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7日 星期日

Kuro案二審判決確定

經過多年的訴訟,Kuro案的二審終於判決了,以下將比較一審與二審的主要司法見解與判決結果。

一審見解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陳壽騰等人明知軟體可能成為犯罪工具,且技術上也有能力過濾檔案名稱與內容,卻為了商業利益,不但提供平台放任會員違法交換下載未取得授權的音樂,還大力促銷,鼓勵不特定人利用Kuro違法重製音樂,已構成犯罪故意,與會員均為共同正犯。

一審判決
kuro違反著作權法的官司,台北地院在94年9月判決:董事長陳壽騰判刑2年、執行長陳國華及總經理陳國雄各處刑3年,陳氏父子3人都併罰3百萬元;kuro本身也以法人身份,被判罰3百萬元。大量下載歌曲的會員陳佳惠則處徒刑四十五天,得易科罰金,緩刑三年。

二審見解
本案被告等人所為雖均構成犯罪,但因有部分歌曲無法證明被告等人有侵害行為,而予以剔除,且Kuro也在2006年以三點八億元與IFPI達成民事和解,並致力於著作財產權保護行動,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較輕刑度。

二審判決
陳壽騰改判一年,陳國華、陳國雄改判一年六個月,均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罰金,因適用減刑條例,徒刑與罰金可再減一半。會員陳佳惠從六個月改判三個月,飛行網公司也從三百萬元罰金改判為一百五十萬元,都可再減一半。另陳壽騰與陳佳惠各被諭知緩刑四年與三年。

2008年7月10日 星期四

專利特許實施的變革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準備修訂專利法第76條,未來在「因政府使用而特許實施」的程序上,有2項重大變動:
1.將取消專利權人3個月答辯期間的規定,以加速因應國家所遭遇的緊急情況。
2.特許實施必要性的認定機關,由現行的智慧局,改由各主管機關認定為準,智慧局不再進行實質審查,節省時效。

智慧局的說法
現行法令沒有區分特許實施事由,而統一適用相同申請程序,並不妥適。政府使用的情況,主要是緊急或公益等重大需求,有立即使用該專利權的必要,由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或各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有緊急情況進行處分,因此程序上要迅速處理,以免緩不濟急,未來智慧局也不再實質審查,負責儘速通知專利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