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具有識別性的單一圖形組合在一起,是不是仍具有識別性,可以成為商標的標的呢?今天來看看這個判決。
某公司將4個經設計之菱形花紋圖形分置上下左右共同組成之一大菱形圖形,整體圖樣為一經設計之裝飾性圖形,以之申請商標,遭智慧局以無識別性為由核駁。
行政訴訟時,原告主張:
1.其關係企業亦以本件商標之部分圖樣註冊多件商標,系爭商標只是這些商標的組合,自亦具識別性。
2.個別圖案均出自原告獨創,早已註冊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透過大量廣告宣傳、商品行銷,消費者已相當熟悉,具有後天識別性。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商標圖樣是否具識別性,應就該商標圖樣整體外觀予消費者之印象綜合判斷,若該商標圖樣為多個不同的單一圖形所構成,縱然個別之單一圖形本身具識別性,組合後之商標圖樣仍非必然具有識別性。
參考文獻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29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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