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1日 星期四

從Wii到Zii

在2009年的最後一天,談點有趣的議題。
任天堂在遊戲機Wii大賣之際,又註冊了17個與Wii類似的新商標:「Bii」、「Cii」、「Dii」、「Fii」、「Gii」、「Oii」、「Pii」、「Qii」、「Lii」、「Nii」、「Rii」、「Tii」、「Uii」、「Vii」、「Yii」、「Xii」、「Zii」。

Smart的看法
任天堂的用意是什麼?大家都在猜,不過可以肯定的是一定跟它未來的新一代遊戲機有關。智慧財產權如果不要只從法律的角度去看它,有的時候可以,還真的可以從一些蛛絲馬跡中,看出企業未來的經營策略。

2009年12月30日 星期三

SFLC控告家電業者違反GPL授權

軟體自由法律中心(SFLC)向美國地方法院對Best Buy、Samsung、Westinghouse、JVC、Western Digital、Robert Bosch、Phoebe Micro、Humax USA、Comtrend、Dobbs-Stanford、Versa Technology、合勤(Zyxel Communications)、Astak、以及GCI Technologies等14家消費電子業者提出侵害版權的法律訴訟。指控這些業者所銷售的產品中,使用了BusyBox等FOSS軟體(開放暨自由源碼軟體),但違反GNU GPLv2 (通用公共授權第二版)授權條款。

GPLv2
任何人均能檢視、修改、並免費使用軟體,但須遵循將原始碼提供給客戶的條件。

2009年12月29日 星期二

Apple的保固標籤專利

Apple提出一個技術,在該公司產品貼上一個簡單的標籤以提供產品是否被打開或竄改的證據,如果標籤有被撕過,蘋果就可據此拒絕提供保固,這個技術未來可能為電子產品製造商省下相當程度的支出。電子產品製造商最希望知道產品是否被修改或私自打開過,如此就可不必為該產品提供保固,如果缺乏證據,製造商往往得為這種產品提供保固,這個專利將可解決廠商這個問題。

20090301633
Title:TAMPER RESISTANT LABEL FOR DETECTING DEVICE OPENINGS
Filimg Date:2008.8.1.
Application Date:2009.12.1.
Abstract:
A tamper resistant label adapted to indicate whether a device has been opened is disclosed. The label can be flat and flexible, having a first distal end with an adhesive substance on its top side and a second distal end having an adhesive substance on its bottom side. The first distal end can be affixed to a first object, while the second distal end can be affixed to a second object separate from the first object, with the first and second objects then being coupled together to form a single device. The adhesives can render the label difficult to remove. A middle portion between the first and second distal ends can include one or more directional changes therein such that the entire label does not lie in a straight line. A substantial opening of the single device can then tear or damage the label, indicating that an opening has occurred.

2009年12月28日 星期一

Apple vs. Nokia

繼Nokia於2009.9.22.向美國特拉華州聯邦法院控訟,指稱Apple的iPhone手機侵犯其10項專利權後(見http://km-ip.blogspot.com/2009/11/nokia-vs-apple.html),Apple也不甘示弱,於2009.12.11.也向法院控訴Nokia侵害其13項專利,並宣稱,NokiaS60、NokiaE71、Nokia5310等產品的規格,皆盜用了其專利。
Smart的看法
由Nokia與Apple的訴訟,可看出典型的專利戰,其後續發展值得持續關注。

2009年12月25日 星期五

SONY的新專利




繼任天堂的Wii引領風潮後,SONY也準備推出相關產品,這可由SONY的專利上看出端倪。SONY在一份專利中列出了多種模組式設計的棒型遊戲機操縱器。這些控制器除了具備無線連接功能之外,還具備振動功能,可檢測加速度,揮動方向,並內置磁力計。


20090305787

Title:GAME CONTROL PROGRAM, GAME CONTROL METHOD, AND GAME DEVICE

Filing Date:2007.4.10.

Aplication Date:2009.12.10.

Abstract:

highly amusing game apparatus is achieved. A game apparatus controls a game where a character operated by a user and an opponent character play ball to compete against each other by hitting a ball. When the user instructs the hitting of the ball by pressing a button of a controller, a hit control unit determines the timing at which the ball is hit by the character and the type of shot according to which button has been pressed by the user. When a parameter indicating the timing of hitting the ball, height of the ball, balance of the character, position of the character and distance between the character and the ball, or athletic ability of the character lies outside a predetermined range in which normal hitting is performable, the hit control unit changes the type of shot from the determined type of shot to another type of shot favorable to the opponent character.

2009年12月24日 星期四

Rambus與歐盟Antitrust達成和解

數家官方機構指控 Rambus 明明欲替其發明申請專利,但未通知產業標準制定團體,待業界採用其規格作為標準後,又挾持專利權,要求生產 DRAM 的企業需付費才能獲准使用該專利。Rambus 目前對使用此科技的公司收取 3.5% 的權利金。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 (FTC) 在 2006 年控訴 Rambus 的策略違反Antitrust,然而聯邦上訴法院卻支持該公司立場,於是FTC 撤銷此案。歐盟則在Rambus 公司同意降低 DRAM 科技之權利金至 1.5% 下,接受的和解提議。

2009年12月23日 星期三

鱷魚大戰


龍巧公司於2006.6.7.申請鈕扣鱷魚商標,207.5.1.獲智慧局核准公告。



2008年法商LACOSTE公司發現,龍巧的商標與該公司在台註冊的15種鱷魚商標相似,於是向智慧局提起異議,智慧局審定為異議不成立,經訴願後,也遭駁回。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兩公司的商標,的確有使消費者誤認是同一公司,或關係企業授權使用的同一或類似商品,會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
2.智慧局准予註冊,且對LACOSTE公司提出的異議也作成「不成立」的審定,於法未合,而經濟部訴願委員會也未加指摘而予維持,並不妥適。
3.因此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法商LACOSTE請求應作成撤銷龍巧商標註冊的處分,應予准許。本件仍可上訴。

2009年12月22日 星期二

行政院會通過專利法修正草案

2009.12.3.行政院第3173次會議討論通過經濟部提報專利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法方向
1.配合產業發展需要
(1)開放動植物專利,以鼓勵農業科技研發,使基因改造之動植物可取得專利權
(2)增訂藥品實驗研究免責規定等
2.推動國際調合
(1)配合WTO修正TRIPS,增訂有關公共衛生議題之規定
(2)修正補正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法定期限、增訂非因故意延誤法定期間者,可申請回復之規定,以及擴大優惠期主張之適用等。
3.因應審查實務需要以健全審查機制
4.強化專利權保護,修正專利侵權相關規定

2009年12月21日 星期一

專利規費即將調整

智慧局修正「專利規費收費準則」,預定自2010.1.1.起施行。本次專利規費調整,修正重點如下:
1.發明專利申請案應依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數逐項收費:申請專利範圍之基本請求項數設定為10項,請求項數於10項以內者均收取基本費新臺幣(以下同)7,000元,超出10項之基本項數者,每項收取800元。
2專利年費:
(1)發明部分,第7年至第9年每年減收1,000元;第10年以上每年減收2,000元。
(2)新型部分,第4年至第9年每年減收1,000元,第10年以上參照第7年之金額,減收新臺幣10,000元。
(3)新式樣部分,第4年至第6年每年減收1,500元,第7年以上每年減收4,000元,第10年以上參照第7年之金額,減收新臺幣13,000元。

2009年12月18日 星期五

申請專利範圍的限縮

2001年間,捷揚光電公司以「文件相機的結構」,向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獲准,並在公告期滿後,獲發專利證書。隨即遭圓剛科技以「不具進步性」向智慧局舉發捷揚所獲專利違反專利法規定。捷揚於是分別在2005、2006年兩次提出專利申請範圍更正。但智慧局仍在2008.7.審定圓剛的舉發成立,並作成撤銷捷揚專利權的行政處分。捷揚遂提出行政訴訟。

捷揚的說法
請求項記載液晶顯示器的上位概念技術特徵,在發明說明中敘述該液晶顯示器,是指液晶監視器,屬下位概念技術特徵。將原請求項中記載液晶顯示器用語更正為說明書中所載的液晶監視器,屬於申請專利範圍減縮事項的例示規定。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專利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允許專利權人在合法範圍內提出更正。捷揚提出的更正,將專利範圍由相機本體超過底座及相機本體不超過底座兩種實施態樣,放棄其中一種,僅保留相機本體超過底座一種,這是將原涵蓋範圍予以窄化,並無實質擴大專利範圍,或與更正前不同的情事。
2.智慧局沒有在舉發審查過程中准予捷揚的更正,已經不合法,卻仍依捷揚原公告申請專利範圍據以審查,而審定舉發成立,並撤銷其專利權,其處分於法不合;而訴願決定沒有糾正,也有違誤。
因此判決,經濟部應撤銷舉發成立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另依判決的法律見解重為適法的處分。

2009年12月17日 星期四

Kodak將OLED部門出售給LG

Eastman Kodak於2009.12.4.宣布:為強化財務體質,該公司將把OLED事業體相關資產全部賣給LG集團,但柯達未來旗下產品仍可繼續使用該OLED技術。

Kodak的其他授權
Kodak曾於2007.5.23.與奇美電、奇晶光電簽訂交叉授權合約。奇晶光電計畫在小尺寸行動顯示面板(應用於手機、數位相機)採用柯達的主動矩陣式OLED技術以及相關專利材料。2008.3.14.與LG Display Co., Ltd.(原LG.Philips LCD)簽訂交叉授權合約。2008.11.與MEI/Panasonic、Motorala、Nokia Corporation、Olympus、Sanyo、Sharp、Sony、Sony Ericsson等知名科技廠商達成授權協議。

2009年12月16日 星期三

阿里巴巴的商標申請案敗訴

阿里巴巴設立支付寶事業部時,強調以信任作為產品與服務核心的經營理念,所以用「因為信任所以簡單(Traditional Chinese characters)」商標做為支付寶網站的標識。阿里巴巴來台亦以此商標向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該局不准其註冊,阿里巴巴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認為:阿里巴巴所提商標不具識別性,判決其敗訴。 這已是阿里巴巴在台灣第3件商標註冊的官司,但每件都遭法院判決敗訴。

阿里巴巴的說法
1.用「因為...所以...」雖為常見用詞,惟加上「信任」及「簡單」的組合後,成為頗具創意的語詞。
2.該公司用此商標,已在新加坡、香港等華語地方取得註冊商標,雖說各國國情法制各異,可是商標法具有國際性,顯然該商標已在星、港都認為具有識別性。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阿里巴巴的商標為「一般敘述用語」,無法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的商標。
2.該商標既屬敘述性文字組合,本身復具有一定意義,以之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一般消費者難以此商標作為辨識商品或服務的依據,其識別性自屬明顯不足。

2009年12月15日 星期二

國泰金的聲音商標又敗訴

國泰金是在2004.3.以「Enrich your life國泰世華銀行」聲音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因被認為不具識別性,審定為不准註冊。國泰金因而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2007.7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也認為,國泰金控所提該聲音商標,欠缺先天識別性,而且其商標的使用,沒有著重在其指定的服務類別,難認為已使用而取得後天識別性。因此判決國泰金控敗訴。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
1.,「Enrich your life」聲音商標的旋律,因過於簡單而顯得普通,其聲音的表現,也因辨識度不夠,顯得平凡,所結合的語言聲音,是一通常性用語,都無法使消費者意識到該旋律聲音是用以作為區別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因此該商標欠缺先天識別性。
2.國泰金控對該聲音商標的使用,也未著重在其所欲指定的第35類的「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電腦網路線上廣告」等服務,所以也難以認定其已因使用而取得後天識別性。

2009年12月14日 星期一

永慶房屋取回大陸商標

永慶於2005年10月登陸上海,並在上海徐匯區設立大陸事業企業總部,當時因「永慶」名稱早被大陸業者搶註,因此只能申請備位使用權,並先以「台慶房產」來代表台灣永慶房屋。由於原申請業者3年沒有使用,使用權遭到撤銷,再加上大陸官方愈來愈重視知名企業的商標權,因此2009.11.22.在大陸官方以及中華民國商業總會協助下,拿回「永慶房屋」在中國的註冊商標權。

2009年12月11日 星期五

聯發科與Qualcomm達成專利授權

聯發科2009.11.20.宣布與Qualcomm達成CDMA及WCDMA專利協議,聯發科並不需要付給Qualcomm前置金(No Upfront Fee),且之後聯發科每銷售一顆3G晶片,也不需要額外再付給Qualcomm權利金(No Royalty Fee)。不過根據協議內容,聯發科的客戶要先取得Qualcomm的授權,聯發科才得以向客戶出貨3G晶片。
Smart的看法
傳統的專利授權模式,都是由被授權者支付授權金,本案的被授權人聯發科竟然沒有付一毛錢,而且簽的不是專利授權,而是專利協議,這倒是值得觀察的發展模式。
Qualcomm分為銷售晶片及IP銷售兩大部門,其中在IP授權部分,又分為成品授權以及晶片授權,其中在成品部分,主要是手機品牌廠商如Nokia、Motorala等要去跟Qualcomm談,而聯發科則是屬於晶片廠,所以只要取得晶片部分的授權。
為什麼Samsung、LG及Nokia都支付Qualcomm大筆3G及4G權利金,而聯發科可以不付錢呢?關鍵就在專利授權協議囉!根據協議,除聯發科的客戶必須要取得Qualcomm的授權,且必須報告每個客戶的出貨量,以及客戶名稱。高通看好中國市場的成長性,但又沒有把握掌握中國市場客戶的實際出貨量,為了防堵未來下游手機客戶對於出貨量採取以多報少進而少繳權利金,透過與聯發科的專利協議,可將下游的客戶及每個客戶的出貨量完全掌握。

2009年12月10日 星期四

微軟在大陸被判侵權

1994年,微軟的Windows95為了進入龐大的中國市場,需要預裝符合中國國家標準的中文字庫和中文輸入法系統,使之成為Windows95中文版。在1995年選擇中易公司的鄭碼輸入法與宋體、黑體兩套字型檔作為Windows95的中文輸入法與字型。
其後的Windows98、 2000、2003、XP中文版及全球銷售的多國語言版等產品中,在未經中國政府批准和中易中標公司授權,也未支付任何知識產權使用費用的情況下,大量使用了中易中標公司的中文字庫。
中易在2007.4.23.時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出侵權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9.11.16.宣判:微軟涉嫌侵害中易公司的字體著作權,必須停止銷售有該字體的產品,包括Windows 98、2000、2003和XP系列的中文版本,但判決中並未提到何時要停止銷售以及確切的賠償金額。

2009年12月9日 星期三

Pioneer vs. Garmin

Pioneer除於德國當地時間2009.10.9.向德國Dusseldorf地方法院控告Garmin及其相關公司侵害Pioneer所擁有之車用導航系統EP0775892號、EP0508681號專利,除要求Garmin停止侵權動作之外,也對Garmin提起損害賠償訴求。又於美國時間2009.11.13.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起告訴,控告Garmin及其相關公司侵害Pioneer所擁有之車用導航系統US5,365,448號、US5,424,951號、US6,122,592號等專利,並要求Garmin停止該侵權行為。

US5,365,448
Title:On-vehicle navigation apparatus with automatic re-initialization function
Filing Date:1992.3.27.
Issue Date:1994.11.15
Abstract:
An on-vehicle navigation apparatus in which destination coordinate data stored in a memory is erased when the distance from the present location to a destination is equal to or smaller than a predetermined value at the time the engine of a vehicle is started. The destination coordinate data will not therefore be erased while the vehicle is actually running toward the destination. The arrangement prevents display of navigation information such as the direction and distance from being stopped before the vehicle arrives at the destination.

US5,424,951
Title:On-board navigation apparatus having user registering function
Filing Date:1992.3.27.
Issue Date:1995.7.13.
Abstract:
An on-board navigation apparatus in which one of a plurality of service facilities displayed on a display is designated by an operator input, the position coordinate data corresponding to the designated one service facility is registered as a user position into a memory. When the map is displayed on the display, the position coordinate data which has been user position registered is read out from the memory. The position on the map indicated by the position coordinate data is multiplexed onto the map by a predetermined pattern and displayed on the display. The positions of the service facilities such as restaurants, hotels, or the like, which are necessary for each user, consequently, can be easily confirmed on the displayed map.

US6,122,592
Title:Navigation apparatus with enhanced positional display function
Filing Date:1999.4.22.
Issue Date:2000.9.19.
Abstract:
A navigation system includes a device for extracting map data and location name data of different locations and their corresponding coordinate data; a position detector which detects the vechile position; a map display controller which displays map data on a display, and a calculating device for determining a straight-line distance from the vehicle position to the different locations thereby producing distance values. A location name display device displays location names on the display in ascending order based on the distance values, and a user selects a desired location from among the location names displayed. The extracting device may segregate the different locations based on different categories, and the map display controller retrieves map data around a location represented by coordinate data corresponding to the desired location selected by the user.

Smart的看法
Pioneer在人心目中一向是做3C產品,竟然也有導航的專利,倒是讓人出乎意料的發展,其後續發展也值得持續關切。

2009年12月8日 星期二

FedEx vs. FEDEREX



飛得力國際公司在民國2004.2.23.以FEDEREX向智慧局申請商標註冊,指定使用在汽車相關商品,智慧局於2004.12.1.准其註冊。隨即遭美商飛遞向智慧局聲明異議,智慧局審查後作出異議不成立處分,繼而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判決,美商飛遞公司敗訴確定。

FedEx的說法
1.該公司已取得註冊的FEDEX商標,係由外文FEDEX所構成。
2.飛得力公司的商標,是由外文「FEDEREX」稍加設計而成,商標7個字母中有F、E 、D、E、X等5字母與該公司商標完全相同,且排列順序也一樣,相同程度高達70%以上。
3.飛得力的FEDEREX商標,是將該公司FedEx具顯著識別性的箭頭設計,合併外觀讀音或觀念均與該公司的FEDEX商標相類似的字樣而成,明顯以不公平方式或不正利用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減損著名商標的價值。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兩公司的商標外文構成字母字數多寡不同,讀音上也不是不可區辨,近似程度不高。
2.飛得力公司的商標指定使用在汽車及其零件配備商品及零售服務,與美商飛遞公司的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實際使用在貨品運送的服務相較,其性質差異甚大。
3.飛得力公司的商標,其外文FEDEREX是承襲其母公司原使用註冊的商標而來,不會讓一般公眾混淆誤認這兩公司的商標。因此判決FedEx敗訴。

2009年12月7日 星期一

Intel與AMD的Antitrust案和解

Intel與AMD纏訟多年的Antitrust案,在2009.5.被歐盟處以10.6億歐元的反托拉斯罰款後,Intel於2009.11.12.宣布以UD$12.5億元與AMD達成和解,AMD將撤銷在美國與日本的告訴,並且與Intel簽訂為期5年的專利交叉授權協議,本案正式劃下句點。

和解書的重點
1.Intel不得向客戶提供任何好處,以換取客戶協議,承諾只購買Intel處理器。
2.Intel不得向客戶提供任何好處,以換取客戶協議,承諾限制或推遲購買AMD處理器。
3.Intel不得向客戶提供任何好處,以換取客戶協議,承諾限制推廣、生產或經銷使用AMD處理器的PC機。
4.Intel不得向客戶提供任何好處,以換取客戶協議,承諾放棄或推遲參加AMD的產品發佈、廣告或其他推廣活動。
5.Intel不得向零售商或經銷商提供任何好處,以要求他們限制或推遲購買或經銷基於AMD處理器的PC機或其他平臺。
6.對於不配合Intel限制AMD的廠商,Intel不得加以威脅。上述6條對於Intel的限制期為10年。

Smart的看法
Intel近年在各國陸續遭到Antitrust的指控,負面消息過多,可能會損害Intel在供應商與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在全球不景氣的時代中,不公平競爭的案子如果又被大肆渲染,對其營運恐雪上加霜。其次,可能Intel本身也知道這個訴訟案的證據不見得對其有利,在種種考量下才會以高價和解,以做損害控管。

2009年12月4日 星期五

Google的數位圖書館爭議不斷

Google在2003年跟許多出版商與大學簽訂書籍掃瞄計畫,希望把這些堆積灰塵的老舊書籍變成可搜尋的數位資料。2004年以來已經掃瞄超過1000萬本書籍,希望能建立一個獨一無二的數位圖書館兼書店。美國出版商協會及著作人協會不認同Google對於著作權法令的解釋,在2005年打起集體官司,雙方在2005.10,達成和解,Google從Google Books賣書所得營收,有63%得歸作者,跟該本書籍相關的廣告營收,也有63%得歸作者。

新版協議書
Google、著作人協會及美國出版商協會在2009.11.13.提出了修正版的圖書協議,縮小圖書協議的範圍,除了美國、英國、澳洲及加拿大的版權外,將移除其他國家的著作,縮小約一半的規模,但Google也開放與其他國家版權所有人的合作機會。

2009年12月3日 星期四

Apple vs. Psystar

Apple控告Psystar侵權案,2009.11.13.美國聯邦地方法院認為Psystar所販售的桌上電腦,涉及侵害蘋果Mac操作系統專利。做出裁定,認為 Psystar 侵犯Apple的專利,並違反 DMCA ,因此判決Apple勝訴。

PsystarPsystar 是一家販售自己組裝電腦的公司,但電腦上卻安裝蘋果的 Mac OS 操作系統,並於2008.3.推出名為 Open Computer 的仿製 Mac 電腦,2008.7.Apple正式提出告訴。在Apple提出侵權訴訟後,Psystar也反告其濫用 Mac 軟體專利權、涉及壟斷市場。

聯邦地方院的見解
1.第一次銷售原則僅適用於合法的產品,不包括Psystar製作的「未授權版本」。
2.Psystar 販售修改版的 Mac OS X,關閉、移除Apple的 kernel extensions,然後加上自己的 kernel extensions,這部分已經算是對於原產品做了相當大的修改,是侵權的直接證據。
3.Apple並禁止其他人獨立修改發展、使用他們的作業系統,所以並不構成濫用著作權。
4.Psystar 為了將 OS X 安裝在非蘋果產品,而規避 OS X kernel 加密的部分,違反了DMCA。

參考網站:http://www.engadget.com/2009/11/14/apple-wins-copyright-infringement-case-against-psystar-in-califo/

2009年12月2日 星期三

分享布袋戲被告

19歲的黃姓超商店員迷上霹靂布袋戲,除了到百事達出租店租霹靂神州系列,2008年初起又將霹靂神州1至3系列共110集DVD光碟轉檔,再上傳至Im.tv部落格、土豆網及YouTube等影音網站。因為沒有設密碼,一年多內瀏覽人次高達107萬餘次,2009年10月底被警方傳喚到案,警方估計侵權金額高達1.2億元。

Smart的看法
未經授權而將他人的著作物置於網路讓人下載,即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本案雖然被告以純屬與人分享、大公司不要跟年輕人計較...等做為訴求,但是,均無法挽回犯罪的事實。很多人以為用ADSL的ISP給的浮動IP,每次上傳的IP都不一樣,怎麼可能會被查到?殊不知:凡走過必留下痕跡,ISP都會記錄每一個時段每個浮動IP是分配給誰用的,屆時都會被查出的。我們的法治教育還是要再努力的,如果還是被當做是通識教育,以後類似案件還是會層出不窮的發生。

2009年12月1日 星期二

Sharp vs. Samsung

Sharp在2008.3.向ITC提出Samsung侵害其4項LCD技術專利。ITC於2009.11.9.判定Samsung侵犯Sharp專利技術,將不得在美國境內銷售侵權的液晶電視/液晶顯示器。在總統審閱期間,Samsung仍可進口液晶電視/液晶顯示器至美國,但須繳交等同進口值的保證金。美國總統歐巴馬若認為ITC判決與公共利益相牴觸,仍可予以否決。

事件的背後
Samsung目前是全球面板產業的龍頭,而Sharp則是全球第4大的LCD電視製造商,二者在市場上競爭激烈,而訴訟只是搶占市場的一個策略而已,雙方都想藉由專利將對方擠出市場。在此之前,Sharp已於2007年在德州法院控告Samsung侵害其LCD專利,而Samsung也立即在德州及德拉瓦州法院提出反告訴。侵權訴訟一向是消耗戰,耗時又耗錢,訴訟只是一個手段,只要目的達成即可,本案的續發展值得再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