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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7日 星期四

公平會處罰電容器業者聯合壟斷

經過多年的調查,並與美國、歐盟及新加坡等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合作並協調調查行動,發現日本電容器業者自1980年代起,即持續藉召開數個多邊同業會議,及彼此間進行雙邊聯繫之方式,交換價格、數量、產能及對客戶之因應等競爭敏感資訊,達成限制競爭之合意。
公平會於2015.12.9.第125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對7家鋁質電容器業者、3家鉭質電容器業者,藉共同參與會議或雙邊聯繫,交換價格、數量、產能及對客戶之因應等競爭敏感資訊,達成限制競爭之合意,影響我國各該相關電容器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以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以下之罰鍰,總計處新臺幣57億9,660萬元罰鍰。

2014年8月29日 星期五

矽谷廠商的互不挖角協議

矽谷多家科技公司為避免員工被挖角,於是簽訂互不挖角協議,Apple、Google、Intel及Adobe Systems等公司的6.4萬名員工,於2011年發起集體訴訟,指控他們公司互相協議不挖角以避免出現薪酬競爭。
於是,這4大科技公司簽署US3.25億元的和解協議,但在2014.6.的聽證會上,法官認為這些和解金,在扣除律師費用等支出後,受害的64000名員工每人平均只能拿US3750元,顯然是不夠的,於是在2014.8.8.正式駁回該和解案。

2013年11月4日 星期一

大陸打擊不正當競爭的政策

大陸自2013.8.15.至2013.11.30.,在全國展開不正當競爭治理行動,以防止商業賄賂、限制競爭、商業詐欺、仿冒侵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具體作為有:
1.以醫藥購銷、醫療服務等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業和領域為重點,嚴厲查處招投標過程中的商業賄賂行為。
2.依法查處公用企業和具有獨占地位企業濫用優勢地位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對汽車4S店、房地產仲介、職業介紹、加盟連鎖等以虛假宣傳、欺騙性有獎銷售,大力整治不正當競爭亂象。
4.加強對仿冒知名產品及侵犯原創智慧財產權生產銷售山寨產品等違法行為的查緝。

2013年1月30日 星期三

公平會有條件通過DVD專利聯盟

LG Electronics, Inc.、Pioneer Corporation、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及Sony Corporation等預定各取得One-Red, LLC公司1/4股權並組成專利聯盟,由One-Red, LLC擔任製造向下相容的DVD產品所需必要專利的授權公司。
公平會在考量:若禁止本結合,我國DVD產品製造商將必須逐一向各專利持有人進行授權協商,造成之交易成本及加總之權利金,預期將比經由One-Red, LLC公司取得授權為高,而透過專利聯盟可使國內製造廠商容易取得必要專利之授權,同時可降低交易成本,並避免侵權及訴訟風險。且該聯盟增加使用授權人必要專利的機會,應可增進下游市場競爭,不使授權人取得或交換敏感資訊,尚不致對上下游垂直競爭形成不利影響。
因此,於2013.1.23.第1107次委員會議中決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結合,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所附加之負擔如下:
一、申報人不得針對DVD產品有價格或產量之限制協議、交換重要交易資訊等聯合行為。
二、申報人及One-Red, LLC不得限制被授權人技術使用範圍、交易對象及產品價格。
三、申報人及One-Red, LLC不得限制被授權人爭執經授權之專利之必要性及有效性。
四、申報人及One-Red, LLC不得限制被授權人於授權期間或期滿後研發、製造、使用、銷售競爭商品或採用競爭技術。
五、申報人及One-Red, LLC不得拒絕提供被授權人有關授權專利之內容、範圍或專利有效期限等。

2013年1月2日 星期三

美國把盜版軟體列入不公平競爭

為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制約使用非法盜版資訊技術產品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廠商,美國華盛頓州於2011.7.22.通過 Unfair Competition Act的修正法案,新增銷售產品-竊取或盜用資訊技術的條文。
依據該法案,外國企業如果利用盜版軟體進行製造或生產,將被視為不公平競爭的行為,輕則罰款,重則禁止商品進口,實質上擴大了對於企業不法使用盜版技術的責任。

2011年9月14日 星期三

關鍵字廣告搭便車

大買家公司於2010.11.至2011.1.間,購買「家樂福」關鍵字,當消費者在「Yahoo!奇摩生活+」網頁鍵入「家樂福」搜尋時,第一個出現的超連結標題為「網路量販店家樂福天天搶便宜」,但網址並非家樂福網站,實際點選後,連到的是大買家公司網站。
家樂福在接到消費者客訴,詢問為什麼上網查「家樂福」,卻連上「大買家」後,向公平會對大買家提起不公平競爭之訴。

公平會的見解
1.大買家與家樂福同為量販業者,大買家此舉為不當招攬消費者、「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攀附他人營業信譽」,對同業造成不公平競爭,並影響交易秩序,已違反公平交易法。
2.該爭議標題曝光次數達四十六萬次,連結被點選的次數則超過四萬次,確實有不少消費者被引導連至大買家公司的網站。
3.大買家此舉足以誤導消費者,並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處新台幣50萬元罰鍰。

2010年12月10日 星期五

momo台的Google關鍵字廣告被認定違反公交法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11.17.第993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於Google網站購買「東森購物」關鍵字廣告,以呈現「東森購物熱賣商品盡在momo」等內容,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富邦公司NT$50萬元罰鍰。
本案為國內關鍵字廣告被罰的第一個案例。

公平會的見解
1.富邦公司購買「東森購物」關鍵字,以呈現「東森購物熱賣商品盡在momo」,再設定連結至其網站,該關鍵字購買內容既與其提供服務內容未必相符,且非單純使用其自己之公司名稱或營業名稱,而係藉他事業之名稱連結成爭議之廣告用語,導引潛在客戶進入其網站,尚難謂無攀附意圖。
2.文案「東森購物熱賣商品盡在momo ……」予人印象為富邦公司網站涵蓋東森購物所有熱賣商品,只要連結到momo網站就可買到東森購物通路所有熱賣的商品,對原本欲查詢東森購物網站資訊的消費者而言,將導引潛在客戶連結造訪富邦公司網站,使東森購物商譽被攀附而喪失公平交易機會,並減損其經濟價值或顧客吸引力,另外對於其他未攀附商譽經營的競爭者而言,需透過自身效能競爭努力來取得交易機會,亦顯失公平。
3.富邦公司雖稱案關文案內容係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科高公司)製作,然依據該2公司聯繫之電子郵件,富邦公司以廣告ROI(即投資報酬率)較之前低為由,指示科高公司協助進行廣告效益調整,又案關文案所使用之文字亦係富邦公司原先購買之「東森購物」關鍵字,且廣告調整後所得之廣告效益直接獲利者亦為富邦公司,要難認富邦公司與案關文案無關,故富邦公司攀附他事業名稱,藉購買競爭對手關鍵字「東森購物」,以呈現「東森購物熱賣商品盡在momo」等內容,增進自己網站的曝光率或到訪率,並增加己身交易之機會,核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及攀附他人營業信譽之行為,足以影響以價格、品質、服務等效能競爭本質為中心之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