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日 星期三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代碼修正

為配合2013.6.13.生效施行之專利法第32條,智慧局修改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結果代碼6之意義。
除專利法第32條第1項所規定的一案兩請情形外,審查人員未發現其他先前技術文獻足以否定請求項之新穎性、進步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或先申請原則等要件時,應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賦予比對結果代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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