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0日 星期四

Long-Term Evolution的專利

歐洲電信標準研究所(ETSI)公布最新的Long-Term Evolution(LTE)專利,截至2010.11.的統計,以Qualcomm的498件專利保持領先,約占全部專利的23%。
領先次集團則有:Nokia、Samsung均占9%,Ericsson、華為均占8%,中興通訊7%,LGE 6%。
在領先集團外,則有許\多業者則希望整合成patent pool,透過聯合授權平台增加談判力量。

合緃連橫策略
義大利Sisvel於2010.4.召開會議,整合來自大陸、日本、南韓、歐洲及北美等地的電信業者、電信設備廠商、消費性電子廠商、晶片業者及研究機構等32家業者,宣稱持有ETSI及TTA等標準化組織達60%以上的專利。
Via Licensing則於2010.2.舉行會議,有來自8個國家的14個LTE專利持有者參與。
2009.9.MPEG LA也號召5個國家的12個專利權人舉行會議,涵蓋\手機廠商、電信設備廠商、電信業者、晶片廠商及研究機構,都有意建立聯合授權的專利池。

Smart的看法
大陸在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上,始終令國際各界詬病,但在這次調查中發現:大陸已經有34家公司列入清單之內,尤其是華為和中興兩大廠,已經占有15%的專利。
我國在3G通訊上已失去先棧,這次在LTE上,我們週邊的國家都已開始起跑,而且已形成領先集團,我們是不是要投入呢?未來應該何去何從呢?

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大愛的商標之爭


用於計程車叫車的「大愛無線」商標,於1999年申請註冊,使用於計程車等客運業2001.10.16.獲准公告。
2005年大愛電視台、慈濟基金會認為「大愛無線」的商標,與渠等註冊登記之「大愛」「慈濟大愛」商標等近似,申請評定。
智慧財產局以兩者會讓消費者混淆為由,撤銷「大愛無線」的註冊,商標權人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大愛無線的說法
該商標係使用在計程車業,司機服裝筆挺,車內整潔、放置香水百合,且曾和衛生署合作防治愛滋,與台北市急難救助協會推動捐血,評鑑也履獲甲等,具一定知名度。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消費者使用無線電叫車,都用口語指「大愛」,忽略商標圖形,主要辨識、聚焦都在「大愛」兩字,「大愛無線」與「大愛」、「慈濟大愛」為高度近似商標。
2.慈濟基金會全球有38個支會、聯絡處,致力社會服務,大愛電視台製播節目全球有23國可收看,「慈濟大愛」、「大愛」在申請商標註冊時,已是著名商標。
3.「大愛無線」的各項活動都在大台北區域,沒有普遍的知名度。
4.大愛無線的計程車,車頂「大愛」的頂燈,或車體有「大愛」兩字,會吸引消費者目光,容易讓消費者產生「大愛」計程車與慈濟基金會有贊助、從屬、聯繫或合作關係的聯想,而有「混淆誤認之虞」。
因此,判決其敗訴。

Smart的看法
商標不得註冊的情形,在商標法第23條第12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混淆誤認之虞者,本案智慧財產法院亦是以原告為著名商標為由,判定大愛無線敗訴。

2010年12月28日 星期二

Intellectual Ventures 的首宗專利訴訟案

由微軟前技術長 Nathan Myhrvold於2000年 所成立的專利創投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 Management LLC」,2010.12.8.在德拉瓦聯邦地方法院提起三件侵權訴訟,控告對象包括資安軟體、隨機動態存取記憶體(DRAM)和快閃記憶體晶片,以及可編程邏輯(FPGA)晶片等三個產業的9家公司侵權。

被告名單
資安軟體業:趨勢科技、Symantec、McAfee及CheckPoint。
記憶體晶片業:Elpida、Hynix。
FPGA產業:Altera、Lattice和Microsemi。

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Apple的裸眼3D技術

Apple於2010.11.30.獲得一個裸眼3D技術的專利,使用者可以不用配戴任何快門或偏光眼鏡就能觀看3D影像。

US7,843,449
Title : Three-dimensional display system
Filing Date : 2006.9.20.
Issue Date : 2010.11.30.
Abstract :
A three-dimensional display system provides a projection screen having a predetermined angularly-responsive reflective surface function. Three-dimensional images are respectively modulated in coordination with the predetermined angularly-responsive reflective surface function to define a programmable mirror with a programmable deflection angle.

Smart的看法
裸眼3D是各家廠商所追求的技術,Apple率先提出裸眼技術,未來若應用在其iPad或iPhone上,將可增加其產品的競爭力。

2010年12月24日 星期五

英國對企業申請智財的協助方案

英國智慧財產局於2010.11.1.宣布該局於2010年削減11%預算,節省超過300萬英鎊的預算,其中一半將由科技策略委員會(Technology Strategy Board)支持具有創造智慧財產權能力及潛力的企業,發展新科技並申請智慧財產權,另一半將用於提升該局個部門的行政效率,各部門也推出相關政策支持500萬家小型企業發展。

補助的條件
1.小型企業研究方案:
推動政府採購管道的創新,主要是用競標方式讓企業(特別是小型新創業的公司)來開發新科技解決政府部門需求。
2.支持企業及學校R&D合作計畫:
推動建教合作專攻英國傳統強項以確保英國維持領導地位,如先進材料、生物科技、電子技術、高附加價值製造業、IT及通訊技術及奈米科技等。

補助方式
1.計畫資金
2.智慧財產權保護免費諮詢:
政府將支持獲得科技策略委員會認可的企業發展智慧財產權策略將產品推向市場。
3.智慧財產權審查:
政府將幫助企業確保企業擁有完整的智慧財產權創造及資產管理架構。
4.最先進的評估方法:評估智慧財產權提案是否是新的並找出目前市場上相似的解決方案是否與該提案重複。

Smart的看法
除英國之外,中國大陸也對其國內廠商在發展IP上提供協助,顯示各國均開始重視IP的發展,而我國也將專利智財列為重點發展項目,未來產業的競爭力,將受智財相當大的影響。

2010年12月23日 星期四

USPTO與EPO合作建立共同的專利分類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和歐洲專利局(EPO)於2010.10.25.共同發表聯合聲明,為提供專利業務相關人士一個透明化且具一致性的全球專利分類系統,讓專利檢索過程更有效率,並使兩局能加速推動世界5大智慧財產局(簡稱IP5)基礎計畫下之共同混合分類(Common Hybrid Classification)計畫,雙方已同意以歐洲專利分類系統(ECLA)為基礎,納入兩局分類實務,並結合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的專利分類標準及國際專利分類(IPC)結構,共同建置新的專利分類系統。

5大智慧財產局的分工
5大智慧財產局有10個「基礎計畫(Foundation Projects)」,各國分工如下:
(1)EPO:共同的文獻資料庫、共同的混合分類;
(2)JPO:共同申請格式、共同利用檢索與審查結果;
(3)KIPO:共同的訓練政策、共同的機器翻譯;
(4)SIPO:共同的審查作業與品質控管規則、共同的審查統計參數系統;
(5)USPTO:檢索策略的分享與紀錄的共同作法、共同的檢索與審查輔 助工具。

Smart的看法
專利本是屬地主義,各國有其不同的作業模式及分類方法,然而,透過IP5的運作,很多作法都將統一,而我們的週邊國家都在IP5的基礎計畫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未來我們的專利政策該何去何從?值得政府與業者細心的思考!

2010年12月22日 星期三

IDT vs. 群聯

生產混合訊號IC產品的美商IDT(Integrated Deviece Technology)於2010.12.2.在美控告國內快閃記憶體控制晶片廠群聯電子侵害其US7,248,124, US7,456,699, US7,548,125及US7,548,132等4件專利。

US7,248,124
Title : Frequency calibration for a monolithic clock generator and timing/frequency reference
Filing Date : 2005.9.20.
Issue Date :2007.7.24.
Abstract :
Exemplary embodiments of the invention provide a system,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frequency calibration of a free-running, harmonic oscillator. A reference oscillator provides a reference frequency. An exemplary system comprises the harmonic oscillator, a frequency divider, a comparator, and a reactance modulator. The oscillator comprises a plurality of switchable reactance modules and a coefficient register, and provides an oscillation signal having an oscillation frequency. The frequency divider provides an output frequency as a fraction of the oscillation frequency. The comparator compares the output and reference frequencies and provides a comparison signal when the output frequency is not substantially equal to the reference frequency. The reactance modulator determines and provides to the coefficient register a first plurality of coefficients to control switching of a first subset of the reactance modules to increase the reactance of the oscillator when the output frequency is greater than the reference frequency, and a second plurality of coefficients to control switching of a second subset of the reactance modules to decrease the reactance of the oscillator when the output frequency is less than the reference frequency.

US7,456,699
Title : Frequency controller for a monolithic clock generator and timing/frequency reference
Filing Date : 2005.9.20.
Issue Date : 2008.11.25.
Abstract :
In various embodiments, the invention provides a frequency controller to control and provide a stable resonant frequency of a clock generator and/or a timing and frequency reference. Such stability is provided over variations in a selected parameter such as temperature and fabrication process variations. The various apparatus embodiments include a sensor adapted to provide a signal in response to at least one parameter of a plurality of parameters; and a frequency controller adapted to modify the resonant frequency in response to the second signal. In exemplary embodiments, the sensor is implemented as a current source responsive to temperature fluctuations, and the frequency controller is implemented as a plurality of controlled reactance modules which are selectively couplable to the resonator or to one or more control voltages. The controlled reactance modules may include fixed or variable capacitances or inductances, and may be binary weighted. Arrays of resistive modules are also provided, to generate one or more control voltages.

US7,548,125
Title : Frequency calibration for a monolithic clock generator and timing/frequency reference
Filing Date : 2007.5.23.
Issue Date : 2009.6.16.
Abstract :
Exemplary embodiments of the invention provide a system,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frequency calibration of a free-running, reference harmonic oscillator. An exemplary system comprises the harmonic oscillator, a frequency divider, a comparator, and a reactance modulator. The reference harmonic oscillator includes a plurality of switchable reactance modules controlled by corresponding coefficients, and provides an oscillation signal having an oscillation frequency, which is divided or multiplied by the frequency divider to provide an output signal having an output frequency. The comparator compares the output frequency to an externally supplied reference frequency using first and second predetermined levels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vides first or second comparison signals when the output frequency is higher or lower than the reference frequency. The reactance modulator determines a plurality of coefficients to control switching of the plurality of switchable reactance modules to increase or decrease a reactance of the oscillator in response to the first and second comparison signals.

US7,548,132
Title : Monolithic clock generator and timing/frequency reference
Filing Date : 2007.4.28.
Issue Date : 2009.6.16.
Abstract :
In various embodiments, the invention provides a clock generator and/or a timing and frequency reference, with multiple operating modes, such power conservation, clock, reference, and pulsed modes. The various apparatus embodiments include a resonator adapted to provide a first signal having a resonant frequency; an amplifier; a temperature compensator adapted to modify the resonant frequency in response to temperature; and a process variation compensator adapted to modify the resonant frequency in response to fabrication process variation. In addition, the various embodiments may also include a frequency divider adapted to divide the first signal having the resonant frequency into a plurality of second signals having a corresponding plurality of frequencies substantially equal to or lower than the resonant frequency; and a frequency selector adapted to provide an output signal from the plurality of second signals. The output signal may be provided in any of various forms, such as differential or single-ended, and substantially square-wave or sinusoidal.

2010年12月21日 星期二

Rambus發起專利大戰

Rambus於2010.12.1宣布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與美國加州地方法院控告Broadcom、Freescale、LSI、聯發科(MediaTek)、Nvidia與意法半導體(STMicroelectronics)等6家IC廠商侵犯其專利權,並要求有關當局禁止被告廠商的相關晶片與採用那些晶片的系統產品進口。
本次的系爭專利主要的是:Framwald-Horowitz、Dally、Barth專利,被告侵害3項專利的廠商有:Braodcom、Freescale、LSI、聯發科、和意法半導體,而Nvidia則被告侵犯其Dally專利。

Dally專利
Dally專利涵蓋PCI Express、串列ATA、串列連接SCSI(SAS)和DisplayPort介面等串列鏈結技術。

Barth專利
Barth專利則與DDR、DDR2、DDR3、行動DDR、LPDDR、LPDDR2和GDDR3記憶體控制器技術有關。

2010年12月20日 星期一

ITRI vs. LGE

ITRI於2010.11.26.在美國德州Tyler聯邦法院,控告南韓LGE侵害其在手機、空調、藍光光碟機和液晶電視等22項美國專利。後續發展值得關切。

Smart的看法
ITRI每年獲政府大量科專計畫的補助,也產出不少專利,近年來也曾協助ACER打過專利官司,這次再度出擊,希望也能對國內產業有正面幫助!

2010年12月17日 星期五

facebook獲face商標

Facebook 在 2008.11.月買下英國的 CIS 網路有限公司後,隨即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face」的商標申請。
USPTO於2010.11.23.表示 2008 年底接獲 Facebook 申請後進行了一連串檢核,結果判定該公司的確有權取得「face」商標;但僅限於透過電腦等電子產品提供通訊服務、線上聊天室、電子佈告版等社群服務範疇。

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SAP侵害著作權判賠US$13億元

Oracle於2007年控告SAP的軟體維護部門TomorrowNow,假冒顧客,未經授權私自下載數百萬筆Oracle的客戶支援檔案和數千份軟體碼,以規避支付費用並竊取客戶資料,因而侵犯120項軟體著作權,美國加州奧克蘭的聯邦地區法院於2010.11.23.判決SAP侵犯Oracle著作權,SAP應支付US$13億元的侵權費賠償。
此一判決是2010年賠償金額最高的司法案件,同時是歷史上賠償金額最高的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名列賠償金額第23位。

TomorrowNow
TomorrowNow是SAP在2005年收購的軟體維護事業,專為Oracle企業用戶提供技術支援,SAP承認於2005年併購的TomorrowNow確實以錯誤方式取得Oracle智慧財產,已於2008.10.結束這家子公司。

Smart的看法
企業購併時,對智慧財產的處理要相當謹慎,才不會發生類似案件,造成公司巨大損失。

2010年12月15日 星期三

商標法將再修訂

行政院2010.11.23.完成商標法修正案審查,納入統合及協調各國商標申請程序的商標法新加坡條約(The 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 STLT),以便和國際接軌,及因應工商企業發展快速。
未來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基於行銷目的,若性質上得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商品或服務者,也屬商標使用的行為。

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

狐狸的商標之爭

2007年英國WOLSEY台灣代理商中瑞國際公司,認為華益皮件的商標,與代理的服飾商標相同,華益有攀附商標之嫌,向經濟部智財局申請評定卻遭駁回。
中瑞公司轉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認為英商的台灣代理商中瑞公司,超過商標法提出時效、無法證明是國人知悉的知名商標,判決英國老店敗訴。

中瑞的說法
該公司的商標在英國有悠久歷史,還是英國皇室認證的服裝廠商,全球20個國家都有銷售據點,而華益的商標是用於皮帶頭、鈕扣等與服飾有關的零配件,有混淆消費者之嫌。












華益的說法
公司商標創立,中文部分是負責人夫妻姓名合併而成,英文的WOLSEY也是其他英文單字組成,並非攀附WOLSEY商標。












Smart的看法
本案的判決理由其實有點出乎意料,中瑞的敗訴並非因為我們所熟知的商標識別性、混淆誤認...等理由,而是因為時效問題。
為維持法律的安定性,每個行為都有法律的追朔期,對於讓法律睡覺的人,法律是不保護他的。
在商標法第40條規定商標異議要在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商標評定則需在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5年內提出,超過5年就不能再提了。
本案中的系爭商標是在1991.8.1.公告,中瑞於2007年始提出評定案,己超過5年的時效,因此,被判定敗訴。
所以,法律的時效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輕忽它,將會使自己遭受損失,不能不慎。

2010年12月13日 星期一

Attachmate以US$22億元收購Novell

曾經與Intel平台的電腦廠商合作叱剎一方的軟體大廠Novell,因不敵同業Microsoft及Red Hat的競爭,歷經8個月的策略檢討,在Microsoft的牽線下終於在2010.11.22.同意以US$6.1元/股、合計US$22億元的價格賣給Attachmate。同時,Microsoft亦成立CPTN Holding,對Novell挹注了US$4.5億元,以換取Novell擁有的882個專利,未來SUSE Linux的走向將成為外界關注的焦點。

Novell
Novell成立於1979年,過去多年來在網路、Unix系統、Linux系統等領域都扮演重要的技術供應商角色。目前,Novell的產品包括多個不同版本的Linux作業系統、工作負載管理系統,以及一些企業用電子郵件程式與Unix系統。
Novell於2003年收購開原碼業者SUSE,取得的開放原始碼軟體包括SUSE Linux Enterprise Server、SUSE Linux Enterprise Desktop和SUSE Moblin。
2006年Microsoft和Novell成立專責部門,銷售開放原始碼軟體。

Attachmate
Attachmate 由 Francisco Partners、Golden Gate Capital 和 Thoma Bravo等三個私募股本公司所組成。
未來Attachmate計畫將Novell分成Novell和SUSE兩個部門來營運,兩個部門都會加入Attachmate智慧型工作負載管理服務的事業主體,以及Attachmate的NetIQ,後者提供IT系統、安全及效能管理軟體。

2010年12月10日 星期五

momo台的Google關鍵字廣告被認定違反公交法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11.17.第993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於Google網站購買「東森購物」關鍵字廣告,以呈現「東森購物熱賣商品盡在momo」等內容,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富邦公司NT$50萬元罰鍰。
本案為國內關鍵字廣告被罰的第一個案例。

公平會的見解
1.富邦公司購買「東森購物」關鍵字,以呈現「東森購物熱賣商品盡在momo」,再設定連結至其網站,該關鍵字購買內容既與其提供服務內容未必相符,且非單純使用其自己之公司名稱或營業名稱,而係藉他事業之名稱連結成爭議之廣告用語,導引潛在客戶進入其網站,尚難謂無攀附意圖。
2.文案「東森購物熱賣商品盡在momo ……」予人印象為富邦公司網站涵蓋東森購物所有熱賣商品,只要連結到momo網站就可買到東森購物通路所有熱賣的商品,對原本欲查詢東森購物網站資訊的消費者而言,將導引潛在客戶連結造訪富邦公司網站,使東森購物商譽被攀附而喪失公平交易機會,並減損其經濟價值或顧客吸引力,另外對於其他未攀附商譽經營的競爭者而言,需透過自身效能競爭努力來取得交易機會,亦顯失公平。
3.富邦公司雖稱案關文案內容係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科高公司)製作,然依據該2公司聯繫之電子郵件,富邦公司以廣告ROI(即投資報酬率)較之前低為由,指示科高公司協助進行廣告效益調整,又案關文案所使用之文字亦係富邦公司原先購買之「東森購物」關鍵字,且廣告調整後所得之廣告效益直接獲利者亦為富邦公司,要難認富邦公司與案關文案無關,故富邦公司攀附他事業名稱,藉購買競爭對手關鍵字「東森購物」,以呈現「東森購物熱賣商品盡在momo」等內容,增進自己網站的曝光率或到訪率,並增加己身交易之機會,核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及攀附他人營業信譽之行為,足以影響以價格、品質、服務等效能競爭本質為中心之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2010年12月9日 星期四

Robert Bosch LLC v. Unipoint Electric MFG. CO., Ltd(揚生實業)

專利侵權訴訟,一般人的印象都是高科技產業才會面臨的問題,今天來看一件傳統產業的侵權案例。
德國ROBERT BOSCH集團自2010.9.底開始,已陸續提出10件訴訟案,指控10家公司侵犯其專利權。
2010.11.3.以五項雨刷相關專利侵權為由,控告台灣汽車零件製造商揚生實業。

系爭專利
US6,553,607
US6,611,988
US6,944,905
US7,293,321
US7,523,520

Smart的看法
高科技產業近年來由於專利訴訟層出不窮,早已練就一身功夫可以應付,相較之下傳統製造業對於IP的保護,就較為缺乏對戰經驗,本案的被告是傳統製造業,會不會因為本案讓傳統製造業產生危機意識,就值得進一步的關切。

2010年12月8日 星期三

HTC與Apple、RIM一起被告

美國St. Clair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sultants於2010.11.17.聲稱Apple、HTC與RIM的智慧手機與平板電腦,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就使用該公司創新專利,侵犯美國6項電腦功能管理相關專利為由,向德拉瓦州威靈頓市Wilmington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Smart的看法
智慧型手機與不板電腦是目前最夯的市場,各家廠商競爭激烈,專利訴訟只是一種手段,結果尚待觀察。而美國有愈來愈的智財管理機構介入這個訴訟市場,也是值得注意的發展。

2010年12月7日 星期二

STC.UNM vs. TSMC

2010.6.美國新墨西哥大學專利授權機構STC.UNM控告TSMC在37奈米及以下的半導體製程侵害其US6,042,998號專利。
該專利係在半導體晶圓製作過程,在微影電路印刷所採用的一種雙光阻方法,透過此方法將可達到製程微縮的目的。
本案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以有利於台積公司的方式結案後,TSMC與STC.UNM亦向法院提出終止調查申請。

US6,042,998
Title :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extending spatial frequencies in photolithography images
Filing Date : 1997.9.17.
Issue Date : 2000.3.28.
Abstract :
The present invention extends the available spatial frequency content of an image through the use of a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combining nonlinear functions of intensity to form three dimensional patterns with spatial frequencies that are not present in either of the individual exposures and that are beyond 2/.lambda. in all three spatial directions. The resulting pattern has spatial frequency content beyond the limits set by optical propagation of spatial frequencies limited to 2/.lambda. (e.g. pitch reduction from .about..lambda./2 to at least .about..lambda./4). The extension of spatial frequencies preferably extends the use of currently existing photolithography capabilities, thereby resulting in a significant economic impact. Multiplying the spatial frequency of lithographically defined structures suitably allows for substantial improvements in, inter alia, crystal growth, quantum structure growth and fabrication, flux pinning sites for high-T.sub.c superconductors, form birefringent materials, reflective optical coatings, photonic bandgap, electronics, optical/magnetic storage media, arrays of field emitters, DRAM (Dynamic Random Access Memory) capacitors and in other applications requiring large areas of nm-scale features.

2010年12月6日 星期一

阿里巴巴商標敗訴

阿里巴巴集團,以「因為信任所以簡單」為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未獲准後,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均以商標不具識別性判決敗訴。

最高法院見解
1.「因為信任所以簡單」此類文句屬於價值判斷,難以使一般消費大眾作為辨識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依據。
2.以「因為信任所以簡單」為商標,既屬敘述性文字組合,本身又具有一定意義,以這種文句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的標幟,其識別性明顯不足。

2010年12月3日 星期五

商標的貓狗之爭

今年與動物有關的商標爭議還真多,繼黑白豬的商標爭議之後,又有貓狗之爭。
進出口服飾的民生行,用「黑白貓」圖案申請註冊商標,用於珠寶飾品,旋遭荷商迪吉歐標章公司提異議認為,與該公司的「黑白狗」商標類似。
黑白貓商標在迪吉歐提出異議後被智財局撤銷,民生行提起行政訴訟後,財智法院判決民生行敗訴。



民生行的說法
1.他們的商標是白貓、黑貓比鄰而坐,靈感是來自鄧小平的「不管黑貓白貓,捉到老鼠就是好貓」,並非刻意攀附黑白狗威士忌。
2.貓與狗、顏色配置、線條都不同等,不會混淆。








荷商迪吉歐標章公司的說法
民生行的黑白貓商標,遠看也是一黑一白、比鄰而坐的兩隻動物,容易產生混淆。









智慧局的見解
黑白狗威士忌商標早在1960年就在台註冊,後來還擴大註冊範圍到服飾上,黑白貓的商標,與荷商迪吉歐標章公司旗下的威士忌「黑白狗」商標太類似。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2個商標遠觀時會誤以為是同一來源。
2.珠寶首飾與服飾的消費者有重疊,消費者購買時,可能會誤認黑白貓的首飾與黑白狗是同一公司產品。
3.因此判決民生行敗訴。

2010年12月2日 星期四

商標申請規費要調整了

智慧局公告修訂商標規費收費準則,重要修訂如下:
1.指定使用在第1類至第34類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在20個以下者,每類新臺幣3,000元,商品超過20個,每增加1個,加收新臺幣200元。
2.指定使用在第35類至第45類者,每類新臺幣3,000元。但指定使用在第35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5個者,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500元。

2010年12月1日 星期三

AVON的SPOTLIGHT商標申請案敗訴

Avon於2009年推出女性香水SPOTLIGHT,因「SPOTLIGHT」商標與美髮用品「光點spotlight」商標相近似,智慧財產局未核准商標註冊,AVON提訴願也被駁回。
經提出行政訴訟,仍以兩商標雖近似,易造成消費者誤認為來源相同的系列商品,判決敗訴。

AVON的說法
1.該公司推出的「SPOTLIGHT」商標,和美髮用品「光點spotlight」商標相較,兩者英文大、小不同,且「光點spotlight」商標有中文的「光點」,消費者很容易辨識出是兩種不同的商標和產品。
2.「SPOTLIGHT」是香水,「光點spotlight」則是頭髮用造型、染色、清潔和保養用品,兩商品性質不同,且AVON的商品都是公司直銷,與「光點spotlight」產品在百貨公司和超市銷售的管道不同。
3,「雅芳Avon」是消費者熟悉的知名品牌,應給予較大的保護。

智財法院判決
1.「光點」是英文「spotlight」的直譯,兩商標的差別只在英文大小寫,字面意義也相同,近似度高,消費者不易區分。
2.「光點spotlight」在2006.11.1.獲准商標註冊,比AVON的「SPOTLIGHT」還要早。
3.因此駁回AVON之訴。

2010年11月30日 星期二

Motorola vs.Microsoft Part II

繼Microsoft於2010.10.1.指控Motorola使用Google Android作業系統的智慧型手機侵害其9項專利後,Motorola於2010.11.10.分別向美國佛羅里達州南區地方法院、威斯康辛州西區地方法院遞狀控告Microsoft的PC/伺服器軟體、Windows mobile軟體以及Xbox產品涉嫌侵犯16項專利權。除了要求Microsoft停止使用Motorola的專利技術外,還對Microsoft過去的侵權行為提出賠償要求。
此次訴訟Microsoft受影響的產品包括:Windows作業系統、數位視訊編碼技術、電子郵件技術、Windows Live即時通訊軟體、Bing地圖服務等

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VOV商標敗訴

韓國彩妝三大品牌之一的VOV,在2009年由屈臣氏代理進軍台灣市場,2008年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VOV為商標申請註冊。
智慧局以該商標與美商雅濤公司的VO5商標類似為由,予以駁回,韓商薇歐薇不服,改向智財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智財法院認為,VOV與美國知名美髮品牌VO5近似,判決韓商敗訴。

VOV的說法
1.VOV商標三個英文字母均有方形外框,但VO5的商標就只有單純的英文與數字,兩者差別很大。
2.VOV是彩妝產品,消費者不至於會誤認。

智慧局的見解
兩商標註冊商品範圍都涵蓋洗髮精,產品銷售通路可能重疊,加上韓商標的第三個字「V」與古羅馬數字5類似。

智財法院判決
採信智財局的說法,認為,VOV與美國知名美髮品牌VO5近似,判決韓商敗訴。

2010年11月26日 星期五

台義簽署備忘錄

智慧財產局於2010.11.4.與義大利經濟發展部專利商標局在台北簽署「臺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義大利經濟發展部專利商標局間促進智慧財產權宣導與執行瞭解備忘錄」,義大利是繼法國、西班牙與捷克之後,我國在歐洲地區簽署雙邊瞭解備忘錄的第4個國家。

備忘錄內容
1.兩局間人員互訪
2.交換最佳的實務執行經驗
3.提供雙方資訊交流與服務管道
4.合作舉辦研討會及活動

2010年11月25日 星期四

反仿冒貿易協定完成談判

美國、歐盟、加拿大、瑞士、日本、韓國、新加坡、墨西哥、摩洛哥、紐西蘭與澳洲等11國於過去3年來,經過11次之談判會議,已於2010.9.23.至10.2.完成反仿冒貿易協定(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ACTA)之談判。將於第6國送交簽署書之日起30天後,正式生效實施。

2010年11月24日 星期三

Apple的不鏽鋼防刮專利

Apple開發了一個新技術,藉由高溫氮化合物均勻覆蓋於不鏽鋼表面,同時將形成約15至30微米厚的保護層。可讓不鏽鋼外觀更加耐刮,也能使外觀顏色顯得更為自然。

20100273538
Title:NITRIDING STAINLESS STEEL FOR CONSUMER ELECTRONIC PRODUCTS
Filing Date:2010.4.6.
Application Date:2010.10.28.
Abstract:
A cost effective system, method and apparatus adapted to provide a nitride layer on stainless steel used for the manufacture of consumer electronic products. In addition to providing a durable, hard surface that is both scratch and impact resistant, the nitride layer allows for the natural surface color and texture of the underlying stainless steel to remain visible to the user. It is this natural surface color and texture of the stainless steel that adds to the aesthetically pleasing appearance of the consumer electronic product thereby enhancing the user's overall experience.

2010年11月23日 星期二

Apple vs. Motorola

Apple於2010.10.29.向美國威斯康辛聯邦法院提起2項訴訟,控告Motorola的智慧型手機侵害蘋果的6項專利,包括觸控式螢幕、多點觸控技術,以及顯示、存取資訊與互動方式等。要求法官裁定Motorola支付訴訟費用與損害賠償,並停售相關產品。
侵權產品包括了多款手機產品:Droid、Droid 2、Droid X、Cliq、Cliq XT、BackFlip、Devour A555、Devour i1及Charm 1。

系爭專利
7,812,828:Ellipse Fitting for Multi-Touch Surfaces
7,663,607:Multipoint Touchscreen
5,379,430:Object-Oriented System Locator System
7,497,949:Touch Screen Device, Method, and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Determining Commands by Applying Heuristics
6,493,002: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Displaying and Accessing Control and Status Information in a Computer System
5,838,315:Support for Custom User-Interaction Elements in a Graphical, Event-Driven Computer System

Smart的看法
最近Apple持續發起訴訟,看來都是針對使用Andorid的智慧型手機業者,目的是在逼迫Google,但受害者幾乎都是手機業者,還真是二軍交戰、誤中副帥。
但話又說回來,為什麼主帥都沒事,而副帥卻動不動就被流彈所傷?專利及技術是重要的關鍵,業者一定要擁有技術才能對抗這些大廠,否則類似事件還是會層出不窮。

2010年11月22日 星期一

專利申請書及申請需知修正

智慧局於2010.11.19.公告修正17種「專利申請書表」暨修訂14種「專利申請須知 」,並自2010.11.22.起施行,舊申請書表仍可繼續使用至2010.12.31.止,自2011.1.1.起,舊申請書表即停止使用。

修正的申請書表
發明專利申請書
新型專利申請書
新式樣專利申請書
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書
發明專利分割申請書
新型專利分割申請書
新式樣專利分割申請書
發明專利改請新型專利申請書
新型專利改請發明專利申請書
發明專利改請新式樣專利申請書
新型專利改請新式樣專利申請書
新式樣專利改請新型專利申請書
聯合新式樣專利改請新式樣專利申請書
新式樣專利改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書
專利補充、修正申請書
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申請書
專利申請權繼承登記申請書

修正的申請需知
發明專利申請須知
新型專利申請須知
新式樣專利申請須知
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須知
發明專利分割申請須知
新型專利分割申請須知
新式樣專利分割申請須知
發明專利改請新型專利申請須知
新型專利改請發明專利申請須知
發明專利改請新式樣專利申請須知
新型專利改請新式樣專利申請須知
新式樣專利改請新型專利申請須知
聯合新式樣專利改請新式樣專利申請須知
新式樣專利改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須知

2010年11月19日 星期五

Apple的iPad商標在中國大陸侵權

台商公司唯冠光電為平面顯示器代工廠,近10年前曾推出名叫IPAD的平板電腦,但該產品上市後並未成功。
唯冠在2000到2004年於歐盟、中國、墨西哥、南韓、新加坡、印尼、泰國、越南登記IPAD商標名稱。
該公司揚言將控告蘋果侵權,盼藉此商標權資產走出財務困境。

Smart的看法
智慧財產真是個無價的財產,擁有再多的IP,不如一個可以賺錢的,唯冠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甚至於想以這個商標權就讓公司走出財務困境。

2010年11月18日 星期四

二岸間優先權生效

2010.6.第五次江陳會簽署「海峽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2010.9.12.生效後,兩岸同步在2010.11.22.受理對方植物品種權、專利及商標優先權申請,優先權的申請日期,將追溯至2010.9.12.起。

我國主管機關
品種權:農委會
專利、商標權;智慧局

2010年11月17日 星期三

營業秘密的授權

專屬授權是對某一營業秘密在特定時間、地域中,只有一個被授權人可以使用,此時被授權人可以獲得的經濟利益最大。
非專屬授權則是在特定時間、地域中,有多個被授權人同時存在,其經濟利益由多人分享。
共有人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授權他人使用該營業秘密,但是營業秘密法第七條第三項也有但書規定: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營業秘密的授權。

2010年11月16日 星期二

商標授權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
商標授權後,商標權人仍然擁有商標權,只是將其部分權利授予他人,直到授權期限到期。

2010年11月15日 星期一

著作權的授權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侵害請求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非專屬授權人亦無此權利。

2010年11月12日 星期五

專利授權

專利可採專屬或非專屬方式授權他人實施,但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共有專利的授權
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非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授權他人實施。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侵害請求
專利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在專利權遭到侵害時,除非在授權契約中另有約定,否則依專利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並且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也可以依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而非專屬受權的被授權人則沒有這些權利。

2010年11月11日 星期四

授權

授權(License)是指授權人將其權利的一部份或全部內容授權他人實施,授權之後,在授權範圍內授權人就不能再主張被授權人是侵權行為。授權的方式可分為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與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二種。

專屬授權
授權人僅對被授權人一人授予在某一特定範圍內單獨行使其權利的權力,這個授權的時間、地點、範圍…等端視合約約定。

非專屬授權
授權人對其所擁有的權利,就相同的授權範圍授權給多人實施的權利,也就是說,在同一時間、地域中,有多個合法的被授權者同時在實施該權利。

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IPC 2010.1版公布

智慧局已將IPC 2010.1版相關資料加入該局網站,需要的讀者可上網查詢。
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3809&Language=1&UID=7&ClsID=55&ClsTwoID=278&ClsThreeID=0

2010年11月9日 星期二

專利審查基準修訂

智慧局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二章發明專利1.2申請書,並自100.1.1.起生效,內容詳見: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816

2010年11月8日 星期一

aman商標戰


鴻強開發公司2003年用「aman」當商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2年後將商標權讓與阿曼開發。
阿曼飯店集團認為:阿曼開發商標與該集團商標近似,向智慧財產局提請商標評定。
智財局審查後認為兩商標相近似,撤銷阿曼開發的商標註冊。
阿曼開發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轉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行政訴訟,仍被法官認為兩商標近似等理由,判決阿曼開發敗訴。




阿曼開發的說法
該公司商標和阿曼集團商標不同,服務項目也不同,消費者可以輕易區分。

阿曼集團的說法
該集團提出許多旅遊雜誌、旅遊作家對該集團渡假飯店的報導,證明集團比阿曼開發更早使用「AMAN」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阿曼集團和阿曼開發的商標只是英文大小寫的差異,讀音和外觀相近,駁回阿曼開發告訴。

2010年11月5日 星期五

Werther's vs. VERTER


陽寰宇電子公司以「VERTER」向智慧財產局申准註冊,用於糖果、餅乾等食品類的商標。史托克公司認為該商標與其註冊的「WERTHER'S」商標太過類似,恐會誤導消費者,提出異議。在異議不成立下提出行政訴訟。
最後智財法院認為兩者還是有差別,不會誤導消費者,判決敗訴。



史托克公司的說法
該公司所用商標WERTHER'S是德國的姓氏,英譯時經常被翻譯成VERTER,且台灣消費者對德文不熟悉,都會直接以英文發音,很容易造成混淆。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兩者的字母拼法不同,且台灣的VERTER商標還搭配一朵花,應該不會造成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儘管消費者不熟悉德文,但兩者商標的第一個字母分別是W與V,發音的部分也不相同,加上台灣的商標中,有搭配一朵花,而且花朵的設計比文字還要大,消費者第一眼看到應該不會誤認兩者是同一種商標。

2010年11月4日 星期四

SHARP商標之爭


高雄致佑公司以「SHARP及圖樣」的商標於2006年申請註冊,用於潤滑油、汽、柴油化學添加劑等產品,獲智慧財產局核准。
日本家電大廠夏普公司提異議,認為致佑商標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智慧局因此而撤銷致佑商標註冊。
致佑不服裁定遂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仍判致佑敗訴定讞。

智慧局的見解
致佑的商標雖略經設計,但一般消費者購買時仍可能混淆,認為是同一家公司產品,因此撤銷致佑商標註冊。

致佑的說法
1.致佑公司註冊的「SHARP及圖樣」商標,除SHARP外文字樣,外面加長方形框,SHARP字體和夏普的「SHARP」略有不同。
2.致佑「SHARP及圖樣」96年獲智慧財產局註冊,可見智財局也認定和「SHARP」產品商標並非近似商標,銷售對象並以汽車公司和修護廠為主,已行銷我國多年,未曾在大賣場或與「SHARP」產品在同一場所販賣,不致造成民眾混淆。





SHARP的說法
「SHARP」已是著名商標,具高度辨識性,且「機械產品類及其零組件」也是該公司台灣分公司營業項目之一,兩者具高度關聯性。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SHARP」商標已是著名商標,2家公司圖樣都是大寫的「SHARP」,讀音、觀念均相同,屬近似商標,判致佑敗訴定讞,撤銷商標註冊。

2010年11月3日 星期三

微軟追索Android權利金

據工商時報報導:微軟繼成功向宏達電收取Android權利金、對摩托羅拉Android手機提出侵權控告後,預計10月來台向宏碁、華碩等積極進軍Android手機的品牌業者,洽談支付微軟權利金一事。
此事華碩於2010.10.25.隨即在證交所的重大訊息公告上否認。

Android的專利爭議
大家都知道Android是Google推出的免費作業系統,但為何微軟來收權利金呢?微軟認為Android作業系統,在電子郵件、行事曆、聯絡人與PC同步功能,以及應用程式隨著訊號強度、剩餘電池電力變化而改變模式等技術上,均侵害其專利。
目前全球Android作業系統前3大品牌中,HTC已經繳權利金,Samsung至今尚無動靜,而Motorola因為拒付權利金,已於2010.9.遭微軟在美國華盛頓州聯邦法院與ITC控告摩托羅拉侵害9項專利。
Android除了被微軟追索權利金外,Apple也在2010.3.向HTC索取Android的權利金。由於Android作業系統大量應用了SUN所開發的免費工具Java,卻沒有申請授權,在Oracle買下SUN之後,也開始針對Android侵權問題要求鉅額賠償。

Smart的看法
為什麼號稱免費的作業系統會一夕爆紅,成為眾矢之的?從市場面來看,據市調機構的預測,最快2013年Android市場占有率就將超越Symbian、成為全球智慧型手機作業系統龍頭。這對其他的作業系統而言,是一個探具威脅的警訊,造成群起攻之的效應,由此,更可看出專利的攻防能力。

2010年11月2日 星期二

團體標章

由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申請取得註冊,提供予其會員使用,以表彰其團體組織或其會員會籍。
由團體組織或其會員將該團體標章標示於相關物品或文書上,並藉以與其他團體組織或非該團體組織會員相區別。
註冊之目的,是表彰其會員在該團體組織的會員身分。
如:協會、公會

2010年11月1日 星期一

團體商標

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申請取得註冊,提供予其團體會員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其他非該團體會員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團體商標主要是由團體會員使用,以表彰團體會員經營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使用團體商標者,表示其為該團體之ㄧ員,具有會員身份,且其商品或服務符合團體所訂定之標示條件或標準。
如:公會

2010年10月29日 星期五

證明標章

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由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申請取得註冊,提供給符合使用規範條件的人使用於其商品或服務,並且藉以與其他未經證明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如:防火標章、節能標章
證明標章並非用以指示單一營業主體來源,而是由多數符合標示條件的人將相同的證明標章使用在各自的商品或服務。

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鴻海 vs. 實盈

鴻海於2010.10.15.在美國德州區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指控實盈暨其美國地區子公司涉嫌侵害鴻海司CPU Socket、DDR SO DIMM、DC Power Jack電連接器等產品之專利權,請求民事賠償、禁制令以及合理之律師費用。
同時於2010.10.18.協同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在廣東省東莞市對實盈大陸地區子公司進行行政查處,現場查獲疑似侵害鴻海CPU Socket電連接器專利權之生產線以及涉嫌侵權之電連接器產品。

Smart的看法
鴻海是全球最大的CPU Socket廠,已獨霸市場多年,而實盈目前在NB CPU Socket的市佔率仍低,鴻海為何會選在此時興訟?
鴻海在CPU Socket的市場雖然獨霸,但由於PC及NB廠為避免鴻海獨大,積極扶植小廠,尤其是在鴻海涉入NB代工後,產業築起防鴻戰線,更讓鴻海感到威脅,因實盈目前仍是小廠,產品的市占率不高,只是傳說廣達有入股該公司,鴻海此次興訟應是防止其未來坐大。

2010年10月27日 星期三

Motorola請求判決Apple11項專利無效

智慧型手機的市場競爭激烈,由專利戰打得沸沸揚揚就可看出一斑。 Motorola於2010.10.18.向美國法院提交申請,要求判決 Apple 就 iOS 裝置所提出的 11 項專利無效,包括多點螢幕觸控技術。

11項系爭專利
US5,455,599 、 US5,519,867 、 US5,566,337 、 US5,915,131 、 US5,929,852 、 US5,946,647 、 US5,969,705 、 US6,275,983 、 US6,343,263 、 US6,424,354 及 RE39,486

Smart的看法
智慧型手機已成目前各業者兵家必爭之地,由專利訴訟案件的數量與頻率即可看出端倪,專利可說是市場的領先指標!

2010年10月26日 星期二

Apple過濾色情簡訊的專利

Apple於2010.10.12.獲得可用來控制通訊裝置所發送或接收的文字簡訊的專利,該專利於2008.1.3.申請。
該專利技術可對一個包含了被禁止的內容的訊息,加以封鎖,或者是在訊息尚未進入接收過程就會被刪除,會被過濾掉的內容都是根據既定的準則,這些準則可能是由家長控制軟體所定義。

US 7814163
Title : Text-based communication control for personal communication device
Filing Date : 2008.1.3.
Issue Date : 2010.10.12.
Abstract :
Systems, devices, and methods are provided for enabling a user to control the content of text-based messages sent to or received from an administered device. In some embodiments, a message will be blocked (incoming or outgoing) if the message includes forbidden content. In other embodiments, the objectionable content is removed from the message prior to transmission or as part of the receiving process. The content of such a message is controlled by filtering the message based on defined criteria. The criteria may be defined according to a parental control application. These techniques also may be used, in accordance with instructional embodiments, to require the administered devices to include certain text in messages. These embodiments might, for example, require that a certain number of Spanish words per day be included in e-mails for a child learning Spanish.

2010年10月25日 星期一

中文網域可以申請了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於 2010.10.14. 14:30 起開放「.台灣」中文網域名稱註冊服務,開放可以企業、個人、產品、服務、品牌或商標等相關名稱申請註冊。
凡是依法登記之國內外公司、商號與法人等,以及自然人,都可以申請「中文.台灣」全中文域名。申請人可於 14:30 起,向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核可的受理註冊機構註冊,採「先申請、先發給」原則,受理各界申請。

2010年10月22日 星期五

峰 vs. 烽火台

英屬維京群島豪雅國際公司2007年時,以「烽火臺FENGHUOTAI」向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獲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商標與其「峰」香菸類似提出異議,經審理「烽火臺」被撤銷商標,豪雅國際公司不服提出訴願仍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認為,「烽」與「峰」字義雖不同,但外觀、讀音、觀念都十分近似,有混淆之虞,撤銷豪雅國際公司「烽火臺」註冊商標。

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說法
兩商標中文部首有些微差異,但書寫字體相仿,如果放置在一般商品架上,消費者在相當距離觀看,恐會有混淆之虞,進而誤認兩商標有關聯。





豪雅國際公司的說法
烽火臺又稱「烽燧」,是中國古代戰略性建築,燃燒柴草就會產生煙霧或火光,藉此傳遞訊息,因此商標除取烽火臺3字中文外,另設計煙霧縹緲的狼煙造型,有其獨特創意性,而且烽火臺3字是由名家書寫而成,兩商標顏色、字體大小、整體造型都不相同,甚至字義也不同,一般消費者應不會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消費者會以兩商標的中文標識作辨識,而且兩商標的外觀、讀音及觀念都很相似,屬於近似商標,有混淆之虞,因此,撤銷豪雅國際公司「烽火臺」註冊商標。

2010年10月21日 星期四

主張國內優先權撤回後,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

智慧局2010.10.6.智法字第09918600450號函公告:主張國內優先權,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起滿15個月,視為撤回後,申請人自2010.1.1.起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

2010年10月20日 星期三

Motorola vs. Apple

Motorola於2010.10.6.分別向伊利諾州聯邦法院、芝加哥法院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告,指控蘋果的iPhone、iPad、觸控式iPod與Macbook電腦等產品侵害18項專利,其中包括蘋果MobileMe與App Store的服務。
據稱受侵害的專利包括無線傳輸技術,如WCDMA、GPRS、802.11與天線設計等,以及智慧型手機關鍵技術,包括無線電子郵件、近距感測、軟體應用管理、利用地點提供的服務與多裝置同步功能等。

Smart的看法
智慧型手機已進入戰國時代,各大廠商為了占領陣地,無不卯足勁以專利進行遲滯戰,Motorola才被Microsoft告專利侵害,馬上又展現其戰鬥力,轉身控告Apple。看來智慧型手機的市場,還要持續一陣子的混戰。

2010年10月19日 星期二

EPO與SIPO在專利審查的合作

歐洲專利局局長與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於2010.9.4.在中國上海簽署一項關於英漢、漢英詞彙及專業用語資料的協議,以作為建構機器翻譯詞庫之用,未來將有助於EPO在專利檢索時,更容易取得中國大陸專利前案資料。
詳見:http://www.epo.org/topics/news/2010/20100910.html

2010年10月18日 星期一

智慧局將開資料庫教育訓練

智利局將於每月第三週舉辦專利及非專利資料庫使用之免費教育訓練,詳見: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787

2010年10月15日 星期五

Mirror vs. Apple

Mirror Worlds Technologies 於 2008.3.向德州地方法院控訴Apple侵害其專利,除 Time Machine、Spotlight 以及 Cover Flow三案成立外,其餘均因專利內容不夠明確而遭駁回。
陪審團在2010.10.1.認定其中三項侵權成立,Apple每項侵權應賠US$2.085億元,三項合計US$6.255億元(約NT195.5億元),對此判決,Apple已向主審法官提出異議。

2010年10月14日 星期四

NOKIA vs. nocria判決確定

日商富士通將軍以「nocria」商標,指定使用在「空氣調節機,冷氣機」等商品,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獲准。Nokia發現後提起異議,智慧局以不構成近似也不致讓消費者混淆誤認,審定「異議不成立」。詳情請見:http://km-ip.blogspot.com/2008/12/nokia-vs-nocria.html
經Nokia提起行政訴訟後,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判決智慧局敗訴確定,智慧局應撤銷富士通的商標。

富士通將軍的說法
nocria商標在2003年間獲日本准予註冊,NOKIA則在1988年於日本註冊,二商標在日本併存多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兩商標有無並存多年,要看智慧局在2006.2.16.准予註冊時,這兩商標有無併存使用的情況,唯富士通所提出的各項使用證據相互勾稽,都無法證明富士通與Nokia的商標,在台灣業已併存多年的事實。
2.兩商標圖樣「近似程度」較低,唯消費者易誤認是出自關係企業、加盟或授權關係,而富士通又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兩商標早已併存多年。因此判決智慧局敗訴確定,智慧局應撤銷富士通的商標。

2010年10月13日 星期三

Microsoft vs. Motorola

Microsoft於2010.10.1.分別向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與西雅圖聯邦法院提出告訴,指控Motorola使用Google Android作業系統的智慧型手機侵害其9項專利,系爭專利主要和同步處理電子郵件、行事曆,以及顯示信號強度、電池能量的程式有關。
Microsoft於本案中請求ITC禁止摩托羅拉的Droid X、Droid 2、iL、Cliq XT、Devour、Backflip、Charm、Cliq等手機以及相關軟體進口到美國。並向西雅圖聯邦法院提出金額不詳的損害賠償。

Smart的看法
智慧型手機已是目前的趨勢,而少數幾款產品正在競逐市場上的主流地位,因此,彼此間的攻防就在專利上顯現無疑。
Google的Android在今年被告也不是第一次,這一次Motorola的手機也是因為它而被告。從市場面來看,因為Microsoft的Windows Mobile更新延遲上市,使得手機市場被瓜分,據Gartner的調查,Microsift在2010Q2全球智慧手機市場的占有率從去年同期的9.3%萎縮到5%,Android則從1.8%飆到17%,iPhone也從13%進步到14%。
所以,此次Microsoft控告Motorola侵權,亦是項公舞劍,目標還是在減少Google的Android對Windows Mobile 7的威脅。
也有分析師認為HTC、Samsung...等大廠,都將推出新的Windows Phone 7手機,只有Motorola最不合作,至今還沒相關產品推出,所以,Microsoft藉此要給它一點教訓。當然,這也是有可能的啦,每一個法律行為的背後都有一個企業策略支撐它,由本案亦可看出專利其實是企業一項攻擊性很強的武器。

2010年10月12日 星期二

Apple的新專利

Apple剛公開一個有關相機閃光燈系統的專利,能根據拍攝環境調節相機閃光燈亮度,讓閃光燈亮度集中於拍攝場景內的特定區域
。相機會根據對場景目標的分析,自動調節不同閃光燈的能量,針對離相機較遠的人增強閃光燈亮度,並對離相機較近的人減弱亮度。

20100238344
TiTle : ELECTRONIC DEVICE HAVING A CAMERA FLASH REDIRECTOR
Filing Date : 2009.3.23.
Application Date : 2010.9.23.
Abstract :
An electronic camera device has an imaging sensor to capture an image of a scene, a flash to illuminate the scene for capture by the sensor, and an evaluator to detect a condition in the scene. A redirector shifts the peak of a spatial energy profile of light from the flash. The peak is shifted from being aimed at one region in the scene to being aimed at another region in the scene, in response to the evaluator having detected the condition in the scene. Other embodiments are also described and claimed

Smart的看法
據Apple的說法,這項新技術不但可能整合至iPhone、iPod等行動裝置,最終也可能整合到iMac的個人電腦產品,甚至配備在單獨的照相機。這對未來的3C產業,應該會造成不少衝擊吧!

2010年10月11日 星期一

Philp的CD-R授權合約爭議

Philp在新的CD-R授權合約中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製造設備清冊」,且須標明各項生產機器設備的型號、編號、供應商及安裝日期等資料。並要求被授權人於每季結束後30日內提供「書面銷售報告」,按國別及產品型錄載明購買者的身分及所使用的商標,
2001.3.遭檢舉認為:這些要求與權利金的收取並無直接相關,有濫用市場地位強迫被授權人提供與授權行為無關的資料情事。
公平會調查後認為飛利浦的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因此發函命令飛利浦立即停止這項違法行為,並處以罰鍰600萬元。Philp不服裁決,遂提起行政訴訟。

公平會見解
售報告乃事業的重要商業營業秘密,屬於與市場競爭有關的重要資訊,Philp濫用其智慧財產權人的地位,挾締約的優勢,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與授權金計算無關的敏感性資訊,已經構成違反公平法「顯失公平之行為」要件,應予處罰,有其憑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製造設備清冊」,目的在便於計算權利金,沒有違反公平法規定。
2.要求被授權人提供「書面銷售報告」,涉及商業上營業秘密,並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與必要性,顯失公平。但公平會對此行為,一併處罰600萬元,有調整必要。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駁回公平會的上訴,公平會應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Philp只有在要求「書面銷售報告」部分違章,因此應另為適法裁罰。

2010年10月8日 星期五

我國與捷克簽訂智商財產備忘錄

我國與捷克於2010.9.13.在捷克首都布拉格簽署「臺灣智慧財產局與捷克工業財產局間合作瞭解備忘錄」,目前在歐洲我國已與法國、西班牙及捷克簽署雙邊合作瞭解備忘錄。

合作瞭解備忘錄主要內容
1.文書及經驗交流
雙方將定期交換英文出版品,並就其相關活動應進行對等的經驗交流。
2.人員互訪
雙方將通知及邀請對方參加彼此所舉辦與工業財產有關的會議、研討會及專題討論會等。
3.技術協助
雙方對於其有特定利益的問題,可向他方請求技術協助等。

2010年10月7日 星期四

和泰 vs. 合泰



合泰行於1960在高雄鹽埕區創業賣冬瓜茶的,2007.9.13.以「合泰一番」的冬瓜寶寶商標,販售商標法施行細則服務分類表中的第廿九類(紅豆、綠豆湯品)、卅類(茶葉、茶包)及卅二類(汽水、冬瓜茶)等商品申請註冊,並於2008.6.16.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
三重開業第二代的「和泰茶行」,認為合泰行的商標和茶行商標類似,並經營茶葉、茶包等飲品類服務,向經濟部提出訴願撤銷合泰行註冊申請獲准。
合泰行提出行政訴訟後,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商標讀音、觀念近似,維持撤銷合泰行商標註冊。


合泰行的說法
1.雖然「合泰」、「和泰」讀音相同,但兩家商號的整體識別性不同。
2.一個是賣手工冬瓜糖、冬瓜片等古早味健康糖品,另一則是販售高級茶葉,兩者設置地點、經營型態、客源都不相同。
3.該店商標是冬瓜寶寶穿著相撲錦絹腰帶,與和泰茶行純線條勾勒之葉面狀圖不同。
4.合泰冬瓜糖老舖申請商標的動機單純,也沒有挾同音圖謀商業利益考量。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兩者商標雖然構成元素相似性極低,但讀音相同、商標觀念性相近,確會使人混淆。
2.兩商號都從事第30類的茶葉及相關製品販售,消費市場高度重疊,因此,判決維持撤銷合泰行商標註冊。

2010年10月6日 星期三

LG vs. Vizio

LG於2009.11.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起專利之侵權訴訟,指控Vizio侵害其4項美國專利,包括螢幕控制、遙控信號傳輸與節目表顯示資訊等。
ITC於2010.9.17.做出初步判定認為:LG所主張之4件專利中,僅1件專利(US5,537,612)有侵害,該專利是與中斷電視機使用有關的技術,類似旅館或家電出租業者使用的技術。
US5,537,612

Title : Remotely selectable audio/video/text disruption
Filing Date : 1994.5.9.
Issue Date : 1996.7.16.
Abstract :
A television receiver is equipped with hardware/firmware so that it may be disabled by a remotely transmitted series of codes. In a preferred embodiment, the display of the receiver indicates that the receiver is operable, but has been disrupted, rather than being broken. The invention is particularly useful for commercial situations such as rentals or lodging facilities where payment is expected for use of the television.

Smart的看法
本案的系爭專利原始是由Zenith取得,再轉讓給LG。
從市場面來看,Vizio是台灣瑞軒電子的品牌公司,瑞軒2009年400萬台的液晶電視中有70%是出給Vizio。而據LG自己的估計,2011年將銷售3,500萬台液晶電視機,比2010年預估銷售的2,500萬台多出40%。
在這樣的市場占有率下,Vizio無疑是個潛在的競爭對手。
但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瑞軒做電視的面板,超過50%來自LG,LG竟然控告其供應鏈下游廠商專利侵權,這應該也是一種商業策略的考量,未來本案會不會以和解收場,也值得持續關注。

2010年10月5日 星期二

認定著名商標之證據

1.商品/服務銷售發票、行銷單據、進出口單據及其銷售數額、市場佔有率、行銷統計之明細等資料。
2.國內外之報章、雜誌或電視等大眾媒體廣告資料,包括廣告版面大小、金額、數量、廣告託播單、電視廣告監播記錄表、車廂、公車亭、捷運站、高速公路廣告及店招、路招等證據資料。
3.商品/服務銷售據點及其銷售管道、場所之配置情形,例如百貨公司、連鎖商店或各地設櫃情形及時間等證據資料。
4.商標在市場上之評價、鑑價、銷售額排名、廣告額排名或其營業狀況等資料,例如由國內外具公信力之報章雜誌所調查之全球百大品牌排名、台灣最具價值的前十大品牌資料、對各類商標商品之消費者滿意度調查,或中文網路討論與網友評價等證據資料。
5.商標創用時間及其持續使用等資料,例如公司歷史沿革及簡介、廣告看版架設日期等證據資料。
6.商標在國內外之註冊資料,例如註冊證或世界各國註冊一覽表等。
7.具公信力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或市場調查報告等資料。
8.行政或司法機關所為相關認定之文件,例如異議審定書、評定書、訴願決定書或法院判決書等。
9.其他證明商標著名之資料,例如在國內外展覽會、展示會展示商品或促銷服務等證據資料。

2010年10月4日 星期一

著名商標的認定

商標是否著名,應以國內消費者之認知為準,欲主張商標為著名者,原則上,應檢送該商標於國內使用的相關證據。國內消費者會普遍認知該商標之存在,通常係因其在國內廣泛使用之結果,但商標是否已在我國申請或取得註冊則非認定著名之前提要件,依巴黎公約第6條之2規定,未註冊著名商標亦應保護。
商標若未在我國使用或在我國實際使用情形並不廣泛,但因有客觀證據顯示,該商標於國外廣泛使用所建立的知名度已到達我國者,仍可認定該商標為著名。

認定著名商標之參酌因素
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之程度
3.商標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
4.商標宣傳之期間、範圍及地域
5.商標是否申請或取得註冊及其註冊、申請註冊之期間、範圍及地域
6.商標成功執行其權利的紀錄,特別指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之情形
7.商標之價值
8.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之因素

2010年10月1日 星期五

著名商標的保護

為了強化對著名商標之保護,在我國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中,分為「混淆誤認之虞」與「有減損識別性或信譽之虞」2種態樣,加以保護。

混淆誤認
為避免相關消費者對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第23條第1項第12款前段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

減損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為防止著名商標與特定商品/服務來源間之聯繫能力減弱,而弱化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使著名商標之信譽遭受損害,第23條第1項第12款後段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

2010年9月30日 星期四

著名商標

商標著名程度有高低之別,如果商標所表彰之識別性與信譽已廣為一般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則該商標具有較高著名之程度。
如商標所表彰之識別性與信譽,在特定相關商品市場上,廣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但未證明為一般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則該商標著名之程度較低。
著名商標係指商標所表彰之識別性與信譽為消費者所熟知,無論商標著名程度高低為何,只要商標所表彰之識別性與信譽已廣為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便足以認定該商標為著名商標。

2010年9月29日 星期三

Omega vs. Numerex

Omega Patents, LLC於2010.9.2.在喬治亞州北部聯邦地方法院控告Numerex Corp.侵害其3項專利。
本案系爭專利為車輛追蹤系統的相關技術,透過該系統之功能,能夠將偵測所得之車輛位置資訊或警報訊號以無線方式傳送至監控裝置。

US 6,606,561
Title : Vehicle tracker including input/output features and related methods
Filing Date : 2001.5.17.
Issue Date : 2005.8.12.
Abstract :
A tracking system includes a vehicle tracking unit for a vehicle of a type including an alarm indicator, and a monitoring station receiving the alarm indication alert from the vehicle tracking unit. The vehicle tracking unit may include a vehicle position determining device, a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device, and a controller connected to the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device and the vehicle position determining device. The controller may cooperate with the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device to send an alarm indication alert responsive to at least one of activation of the vehicle alarm indicator continuously for greater than a predetermined time and activation of the vehicle alarm indicator in a repetitive pattern. The controller may also include a dual polarity compatible output for a vehicle device, such as the vehicle alarm indicator.

US 6,737,989
Title :Vehicle tracker including variable frequency transmission and related methods
Filing Date : 2002.3.25.
Issue Date : 2004.5.18.
Abstract :
A tracking unit for a vehicle may include a vehicle position determining device, a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device, and a controller cooperating with the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device and the vehicle position determining device to determine and send vehicle position information to a monitoring station. The controller may store a user selected reference location and send the vehicle position information based upon the vehicle moving beyond a radial threshold distance from the user selected reference location. More particularly, the vehicle position information may be sent a threshold time after the vehicle moves beyond the radial threshold distance from the user selected reference location if the vehicle has not moved back within the radial threshold distance. Additionally, the vehicle tracking unit may further include at least one input device to be positioned within the vehicle for setting the user selected reference location.

US 7,149,623
Title : Vehicle tracker including input/output features and related methods
Filing Date : 2003.3.7.
Issue Date : 2006.12.12.
Abstract :
A tracking system includes a vehicle tracking unit for a vehicle of a type including an alarm indicator, and a monitoring station receiving the alarm indication alert from the vehicle tracking unit. The vehicle tracking unit may include a vehicle position determining device, a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device, and a controller connected to the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device and the vehicle position determining device. The controller may cooperate with the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device to send an alarm indication alert responsive to at least one of activation of the vehicle alarm indicator continuously for greater than a predetermined time and activation of the vehicle alarm indicator in a repetitive pattern. The controller may also include a dual polarity compatible output for a vehicle device, such as the vehicle alarm indicator.

Smart的看法
Omega Patents, LLC的專利經營模式是一個與其他公司不同的方式,本案系爭專利之發明人Kenneth E. Flick創立Omega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c.與Omega Patents, LLC二家公司,Omega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c.成立於1971年,主要業務為車輛安全相關產品與技術之開發,已擁有100件以上美國專利,而Omega Patents, LLC則是一家專利授權公司,專門負責Omega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c.的專利授權管理之相關事宜。
愈來愈多的公司採取這種專利管理模式,可讓研發公司不需為專利授權、訴訟等瑣事分心,更專心於研發工作。

2010年9月28日 星期二

Skyhook vs. Google

Skyhook Wireless 公司於2010.9.15.分別控訴Google侵犯其定位專利,以及妨害其商業利益。
第1案Skyhook是在麻薩諸塞州法院控告Google侵犯該公司4項有關定位技術的專利,且Google除了自己侵權外,還在未取得授權下鼓勵並協助第三方使用Google的侵權產品。本案的系爭專利用來最佳化資料的傳遞,Skyhook要求法院對Google的Wi-Fi定位資料庫發出禁制令,並尋求賠償。
第2案則是指控Google干擾業務,認為Google故意干擾Skyhook與Motorola及其他現有及潛在客戶間的合約及商業關係,違反麻州禁止不公平及詐欺商業手段的法令。並認為Google的行為直接讓Skyhook蒙受超過數千萬美元的損失。

Skyhook Wireless
Skyhook Wireless 公司全球知名 Wi-Fi 定位系統及 XPS 混合定位系統共應商,一般的定位追蹤技術能將智慧手機用戶的地理位置標示出來,方便廣告商追蹤或發送訊息,Skyhook Wireless 公司的專利技術則是透過鄰近於手機用戶的 Wi-Fi 定位點來偵測地理定位。

Smart的看法
越來越多手機業者採用定位技術,各公司有其不同的技術,原不足為奇,本案Skyhook會控告Google,主要還是其利益遭到損害。
依其訴狀所述:Google 以 Skyhook 定位軟體違反 Android 系統使用許可為由,脅迫手機業者撤銷使用內建 Skyhook 定位軟體的 Android 開放系統,使其產生千萬美元的營收損失。
專利最終還是被用來做為排除競爭者的武器,對產業而言,則冒著可能出現二種標準的研發風險,就整體使用用者而言是利是弊,有待考驗。

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

Apple商標之爭


山寶傳播公司以「Apple Line及圖」申請註冊商標,於2008.9.1.及2008.10.1.分別獲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3件商標註冊。
其中01326263號商標用於:膠帶、膠水、書套、票夾、書夾、卷宗夾、公文夾、活頁夾、打穴機、迴紋針、文具夾、檔案夾、修正筆、資料夾、文件夾、便條夾、資料袋、文具盒、標籤、文具袋。
01330810號商標用於:皮夾、皮包、錢包、背包、背袋、旅行袋、手提袋、購物袋、帶輪購物袋、皮箱、行李箱、鑰匙包、化妝包、傘、皮革、人造皮、牛皮、合成皮、寵物衣服、動物用的套子。
01326262號商標用於:卡片、信封、信紙、賀卡、生日卡、書籤、便條紙、索引卡、功課表、證書、活頁紙、資料卡、留言卡、履歷表、索引卡片、書籍、簿本、手冊、日曆、海報。


Apple的異議
美商Apple公司認為「Apple Line及圖」與該公司已在台獲准的「APPLE」等7種商標構成近似,恐將混淆消費者,誤以為是同一公司或關係企業,向智慧局提起商標異議。
智慧局審定結果為異議不成立,經提行政訴訟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智慧局敗訴。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商標近不近似的判斷,前提必須是兩商標間的差異是否非常明顯。即使混淆誤認可能的其他相關因素都達到最大程度,混淆誤認的可能仍然明顯不會發生時,才可以做出商標不近似的結論。否則,就應認定二商標構成近似。
2.商標法的目的,在保護消費者,維護交易秩序,所以商標近似的判斷必須取決於是否引起消費者的混淆,作為判斷的最高原則,而不是單純兩個商標圖樣的機械性比對。而智慧局卻以機械性比對,核准山寶傳播所申請的商標。
3.智慧局僅以APPLE為國人常見及食用的水果,一般人都可能想起來而作為商標圖樣的一部分,而且山寶的商標與美商Apple商標圖樣給人的讀念、觀念、設計旨趣不同為由,而認定兩商標不屬近似商標,並不洽當。
4.山寶的Apple Line與美商Apple公司的APPLE、APPLE PRESS都為外文文字的構圖,其外觀及構圖意匠均屬近似,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的消費者,在購買時實在容易有同一或系列商標的聯想。同時,美商Apple公司具有國際知名的著名性、商標識別性較高,給予消費者的印象也較為深刻,消費者在接觸這兩商標時,難說毫無混淆的可能。
因此,判決智慧財產局敗訴。

2010年9月24日 星期五

泰國商標法將保護產品之聲音及氣味

泰國商務部智慧產廳準備提案修法,賦予產品的聲音氣味商標權,以保護這些特別創新的產品製作者。在修法草案中,泰國將允許企業註冊經由創造或有獨特品質的產品之聲音或氣味。

2010年9月23日 星期四

BOSS的商標之爭


經營兒童職場體驗營的中保寶貝城公司,2007年前將商標另行註冊,欲將BabyBoss商標延伸營業項目至服飾、鐘錶等零售。
德商雨果公司(HUGO BOSS)提出異議而被智財局撤銷商標註冊,BabyBoss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仍被智財法院認為商標會使消費者混淆而駁回。






BabyBoss的說法
該公司的商標設計與雨果公司的商標完全不同,有卡通人物及正反B字等,並不會造成混淆









智財局的見解
兩商標都有BOSS字樣,而且同業都用於服飾產品,恐會使消費者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雨果公司的商標早已是國內外知名商標,因此保護的範圍不以指定商品為限,加上兩家商標都有BOSS字樣,會使消費者誤以為兩商標是關係企業或其他類似關係,因此判決中保寶貝城公司敗訴。

2010年9月21日 星期二

ASUS信託專利控告RIM

ASUS在2006年將部分專利權以信託契約讓與的方式,授權給美國Innovative Sonic公司管理,多年蒐證Innovative Sonic於2010.9.2.向RIM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本案雖由Innovative Sonic公司以專利權人地位主導訴訟並負擔相關費用,但ASUS對訴訟可能獲得利益有受益權。

2010年9月20日 星期一

Kodak vs. Apple & RIM

根據bloomberg的報導,Kodak於2010.9.1.向ITC提出訴訟,指控iPhone及黑莓機內建數位相機採用的影像顯示技術侵害其專利,因此要求2家業者進行專利授權並支付授權金,否則ITC應禁止美國進口上述兩大熱門智慧型手機。
Kodak共有超過1,000個數位影像專利,而本次系爭專利是在2001年取得的數位影像顯示技術專利。
據說凡是數位相機或內建相機的手機都要採用這項專利技術,因此Kodak近幾年來陸續向各大電子大廠索討專利授權金。2009年底就以專利侵權控訴換來LG的US$4.1億元和解費,2010.1.又從Samaung取得US$4.5億元和解金。
在數位相機取代傳統底片相機後,Kodak每年靠智慧財產進帳的授權金約在US$2.5億至3.5億元間。

2010年9月17日 星期五

驅塵式 vs. 驅塵氏的商標爭議

昌哲公司在2007.8.以「驅塵式及CHEERS」為商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使用於吸塵器產品。花仙子公司向智財局提出異議,稱昌哲公司的商標與他們的「驅塵氏」類似,智財局審核之後撤銷昌哲公司的商標。
昌哲公司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智財法院仍判決昌哲公司敗訴。

昌哲的說法
1.該公司商標與花仙子的商標,前兩個字相同,是做為驅除灰塵之意,但他們的「式」是指方式,而花仙子的「氏」是指姓氏或家族,意義並不相同。
2.取得商標後,立即透過電視購物開始銷售吸塵器,已經賣出八千多台,外界可知他們賣的是吸塵器,而花仙子的「驅塵氏」商標所賣的是以除塵紙、拖把及濕紙巾等,與他們販售的商品並不相同,並不會混淆。

智慧局的見解
花仙子註冊的「驅塵氏」商標,早在7年前就在社會上流通,而且還是國內三大主流品牌之一,已經達到消費者普遍知悉的商標程度,而且兩個商標前兩字相同,第三個字讀音僅有些微差異,整體觀知仍會構成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兩者商標近似度高,會造成消費者對於商標的混淆,因此判決昌哲公司敗訴。

2010年9月16日 星期四

Interval同時告11家公司侵權

微軟公司共同創辦人Paul Allen所控制的Interval Licensing公司在西雅圖提出告訴,指被告11家公司侵害四項當年由Interval研究公司開發、並以Allen之名申請註冊的專利。
Interval公司是由Allen與Xerox前研究人員David Liddle於1992年創立,後於2000年關閉,但專利部門Interval Licensing目前仍繼續營運。
本案被告包括:AOL、 Apple 、eBay、 Facebook 、 Google 、 Netflix、Office Depot、OfficeMax、Staples、 Yahoo與YouTube。系爭專利為:US6,263,507、US6,034,652、US6,788,314及US6,757,682。

US6,263,507
Title:Browser for use in navigating a body of information, with particular application to browsing information represented by audiovisual data
Filing Date:1996.12.5.
Issue Date:2001.7.17.
Abstract:
The invention facilitates and enhances review of a body of information (that can be represented by a set of audio data, video data, text data or some combination of the three), enabling the body of information to be quickly reviewed to obtain an overview of the content of the body of information and allowing flexibility in the manner in which the body of information is reviewed. In a particular application of the invention, the content of audiovisual news programs is acquired from a first set of one or more information sources (e.g., television news programs) and text news stories are acquired from a second set of one or more information sources (e.g., on-line news services or news wire services). In such a particular application, the invention can enable the user to access the news stories of audiovisual news programs in a random manner so that the user can move quickly among news stories or news programs. The invention can also enable the user to quickly locate news stories pertaining to a particular subject. Additionally, when the user is observing a particular news story in a news program, the invention can identify and display related news stories. The invention can also enable the user to control the display of the news programs by, for example, speeding up the display, causing a summary of one or more news stories to be displayed, or pausing the display of the news stories. Additionally, the invention can indicate to the user which news story is currently being viewed, as well as which news stories have previously been viewed.

US6,034,652
Title:Attention manager for occupying the peripheral attention of a person in the vicinity of a display device
Filing Date:1996.3.22.
Issue Date:2000.3.7.
Abstract:
An attention manager presents information to a person in the vicinity of a display device in a manner that engages at least the peripheral attention of the person. The information is embodied by one or more sets of content data (e.g., video or audio data). Each set of content data is formulated by a content provider and made available for use by content display systems. Upon appropriate activation, each content display system displays images corresponding to the sets of content data in accordance with predetermined scheduling information. The attention manager makes use of "unused capacity" of the display device and the person's attention, providing information to the person that the person might not otherwise expend adequate energy to obtain. The attention manager also affords an opportunity to content providers to disseminate their information to people that are interested in receiving such information, enabling the content providers to provide better directed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as well as providing access to the previously unused attention capacity of those interested people.

US6,788,314
Title:Attention manager for occupying the peripheral attention of a person in the vicinity of a display device
Filing Date:2000.3.20.
Issue Date:2004.9.7.
Abstract:
An attention manager presents information to a person in the vicinity of a display device in a manner that engages at least the peripheral attention of the person. The information is embodied by one or more sets of content data (e.g., video or audio data). Each set of content data is formulated by a content provider and made available for use by content display systems. Upon appropriate activation, each content display system displays images corresponding to the sets of content data in accordance with predetermined scheduling information. The attention manager makes use of "unused capacity" of the display device and the person's attention, providing information to the person that the person might not otherwise expend adequate energy to obtain. The attention manager also affords an opportunity to content providers to disseminate their information to people that are interested in receiving such information, enabling the content providers to provide better directed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as well as providing access to the previously unused attention capacity of those interested users.

US6,757,682
Title:Alerting users to items of current interest
Filing Date:2000.9.7.
Issue Date:2004.6.29.
Abstract:
Disseminating to a participant an indication that an item accessible by the participant via a network is of current interest is disclosed. An indication that the item is of current interest is received in real time. The indication is processed. The participant is informed that the item is of current interest.

2010年9月15日 星期三

日亞 vs. 億光更一審判決逆轉

日亞化4年前控告億光涉嫌侵害專利權,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專利損害賠償,板橋地方法院一審時判決,億光製造販賣的SMD LED產品落入日亞化享有的新式樣專利申請範圍內,認為億光構成專利權侵害,因而判賠NT8,000萬元的損害賠償。億光不服判決再繼續提出上訴。

億光的說法
該公司所生產的SMD LED產品體積極為微小,僅為長4公厘、寬1.4公厘、厚0.8公厘,消費者根本難以用肉眼辨認其與日亞化的LED專利是否近似。

智財法院判決
日亞化的LED專利為熟悉該項技藝者,均可「易於思及之外型設計」,認為日亞化的專利並不具有創作性,因而判決億光勝訴。

2010年9月14日 星期二

Oracle vs. Google

樹大招風,Google 於2010.8.12.遭Oracle在北加州美國地方法院控告,指其在開發Android軟體過程中,屢次蓄意侵害Oracle擁有的7項Java 專利和著作權,除要求Google支付損害賠償外,並請求法院頒布禁令,制止這項侵權行為。
系爭專利包括: US6,125,447、 US6,192,476、US5,966,702、US7,426,720、RE38,104、US6,910,205、US6,061,520。
相關訴狀請見:http://i.i.com.com/cnwk.1d/i/ne/pdfs/FINAL_Complaint.pdf

2010年9月13日 星期一

「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部分規定修正

經濟部於2010.9.7.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詳細內容見: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762

2010年9月10日 星期五

味全 vs. 全味香



味全食品公司以全味香食品行的商標近似味全商標,會造成民眾混淆為由,提出告訴,智慧財產法院以兩家商標相似度很低,消費者可以輕易分辨,不會造成混淆,判決味全敗訴。

2010年9月9日 星期四

御茶園 vs. 御茶釀

佳格食品公司推出標榜茶湯釀製的「御茶釀」甘醇醬油後,維他露食品公司認為「御茶釀」與該公司的茶飲料「御茶園」商標近似,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評定,智財局認為兩者商標近似,撤銷御茶釀商標註冊。
佳格不服提出訴願,但被駁回,轉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仍被認定是會讓消費者混淆而敗訴。

維他露的說法
佳格的「御茶釀」與該公司「御茶園」商標相似,已侵權違反商標法。

佳格的說法
兩個商標的「釀」和「園」,無論文字外觀、觀念或讀音都不同,沒有近似,佳格也未跨足茶飲料市場,消費者不會誤認兩商品是同一系列,智慧財產局應尊重這兩個商標並存事實,不應撤銷「御茶釀」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佳格公司在2006.7.28.將產銷的醬油等商品以「御茶釀」商標向經濟部註冊,但唯他露食品公司早在2001年即以「御茶園」商標註冊產售茶飲料。
2.雖然一項是醬酒,一項是茶飲料,但「御茶釀」和「御茶園」都有「御茶」兩字,只有末字不同,及兩者字體分別是宋體和楷體,同樣在賣場販售,消費者易聯想為同一系列產品,應屬近似商標,因此依商標法,判決佳格公司敗訴。

2010年9月8日 星期三

絲瓜露的商標申請案遭駁回

1986年創立的廣源良公司,產品包括絲瓜系列、小黃瓜系列及蘆薈系列等女性保養品,還創立草根美學苑招收會員。
2008年底以「絲瓜露」商標,向經濟部智財局聲請註冊商標,但遭到智財局駁回,經訴願失敗後,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聲請撤銷原處分亦遭駁回。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絲瓜屬植物名稱,露字則有小水珠或液體等意義,兩者組合會成為說明產品內容的用語,因此絲瓜露不能做商標使用。

廣源良公司的說法
雖然絲瓜與露都是眾所皆知的名詞,但組合之後本身並非直接說明美容保養液體的涵義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具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型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不得作為商標,絲瓜露三字有「絲瓜汁液」的涵義,因此駁回廣源良公司之訴。

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

超人商標戰北基獲勝

美國超人漫畫出版商DC COMICS,發現北基加油站的商標跟超人商標雷同,2008年以北基加油站商標與超人類似,向智慧局提起異議,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處分異議不成立。
出版商不服,提出訴願,仍被駁回,遂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以超人商標著名程度未達國內民眾普遍知悉程度,且兩商標近似程度不高,市場仍有區隔,應不會讓消費者產生混淆,判出版商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DC COMICS的說法

1.超人商標的「鑽石型盾牌」是用來表彰超人正義形象,歷久彌新,且相關電影、卡通影片自1979年播映迄今已超過30年歷史,胸前商標同時伴隨著超人故事,令人印象深刻,該商標應屬具強勢識別性,國內大部分民眾都應該普遍認知。
2.北基加油站胸前的「星型商標」與鞋子都跟超人相似,顏色也幾乎一樣,且員工制服、附設便利商店,都有此商標,消費者可能產生混淆,誤認兩者有授權關係或異業結盟關係,且消費對象重疊

北基的說法
兩商標外觀、觀念及讀音皆不近似,超人商標主要用於電影、漫畫產品,加油站商標則申請註冊用於加油站服務業務,兩者在功能、產製者及行銷管道皆有不同,市場區隔明顯,不具利益競爭關係,客觀上應不會讓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

Smart的看法
商標法第17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商標註冊,應載明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及其類別向智慧局申請。第23條第13款也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的商標,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商標。
因此,在同一商品或服務的類別中,不能同時出現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本案智慧財產法院亦是以兩商標近似程度不高,市場仍有區隔,應不會讓消費者產生混淆,而判北基勝訴。

2010年9月6日 星期一

Apple推出手機防盜保護的技術

從USPTO公告的專利早期公開資料顯示Apple正在申請一種辨識未獲授權電子裝置使用者的系統與方法的專利,想要防止iPhone與iPod使用者「越獄」。
該專利的安全措施,可自動防範裝置遭竊賊或其他未獲授權者使用,若辨識「顯示可疑行為的特定活動」,即採取「安全措施」對裝置的功能設限,一旦察覺裝置遭到盜用,該項專利技術就會自動「限制存取某些應用功能、也可能限制存取敏感資訊,並且從裝置上刪除敏感資訊」。

US20100207721
Title : SYSTEMS AND METHODS FOR IDENTIFYING UNAUTHORIZED USERS OF AN ELECTRONIC DEVICE
Filing Date : 2009.2.19.
Application Date : 2010.8.19.
Abstract :
This is generally directed to identifying unauthorized users of an electronic device. In some embodiments, an unauthorized user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can be detected by identifying particular activities that may indicate suspicious behavior. In some embodiments, an unauthorized user can be detected by comparing the identity of the current user to the identity of the owner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When an unauthorized user is detected, various safety measures can be taken. For example, information related to the identity of the unauthorized user, the unauthorized user's operation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or the current location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can be gathered. As another example, functions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can be restricted. In some embodiments, the owner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can be notified of the unauthorized user by sending an alert notification through any suitable medium, such as, for example, a voice mail, e-mail, or text message.

2010年9月3日 星期五

黑橋 vs. 紅橋

台南花園夜市的紅橋香腸,商標與近60年歷史的黑橋牌香腸類似,被智慧財產局撤銷註冊商標,業者不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告,法官認為,兩者都以橋為構圖,設計相近,又都賣香腸,商標確實易生混淆,判紅橋香腸敗訴。


黑橋的說法

該公司自1963年成立第一家門市,以「黑橋牌」為店名,即從事香腸等肉品生產批發生意,並註冊商標使用數10年。紅橋香腸原名阿祥香腸,改名紅橋才出名熱賣,有抄襲商標嫌疑。






紅橋的說法



紅橋香腸創辦人黃國輝則主張,2007年他痛失愛子,由於先前父子常北上就醫,並到「關渡大橋」吹風,為紀念愛子,自行畫了一座近似「關渡大橋」的橋圖,於2007年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絕非抄襲黑橋設計,而且「紅橋」與「黑橋」無論是中文文字、橋形圖樣、圓圈圖形、顏色等都不同;再者,一家是賣熟食,一家賣生食,根本不會造成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兩者都是以台南為發源地,又都以香腸為主打商品,黑橋已註冊數10年,紅橋名號見諸媒體報端是2009年才開始,認定兩者確為近似商標、易生混淆,智慧財產局的撤銷註冊處分無誤,判紅橋業者敗訴。

2010年9月2日 星期四

Google與Verizon提出「網路中立性計畫」

Google與Verizon於2010.8.9.提出「網路中立性計畫」,希望網路服務供應商能對自產的內容自律管理,不僅不能對特定的網站或應用服務產生歧見,也不能獨愛或排擠任一網站。
各方對該計畫的正反意見不一。

正面意見
音樂唱片業組織對計畫要防止受版權保護的內容產物遭到侵犯持正面看法,認為網路平台已成為發掘音樂、發表作品的重要平台,也是商務交易的核心平台,在尊重智慧財產權的網路策略與程序制定之下,投資或創造下一世代的音樂才得以留存,唯有制定能實際採取行動、恫嚇侵犯著作權和兒童情色圖片等行為的網路政策,才能打擊非法行徑。

反面意見
持反對意見者則認為:Google-Verizon 所提出的網路中立性計畫反而會破壞長期以來的遊戲規則─在網路的世界,人人平等。
也有人認為有些具侵犯性的內容,如:病毒、兒童情色圖文、盜版等怎能不防止?

Smart的看法
一個計畫的提出,當然有其論點,各方的正反意見都是必然的,只要爭議的最後是朝正面的方向進行就好了。

2010年9月1日 星期三

Spansion vs.Samsung

美國快閃記憶體廠商Spansion於2010.8.6.分別向ITC及美國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以及美國加州北區法院控告Samsung侵權。
要求ITC下令禁止Samsung侵權的記憶體以及相關終端產品輸入美國市場,包括:MP3播放器、手機、數位相機、平板電腦等產品,並透過地方法院向Samsung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在本案中受影響到的週邊產品廠商包括:Apple、BenQ、Kingston、MiTAC、Nokia、PNY Technologies、佳世達、Research in Motion(RIM)、Sirius XM Radio以及創見等。

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歐盟提出專利翻譯規章草案

目前申請歐洲專利係透過歐洲專利局(EPO),獲得之專利尚須翻譯成各會員國官方語言始能於該國生效,歐盟執委會提出專利翻譯規章草案,未來歐盟專利之翻譯,將以目前歐洲專利局(EPO)之三種官方語言(英、法、德)為未來歐盟專利之申請語言,可大幅降低翻譯及行政成本。

參考網站
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indprop/patent/index_en.htm

2010年8月30日 星期一

歐洲專利分類新增淨化能源專利類別

2010.5.31.至2010.6.11.在德國波昂(Bonn)舉行第32屆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附屬機構會議(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Subsidiary Bodies Session)中,發表新的淨化能源資料庫(clean energy database)。該資料庫係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歐洲專利局(EPO)和貿易暨永續發展國際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rad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ICTSD)共同進行「智慧財產和減緩氣候變遷技術(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technologies)」聯合研究的部分成果。

新的分類
歐洲專利局為減緩氣候變遷技術(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technologies)所搭配的代碼為Y02,而該類又進一步細分之次類。Y02C代表的是「溫室氣體-獲取或儲存/隔離或處理」。
Y02E代表的則是「溫室氣體-與能源產生、傳導及散布有關的排放減量技術(emission reduction technologies)」。

2010年8月27日 星期五

BSA自8月起展開軟體反盜版行動

台灣商業軟體聯盟(BSA)自2010.8.1.起至2010.9.15.止展開軟體反盜版行動,查緝對象不分公司規模大小,檢舉企業內部重製或使用盜版軟體,檢舉獎金將提高至NT$100萬元。

盜版市場現況
根據BSA委託IDC所做的調查,2009年全球軟體盜版率為43%,2009年台灣盜版率降為38%,已連續四年下降,在亞太市場中僅次於日本(21%)與新加坡的(35%),在全球盜版率最低國家中排名23。

台灣人民對盜版的認知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0年度著作權民眾認知調查案報告顯示,台灣仍有將近42%的民眾不知道「買一套軟體灌在多台電腦」是侵權行為。

Smart的看法
人民的守法與否雖然跟教育程度無關,但是,一定程度的法治教育是必要的,當42%的民眾不知道買一套軟體灌在多台電腦是侵權行為時,這種行為就會持續下去,所以,著作權的相關宣導工作,看似簡單,但仍是十分必要的。

2010年8月26日 星期四

商標展延規定修訂

智慧局自2010.9.1.起,商標延展案件之申請日,早於專用期間屆滿前6個月者,將不予受理。

2010年8月24日 星期二

南部專利檢索課程

智慧局於8月24及25日分別在高雄及屏東舉辦專利檢索研討會,歡迎有興的朋友報名參加,網址如下 :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662

2010年8月23日 星期一

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開始報名了

慧財產培訓學院將於2010.10.23.舉辦第2次「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自2010.8.17.至2010.9.30.報名,相關訊息請見:http://www.tipo.gov.tw或http://www.tipa.org.tw

2010年8月20日 星期五

註冊商標

上課的時候常會被問到TM跟®是什麼意思?二者有什麼不同?今天就來談談這個問題。
在商標旁另外標示TM或®係源自美國商標註冊標記制度,TM為英文Trade Mark首寫字母之縮寫,代表所註記之標識是作為商標使用,但是尚未獲准註冊。至於®則是英文Registered字首大寫字母,僅得於獲准註冊且在專用權有效期間內之商標使用。
我國的商標法並未規定TM與®的用途,如因標示而造成引人誤示,則有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

2010年8月19日 星期四

肉串結構的專利


上週五在高科大上課時,有樹德科大的老師問到烤肉串的專利,課後特別去找了這個專利(M277276),它是一個新型專利,2005.6.14.申請、2005.10.11.公告。

該專利主要目的在提供一種肉串結構,降低食用肉串時肉類所佔的比重,並且提高蔬果素材的比重,不僅可以降低烤肉對健康造成的不良影響,並且可以增加整體食用的口感,在良好的口感下享受健康的烤肉。


這種肉串結構如左圖,包括一籤棒;至少一蔬果素材,其串插於該籤棒上;及一肉片,其捲繞於該蔬果素材的外圍。






蔬果素材包括茭白筍、馬鈴薯條、蕃薯條、芋頭條...等,籤棒則可能是竹籤或金屬籤棒,肉片將蔬果素材捲起後如左圖。



Smart的看法
這個專利的肉串結構跟我們一般烤肉時的肉串包法不一樣,它可以達到的效果在於均衡的營養,尤其是小朋友都不喜歡吃蔬菜,藉由肉片的包裝可讓小朋友吃烤肉的時候,同時吃下蔬菜,它的結構跟我們一般的習慣不同,並不會讓我們一般的串烤造成侵權之虞。

2010年8月18日 星期三

美國修改DMCA,允許jailbreaking

美國在2010.7.27.的日聯邦政府公報中公布DMCA的修訂,允許合法破解iPhone等智慧型手機控制,此舉將打破iPhone在美國與AT&T獨家綁約的限制。
新法並且允許更改電子閱讀器的控制,以啟動能高聲朗讀故事的語音功能。此外,有關文獻、非商業內容的DVD,以及大學的教育影片等,也都允許破解其中的版權保護。
未來手機越獄(jailbreaking)程式將可就地合法,以後iPhone等手機玩家可以光明正大地使用越獄程式改機,解除電信商的鎖卡限制,或安裝非官方應用程式。

jailbreaking
jailbreaking指電子玩家發明的破解程式,打破手機製造商與特定電信商聯手組成的電子監獄,讓用戶越獄,使用不受限制。
若以目前倍受爭議的Apple的iPhone為例,iPhone目前與AT&T合作,只能用AT&T的SIM卡,未來可以用其他業者的SIM卡及程式。

2010年8月17日 星期二

ITC裁定NVIDIA專利侵權

ITC於2010.7.26.判定繪圖晶片大廠NVIDIA侵害Rambus專利,並下令禁止相關產品進口至美國,禁令將於美國總統審閱後發布,但NVIDIA可以在交付相當於進口品價值2.65%的保證金後,在60天的總統審閱期間內,繼續進口產品到美國。

2010年8月16日 星期一

各種分類間的對照

上週的專利檢索課後,很多朋友來信問到IPC、UPC、ECLA、FI及F-TERM等專利分類之間要怎麼做對照?其實各種專利分類在擬訂時,就各有不同的標準,要做一對一的對應是很難的,USPTO對UPC與IPC間的對應有一個線上系統,網址是:http://www.uspto.gov/web/patents/classification,在輸入UPC後,可顯示所對應的IPC。
ECLA 是由IPC所衍生出來的,他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對應到IPC,從EPO的網站上,由ECLA一階一階往下查,可看出其間的關係,參考:http://v3.espacenet.com/eclasrch?classification=ecla&locale=en_EP
FI也是由IPC所衍生出來的,由IPC往下一階一階的推導,即可找到相對應的FI,請參考:http://www5.ipdl.inpit.go.jp/pmgs1/pmgs1/!frame_E?hs=1&gb=1&dep=1&sec=&cls=&scls=&mgrp=&idx=&sgrp=&sf=&bs=&dt=0&wrd=&nm=
F-TERM無法直接對應到IPC,必須要透過FI

2010年8月12日 星期四

中國將展開劍網行動

中國大陸自2010.7.21.起展開劍網行動,將持續執行至10月底,劍網行動係由國家版權局、公安部、工信部聯合開展,重點工作有:
1.熱播影視劇、新近出版的圖書、網游動漫、音樂作品、軟件等,嚴厲打擊未經許可非法上載、傳播他人作品以及通過電子商務平台兜售盜版音像、軟件製品等的違法犯罪活動。
2.嚴厲打擊為侵權盜版分子提供搜索連結、信息存儲空間以及伺服器托管、網絡接入等服務的違法行為。
3.嚴厲打擊非法傳播上海世博會、廣州亞運會相關音樂、電影、軟件、圖書等作品的網絡侵權盜版活動。
4.嚴厲打擊利用手機移動媒體侵權盜版的違法犯罪活動。

2010年8月10日 星期二

專利資訊在IPC上的表示法

專利文件中的資訊,可以分成兩種不同類型的資訊:發明資訊(Invention Information)與附加資訊(Additional Information)。

發明資訊
發明資訊是指在專利文件全部揭露的內容中,超出現有技術水準的技術資訊。
發明資訊的國際專利分類號是以粗體字印刷或顯示

附加資訊
附加資訊指本身並沒有超出現有的技術水準,但是對於專利檢索者可能是有用的資訊。附加資訊可以藉由確認被分類技術主題的相關資訊,作為發明資訊的補充。
附加資訊的分類號則以普通字體(即非粗體)印刷或顯示。

2010年8月9日 星期一

IPC的標示

為了讓專利檢索者知道專利文件用的是那一版的分類,在國際專利分類第七版以前的專利文件,除了第一版外,都是藉由一個上標的阿拉伯數字,直接印刷在縮寫「Int.Cl.」的後面,來表示分類表的版次,如Int.Cl.5。第八版分類號的版本標示,則是在該分類號的後面,以圓括號標明,如B60K 5/00(2006.01)。
使用核心版進行分類時,國際專利分類號就以普通字體印刷或顯示,而使用進階版進行分類時,國際專利分類號則是以斜體字印刷或顯示。

2010年8月6日 星期五

IPC的版本

在1954年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Patents for Invention中,制定了國際分類,1968.9.1.所頒布的國際發明專利分類被視為第1版,歷經多次改版,目前所用的是2006.1.1.所頒布的第8版。
為能滿足不同類型專利檢索者的需求,國際專利分類又分為核心版(Core Level)及進階版(Advanced Level),核心版以3年為修訂週期,而進階版則是隨時進行修訂。

核心版
只包含國際專利分類中的高階層類目:部、主類、次類、主目,在某些技術領域中尚包含少數個圓點的次目,主要用於一般目的的資訊,如用於資訊的傳播、以及用於檢索較小的、國內的專利文獻資料集合。

進階版
包含比核心版更詳細的細分類類目,用於檢索較大的、國際的專利文獻資料集合,進階版包含核心版的所有類目,其修訂次數亦較為頻繁。

2010年8月5日 星期四

Orange的商標之爭


橙的公司於2006.2.23.,以「Orange及設計圖」商標,向經濟部智慧局申請註冊,並聲明圖樣中的Electronic不在專用之列,於2006.12.1.獲得商標註冊。
英商歐瑞吉即向智慧局提起商標異議,智慧局以橙的商標違反商標法近似等理由,作出撤銷橙的公司Orange商標的處分。
橙的公司在訴願後繼而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仍判其敗訴。

橙的公司說法
歐瑞吉的商標在台灣消費者間的識別性弱、知名度仍不高,而兩公司的產品及營業項目不同,不致使消費者誤認。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歐瑞吉在各國提供Orange bus公車搭載服務,足見歐瑞吉已多角化經營汽車電子商品。
2.歐瑞吉公司因贊助一級方程式賽車大賽(F1)的「Orange快箭隊」,具有全球知名度,應給予較大的保護。

2010年8月4日 星期三

InNova的專利一網告盡

美國InNova公司於2010.7.20.向德克薩斯州東部地區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蘋果、谷歌等36家公司,侵害其US6,018,761號專利,該專利係用於分別正常電子郵件與不需要的廣告垃圾郵件的技術。同時被告的還有:3Com、阿爾卡特-朗訊、國際集團、美洲銀行、花旗集團、愛立信、惠普、IBM、RIM、賽門鐵克、雅虎等公司。

US6,018,761
Title : System for adding to electronic mail messages information obtained from sources external to the electronic mail transport process
Filing Date : 1996.12.11.
Issue Date : 2000.1.25.
Abstract :
An apparatus and method is provided for obtaining message context information regardless of whether or not the sender includes context information, such as full name, address, telephone number, etc. The context can be stored separately from a message and retrieved when the message is read by a recipient when requested. The context might be stored in an indexed database or repository using either a key field provided by the sender or using the fields present in the message for other purposes. The latter approach is useful for finding context information in legacy messages and messages where the sender has taken no action to supply context information. If a key field is not provided by the sender, the "From:" and "Organization:" header fields can be used. In order to populate the database or repository, the domain name portion of the "From:" header field can be used as an index into a "whois" search and the "Organization" name can be passed to a telephone book search engine.

2010年8月3日 星期二

學名藥的商機

學名藥是指專利過期藥品,它與專利藥物的化學組成相同,但在專利過期後推出的藥物,具有開發費用少、風險低、價值大的特性,因此,很多廠商都投入學名藥的開發。
如全美前三大學名藥廠Watson在2009年的營收就超過US$28億元,而IMS也預估,2010年全球學名藥市場產值約US$830億元,其中美國就占40.9%,美國政府可能在2010年公布生技學名藥相關法規,屆時學名藥的市場將更蓬勃。

2010年8月2日 星期一

Google運用mouse分析使用者行為的專利

Google是一個很多人依賴很深的工具,Google也在其中找到不少商機,最近Google剛獲得一個專利,利用使用者在瀏覽網頁時,mouse在網頁上停留的狀況,利用運算找出查詢的正確性及資訊的關連性。

US7,756,887
Title : System and method for modulating search relevancy using pointer activity monitoring
Filing Date : 2005.2.16.
Issue Date : 2010.7.13.
Abstract :
A method and system of modulating search result relevancy use various types of user browsing activities. In particular, a client assistant residing in a client computer monitors movements of a user controlled pointer in a web browser, e.g., when the pointer moves into a predefined region and when it moves out of the predefined region. A server then determines a relevancy value between an informational item associated with the predefined region and a search query according to the pointer hover period. When preparing a new search result responsive to a search query, the server re-orders identified informational items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respective relevancy values such that more relevant items appear before less relevant ones. The server also uses the relevancy values to determine and/or adjust the content of an one-box result associated with a search query.

2010年7月30日 星期五

ADC vs. Verizon、T-Mobile

日本 ADC Technology Inc. 於 2010.7.12.向伊利諾州東區的北聯邦地院對 Cellco Partnership d/b/a Verizon Wireless及 T-Mobile USA Inc.等二家無線通訊系統及服務廠商提出了專利侵權訴訟,主張Verizon 進口、銷售的行動通訊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型號 Verizon Escapade 及 Verizon DCM8975 手機侵害US7,057,605 及US7,567,361 專利個別的至少一個請求項;而被告 T-Mobile 的 T-Mobile Tap, T-Mobile my Touch? 及 T-Mobile G1? 等三款手機也被點名侵害其US6,985,136 、US7,057,605 及US7,567,361 專利至少一個請求項。

US6,985,136
Title : Portable communicator
Filing Date : 2003.12.6.
Issue Date : 2006.1.10.
Abstract :
This communicator makes it possible for the user to do telephone, facsimile, and data communication at any location. On a pen input device, a space eye 2, a telephone control system, a facsimile control system, and a data transmission system are mounted. All of them are operated by an input pen 55 or the space eye 2. The pen input device is connected to a wireless telephone equipment 7, and can be connected to a desired party through the public communication channel. In order to make the most of the equipment of a GPS user, the GPS user device 8 is connected to the pen input device 3. The current location of the GPS user is found through the GPS user device 8, and the data on the current location is transmitted to the party. Further, to make this communicator usable in any country, it is provided with means to connect it to a wireless telephone network of an individual service area of the country.

US7,057,605
Title : Portable communicator
Filing Date : 2003.12.5.
Issue Date : 2006.6.6.
Abstract :
This communicator makes it possible for the user to do telephone, facsimile, and data communication at any location. On a pen input device, a space eye 2, a telephone control system, a facsimile control system, and a data transmission system are mounted. All of them are operated by an input pen 55 or the space eye 2. The pen input device is connected to a wireless telephone equipment 7, and can be connected to a desired party through the public communication channel. In order to make the most of the equipment of a GPS user, the GPS user device 8 is connected to the pen input device 3. The current location of the GPS user is found through the GPS user device 8, and the data on the current location is transmitted to the party. Further, to make this communicator usable in any country, it is provided with means to connect it to a wireless telephone network of an individual service area of the country.

US7,567,361
Title : Portable communicator
Filing Date : 2007.1.23.
Issue Date : 2009.7.18.
Abstract :
This communicator makes it possible for the user to do telephone, facsimile, and data communication at any location. On a pen input device, a space eye 2, a telephone control system, a facsimile control system, and a data transmission system are mounted. All of them are operated by an input pen 55 or the space eye 2. The pen input device is connected to a wireless telephone equipment 7, and can be connected to a desired party through the public communication channel. In order to make the most of the equipment of a GPS user, the GPS user device 8 is connected to the pen input device 3. The current location of the GPS user is found through the GPS user device 8, and the data on the current location is transmitted to the party. Further. to make this communicator usable in any country, it is provided with means to connect it to a wireless telephone network of an individual service area of the country.

2010年7月29日 星期四

Google的關鍵字廣告在法國最高法院重審

繼歐洲判決Google的關鍵字廣告未侵害LV的商標權後,法國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2010.7.7.13.侵權案發回上訴法院更審。
法國上訴法院在2006.6.判決罰Google 30萬歐元,最高法院廢棄上訴法院這項有利於LV的判決,並發回上訴法院更審,造成二造的各說各話,都說自己獲勝。

LV的說法
這項判決將讓巴黎上訴法院裁決Google在未取得商標所有人授權情況下使用商標的民事責任,上訴法院也將決定Google是否有任何侵害LV商標權的行為。

Google的說法
最高法院廢棄了先前上訴法院認定Google侵害商標權的判決,當然會發回上訴法院更審,法國上訴法院將必須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原則審理,而最高法院已判決Google並未犯下侵害商標權、不公平競爭及誤導廣告等罪名。

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XPRT vs. eBay

eBay於2010.7.13.遭位於康乃狄克州的XPRT Ventures LLC在特拉華聯邦法院控告eBay在開發PayPal、PayPal Pay Later及PayPal Buyer Credit等支付系統時,至少侵其6項技術專利,並指eBay在2003.4.30.以「Method and System to Automate Payment for a Commerce Transaction」名稱申請專利時,並沒有告知USPTO其知曉XPRT也在為類似技術申請專利。
XPRT在本案中要求賠償至少US$38億元,同時,也將eBay的子公司PayPal、Bill Me Later、Shopping.Com及StubHub列為被告。

Smart的看法
eBay是一家相當資深的拍賣網站,在整個Business Model中,金流是一件非常重要的機制,PayPal是該公司使用非常久的付款工具,這些支付業務在2009年為其貢獻了US$28億元的淨營業收入,占其全體業務US$87.3億元淨營業收入的32%,貢獻度相當高,這次的侵權訴會不會造成衝擊值得觀察。

2010年7月27日 星期二

tutti frutti商標之爭





陳一方小姐自義大利引進冰淇淋,取自義大利文「tutti frutti」當品牌名稱,意思就是total fruit完全水果,並以「tutti frutti冰果新樂園」於2004.4.19.向智慧局申請商標,並於2005.5.16.獲准。
新意國際公司2010年初引進美國品牌,一樣叫「tutti frutti」,並欲向智慧局申請商標,雙方衝突一觸即發。

2010年7月26日 星期一

Apple vs. Green Apple


台灣和舜服裝公司以「GREEN APPLE」商標,於2007.5.16.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用於各類服飾、鞋子等數10種商品國內、外零售服務及網購商標於2007.12.16.獲准。
美商Apple公司隨即提出異議,經智慧局審定後裁定「異議不成立」。
Apple因此與智慧局打起行政官司,2010.7.12.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勝訴,智慧局依判決的法律見解,應對和舜的商標另為處分,本件仍可上訴。


智慧局的見解
和舜的「GREEN APPLE」商標與Apple的「APPLE CENTER」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而且APPLE是水果的名稱很常見,兩商標應不構成近似問題。

Apple的說法
和舜的GREEN不具識別性,而使用APPLE英文字,顯有攀附消費者對該公司商標的印象,是以不公平方式或不正利用著名商標的識別性,勢將減損蘋果著名商標的識別性及商譽。

2010年7月23日 星期五

英國對PCT案發布新的快速審查程序

根據國際專利合作條約(PCT),一個國際專利申請案送交各指定國家進一步審查之前,須就其可專利性進行初步評估。該條約的目的是為方便專利申請人,當他希望其同一發明在數個國家獲得專利保護時,可以避免進行重複申請的工作。
英國智慧財產局(UK-IPO)發布了一項新的快速審查程序,當企業和個人的專利申請案,在國際階段被核可時,即可申請使用英國快速審查程序來處理其專利申請案。使用該服務的申請人,在2個月內將收到審查報告,如依現行的審查時間,可能需時超過 18個月。此舉將可避免因為大量積案,而扼殺經濟成長,並為每年遲延核准的專利,節省全球經濟成本約76億英鎊。

2010年7月22日 星期四

Google Adwords服務不違反商標法

LV認為Google Adwords服務侵害商標權,向歐洲法院提起訴訟,2010.7.8.歐洲法院裁定,使用競爭對手的商標名作為網路搜索廣告關鍵字並不違反歐盟商標法。

歐洲法院的見解
1.使用者在Google上搜索關鍵字時,搜索引擎將顯示與關鍵字相關度最高的網站鏈結,Google Adwords服務的客戶可以隨意選擇關鍵字,不違反歐盟商標法。
2.使用者在Google上搜索其商標名稱時,會顯示出售假冒產品公司的廣告,但只要Google對內容保持中立,就不違反商標法。

2010年7月21日 星期三

NTP vs.Apple、Google、Microsoft、HTC、LG及 Motorola

美國維吉尼亞州的NTP公司2010.7.8在該州的里奇蒙聯邦地方法院控告Apple、Google、Microsoft、HTC、LG及 Motorola涉嫌侵犯其與無線電子郵件技術相關的專利權。

NTP
NTP是1992年由工程師Thomas Campana及律師Donald Stout所共同創立的科技公司,Campana在1990年代為AT&T開發從PC傳輸訊息至行動裝置的電子郵件系統,但該公司多年來始終未將這項技術商品化。
2000年控告RIM侵權,並在2006年官司和解後順利獲得US$6億元的和解費。

2010年7月20日 星期二

奇美電 vs Sony

奇美電子在2010.7.7.分別於美國阿肯色州西區聯邦地方法院(Western District of Arkansas)及、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Sony提出專利權侵權訴訟,主張Sony所生產銷售之數項重要產品,包括Bravia液晶電視、Cybershot數位相機以及數位相框等,侵害奇美電子專利權,除要求侵權損害賠償外,並要求法院禁止其販售侵權產品。

Smart的看法
本案顯然是奇美對Sony在2010.3.控告群創侵權案的反擊,但奇美為何會對其客戶提告呢?做生意不是要以和為貴嗎?
從市場面來看,Sony的面板採購來源不只奇美電一家,還有Samsung、友達...等,控告Sony的產品侵權,間接迫使Sony要考慮放棄其他供應商。
從技術面來看,專利戰可以證明,奇美已經累積數十年在面板及系統端的技術專利,藉以達到以戰逼和的目的。

2010年7月19日 星期一

專利檢索課程

智慧局8月份將在台中舉辦二場專利檢索研討會,課程資訊請看: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627
有興趣的朋友趕快上網報名!

20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Amazon的新專利

Amazon在2010.7.6.獲得一個專利,是一個雙螢幕顯示的電子書閱讀裝置,這個專利是在2006.3.29.申請的,雙顯示器一個顯示電子書的內容,另一個可以顯示相對應的圖形。
這個專利出來會對目前電子書的市場造成多大的衝擊,則值得持續觀察。

US7748634
Title : Handheld electronic book reader device having dual displays
Filing Date : 2006.3.29.
Issue Date : 2010.7.6.
Abstract :
A handheld electronic book reader device is equipped with dual displays. The device includes a first display for presenting visible representations of textual or graphic content related to the electronic book. The device also includes a second display positioned alongside the first display. The second display includes a plurality of graphic elements that correspond to portions of the first display. Also, the second display is responsive to user input to one of the graphic elements to perform an action on the content that is shown in the portion of the first display that corresponds to the one element.

2010年7月15日 星期四

6家記憶體廠商涉聯手制價,同意和解

內華達州與加州共33州在內的多名原告在2006年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消費者、企業和地方政府被迫以過高的價格買入台灣茂矽、美國美光、德國英飛凌(Infineon)、南韓海力士(Hynix)和日本的爾必達(Elpida)與NEC等6家廠商的記憶體產品。
法院認為:這些企業共謀抬高一種重要電腦零件的價格,使得電腦設備價格異常昂貴。6家電腦記憶體製造商,已與美國33州達成和解,在2年內支付和解金US$1.73億元外加利息,給提起集體訴訟案的民間企業。

2010年7月14日 星期三

Microsoft vs. Salesforce.com

繼Microsoft在2010年5月控告Salesforce.com的客戶關係管理系統(CRM)侵犯該公司9項專利後,Salesforce.com亦在2010.6.24.反控微軟的Windows Server AppFabric雲端服務應用程式平台、Windows 7與Windows Server 2008 R2中的視窗錯誤回報系統、SharePoint產品、.NET平台,以及Windows Live授權系統等產品或服務分別侵犯該公司的多項專利,Salesforce.com宣稱Microsoft有多項是故意且持續侵權,並要求損害賠償。

Smart的看法
Salesforce.com是一個以雲端運算起家的公司,跟Microsoft原本是沒有交集的二個公司,由於Microsoft想進軍雲端而使二家公司有了不怎麼愉快的接觸。
基本上這策略,當然,前提是被告要有足夠有用的專利,才能促使原告走向談判桌,否則也只能任由大廠宰割了。

2010年7月13日 星期二

Apple vs. HTC

Apple又告HTC了,這一次的系爭專利是:US6,282,646及US7,380,116,均是與即時調整顯示組態的系統有關的技術。
Apple於2010.6.21.向德拉華州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宏達電侵犯了其4項專利,其中CPU省電管理與螢幕解鎖2件專利在3月就已提告,只是中途又撤回,改寫提告內容後這次一併提出,所以本次增加的是2件在不需關機就可拔出SIM卡或SD卡,熱插拔(Hot Plug-in)的專利。

前情摘要
Apple於2010.3.2.在德拉瓦州聯邦法院控告HTC侵害其10項與人機介面、電源管理相關的專利,同時向ITC控告HTC侵害其10項與作業系統核心相關的專利。
HTC則在2010.5.12.向ITC控告Apple侵害其智慧手機耗電技術、和用手機撥話給通訊錄聯絡人的方式的技術,要求ITC禁止Apple在美國銷售iPhone、iPad和iPod。

US6,282,646
Title:System for real-time adaptation to changes in display configuration
Filing date:1998.5.8.
Issue date:2001.8.28.
Abstract:
A hot-plugging capability for video devices is achieved by shifting the responsibility for recognizing changes in the configuration of a display environment from a computer's operating system to a device manager. When an input/output device is added to or removed from the computer system, an interrupt signal informs a device manager of the fact that a change in configuration has occurred. In response thereto, the device manager determines whether the changed component relates to the computer's display function. If so, the device manager makes a call to the computer's display manager, to inform it of the fact that the display configuration has changed. In response to this call, the display manager reconfigures the display space for the computer system and notifies clients as appropriate, to accommodate display features associated with the added component. With this change in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display space, the added component becomes immediately available for use.

US7,380,116
Title:System for real-time adaptation to changes in display configuration
Filing date:2005.8.8.
Issue date:2008.5.27.
Abstract:
A hot-plugging capability for video devices is achieved by shifting the responsibility for recognizing changes in the configuration of a display environment from a computer's operating system to a device manager. When an input/output device is added to or removed from the computer system, an interrupt signal informs a device manager of the fact that a change in configuration has occurred. In response thereto, the device manager determines whether the changed component relates to the computer's display function. If so, the device manager makes a call to the computer's display manager, to inform it of the fact that the display configuration has changed. In response to this call, the display manager reconfigures the display space for the computer system and notifies clients as appropriate, to accommodate display features associated with the added component. With this change in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display space, the added component becomes immediately available for use.

2010年7月12日 星期一

Youtube官司勝訴

Viacom於2007.5.在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指控Google施行過濾系統和其他內容保護措施前,YouTube使用者經常上傳未授權的電視節目和電影片段,係鼓勵其使用者侵犯著作權,要求賠償US$10億元。
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於2010.6.23.判決Google勝訴。

Google的說法
依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網路公司不需為網友上傳的內容負責,特別是該公司也依照著作權所有人的請求移除了侵權內容。

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的判決
1.根據聯邦著作權法,若只因Google和YouTube籠統地知道YouTube上的影片可能是非法上傳,就要求兩者為這些影片負責,並不恰當,只知道這種非法上傳影片的行為很普遍仍不夠,YouTube並不需要時時監控及找出所有非法上傳活動。
2.YouTube收到特定影片侵權的通知後也迅速移除影片。Google已開發出讓內容擁有者在YouTube上自動找出受著作權保護影片的技術,使YouTube能迅速移除受保護的內容。
3.依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的規定,只要服務供應商在獲知特定侵權行為之情事當下,及時移除使用者上傳的違法內容,即可免除法律責任。

Smart的看法
我國在這次的著作權法修法中,也將ISP的安全港條款納入,但法律是一個雙面刃,此舉到底是有助於文化創意的發展還是不利於文化創意的發展,值得持續觀察!

2010年7月10日 星期六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昨天在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上課,參加課程的老師們都十分踴躍的提問,有關老師們所問到學生在校園開同樂會唱歌是否會侵害著作權一事,提供一個案例供大家參考。
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苗盛通訊處2009.9.25.晚間在苗栗縣後龍鎮舉辦中秋烤肉晚會,經理帶著從網路買來的伴唱機到晚會,由友人幫忙點歌,員工點唱助興,過程遭蒐證,指控現場歡唱的其中14首歌曲,分屬兩家公司音樂著作權,沒有取得授權重製及演出,涉嫌違反著作權法。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從網路購買的伴唱機,不知內有未經授權的歌曲,情有可原,且伴唱機供點唱,只是中秋晚會餘興節目,並沒有營利目的,且演唱者也沒有因此獲得報酬,因此屬合理使用,不構成違反著作權法。

Smart的看法
由本案例看來,對於非營利型態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在司法上比較容易被認為合理使用,即使公司開樂會亦然,同理,校園間學生在同樂會或教室中,公開演出他人的著作,亦是非營利行為,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2010年7月9日 星期五

二岸將相互承認優先權

第五次江陳會將簽署兩岸智財權協議,協議內容將包括:專利商標優先權、植物品種權、建立官方溝通平台及業務合作往來等四大重點。
屆時雙方在專利、商標和著作權上的對口單位分別是:我方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組、商標組和著作權組,對岸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和新聞出版總署(著作權)。
而品種權的對口單位則分別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和對岸的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

品種權
育種人可向當局申請品種權,經認定是申請人培育的新品種,就可享有品種權保護權,供授權或販售。
目前大陸保護的品種權,主要在糧食作物產品,而台灣對新品種的研發,較偏重在水果、花卉等園藝作物。

2010年7月8日 星期四

Qualcomm遭Icera控壟斷

英國通訊晶片製造商Icera向歐盟執委會提出訴願,指控Qualcomm將其他業者授權的專利和自家專利一同授權給客戶,藉此促銷自家通訊晶片,此舉乃Qualcomm刻意打壓同業。

Icera
Icera是2002年成立,專門開發3G行動通訊晶片,包括AT&T、Vodafone及日本軟體銀行等電信業者都使用Icera提供的通訊技術連結NB與行動網路。詃公司的晶片設計不但使晶片應用更簡便,同時也大幅降低硬體製造商負擔成本。

2010年7月7日 星期三

愛迪達三條線立體商標被駁回

德商愛迪達公司於2002年,以外套肩膀至袖口的的3條線作為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夾克商品類」立體商標註冊。
智財局認為這樣的設計不足讓消費者百分之百辨識品牌,駁回愛迪達申請。
愛迪達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再提行政訴訟,又先後遭智慧財產局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愛迪達的說法
1.該公司將3線圖廣泛使用於運動衣褲已超過40年,且商品行銷世界各地,於各國均取得商標註冊。
2.愛迪達也先後在台註冊獲准將3條線用於紙盒、各式運動靴鞋、運動衣褲等商品,因此,主張3線圖經過愛迪達長期廣泛使用,已具識別性。

最高法院判決
1.運動服業者常在外套上用線條當裝飾,民眾沒辦法百分之百確定有三條線的外套就是愛迪達,辨識度不高。
2.愛迪達外套上的3條線,通常搭配「adidas」文字,或是三葉圖形設計,認為消費者並非僅憑3條線,就能區分愛迪達品牌。
3.許多國內外運動服廠商將複數線條,裝飾運動衣褲,若核准愛迪達註冊,將限制同業使用線條裝飾運動服,妨礙市場公平競爭。

2010年7月6日 星期二

Apple*Love商標之爭


香港黃○○2007.5.31.向智財局申請Apple*Love商標,指定用在「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等商品,智慧局於2007.12.16.核准商標註冊。
Apple認為:Apple*Love商標與該公司商標相同、近似,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而誤以為是同一公司商標,依商標法規定不宜核准其商標的註冊。因此向智慧局提出異議。
智慧局審查結果以「異議不成立」處分,Apple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判決,Apple勝訴,智慧局應作成撤銷Apple*Love商標的審定。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智慧局單以字型結構,認定Apple*Love商標與APPLE CENTER的商標圖樣不近似,應有違誤。
2.Apple*Love商標與APPLE CENTER商標,都有指定使用在電腦上的服務與商品,因此,從Apple*Love字義上看,易使人誤認這兩商標的商品與服務出自同一來源,或者誤認二商標的商品服務為同一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以致於有商標法規定不應予以商標註冊的情形。
3.撤銷智慧局原處分及經濟部訴願決定,並判決智慧局應作成撤銷Apple*Love商標的審定。

2010年7月5日 星期一

Motorola與RIM和解

Motorola於2010.1.22.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遞狀控訴黑莓機大廠RIM侵犯該公司5項專利權,包括:Wi-Fi連接、應用程式管理、使用者介面以及電源管理技術等,要求ITC對RIM的侵權情況展開調查,並發出全面禁止進口令(Exclusion Order),禁止RIM的侵權產品在美國進口、販售、行銷與存貨。
雙方在2010.6.10.達成和解,並同意將2G、3G、4G、802.11與無線e-mail相關的專利權都列於交互授權範圍。

2010年7月2日 星期五

Apple vs. Google愈演愈烈

Google自2009.11即規劃以US$7.5億元買下行動廣告業者AdMob,直到2010.5.二家公司才順利完成合併。
Apple在2010.6.7.發表iPhone 4時,將iPhone OS更名為iOS,並發表新的授權條款,禁止部分行動資訊廣告公司透過 iPhone 軟體來收集使用者資料。倘若開發者若要收集使用者的某些資訊,也必須徵詢Apple的同意,且這些資訊也不可恣意公布。
此舉受影響最大的就是Google,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與美國司法部討論後,決議由FTC負責調查Apple是否觸犯公平競爭法,以違反競爭的作法阻礙行動廣告市場的公平競爭。

AdMob
AdMob創立於2006年,主要業務在協助開發商在各個行動平台增加營收,包括iPhone、Android、Palm Pre、黑莓機、Windows等,讓商可以建立跨平台的營收模式。

Smart的看法
3C市場是個產品生命週期非常短的微利市場,即使今天iPhone大賣,所賺亦有限,而且競爭激烈,不若透過服務賺的多,所以,Apple也推出iAd的服務,Apple推出這個授權條款的目的,就是要讓廣告業者難以分析廣告收看的結果與收看者的相關屬性資料,進而降低廣告的效益,間接讓iAd取得優勢,這也是為什麼Google會抗議、FTC要介入調查的原因了。
當然,從這個案例也可以看出:擁有技術及平台的業者,才可能在這場知識戰中勝出。

2010年7月1日 星期四

Apple在中國的商標障礙

Apple的iPhone推出後,發現在中國的手機電話類的商標被漢王科技所持有,結果Apple以US$365萬元的價格買下該商標,才順利讓iPhone在中國市場上市。
現在歷史又重演了,Apple的iPad才剛風光上市,就發現該商標在大陸又被註冊,唯冠科技早在2000年就申請了iPad商標的使用權,而且申請的iPad與Apple的iPad字母排列完全一樣,註冊號為1682310和1590557,使用範圍包括計算機及計算機周邊產品。
Apple為了讓iPad在中國上市,只能向唯冠買下商標,但因外傳唯冠因財務危機要賣商標,Apple應該會擔心被第三者買走吧!

2010年6月30日 星期三

Google的街景服務涉侵犯隱私

Google在2010.5.公開坦承,街景服務工作人員在全球30餘國拍攝街景照片時不慎截取到Wi-Fi網路中未經授權的個人資料,此舉不僅引來各國主管機關高度關注,且遭到隱私權保護團體質疑Google為了賺錢忽視個人隱私。
德國、西班牙及法國等歐洲國家隨即對Google當地分公司進行審前偵查,且不排除正式調查街景服務是否違法。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也月發函Google,要求Google全力配合檢方調查並保留相關資料直到全案終結。澳洲聯邦警察也在2010.6.4.表示,近日來陸續接獲有關Google服務侵犯當地隱私權的抱怨,隨後聯邦總檢察長在2010.6.6.即宣布澳洲警方將對Google及其街景服務展開調查,了解Google是否違反澳洲電信竊聽法。

Smart的看法
網路造就了知識快速的傳播,也造成大量個人資料透過網路散布,Google在網路資訊傳播上扮演重要角色,但也惹上不少官司,除了之前的著作權、商標權問題外,現在又有隱私權的問題,這讓我們從事網路工作者,不能不小心。

2010年6月29日 星期二

中國補貼企業向國外申請專利

大國近年來一直推動「從智慧財產權角度支持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政策,2009年即由財政部和知識產權局設立了專項預算,專門資助國內中小企業、事業單位和科研機構等向國外申請專利。
2010.5.27.在北京召開全國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工作會議後,2010年度中國企業向國外申請專利補貼政策正式出爐。
2010年的補助對象,除了原有的中小企業、事業單位或科研機構外,又增加了自然人申請人,且資助額度也大幅提高,像PCT專利申請國際階段,最高資助額度將可以達到每件3萬元人民幣,每件PCT專利申請將最多可資助5個國家,每國資助額度最高達10萬元人民幣。

Smart的看法
中國大陸近年來積極投入智慧財產保護,2009在PCT的申請案已是全球第5大,這可能跟去年的補貼政策有關,未來,中國除了在經濟上影響全球外,在專利上可能也是一個潛在的競爭者,它對世界的影響力不容忽視。

2010年6月28日 星期一

2010的301名單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於2010.4.30.公布2010年度「特別301報告」,將42個貿易夥伴列入特別301名單。

各類名單
「優先指定國家」(Priority Foreign Country):無。
「306條款監督」國家(306 Monitoring):巴拉圭。
「優先觀察名單」(Priority Watch List):中國、俄羅斯、阿爾吉利亞、阿根廷、加拿大、智利、印度、印尼、巴基斯坦、委內瑞拉、泰國等11個貿易夥伴。
「一般觀察名單」:白俄羅斯、玻利維亞、巴西、文萊、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厄瓜多、埃及、芬蘭、希臘、瓜地馬拉、義大利、牙買加、科威特、黎巴嫩、馬來西亞、墨西哥、挪威、祕魯、菲律賓、羅馬尼亞、西班牙、塔吉克、土耳其、土庫曼、烏克蘭、烏茲別克及越南等,合計共29個貿易夥伴。
「不定期檢討」(OCR)名單:菲律賓及泰國。
「身分未定」(Status Pending):以色列。

2010年6月25日 星期五

IP Xpedite網路線上課程

APEC、韓國發明振興會(KIPA)及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於2006年至2007年間共同開發IP Xpedite課程。
線上課程內容包括「智慧財產資訊簡介」、「智慧財產資訊搜尋方法」、「專利資訊分析」、「專利資訊進階搜尋及國際申請策略」及「專利文件之撰寫及翻譯」5大項共14門課。
IP Xpedite的網址
http://global.ipacademy.net/

2010年6月24日 星期四

世界五大專利局的基礎計畫

2010.4.15.~16.第三次世界5大專利局(以下簡稱IP5)在中國廣西桂林召開局長會議,除再次確認了2008年在韓國濟州島會議宣布的願景外,並一致認為 10個「基礎計畫」(Foundation Projects)對建立工作分擔環境而言是重要的,且同意未來朝此方向持續前進。願意探討適當的方式,並充分考慮現有的資源,來加速IP5工作時程,亦強調「及時性」在工作分擔角色上的重要性,且同意設法改善。

基礎計畫分工
EPO:共同的文獻資料庫、共同利用的混合分類
JPO:共同申請格式、共同利用檢索與審查結果
KIPO:共同的訓練政策、共同的機器翻譯
SIPO:共同的審查作業與品質控管規則、共同的審查統計參數系統
USPTO:檢索策略的分享與紀錄的共同作法、共同的檢索與審查輔助工具

Smart的看法
IP5除歐、美二個專利局外,其餘均為亞洲國家,雖然中國大陸尚未加入,但其動向卻是值得我們關注的,當大家推動專利合作之時,我們被邊緣化,對未來發展將是相當不利的。

2010年6月23日 星期三

美國專利審查收費制度改變

美國專利商標局2010.6.3.宣布新的專利審查制度,將採3軌制,申請人若多付費用,專利申請可獲加速審查。未來不是每件申請案都要以同樣的速度進行,有些需要快一點,有些可以慢一點,新制度將讓申請人選擇,哪種創新最重要,專利審查員得率先處理。

智慧有價
美國目前每件專利申請的標準費用為US$545元,未來專利申請將分為快速、中速和慢速審查3種選擇。
快速審查者大約1年後就能走完程序,不過專利商標局尚未決定要加收多少錢。
中速審批者在取得專利後必須支付US$775元(含維持專利有效的年費),慢速審查者最多要等上30個月才會獲審,申請案尚未完備或還不確定創新產物是否有市場的發明家或可選擇慢速審查。

2010年6月22日 星期二

併購的背後

當HP於2010.4.28.宣布以US$12億元併購Palm時,外界普遍認為這是HP為了快速進軍智慧型手機市場而做的購併。
但HP的執行長Mark Hurd卻說HP併購Palm,並不是為了進軍智慧手機業,是而是看重其智慧財產。
Palm的WebOS是建構網路作業環境的兩種基礎軟體之一,HP本來就擁有眾多與網路連結的裝置,如果有一種網路連結環境,能讓使用者用共同的外觀和感覺,使用同一套服務,將會創造更多的價值,而Palm的WebOS正好符合HP的需求,因此,雙方一拍即合。

Smart的看法
知識經濟時代中,知識產生的價值是無限的,企業間的併購往往是看自己缺的是什麼,就去找一個互補的公司,Palm因為剛好有HP所缺的技術,而被併購。
對於新創公司而言,又何嘗不是,從Youtube、無名小站...等,都是因為有一個特殊的技術,才會被大廠看中。

2010年6月21日 星期一

Funai與VIZIO和解

日本Funai(船井電機)自2008年起在美開始對瑞軒、VIZIO等11家液晶電視廠商提起侵權訴訟,並向美國ITC提起侵權產品禁止輸入美國、已流通產品禁止販售的請求。
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署判決VIZIO目前所有電視機種都未侵犯Funai相關專利,VIZIO電視機將可持續輸入美國。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2010.5.26.裁定撤銷之前ITC部分決定,認為VIZIO迴避設計產品並無侵犯Funai權利。
纏訟近3年的VIZIO與Funai在2010.6.2.雙方簽訂了和解協議及交互授權協議後,終於正式劃下句點。

2010年6月18日 星期五

敦煌 vs. 敦煌

敦煌書局創立於1952年,早期以經營中國藝術、文史哲等英文翻譯書籍為主,後轉型銷售英文書,註冊「敦煌」、「敦煌CAVES」為商標。
高雄周○○於1996年間設立「高雄縣私立敦煌英語短期補習班」,將「敦煌英語」、「敦煌英語中心」作為招牌名稱,與敦煌書局的字體和招牌顏色相同。
敦煌書局認為商標權遭侵害,先提出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周○○應將商標撤銷定讞,但周○○仍繼續使用「敦煌」作為補習班名稱。
敦煌書局在寄發存證信函未獲回應後,因而再提告,索賠象徵性賠償金NT$1元,並要求周○○撤換商標、登報道歉。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敦煌書局營業至今已50餘年,商標與信譽為國內消費者熟知,周○○以敦煌為補習班命名,易使消費者誤認與敦煌書局為關係企業,違反公平交易法。
2.判決周○○應賠償敦煌書局NT$1元,並禁止將「敦煌」2字用於英語補習班商號名稱。

最高法院駁回
周○○不服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於2010.5.28.駁回,全案定讞。

2010年6月17日 星期四

Intel商標案

廣濱在1999年設立時以INTEL-TRANS CO.,LTD向經濟部登記。
Intel認為:廣濱的公司英文名稱INTEL-TRANS中的TRANS是交通運輸業的慣用字,並無識別性,真正作為識別營業主體的文字,僅有INTEL,但INTEL英文字為該公司註冊登記的商標,因而指控廣濱涉及商標侵權。
台北地院在2007.4.判決廣濱應停止使用INTEL做為其商標及公司英文名稱的特取部分,並賠償NT$55萬元。
Intel不服提起上訴,在商標特取部分,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廣濱勝訴。

2010年6月15日 星期二

日本A片業者控告中華電信侵害著作權

日本8家成人片業者昨天到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指控中華電信涉嫌企業盜版違反著作權法,另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1片求償NT$500萬元,目前涉及侵害著作權的影片共計30片,損害賠償共NT$1.5億元。
至於爭議的A片到底有沒有著作權,請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0/04/blog-post_12.html

2010年6月14日 星期一

Alcatel-Lucent vs. Microsoft上訴駁回

Alcatel-Lucent指控Microsoft的Outlook軟體以及其他兩項產品侵犯其專利案,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2009.9.判決Microsoft需支付US$3.58億元的損害賠償金。
Microsoft對該項判決不服,遂提起上訴,美國最高法院2010.5.24.駁回了重審Microsoft專利權侵害案的上訴。

2010年6月11日 星期五

力致遭控未付權利金

德商Papst Licensing GmbH & Co. KG於2010.5.21.向美國伊利諾州地方法院提訴,主張力致未依專利授權合約陳報及支付權利金,且未適時配合其進行查核,疑有違反合約,因而請求未付權利金、律師費、適法利息及因違約所受的其他損害,請求金額逾US$5萬元。

2010年6月10日 星期四

Seattle's Best Coffee的新舊商標





今天來談個輕鬆話題,話說Starbucks在2003年買下創立於1970年的西雅圖的Seattle's Best Coffee,以副品牌經營,市場定位為平價咖啡。
Seattle's Best Coffee的商標是一個紅色橢圓形,中間有一道寫著白色英文字Seattle's Best的橫線,從商標字面意思看是「西雅圖最好的」。





























新商標
Seattle's Best Coffee近日推出新商標,保留這個品牌悠久的名號跟紅色,同時以創新方式融入國際通用的咖啡圖示,也就是水滴及杯子。
新商標灰色圓圈中間寫著Seattle's Best紅字,「咖啡」(coffee)一字則是灰色,下方有個大紅色的半圓形,半圓形正中央有個白色水滴。





顧客的反應
新商標亮相之後,馬上引發熱烈討論。有人說這個圖案看起來不像是賣咖啡,反而會讓人以為是「捐血中心」,也有人說看起來像是「一碗燕麥粥加上一滴眼淚」。
連The Seattle Times所做的民調都顯示,參與投票的2,000名網友中,高達68%認為應該再重新設計一次,不要使用這個新商標。

Smart的看法
不管這個商標設計的好不好,它都達到引起話題的目的,無疑的是一個良好的行銷手段。

2010年6月9日 星期三

商標法將修法禁止搭便車行為

有台灣廠商以英特爾(INTEL)英文名向國際貿易局登記公司英文名稱為:「INTEL-TRANS Co.,LTD.」,被Intel告商標侵權。

最高法院見解
最高法院認為:商標法中所規定的公司名稱是指依據「公司法」登記的中文名稱,其另選用的英文名稱因公司法並無報備規定,亦不須訂明於章程,不生登記效力,不屬於第62條規範的保護範圍,亦即無侵權之嫌。且國貿局登記英文名只具行政命令效力,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將全案發回更審。
智慧財產法院也採取相同見解,撤銷英特爾告訴。

本案的產業效應
本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決定,引發台灣著名商標包括HTC、ASUS及ACER等公司紛紛致函智慧局關切,認為廠商好不容易打出的國際品牌英文名稱會遭到濫用。

智慧財產局的補救措施
為解決此一爭議,智慧局已提出商標法的修正案,將現行條文「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用語,修正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並於立法說明中明確指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是包括在貿易局登記之英文公司名稱。

2010年6月8日 星期二

Microsoft與VirnetX和解

2007年VirnetX控告微軟Windows XP、Vista及Office通訊伺服器等產品侵犯該公司的兩項虛擬私有網路(VPN)技術,美國地方法院在2010.3.16.宣判認為Microsoft是故意侵權,必須支付逾US$1億元的損害賠償。
VirnetX又乘勝追擊,控告Microsoft的Windows 7與Windows Server 2008 R2也侵犯同樣的專利技術。不過,在Microsoft支付一次性費用與VirnetX和解後,這兩項官司皆已結束。

2010年6月7日 星期一

Microsoft vs. Salesforce.com

Microsoft於2010.5.18.向西雅圖聯邦法院控告Salesforce.com的CRM產品侵害其「邏輯資料和實體資料間的映射系統與方法」、「顯示具嵌入式表單網頁的系統與方法」、以及「在電腦螢幕上堆疊工具列的系統與方法」等9項專利。希望法院下達臨時和永久禁令,禁止Salesforce繼續使用侵權技術,並支付損害賠償及法律費等相關費用。

2010年6月4日 星期五

Apple vs. HTC Part II

繼Apple控告HTC侵害其20項專利後(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0/03/apple-vs-htc.html),HTC也在2010.5.12.向ITC控告蘋果侵犯其5項專利設計,包括節省電源、存檔管理和電話號碼儲存和按撥方式,要求ITC禁止Apple進口及銷售iPhone、iPad和iPod。

2010年6月3日 星期四

PowerCam之爭二審判決

訊連公司以其所獲是我國發明專利第I185002 號的「多樣式媒體即時錄製系統及方法」,開發製造、生產「串流大師」程式銷售。後發現台灣數位在「台灣數位學習科技與知識管理系統」的網頁上,逕行販售、授權他人安裝及下載一名為「PowerCam」的軟體程式,且提供不特定人免費下載設有試用期限的試用版本。
經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後,「PowerCam」程式的申請專利範圍,落入訊連的專利範圍。再針對「PowerCam」產品,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所界定的隨機存取模組分析比對後,發現台灣數位的「PowerCam」專利技術有涉及侵犯該公司的專利權,因此提起侵權告訴。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一審原判決有誤解訊連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影響其判斷結果。因此,一審原判決自應予以廢棄。
2.台灣數位應取消PowerCam軟體中,定位無效末端數位資料後繼續錄製的功能,並不得製造、販賣的要約、販賣、使用、進口其他任何與訊連科技發明的「多樣式媒體即時錄製系統及方法」專利權範圍相同的程式。
3.台灣數位應連帶給付訊連4,698萬餘元,及自97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5%年利率計算利息。並要負擔在工商時報等媒體頭版刊登民事判決主文及事實的費用,以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2010年6月2日 星期三

iphoto vs. ifoto



2007.3.統一超商以「ifoto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16、35、40類的電子廣告板等商品、服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獲准。
美商蘋果認為統一超商的「ifoto」商標,有違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因此提起異議,智慧局審查後認定確實構成近似,於是在2009.6.審定原核准給統一超商的「ifoto」商標,應予撤銷。
統一超商提起行政訴訟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統一超商敗訴,仍可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ifoto」與「iphoto」讀音完全相同,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及連貫唱呼之際,兩者外觀及讀音極相彷彿,應該屬於構成近似的商標。
2.美商蘋果是世界知名的電腦公司,自1998年起陸續推出iMac、iphoto、iBook等「i-」系列商標的電腦軟硬體和其他電子相關產品。「iphoto」商標是蘋果所設計具有照片管理、剪輯功能的軟體產品及相關數位元影像服務。
3.「iphoto」商標,在電腦、電腦周邊產品/服務及透過電腦網路提供數位影像服務,已廣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知悉,並達成著名程度。
4.「ifoto」商標不管是從Google、Yahoo,或7-Eleven本身的網站所查資料,都不足以證明該商標在申請註冊時,已廣為相關業者或消費者所普遍知悉。




2010年6月1日 星期二

USPTO確認i4i專利權

加拿大業者i4i在2007年控告微軟Word產品採用了該公司專利的客製化XML技術,2009.8.東德州法院認為微軟的確侵犯i4i專利,判決微軟必須支付US$2.9億元的賠償金額。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0/04/word.html

專利再審查
微軟於2008年底向USPTO提出對US5,787,449 號專利進行再審查程序申請,在美國的專利訴訟上,USPTO的再審查結果是證明專利所有權歸屬的重要判決。
USPTO於2010.4.發出再審查證書通知,確認US5,787,449號專利的專利權歸i4i所有。

US5,787,449
Title:Method and system for manipulating the architecture and the content of a document separately from each other
Filing Date:1994.6.2.
Issue Date:1998.7.28.
Abstract:
A system and method for the separate manipulation of the architecture and content of a document, particularly for data representation and transformations. The system, for use by computer software developers, removes dependency on document encoding technology. A map of metacodes found in the document is produced and provided and stored separately from the document. The map indicates the location and addresses of metacodes in the document. The system allows of multiple views of the same content, the ability to work solely on structure and solely on content, storage efficiency of multiple versions and efficiency of operation.

2010年5月31日 星期一

微軟控告大陸網咖侵權

微軟在2010.5.與東莞市互聯網服務業協會聯合發布「東莞市網咖行業微軟產品正版化統一採購方案」,東莞市網咖將分五年完成「正版化」,不願意合作的網咖將面臨微軟公司的訴訟。
在與東莞網咖行業經營者進行三次協商失敗後,2009.9.微軟向東莞中級法院提出告訴,指稱動感網路通信有限公司在未經微軟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複製、安裝、使用微軟依法享有著作權的Windows系列軟體以及Windows Server系列軟體,除了要求動感網路立即停止對其著作權的侵害外,還提出賠償人民幣60萬元經濟損失。
本案尚未開庭,但微軟又在2010.5.12.追加索賠人民幣98萬元,合計索賠金額為人民幣158萬元。

Smart的看法
據報載整個東莞地區的網咖超過1,056家,共約20萬台電腦,如果平均每家網咖支付微軟11萬元版權費計算,整個東莞網咖業將支付1億元人民幣。
這真是一個天價,難怪微軟要積極的在大陸主張著作權,如果一個東莞地區就可收到1億的授權金,那全中國呢?真是一個無法想像的天文數字!
在著作權的保護上,未來中國政府會採取什麼策略因應,倒是個蠻值得注意的事情。

2010年5月28日 星期五

影像比對抓盜版

在web2.0的世界,網友們都樂意分享自己的作品,也豐富了網路的資訊內容,但也有很多的影片未經合法授權,即被網友不知情的分享了。知名的影音網站如Youtube常會發現盜版影片上傳,造成網站的困擾。
日本NEC公司在2010.5.12.東京舉辦的「嵌入式系統開發技術展」中展出一套新開發的辨識比對技術,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比對出盜版影像,而且正確率達96%。
該技術將納入ISO的MPEG-7(多媒體資料庫及擷取)標準,它採用亮度分布進行辨識比對,經過重壓、以類比方式擷取的影片,和原版資料庫一比對,即可知是否為盜版影片。

Smart的看法
這技術看起來是個很好的點子,但比對出二個影片的內容完全一樣時,如何判定它是盜版片抑或合法授權?這可能要先考慮囉!否則可能會抓錯人,那可就糗了。
這可能還是要結合DRM才會比較精準吧!

2010年5月27日 星期四

iPhone的生物辨識功能

手機的功能愈來愈強大,現在幾乎每個3G手機都有照相功能、能當記事本用、能傳送e-mail,因此,如何確保手機的隱私,就變成一個重要的議題。
在電子設備內建生物感測器做為身份識別,已不是新技術,如指紋辨識、臉部辨識、虹膜辨識、語音辨識等。
Apple則開發一個在iPhone嵌入心跳感測器,以識別手機持有者身份的技術,不需額外的操作動作和步驟,當使用者將iPhone拿在手上,iPhone的心跳感測器將檢測使用者的心臟節律,並驗證是否為手機擁有者。

20100113950
Title:Seamlessly Embedded Heart Rate Monitor
Filing Date:2009.1.23.
Application Date:2010.5.6.
Abstract:
This is directed to an electronic device having an integrated sensor for detecting a user's cardiac activity and cardiac electrical signals. The electronic device can include a heart sensor having several leads for detecting a user's cardiac signals. The leads can be coupled to interior surfaces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housing to hide the sensor from view, such that electrical signals generated by the user can be transmitted from the user's skin through the electronic device housing to the leads. In some embodiments, the leads can be coupled to pads placed on the exterior of the housing. The pads and housing can be finished to ensure that the pads are not visibly or haptically distinguishable on the device, thus improving the aesthetic qualities of the device. Using the detected signals, the electronic device can identify or authenticate the user and perform an operation based on the identity of the user. In some embodiments, the electronic device can determine the user's mood from the cardiac signals and provide data related to the user's mood.

2010年5月26日 星期三

Nokia vs. Apple Part V

Nokia與Apple的專利戰就像一齣連續劇,自2009年至今已進入第5回合的混戰。 前情摘要請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0/03/apple-vs-nokia-part-iv.html

本次戰況
Nokia於2010.5.7.向威斯康辛州麥迪遜市的聯邦法院控告Apple的iPad侵害其5項重要專利權,包括改善語音與數據傳輸、通過天線佈局節省空間等專利。

Smart的看法
訟訴事件被告公司的影響是很大的,即使像Apple這樣的大公司也不能避免,最明顯的影響就是股價,當Nokia宣布此事時,Apple的股價就立刻重挫8.54%,顯示股東因此事件而抛售持股。
而訴訟事件的發起,也與市場有關,根據IDC於2010.5.7.對智慧型手機所做的市場報告顯示:Nokia在2010Q1的市占率仍維持在39.3%,跟去年同期一樣,龍頭地位雖然還在,但iPhone在2010Q1的市占率增至16.1%,比去年同期的10.9%大幅增加,位居全球第三,Nokia應有很高的危機意識。
Apple對Nokia的威脅不只於智慧型手機,iPad不但有自己的CPU、OS,還有自己的Business Model,這已經衝擊到Nokia,未來它跟iPhone的結合,對市場所造成的震撼,勢必無人能擋,這應該是Nokia著急的地方吧,本案未來會不會還有續集,值得大家持續關注。

2010年5月25日 星期二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修正

經濟部2010.5.4.令頒修正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附表。修正內容詳見: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497
本次修正係參酌尼斯協定之新修正尼斯分類第九版(The 9th edition of the Nice Classification)修正部分類別之商品及服務名稱。

修正重點
1.為符合業界常用名詞及一般社會通念,調整第1類、第6類、第9類、第10類、第16類、第17類、第21類、第34類、第39類及第44類之類別標題之商品及服務名稱。
2.第1類至第5類、第7類至第12類、第14類、第18類、第22類至第32類、第35類至第38類及第41類,係參照尼斯分類第九版類別標題及注釋之定義,並與尼斯分類項下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名稱相符,酌作翻譯文字之修正。

2010年5月24日 星期一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依據美國關稅法第337條,國際貿易委員會有權排除侵害美國智慧財產權之商品進口至美國,以防止美國產業遭受進口商品之不公平競爭。它所進行的是行政裁決與救濟程序,具有準司法權之效力,由美國海關執行行政裁定。
國際貿易委員會依美國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處理相關程序,於立案調查後,經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進行聽證程序而作出初步裁定,如尚有爭議,則由委員會作成最終裁定,此程序審理時間約1年左右,較司法程序快速。
權利人雖不能主張金錢賠償,但可聲請排除命令(Exclusion Order)與停止命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禁止侵權商品進口至美國市場銷售,效力相當強大。
國際貿易委員會作成侵權之裁定,須將該裁定送交總統,總統有60日的時間考慮。若總統否決該裁定,則該案件即因此而終結。惟若總統批准該裁定或在60日期間內並未表示意見,則該裁定即因此被確認。不服裁定者可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依法得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
參考資料:網路資訊雜誌222期
http://news.networkmagazine.com.tw/trends/2010/05/07/19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