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0日 星期二

Motorola vs.Microsoft Part II

繼Microsoft於2010.10.1.指控Motorola使用Google Android作業系統的智慧型手機侵害其9項專利後,Motorola於2010.11.10.分別向美國佛羅里達州南區地方法院、威斯康辛州西區地方法院遞狀控告Microsoft的PC/伺服器軟體、Windows mobile軟體以及Xbox產品涉嫌侵犯16項專利權。除了要求Microsoft停止使用Motorola的專利技術外,還對Microsoft過去的侵權行為提出賠償要求。
此次訴訟Microsoft受影響的產品包括:Windows作業系統、數位視訊編碼技術、電子郵件技術、Windows Live即時通訊軟體、Bing地圖服務等

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VOV商標敗訴

韓國彩妝三大品牌之一的VOV,在2009年由屈臣氏代理進軍台灣市場,2008年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VOV為商標申請註冊。
智慧局以該商標與美商雅濤公司的VO5商標類似為由,予以駁回,韓商薇歐薇不服,改向智財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智財法院認為,VOV與美國知名美髮品牌VO5近似,判決韓商敗訴。

VOV的說法
1.VOV商標三個英文字母均有方形外框,但VO5的商標就只有單純的英文與數字,兩者差別很大。
2.VOV是彩妝產品,消費者不至於會誤認。

智慧局的見解
兩商標註冊商品範圍都涵蓋洗髮精,產品銷售通路可能重疊,加上韓商標的第三個字「V」與古羅馬數字5類似。

智財法院判決
採信智財局的說法,認為,VOV與美國知名美髮品牌VO5近似,判決韓商敗訴。

2010年11月26日 星期五

台義簽署備忘錄

智慧財產局於2010.11.4.與義大利經濟發展部專利商標局在台北簽署「臺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義大利經濟發展部專利商標局間促進智慧財產權宣導與執行瞭解備忘錄」,義大利是繼法國、西班牙與捷克之後,我國在歐洲地區簽署雙邊瞭解備忘錄的第4個國家。

備忘錄內容
1.兩局間人員互訪
2.交換最佳的實務執行經驗
3.提供雙方資訊交流與服務管道
4.合作舉辦研討會及活動

2010年11月25日 星期四

反仿冒貿易協定完成談判

美國、歐盟、加拿大、瑞士、日本、韓國、新加坡、墨西哥、摩洛哥、紐西蘭與澳洲等11國於過去3年來,經過11次之談判會議,已於2010.9.23.至10.2.完成反仿冒貿易協定(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ACTA)之談判。將於第6國送交簽署書之日起30天後,正式生效實施。

2010年11月24日 星期三

Apple的不鏽鋼防刮專利

Apple開發了一個新技術,藉由高溫氮化合物均勻覆蓋於不鏽鋼表面,同時將形成約15至30微米厚的保護層。可讓不鏽鋼外觀更加耐刮,也能使外觀顏色顯得更為自然。

20100273538
Title:NITRIDING STAINLESS STEEL FOR CONSUMER ELECTRONIC PRODUCTS
Filing Date:2010.4.6.
Application Date:2010.10.28.
Abstract:
A cost effective system, method and apparatus adapted to provide a nitride layer on stainless steel used for the manufacture of consumer electronic products. In addition to providing a durable, hard surface that is both scratch and impact resistant, the nitride layer allows for the natural surface color and texture of the underlying stainless steel to remain visible to the user. It is this natural surface color and texture of the stainless steel that adds to the aesthetically pleasing appearance of the consumer electronic product thereby enhancing the user's overall experience.

2010年11月23日 星期二

Apple vs. Motorola

Apple於2010.10.29.向美國威斯康辛聯邦法院提起2項訴訟,控告Motorola的智慧型手機侵害蘋果的6項專利,包括觸控式螢幕、多點觸控技術,以及顯示、存取資訊與互動方式等。要求法官裁定Motorola支付訴訟費用與損害賠償,並停售相關產品。
侵權產品包括了多款手機產品:Droid、Droid 2、Droid X、Cliq、Cliq XT、BackFlip、Devour A555、Devour i1及Charm 1。

系爭專利
7,812,828:Ellipse Fitting for Multi-Touch Surfaces
7,663,607:Multipoint Touchscreen
5,379,430:Object-Oriented System Locator System
7,497,949:Touch Screen Device, Method, and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Determining Commands by Applying Heuristics
6,493,002: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Displaying and Accessing Control and Status Information in a Computer System
5,838,315:Support for Custom User-Interaction Elements in a Graphical, Event-Driven Computer System

Smart的看法
最近Apple持續發起訴訟,看來都是針對使用Andorid的智慧型手機業者,目的是在逼迫Google,但受害者幾乎都是手機業者,還真是二軍交戰、誤中副帥。
但話又說回來,為什麼主帥都沒事,而副帥卻動不動就被流彈所傷?專利及技術是重要的關鍵,業者一定要擁有技術才能對抗這些大廠,否則類似事件還是會層出不窮。

2010年11月22日 星期一

專利申請書及申請需知修正

智慧局於2010.11.19.公告修正17種「專利申請書表」暨修訂14種「專利申請須知 」,並自2010.11.22.起施行,舊申請書表仍可繼續使用至2010.12.31.止,自2011.1.1.起,舊申請書表即停止使用。

修正的申請書表
發明專利申請書
新型專利申請書
新式樣專利申請書
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書
發明專利分割申請書
新型專利分割申請書
新式樣專利分割申請書
發明專利改請新型專利申請書
新型專利改請發明專利申請書
發明專利改請新式樣專利申請書
新型專利改請新式樣專利申請書
新式樣專利改請新型專利申請書
聯合新式樣專利改請新式樣專利申請書
新式樣專利改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書
專利補充、修正申請書
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申請書
專利申請權繼承登記申請書

修正的申請需知
發明專利申請須知
新型專利申請須知
新式樣專利申請須知
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須知
發明專利分割申請須知
新型專利分割申請須知
新式樣專利分割申請須知
發明專利改請新型專利申請須知
新型專利改請發明專利申請須知
發明專利改請新式樣專利申請須知
新型專利改請新式樣專利申請須知
新式樣專利改請新型專利申請須知
聯合新式樣專利改請新式樣專利申請須知
新式樣專利改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須知

2010年11月19日 星期五

Apple的iPad商標在中國大陸侵權

台商公司唯冠光電為平面顯示器代工廠,近10年前曾推出名叫IPAD的平板電腦,但該產品上市後並未成功。
唯冠在2000到2004年於歐盟、中國、墨西哥、南韓、新加坡、印尼、泰國、越南登記IPAD商標名稱。
該公司揚言將控告蘋果侵權,盼藉此商標權資產走出財務困境。

Smart的看法
智慧財產真是個無價的財產,擁有再多的IP,不如一個可以賺錢的,唯冠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甚至於想以這個商標權就讓公司走出財務困境。

2010年11月18日 星期四

二岸間優先權生效

2010.6.第五次江陳會簽署「海峽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2010.9.12.生效後,兩岸同步在2010.11.22.受理對方植物品種權、專利及商標優先權申請,優先權的申請日期,將追溯至2010.9.12.起。

我國主管機關
品種權:農委會
專利、商標權;智慧局

2010年11月17日 星期三

營業秘密的授權

專屬授權是對某一營業秘密在特定時間、地域中,只有一個被授權人可以使用,此時被授權人可以獲得的經濟利益最大。
非專屬授權則是在特定時間、地域中,有多個被授權人同時存在,其經濟利益由多人分享。
共有人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授權他人使用該營業秘密,但是營業秘密法第七條第三項也有但書規定: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營業秘密的授權。

2010年11月16日 星期二

商標授權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
商標授權後,商標權人仍然擁有商標權,只是將其部分權利授予他人,直到授權期限到期。

2010年11月15日 星期一

著作權的授權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侵害請求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非專屬授權人亦無此權利。

2010年11月12日 星期五

專利授權

專利可採專屬或非專屬方式授權他人實施,但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共有專利的授權
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非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授權他人實施。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侵害請求
專利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在專利權遭到侵害時,除非在授權契約中另有約定,否則依專利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並且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也可以依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而非專屬受權的被授權人則沒有這些權利。

2010年11月11日 星期四

授權

授權(License)是指授權人將其權利的一部份或全部內容授權他人實施,授權之後,在授權範圍內授權人就不能再主張被授權人是侵權行為。授權的方式可分為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與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二種。

專屬授權
授權人僅對被授權人一人授予在某一特定範圍內單獨行使其權利的權力,這個授權的時間、地點、範圍…等端視合約約定。

非專屬授權
授權人對其所擁有的權利,就相同的授權範圍授權給多人實施的權利,也就是說,在同一時間、地域中,有多個合法的被授權者同時在實施該權利。

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IPC 2010.1版公布

智慧局已將IPC 2010.1版相關資料加入該局網站,需要的讀者可上網查詢。
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3809&Language=1&UID=7&ClsID=55&ClsTwoID=278&ClsThreeID=0

2010年11月9日 星期二

專利審查基準修訂

智慧局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二章發明專利1.2申請書,並自100.1.1.起生效,內容詳見: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816

2010年11月8日 星期一

aman商標戰


鴻強開發公司2003年用「aman」當商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2年後將商標權讓與阿曼開發。
阿曼飯店集團認為:阿曼開發商標與該集團商標近似,向智慧財產局提請商標評定。
智財局審查後認為兩商標相近似,撤銷阿曼開發的商標註冊。
阿曼開發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轉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行政訴訟,仍被法官認為兩商標近似等理由,判決阿曼開發敗訴。




阿曼開發的說法
該公司商標和阿曼集團商標不同,服務項目也不同,消費者可以輕易區分。

阿曼集團的說法
該集團提出許多旅遊雜誌、旅遊作家對該集團渡假飯店的報導,證明集團比阿曼開發更早使用「AMAN」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阿曼集團和阿曼開發的商標只是英文大小寫的差異,讀音和外觀相近,駁回阿曼開發告訴。

2010年11月5日 星期五

Werther's vs. VERTER


陽寰宇電子公司以「VERTER」向智慧財產局申准註冊,用於糖果、餅乾等食品類的商標。史托克公司認為該商標與其註冊的「WERTHER'S」商標太過類似,恐會誤導消費者,提出異議。在異議不成立下提出行政訴訟。
最後智財法院認為兩者還是有差別,不會誤導消費者,判決敗訴。



史托克公司的說法
該公司所用商標WERTHER'S是德國的姓氏,英譯時經常被翻譯成VERTER,且台灣消費者對德文不熟悉,都會直接以英文發音,很容易造成混淆。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兩者的字母拼法不同,且台灣的VERTER商標還搭配一朵花,應該不會造成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儘管消費者不熟悉德文,但兩者商標的第一個字母分別是W與V,發音的部分也不相同,加上台灣的商標中,有搭配一朵花,而且花朵的設計比文字還要大,消費者第一眼看到應該不會誤認兩者是同一種商標。

2010年11月4日 星期四

SHARP商標之爭


高雄致佑公司以「SHARP及圖樣」的商標於2006年申請註冊,用於潤滑油、汽、柴油化學添加劑等產品,獲智慧財產局核准。
日本家電大廠夏普公司提異議,認為致佑商標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智慧局因此而撤銷致佑商標註冊。
致佑不服裁定遂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仍判致佑敗訴定讞。

智慧局的見解
致佑的商標雖略經設計,但一般消費者購買時仍可能混淆,認為是同一家公司產品,因此撤銷致佑商標註冊。

致佑的說法
1.致佑公司註冊的「SHARP及圖樣」商標,除SHARP外文字樣,外面加長方形框,SHARP字體和夏普的「SHARP」略有不同。
2.致佑「SHARP及圖樣」96年獲智慧財產局註冊,可見智財局也認定和「SHARP」產品商標並非近似商標,銷售對象並以汽車公司和修護廠為主,已行銷我國多年,未曾在大賣場或與「SHARP」產品在同一場所販賣,不致造成民眾混淆。





SHARP的說法
「SHARP」已是著名商標,具高度辨識性,且「機械產品類及其零組件」也是該公司台灣分公司營業項目之一,兩者具高度關聯性。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SHARP」商標已是著名商標,2家公司圖樣都是大寫的「SHARP」,讀音、觀念均相同,屬近似商標,判致佑敗訴定讞,撤銷商標註冊。

2010年11月3日 星期三

微軟追索Android權利金

據工商時報報導:微軟繼成功向宏達電收取Android權利金、對摩托羅拉Android手機提出侵權控告後,預計10月來台向宏碁、華碩等積極進軍Android手機的品牌業者,洽談支付微軟權利金一事。
此事華碩於2010.10.25.隨即在證交所的重大訊息公告上否認。

Android的專利爭議
大家都知道Android是Google推出的免費作業系統,但為何微軟來收權利金呢?微軟認為Android作業系統,在電子郵件、行事曆、聯絡人與PC同步功能,以及應用程式隨著訊號強度、剩餘電池電力變化而改變模式等技術上,均侵害其專利。
目前全球Android作業系統前3大品牌中,HTC已經繳權利金,Samsung至今尚無動靜,而Motorola因為拒付權利金,已於2010.9.遭微軟在美國華盛頓州聯邦法院與ITC控告摩托羅拉侵害9項專利。
Android除了被微軟追索權利金外,Apple也在2010.3.向HTC索取Android的權利金。由於Android作業系統大量應用了SUN所開發的免費工具Java,卻沒有申請授權,在Oracle買下SUN之後,也開始針對Android侵權問題要求鉅額賠償。

Smart的看法
為什麼號稱免費的作業系統會一夕爆紅,成為眾矢之的?從市場面來看,據市調機構的預測,最快2013年Android市場占有率就將超越Symbian、成為全球智慧型手機作業系統龍頭。這對其他的作業系統而言,是一個探具威脅的警訊,造成群起攻之的效應,由此,更可看出專利的攻防能力。

2010年11月2日 星期二

團體標章

由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申請取得註冊,提供予其會員使用,以表彰其團體組織或其會員會籍。
由團體組織或其會員將該團體標章標示於相關物品或文書上,並藉以與其他團體組織或非該團體組織會員相區別。
註冊之目的,是表彰其會員在該團體組織的會員身分。
如:協會、公會

2010年11月1日 星期一

團體商標

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申請取得註冊,提供予其團體會員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其他非該團體會員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團體商標主要是由團體會員使用,以表彰團體會員經營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使用團體商標者,表示其為該團體之ㄧ員,具有會員身份,且其商品或服務符合團體所訂定之標示條件或標準。
如: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