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30日 星期二

翻拍車站大廳掛的照片是否侵害著作權

報載雄獅旅遊的導遊在阿里山跨年時,隨手拿起相機翻拍3張掛在火車站內的雲海、日出、晚霞等照片PO在自己的部落格,結果被原著作權人發現,而控告他侵害著作權。
照片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是無庸置疑的,翻拍他人的照片為一種重置的行為,將侵權的照片上傳至blog又是一種公開傳輸的行為。
但是,檢察官是怎麼看的呢?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認為,依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在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非為了展示或販賣而重製,才會侵害著作權,因而以不起訴處分。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