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喬弘於2008.8.1.與鴻海簽立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契約約定書,依約定書包喬弘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於離職後2年內至鴻海的競爭廠商任職,鴻海依約定書負有給付離職後兢業禁止的補償費義務。
包喬弘在2013.8.24.以家庭因素為由向鴻海申請留職停薪3個月,2013.10.24.至鴻海的競爭廠商,矽瑪公司擔任總經理一職。
鴻海隨即清查發現包喬弘在鴻海的電子郵件帳戶中,將鴻海所有產品中與市場價格、利潤、成本等有關的電子郵件資訊,傳送至包喬弘的個人帳戶中。因而認定包喬弘違反離職後兢業禁止義務及侵害鴻海的營業秘密,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告訴。
智慧財產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保密約定書關於兢業禁止條款有效,包喬弘在離職後2年內到鴻海的競爭廠商任職,違反該條款,且包喬弘在離職前,在其電子郵件帳戶中將鴻海的經營管理資訊,有傳送至個人電子郵件帳戶行為,構成不當侵害營業秘密行為。
因此判決,被告應於兢業禁止期間期滿日即2016.4.2.前,不得在鴻海競爭廠商任職,並且依保密約定書的約定,應將原告已給付的兢業禁止條款補償費,與最近3年已給付的獎金及員工分紅股票返還鴻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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