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8日 星期四

第三人可否為異議案的參加人

商標法第48條規定商標公告後,任何人均可於三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但是,當甲對乙的商標提出異議後,丙可不可以請求加入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30號行政判決中,法官認為:商標法雖然對商標異議案件之參加明文規定,惟智慧局受理、審查並對商標異議案件作出審定,係屬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程序,故為維護第三人權益,並達行政程序一次性解決之目的,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適用行政程序法第23條之規定,對於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通知該第三人以參加人身分參與他人已繫屬之行政程序。

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申請案與優先權案是否相同的判斷原則

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時,若主張優先權,則該申請案與其所主張的優先權案是否相同,該如何判斷?
在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15號行政判決中,法官認為:主張優先權時,相同發明的判斷應以後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是否已揭露於優先權基礎案之說明書或圖式為基礎,而不是單以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為判斷基準。
後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與優先權基礎案所揭露之發明之間若屬下列二種情事之一者,應判斷為相同發明:
1.兩發明之記載形式及實質內容完全相同。
2.兩發明之差異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或差異僅在於部分相對應之技術特徵,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優先權基礎案所揭露之發明形式上明確記載的技術內容,即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其實質上單獨隱含或整體隱含申請專利之發明中相對應的技術特徵,而不會得知其他技術特徵者。
第1項不會有爭議,如果申請人要主張優先權的後案,內容與所主張的優先權案有差異,且這個差異又讓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優先權基礎案所揭露之發明形式上明確記載的技術內容,無法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其實質上單獨隱含或整體隱含系爭案中相對應的技術特徵,則其優先權之主張應不被認可。

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臺日將實施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

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於2013.11.5.就臺灣與日本間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簽署合作瞭解備忘錄,透過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日本特許廳間相互合作,以電子交換方式相互取得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取代紙本文件,節省申請人的勞費時間,更加便利申請人主張優先權。
本計畫將自2013.12.2.正式開始啟動,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之申請人在我國第一次申請專利,其後向日本申請專利並主張臺灣申請案優先權時,得向智慧局申請核發專利申請案存取碼,申請人即可以該存取碼向日本主張優先權,取代紙本之優先權證明文件。同樣地,專利申請人主張日本優先權,並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向智慧局提出日本核發之優先權存取碼者,也可以視為已經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2013年11月25日 星期一

大陸對IP的邊境保護措施

大陸對IP的邊境保護措施,並未依據權利不同而有差異,都是以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專法加以規範,其保護模式,可分為依申請保護以及依職權保護。
1.依申請保護
當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時,根據保護條例第12、13及14條的規定,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由海關實施扣留措施。
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並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此又稱為被動保護模式。
2.依職權保護
海關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已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嫌疑時,根據保護條例第16條的規定,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並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對有侵權嫌疑的貨物實施扣留的措施;此又稱為海關對智慧財產權的主動保護模式。

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我國對IP的邊境保護措施

各國為落實對IP的保護,大多會採取邊境保護措施,以排除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物品進口或出口。我國也不例外,海關對於智慧財產權之邊境保護措施,其法源來自於商標法、著作權法、關稅法,並訂有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等,執行細節分述如下。
1.專利權
依據現行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專利權侵權案件經司法機關裁定假處分暫停進出口相關產品者,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得提供進出口貨物資訊,由海關辦理。
2.商標權
海關對於商標權之邊境措施可分為依申請執行以及依職權執行兩類。
依據商標法第72條,商標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之物品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虞者,得以書面釋明侵害之事實,向海關申請先予查扣,並應提供相當於物品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擔保;進口人可提供兩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
而依據商標法第75條,海關執行職務時,發現輸入或輸出之物品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者,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限期商標權人至海關進行認定並提出侵權事證,同時限期進出口人提供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商標權人已提出侵權事證,且進出口人未依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者,海關得採行暫不放行措施;商標權人提出侵權事證,經進出口人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海關應通知商標權人於通知時起三個工作日內申請查扣。
3.著作權
海關對於著作權之邊境措施亦可分為依申請執行以及依職權執行兩類。
根據著作權法第90條之1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之物品有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得以書面釋明侵害之事實,向海關申請先予查扣,並應提供相當於物品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擔保。
而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進出口貨物外觀顯有侵害著作權之嫌者,得通知權利人限時至海關協助認定;權利人不明或無法通知,或權利人未於通知期限內至海關協助認定,或經權利人認定系爭標的物未侵權者,若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應即放行,反之,經認定疑似侵權之貨物,海關應採行暫不放行措施,而權利人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申請查扣或採行保護權利之民事、刑事訴訟程序,以使海關持續其暫不放行措施。

2013年11月19日 星期二

美國互不挖角的集體訴訟成立

名軟體工程師於2010年控告Apple、Google及其他5家企業,涉嫌共謀互不挖角員工,而違背了反壟斷法,2013.4.5.美國地方法院法官Lucy Koh認為他們提出的證據的共通點不足夠支持集體訴訟,裁定集體訴訟,暫時不成立。
後來,集體訴訟的原告人數增加到了64,626人,包括軟硬體工程師、動畫設計師及數位化設計師,2013.10.24.美國北加州法院法官Lucy Koh作出裁決,這些科技大廠違反 anti-poaching lawsuit,使得這些員工受到互不挖角協議不公平行為而壓低薪資,允許64,626名員工對蘋果、谷歌、英特爾和Adobe公司的互不挖角協議展開集團訴訟(class action certification)。

2013年11月18日 星期一

Interdigital在大陸敗訴

Interdigital在2011.7.26.向ITC提告,同時還在美國Delaware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指控華為3G產品侵犯了其7項專利。
2011.12.6.華為也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控訴,Interdigital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為由提起反壟斷訴訟,請求法院令其停止壟斷行為,並索賠人民幣2000萬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廣東省高級法院均認為Interdigital高價銷售行為是不公平競爭,構成壟斷侵權行為,於2013.10.28判決Interdigital賠償華為公司2000萬元人民幣。

廣東高級法院的見解
1.Interdigital對華為的4次報價均明顯高於對其他公司的授權協議十分不合理。
2.針對全球手機銷量遠不如蘋果、三星等的華為公司索要高價明顯缺乏正當性、合理性。
3.Interdigital藉提起337調查和訴訟,要求華為須免費交互授權其名下所有專利給Interdigital使用。
因此,法院認為Interdigital違反不公平的高價銷售行為,構成壟斷侵權行為。

2013年11月15日 星期五

申請專利應避免發明專利權人非發明申請權人

2009.5.PTS Data Center Solutions, Inc.為解決其重要客戶Bloomberg L.P.的資料中心網路纜線,常因纜線移動或是變更配置時會不慎脫落,造成資料漏失的問題,由該公司員工Andrew Graham與Peter Graham針對該問題,設計一款RJ45連接器,並洽詢可接單生產之零組件供應商,最後由Archtech表示有意願接單生產,雙方並於2009.6.30.簽訂保密合約進行後續合作,原型確認後交由台廠製造。
Archtech在未告知PTS、Andrew Graham與Peter Graham,即於知悉Graham連接器鎖頭設計以及雙方簽訂保密契約後的2個月內,將該設計申請美國專利,並於2011.2.22.獲准US7,892,012號專利,又於2011.2.7.提出分割案,於2011.7.12.獲US7,976,329號專利。
PTS與Andrew Graham、Peter Graham於2013.10.16.共同向美國紐澤西聯邦地方法院)控告Archtech專利發明人登載不實、不當得利與挪用他人發明概念。

Smart的看法
對於發明專利權人非發明申請權人,我國專利法第71條第3款亦規定為專利舉發條件。美國專利法第102條也有類似的規定,發明人要特別注意。

2013年11月14日 星期四

EPO將納入俄羅斯及歐亞專利

EPO與俄羅斯智慧局(ROSPATENT)及歐亞專利局(EAPO)的首長於2013.9.26.在日內瓦的會議中,同意於EPO的專利機器翻譯系統(Patent Translate)新增俄-英翻譯服務,經由EPO的全球專利資料庫Espacenet系統,可免費以英文檢視150萬件的俄文專利文獻,俄羅斯智慧局將新近公開的專利申請案以EPO所使用的共同專利分類(CPC)予以分類,自2016.1.開始,俄羅斯智慧局將採用CPC分類,另自2017年起,將以CPC分類已公開的專利文件。
詳見: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3/20130926.html

2013年11月13日 星期三

IP5自2014年起試行PPH聯合計畫

IP5於2013.9.23.在日內瓦舉行的會議中,同意自2014.1.起啟動全面性的五局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試行計畫。該項計畫將利用PCT及各局的工作成果,並促進專利申請案加速審查。
屆時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專利範圍如獲一局認為具有可專利性,即可申請加速處理在其他IP5待審的對應申請案。同時,各局在處理PPH申請案的相關作業時,也會參考其他專利局可用的工作成果,申請人可以PCT及IP5各局的工作成果為基礎,向IP5的任一局提出申請使用PPH。
IP5指的是EPO、JPO、KIPO、SIPO及USPTO
相關資料請見: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3/20130924.html

2013年11月12日 星期二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每件事都是一體二面的,你想從別人手上拿到好處,就一定得付出相對的代價,畢竟世界上沒有白吃的午餐。
報載我們的立法委員擔心阿里巴巴來台申請300多件專利,台灣金融機構要發展電子商務,可能被中國專利掣肘,服貿大門一開,中國業者長驅直入,可以靠專利打垮台灣金融業者。真是憂國憂民啊!如果真像他講的,我想,立委諸公要擔心的應該是三星、蘋果而不是阿里巴巴。
專利是屬地主義,只要在當地申請專利獲准,即在該地獲得保護,而且是互惠原則,尤其是加入WTO以後,我們要對會員國都一樣的待遇,所以,即使服貿協定沒有簽,只要阿里巴巴的專利在台灣核准了,阿里巴巴就算不能來台做生意,只要侵害了他的專利,他都可以委託律師提告。
今天的產業環境,國際化已是必然的趨勢,我們要想的應該是要怎麼去創新,而不是擔心別人來申請專利,對我們會造成衝擊,難道我們的智財局可以針對特定公司不發專利嗎?(OS:如果可以,立法院應該立法規定三星、蘋果不可以在台申請專利)

2013年11月11日 星期一

硬體介面太多有解了

由於IT的進步,現在每個人手上都有很多資訊設備,像手機、平板、NB...之類的,大家會覺得麻煩的是要管理各式各樣的傳輸介面,近年雖然很多介面都整合成USB,但還是有很多像 HDMI 、 RJ45 、 3.5 耳機插孔等尚未整合,需要透過轉接頭才能使用,也是相當的不便。
從USPTO所公告的專利申請案中發現:Apple提出了一個申請案正要解決電子裝置介面太多的問題。從他的專利說明書上看來,他在電子裝置上,設有一片有許\多接點的矩形區域,當做是介面區,可以插各式各樣介面的插頭。
從專利文件中可以看出:不論是桌機、筆電還是 iOS 可攜式裝置都適用,而且可以透過電流、無線訊號、電磁或光學偵測機制,自動的辨識所插用的介面。由於它還具有光學偵測機制,所以這個介面區還包括了光學上的感應,這意味著燈光、形狀、符號、條碼等也都可以在辨識的應用範圍內,真是包山包海的發明,只是未來要怎麼應用,還有待觀察!

US20130267120
Title : PLUG WITH A PLURALITY OF CONTACTS CONNECTED TO A SUBSET OF CONTACTS IN A RECPTACLE AND A CIRCUITRY TO DETERMINE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CONNECTED PLUG
Filing Date : 2012.4.9.
Application Date : 2013.10.10.
Abstract :
An electronic device having a housing and a receptacle connector. The receptacle connector includes an opening at an exterior surface of the housing. A plurality of contacts are arranged in a two dimensional array positioned within the opening of the receptacle connector. The receptacle connector is configured to concurrently mate with multiple plug connectors where each mated plug connector electrically connects to different and mutually exclusive subsets of contacts in the plurality of contacts. Switching circuitry is coupled to the plurality of contacts and configured to detect when one or more plug connectors are mated with the receptacle connector and electrically connect circuitry within the electronic device to contacts in the one or more plug connectors via subsets of contacts from the plurality of contacts.

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不想玩的電玩主機及遊戲光碟可以網拍嗎?

報載彰化葉姓男子將不用的遊戲主機及10片遊戲片上網拍賣,因警方檢視光碟內容,確認8片光碟均為盜版商品,其著作權分屬7間日本軟體公司所有,因此,遭違反著作權移送。
顯然本案的徵結在光碟片,電玩的遊戲片是電腦程式,電腦程式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葉男網拍的10片遊戲光碟中有8片是盜版,自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無疑。
反過來說,如果這8片光碟都是合法買來的光碟,可不可以網拍呢?合法的光碟,購買人所買到的是它的所有權而不是著作權,依據著作權法第59條之1的規定:合法重製物的所有權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之。
因此,如果該光碟是合法的重製物,網拍是不侵害著作權的,而本案中,葉男網拍的是盜版光碟,所以,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2013年11月6日 星期三

專利侵權行為過失要件的判斷

被告的專利侵權行為,其過失或故意,對最後判決的損害賠償,有很大的差異與影響,在智慧財產法院的101年度民專訴字第94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主觀要件的分析應包括:
1.專利法雖然對於侵權行為之主觀要件未有明文規定,但侵害專利權之損害賠償與一般侵權行為同採過失責任主義,亦即行為人主觀上須具備故意或過失,始得令其負侵害專利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2.原告須證明被告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否則即難認被告有侵害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原告主張被告具備侵權之過失,但所謂過失係指能預見或避免損害之發生而未注意,致使損害發生;至所謂能預見或避免之程度,即行為人之注意義務,則因具體事件之不同而有高低之別,通常係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程度為衡酌基準,在專利侵權事件,法律雖無明文規定,惟製造商或競爭同業與單純之零售商、偶然之販賣人等,對能否預見或避免損害發生之注意程度,必不相同,應於個案事實,視兩造個別之營業項目、營業規模包括資本額之多寡及營收狀況、營業組織如有無研發單位之設立、侵害行為之實際內容等情形判斷行為人有無注意義務之違反。

2013年11月5日 星期二

新型專利的權利範圍有多大

新型專利的專利權範圍到底有多大?創作說明及圖式是不是它的範圍?智慧財產法院在101年度行專訴字第75號行政判決中,認為專利法規定: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式。
創作說明及圖式雖可於申請專利範圍不明確時作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參考,但申請專利範圍方為定義專利權之依據,故創作說明及圖式僅能用以輔助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中既有之限定條件(文字、用語),而不可將創作說明及圖式中之限定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亦即不可透過創作說明及圖式之內容增加或減少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限定條件,否則將混淆申請專利範圍與創作說明及圖式各自功用及目的,亦將造成已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對外所表彰之客觀權利範圍變動,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2013年11月4日 星期一

大陸打擊不正當競爭的政策

大陸自2013.8.15.至2013.11.30.,在全國展開不正當競爭治理行動,以防止商業賄賂、限制競爭、商業詐欺、仿冒侵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具體作為有:
1.以醫藥購銷、醫療服務等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業和領域為重點,嚴厲查處招投標過程中的商業賄賂行為。
2.依法查處公用企業和具有獨占地位企業濫用優勢地位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對汽車4S店、房地產仲介、職業介紹、加盟連鎖等以虛假宣傳、欺騙性有獎銷售,大力整治不正當競爭亂象。
4.加強對仿冒知名產品及侵犯原創智慧財產權生產銷售山寨產品等違法行為的查緝。

2013年11月1日 星期五

智慧局提供虛擬帳號繳納年費服務

智慧局自2013.11.1.起將新增虛擬帳號繳納年費機制,所寄發之專利年費繳納通知會加印規費繳款書,並於繳款書上載明該專利權本年度應繳專利年費專屬之繳費虛擬帳號。
繳款人可於繳納期限內持繳款書至合庫銀行全省各分行臨櫃現金繳納,或利用繳費虛擬帳號以匯款、網路轉帳、ATM轉帳等方式繳費,不必再將專利年費繳納申請書連同轉帳明細回傳,智慧局於繳費次日對帳完成後,會寄送收據給繳款人。
詳情請見:http://www.tipo.gov.tw/np.asp?ctNode=6753&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