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0日 星期三

職務上創作的認定

職務上創作的認定,以往法院大多會參考職務說明書來認定職務的範圍,今天來看這個案例是從是否用到公司資源來認定職務與非職務。
某甲任職於A公司的總經理室,在一次旅遊中突生靈感,完成非職務上的創作:百葉窗改良構造,A公司認為該創作應為職務上之創作,遂以新型專利權人為非新型專利申請權人為由,向智慧局舉發成立,某甲之專利遭撤銷,某甲在訴願遭駁回後,即提出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
1.所謂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必與其受僱之工作有關聯,即依受雇人與雇用人間之約定,從事參與或執行與雇用人之產品開發、生產研發等有關之工作,受雇人使用雇用人之設備、費用、資源環境等,因而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其與雇用人付出之薪資及其設施之利用,或團聚之協力,有對價之關係,故專利法規定,受雇人關於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
2.立法意旨在於平衡雇用人與受雇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其重點在於受雇人所研發之專利,是否係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環境,與其實際之職稱無關,甚至與其於契約上所約定之工作內容無關,而應以其實際於公司所參與之工作,及其所研發之專利是否係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環境為判斷依據。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12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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