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專利訴訟和解的比率非常高,很大的原因是訴訟費用很高,一件專利訴訟案的平均訴訟費用超過US200萬,於是很多被告在權衡輕重後選擇和解,這也讓NPE有恃無恐的發起訴訟。
也許讀者會認為可以要求敗訴的原告支付訴訟費用啊,美國的訴訟費用分擔原則,是當事人自行負擔原則,因此不論訴訟最終勝敗為何,當事人都應自行承擔其訴訟費用,不得向敗訴的一方請求負擔訴訟費用,只有在例外(exceptional)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准許勝訴方獲得合理律師費用。
至於什麼是例外情況?在CAFC的判例中傾向嚴格的標準:
Forest
Laboratories v. Abbortt
Laboratories案,請求他造支付訴訟費用的一方當事人,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應以清楚且明確的證據,證明其請求確屬例外,且由他造負擔律師費用有助於防止極端不公平的情事。
Brooks
Furniture Mfg
v.Dutailier案,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勝訴的被告若欲請求提告的專利權人負擔律師費用,必須以清楚且明確的證據證明原告有下列情事之一:
1.原告與訴訟有關的不當行為已達到可獨立受懲戒程度的重大不當行為
2.原告所提起的侵權訴訟係基於主觀的惡意且客觀上毫無根據。
在這樣嚴格的標準下,間接讓被告處於挨打的局面,開始有了要求敗訴的原告負擔被告訴訟費的聲音出現。眾議院也提出創新法案,要求敗訴的原告應負擔被告的訴訟費用。
在立法完成前,美國最高法院卻有二個判例推翻了以往的見解:
Octane
Fitness v. Icon Health &
Fitness案,最高法院認為CAFC的判斷標準過於嚴苛,讓原本極富彈性的法條,變成毫無彈性的框架限制,例外情況應依兩造當事人的實體主張強度與訴訟是否合理的情況而定,應由地方法院運用其裁量權依個案與整體判斷原則來決定該案是否屬於例外情況。
對於CAFC主張一造應負清楚且明確的舉證責任的要求,最高法院也認為:專利法第285條並未課主張的一造如此高的舉證責任,且最高法院在其他訴訟費用負擔的判決中,也未要求此等最高的舉證責任,因此,應回歸民事訴訟的一般舉證原則,也就是原告只需負擔優勢證據之舉證責任。
Highmark v. Allcare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s案,最高法院也是認為:由於地方法院對案件有較深入的了解,故更適合於決定訴訟費用負擔的問題,因此上訴法院對於地方法院有關訴訟費用的裁量應加以尊重,只能用濫用裁量權的標準加以審查,而不能自行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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