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1日 星期四

Patent Litigation Study

PWC在2014.7.發布2014 Patent Litigation Study,在研究報告中發現:專利侵權訴訟在2013年出現緩和的跡象,2013年出現最高的賠償是US2億元,近4年的平均損害賠償逐漸減少至US430萬元。
從專利控告成功率分析,一般公司(PE)成功率也僅有35%,NPEs公司僅達25%,進入判決(summary judgment)的成功率,PE公司成功率也僅有10%,NPEs公司僅達3%。
在取得損害賠償金上,NPEs平均是US850萬元/案,PE公司是US250萬元/案。從產業別分析,消費產品有75案,損害賠償金約US220萬元/案,而通信領域僅有24案,其損害賠償金高達約US2,230萬元/案。

參考網站
http://www.pwc.com/us/en/forensic-services/publications/2014-patent-litigation-study.jhtml

2014年7月30日 星期三

Google推動成立LOT Network

為降低受到專利蟑螂(patent trolls)提起專利侵權訴訟風險,Google Inc.、SAP AG、Canon Inc.、Newegg Inc.、DropBox, Inc.、Pure Storage Inc.、Asana等7家公司於2014.7.宣布成立License on Transfer Network(LOT),參與公司將其所擁有的特定專利放入LOT Network、並成為交互授權協議所涵蓋的授權標的,讓其他參與公司可以獲得前述專利的免權利金授權,但此一授權僅在擁有該專利之參與公司,將該專利移轉給其他並未參與協議之公司時才開始生效。
這個以專利權利移轉做為生效要件的交互授權協議,讓參與LOT Network的公司,在其他參與公司將其專利移轉給以主張專利權利為主要營利手段的專利授權公司(patent assertion entities, PAEs)時,可以立即獲得授權而免於受到獲得該專利權利之PAEs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風險。但若參與公司並未移轉其所擁有之專利權利,則交互授權並不會生效,而該參與公司自身仍可行使其專利權利。

交互授權協議之生效要件的例外:
1.專利權利移轉行為是發生在LOT Network參與公司之間
2.權利移轉為合法之公司併購或分割行為的一部分
在專利權利移轉後而生效之專利授權,在身為被授權人之LOT Network參與公司對專利權利受讓人提起攻擊性專利侵權訴訟時,專利權利受讓人可以採取所謂防禦性終止授權(defensive termination)之動作來終止前述授權。

2014年7月29日 星期二

拆封授權條款

我們在買軟體時,常常會在包裝盒上看到一些文字,而且業者會註明本產品一經拆開包裝,視同購買者同意包裝上所附授權契約之一切條款,購買者務必詳閱後再行開封。
大多數的消費者都不會去看這些密密麻麻的文字,這些文字在做什麼呢?其實這就是所謂的拆封授權條款(Shrink-Wrap License Agreement),軟體者為了限制消費者只能在一定授權範圍內使用,而將授權內容事先印在包裝上,消費者拆開包裝即視同同意這些授權條款。
美國在早期也不承認拆封授權條款,直到1996年ProCD vs. Zeidenberg案,才對拆封授權條款的合法性訂出標準:
1.包裝上明白指出軟體使用需受拆封授權條款限制
2.消費者有足夠機會閱覽該授權條款的內容
3.消費者不同意該授權條款,具有得退還軟體並取回價金的權利

我國的著作權授權則是在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授權人得限定一定之利用方法為授權,但並未明文規定拆封授權。拆封授權條款則透過消費者保護法以定型化契約來保障。

2014年7月28日 星期一

ucc商標案

環球水泥於2000.3.以UCC collection及圖,指定使用於五金零售批發、建材零售批發等服務,並聲明collection不在專用之列,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智慧局審查後准列為註冊第1450217號商標。
日商UCC控股公司隨即以環泥商標,違反商標法規定不應准予註冊為由,向智慧局提起異議。智慧局在2012.1.間審定為異議不成立。日商UCC控股公司不服,遂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2012.12.27.認為兩公司的商標,在主要部分即UCC這三個外文字上是有近似,但因字型不同,加上環泥的商標在UCC下方尚有collection英文字,消費者不致於有混淆誤認是同一公司或集團的商標情況,因而判決ucc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2013.6.14.認為ucc已是20多年的著名商標,且兩公司的商標主要部分ucc成近似,UCC且並不是習見的外文字,商品服務性質固然有所不同,但消費者可能混淆誤認為同一集團所提供的不同服務,有減損日商UCC商譽的可能,因而發回更審。

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
2014.1.2.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仍認為二商標雖然近似,但近似程度不高,且商品性質不同,還是判定ucc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2014.6.19.認為ucc為著名商標,環球水泥的商標有減損ucc商譽之虞,因而判決智慧局敗訴,應撤銷環泥商標。

2014年7月25日 星期五

Apple新的手機解鎖功能

手機已經變成人們的第二部電腦,重要的資料都放在上面,也因此大家愈來愈在意它的安全性,螢幕加鎖是目前解決的方式,但是,解鎖的方法可不可以簡單化呢?
Google在2014.6.的Google I/O大會上,透露下一版的Android系統版本將給予用戶依據他們的所在位置,以多種方式解鎖手機。
而Apple也不遑多讓,從USPTO公開的博利資料也可以發現:Apple正在申請一個專利,可以讓用戶依照不同的手機使用位置地點,自訂手機的層級與解鎖方式。
也就是說,未來iPhone 將能夠依據網路訊號、GPS來辨識用戶常活動的區域,系統再根據所在地區,調整安全級別來解鎖用戶的手機。例如在家裡可以設定不需要密碼,直接使用手機,或設定簡單好記的密碼解鎖;經常前往的地方例如公司,以指紋或簡單的代碼辨識來解鎖;而遠距離的或人多的場所,設定較高的安全門檻來解鎖。

US20140187200
Title : LOCATION-SENSITIVE SECURITY LEVELS AND SETTING PROFILES BASED ON DETECTED LOCATION
Filing Date : 2012.12.31.
Application Date : 2014.7.3.
Abstract :
The security level and/or other device behavior, configurations, or settings on a mobile device can be modified based on the location of the mobile device. The location of the mobile device can be determined by analyzing location aspects present at a location, where any parameters or attributes of a location that can assist in identifying a particular location may be used as location aspects. In a setup process, the mobile device identifies available aspects at a location and can use the available aspects to determine a location context associated with a location. In a use example, the device identifies available aspects at a location and determines whether the available aspects match a previously defined location context. If the available aspects match the previously defined location context, device behavior, configurations, or settings on a mobile device can be modified.

2014年7月24日 星期四

歐盟處罰藥廠延後協議行為

一般藥廠都會利用將到期專利來開發學名藥,而專利藥廠為了打壓學名藥廠,往往會在學名藥開發成功準備要上市時,就提出專利侵權,利用專利訴訟延後學名藥的上市時間。
於是,學名藥廠為避免被趕出市場,而原藥廠也避免學名藥廠搶佔市場,雙方就會選擇和解,同時,原藥廠以專利藥年營收20%付給學名藥廠,以換取學名藥延後上市時間。
歐盟認為藥廠此種作為,將造成病患無法享有較低價藥品,同時使醫療成本居高不下,因而反對專利藥廠行使這種兩手策略(two-pronged)。
2014.7.9.歐盟競爭事務執委會以串通延後協議行為(Pay-to-delay deals)而影響推出較便宜的高血壓治療藥物為由,處罰專利藥廠Les Laboratoires Servier及5家學名藥廠共4億2770萬歐元。
其中主謀Les Laboratoires Servier被罸3.31億歐元罰金,其他串通學名藥製藥公司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td.則遭罰1560萬歐元、斯洛維尼亞最大製藥商Krka Group d.d.因藥物拖延協議遭罰1000萬歐元、Mylan Laboratories Ltd.與其母公司Mylan Inc.總共要付1720萬歐元、Unichem Laboratories Ltd.和旗下事業Niche Generics罰金總額達1400萬歐元、Lupin Ltd則遭罰4000萬歐元。

2014年7月22日 星期二

美國AIA實施後的分析評估

美國專利改革法案(AIA)於2011.9.16.通過,自2012.9.16.起實施領證後複審PTAB(post-grant review)、多方複審IPR(inter partes review)及商業方法複審CBM (covered business method review)等制度。希望藉此簡化專利申請程序,降低法律糾紛成本,加快專利成果的轉化過程,有助於發明者和企業家更快投入新的發明創造。
Kenyon & Kenyon LLP公司統計USPTO的資料發現:自2013.10.至2014.7.間,在美國提出IPR最多的是Samsung共35案,其次是Gillette的33案、Intel的30案,提出CBM的只有Apple及Google分別有13案及7案。

參考網站
http://interpartesreviewblog.com/ptab-warriors-top-10-petitioners-inter-partes-covered-business-method-review/

2014年7月21日 星期一

Macronix v. Spansion

旺宏(Macronix)與Spansion自2006.3.迄今即在美國地方法院及ITC互告不斷,其中有5案在地方法院、4案在ITC,由Macronix發起的有4案、Spansion所發起的有5案,系爭產品包括:車用零件、娛樂資訊、通訊節點、無線區域網路控制器、網路閘道系統及其他相關裝置IC。
Macronix在2014.7.9.又發布訊息,已於德國對Spansion及其下游客戶Harman Becker Automotive Systems GmbH、Ruckus Wireless, Inc.及 Polycom GmbH等公司,提出非揮發性記憶體(non-volatile memory,NVM)的專利侵權訴訟。
Macronix與Spansion為什麼這麼急著互告呢?從市場面就很容易看到答案了。這2家公司都是做NVM的,而隨著數位相機、智慧型手機與消費性電子產品的大量使用,甚至未來的穿戴式及車載市場,NVM的使用量在未來幾年預期將會大幅成長。
從整體市場看,根據BCC Research的市場調查報告顯示:Flash Memory的全球市場,將從2013年的US301億元,預估到2018年將達US439億元。
再從2家公司的市占率來看,在2009年Q1時,Spansion排名第2、市占率約40%,而Macronix排名第4、市占率約6%,到了2013年,Spansion依然排名第2,但市占率已降為21%,而Macronix則排名第3、市占率約15%,2家距離拉近。
由市場的消長分析,不難發現為什麼Spansion要這麼積極的出手,而Macronix在美國也有超過2700件的專利,才能在這場戰役中未落下風。

2014年7月17日 星期四

美最高法院判決雲端串流違反著作權法

ABC、CBS、NBC、Fox於2014.1.控告雲端串流公司Aereo利用天線截取空中電視訊號,再以網路傳流方式,將電視節目傳送到使用者的裝置上的服務屬於公開播送,應向電視公司支付轉播費,否則即違反著作權法。
美國最高法院於2014.6.25.做出最後判決,以6比3判決Aereo敗訴,認定Aereo攔截電視臺服務提供雲端串流影片服務,高度雷同有線電視臺,違反聯邦著作權法,必須向電視臺支付轉播授權金。
對於Aereo提供服務的技術方式,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的公開播送,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有不同的看法。

Aereo的business model
Aereo提供使用者租用Aereo微型天線,以接收電視臺的訊號,再利用串流技術傳輸到個人電腦、智慧型手機。
Aereo認為他的技術如同家戶裝的小耳朵天線,只是現在Aereo將天線轉成網路、提供電視節目的雲端儲存服務,和Dropbox、Google Cloud服務並無不同,僅提供個別消費者使用,並未涉及公開播映,因此未違反著作權。

贊成判決的見解
Aereo提供的服務和有線電視(Cable TV)高度相似,因此Aereo在傳送有版權的電視節目時,根據1976年制定的《聯邦著作權法》,應該要限制其傳送廣播電視節目的資格,也就是需要另外支付轉播費用。

反對判決的見解
Aereo如同一家提供借閱\複製品服務的商店,使用者可以自行選擇收看的節目內容,未來對於Aereo服務是否和有線電視相似的爭議,還會持續,就算業務上有一定程度上的類似,但主張著作權法並非一定要完全禁止雲端串流服務。

2014年7月16日 星期三

美國專利訴訟的統計

Lexmachina在2014.6.25.公布一份Patent Litigation Damages Report,針對美國聯邦地院於2000至2013.12.31.止所審理的專利訴訟案件中,已完成審理(case terminated)共計36,629專利案件,進行損害賠償分析。
統計結果顯示:這14年間的36,629專利案件中,僅有708案(佔總體約1.9%)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約US150億元,賠償範圍包括:賠償損失(130億)、費用(10億)、訴訟成本及利息等,每案平均賠償金額約US40萬元。
前10大賠償訴訟案件中,只有3件超過US10億元的賠償,至於訴訟費用,也僅14案的勝訴方獲判賠律師費,總計約US3440萬元。從法院分析,判勝訴方獲賠律師費金額最高的是紐約南區法院。
在賠儅金請求上,14年以來贏得超過US6000萬元賠償金的事務所有3家:
Caldwell Cassady & Curry共7案,獲賠償金約US8100萬元
Stokes Roberts & Wagner共6案,獲賠本生意金約US7360萬元
Haar & Woods共5案,獲賠償金約US6700萬元。

參考網站
http://pages.lexmachina.com/Damages-Report.html

2014年7月15日 星期二

專利師法要修訂了

據智慧局統計,目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有10,200人,領有專利師證書者為420人,而近三年有執業者則為632人。專利師法自2008年實施後,智慧局從去年開始研擬修法,經過3次公聽會後,修法重點如下:
1.考試及格後,必須完成職前訓練合格,始得領證。
2.可受僱於法人,並得受委任辦理:非專屬業務之行政爭訟、侵害鑑定、諮詢等其他專利業務。
3.二年內未完成一定時數訓練,將處以停業處分。
4.牌照出租及不實招攬業務者,分別增訂2年以下刑事罰,及處以10-50萬元行政罰鍰。
5.未具資格卻受委任辦理送件申請者,修正為3年以下刑事罰。
6.冒稱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將處3-15萬元行政罰鍰﹔於停業處分期間繼續辦理者亦將處6-30萬元的行政罰鍰。

2014年7月14日 星期一

依法令舉行的考試試題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7月初高普考熱烈的展開,坊間也有很多高普考的考古題解題,於是衍生一個問題:補習班可不可以把高普考的題目拿去編輯成冊來賣?可不可以把試題出題解來賣?
在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中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什麼是依法令舉行的考試?依法令指的是依我國法令而言,不包含外國法令在內。
所以,考選部公布的考試試題,如果是屬於高普考、特考或專門職業考試等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由於該試題依法令舉行的考試試題,因此,依著作權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以,坊間利用此試題作成書籍或光碟等販賣,不會有著作權的問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但是,如果不是依我國法令舉行的考試,例如托福考試、補習班的試題,其試題仍可能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任何人如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除非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都應取得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才可以利用,否則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2014年7月9日 星期三

商標的使用

台朔汽車公司於2001.3.以台朔汽車公司標誌圖商標,指定使用於汽車、車輛變速箱、觸媒轉換器等20項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獲准。
2003.11.北汽福田汽車以該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一直沒有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該商標已滿3年為由,向智慧局申請廢止該商標權並獲准,台朔汽車遂提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智慧局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台朔汽車的說法
從2006年間起迄今,均授權台宇公司使用台朔商標於車輛與其零組件的製造、銷售、維修及保養業務。

智慧局的說法
商品標籤所標示的台朔圖形,其下以外文FORMOSA緊密相連,其整體予消費者的印象,應屬外文與圖形相結合的聯合式商標,其與台朔商標僅為單純的台朔圖形仍有區別,不應該把它當作同一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
台朔汽車將台朔商標全部圖樣結合外文FORMOSA,消費者均可與台朔商標原先註冊的圖樣產生連結,可正確辨識商品的產製來源。

Smart的看法
很多業者申請專利後,往往會忽視商標使用這件事,這個案件提醒我們幾件事:
1.商標申請後可以不使用嗎
2.授權算不算商標使用
商標法第63條第2款規定:商標無重大事由停止使用已滿3年,即構成商標廢止的要件,但是授權他人使用,也算是使用,以本案來看,台朔汽車將商標授權給台宇公司,也算是商標有在使用。

2014年7月8日 星期二

Microsoft的Android專利

號稱免費的Android系統,卻要向Apple、Microsoft繳專利權利金,也許很多人在納悶,根據arstechnica網站的報導,Microsoft持有310項與Android平台使用技術有關專利,其中127項專利已用於現有Android平台,也有73項專利為Android平台所必備技術。
這310項專利,包含ex-FAT、RDP、EAS等技術的專利,也包含3G、4G通訊規格技術專利,其中有部分專利內容源自正式收購的Nokia。
由每部使用Android的平台都要付給Microsoft約US15元的權利金來看,光是Android平台每年就能為Microsoft帶來US10億多元的權利金收入。

參考網站
http://arstechnica.com/tech-policy/2014/06/chinese-govt-reveals-microsofts-secret-list-of-android-killer-patents/

2014年7月7日 星期一

新加坡探討3D列印的管制

3D列印是目前最夯的產品,號稱第三次的工業革命,什麼都可以印,但是,新加坡已經在思考3D列印帶來的智慧財產權及維安問題。
3D列印採用加法製造的生產模式,固然把以前不可能做到的事,都變成真的,但是,它所列印的東西是不是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設計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將會是隨之而來要面臨的議題。

2014年7月4日 星期五

IAM發布2014年全球1000領先專利人員

Intellectual Asset Management以超過1,500人次的電話訪談,對律師事務所、專利代理人和企業內部律師進行調查,於2014.6.12.發佈IAM Patent 1000: The World’s Leading Patent Practitioners ,供業者可以到上面去找律師事務所、專利代理人,相關資料請見該網站:http://www.iam-magazine.com/patent1000/rankings/

2014年7月3日 星期四

ITC 2013年調查統計

根據ITC在2014.6.10.出版的337調查報告統計,2013年ITC的訴訟案件由2012年高峰的69件減少為42件,訴訟標的大多為高科技產品,以電腦與通訊產品的34%為最多,其次為消費性電子產品15%,LCD/TV則是訴訟量下降最快的產品,從2011年15%下降至1%,訴訟案件上升最快的是藥品/醫材類的專利,2011年時其訴訟案件數僅占1%,2013年已成長到14%,這個產業的廠商應該要注意了。
至於具有爭議的NPE議題,ITC的報告將ITC分為2類:第1類的NPE指的是具有研發成果但不從事產品生產的發明者、大專院校、新創公司或一般公司,第2類的NPE則是不從事產品生產,而只是購買專利或專事專利訴訟的商業模式。
從2006.5.15.eBay案宣判後,截至2014.Q1止,第1類NPEs的訴訟案有34案(約占10%),第2類NPEs則有33案(約10%),二者的訴訟案件數沒有顯著差異。
ITC調查的案件中46.4%最後是以和解收場,和解的案件中NPE的案件占39.3%,其中第1類NPE占30.3%、第2類NPE占50%。

參考網站
http://www.usitc.gov/press_room/documents/featured_news/sec337factsupdate2014.pdf

2014年7月2日 星期三

歐盟對SEP的認定

SEP一直都是個具爭議的議題,因為每一個SEP專利在市場都具有阻礙或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為了避免SEP的權利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2011年已經達成共識,權利人必須遵守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條款規範。
在Motorola Mobility vs. Samsung Electronics案中,歐盟執行委員會認為:禁制令(injunction)是專利侵權的合法補救措施,但禁制令可能引發專利權濫用議題,必須要滿足以下2個條件才能核發禁制令:
1.SEP專利持有人簽署承諾遵守FRAND條款
2.在的接受被授權人有意願訂立依據FRAND條款下之授權

參考網站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SPEECH-14-345_en.htm

2014年7月1日 星期二

德國的專利法院制度

相較於我國設有智慧財產法院,德國也設有聯邦專利法院,它是在1961年設立的,主要審理德國專利商標局之專利權無效(Nullity)上訴、異議(opposition)上訴、及專利申請核駁上訴,專利法庭的管轄權僅及於有關智慧財產權之授權和有效性之問題。至於涉及民事侵權糾紛,則由普通民事法院來處理。角色看起來有點像我們的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