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0日 星期二

美國通過保護營業秘密法案

以往美國的營業秘密訴訟係由各州法律所管轄,各州多採用了1970年美國統一營業秘密法(UTSA),但是,很多州在起草其州法時多修改UTSA,造成各州州法欠缺統一性。
為避免因各州州法不同,讓當事人面臨不同的法律標準及訴訟程序,美國國會參眾兩院於2016.4.通過保護營業秘密法案(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DTSA),將營業秘密訴訟納入聯邦法範疇下,賦予聯邦法院對於妨害營業秘密訴訟標的之管轄權,使當事人可以選擇在聯邦法院發起妨害營業秘密等訴訟,並要求賠償或禁制令等救濟。但DTSA並未取消或排除各州州法對於營業秘密議題之管轄權。
亦允許法院參酌事實背景情況,於訴訟前期發佈早期扣押命令(ex parte seizure order)以及限制持有企業公司營業秘密之前受雇人加入競爭對手。

參考資料
https://www.congress.gov/114/bills/s1890/BILLS-114s1890enr.pdf

2016年8月29日 星期一

Qualcomm與OPPO簽訂授權

大陸山寨手機的晶片一向是聯發科的市場,不過態勢開始改變,Qualcomm在與大陸完成Antitrust談判後,積極的與各手機業者簽署授權,Qualcomm於2016.8.1.發布新聞稿指出,與OPPO簽訂3G及4G的授權,未來OPPO將取得授權,在大陸研發、製造並販售 3G(WCDMA、CDMA2000)和 4G(包括 LTE-TDD、TD-SCDMA 與 GSM)產品。

2016年8月25日 星期四

專利共同申請人資格

大家都知道專利權可以共有,但是,共同申請人有什麼資格呢?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專上字第22號判決中,法官的見解為:
1.新型專利之創作人須係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之人,惟當申請專利範圍記載數個請求項時,創作人並不以對各該請求項均有貢獻為必要,倘僅對一項或數項請求項有貢獻,即可表示為共同創作人。
2.系爭技術構想對系爭專利部分請求項有實質貢獻,即可成為專利之共同創作人及共同申請權人。

2016年8月24日 星期三

商標說明性與暗示性之判斷

商標的要件是識別性,其中的描述性與暗示性該如何判斷呢?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31號行政判決中,提出了幾個參酌因素:
1.字典、報章雜誌對該文字之定義,俾以瞭解該文字於公眾認知之一般意義,且隨時間之經過或社會之演變,某特定文字於公眾理解之一般意義,亦將隨之變化,自應以商標申請註冊時,該文字於相關消費者心中普遍性認知之意義為準。
2.相關消費者欲瞭解該文字與商品或服務之性質所需之想像力,想像力越低者,即傾向為直接說明文字;反之,想像力越高者,即傾向為暗示性描述文字。
3.就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競爭者而言,倘競爭者需要使用該文字以表彰其商品或服務特性之需求越高,則傾向為描述性文字。
4.描述性商標或說明性商標,用於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功能、品質、用途、特點或其他有密切關聯者。商標圖樣本身有其固有涵義,其涵義與使用該圖樣商品有關,社會大眾均得使用,用以描述其所生產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

也就是說,暗示性商標係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說明其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之相關特性,具有識別性。而描述性商標為直接明顯之說明,相關消費者易將之視為商品或服務之說明,並非識別來源之標識。

2016年8月23日 星期二

5大局未來合作方向

EPO、JPO、KIPO、SIPO及USPTO等5大局首長於2016.6.2.在東京召開第9次年度會議,共同發表聲明,為提供使用者和大眾更好的服務,將持續把使用者意見納入考量,並思考技術進展對專利制度的影響,共同合作繼續提供好品質的服務,使IP5之間可取得穩定的專利權。
為達成上述目標,將推動以下方案:
1.加強與使用者的關係
將採用更多的使用者意見來改進IP5網站,擴大IP5倡議的公共關係活動,分享各局服務使用者的最佳措施,找出需改善之處,以提升使用者滿意度。
2.持續提供高品質、可信賴的審查結果
IP5加強合作,透過深化的工作分享,以及品質和專利調和化倡議,如IP5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全球檔卷系統、PCT合作檢索和審查試行計畫及品質管理與專利調和專家小組等,提供使用者高品質、可信賴的審查結果。
3.探究各局對新興技術的因應是否準備就緒
IP5將研議在物聯網(IoT)、人工智慧(AI)等新興技術的審查意見回復進行合作,這可藉由資訊分享、交換意見或這些技術的影響研究來達成。

參考網站
http://www.fiveipoffices.org/material/press/pressrelease2016tokyo.pdf

2016年8月22日 星期一

國父商標權歸誰

報載國民黨為擴展財源,要以國父為主題,推出一系列的文創商品。對此,某大立委認為利用國父孫中山的圖像開發文創商品,商標權要歸國民黨、孫家還是國家?並表示權利金的給付對象,以及獲利盈餘的分配都要講清楚,避免黨國不分無下限。

Smart的看法
我不知道國民黨對這個大哉問是怎麼回答的,但是,立委問政不懂法也就算了,政府花這麼多錢給你請書僮,這些助理好歹要用功吧,這種沒知識的質詢稿怎麼能拿出來丟人現眼, 限主子於不義。
專利法第30條第3款明明規定了,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不能註冊商標,既然沒有商標的問題,那來的權利金給付?

2016年8月18日 星期四

中小企業的營業秘密管理

多扶事業是近年標竿的社會企業,報載中興保全的子公司在多次訪問後,不但推出的服務條款一字不漏,而且還把高階幹部挖角,從事相同業務。

Smart的看法
智財權管理一直都是中小企業的盲點,往好的方面想,負責人天真無邪,往壞的方面想是沒有危機意識。以本案來看,雙方在還沒有簽訂NDA之前,就應該要有警覺,適當的揭露營業秘密,而不是在相見歡之下,就傾囊相授,等到發現點子被用了,以現在的管理模式,事後訴訟時要舉證應該也不是那麼容易,透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知道IP管理是不分大小公司都要時時注意的。

2016年8月17日 星期三

中美晶專利免費授權

中美晶的多晶長晶技術,已在台、大陸、日、韓、德、美與新加坡等7地獲10件專利,從2015.10.到2016.3.開放台廠申請為期2年的免費授權。

Smart的看法
專利策略從以前的防止競爭者追上,變的朝向合作共好,當然,大家一起把市場做大,還可以享有規模經濟的好處。

2016年8月16日 星期二

華為專利戰二面受敵

華為2016.1.15.在德州東區法庭對美國電信運營商T-Mobile提起4件共23項專利侵權訴訟,指控T- Mobile侵犯其4G LTE相關通信專利且拒絕與華為進行專利授權協議。
不料,2016.7.11.被告T-Mobile的供應商Nokia跳出來,對華為提出4起共9項專利侵權訴訟,聲稱華為在2013年授權協議期滿之後,拒絕達成專利授權協議,並繼續在美國銷售侵犯專利的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

Smart的看法
專利一直都是企業的策略武器,大陸的廠商這幾年也積極的打入專利這個領域,也有一些成果。這次華為想要用專利逼T-Mobile付買路錢,不料半路殺出個程咬金,Nokia站在供應商的角度出來救援,有點像Google當初把專利供給HTC對抗Apple一樣,Nokia雖然在手機市場上已經過氣,但是它的通訊技術還是不容小覻,後續的發展還是值得期待的。

2016年8月15日 星期一

ITC 337專利侵權調查統計

ITC的行政調查因為比司法訴訟具時效性,一直都被用來做為專利侵權阻卻的一個手段,ITC公布了近10年的調查結果,由統計表中發現從2006年起調查案不斷的攀高,到2013年的63件是最高峰,到2014年降為42件、2015年只剩34件,顯示業者透過337的趨勢有降低的傾向。
從和解的案件數來看,和解的比例卻是逐年增加,2015年的和解比例已接70%,可見得專利已是一種策略工具,調查的案件數降低,但和解比例不斷創新高,顯示被告都想儘快脫離戰場,原告也正好利用這個工具達到他的目的。

參考網站
https://www.usitc.gov/intellectual_property/337_statistics_settlement_rate_data.htm

2016年8月11日 星期四

New Balance在大陸的商標糾紛

大陸雖然是世界最大的市場,但是,一不小心就會發生商標侵害的問題,繼Apple之後,New Balance也面臨了商標侵權的問題。
美國運動品牌New Balance公司於1906年在美國創立,1983年才陸續註冊商標,2006.12.在大陸成立新百倫公司,授權使用其NEW BALANCE商標。2013.7.15.被告侵害商標並要求賠償9800萬元RMB。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1.系爭商標百倫、新百倫分別於1996.8.及2004.6.獲准註冊,新百倫公司使用與系爭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侵害了註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消除影響等責任。
2.新百倫公司在異議駁回的情況下,仍使用該商標,無視他人商標權的存在和商標法的相關規定。
3.侵權期間的獲利為1.958億元RMB,扣除行銷成本,判賠9800萬元RMB。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
1.確認原審法院認定侵害商標權無誤。
2.消費者購買新百倫公司商品,考慮的是他的商標有較高的聲譽及其所蘊含的良好的商品質量,並不是全部來自於侵害商標。
3.經過第三方的資產評估報告,新百倫公司在侵權期間的直接獲利至少145萬RMB,最後判決應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RMB。

參考網站
https://read01.com/Nzk3EP.html

2016年8月10日 星期三

EPO修訂專利異議程序

EPO於2016.7.1.起實施新的專利異議程序,預計可將異議程序由平均62個月降為15個月,期間的差異如下:

舊程序
1.對於EPO核准的專利有異議,可在核准專利後的9個月內繳費提出異議,專利權人應在4個月內提出反駁意見或專利修改等回應,且可在無需出示相關事由下申請延長額外2個月。
2.若不服異議裁決,可在2個月內繳費提起上訴、4個月內以書面提出訴願理由。

新程序
1.為縮短專利權人回應所提交異議主張之期限,EPO僅於特殊情況(exceptional cases)且在專利權人出示充分合理事由(with duly substantiated requests)下,方同意延長期限申請。
2.專利權人回覆意見將立即提供給異議人,異議部門(opposition division)也將同時準備後續之口頭程序(oral proceedings),而不會自動給予異議人時間及機會來回應專利權人意見,除認為存在特殊必要下,才會要求異議人答覆並給予期限。
3.就涉及專利內容等實體議題之意見而言,當事人之回應期限為4個月,其他類型意見之期限,則為2個月。審查部門僅於特殊情形及當事人出示合理事由下,才會同意延長期限要求。

參考網站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16/05/a42/2016-a42.pdf

2016年8月9日 星期二

UDC購買BASF的OLED專利

BASF是家知名的化工廠,2015年底停止OLED的研究,願意將OLED的專利出售並撤出OLED市場,Universal Display Corporation(UDC)則是家1994年成立,專研於OLED生態系統光材料與技術研發,擁有3600多項專利,致力於開發下世代紅綠黃藍的發光材料,以及磷光有機發光二極管(PHOLED)和其他OLED技術,在BASF退出市場之際,以總價US9600萬元,購買了500件(含申請中)專利,這些專利含蓋了86個專利家族,平均還有10年的使用壽命。

參考網站
https://www.basf.com/en/company/news-and-media/news-releases/2016/06/p-16-255.html

2016年8月8日 星期一

Qualcomm在大陸的專利訴訟

Qualcomm在2015年與大陸在Antitrust和解中支付了US7.15億元,並陸續跟大陸100多家手機廠簽訂協議書,但是,大陸第8大的手機製造商魅族認為Qualcomm的授權條款內容不公開不透明,也就無法保證市場的公平和公正,所以一直沒有簽約。
Qualcomm則認為魅族侵害其3G和4G無線通信標準相關的技術等17項專利,於是向北京和上海的知識產權法院對魅族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並要求賠償5.2億元RMB。
大陸已是一個很大的手機市場,而內部的廠商也多如牛毛,近年來,Qualcomm在美國的市場日漸萎縮,反而在大陸的市場雖然受到Antitrust的干擾,但仍然是逆勢成長,採取適當的專利策略來阻礙對手,也是可以預期的行為。

參考網站
http://www.c114.net/news/51/a962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