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Magnacross控告一票通信公司

Magnacross向美國德州東區地方法院控告HTC、BlackBerry、Microsoft、LG...等公司所製造的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藍芽耳機、活動追蹤器、智慧手錶等相關裝置,都侵犯了該公司的US6,917,304號專利,要求這些侵權業者予以損害賠償,且數目不能少於合理的權利金等相關費用。

本案被告群
Best Buy Purchasing LLC
BlackBerry
Fujitsu America Inc.
HTC America Inc.
LG Electronics USA Inc.
Microsoft
Motorola Mobility LLC
Samsung Electronics America Inc.
Sony Electronics Inc.
中興通訊美國分公司

US6,917,304
Title : Wireless mutliplex data transmission system
Filing Date : 2000.2.28.
Issue Date : 2005.7.12.
Abstract :
A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wireless transmission of data through a communications channel between at least two local data sensors (for example automotive diagnostic data sensors or NVH sensors), which may include a primary data-processing function, and data-processing function (for example a PC) to receive data therefrom. The system provides for asymmetrical division of the communications channel on a frequency or time-division or packet-switching basis so that the corresponding asymmetrical data transmission requirement of the local data sensors are matched to the capacity of their respective sub-channels whereby a single channel is capable of transmitting all the required data. A particularly practical application is to noise vibration harshness analysis of wireless-transmitted data from three-dimensionally spaced NVH sensors enabling special pinpointing of vibration sources in automotive warranty analysis studies.

2014年10月29日 星期三

小米可能是Apple下一波訴訟對象

當小米手機的市占率節節上升之際,報載Apple的設計總監在某個公開場合,對小米的行為表達不滿,聲稱:這根本是抄襲行為!而Apple會不會對小米的抄襲採取訴訟,則值得我們持續觀察。
有人覺得奇怪,為什麼Apple以前怎麼都不告小米?道理很簡單,訴訟的成本本來就很高,每個專利權人採取訴訟,都是為了得到被告的授權金,小米以前不夠大,訴訟當然不敷成本,現在小米長大了,可以付得起賠償金跟授權了。
小米預估其手機在2015年的出貨量將超過1億台,這將嚴重威脅到Apple的iPhone市場,而且最重要的是小米長大了,可以付的起錢了,加上小米目前的專利數跟Apple比起來還差很多,一時之前他很難跟Samsung一樣也對Apple全面發起專利戰。

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knowhow不得攤提費用

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而knowhow並未列在其中,財政部認為:knowhow若未取得專利權,因無法定年數可作為計算攤折的依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因此不得分年攤提費用。

2014年10月27日 星期一

新加坡將成立國際商業法庭

新加坡律政部於2014.10.7.向國會提交一份憲法修正案,預計2015年成立國際商業法庭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SICC),以解決來自亞洲的跨境貿易和投資的成長所帶來的國際商業訴訟糾紛及專利訴訟。
設立國際商業法庭將提升新加坡的地位,成為亞洲爭議解決之主要場地,預計將吸引更多的法律業務及智財服務業到新加坡。

2014年10月23日 星期四

美國課徵NOES反傾銷稅

美國商務部(DOC)於2014.10.7.公告對自我國、中國大陸、德國、日本、韓國與瑞典等進口之非方向性電磁鋼片(Non-Oriented Electrical Steel, NOES)反傾銷及平衡稅終判結果,依據美國商務部終判裁定,中鋼公司獲判反傾銷稅率27.54%,補貼部分因屬微量,不課徵平衡稅,麗鋼公司獲判反傾銷稅率52.23%及平衡稅率17.12%,ITC則預計於2014.11.17.作出我國產業損害終判。

2014年10月22日 星期三

WIPO的Lex法律資料庫

WIPO推出一個名為WIPO Lex的資料庫,彙集WIPO、世界貿易組織(WTO)及聯合國各會員國,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與條約的資料,也包括由各種多邊和區域性組織所管理的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條約以及含有智慧財產權相關條款的雙邊條約。
資料庫中的法律條文係根據其頒布的立法機關層級而編排,法律、法規和條約文本則按照時間的先後順序排列,並顯示文本出現在正文中的完整標題。

參考網站
http://www.wipo.int/wipolex/en/about.html

2014年10月21日 星期二

EPO推出線上申請服務

EPO於2014.10.1.推出新的專利線上申請系統,提供申請人一站式(one-stop)的服務,新的線上申請系統係為網路系統,包括2個新的線上服務:線上申請(case management system,CMS)、網頁表單申請(web-form filing)。其中網頁表單申請必須先註冊申請帳號,可上傳和提出附件F-compliant的PDF檔案格式文件。
申請人可透過網頁瀏覽器介面使用,不需要安裝或更新安全設定,它完全支援依據歐洲專利公約和專利合作條約規定提出的專利申請,包括隨後依照兩個申請程序提出的文件。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4/20141001.html

2014年10月20日 星期一

大學對專利的運用

在科技基本法通過之前,大學對於自己的研發成果,都當做是國有財產般的保存,為避免圖利之說,沒有什麼活化運用可言。
科技基本法通過後,研發單位固然有了法源可以運用研發成果,但是,大部分的運用還只是停留在授權上,透過訴訟做為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的手段卻很少,這除了跟民情有關外,應該跟制度有相當大的關係:
1.與民爭利
學校可以採取訴訟策略主張專利,但是,我們的廠商更厲害,可以透過立委要求校長、教育部長來立院質詢,套個與民爭利的帽子,再加上媒體一炒作,這事就理盲了,校長有理也說不清,搞不好又有人路過教育部或學校,最後是部長、校長一起去職以平撫民怨。
2.預算問題
訴訟是要錢的,以目前的政治氛圍,如果有校長膽敢在明年的年度預算下編列訴訟費用,您認為會在立院通過嗎?
在這種沒有是非黑白的政治環境下,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就永遠不會錯!但是,成大有了不同的思維,據報載,成大技轉育成中心自2010年開始便與3家美國律師事務所簽約合作,針對成大擁有50多件美國專利,做全面侵權清查,並與美方律師協議成大不必付訴訟費,官司若打贏或和解,律師可從賠償金或授權金抽成。
態度決定高度,認知改變,思維就會隨著改變,一個小小的改變,就會有完全不一樣的結果!

2014年10月16日 星期四

英國對影音著作的合理使用

看到網頁的一個標題:英國頒佈新數位影音智慧財產權,用戶複製、燒錄CD也不犯法。真是把我嚇了一跳,以為英國怎麼會變的這麼開放,真是太好了!
看了原始網頁,才知道我們的記者真是會下標題啊!令人無言...
其實是英國智慧財產局(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IPO)在2014.10.1.通過的新法案,允許英國人民合法複製自己購買的數位檔案,包括音樂、電影、電視節目、電子書等,使用者可將檔案複製到私有的硬碟、雲端儲存空間、或其他數位裝置,也可再製成光碟以作為備份使用。
而複製的檔案只能作為自有備份使用。如販售複製的檔案給朋友、家人或用在其他商業用途仍屬違法行為,也不能將複製檔案借給朋友或家人,如允許朋友登入你的雲端硬碟使用檔案等。可合法複製的檔案也不包括任何影音串流服務。
所以,這整個法案的精神,其實還在著作的合理使用而已,可以重製讓自己在不同的地方使用或備份,連借都不能借,也不充許朋友連線進來分享。

參考網頁
http://www.bbc.com/news/technology-29448058

2014年10月15日 星期三

網路照片的著作權

據報載永慶不動產的副理刊登在網站上的物件照片,發現有2名同業拿來在自己的網站上用,經警告後,其中一人自動拿下,另一住商的業務員則認為:網站上的照片本來就可任意使用,直至最後態度軟化道歉,稱當初照片是從Google搜尋下載而來,看不到任何浮水印與所屬版權,因而誤用。
網站上的照片真的可以拿來任意使用嗎?
照片屬於攝影著作,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殆無疑義,而著作權的取得,依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係於創作完成時即取得,無需申請,所以,我們在利用網路上的照片時要非常小心,否則很容易就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2014年10月14日 星期二

禁業競止條款的有效性

某公司研發部經理在任職期間簽有保密契約,競業約款約定離職後3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公司營業項目相同(含同種類)業務,若有違反,應無條件支付新台幣300萬元違約罰金,該經理於離職後2個月即至營業項目相同且處於競爭地位的公司任職,因此,原公司依系爭競業禁止約款,要求給付300萬元本息。

最高法院判決
1.原公司的經營範圍遍及全台,產品銷售世界各地,約定離職三年內不從事與上訴人營業項目相同(含同種類)之競業工作,其就限制員工就業之對象、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為何,均不具體明確,顯然限制員工於任何地域(含國內外或世界各地),均不得從事該公司經營範圍之工作,其地域之限制範圍顯然過大,逾越合理範圍,其約定妨害被上訴人之工作權,難認為有效。
2.該經理係自請退休,並獲有300多萬元退休金,應受有效且合理之競業禁止特約拘束,無有代償措施之保障。惟本件限制離職員工於區域及職業活動範圍上已逾越合理範圍,仍應認競業禁止特約條款為無效,自難令員工負該條款違約金之義務。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93號判決

2014年10月13日 星期一

2個以上的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

國內法人或自然人的商標及專利申請,可以委託代理人進行,也可以自行申請,國外的公司如果在台灣未設辦公地點,則一定要委託代理人辦理。
商標的展延如果商標權人委託2個以上的代理人,會不會委託無效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某公司委託B代理人申請商標,但委任書並無終止時間,商標期間屆滿前,B代理人即以該委任書辦理商標展延作業,並獲准。
該公司在商標權到期前又委託A代理人辦理商標權展延申請,該申請案因B代理人所申請已獲准,而被智慧局認定為重複申請而不受理。A代理人因此提出訴願與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A代理人的商標延展申請案對商標人發生效力,但商標人委託B代理人的委任書沒有期限也沒有撤回代理權,因此,B所提的商標延展申請案亦對商標人發生效力。
2.系爭商標延展註冊申請有2個申請案,行政程序法第25條第1項:代理人有2 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3.既然2個代理人都受到商標權人的委任代理,均得單獨代理商標權人,任何一人所為之代理申請行為,均對商標權人發生效力,智慧局核定其中一案的申請,另一案即是重複申請,無再處分之必要。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43號行政判決

2014年10月9日 星期四

專利師法部份條文修正

行政院於2014.10.2.通過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辛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執業方式
專利師之執業方式修正為設立事務所、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及受僱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等三種方式。
2.委任辦理之業務範圍
將專利侵害鑑定、專利訴願與行政訴訟及專利諮詢等事項,增列為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範圍。
3.在職進修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且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
4.違法及違規行為
修正違法及違規行為態樣,包括未取得專利師證書或專利代理人證書,意圖營利而受委託辦理本法所定特定業務、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將章證借與他人辦理業務、不實刊登廣告招攬業務、未完成在職訓練、冒稱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等等,並將現行條文第32條先行政制裁後刑事罰之立法例改為逕處刑事罰。

2014年10月8日 星期三

再生能源的發展趨勢

WIPO跟Cambridge IP針對減緩氣候變遷技術,共同發表的最新報告:全球性挑戰:從專利文獻看再生能源技術的演進與政策的影響,以及實例,該報告發現:目前各國在生物燃料(biofuels)、太陽能(solar thermal)、太陽能光電(PV)及風能(wind)等領域的創新技術發展最快。

參考網址:
http://www.wipo.int/wipo_magazine/en/2014/04/article_0003.html

2014年10月7日 星期二

WIPO推出多語言專門術語資料庫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2014.9.19.宣布,推出一個提供免費使用豐富的多語言科學和技術用語的資料庫WIPO Pearl,透過WEB介面,讓使用者更容易查尋和分享科學和技術知識。
該資料庫收錄10種語言的91,152個詞彙和14,951個概念,其都經過WIPO-PCT的語言專家和術語學家的確認,目前內容為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案中的術語,日後將增加其他領域,如商標、工業設計,以及WIPO所管理的其他條約中的術語。

WIPO Pearl的網址:
http://www.wipo.int/wipopearl/search/home.html

2014年10月6日 星期一

故宮古籍的著作權

據報載立委質疑故宮收藏的文淵閣四庫全書,未經授權就被大陸的三希堂出版,要求要追究責任。
接著我們從著作權的角度來分析,看看這種行為有那些侵權行為。首先四庫全書是語文著作是無庸置疑的,語文著作的保護期限:自然人為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加50年、法人為公開發表後50年,顯然己經過了,所以,現在四庫全書的內容,就像三國演義、西遊記...等古藉一樣,屬於公共財。
報上又說民國70年代,故宮曾授國台灣商務印書館發行該套四庫全書,這涉及製版權的問題,對於沒有著作權的文字著作,製版人可以就文字著作整理印刷,然後就其版面專有重製的權利,但製版權只有10年,今年也沒有權權利了。
由於報紙沒有說的很清楚到底侵什麼權、需要授什麼權,也許這正是立委跟媒體的賣點,所以,本文只從著作權的角度分析一下侵權的態樣,也許還有其他法律的適用。

2014年10月2日 星期四

大陸將設知識產權法院

大陸在2014.8.31.通過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將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實行跨區域管轄的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範圍為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著作權、商標等民事和行政上訴案件的終審法院。

2014年10月1日 星期三

Core Wireless vs. Apple

Core Wireless Licensing於2014.9.10.在美國德州東區聯邦地院控告Apple所製造販售的iPhone與iPad系列產品,侵害Core Wireless所擁有的6項與行動通訊裝置特定功能或使用者介面相關之非標準必要專利(non-SEPs)、以及5項被宣告為ETSI(the 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 Institute)通訊標準、包括但不限於GSM/GPRS、UMTS與LTE標準之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SEPs)。
好玩的事來了,以上Apple被告的這些專利,原來都是Nokia的,到2011.9.才給Core Wireless,Core Wireless與Nokia有沒有什麼協議我們看不出來,但它宣稱澭有2000件Nokia的專利,看來Nokia除了自己做NPE外,還在外面也養了不少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