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ITC可否對進口後的侵權物發禁制令

美國Mentalix公司進口並販售南韓Suprema公司指紋掃描器,但是,Suprema並未提供Mentalix使用指紋掃描器所需之應用軟體,而是提供應用軟體之開發工具包(software development kit, SDK)並協助Mentalix來研發相關應用軟體,以使指紋掃描器能在美國境內銷售使用。
Cross Match Technologies公司認為此舉侵害其US7,203,344號專利,遂向ITC提出專利侵權調查。

ITC初步調查
1.ITC於2011.6.發佈最終初步調查決定(Final Initiation Determination, FID),裁定本案系爭產品,在與Mentalix利用SDK套件所開發之應用軟體結合使用下,實施了系爭專利方法項之所有要件。
2.建議就Suprema指紋掃描器產品發佈有限排除命令以禁止其進口至美國,同時並就已進口至美國之系爭產品發佈停止暨禁止命令,以禁止Mentalix繼續供銷前述產品。

ITC複審結果
ITC委員會於2011.12.發佈複審結果,裁定被告Mentalix所開發應用軟體與系爭指紋掃描器結合並於美國境內使用之行為直接侵害系爭專利。
Suprema明知系爭專利存在,卻仍協助Mentalix改良其所開發軟體和系爭產品之相容性,行為亦構成誘引侵權,ITC委員會決定就Suprema指紋掃描器產品發佈有限排除命令。

CAFC合議庭判決
1.關稅法337條(a)(B)(i)項條文所述侵權物品具有時間性,是規範系爭物品在進口至美國期間是否存在侵權,而非進口當事人是否意圖透過侵權方式來使用進口物品。
2.系爭產品於進口至美國期間,並未與Mentalix所開發之應用軟體結合而侵害系爭專利,故不符合關稅法337條所定義之侵權物品。
3.ITC委員會亦無權以被告Suprema從事方法專利之誘引侵權行為來發佈排除命令並禁止其產品進口。

CAFC聯席法庭判決
1.關稅法337條之侵害,就是專利法271條所說的直接、協助及引誘侵權。
2.無明確證據顯示關稅法337條之侵權物品,僅針對特定侵權類型之物品。
3.專利法271條規範侵權人之行為而非侵權物品本身。
4.關稅法337條中使用現在式來描述侵害,並未明確排除特定物品於進口美國以後之侵權行為,所以,引誘他人於進口後直接侵害某項專利之行為,亦應為侵害所涵蓋。
5.ITC有權就進口至美國後用於侵害某方法專利之物品發佈排除命令,即便該物品在進口至美國期間及之前尚未存在侵權情形。

2015年11月26日 星期四

Apple的訴訟危機

威斯康辛校友研究基金會在2014.1.對Apple提出告訴,指控其侵犯了該基金會在1998年獲得的提高晶片效率的專利,陪審團於2015.10.13.認為Apple的A7、A8和A8X處理器侵犯US5781752號專利,未來Apple可能要面臨超過US8.6億元的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
http://appleinsider.com/articles/15/10/13/apple-found-infringed-on-university-of-wisconsin-cpu-patent-faces-862m-in-damages

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上課錄音的著作權

報載陳○○因缺錢花用,把補教老師上課的錄音檔製CD成後上網販售,被補習班發現後提告,最高法院依違反著作權法判處陳女6月徒刑,緩刑2年。

Smart的看法
老師上課的教材屬語文著作,受著作權的保護,重製、散布的行為都違反著作權法,這是我們不小心就會犯的錯,一定要小心。

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權利懈怠原則可排除侵權救濟

SCA Hygiene Products與First Quality Baby Products都是美國成人身體失禁產品市場之競爭廠商,SCA於2003.10.就First所製造成人紙尿布產品涉嫌侵害其US6375646號短褲性尿布專利發出警告函,First Quality於2003.11.提出回覆並主張該專利無效。
SCA於2004.7.向USPTO提出再審查申請,2007.3.再審查結果確認專利之原先請求項以及新增請求項為具可專利性及有效。2010.8.SCA向肯塔基西區聯邦地院提出侵權訴訟。
因為提起告訴的時間離事實發生時間近7年,因此,在一審中First Quality提出原告因權利懈怠及衡平禁反言而不得對其行使專利權之簡易判決聲請,地院最終駁回被告禁反言但同意其權利懈怠主張,並據此做出判決。SCA上訴後,上訴法院仍維持原判。

聯席法庭的見解
1.專利法286條並非訴訟時效限制(statute of limitations),而是侵權賠償時效限制(damage limitations)。
2.美國國會已將權利懈怠抗辯成文法化,並納入專利法282條(b)款(1)項規定,利法條文內容及其立法歷程中,並無任何禁止權利懈怠抗辯用於排除原告獲得法律救濟之規定或說明,鑒於國會未就前述議題做出明確指示或暗示,故應推定其仍保留普通法性質。

最高法院判決
1.權利懈怠原則之目的為填補法律缺陷(filling the gap),主要針對法律條文並未明確規範時效時之特殊情況,而非推翻法律(legislative overriding)。
2.專利權人於行使其權利之懈怠情形,並不會致使其喪失獲得持續權利金之權利資格或致使前述資格受到消滅。
3.當事人權利行使之懈怠情形,並不會產生類似衡平禁反言之誤導當事人及造成該方後續損失之結果,故兩者性質不同,於缺乏極特殊情勢下,權利懈怠並不若衡平禁反言將直接排除原告專利權人獲得持續性權利金。

2015年11月19日 星期四

USPTO推出PatentsView

USPTO於2015.9.17.推出PatentsView的新專利資料視覺化平台,它是由USPTO、美國農業部(USDA)、科學暨創新政策中心、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Twin Arch Technologies和Periscopic公司於2012年共同建置。
該資料庫利用1976年至2014年USPTO所公開的大量專利文件,以視覺化工具、查詢工具和彈性應用程式介面,提供廣泛的使用者查找發明人申請專利的時、地和申請趨勢。

PatentsView網址
http://www.patentsview.org/w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