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物聯網的SEP

物聯網涉及無線通訊收發器,但目前並沒有單一的無線通訊技術在物聯網的應用具有支配市場地位。不同的無線通訊技術如蜂巢式行動系統、衛星通訊、Z-Wave、Zigbee、Bluetooth或是新興通訊技術等將牽引著物聯網往不同的應用方向。
近幾年來為數不少的物聯網聯盟和國際性的團體開始思考SEP這個議題,包括以高通(Qualcomm)為首的AllSeen聯盟、英特爾(Intel)為首的OIC(Open Interconnect Consortia)以及長期發展標準的設定組織IEEE(P2413工作小組)及ETSI(oneM2M計畫)。

AllSeen聯盟
為了讓使用不同的作業系統和網路通訊協定的家用和商用設備,能有發現對方和彼此協調的方法,由高通、思科、松下和其他消費電子產品供應商所發起,聯盟開放源碼軟體框架AllJoyn是由高通公司開發基礎技術,目前已經有使用AllJoyn並且出貨的產品,而微軟也在最近的Windows 10內建了該軟體框架。

OIC協會
OIC協會成立目的是由技術領先公司定義連結性的需求,並且確保數十億的裝置間的互通性並且形成物聯網,支援的廠商包括英特爾、三星電子和戴爾等,惠普和聯想最近加入,目前大約有50個會員。

IEEE
P2413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目的並非是要取代現有的聯盟或組織團體,而是將從不同的物聯網平臺資訊轉化為通用的資料物件,為已經由產業團體所開發的物聯網規格規範成為一順暢的總體結構。

ETSI
由歐洲電信標準化協會與其他7個領導標準發展的組織(ARIB、ATIS、CCSA、TIA、TSDSI、TTA、TTC)支持組成oneM2M,其目的在於領導全球為機器對機器 (Machine to Machine,M2M)及IoT發展標準,oneM2M不限制現有的聯盟或技術,而是定義裝置間的保有互通性的界面標準。

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

歐美法院對SEP專利審判立場的差異

歐洲法院
1.SEP持有人在訴訟開始前即須通知被控侵權人,指明涉及的相關SEP如何受到侵害,並基於FRAND條款提供載明權利金及具體計算方法的書面授權要約。
2.被控侵權人要真誠地(in good faith)根據該領域之商業實務上的認知,認真地(diligently)回覆權利人要約,以書面形式提出根據FRAND條款之特定還價,並須迅速(promptly)且避免刻意或取巧地延遲。
3.法院並未對當事人之任何一方提出特定要求,歐盟法院提示當事人可尋求獨立第三方以達成一致之權利金計算。
4.被控侵權人可以質疑及保留未來挑戰專利的權利。

美國法院
1.SEP持有人可毋須任何事先通知,即可對侵權人提起訴訟,並要求禁制令救濟,但SEP持有人必須:
(1)證明侵權人已經使SEP持有人遭受了不可彌補的傷害
(2)金錢賠償不足以做為補償
(3)權衡自身和被控侵權人之間權益平衡的困難,核准禁制令是必要的
(4)公共利益不會因此而受損。
2.在申請禁制令的SEP持有人的要求已經違反了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則之前不需要依FRAND條款做特別的還價;因此除非SEP持有人可以證明侵權方無法或不願依據FRAND條款進行談判,否則禁制令救濟一般是不利SEP持有人。
3.無論是SEP持有人或被控侵權人均可請求法院設定FRAND授權費率,法院則可適度修正Georgia-Pacific 因素來計算FRAND授權費。
4.被控侵權人可以對應侵權訴訟提出專利有效性或標準必要性的反訴。

2015年12月28日 星期一

WIPO公布2015年世界智財報告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2015.11.11.公布2年一次的世界智慧財產調查報告,在這次的報告中未來可望促進未來經濟發展的3個前鋒技術(frontier technologies)-3D列印、奈米技術和機器人。
日本、美國、德國、法國、英國及韓國歷年來在3D列印、奈米技術和機器人領域的專利申請量占75%以上。
在機器人方面日本公司的技術領先各國,排名前10大的申請人中,有8個來自日本,即Toyota、Honda、Nissan、Denso、Hitachi、Panasonic、Yaskawa及Sony,另2個公司是德國的Bosch和韓國的Samsung。
奈米技術專利申請最多的是美國公司,但排名第一的是韓國Samsung,前10大中有6個來自日本,即Nippon Steel、Toshiba、Canon、Hitachi、Panasonic及TDK,其餘為美國的IBM、加州大學及Hewlett Packard。
中國大陸在3D列印和機器人領域的申請量占全球1/4以上,是所有國家中比率最高的;在奈米技術方面,中國大陸申請人占全球近15%,是第3大申請國,與其他資深創新國家不同的是,中國大陸的大學和公立研究機構申請案所占比例相當高。

參考網站
http://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15/article_0015.html

2015年12月24日 星期四

勞基法修訂競業禁止條款

競業禁止一向是科技公司用以約束離職員工不到競爭公司任職的利器,當然,這也衍生出很多的爭議。
立法院2015.11.27.在勞基法修訂條文中正式加以規範,除了雙方要以書面約定內容外,競業禁止的時間也不能超過2年,同時,還要符合下列規範:
1.雇主要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職能接觸營業祕密法中定義的營業祕密。
2.競業禁止條例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就業對象不得超過合理範圍,且對於勞工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有合理補償。
3.三讀條文也明訂,所謂「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在工作期間受領的給付。
4.離職前發給的紅利、年終獎金、工資都不得折抵。

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著作權也有不知者無罪嗎?

曾獲國際插畫獎的繪本作家張哲銘於2009.11.為金門縣政府完成浯島四月十二日迎城隍繪本,並付梓出版2500冊,雙方約定張男保有繪本的著作財產權,金門縣府文化局在不侵犯張男著作人格權的前提下,擁有繪本5年著作權,包括再版及用於延伸活動。
金門縣府為推動迎城隍活動,要求金門酒廠在2010.5.活動前配合發行迎城隍紀念酒。金酒來不及設計瓶身瓷罈與外盒,委託負責製作罈身的金門陶瓷廠先找人設計,趕在縣府要求的期限前推出3公升裝、酒精濃度53%的紀念酒1萬8000罈,每罈1577元。
一審時地方法院認為金酒明知未獲張男授權仍擅自使用繪本圖樣,依侵害著作財產權等罪判金酒罰金30萬元,承辦女股長被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並沒收2800多罈庫存紀念酒。
二審時高等法院認為著作權法僅罰故意不罰過失,經查金陶委託的圖樣設計人接案前,兩度請教時任金門縣府文化局長李錫隆,均被告知發行紀念酒屬於很好的文化行銷,可參考張男繪本圖樣,設計人因而放心使用文化局提供的繪本圖檔。而且也確認金酒與女股長事前不了解這一段委外設計過程,以為都得到原作者授權,顯見不是故意侵權,改判金酒與女股長無罪免罰。
最高法院亦維持原判決定讞。

2015年12月21日 星期一

委外設計的著作權

為保育石虎,南投縣政府請人設計Q版石虎寶寶,在集集鎮綠色隧道沿線設置警示標誌,事後卻將該圖授權給公路總局苗栗工務段使用,遭原設計控告侵害著作權。縣府回應,當初有付5萬元設計費給設計人,但未約定著作權誰屬。

Smart的看法
由本案看來,縣府的承辦人並不了解著作權法,以為付錢就有著作權了。著作權法規定委託他人完成的著作,其著作權歸屬依契約約定,未約定就屬創作人。
本案很明顯在當初委託時並未在契約約定著作權歸屬,所以,這張圖的著作權屬於設計人應該是沒問題的,縣府授了一個自己沒有的權利給公路總局,現在得慢慢喬了。

2015年12月14日 星期一

Superdry vs. Superfly

1985年成立的DKH,以Superdry註冊商標並生產銷售男女外套、夾克、T恤、polo衫、男女內衣、泳衣,以及鞋靴等產品,在英國有近百家店面,在全球逾40個國家設設實體店面,並透過網路行銷101個國家,2005年在台灣註冊商標。
在五分埔專營各款設計潮T的勤美服飾店在2012年註冊的Superfly商標,DKH認為兩者都是八個英文字母,皆以S開頭、以y結尾,整體字形和讀音皆相近,易令消費者混淆,侵犯Superdry商標權,遂提起商標評定,經智慧局處分不成立,即提行政訴訟。

勤美服飾行的說法
該公司在台北市五分埔商圈,專營各款設計潮T,T恤上加進字母設計是其特徵,Superfly沒有故意抄襲Superdry之意。從字意觀之,Super有超級的、極度的之意,fly是飛行,dry是乾燥,兩者意思不同,不會令消費者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將Superdry與Superfly橫排比對,只有中間的dr與fl字母不同,乍看之下的確容易混淆。
2.Superdry於2010年到2012年在台北捷運車廂打廣告,在報紙媒體刊登廣告,且比較早註冊商標,屬消費者較熟悉的商標。
因此,判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撤銷Superfly商標。

2015年12月10日 星期四

Sanofi及AstraZeneca專利交互授權

法國的Sanofi及英國的AstraZeneca為降低新藥開發成本及分擔風險及結盟共享市場,2015.11.20.簽屬協議,雙方同意分享21萬種專利化合物,希望藉由彼此交換資料庫裡化合物專利,允許雙方針對更多較大且更多樣的小分子進行篩選,尋找可能的未來藥物。

參考網址
https://www.astrazeneca.com/our-company/media-centre/press-releases/2015/AstraZeneca-and-Sanofi-exchange-over-200000-chemical-compounds-20112015.html

2015年12月9日 星期三

CAFC認為ITC對網路傳輸數位資料行為不具管轄權

Align Technology公司於2012年向ITC指控從事相同類型業務之ClearCorrect Operating公司及其巴基斯坦分公司侵害其齒列矯正維持裝置建構技術相關方法之多項專利。

ClearCorrect的商業模式
透過數位掃描方式重建病患原齒列分佈數位模型,並將該數位模型資料透過網路傳送給巴基斯坦分公司,由巴基斯坦分公司進行齒列調整模擬並建構各矯正階段之病患齒列分佈數位模型,再將此數位模型資料回傳給美國公司,由美國公司依據前述資料,利用3D列印方式來建立各矯正階段之病患齒列分佈模型,並據以設計製作供病患配戴之齒列矯正牙箍。

ITC的見解
ClearCorrect巴基斯坦分公司於海外實施並侵害原告系爭專利之部分方法項,故其回傳給美國公司之相關數位齒列模型資料構成違反關稅法337條(a)(1)(B)項所述之侵權物品,調查結果發佈停止暨禁止命令(cease-and-desist order),禁止ThearCorrect公司從事數位齒列模型資料傳輸相關活動。

CAFC的判決
CAFC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Chevron U.S.A. Inc.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Inc認為侵權物品的字面解釋明確的是指實體物品(material things)而未涵蓋\數位傳輸資料,所以,透過網路傳輸之數位資料,不屬於關稅法337條之侵權物品。
因此,於2015.11.10.推翻ITC調查決定,判決ITC不具管轄權,發回更審。

參考網址
http://pubapps2.usitc.gov/337external/3439

2015年12月8日 星期二

Qualcomm在南韓遭反壟斷調查

Qualcomm繼在大陸遭到反壟斷調查,並於2015.2.裁罰61億元RMB之後,2015.11.18.又被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KFTC)指控部分專利授權行為涉及壟斷,要求高通修正專利授權模式,但並未提及可能的罰款金額。

參考網站
http://www.wsj.com/articles/qualcomm-says-south-korea-recommends-fine-for-alleged-antitrust-violations-1447820172

2015年12月7日 星期一

美國修訂聯邦民事訴訟規則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 on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s)於2014年提案修訂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FRCP),於2015.4.獲得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同意,同時也廢除FRCP第84條規定的18號訴狀範式(Form 18)及其附件範例,自2015.12.1.正式生效。
未來原告須就訴訟標的提出充分且經法院初步接受之事實說明,以使其救濟陳述具表面合理性。所以,專利權人就必須要在訴狀中就提出更為充分之侵權事實陳述,才能具備表面合理性。例如就哪些系爭專利請求項受到侵害、哪些型號產品侵害前述請求項、這些產品如何侵害系爭請求項...等問題提出說明及分析。這樣一來,會對專利侵權訴訟造成什麼影響,就待我們繼續看下去!

2015年12月4日 星期五

公開演出的授權

日本演歌流行天王細川貴志、演歌天王森進一分別在2013.4.、2014.7.受超藝媒體行銷公司邀請來台開演唱會,因為2人演唱的曲目,有數十首已被專屬授權給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超藝在事前和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洽談再授權問題,但沒談成,演唱會即如期進行,超藝因而被中華音樂控告違反著作權法。據報載被告在出庭時喊冤,質疑本人來唱不行嗎?
這個問題蠻好玩的,我們來看看本人唱自己的歌有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日本藝人來台演唱是公開演出的行為,這點無庸致疑,問題在於著作權是誰的?
唱片公司幫藝人出唱片,著作財產權通常都在唱片公司,而公開演出權是財產權的一種,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
唱片公司把台灣的權利專屬授權給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依著作權法,唱片公司都不能在台灣行使其權利,所以,被告的質疑只能顯示其不懂著作權法,不然就是狡辯。

2015年12月3日 星期四

KIPO與USPTO實施CSP計畫

美國一直都是全球最大的市場,而韓國公司又常常在美國碰上專利糾紛,為了避免持續發生類似情形,KIPO於2013年開始倡議CSP計畫(Collaborative Search Pilot Program),透過分享先前技術檢索結果,以加速兩局的審查過程,申請人只要在韓國和美國提出同一件專利申請即可請求參加,在審查之前分享先前技術檢索結果同時也強化了專利權的可靠性,並且加速審查以確保申請人及早取得專利。

2015年12月2日 星期三

Google收購專利的成果

Google在2015.4.27.推動專利購買計畫,透過Google開放平台向專利持有人購買專利,在開放的3週期間,就有成千上萬的專利投案,Google最後收購其中的28%專利,每件的收購價格在US3000~250000元間,平均的收購價為US150000元,47%的專利收購價格都在US10萬元以下。

2015年12月1日 星期二

歐盟對8家光碟機廠處罰違反Antitrust

歐盟執委會2015.10.21.依據歐盟反托拉斯法,對台、日、韓、荷等8家光碟機製造商處以總金額達1.16億歐元罰鍰,受害者包括:Philips、光寶科技、飛利浦建興、Hitachi-LG Data Storage、Toshiba Samsung Storage Technology、Sony、Sony Optiarc、廣明光電。
主要原因是這8家廠商於2004.6.至2008.11.間,對Dell及HP桌上型及筆記型電腦相關採購標案採取圍標行為,彼此溝通各自意圖採取投標策略、分享採購標案得標結果,並分享其他關於用於桌上型及筆記型電腦光碟敏感商業資訊。

參考網站: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5-5885_e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