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日 星期三

台日將實施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

專利法規定: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申請人應將該生物材料寄存於指定的寄存機構。
因為專利採屬地主義,所以要在各地辦理註冊,因此,就發生要在各申請國重複寄存的問題。
為解決這個重複寄存的問題,如果是布達佩斯條約的會員國,就可以在布達佩斯條約所承認的任一個國際寄存機構寄存該生物材料,即可多國申請,而不必在各國重複寄存。但因我國並非布達佩斯條約的會員國,所以無法請求分讓寄存在國際寄存機構的生物材料。
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於2014.11.20.就臺灣與日本專利生物材料寄存相互承認簽署合作備忘錄,智慧局也將於簽署後公布臺日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作業要點,未來無論是日本人來我國申請專利,或者我國人去日本申請專利,都只需就近在地寄存,而不必重複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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