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YOUTUBE提出防止遊戲侵權機制

YouTube 網站啟動全新 Content ID 系統,能針對個人玩家所上傳的破關攻略和遊玩影片內容進行自動掃描,並自動舉發遊戲著作侵權行為,未來,若玩家所製作的影片中,含有電玩相關動畫、影片和音樂,可能會被視為侵權。

2013年12月27日 星期五

智慧局明年起專利商標公文書辦理電子送達

智慧局為提升便民服務,自2014.1.1起將以電子公文送達專利/商標申請及其他程序相關公文書,包括專利商標各項審查意見通知及審定書等文件,初期開放服務時間為工作日上午8時至下午9時,半年後再視實施情形評估延長時段及是否開放假日服務。為確民眾權益,除以電子郵件通知外,超過5個工作日未領取的公文會改以紙本公文寄送。

2013年12月26日 星期四

網路不是免費的資料庫

36歲陳姓女碩士是電腦SOHO族,2012年初應打工的旅行社邀請,幫該旅行社設計一份認識台灣網頁,未經生態攝影家林英典同意,使用其灰面鷲獵得斯文豪氏攀蜥的作品,2013.9.被發現,最後,付出20幾倍車馬費和解。

Smart的看法
照片是攝影著作,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授權,逕行使用即是侵害著作權的的行為。網路上有豐富的資料,很多人誤以為網路上的資源都是免費的,常常在無意中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這是我們在使用網路資料時,要特別注意的。

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日本設IP Bridge基金

在2004年NEC取消生產和製造下一代顯示器材料的OLED顯示器,以85億日元出售給Samsung集團的合資企業全部股份以及相關專利,造就了Samsung加速發展顯示器,進而主宰了手機顯示面板的全球市場。
Sony在2011.12.宣佈將持股液晶面板廠 S-LCD以約1兆800億韓元全部轉賣給Samsung,成為Samsung的全資子公司。
日本發現越來越多的公司的專利被買走,約70%的國際智慧財產權授權金順差來自日本公司的海外子公司銷售專利而獲得的收入,甚至於做為訴訟的工具,讓很多日本公司感到不安。
2013.7.25.由由日本產業革新公司(INCJ)、松下公司和三井物產公司初步投入30億日元聯合成立IP Bridge投資基金,將日本境內未使用的專利賣給或租給日本公司,使日本國內的智慧財產權有效活化,讓製造業有利用智慧財產權資源的機會,以提升日本企業的實力,面對來自韓國和中國對手的競爭。
未來大約有10家日本公司將給以資金支援,使基金的管理資產達到約300億日元。基金的主要目的為:
1.將銷售專利獲得的部分利潤分給原始專利持有者。
2.提供新創公司智財組建支援。
3.購買專利持有者因企業重組和其他原因不再需要或不能使用的沉睡專利。
4.調查專利是否遭外國公司侵權,如果發現有侵權行為,基金將索取專利權利金。
5.將研究人員介紹給國內公司,從而阻止人才和技術流入外國公司。

Smart的看法
日本為提升國內企業的競爭力,避免技術外流,成立IP基金,我國在今年也成立了類似的基金,希望我們的基金運作能達到預期績效,不能再輸給日本了!

2013年12月24日 星期二

合約沒寫就不用授權嗎?

由基隆的小鴨事件,就可以看出不是國人對智慧財產權概念的薄弱,就是媒體故意誘導到錯誤方向,我不想評論他們誰講的是真的,只想站在推廣智慧財產權的立場上,澄清一些似是而非的說法。
1.黃色小鴨在台灣也沒申請專利,任何人都可以合法註冊登記
這句話只說對了一半,小鴨在台灣沒有專利,人人都可以申請專利沒錯,但是,如果你的技術不具可專利性(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即使申請了,也拿不到專利。
2.合約沒寫,不須授權
著作財產權的授權,依當事人的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所以,合約沒寫不是不需授權,而是沒有授權。
3.小鴨在台灣賣3次
智慧財產是一種無體財產,它跟有體財產最大的不同就可以重複授權,霍夫曼是分別授權給高雄、桃園、基隆,而不是賣3次,就像清玉的商標,可以重複授權給台灣n個廠商一樣。
4.小鴨沒有取得著作權
我國的著作權是創作保護主義,在創作完成時,就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目前即使你想申請註冊著作權,都已經沒有機關可以收案。

2013年12月23日 星期一

黃色小鴨有什麼權利可授

黃色小鴨從高雄游到基隆,愈來愈轟動,這二天的話題,已經完全集中在雙方的口水戰上了,至於黃色小鴨被侵害了什麼權利,好像沒人說的清楚,一下子說是專利,一下又說是商標,到底是什麼權呢?黃色小鴨沒有在台灣申請商標,它當然沒有商標權,但是,沒有商標權,不代表它沒有其他的權利。
有人說黃色小鴨早就出現在浴缸,所以沒有著作權,可是,大家再想想:如果把大鴨放在海裏,是沒人想過、做過的事,從整個場景來看,它所塑造的整個氛圍,是不是有某種程度的創作呢?
如果大黃鴨在海裏游不是創作,那麼,謝金燕在跨年時,騎著小摩托車在台上表演,是不是創作?我們也學她在台上這樣表演可以嗎?
如果霍夫曼沒有任何權利,我們的政府,從高雄到桃園到基隆,花了這麼多民脂民膏,所簽的授權合約,到底是授什麼權?我們直接做一隻小鴨放到海裏不就結了嗎?而且想怎麼轉就怎麼轉!
Smart的看法
小鴨本身的創作性,誠如大家說的,以前浴缸就有了,但是,小鴨在海裏不動的那種整體意像的表達,是一種創作,應該有著作權,這點應該是霍夫曼堅持不讓小鴨轉的原因吧。
就像清境的民宿,早就被人蓋在那裏,後勁溪也是早就被各方把它染成紅色,但是,當齊柏林把這個現象拍成看見台灣的影片後,誰會說這部片子沒有著作權?

2013年12月19日 星期四

職務上著作的再利用

小強是程式設計師,在離職前將其在老東家所寫的程式都重製一份帶走,打算到新公司使用,這樣的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呢?
首先從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來看,電腦程式屬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殆無疑義,接著要確定的是著作權人是誰。
小強在公司任職期間,依照公司的指示、規劃並利用公司的經費、資源所完成的程式,屬於著作權法第11條所稱的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有關職務上的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如果公司與員工之間沒有特別約定,則以員工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公司則取得著作財產權。
因此,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係屬於公司的,小強在沒有獲得公司同意下,將所寫的程式重製後到新公司使用,乃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2013年12月18日 星期三

Largan Precision vs. Samsung

大立光(Largan Precision)於2013.11.14.在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控告Samsung及其美國子公司,所製造的Galaxy Note II產品內含相機成像鏡頭,直接侵害其6項光學鏡頭的專利,除要求Samsung停止侵權行為外,並要求賠償其損失。

系爭專利
US7,262,925
US7,394,602
US7,898,747
US8,154,807
US8,284,291
US8,508,860

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綠能技術專利將加速審查

為促進台灣綠能產業的發展,提升綠色科技的專利優勢,繼美、英、中、日、韓後,智慧局自2014.1.1.於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中新增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之加速審查申請事由。未來申請綠能技術專利加速審查之案件,只要提出的相關文件齊備後,智慧局約在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專利申請案的發明內容符合下列條件都可以申請:
1.涉及節省能源技術、新能源、新能源汽車等技術領域。
2.涉及減碳技術及節省資源使用之發明。

2013年12月16日 星期一

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而非概念

報載MadDot狂點有限公司指控某藝人的慈善義賣活動的臉書按讚捐款概念涉及抄襲,今天來談談著作權保護的是什麼?
首先來看的是:臉書按讚捐款的概念,有沒有創作性,如果沒有創意在裏面,而是大家都知道的事,要主張這個方法有著作權,就比較難了。
其次,要確定抄的是概念還是表達,著作權只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概念,如果這個活動只有構想,沒有具體的作法,那只是一種概念、思想,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除非已經將作法、流程規劃好,寫成計畫畫書,才可能把概念變成表達而受到保護。

2013年12月13日 星期五

Google圖書館大利多

Google在2005年間開始建立電子圖書館,將上百萬本的書掃描上傳在其電子圖書館中,供網友閱讀,美國作家協會以侵害著作權為由提起告訴。
2008年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就Google的書籍內容應開放到怎樣的搜索程度設下限制,並由Google支付US1.25億元到成立一個基金會,做為支付著作權作品的授權金。
美國法院於2013.11.做出判決,認為此項書本掃描計畫屬於合理使用,且稱該計畫提供了重大公眾利益,並駁回該協會提起的訴訟。

Smart的看法
Google在2013.4.已經掃描超過3,000萬本書,本案被判未侵害著作權,相信以oogle的能力,將會有更多的書出現在網路上,Google應該思考的是如何將書籍的點閱率轉換成著作權人的授權金才是!

2013年12月12日 星期四

康可的商標爭議

愛之味公司以康可圖樣,於2009.3.5.申請註冊獲准登記,並指定使用在包括食用冰、醬油、漢堡、布丁、八寶粥、速食麵、麵條、水餃、酵母、家用嫩肉精等數10項產品。
美商仙妮蕾德發現後,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智慧局審定異議不成立後,該公司提出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原處分撤銷而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

仙妮蕾德的說法
1.該公司在98年之前就以康可或Conco商標,在我國取得4個商標註冊,愛之味的康可商標,使相關消費者於選購相關商品時,會因兩商標高度近似,而且指定使用的商品也有類似性,而造成混淆誤認。
2.該公司於全球有22間分公司,並有逾7,000家的零售據點,有多角化經營且廣為消費者所熟悉,該公司的康可商標為著名商標,智慧局若准予愛之味的康可商標繼續使用,相關公眾有混淆之虞。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判斷兩商標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應就具體個案中,綜合參考如後因素:
(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3)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4)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5)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6)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7)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
(8)行銷方式與行銷場所。
2.愛之味的商標指定使用在食用冰等42種商品的註冊,與仙妮蕾德的商標相較,應屬同一或高度類似之商品,以兩商標圖樣的近似程度,極有可能使相關消費者誤認兩商標所表彰的商品,為同一來源的系列商品,或同一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的確有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3.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相較,應屬同一或高度類似之商品,被告就此部分所為異議不成立,應有違誤。訴願決定就該部分以相同理由駁回其訴願,亦於法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應就此部分為異議成立之審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2013年12月11日 星期三

Yageo vs. Viking

國巨(Yageo)宣稱光頡(Viking)的薄膜電阻產品AR0805,以及其他以非光蝕刻製程生產的薄膜電阻系列產品,侵犯該公司的台灣第194596號發明專利,於2013.9.3.先發出通知函,要求光頡停止侵害專利行為,後於2013.11.5.國巨向新竹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光頡產銷的薄膜電阻產品侵害專利權,並要求NT6億元損害賠償。

Smart的看法
國巨與光頡都是國內的被動元件大廠,產品間有競爭關係,本案國巨認為光頡疑似以直接挖角國巨技術及經營團隊的方式,不法取得國巨關於生產原料、生產方法、生產流程、機器設備、產線安排等細節,侵害對國巨專利及製程技術,又選在2013.11.6.光頡董事會決議增加募股之際提起訴訟,顯然有其策略目的。

2013年12月10日 星期二

Apple可以自動控制家電的專利

根據USPTO公告的專利資料顯示,Apple剛獲得一個專利,它可以收集自靜態和移動設備的數據,配合無線通信技術,用來判斷用戶的現在位置和未來可能會在的位置。再依這些數據,用戶家中特定的預設功能即可被遠距自動開、關。

US8577392
Title : System and method of determining location of wireless communication devices/persons for controlling/adjusting operation of devices based on the location
Filing Date : 2012.7.13.
Issue Date : 2013.11.5.
Abstract :
One or more relay servers can access first data received from one or more first devices (e.g., a phone, tablet computer, vehicle tracking device, or badge reader). The one or more relay servers can aggregate the data and infer a location of a person. The one or more relay servers can transmit second signals including second data to one or more second devices (e.g., lighting systems, security systems, garage-door openers, music controllers, climate controllers, or kitchen appliances), the second data being based at least in part on the estimated location. The second-signal transmission can be pushed to the second devices or pulled by the second devices. Operations of the second devices can be controlled at least in part on the second data.

2013年12月9日 星期一

品牌的價值

報載某大立委搭乘高鐵時,發現高鐵上所賣的高鐵造型的礦泉水一瓶40元太貴,質疑內容物和一般礦泉水毫無差別的造型礦泉水,且為悅氏礦泉水生產,但卻和市售悅氏礦泉水價格有相當大的差距,認為高鐵把民眾當凱子。
這真是大哉問啊!先不談經濟學上的差別取價,市場上相同的產品也有不同的價格啊,小7裏的礦泉水就不是統一價格,要再比的話,小7裏同一牌子的礦泉水也比大潤發貴。
大家都說Starbucks的咖啡很貴,但為什麼還是有很多人會去買?為什麼鴻海做的手機掛個洋名Apple,價格就大漲?為什麼鼎泰豐的小籠包可以賣的比永和豆漿的貴?這些問題在若干年前,施振榮先生已經用微笑曲線的理論解釋給我們聽了。
品牌跟研發是企業附加價值高的部分,而製造則是附加價值相對較低的部分,國內也有很多企業在朝附加價值高的品牌方向努力,雖然失敗率也很高,但,終究是個目標。
也許大家會覺得高鐵造型大家都可以想出來,有什麼值錢的?但,這就是別人想出來的創意啊!就像在新屋的池塘邊,小鴨造型的蛋糕,小小一個在展覽期間可以賣40元,大家說它是創意,沒有人嫌它貴。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要起來,還有很多的阻礙要克服!

2013年12月6日 星期五

Rockstar控告Android的廠商

根據Reuters的報導,Rockstar與Netstar於2013.10.29.共同在東德州法院向Google、Samsung、LG、Pantech、華為、中興、華為、HTC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案。
Rockstar何許人也?它其實就是由Apple、Microsoft、BlackBerry、Sony與Ericsson合組公司,當初擊敗Google以US45億元買下Nortel旗下專利。
本案說穿了也是iOS與Android的戰爭,而這次的主要系爭專利都是利用網路搜尋進行廣告的技術,後續對Google的影響可能會比手機業者大。
參考網站: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2013/10/31/us-google-rockstar-lawsuit-idUSBRE99U1EN20131031

20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畫作的公開展示權

上課時有學員問到收藏家所收藏的畫作可否辦展覽展示?
這個問題可以分成三個部分來看,首先是該畫作是否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畫作是屬於美術著作的一種,假設他購買的這些畫作都是其原件,因此,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其次,收藏家買到的是什麼?畫作具有著作權與所有權,收藏家買到的是該美術著作所附著之物的所有權,而非取得該美術著作的著作權,因此,這些畫作的著作權仍屬於實際創作的畫家所享有。
最後,再來看看開畫展是誰的權利,著作權法第27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美術著作之權利。可見,開畫展是著作權人的權利。
但是,著作權法第57條也規定:美術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據此,該收藏家係美術著作原件的所有人,可以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

2013年12月4日 星期三

誰可以公開別人的日記

今天看報又看到二蔣日記的議題,這個議題每隔一陣子就會被炒一次,今天就來談談誰可以公開別人的日記?無形資產跟有形資產有的時候是不能混為一談的,您買了一台電視,買到了它的所有權,您買一本書呢?當然也只買到所有權而不是著作權
同樣的,日記也有所有權跟著作權,二蔣日記的所有權在誰手上,是他們的家務事,我們不知道,但是,著作權呢?日記是語文著作,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它的保護期間是著作權人生存期間加死後50年,顯然目前還在著作權保護期間。
日記可不可以公開?這屬於著作權的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的問題,著作要不要公開發表是著作權人的權利,而且著作人格權是不能繼承的,答案是不是浮現了?

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

商標異議的法定期間計算

商標法第48條規定商標公告後,任何人均可於3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異議案如果在3個月內未審查結束,異議人或參加人在3個月後再提補充理由,是不是超過法定期限?
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30號行政判決中,法官認為:行政程序法所為之規範,乃適用於行政程序之開始與終結,而商標異議案件程序之開始與終結,係以異議人提起異議時為開始,至異議審定書送達當事人時為終結。
故在行政程序之開始與終結期間,第三人均得參加已繫屬商標異議案件;再者,所參加之程序既屬已繫屬之商標異議案件,即非屬異議案之發動,自不受修正前商標法提出異議法定期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