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0日 星期三

國外的著作物可不可以翻譯

哥倫比亞文學家Marquez近日去世,傳出他於1982年得諾貝爾文學獎的作品百年孤寂不願授權大陸翻譯,同時,水果日報也報導國內的翻譯本當年因為哥倫比亞承認中國而不給我們授權。
著作權是個複雜的法律,因為著作人的權利期間很長,而著作權法又修過很多次,必需要看著作產生時的法律規定,才能判定是否侵權。
百年孤寂是1982年的作品,當時我國的著作權法是採註冊保護主義,亦即,著作未經註冊是沒有著作權的。
其次,智慧財產權都有互惠原則,二國間必須互相保護對方國民的智慧財產權,所以,當哥倫比亞不保護我國國民在當地的著作權,我們當然不會保護他的國民在我國的著作權。
從以上的分析看來,當年翻譯的百年孤寂是沒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但是,1992年我國著作權法改成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不需註冊即受保護,再加上進入WTO後,基於互惠原則,我們在翻譯國外著作時,更要特別小心著作權的問題。

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國安之爭

報載花蓮玉里鎮稻農徐國安申請國安御良米的商標,遭生產國安感冒糖漿的三洋藥品提出異議,媒體照例的倒向稻農,又把它導向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今天從商標法來看商標該是誰的。
商標法第30條規定商標的消極要件,其中第10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第11款也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之虞者不得註冊。
如果國安不是著名商標,就不適用第11款的規定,接著就要看二者是不是相同或類似商標。國安御良米是在2013.5.1.申請、2013.12.16.公告,商品類別是30、商品名稱是米。而三洋藥品申請的國安,大多是在與藥品相關的05類別中,顯然不是相似的類別。
經上網查詢發現三洋藥品目前只有一個國安的商標是用在30的商品類別,是直接跟國安御良米同一類別,但是,這個商標是2013.12.30.申請,迄今尚未核准。
三洋藥品在去年底提的商標案,是不是為了這個異議而申請的,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從以上法律層面來看,三洋藥品提的商標異議案應該獲勝的機率不大。

2014年4月28日 星期一

國家發明創作獎開始報名

2014年度國家發明創作獎自2014.5.1.至2014.6.20.報名,可利用掛號郵寄或持送報名資料至執行單位中華民國產業科技發展協進會(地址:10685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9號11樓),相關網站:http://www.nica.org.tw

2014年4月25日 星期五

Line貼圖的著作權

Line已經是繼MSN、Skype之後,運用最普遍的即時通訊軟體,它提供了很多計費及免費的貼圖供使用者下載使用,付費貼圖因為有付費,我們就不談了,今天要談的是可不可以跨國下載免付費的貼圖?
Line最吸引人的是它有很多可愛的貼圖,但是,可能是公司的策略運用,並不是每個圖都會在每個國家發行,於是,就會有人跨國去下載貼圖,Line公司的人說這是侵權行為,有人會懷疑:不是免費的嗎,怎麼會侵權?
對於Line提供的貼圖,因為具有創作性,所以,它具有著作權,這點應該是沒有爭議的,現在的問題就出在免費下載囉!
下載貼圖是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公開傳輸及散布的行為,這些都是著作權人的權利,他提供我們免費下載,基本上就是一種授權行為,所以,我們下載貼圖,是在授權下進行,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但是,有一點要注意,授權的範圍包括:時間、地域、範圍...等,當著作權人只同意在某一個國家免費下載,不代表其他國家也可以免費下載,這也就是Line公司所說的侵權行為,這是我們在下載時要注意的事!

2014年4月24日 星期四

人員流動、技術流動

根據Wall Street的報導,Apple滑動解鎖的發明人Greg Christie即將離開Apple,雖然流向未定,但,可以肯定的是手持式裝置的滑動解鎖,未來可能在別的公司以不同面向出現!

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

Rothschild vs. Nissan

Rothschild GPS Sharing Innovationsysoy 2014.4.7.向美國加州南區聯邦地院控告Nissan的NissanConnectTM與Infiniti ConnectionTM所具備的遠端裝置搜尋並傳送地點位置資訊至車載衛星導航裝置功能,侵害其US 7,917,285號專利。
這個專利轉手多次,被告包括:BMW、Ford、GM、Mercedes-Benz、Toyota等車廠及GPS廠Garmin。

US 7,917,285
Title : Device, system and method for remotely entering, storing and sharing addresses for a positional information device
Filing Date : 2006.4.28.
Issue Date : 2011.5.29.
Abstract :
Devices, systems and methods for remotely entering, storing and sharing location addresses for a positional information device, e.g., a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GPS) device, are provided. The present disclosure allows a user to easily and safely enter an address into a GPS device by giving that address to a remote communications link and to have that link automatically program the user\'s GPS device for usage. The device, system and method of the present disclosure further allows the user to use this stored address(es) on multiple GPS devices without having to manually enter the address(es).

2014年4月22日 星期二

老師可不可以抄學生的論文

隨著時代的改變,師生間好像也要依法行事才行,交大學生告老師抄襲他的論文,老師的問題在於引用他人的著作未著明出處,但是,這個問題除了著作的合理使用外,還有沒有其他的問題?
學生擔任研究助理,學生跟老師間、學生跟學校間有沒有雇用關係?如果雇用關係存在,學生的研究成果應該是職務上的創作,如果沒有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該論文的著作權是屬於研究生的。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也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用。所以,如果學校跟研究助理或者老師跟研究助理間,存在雇用關係的話,雇用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這也就沒有重製的問題啦,但是,人格權還是屬於受雇人(研究助理)的,還是要註明出處、適當標記。

2014年4月21日 星期一

3M vs.HM Electronics

3M於2014.4.8.向Minnesota District Court控告HM的ION IQ Wireless Drive-Thru Audio System侵害其US 8,694,040專利。
ION IQ Wireless Drive-Thru Audio System是什麼呢?它其實包含了耳機和腰掛式通訊主機,可與遠端通訊,好玩的地方來了,它為什麼會侵害3M的專利呢?
3M的US 8,694,040專利又在做什麼呢?這個專利主要是複數個耳機與一個基地台通訊,另有一個喇叭位於得來速車道的菜單旁,並配置一個麥克風供車輛駕駛點單使用,對講機系統提供多個參數用以調控系統配置,很顯然,這個專利是使用於免下車訂購及取餐\的對講機通訊系統,看出來什麼了嗎?
這個專利出來,應該要擔心的是麥當當才對呀,它應該擔心被告,而3M又為什麼沒去告它?這還蠻有趣的!

US8,694,040
Title : Remotely configurable wireless intercom system for an establishment
Filing Date : 2011.8.22.
Issue Date : 2014.4.8.
Abstract :
Systems and methods associated with an intercom system for a drive-through, quick service restaurant facility is disclosed. Generally, a plurality of headsets is configured for communication with a base station. A speaker is associated with the drive-through facility is configured to be located near a menu board, and is configured for communication with the base station. A microphone is also configured to be located near the menu board and configured for communication with the base station. A plurality of parameters control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intercom system, and the base station is connectable to a wide area communication network to enable remote adjustment of the plurality of parameters.

2014年4月18日 星期五

RIM vs. Typo

RIM認為Typo生產製造與銷售的Typo iPhone keyboard case侵害其US 7,629,964、US 8,162,552、US D685,775號專利,於2014.1.3.在California Northern District Court提起訴訟,2014.3.28.法院同意發初步禁售令,禁止Typo生產的iPhone手機附加鍵盤停止銷售。

2014年4月17日 星期四

Turbo Style Products vs. Amazon


一般人都認為高科技產業才有專利戰,今天來看一個好玩的訴訟,看到題目可能會懷疑Amazon跟賣車子零配件的廠商有什麼關係?
Turbo Style Products在2014.2.20.向Utah District Court控告Amazon所銷售的產品害其USD672,917和US D675,776號專利,這二個專利的標的都是像假睫毛一樣的東西,可以貼在車子的頭燈上做造形。
Turbo Style曾在2013.9.30.和2013.10.29.分別寄送警示函要求Amazon下架侵權產品,但沒有進一步結果。因此認為Amazon的銷售行為構成直接侵權和輔助侵權。

2014年4月16日 星期三

WP考慮不收權利金

報載Microsoft為搶占Windows Phone(WP)的市場占有率,打算不收權利金,希望藉此提高其在智慧型的市占。
目前智慧型手機所採用的OS市占率,以Android約74%最高,其次iOS約是18%~20%,而Microsoft的WP僅約占3%,市場上的競爭者還有Sailfish OS、Ubuntu、Firefox、Tizen等,這些新興平台皆以免費與開放為號召,讓Microsoft不得不採取免費策略,至於以後市占率上升後,會不會再收權利金,大家就拭目以待吧!

2014年4月15日 星期二

Cisco與Innovatio IP和解

Innovatio IP Ventures公司自2011年從Broadcom購入Wi-Fi專利後,立即積極主張專利權,向終端用戶發出14000份email,要求每家用戶端需付出US2000元的權利金。
由於Innovatio IP Ventures公司提出專利屬於SEP,理應遵守FRAND規範以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進行授權,於是,Cisco將其視為一種敲詐勒索,以違反RICO法案提告。法院於2013.10.4.駁回RICO指控,但同意Cisco要求Innovatio須以FRAND方式授權SEPs專利,判定本案Wi-Fi 802.11晶片之19個標準專利組合授權金:每個wifi 晶片US9.56分,不到0.1美元。
最後,Cisco於2014.2.21.與Innovatio IP Ventures LLC達成Wi-Fi和解,同意支付US270萬元,相當於以每個Wi-Fi終端節點US3.2分計算。

2014年4月14日 星期一

職務上發明之認定

某甲任職某公司總經理期間,由該公司繪圖工程師協助繪圖申請專利,並將該專利授權該公司使用。事後,公司主張該專利為職務上發明。
專利法規定:職務上的發明,其專利權屬雇用人,非職務上的發明,其專利權屬受雇人,但受雇人需將過程告知雇用人,雇用人對其過程有異議,需於6個月內提出。

公司的說法
1.某甲在受雇期間就其職務上完成之專利,竟私自申請與取得系爭臺灣專利。系爭專利屬於職務上完成之新型專利,應歸屬於該公司。
2.該公司員工僅逾10位,並無研發部門,總經理非僅負責管理職務,還包括客戶開發、產品之開發等工作。
3.縱使系爭專利非職務上創作,然系爭專利係利用公司之繪圖工程師繪製完成,且系爭專利模型之完成、模具之開模、專利費用之聲請等費用,均由公司負擔,是系爭專利乃利用公司資源所完成。

總經理的說法
1.總經理職務並未從事參與或執行產品開發、生產研發等工作,職務內容依民法及一般社會通念,僅為經營管理公司事務,不包含研發工作。
2.總經理均領固定薪水,其結構並無針對研發專利技術約定對價或相當報酬,顯見其職務內容不包括研發工作,所為之研發創作,並非履行其工作契約上之義務,即非職務上之發明,則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即不屬於雇用人。
3.繪圖工程師協助繪圖,僅為專利申請行政程序所需之文件,如同專利事務所為客戶繪圖角色,並非研發過程。
4.研發過程者,應指以智力創造、反覆試驗之過程,專利說明書之繪製僅是將創作成果之手繪圖形,以符合專利申請所需之電腦圖形,屬單純之繪圖,並非研發創作過程。
5.製作模型及生產模具,係為生產系爭專利之產品所為之生產準備工作,屬生產製造流程之部分,其與專利之研發創作無關,因此,某甲在研發創作系爭專利之過程,並未使用公司之資源。
6.專利申請過程中,公司都知道並支付申請所需各項規費,核准後所領取之專利證書即懸掛在公司。係自始知悉,並同意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人及專利權人為某甲。公司於申請系爭專利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甚至同意其為專利權人,亦未主張權利,而於取得系爭專利權後已有相當期間,始主張專利內容為職務上之創作,純係雙方交惡後挾怨報復所為。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申請新型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故圖式為新型專利文件之一部,並非新型專利所表徵之技術特徵。
2.繪圖工程師之工作主要是繪製工程上之事務及產品開發繪圖。專利說明書之繪圖,僅為專利申請行政程序所需之文件,如同專利事務代理客戶申請專利,為其繪圖之角色,並非研發過程。
3.研發過程者,應指以智力創造、 反覆試驗之過程,專利說明書之繪製,僅是將創作成果之手繪圖形,以符合專利申請所需之電腦圖形,屬單純之繪圖,並非研發創作過程。且製作模型及生產模具,係為生產系爭專利之產品所為之生產準備工作,屬生產製造流程部分,
其與專利之研發創作無關。
4.公司設有業務部、廠務及設計部,設計部應屬研發之部門,而總經理固有從事工程協助及開發產品之製作,然不得就此遽認總經理專司技術研發。

2014年4月11日 星期五

演講的著作權

我們常常在外聽演講,但是,可以將演講內容錄音後放在網路上跟好朋友分享嗎?
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為語文著作,演講則是以口述方式將自己之思想予以表達,如果具有一定之創作性,就具有著作權,享有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
擅自將演講內容全程錄音,就涉及語文著作之重製,而若再將錄音檔放在網路上與他人共享,則涉及語文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這二種行為皆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始得為之,如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2014年4月10日 星期四

claim修正的範圍

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範圍的修正,不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修正時只能做: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縮減、誤記訂正、不明瞭記載釋明。
但是,如果申請人在縮減申請專利範圍時,沒有擴大原申請專利範圍,卻變更權利範圍怎麼辦?
在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中,法官認為:
1.申請減縮發明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亦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原申請專利範圍。若非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將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2.若將原申請專利範圍未記載但發明說明書已揭露之技術特徵引進於原申請專利範圍內,形式上雖是以增加條件以進一步限定,然其附加已改變原來的功能,屬實質改變原申請專利範圍,不符專利法規定。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行政判決

2014年4月9日 星期三

USPTO對改善創新環境的措施

USPTO為配合Obama在2014.2.20.所宣布的鼓勵創新與強化專利制度的品質及易用性政策,提出了項措施回應,包括:
1.專利權歸屬(attributable patent ownership)
要求專利權人及申請人定期向USPTO提供實質利益關係人的相關資訊。
2.專利申請範圍之清晰度(Clarity in Patent Claims)
專利範圍的定義明確,且能充分揭露資訊,有利於他人日後避免進行耗費成本且非必要的訴訟。
3.強化下游使用者(Empowering Downstream Users)
為避免無辜的零售商、消費者以及小型企業被指控侵犯專利權並要求金錢賠償,USPTO建置了一個線上資訊工具箱,提供零售商、消費者及小型企業公平的競爭環境,並教育其如何保護自身的權利、選擇及可利用的資源。
4.擴大宣傳並集中相關的研究(Expanded Outreach and Focused Study)
USPTO將透過所主辦高科技專利議題的協商會議,持續與利害關係人建立並維持良好關係。並擴大現有的愛迪生訪問學者計畫(the Thomas Alva Edison Visiting Scholars Program),延攬傑出的學術專家,提供給大眾與訴訟相關、更完整的資料與研究結果。
5.透過群眾協助蒐集先前技術資訊(Crowdsourcing Prior Art)
為了挖掘難以獲取的先前技術資訊,USPTO將尋求群眾協助及運用第三方資源,以取得相關資訊,進行專利審查。
6.更多健全的技術訓練及專業知識( More Robust Technical Training and Expertise)
公開徵求各領域的產業界及學界人士,自願協助提供相關的、技術性的訓練及專業知識給專利審查人員。
7.提供專利申請及訴訟過程中的財務與法律協助(Patent Pro Bono and Pro Se Assistance)
為了扶持財務資源匱乏的獨立發明人與小型企業,預計要將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的公益財務協助計畫擴大到全美各地,並邀請專利代理人參與這項計畫。

參考網站:
http://www.uspto.gov/patents/init_events/executive_actions.jsp

2014年4月8日 星期二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由經濟部與財政部會銜發布的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配合專利法增訂邊境保護措施的條文,於2014.3.24.施行。該辦法重點如下:
1.應以書面向貨物進口地海關申請。
2.應備權利證明文件,其中新型專利權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且必須檢附侵權分析報告及提供:進口人、統一編號、報單號碼、貨名、型號、規格、可能進口日期或運輸工具等資料,以足供海關辨認查扣標的物。
3.申請人應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作為擔保,並應於查扣後12天之內提起侵權訴訟,而被查扣人可以提供2倍的保證金,經海關取具代表性貨樣後,予以放行。
4.海關在實施查扣前,得通知申請人予以協助,查扣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向海關申請檢視查扣物,但不能有損害查扣物機密資料的保護。
5.當事人申請返還保證金應檢附確定勝訴判決書或達成和解書等文件影本。

2014年4月7日 星期一

廣播電台利用集管團體管理著作資訊系統

著作的授權是件很麻煩、瑣碎的事,因此,著作權法中有所謂的著作權集管團體的機制,協助雙方進行授權。
著作權集管團體是由著作權人所組成的團體,其任務是替著作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向利用人授權並收取使用報酬費用。
我國目前經智慧局許可設立的有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社團法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2家錄音著作集管團體: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利用人有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的行為,都需要洽詢集管團體取得授權。
為避免廣播電臺業者認為電臺利用到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數量極低,與其所支付之高額授權金額不成比例,亦有重複付費之問題,因此,智慧局建置集管團體管理著作之資訊系統,供廣播電臺上傳所播放的音樂使用清單,可簡易地利用系統功能進行清單的查詢、比對,清楚了解各廣播電臺實際利用各團體的音樂數量,以作為未來支付集管團體公平合理著作權權利金的客觀參考依據。
有需要的業者可逕上該系統網站:http://tipo.ltc.tw/Music/User

2014年4月3日 星期四

聯想購買行動通訊專利

聯想繼購併Motorola mobility後,又花了US1億元購買Unwired Planet的一系列專利組合,包括3G和LTE行動專利及其他重要的行動通訊專利。
同時,聯想將獲得Unwired Planet智慧財產權組合的多年期授權,涵蓋行動設備標準基本專利、安裝啟用專利和應用層面技術等多個領域。

Smart的看法
從聯想這一連串的舉動看來,他已在布局行動通訊的市場,買Motorola mobility進入了智慧型手機的市場,並獲得約2000個專利,這次又買了一系列的3G、4G專利,未來他的動向值得持續關注。

2014年4月2日 星期三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代碼修正

為配合2013.6.13.生效施行之專利法第32條,智慧局修改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結果代碼6之意義。
除專利法第32條第1項所規定的一案兩請情形外,審查人員未發現其他先前技術文獻足以否定請求項之新穎性、進步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或先申請原則等要件時,應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賦予比對結果代碼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