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1日 星期三

公仔熱

最近便利商店相繼推出公仔,除造成轟動外,也帶來錢潮,在這個一片公仔熱中,到底誰才是贏家?消費者?店家?都不是,擁有公仔著作權的才是這一波公仔熱的最後贏家。

本土公仔 vs. 外來公仔
公仔也有本土及外來之分,當然價碼也有不同,7-11的Hello Kitty這類的外來公仔,授權費通常會比本土公仔高,按照行情大概從成本抽個1成到2成,,雖然授權金高的嚇人,但是Hello Kitty讓7-11在2個月內業績成長18億左右,對廠商而言也是值得的。至於全家在暑假推出的好神公仔,雖然是本土的神明,授權金沒有那麼貴,但是3個月也締造10億的業績成長,這到底是遠來的和尚會念經,還是本土神明神通廣大?

Smart看法
知識經濟時代,智慧財產的價值愈來愈重,Hello Kitty不就是三立鷗出產的一個卡通圖案,卻為它賺到無數的收入,而且可以再授權,未來的台灣是不是也要朝向這個方向發展?全家推出好神公仔應該是很好的第一步!

2007年10月30日 星期二

中國對版權的保護措施

為解決提供音樂服務的機構想取得合法的作品使用權,不知應該找哪些機構處理相關事宜的問題。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中國民族器樂學會、中國音像制品評價製作中心、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等四家單位正式簽署合作協定,聯合發起了『中國音樂作品版權保護合作計劃』。

建構中國音樂作品版權服務平台
北京非常動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與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監管和指導下一起建設和運營『中國音樂作品版權服務平台』。該平台為音樂愛好者獲得音樂版權保護提供了簡便可靠的網路管道,利用網路將申請與傳統登記相結合,使版權保護在專業的基礎上,體現現代的方便與快捷。另外除了提供音樂作品登記、資訊公示、發布以及音樂版權保護等一系列服務外,同時也為合法著作權人和作品提供相應的增值服務。讓音樂創作者在展示自己作品的同時,可以在線申請版權保護。

2007年10月26日 星期五

聯合利華的CLEAR商標案

荷商聯合利華公司93年為洗髮精產品申請「CLEAR」商標,遭智財局否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該商標易使消費者以為是產品說明,且該商標在台灣尚未打開知名度,判聯合利華敗訴。

聯合利華說法
「CLEAR」商標已在世界多國獲准註冊,且知名度極高,該洗髮精在印尼、越南的市占率都超過20%,且從2000年起在歐洲的銷售額每年破1.6億歐元,廣告促銷費用每年至少投入0.3億歐元,因此該商標應具備識別性。聯合利華也提出數件含有「CLEAR」的已註冊商標,認為智財局違反平等原則,對他們不公平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每個商標圖樣都不同,且案情有別,基於商標審查個案拘束原則,難以比附援引。
2.聯合利華提出的證明,都是外國的使用資料,欠缺國內銷售、廣告等證明,無法推斷國內消費者對「CLEAR」商標已經有充分認識,可以當成是該商品的專屬標誌。

2007年10月25日 星期四

美國的MP3判決

繼國內的KURO遭控訴侵害著作權後,美國也有第一個判例。明尼蘇達州的北美原住民Jammie Thomas,被美國唱片協會(RIAA)控告以Kazaa音樂分享軟體,非法在網路散布音樂檔案。這位美國單親媽媽被控在網路上分享音樂檔案,遭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判決有罪,並罰款22萬美元,這是美國司法史上第一個非法分享音樂檔案的判例。

法院見解
陪審團認為,Jammie Thomas以Kazaa的「tereastarr」帳號,非法在網路散布24首歌,每首歌判賠9,250美元,總計22.2萬美元。法院認定,構成非法散布音樂的罪行不必真的坐在電腦前分享檔案,也不管是否真有人下載這些檔案,只要有開放檔案給他人取用的行為,就足以判定侵權。

Smart的看法
美國有了第一個判例後,以後下載MP3要小心了,尤其是本案法院認為:構成非法散布音樂的罪行不必真的坐在電腦前分享檔案,也不管是否真有人下載這些檔案,只要有開放檔案給他人取用的行為,就足以判定侵權,也可能會影響到未來國內對MP3侵害著作權的判決。

2007年10月23日 星期二

從專利看研發

Evaluserve的分析師預測Google正在秘密研發的「Gphone」,不完全是衝著手機市場而來,可能還打算進軍視訊遊戲、電視和行動電子商務等市場。該公司根據不明顯的專利來推估Google的實力,認為Google隱藏了競爭性的專利技術內容,從而判斷Google正在開發手機。

Google的專利策略
Evaluserve指出,在檢索2001年1月至2007年5月間所公佈,與Web 2.0相關的專利項目時,Google、IBM、Microsoft和Yahoo是其中最活躍的專利所有人。而Google的專利僅有13%可在USPTO找到,其中的78%都在PCT。再仔細看這些專利會發現:Google 在Web 2.0領域有84%左右的美國專利,在公佈時並未包含其公司名稱,因為這些專利在申請時就未把公司名稱資訊提供給USPTO,而是在獲證後再將專利權轉給Google。

蛛絲馬跡
從已獲證的US6,785,566(Cellular telephone case)、US6,982,945(Baseband Direct Sequence Spread Spectrum Transceiver)、US6,829,289(Application of a Pseudo-randomly Shuffled Hadamard Function in a Wireless CDMA System),及已公開的US20070067329(Overloaded Communication Session)、US20050185060(Image Base Inquiry System for Search Engines for Mobile Telephones with Integrated Cameras)、US20070066364(Customized Data Retrieval Applications for Mobile Devices Providing Interpretation of Markup Language Data),可以看出這些專利都支持Google電話的概念,只是Google還不肯承認。

Smart的看法
善用專利資訊,可以發掘到競爭對手的研發方向,本案即是一個最好的案例!

2007年10月22日 星期一

卡拉OK的著作權

坊間很多卡拉OK店或飲食店都有投幣式的卡拉OK,只要投10元或20元就可以唱一首歌,不過大部分是盜版伴唱帶,公開播放已經違法,就有業者被檢舉受罰四百萬。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營業場所播放伴唱帶,不但要先取得版權,還要公開演出權,否則就是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賞金獵人
現在社會上出現一種新興行業叫做著作權賞金獵人,他們專門找鄉間的卡拉OK並佯裝成客人來消費,其實是在自行搜證,如果抓到老闆使用盜版,他們就會跟對方談和解,和解行情價是12到15萬元,如果和解不成,著作權賞金獵人就會把證據交給警方。

Smart的看法
世界無奇不有,連這種行業都有人做,不過這樣可以促使大家重視著作權,至少對社會有正面效果。

2007年10月21日 星期日

必也正名乎!

我們偉大的政府,拼經濟不如拼正名,各部門吹起一陣正名風,果然風行草偃、上行下效,民間也跟著正名,全國現在好像只有一件事可做,就是正名啦!正名之後肚子就自然會飽了,偉大啊~~,政府的事小民管不到,我們只能看民間的正名,遠的有太平洋案、近的有東森案。

太平洋案
86年太電集團的太平洋電信公司取得行動電話執照,大做廣告以吸引客戶,在基隆市設立10年的太平洋電話通信公司,隨即向基隆地院提出民刑事訴訟控告太電侵害著作權,同時又以太電集團的太平洋電信公司違反公司法第十八條「同類業務之公司不問是否同一種類,是否在同一省、市區域以內,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名稱」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基隆地院審理後裁准太平洋電話通信公司可以1000萬元為擔保,要求太平洋電信公司在本案結束前,不得使用「太平洋」三字作為公司名稱。同年5月,被控違反著作權的部分,獲處分不起訴,同年6月,太平洋電信公司向交通部聲請改名為台灣大哥大事業公司。

東森案
台北市北投區一家較早登記的東森不動產仲介經紀公司,控告力霸東森集團的東森房屋使用相同名稱,致該公司遭受損害,要求東森房屋改名。本案該公司於一審勝、二審敗,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10月16日判決,東森集團不得使用「東森建業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名稱。本案仍可上訴。本案原告東森主張該公司於87年12月向台北市政府登記為「東森不動產企業社」,89年8月改名為「東森不動產仲介經紀公司」,營業內容是不動產仲介經紀和不動產代銷業。被告東森房屋原名力霸房屋仲介公司,94年1月才更名為「東森建業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95年1月舉行更名儀式。

Smart的看法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方式不限於只尋求一種權利保護,太平洋案即為一很好的案例,一般人都會以商標侵害為標的進行訢訟,在本案中可以看到另外一個面向,太平洋電話通信公司並未以商標侵害為標的,反而以著作權法及公司法打贏這場戰,迫使太平洋電信公司改名。
而太平洋電話通信公司在本案中為什麼不提商標侵害,反而提著作權法及公司法?根據Smart至智慧局的商標資料庫查詢,發現該公司並未申請商標,因此,沒有商標權不一定會打輸,只要能善用權利,一樣可以達到保護的目的。

2007年10月19日 星期五

高鐵車頭商標申請駁回

台灣高鐵94年5月向智財局申請註冊「700T型列車車頭」的立體商標,並指定使用在玩具、書刊、衣服等上百種商品或服務,不料遭智財局否准,高鐵不服上訴,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該商標與一般火車頭差不多,缺乏識別性,日前判決高鐵敗訴。

高鐵說法
高鐵斥資2億元興建「高鐵探索館」,展出700T型列車車頭模型,民眾對於該車頭有特殊的印象,所以商標具有「先天識別性」。

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高鐵商標的造型,車頭形狀為流線型、略扁成鴨嘴狀,以白色為底,下緣是橘色線條,兩側有黑色條紋,與日本新幹線E2-1000系、400系等列車頭大同小異。
2.德國、法國的磁浮列車也是類似設計概念,因此消費者容易視為一般車頭,而不是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
3.檢附的高鐵模型、紀念品等商品,因為欠缺發行時間、數量、地區等數據證明,無法認定商標已經被大眾熟知。

2007年10月17日 星期三

台灣菸酒公司的商標官司--Part2

台灣金牌 vs. 台灣王牌
台灣菸酒公司於92年間申請台灣金牌啤酒商標在案,93年有人以台灣王牌申請商標並用於啤酒類商品,台灣菸酒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但未獲同意,於是提起行政訴訟,本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維持智慧局原處分。

台灣金牌啤酒
台灣菸酒公司於92.6.24.申請,用於啤酒、生啤酒、黑啤酒、淡啤酒、無酒精啤酒、濃色啤酒、麥酒、薑汁啤酒。

台灣王牌
蘇炳祥於93.5.7.申請,用於蘇打水、梅子酒味飲料、啤酒、黑啤酒、生啤酒、淡啤酒、薑汁淡啤酒、麥酒、麥芽酒、麥芽啤酒、製啤酒用麥芽汁、製烈性酒配料、製啤酒用蛇麻子汁。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台灣菸酒原有的「台灣金牌啤酒」,結合一個墨底橢圓粗框,跟單純文字的「台灣王牌」比起來,雖然都有「台灣」字樣,但「台灣」是地名,並非任何人的專用,本來就不具識別性,因此保護性較弱。
2.「金牌」一詞意謂運動競技第一名的獎牌,而「王牌」有爭強競勝中最有力量的人物、勢力或手段之意,兩者的字義不同,一般消費者應該都可以辨認。

2007年10月16日 星期二

台灣菸酒公司的商標官司--Part1

玉鶴 vs. 五鶴
台灣菸酒公司在88年申請「玉鶴」商標,指定使用在藥酒類產品,89年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但健民製藥主張該公司81年就申請「五鶴FIVE CRANES」商標,兩者外型近似,要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撤銷台灣菸酒的註冊。



玉鶴
玉鶴商標由台灣菸酒公司於88.9.28.申請、89.11.16.獲准商標,審定號為00932435。用於香檳酒、白蘭地酒、威士忌酒、伏特加酒、水果酒、雞尾酒、清酒、高梁酒、五加皮酒、茅台酒、藥味酒、蘭姆酒、琴酒、杜松子酒、苦艾酒、人蔘酒、葡萄酒、米酒、烈酒、飯前酒、開胃酒、利口酒、梨酒、蘋果酒、李酒、甜酒、汽泡酒、蒸餾酒、蛇酒、潘趣酒、果露酒、釀造酒、料理米酒。








五鶴

五鶴商標由健民製藥於81.1.31.申請、81.8.1.獲准商標,審定號為00574076。用於中西藥品、薄荷棒、膠囊、消踵止癢軟膏。


台灣菸酒主張
1.「五鶴」商標中另有英文字母「FIVE CRANES 」可供區別。
2.台灣菸酒的「玉鶴」商標指定使用在「藥用酒、藥洗」,而「五鶴」商標指定使用在「中西藥品、薄荷棒、膠囊、消腫止癢軟膏」。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五鶴」商標中雖另有英文字母「FIVE CRANES 」可供區別,但法官認為該英文字母並不顯著,所以仍以主要部分的「玉鶴」與「五鶴」作比較;而「玉鶴」與「五鶴」在外觀上極為相仿,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都難以區辨,屬於構成近似的商標。
2.台灣菸酒的「玉鶴」商標指定使用在「藥用酒、藥洗」,而「五鶴」商標指定使用在「中西藥品、薄荷棒、膠囊、消腫止癢軟膏」,法官認為兩者功能與用途相近,屬於類似商品,容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

Smart的看法
在本案訴訟過程中,二造的爭議都放在商標的近似上,據智慧局網站上的商標資料,發現健民製藥在95.7.27.申請玉鶴商標,而且用途在中藥,西藥,藥用酒,藥洗,藥用喉片,薄荷精,消腫止癢軟膏,藥用空膠囊,藥用茶,絆創膏,咳嗽糖漿,止痛藥,感冒藥,呼吸道用西藥,解熱退燒劑,營養補助劑,高蛋白質粉,嬰兒奶粉,嬰兒食品,抗憂鬱及躁慮藥劑。
其實這個商標與台灣菸酒的商標更為近似,只是使用的字形不一樣而已,台灣菸酒公司要更小心了。

2007年10月12日 星期五

天仁e能量商標申請案被駁回

天仁茶業研發新飲料,企圖打入常用電腦的e世代族群,以「e能量」申請商標,沒想到路途坎坷,先遭智財局駁回,上訴高等行政法院又敗訴,日前最高行政法院也做出判決,維持原處分。

智慧局的說法
因為「e能量」與現有商標「能量」、「能量12」太相似。

天仁的說法
1.「e能量」是以一個超大英文字小寫「e」結合中國龍毛楷書的「能量」兩字,三商標只有國字一樣,但在文字排列外型、字型等明顯不同,消費者應該可以清楚區分。
2.「e能量」強調對長期在電腦前工作的廣大e世代族群有增強免疫力的功效,「e」才是商標的主要部分,並非「能量」。
3.「e能量」、「能量」、「能量12」三商標指定使用的產品類相同的僅有六種,大部分還是使用在不同的產品,在商品的用途、功能、消費群、材料都有明顯差異,消費者應該不至於搞錯。

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
「e能量」與已核准商標「能量」、「能量12」太近似,維持商標否准的處分。

2007年10月11日 星期四

狗不理 go belive

天津老字號「狗不理」包子商標,1997年在日本被搶註,日前,狗不理集團與日方狗不理商品商標註冊人辦理轉讓手續,終於把「狗不理」商標重新帶回天津。
才把商標從日本手上搶回,狗不理就開始為它找英文名字,目前具創意的名字是:go belive,它不只英文的音跟中文的音接近,英文的意譯也很正面:走向誠信。
沒想到英文名字一出爐,網路上就有各式各樣的變形名稱搶註網域名稱,有道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鑑於上次商標在日本被註冊的經驗,這次狗不理積極多了。
在英文名字選出後,狗不理集團立即派專人找到天津市天金商標事務所,委託該事務所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把「go believe」作爲狗不理的英文店名候選。並於10月11日正式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交申請案。

商標被搶註
狗不理包子始創于1858年,至今已有近150年,80年代末,原天津狗不理包子飲食集團公司與日本大榮株式會社簽訂了合作協議,在日本開設分店,想借助大榮株式會社這塊跳板打進日本市場,沒想到新市場還沒開拓出來,狗不理商標在日本遭到了一連串的搶註。
1989年日本和光堂株式會社將狗不理註冊為包子上的產品商標。
1994年狗不理在日本被注冊為調料品商標。
1995年大榮株式會社在餐館服務上註冊了狗不理(第43類餐飲服務類商標)商標。
2002年狗不理傳說商標的包子在日本誕生。

怎麼搶回來
狗不理集團得知商標被搶註後,準備採取法律手段拿回商標的所有權,但是,當時狗不理集團是天津市和平區區屬國有企業,此事由天津市政府有關部門出面與日本方面協調解決。
協商後大榮株式會社提出將狗不理商標有償轉讓給狗不理集團,這意味著大榮株式會社是狗不理商標的原始權利人,因此,狗不理集團拒絕了這個方案。狗不理集團提出的方案是要求大榮株式會社自行撤銷狗不理商標,由狗不理集團重新注冊,但又被對方拒絕。

法律的談判
日本商標法規定對于尚處于審查階段的商標,可以通過提出異議來阻止商標的註冊,此時比較容易取回被搶註的商標,但如果商標的註冊時間已超過5年,再提出異議的就比較困難了。而此時,狗不理商標被搶注已5年多了。
根據日本的有關法律,商標在日本的有效期是10年,期滿後要重新延展,如果逾期不延展,則視為申請人放棄該商標,狗不理商標從1995年7月30日註冊到2005年7月30日正好有效期滿。於是,天津狗不理授權天金商標事務所以及其委託的日方三枝國際特許事務所等方面對大榮株式會社展開交涉談判,經過再三的道德勸說,決定放棄繼續延展狗不理商標。
隨後,2005年9月1日天津狗不理正式向日本特許廳申請註冊狗不理用於第43類商品,2006年9月29日商標註冊成功。

2007年10月10日 星期三

國碩與飛利浦和解了

光碟授權又有戯劇性變化,就在飛利浦到歐盟控訴後,在歐盟的調查報告出爐前夕,國碩宣布與飛利浦簽訂和解意願備忘錄,雙方預定於2007年底前簽訂正式契約。雖然國碩與飛利浦和解,但中環、錸德、精碟與達信等4大碟片廠,甫於2007年9月聯手具狀控告飛利浦,以推行不當授權合約,間接造成不公平的競爭環境,看來這場戰爭應該還沒那麼快結束。

國碩的說法
1.全球CD-R市場逐漸萎縮,由可寫一次DVD+R/-R取代,加上現有CD-R產能移往泰國廠生產,基於營運策略考量,將儘速與飛利浦簽訂正式和解契約。
2.CD-R專利權訴訟曠日廢時,耗費大量人力與律師費用,加上美國、歐洲等主要市場CD-R需求成長趨緩,基於公司未來營運成長的考量與布局,選擇與飛利浦和解來解決CD-R專利權爭端。

權利金爭議
雖然雙方已和解,但在權利金的計算上仍有歧見。飛利浦提出權利金應以全球銷售片數為基準予以計算,給付年限在10年以內。國碩則認為出貨至美國的部分才給付權利金,給付年限延長至10年以上,以降低對公司財務的衝擊。

Smart的看法
本案和解的理由還真奇怪,國碩因為要到泰國生產所以和解?難道在泰國付的權利金比台灣少?真是讓人不解的理由!

2007年10月8日 星期一

歐盟對光碟強制授權調查要出爐了

國碩在2004年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光碟的強制授權,飛利浦提起訴願後,經濟部訴願委員會維持決議,作出不利飛利浦的裁決。飛利浦2007年元月告上歐盟,歐盟執委會三月受理申請,五月來台啟動貿易障礙規定調查,雖然國碩五月底已申請廢止強制授權,但歐盟並未中斷調查程序,調查報告將在10月出爐。

歐盟的態度
歐洲駐台官員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CD-R強制授權的決定,是一個不良範例,發出了一個錯誤訊息,必須要予以修正,否則中國等開發中國家也群起效法,對智財權、專利權的保護將會瓦解。歐盟認為,智慧財產局最初就不應同意國碩的申請,即使這次專利授權已經廢止,但在現行法令下,類似情事未來仍有可能發生。而且飛利浦光碟案對其它國家可能會有示範作用,最有效的途徑就是訴諸有「貿易國際法庭」之稱的WTO爭端解決機制,作最權威裁決,釐清所有爭議。

Smart的看法
歐盟處理飛利浦的光碟強制授權案,基本立場還是擔心中國有樣學樣,在這樣的思維下,很有可能做出對我不利的結論,後續發展值得我們持續關注。

2007年10月5日 星期五

影印教科書小心除了侵害著作權還有偽造文書

又到了各校開學的時候了,很多學生因為書錢太貴,而採用影印的方式獲得,日前台中保智大隊前往中部各大校園周邊影印店稽查,總共逮捕21名嫌犯,起出469本非法影印書籍,有的連封面和出版社商標也都影印下來。
以往我們的認知都以為影印教科書只會侵害著作權,但是,這一次警方認為每一本書上面都有條碼,或者有發行字號,如果連那些都影印,就觸犯偽造文書罪,檢方將會依偽造文書罪起訴委託影印的學生和店家。
影印書籍會侵害他人著作權,這一點我們都能理解,但為什麼會偽造文書?這個我們就很少聽到了,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翻印他人著作出版之書籍,如係翻印其著作物之內容,固係單純侵害他人著作權,若竟連同著作出版書籍之底頁,依出版法所載著作人、發作人、印刷者等等,一併加以翻印出售圖利者,則除觸犯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罪外,又已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之罪名。」,有了這個判例,難怪這次警方會再以偽造文書罪起訴。

2007年10月4日 星期四

Amazon跨入MP3產業

Amazon.com於9月25日推出線上音樂商店的公開試用版,提供消費者下載能用於任何數位播放器的音樂格式。它與Apple的iTunes線上音樂最大的不同在於iTunes上所賣的多數歌曲只能在iPod及iPhone上播放,而Amazon.com所有歌曲都沒有採用數字版權管理(DRM)技術,購買的歌曲可以被拷貝到多台電腦上、或是燒錄到CD光碟上,並在大多數的PC和攜帶型播放機上播放,包括蘋果的iPod和微軟的Zune。目前環球唱片和百代唱片,以及數千家獨立唱片公司都簽署了在Amazon上銷售音樂的協定。每一首歌都以256 kbps作編碼,跟蘋果沒有DRM保護的音樂一樣,不過蘋果沒有DRM保護的音樂,售價是每首1.29美元,加密的只需99美分。Amazon MP3的音樂售價則從89美分(含前100大熱門歌曲)至99美分都有,整張唱片售價則為5.99美元至9.99美元。

2007年10月3日 星期三

Apple 的 Antitrust

繼Microsoft遭歐盟重罰之後,歐盟委員會於19日和20日舉行為期2天的聽證會,與Apple和唱片業者討論線上音樂銷售模式、定價等問題,以及iTunes銷售音樂的業務是否有違歐盟法律。歐盟初審法院認為微軟侵犯反托拉斯法,原因之一是發現微軟拒絕使95%市佔率的Windows軟體和競爭產品相容。因此,法院判定,壟斷市場的技術必須提供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讓競爭對手產品也可在其平台執行。依照這個判例,互通性原則也可用於Apple身上,這將迫使 iPod必須和對手的音樂下載服務相容,或是讓 iTunes下載服務可在他牌音樂播放器上使用。

2007年10月1日 星期一

微軟Antitrust案上訴敗訴

盧森堡的歐洲初審法院9月17日正式宣判,同意歐盟執行委員會於2004年判決結果,裁定微軟違反壟斷規定,得支付4.97億歐元(約6.89億美元)天價罰款,且必須在技術上協助市場其他競爭者產品亦能支援微軟Windows作業系統。歐洲初審法院不但要求微軟揭露該公司程式資料給其他伺服器業者,亦下令微軟不可把Windows作業系統和影音播放媒體Media Player綁在一起銷售。

歐盟執行委員會的看法
1.微軟藉由Windows作業系統高達95%市佔率之便,將Media Player綁在一起銷售,這種行銷手法,壓縮了市場上其他影音播放媒體業者競爭空間。
2.微軟必須分享通訊密碼資訊給伺服器業者,並幫助他們發展適用於微軟平台的伺服器軟體。

微軟綁售對市場的影響
播放軟體原來是RealPlayer的天下,微軟從1999年5月開始綁售Windows Media Player之後,至2002年時兩者勢均力敵,現在RealPlayer的使用者數量,己經不到Windows Media Player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