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1日 星期四

商標的使用

商標法規定商標無正當事由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其商標智慧局都可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至於什麼情形算是使用商標?實際使用之商標與註冊商標不同算不算使用?

智慧財產法院在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03號行政判決中認為:
1.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依商標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亦為商標之使用,因為其可以傳遞已行銷於市場或即將行銷於市場的商品或服務等商業訊息,達到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例如將商標用於訂購單、產品型錄、價目表、發票、產品說明書等商業文書,或報紙、雜誌、宣傳單、海報等廣告,使消費者透過該等文書認識該商標,均為商標使用態樣之一。
2.原告將系爭商標用於發票上,已符合商標之使用,是該項證據已可認定原告有使用系爭商標之事實。
3.用於商品上的商標雖係直書,與系爭商標為橫書不同,字體亦因略經設計而有細微差異,然上開差異實質上並未變更系爭商標主要識別部份,自不影響其商標之同一性,是以上開使用方式已足認原告有使用系爭商標。
4.至於商標權人在系爭商標上又附加另一商標的行為,商標法並未禁止複數商標之合併使用,只要排除其他商標後系爭商標仍具有識別性且未喪失其同一性,即可認係商標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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