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2日 星期二

老師可不可以抄學生的論文

隨著時代的改變,師生間好像也要依法行事才行,交大學生告老師抄襲他的論文,老師的問題在於引用他人的著作未著明出處,但是,這個問題除了著作的合理使用外,還有沒有其他的問題?
學生擔任研究助理,學生跟老師間、學生跟學校間有沒有雇用關係?如果雇用關係存在,學生的研究成果應該是職務上的創作,如果沒有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該論文的著作權是屬於研究生的。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也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用。所以,如果學校跟研究助理或者老師跟研究助理間,存在雇用關係的話,雇用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這也就沒有重製的問題啦,但是,人格權還是屬於受雇人(研究助理)的,還是要註明出處、適當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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