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學生看報上說故宮要把他收藏的文物,做異業授權,把收藏的文物跟書法,販賣權利給企業使用,讓歷史文物和生活用品結合在一起,大搶歷史商機。於是問我:這些文物有著作權還是商標權嗎?否則授的是什麼權?
難得有學生問這麼深奧的問題,我也認真的去找一下新聞,整篇看完,其實我也看不懂他是授什麼權。但是,學生的問題還是要回答。
上網查了一下,故宮的商標題含員工福利社共有46件商標,並沒有什麼快雪晴時帖之類的書法商標。再從著作權來看,這些古物即使有著作權也過了保護期限。
唯一可能的是故宮把這些文物拿出來,跟業者合作開發所謂的文創商品,因為這些商品的設計上,故宮也貢獻了他的智慧,同時又用合約把整個著作權約定到故宮身上,才可能有授權的事,如果是雙方共享著作權,故宮想授權給別人,共同著作權人還不一定願意增加市場上的敵人咧!
2015年10月15日 星期四
2015年7月27日 星期一
文創產業的授權
台灣講文創產業已經好幾年了,好像什麼東西跟文創扯在一起就有商機,但文創產業到底是什麼?學生在上課的時候也常常會問到這個問題,文創產業其實是由3個元素構成:文化、創意、產業,缺一不可。
文化是最重要的元素,沒有文化的內涵就沒有文創產業,君不見坊間很多社區營造都是把國外的卡通人物畫在牆上,就號稱文創,我們的文化元素在那裏?
缺了文化的創意就不能稱為文創,有了文創才能讓它變成產業,這點我們就不能不佩服韓國,他能把歷史故事跟旅遊結合創造商機,韓劇不再是齣戲,而是他的文化延伸,藉此不但產生了授權的營收,更創造了觀光的收入。
反觀我們的文化創意產業,到底我們的文化元素是什麼?電音三太子?充斥著漫駡、搞笑的電影?有沒有可以吸引外人或足以代表文化的內容?
如果這些元素都沒有,如果你拍出來的電影,只有聽懂台語的人才看的懂、才會笑,這些東西就只能在國內賣,走不出世界。
布袋戲是一個流傳很久的傳統戯曲,從小時候廟會才有的,到現在第4台每天都有播出,霹靂把布袋戲加入文化創意的元素之後,讓它變成產業,藉由授權創造無限商機,2015年Q2的營收就有NT1.6億元,他的授權收入主要來自遊戯,約4,000萬元。
除了授權之外,他還創造許多衍生商品的商機,包括T-shirt、杯子...,唯有把文化發揮創意,變成各式各樣的商品,才能創造出一個產業,而不是隨便拿個東西就說它是文創商品,這樣只會把文創搞爛!
文化是最重要的元素,沒有文化的內涵就沒有文創產業,君不見坊間很多社區營造都是把國外的卡通人物畫在牆上,就號稱文創,我們的文化元素在那裏?
缺了文化的創意就不能稱為文創,有了文創才能讓它變成產業,這點我們就不能不佩服韓國,他能把歷史故事跟旅遊結合創造商機,韓劇不再是齣戲,而是他的文化延伸,藉此不但產生了授權的營收,更創造了觀光的收入。
反觀我們的文化創意產業,到底我們的文化元素是什麼?電音三太子?充斥著漫駡、搞笑的電影?有沒有可以吸引外人或足以代表文化的內容?
如果這些元素都沒有,如果你拍出來的電影,只有聽懂台語的人才看的懂、才會笑,這些東西就只能在國內賣,走不出世界。
布袋戲是一個流傳很久的傳統戯曲,從小時候廟會才有的,到現在第4台每天都有播出,霹靂把布袋戲加入文化創意的元素之後,讓它變成產業,藉由授權創造無限商機,2015年Q2的營收就有NT1.6億元,他的授權收入主要來自遊戯,約4,000萬元。
除了授權之外,他還創造許多衍生商品的商機,包括T-shirt、杯子...,唯有把文化發揮創意,變成各式各樣的商品,才能創造出一個產業,而不是隨便拿個東西就說它是文創商品,這樣只會把文創搞爛!
2015年4月23日 星期四
授權的權利
報載康力生技公司去年未經廖峻授權,在公司的營運計劃書使用他的照片,並標註他的藝名,廖峻認為肖像及姓名權遭侵害,提告求償200萬;康力生技公司則稱已與廖峻授權的台灣愛買公司達成和解,因此法官判廖峻敗訴。
但廖峻認為他的姓名及肖像使用權雖已授權台灣愛買公司使用,侵權事件後,康力生技公司與台灣愛買公司雖達成和解,但他個人並未參與和解,也從來未表明不追究康力公司侵權責任,因此要求康力生技公司賠償他肖像權部分精神慰撫金150 萬元、侵害姓名權部分精神慰撫金50萬元,合計共200萬元。
今天我們不談個案的對錯,就來談談授權的問題,康力生公司用了廖峻的照片,照片其是就是一種攝影著作,未經同意就使用,即是侵害了重製的權利,未經同意就把別人的藝名寫上,又是侵害姓名表示權,但是,這個案例為什麼廖峻會敗訴呢?
從報紙上我們可以看到:廖峻承認授權給台灣愛買的事,只是我們共沒有看到是專屬授權還是非專屬授權,但是,由法院同意愛買跟康力和解來看,廖峻跟愛買簽的應該是專屬授權,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擁有跟原權利人一樣的權利,而且原權利人在專屬授權的範圍,不能行使權利,因此,如果這是個專屬授權的合約,二造在和解的過程中,廖峻本來就沒資格參與,要以沒有參與和解為由要求額外賠償,更是不可能。
但廖峻認為他的姓名及肖像使用權雖已授權台灣愛買公司使用,侵權事件後,康力生技公司與台灣愛買公司雖達成和解,但他個人並未參與和解,也從來未表明不追究康力公司侵權責任,因此要求康力生技公司賠償他肖像權部分精神慰撫金150 萬元、侵害姓名權部分精神慰撫金50萬元,合計共200萬元。
今天我們不談個案的對錯,就來談談授權的問題,康力生公司用了廖峻的照片,照片其是就是一種攝影著作,未經同意就使用,即是侵害了重製的權利,未經同意就把別人的藝名寫上,又是侵害姓名表示權,但是,這個案例為什麼廖峻會敗訴呢?
從報紙上我們可以看到:廖峻承認授權給台灣愛買的事,只是我們共沒有看到是專屬授權還是非專屬授權,但是,由法院同意愛買跟康力和解來看,廖峻跟愛買簽的應該是專屬授權,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擁有跟原權利人一樣的權利,而且原權利人在專屬授權的範圍,不能行使權利,因此,如果這是個專屬授權的合約,二造在和解的過程中,廖峻本來就沒資格參與,要以沒有參與和解為由要求額外賠償,更是不可能。
2014年9月10日 星期三
Microsoft有條件免除授權金
據外電報導,Microsoft將有條件的免除對聯想、惠普、戴爾、華碩、宏碁等5大品牌廠Windows
8.1的授權金,條件是5大品牌廠出廠的筆電,必須將Microsoft的搜尋引擎Bing設為網頁首頁預設搜尋引擎。
Smart的看法
Microsoft藉由免費授權的方式,又想順便搭售他的Bing,記得若干年前,他也是用Windows綁IE的方式,把Netscape的browser的市場給搶來,此舉還遭到美國司法部控告Antitrust,現在又故技重施,不知道會不會又重蹈覆轍?
Smart的看法
Microsoft藉由免費授權的方式,又想順便搭售他的Bing,記得若干年前,他也是用Windows綁IE的方式,把Netscape的browser的市場給搶來,此舉還遭到美國司法部控告Antitrust,現在又故技重施,不知道會不會又重蹈覆轍?
2014年5月29日 星期四
LG授權電池專利給Ube Maxell
根據Korea Times的報導,LG Chem與日本Ube Maxell於2014.5.18.簽訂Safety Reinforced
Separator(SRS)授權協議,SRS是在電池隔膜上採用陶瓷塗層,避免熱變型、增強隔膜強度,防止內部短路的技術,雙方並未透露權利金及期限等細節。
Smart的看法
也許大家會覺得奇怪,這跟韓國人的特性好像不太一樣,怎麼會把技術授權給日本人?這不是在製造競爭對手嗎?從LG的發言人的話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他說:該公司為了成為業界技術標準,將積極授權,締結策略聯盟,增加互補產品的多樣性。重點在於該公司的企圖心,動力鋰電池的市場仍然混沌未明,如何成為產業標準,是各大公司角力之處,LG則是藉由擴大市場占有率,來設法讓自己的技術成為產業標準,繼而獲得更大的利益,這樣的策略運用,應該是國內業者要學的吧!
Smart的看法
也許大家會覺得奇怪,這跟韓國人的特性好像不太一樣,怎麼會把技術授權給日本人?這不是在製造競爭對手嗎?從LG的發言人的話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他說:該公司為了成為業界技術標準,將積極授權,締結策略聯盟,增加互補產品的多樣性。重點在於該公司的企圖心,動力鋰電池的市場仍然混沌未明,如何成為產業標準,是各大公司角力之處,LG則是藉由擴大市場占有率,來設法讓自己的技術成為產業標準,繼而獲得更大的利益,這樣的策略運用,應該是國內業者要學的吧!
2014年3月12日 星期三
Windows 8.1的授權金可能降
由於Google長期以免費開放Android平台給OEM廠,同時吸引APP軟體業者進駐,有效提高了Android的市佔率。
根據Bloomberg的報導,Microsoft為了挽回頽勢,準備將Windows 8.1個人電腦作業系統的授權價格調降70%,由原來的US50元降至US15元,好讓低價電腦及平板電腦製造商能推出更具吸引力的產品,來對抗搭載Google作業系統的眾多平價電腦產品。
根據Bloomberg的報導,Microsoft為了挽回頽勢,準備將Windows 8.1個人電腦作業系統的授權價格調降70%,由原來的US50元降至US15元,好讓低價電腦及平板電腦製造商能推出更具吸引力的產品,來對抗搭載Google作業系統的眾多平價電腦產品。
2013年12月24日 星期二
合約沒寫就不用授權嗎?
由基隆的小鴨事件,就可以看出不是國人對智慧財產權概念的薄弱,就是媒體故意誘導到錯誤方向,我不想評論他們誰講的是真的,只想站在推廣智慧財產權的立場上,澄清一些似是而非的說法。
1.黃色小鴨在台灣也沒申請專利,任何人都可以合法註冊登記
這句話只說對了一半,小鴨在台灣沒有專利,人人都可以申請專利沒錯,但是,如果你的技術不具可專利性(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即使申請了,也拿不到專利。
2.合約沒寫,不須授權
著作財產權的授權,依當事人的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所以,合約沒寫不是不需授權,而是沒有授權。
3.小鴨在台灣賣3次
智慧財產是一種無體財產,它跟有體財產最大的不同就可以重複授權,霍夫曼是分別授權給高雄、桃園、基隆,而不是賣3次,就像清玉的商標,可以重複授權給台灣n個廠商一樣。
4.小鴨沒有取得著作權
我國的著作權是創作保護主義,在創作完成時,就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目前即使你想申請註冊著作權,都已經沒有機關可以收案。
1.黃色小鴨在台灣也沒申請專利,任何人都可以合法註冊登記
這句話只說對了一半,小鴨在台灣沒有專利,人人都可以申請專利沒錯,但是,如果你的技術不具可專利性(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即使申請了,也拿不到專利。
2.合約沒寫,不須授權
著作財產權的授權,依當事人的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所以,合約沒寫不是不需授權,而是沒有授權。
3.小鴨在台灣賣3次
智慧財產是一種無體財產,它跟有體財產最大的不同就可以重複授權,霍夫曼是分別授權給高雄、桃園、基隆,而不是賣3次,就像清玉的商標,可以重複授權給台灣n個廠商一樣。
4.小鴨沒有取得著作權
我國的著作權是創作保護主義,在創作完成時,就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2013年7月23日 星期二
授權關係的終止
授權合約一定要有終止的時間,否則,沒有終止時間的契約,就會變成不定期授權契約,它跟一般授權契約的差別在於:
商標授權為繼續性契約關係,約定授權期限的授權契約,於授權期限屆滿,授權關係即行終止。
如果沒有約定授權期限,就會變成不定期授權契約,其終止之意思表示及法律效果,法律並無一般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因為不定期繼續性契約關係終止係向將來消滅之意思表示,除契約約定終止事由外,必須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始得行使。
也就是說,不定期商標授權契約,須有法定或意定契約終止事由,方能終止授權契約,如中途發生當事人債務不履行情事,商標權人欲片面終止授權合約,即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54條規定,須經商標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而被授權人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商標權人始得終止契約。
因此,商標權人如果只以存證信函做為終止系爭商標授權契約之意思表示,既未事前與被授權人取得終止契約之合意,亦未取得終止授權契約之法定或意定事由,在法院的判決上,認為該存證信函不生合法終止雙方商標使用授權契約之效力,雙方之商標使用授權契約既未終止。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商標授權為繼續性契約關係,約定授權期限的授權契約,於授權期限屆滿,授權關係即行終止。
如果沒有約定授權期限,就會變成不定期授權契約,其終止之意思表示及法律效果,法律並無一般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因為不定期繼續性契約關係終止係向將來消滅之意思表示,除契約約定終止事由外,必須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始得行使。
也就是說,不定期商標授權契約,須有法定或意定契約終止事由,方能終止授權契約,如中途發生當事人債務不履行情事,商標權人欲片面終止授權合約,即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54條規定,須經商標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而被授權人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商標權人始得終止契約。
因此,商標權人如果只以存證信函做為終止系爭商標授權契約之意思表示,既未事前與被授權人取得終止契約之合意,亦未取得終止授權契約之法定或意定事由,在法院的判決上,認為該存證信函不生合法終止雙方商標使用授權契約之效力,雙方之商標使用授權契約既未終止。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2012年4月16日 星期一
智原獲ARM專利授權
智原於2012.4.3.與ARM簽訂授權合約,智原將新增ARM處理器及繪圖處理器(GPU)的授權,以強化其系統單晶片(SoC)設計服務。依據這次協議,智原將可透過ARM Cortex A9多核心處理器及Mali-400多核心繪圖處理器(GPU)架構,設計高效能低功耗系統單晶片解決方案。未來智原將能針對智慧型手機、超級手機、平板電腦、智慧電視等需要特殊高畫質圖像與繪圖處理器運算效能的裝置,進一步發展設計服務。
2010年11月17日 星期三
營業秘密的授權
專屬授權是對某一營業秘密在特定時間、地域中,只有一個被授權人可以使用,此時被授權人可以獲得的經濟利益最大。
非專屬授權則是在特定時間、地域中,有多個被授權人同時存在,其經濟利益由多人分享。
共有人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授權他人使用該營業秘密,但是營業秘密法第七條第三項也有但書規定: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營業秘密的授權。
非專屬授權則是在特定時間、地域中,有多個被授權人同時存在,其經濟利益由多人分享。
共有人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授權他人使用該營業秘密,但是營業秘密法第七條第三項也有但書規定: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營業秘密的授權。
2010年11月16日 星期二
2010年11月15日 星期一
著作權的授權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侵害請求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非專屬授權人亦無此權利。
侵害請求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非專屬授權人亦無此權利。
2010年11月12日 星期五
專利授權
專利可採專屬或非專屬方式授權他人實施,但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共有專利的授權
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非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授權他人實施。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侵害請求
專利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在專利權遭到侵害時,除非在授權契約中另有約定,否則依專利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並且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也可以依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而非專屬受權的被授權人則沒有這些權利。
共有專利的授權
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非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授權他人實施。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侵害請求
專利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在專利權遭到侵害時,除非在授權契約中另有約定,否則依專利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並且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也可以依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而非專屬受權的被授權人則沒有這些權利。
2009年12月17日 星期四
Kodak將OLED部門出售給LG
Eastman Kodak於2009.12.4.宣布:為強化財務體質,該公司將把OLED事業體相關資產全部賣給LG集團,但柯達未來旗下產品仍可繼續使用該OLED技術。
Kodak的其他授權
Kodak曾於2007.5.23.與奇美電、奇晶光電簽訂交叉授權合約。奇晶光電計畫在小尺寸行動顯示面板(應用於手機、數位相機)採用柯達的主動矩陣式OLED技術以及相關專利材料。2008.3.14.與LG Display Co., Ltd.(原LG.Philips LCD)簽訂交叉授權合約。2008.11.與MEI/Panasonic、Motorala、Nokia Corporation、Olympus、Sanyo、Sharp、Sony、Sony Ericsson等知名科技廠商達成授權協議。
Kodak的其他授權
Kodak曾於2007.5.23.與奇美電、奇晶光電簽訂交叉授權合約。奇晶光電計畫在小尺寸行動顯示面板(應用於手機、數位相機)採用柯達的主動矩陣式OLED技術以及相關專利材料。2008.3.14.與LG Display Co., Ltd.(原LG.Philips LCD)簽訂交叉授權合約。2008.11.與MEI/Panasonic、Motorala、Nokia Corporation、Olympus、Sanyo、Sharp、Sony、Sony Ericsson等知名科技廠商達成授權協議。
2009年7月7日 星期二
SISVEL 推出CDMA2000 patent pool
SISVEL CDMA2000, LLC 於2009.6.11.推出一項新的聯合專利授權計畫,將就基本的 CDMA2000 專利,在公平合理、非歧視的條件下向所有用戶提供授權。參與這項CDMA2000的專利組合,有法國電信 (France Telecom)、日本電報電話公司 (Nippon Telegraph and Telephone Corporation)、NTT DOCOMO, INC.、Royal KPN N.V. 和西門子公司 (Siemens AG) 等公司所擁有。
本計畫由SISVEL作為授權管理人代表這些專利所有人進行運作。Patent Pool將使 CDMA2000 的基本專利更容易獲得,並能確保這項被廣泛採用的技術的所有用戶都能夠從此計畫授權條件的靈活性和可行性中獲益。
收費機制
1.每個專利系列中每台設備收取US$0.05元。
2.對於帶有 1x-RTT 的air interface卻沒有 EV-DO 功能的產品,License fee的上限是每台設備US$0.50元。
3.對帶有 EV-DO air interface的產品的License fee上限則為每台設備US$1元。
CDMA2000
CDMA2000 是一繫列經過 ITU 批准的 IMT-2000 (3G) 標准,其中包括 CDMA2000 1X、CDMA2000 1xEV-DO 和UMB(Ultra Mobile Broadband) 技術。
本計畫由SISVEL作為授權管理人代表這些專利所有人進行運作。Patent Pool將使 CDMA2000 的基本專利更容易獲得,並能確保這項被廣泛採用的技術的所有用戶都能夠從此計畫授權條件的靈活性和可行性中獲益。
收費機制
1.每個專利系列中每台設備收取US$0.05元。
2.對於帶有 1x-RTT 的air interface卻沒有 EV-DO 功能的產品,License fee的上限是每台設備US$0.50元。
3.對帶有 EV-DO air interface的產品的License fee上限則為每台設備US$1元。
CDMA2000
CDMA2000 是一繫列經過 ITU 批准的 IMT-2000 (3G) 標准,其中包括 CDMA2000 1X、CDMA2000 1xEV-DO 和UMB(Ultra Mobile Broadband) 技術。
2009年6月10日 星期三
emome的侵權案中華電信勝訴
2002.2.中華電信為採購「行動上網服務軟體升級版及擴充案」,向宏道購買One-To-One Deployment System著作授權,雙方簽訂授權合約,載明授權用戶為50萬戶。
而根據中華電信的新聞稿,emome網在2005年底就有高達80萬名用戶,到2007.2.,用戶數應已超過數百萬戶,顯然超過原授權50萬戶的範圍,因此宏道訴請法院判決,中華電信應給付宏道最低500萬元的賠償金。
智慧財產法院見解
1.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定要件是,須有故意或過失情況的發生。但經審視兩造合約規定,買方有權在系統正常負載下充分發揮系統的最大用戶容量,賣方不得在所提供的所有軟體上設定用戶容量限制,也不得要求買方就超出原始用戶部分,另外付予賣方軟體費用。
2.emome網要求用戶啟用手機上網服務前都必須輸入個人化資訊,造成用戶相當大的不方便,致該網站根本無法吸引行動電話用戶上網,因此中華電信在2004.1.將One-To-One 功能取消,當時用戶量只有22萬戶,在合約的使用範圍內,自然沒有故意或過失侵害原著作財產權的情況。
3.侵權行為所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自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開始2年間不行使,請求權就消滅。宏道2006年底已知悉發生該公司所稱的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卻延至2009.1.9.才提起訴訟,已逾2年時效。
4.因此判決宏道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Smart的看法
本案姑且不論合約是如何簽訂,但是,有一點相當重要,法律是不保護睡覺的人,知道權利受損應在2年內行使權利,這是相當重要的,否則時間一過,請求權消滅,就來不及了。
而根據中華電信的新聞稿,emome網在2005年底就有高達80萬名用戶,到2007.2.,用戶數應已超過數百萬戶,顯然超過原授權50萬戶的範圍,因此宏道訴請法院判決,中華電信應給付宏道最低500萬元的賠償金。
智慧財產法院見解
1.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定要件是,須有故意或過失情況的發生。但經審視兩造合約規定,買方有權在系統正常負載下充分發揮系統的最大用戶容量,賣方不得在所提供的所有軟體上設定用戶容量限制,也不得要求買方就超出原始用戶部分,另外付予賣方軟體費用。
2.emome網要求用戶啟用手機上網服務前都必須輸入個人化資訊,造成用戶相當大的不方便,致該網站根本無法吸引行動電話用戶上網,因此中華電信在2004.1.將One-To-One 功能取消,當時用戶量只有22萬戶,在合約的使用範圍內,自然沒有故意或過失侵害原著作財產權的情況。
3.侵權行為所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自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開始2年間不行使,請求權就消滅。宏道2006年底已知悉發生該公司所稱的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卻延至2009.1.9.才提起訴訟,已逾2年時效。
4.因此判決宏道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Smart的看法
本案姑且不論合約是如何簽訂,但是,有一點相當重要,法律是不保護睡覺的人,知道權利受損應在2年內行使權利,這是相當重要的,否則時間一過,請求權消滅,就來不及了。
2009年5月1日 星期五
大陸CDMA廠商與Qualcomm的授權之爭
大陸多家CDMA手機廠商指控,Qualcomm藉著擁有關鍵CDMA技術專利的優勢,收取高額權利金,使得CDMA手機成本遠高過GSM手機,將不利於大陸CDMA產業鏈發展。
大陸寬頻晶片市場現況
目前大陸CDMA晶片的廠商只剩下Qualcomm和VIA,VIA的授權金不到US$20萬元,且隨著銷量上升,VIA還會退還部分費用。但Qualcomm的授權金卻高達US$100萬到US$200萬元,不但不會返還,手機售出後還要再抽成。但整體而言,相較GSM晶片,CDMA晶片價格高過20%以上。
Qualcomm的說法
Qualcomm推動CDMA產業鏈的商業模式得到多家中國企業的認同,從2008.4.月到2009.2.大陸就有7家下游廠商取得Qualcomm授權,目前的合作夥伴已經超過30家,全球達到160家左右。
其他業者的說法
因為Qualcomm的專利授權金太高,導致設備採購成本和終端採購成本偏高,將會讓更多的廠商放棄CDMA,韓國的KTF、日本的KDDI 以及印度的Reliance和Tata,都在2008年先後宣布放棄CDMA,大陸恐步上後塵。
大陸寬頻晶片市場現況
目前大陸CDMA晶片的廠商只剩下Qualcomm和VIA,VIA的授權金不到US$20萬元,且隨著銷量上升,VIA還會退還部分費用。但Qualcomm的授權金卻高達US$100萬到US$200萬元,不但不會返還,手機售出後還要再抽成。但整體而言,相較GSM晶片,CDMA晶片價格高過20%以上。
Qualcomm的說法
Qualcomm推動CDMA產業鏈的商業模式得到多家中國企業的認同,從2008.4.月到2009.2.大陸就有7家下游廠商取得Qualcomm授權,目前的合作夥伴已經超過30家,全球達到160家左右。
其他業者的說法
因為Qualcomm的專利授權金太高,導致設備採購成本和終端採購成本偏高,將會讓更多的廠商放棄CDMA,韓國的KTF、日本的KDDI 以及印度的Reliance和Tata,都在2008年先後宣布放棄CDMA,大陸恐步上後塵。
2009年3月19日 星期四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日本腦炎疫苗授權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於2009.2.2.將該局研發多年,且已取得專利之細胞培養的日本腦炎疫苗生產技術,非專屬授權予印度IIL公司(Indian Immunologicals Limited)使用,將使印度有自己生產日本腦炎疫苗的能力,協助印度國民抵抗日本腦炎的侵襲,本技術授權案是我國官方首次將生物製劑生產技術有償授權國外廠商。
技術發展情形
該局自行研發的細胞培養日本腦炎疫苗產製技術,於2001.3.27.獲得病毒純化技術美國專利,2002年亦獲得我國病毒純化技術與凍晶乾燥劑型等2項專利。除取得專利外,該局疫苗中心也已建置可大量生產的製程,並完成臨床前動物試驗及原型疫苗安定性試驗與安全性試驗。
Smart的看法
科技基本法實施多年,除了工研院之類的研究機構外,很少看到公家單位有授權實績,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的國外技術授權,一方面顯示自身的研發能力,一方面也告訴世人我們在醫學上的研究也是很有績效的,相信未來會有愈來愈多的政府研究機構進行技術授權工作。
技術發展情形
該局自行研發的細胞培養日本腦炎疫苗產製技術,於2001.3.27.獲得病毒純化技術美國專利,2002年亦獲得我國病毒純化技術與凍晶乾燥劑型等2項專利。除取得專利外,該局疫苗中心也已建置可大量生產的製程,並完成臨床前動物試驗及原型疫苗安定性試驗與安全性試驗。
Smart的看法
科技基本法實施多年,除了工研院之類的研究機構外,很少看到公家單位有授權實績,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的國外技術授權,一方面顯示自身的研發能力,一方面也告訴世人我們在醫學上的研究也是很有績效的,相信未來會有愈來愈多的政府研究機構進行技術授權工作。
2009年3月6日 星期五
Open Source真的不用成本嗎?
對軟體開發業者而言,軟體授權費用是一筆很大的成本負擔,於是,很多企業開思考慮透過虛擬化技術(Virtualization)在伺服器端安裝與上述軟體同樣功能的開放原始碼軟體(Open Source Software, OSS),以解決軟體授權數目不足等問題。也有企業逐步以開放原始碼軟體取代那些不涉及跨業務流程、終端使用者方會使用的影音圖文編輯軟體。以上這些作為都是希望能透過開放原始碼軟體來降低軟體授權費用,不用被微軟所限制,表面上看,開放原始碼確實有助企業降低資訊投資成本,但是,實際上它真能省到成本嗎?這還有待證實,Opwn Source也有不容輕忽的隱藏成本存在。
Open Source的隱藏成本
對不是專業提供IT服務的製造業等企業來說,無論是採用哪一種資訊產品,一定得同時考量價格、產品知名度(市佔率)、產品功能,以及後續支援服務等多重因素。開放原始碼軟體雖可降低資訊投資成本,但前提是內部同仁擁有相關的技術能力,以及訪間已有許多專精於該軟體的服務供應商。即使開放原始碼軟體與商用軟體的功效差不多、也沒有相容性與支援不足等問題,但光是花在教育使用者操作新系統,以及管理提供開放原始碼軟體支援服務的業者等隱藏成本,也是十分驚人。
Open Source的隱藏成本
對不是專業提供IT服務的製造業等企業來說,無論是採用哪一種資訊產品,一定得同時考量價格、產品知名度(市佔率)、產品功能,以及後續支援服務等多重因素。開放原始碼軟體雖可降低資訊投資成本,但前提是內部同仁擁有相關的技術能力,以及訪間已有許多專精於該軟體的服務供應商。即使開放原始碼軟體與商用軟體的功效差不多、也沒有相容性與支援不足等問題,但光是花在教育使用者操作新系統,以及管理提供開放原始碼軟體支援服務的業者等隱藏成本,也是十分驚人。
2009年3月5日 星期四
景碩科技獲授權 μPILR 技術
景碩科技獲得Tessera的μPILR™互連平台的授權,將製造與銷售採用μPILR技術的基板方案。該平台能有效縮小半導體封裝尺寸,同時提升效能與可靠度。
μPILR互連平台
μPILR互連平台是半導體封裝是半導體晶片與其運作系統間的實體與電子介面,運用現有的組裝製程與基礎架構,使新一代的電子元件能迅速整合。進而改善並簡化半導體封裝、基板、PCB,以及其他電子元件間的互連。該項創新技術藉由採用低高型(Low Profile)的pin狀接點,取代半導體封裝上的焊錫球等傳統互連技術,以縮小邏輯與記憶體、快閃記憶體及DRAM堆疊的整體尺寸。μPILR技術能將接點的直徑和高度縮小50%以上,以提升電氣與導熱效能,進而在接點間提供高密度繞線,以在相同的封裝尺寸內加入更多功能。
μPILR技術的應用
μPILR技術可支援的半導體元件,從低I/O數的小型晶粒,到高I/O數的大型晶粒,元件可封裝成單晶片、多晶片、層疊封裝(Package-on-Package)及其他組態,特定的元件應用則包括快閃、DRAM、SRAM、應用處理器、基頻處理器,以及其他邏輯元件。
該平台亦能輕易克服在封裝層級整合邏輯與記憶體元件所衍生的挑戰,在堆疊前對每個封裝進行測試與預燒的能力,可達到近100%的堆疊良率。μPILR的pin腳間的高度共面性,能將層疊封裝(PoP)組態中常見的複雜彎翹問題減至最少。
μPILR互連平台
μPILR互連平台是半導體封裝是半導體晶片與其運作系統間的實體與電子介面,運用現有的組裝製程與基礎架構,使新一代的電子元件能迅速整合。進而改善並簡化半導體封裝、基板、PCB,以及其他電子元件間的互連。該項創新技術藉由採用低高型(Low Profile)的pin狀接點,取代半導體封裝上的焊錫球等傳統互連技術,以縮小邏輯與記憶體、快閃記憶體及DRAM堆疊的整體尺寸。μPILR技術能將接點的直徑和高度縮小50%以上,以提升電氣與導熱效能,進而在接點間提供高密度繞線,以在相同的封裝尺寸內加入更多功能。
μPILR技術的應用
μPILR技術可支援的半導體元件,從低I/O數的小型晶粒,到高I/O數的大型晶粒,元件可封裝成單晶片、多晶片、層疊封裝(Package-on-Package)及其他組態,特定的元件應用則包括快閃、DRAM、SRAM、應用處理器、基頻處理器,以及其他邏輯元件。
該平台亦能輕易克服在封裝層級整合邏輯與記憶體元件所衍生的挑戰,在堆疊前對每個封裝進行測試與預燒的能力,可達到近100%的堆疊良率。μPILR的pin腳間的高度共面性,能將層疊封裝(PoP)組態中常見的複雜彎翹問題減至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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