且正在與加拿大和德國洽談開放。

Smart的看法
韓國近年除了在科技上日新月異,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上亦不遺餘力,持續以往,將會是我們的一大勁旅。

參考網站:http://www.kipo.go.kr/kpo/eng/

2009年10月20日 星期二

WIPO提供線上資料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總部2009.7.23.啟動一項由公、私部門合作的新計畫:「發展與創新研究之資料取得(Access to Research for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aRDi)」計畫,免費提供低度開發國家工業財產局、大學和研究機構線上使用特定的科學、技術期刊,開發中國家則可用低廉的價格使用。

aRDi計畫
本計畫是由WIPO和幾個知名的科技文獻出版商共同推出,包括美國物理協會、Elsevier、John Wiley & Sons、國家科學院、牛津大學出版社、英國皇家化學學會、Sage Publications、Springer Science+Business Media及Taylor & Francis。世界衛生組織(WHO)、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FAO)和聯合國環境計畫(UN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則提供建言和專業協助。並輔助目前WIPO開放使用的 PATENTSCOPE專利文獻資料庫檢索服務,幫助開發中和低度開發國家取得並有效利用這些資料。

Smart的看法
aRDi計畫的推動,將幫助開發中國家實現其創造潛能,融入全球知識經濟,但相對的,台灣的競爭優勢將縮小,國內的知識產業應注意其無形的衝擊。

2009年10月19日 星期一

EPO與IEEE在專利與標準上簽訂MOU

EPO法律暨國際事務臨編副局長Wim Van der Eijk與美國電子電機工程師學會標準協會(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ngineers, Inc. Standards Association, IEEE-SA)執行董事Judith Gorman簽署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MOU),以加強兩機構在標準和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合作。雙方同意相互分享技術和標準相關的知識、資訊和文獻,並進行關於標準和智慧財產教育方面的合作,IEEE將促成EPO代表參與所有與IEEE-SA相關的工作小組,並研究是否讓EPO參與其文件管理系統上市前的試用。

Smart的看法
EPO除了與IEEE的合作外,還規劃與其他組織結盟,此舉勢必影響未來IP與創新,是否有助於整體產業發展,值得注意。

參考網址:http://www.epo.org/topics/news/2009/20090723.html

2009年10月16日 星期五

韓國的IP保護策略

韓國為以政府力量統籌智慧財產政策,在李明博總統於青瓦台所主持之國家競爭力強化委員會會議中,提案設立國家知識財產委員會,由總統或國務總理擔任委員長。未來,韓國政府將與民間共同成立知識產權管理公司,以保護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促進其商業化。20009年,韓國政府先出資50億韓元,加上韓國三星電子及LG電子等民間資金,成立200億韓元規模之專利基金。韓國政府決定於5年內設立5000億韓元專利基金,以積極因應外國專利怪物(patent troll)對國內主要資訊產業所提起之專利訴訟,造成產業損失。

Smart的看法
看到韓國的對於保護國內IP的做法,再看看國內的單打獨鬥,未來我們真的又要與韓國有一段落差了!

2009年10月15日 星期四

中日合作保護IP

日本Takara Tomy公司鑑於新產品發售前,中國大陸市場便相繼出現仿冒品,為確保智慧財產權,該公司決定與中國國家版權局轄下之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合作,目前已取得該中心2008.9.19.在日本設立之智慧財產權業務仲介公司「Golden Bridge株式會社」的1%股權(約1,500萬日圓),希望藉該組織的力量,阻止違法玩具繼續在中國蔓延。未來Takara Tomy公司除透過「Golden Bridge株式會社」註冊尚未在中國地區販賣之產品,以確實保障該公司產品之智慧財產權之外,同時亦希望經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介紹,繼續委託民間調查公司積極監控及調查當地工廠的不法行為,一旦發現疑似仿冒品時,將立即請求該中心協助執行立即停產等行政處分。

Golden Bridge株式會社
「Golden Bridge株式會社」係中國首次在國外設立以保護著作權為目的之機構(與PLANET Think Japan公司合資成立),主要業務包括協助日本企業在中國註冊玩具、動畫、遊戲軟體及出版物等著作權,以及對盜版及仿冒品之製造與銷售行為進行調停或協助起訴等內容。

2009年10月14日 星期三

OB原子筆商標侵權

日本「壽」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O.B.office-ball」原子筆,在台灣每年銷售近千萬支。巨煬文具公司先註冊一個與OB筆類似的商標,再委託大陸廠商製造「O.Ball.office-pen」原子筆在台販售。代理商查出後,對巨煬提出侵權告訴。

壽公司的說法



巨煬引進山寨版原子筆,造成正品OB原子筆銷量1年下跌約90萬支,求償商譽損失300萬元。商標侵害部分以每支筆售價10元,查扣150,400支仿冒品,求償1,504,000元,且巨煬得停止使用類似商標並登報道歉。









巨煬公司的說法



商標發生爭議後,立即把有爭議的原子筆存放倉庫,只賣出2,000多支原子筆,且從大陸訂購的原子筆,每支僅獲利1元多,壽公司損失沒那麼大,且巨煬的商標是合法取得,並未損害壽公司的商標權。








板橋地方法院判決

1.巨煬申請的商標是「O.Ball.office-pen Fine 」,但原子筆上是「O.Ball.office-pen」,與壽公司商標「O.B.office-ball」太接近,且原子筆是低價商品,消費者不會太注意商標是否正確,容易造成混淆。

2.巨煬公司侵害壽公司的商標權,賠償1,504,000元,至於其他請求,則因壽公司的營業額並未下降,駁回登報、商譽損失及禁用商標部分。

3.巨煬負責人李○○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Smart的看法

商標侵害與否,端視是否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在本案的判決中發現:即使是合法註冊的商標都有可能侵害別人的商標。

從板院的判決看來,法官對商標權的定位起來傾向是排他權,而非實施權,有了商標權不一定能實施,如果跟他人的商標有混淆誤認之虞,仍可能會被判商標侵害。

以本案來說,如果壽公司先提出商標評定(Invalidation),俟智慧局做出評決撤巨煬的商標註冊後再提侵權訴訟,則可能因為行政程序曠日廢時,屆時己無法恢復其損失。二者做法各有其利弊,歡迎網友共同討論。






2009年10月13日 星期二

小熊維尼的侵權官司

Stephen Slesinger在1930年向維尼熊的創作者A.A. Milne購得小熊維尼在美加地區的獨家銷售權與其他權利。
Stephen Slesinger在1953年去世,遺孀在1961年把這些權益轉賣給迪士尼,換取每年的授權費用。
1991年Stephen Slesinger的後人向法院控告迪士尼公司,宣稱迪士尼刻意把維尼熊與米老鼠的部門營收混在一起,規避掉逾US$7億元的授權費。

洛杉磯地方法院判決
Stephen Slesinger出版公司在1961年與1983年兩度同意把維尼熊的版權移交給迪士尼公司,換取每年授權費用後,已經沒有其他的維尼熊版權可讓迪士尼公司侵犯。既然兩造有明確的合約條文,顯示Stephen Slesinger公司已經把關於維尼熊的所有權利交給迪士尼,因此,不能再聲稱還有任何保留的權益遭到侵犯。
最後判定原告Stephen Slesinger公司無權向迪士尼公司追索高達US$20億元的侵權賠償。

2009年10月12日 星期一

Uniloc vs. Microsoft

Uniloc和其美國子公司在2003年指Microsoft侵犯其專利,該項專利可利用安全軟體禁止無授權用戶使用Windows XP作業系統及Office辦公軟體套裝產品。
2009年初,美國羅得島州聯邦法院陪審團裁定:Microsoft應當向Uniloc和其美國子公司支付US$3.88億元的賠償。
Microsoft隨即提出了上訴,美國聯邦法院2009.9.29.宣判定:Microsoft並未侵犯Uniloc所持有的專利權,並宣佈US$3.88億元的判罰無效。

2009年10月9日 星期五

晶元光電 vs. 飛利浦專利和解

晶元光電與飛利浦Lumileds的專利纏訟多年,雙方攻防有輸有贏,終於在2009.9.24.雙方就智慧財產權上的爭議達成和解協議,同時,飛利浦並將其AlInGaP(四元紅光)LED的技術授權晶電。

產業概況
晶元光電是全球最大的超高亮度紅光LED廠,飛利浦則是第二大,本次授權合作,將有助晶電鞏固在紅光的產業位置。對其拓展超高亮度紅光市場將會有所幫助。超高亮度(UHB)紅光LED的應用領域包括車用、戶外看板等。
晶電日前超高亮度紅光LED的月產能達到3億顆,但整體產能利用率仍偏低,約6成至7成,占營收比重25%至30%。藉由本次授權,不但可提升其產能利用率,亦可提升產值。

2009年10月8日 星期四

LV vs. Google的標侵權案歐盟法律意見書出爐

法國知名品牌LV(LVMH MoetHennesy Louis Vuitton SA)控告Google以LV商標作為關鍵字在網路販售獲利,違反歐盟商標法訴訟案,歐盟最高法院「歐洲法院」佐審官(Advocate General)Miguel Poiares Maduro於2009.9.22.提出法律意見書,認為Google可將受商標法保護的品牌名稱作為搜尋及廣告關鍵字進行銷售。 雖然Advocate General的法律意見不具約束力,但在絕大多數案件的裁判上,歐洲法院法官都會採用其意見。

Advocate General見解
1.Google讓廣告商自行選擇與商標相關的關鍵字,本身沒有侵犯商標權。因為出現什麼商標是由關鍵字決定,這是關鍵字廣告的機制,這一機制只是在Google和廣告商之間有效。因此,使用這些關鍵字不能視為仿冒,且廣告商本人選擇商標對應的關鍵字也不構成侵犯商標權。
2.透過關鍵字廣告搜尋,確實在關鍵字和仿冒品之間建立了某種關聯,但這種關聯也不構成商標侵權。

2009年10月7日 星期三

金絲膏的商標戰

正光金絲膏指控三陽痠痛金絲膏商標侵權,雙方從87年為產品商標起紛爭,在屏東地院、高雄高分院、最高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等互控的刑民事官司,纏訟11年各有勝負。在智財法院更審時,法官以兩家商標「消費者應可分辨」理由,判經銷三陽痠痛金絲膏的三彪科技公司勝訴。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雙方都有相似的橫條色帶,但三彪商標另有「三個實心圓」及「三陽100」字樣;正光是「虎頭盾牌」,兩商標只有「低度」近似,不至於讓消費者難以分辨。
2.其他藥廠也用藍綠橫條色帶,可見藥品界不以此做區別,且三陽將色帶圖樣申請商標註冊,還比正光早。
3.因此判決當初智慧財產局受理正光製藥公司申請評定,決議撤銷三彪科技登記商標的作法有違誤,應准許三彪登記。

正光的商標






三陽的商標











2009年10月6日 星期二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行政院會2009.9.17.通過「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並更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草案,行政院已將此條例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院會通過後,將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法重點
1.過去仲團著作費率僅訂二種,一是單一授權,一為概括授權,未來新增第三種可單曲計費,即利用人只需負擔使用音樂著作的部分費用。
2.集管團體和利用人雙方費用談不攏時,可採用原定的使用報酬率或「原約定」的使用報酬擇一方式作為暫付款支付的標準。
3.目前規定利用人須提供使用清單的法律義務,否則仲團有權終止其契約,但這次修正若以契約排除使用清單者,可以不提供。
4.會員加入仲團只有專屬授權或信託讓與下,才能提出刑事訴訟。

2009年10月5日 星期一

Microchip vs. 義隆 一審判決出爐

Microchip聲稱義隆電生產的編號EM78P152之各式包裝的8位元微控制器(MCU),涉嫌侵害其中華民國第99388號「具有少於N個輸入/輸出(I/O)接腳之N位元資料匯流排寬度之微控制器及方法」發明專利權,於2000年向新竹地方法院提起告訴。
除了提出禁止產銷有關8位元微控制器之外,並向法院請求義隆電需賠償NT100萬元,並不得產銷各式包裝的EM78P152的8位元微控制器等。
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日前作出一審判決,駁回Microchip訴訟案,認為Microchip專利欠缺進步性,違反1994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71條第1款規定撤銷其專利權,不得對義隆電主張專利權。

2009年10月2日 星期五

玉珍齋商標判決出爐

彰化鹿港知名糕餅店「玉珍齋」,從1999年父親黃森榮過世後,家族成員就紛紛鬧翻,母親和三子黃一彬聲稱取得商標專用權與同意書,而接手經營鹿港老店。引發長子黃一舟和二兒子黃一栩不滿,黃一舟認為同意書是偽造的,於是對簿公堂官司纏訟10幾年。

二敗俱傷
2008年最高法院判決,黃家6名子女和母親都能繼承「玉珍齋」的商標。彰化地方法院也認為之前母親黃盧清秀和3子取得的商標專用權登記為不合法,判決他們必須撤銷。

2009年10月1日 星期四

Nokia商標被駁回

芬蘭商諾基亞西門子網路公司,以一組英文字UNITING COMMUNITIES,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使用在電腦等4大類數十種商品及服務,遭核駁後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裁定,諾基亞西門子上訴駁回。

智慧財產局見解
諾基亞西門子的UNITING COMMUNITIES不具識別性。

智慧財產法院
判決諾基亞西門子的UNITING COMMUNITIES不具識別性。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支持智慧財產法院不具識別性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