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商標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商標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8年6月13日 星期三

商標的善意先使用

商標法採註冊保護,但不是每個人都了解法律,知道要去註冊自己的商標,所以,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商標的善意先使用人,可不可以再將該商標做為公司英文名稱或網域名稱?這三者的目的有所差異,商標是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公司名稱是表示營業主體,是商品/服務提供者,網域名稱則類似網路上的門牌,提供消費者找到特定網站。
善意先使用的規定僅屬消極免責抗辯事由,而非屬得積極主張之權利,且商標法對於善意先使用也有限制,商標的擴大使用還是得小心才是。

2018年6月11日 星期一

商標的真品到底可不可以平行輸入

我國的商標法是採國際耗盡原則,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雖然是這樣規定,但法院還是有不一樣的看法:
1.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5380號判決
在不違背商標法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用以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之立法本旨範圍內,應認為商標權人於產銷附有商標商品時,除其指定之代理商、經銷商外,已概括授權一般進出口商、批發商、零售商等其他中間商,在不致使消費者發生混同,誤認為該商品之製造商、出品人,或其指定之代理商、經銷商之前提下,得原裝轉售商品,並得為單純商品之說明,適度據實標示該商標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等文書,因其商品來源正當,不致使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使用者之信譽發生損害,復可防止市場之獨占、壟斷,促使同一商品價格之自由競爭,於此範圍內,難認有侵害他人商標權犯罪之故意。
2.智慧財產法院101民 商上易字第1號、105民商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商標權耗盡原則,其適用對象本為附有商標商品於第一次銷售時國內外商標權人為同一人之情形。倘購入國外產品於我國銷售時,其商標之國內外商標權人不同,該商標於我國係由第三人取得商標權,而非由國外商標權人取得商標權,且該進口產品並非由我國商標權人在市場為第一次流通,對我國商標權人而言,其對該進口產品既無「第一次銷售行為」,而從未對該進口產品取得任何報酬,則自無所謂商標權耗盡可言,國外商標權人自非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所稱之商標權人,而無該項有關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
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號判決
真品之平行輸入,其品質與我國商標使用權人行銷之同一商品相若,且無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受騙之虞者,對我國商標使用權人之營業信譽及消費者之利益均無損害,並可防止我國商標使用權人獨占國內市場、控制商品價格,反可促進價格之競爭,使相關消費者購買同一商品有選擇之餘地,享受自由競爭之利益,於商標法之目的並不違背,在此範圍內,應認為不構成侵害商標使用權。

2018年4月2日 星期一

紅底鞋的商標

法國設計師Christian Louboutin將助手的紅色指甲油塗在鞋底上,一直認為其設計是值得保護的,並於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註冊。
2012年Louboutin控告一家荷蘭公司Van Haren侵犯了他的鞋類商標,歐洲法院於2018.2.6認為:紅色鞋底並非設計的高跟鞋的外形的一個獨立實體;而根據歐盟法律,外形通常是不能進行商標註冊的。

參考網站
https://www.telegraph.co.uk/news/2018/02/06/christian-louboutins-red-sole-trademark-could-invalid/

2018年2月13日 星期二

賈伯斯也賣牛仔褲?

話說義大利有個兄弟檔,創辦了一間服裝公司,使用Steve Jobs做為其商標,出售各種服飾、箱包和其他配件,而且,在他們的商標中還有一個字母J,看起來像被咬了一口,在J的上面橫筆,還加了一片蘋果葉子。
這個行為當然被Apple提告了,結果法院認為兩兄弟的商標不構成侵權。因為商標中的J字本質上不可食用,跟Apple的商標是有區別的。

參考網站
http://appleinsider.com/articles/17/12/28/italian-clothing-maker-defeats-apple-wins-rights-to-use-steve-jobs-trademark

2018年1月8日 星期一

台大礦泉水

台灣大學於2007年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台大的商標,指定使用於果汁、水、鮮乳等類別。2016年發現佳和食品竟生產一款礦泉水,包裝外打上台大字樣。台大提起侵權訴訟,向佳和求償50萬元,並要求不很得繼續使用。

佳和的說法
他們的前身萬佳津公司早於2007.2.就使用台大字樣,有發票影本為證,而佳和是2015年底才設立,2016.10.已停止製造銷售這項商品,市面上如果還有,也是之前未收回的部分。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兩者高度近似,且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加上台大商標的識別性高,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2.佳和與萬佳津各別獨立,佳和公司不可以萬佳津公司的行為作為抗辯。
3.判決佳和食品賠償8萬餘元,且不得製造、持有、陳列、販賣及使用類似礦泉水。

2017年10月12日 星期四

商標的善意先使用

大家都知道商標有善意先使用的規定,即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但是,善意先使用的商標經過多次轉手後,後面的使用者是不是還可以主張善意先使用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1號民事判決是這麼認為的:
1.營業讓與者,係將出讓人之資產與負債概括移轉予受讓人。按民法第305條第1項之文義,營業概括承受之場合,應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
2.善意先使用商標經過多次轉手,前手與繼受之後手,係連續而未中斷者,即由後手承受善意先使用商標之事實。
3.商標圖樣之使用本即具有商業上價值,應認屬資產之部分,而商標文字善意先使用之事實,具有得對抗商標權人之法律利益,具有財產上之價值,商標文字善意先使用之事實,屬於得為後手繼受之法律上利益。

2017年8月9日 星期三

以專利逼迫商標

最近流行爽約,簽約後不想履約怎麼辦?我們政府是聯合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先把你鬥臭,讓你變成全民公敵,再修法朔及既往,把欠債推的一乾二淨。鴻海的做法就比較高檔了。
Sharp在2015年將北美市場品牌授權給大陸家電大廠海信,使用權到2020年,海信販售的電視可以掛夏普品牌。
鴻海轉投資Sharp之後,一直積極努力想重新拿回Sharp商標品牌經營權,在與海信協商不成下,商人當然不能像政府一樣蠻幹,他還是會按法律的遊戲規則來玩。
2017.6.9.以違反契約銷售低品質產品,造成夏普評價大幅滑落,先在加州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商標使用損害賠償,其中訴求損害賠償約110億日圓。
2017.7.17.又向紐約州南部地方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控告海信電視侵犯其擁有的兩項WLAN專利,除了要求賠償之外,更提出禁售海信在美國製造、禁售販售侵權產品。

Smart的看法
授權其實是二相情願的事,要後悔也可以,但解約也是要二相情願的,鴻海想拿回Sharp的商標灌,卻拿專利出來打,其實也是想在解約的談判中取得一個好籌碼而已,這樣的操作也可以給我們一點啟發!

2017年8月4日 星期五

翻玩?

報載有人把著名商家的logo印在白色的T-Shirt上賣,說是今年的流行趨勢,稱為翻玩。可是,從商標法來看,並沒有什麼叫做翻玩的東西。
著名商家的logo都有註冊商標,受到商標法的保護,沒有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就把他人的商標印在自家的商品上販售,就是侵害商標的行為。而且,這些商標的圖案,都是經過設計,還有著作權的問題。雖然這些行為,商標權人沒有提起告訴,但不代表行為是合法的,這個要特別注意。

2017年5月26日 星期五

委外設計的權利

報載鼎泰豐委託寶來文創設計吉祥圖案,寶來文創指控鼎泰豐擅自解約,並將該設計申請商標,是侵害著作權。
專業分工已是目前的趨勢,企業在委託外部單位做設計時,應該要注意智慧財產權的議題,設計的圖案是美術著作,其著作權的歸屬需約定在委託契約,當著作財產權約定成出資者,將來要拿它來申請商標或做成商品,才不會有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就會產生這種問題。

參考網站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450015

2017年5月16日 星期二

公司名稱 vs. 品牌

公司名稱跟品牌名稱一定要一樣嗎?不一樣就有問題嗎?有人知道世界知名品牌法藍瓷的公司名稱是什麼嗎?MAXXIS又是那家公司的產品?這不重要,因為他經營的是這個品牌,品牌跟公司名稱不一定要一樣。
回過頭來看這個案例,如果我們把學信、學勤、學智、學善4家補習班看成是個法人,劉毅,就如同長頸鹿一樣,把他看成是個品牌,這事是不是又不一樣了,這樣是不是跟法藍瓷、NAXXIS很像呢?
也許你會說法藍瓷、MAXXIS都有申請商標,劉毅並沒有申請商標,沒錯,在智慧局的商標資料庫是沒有查到劉毅有申請商標,但是,商標法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申請商標才能營運啊,只是沒有申請商標你沒有權利去排除別人仿冒而己啊,如果你不在乎別人仿冒,那也沒關係。

報紙資料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065716

2017年4月18日 星期二

瑞士訂定聯邦商標與來源地保護法

瑞士訂定聯邦商標與來源地保護法,自2017.1.1.起實施,該法規定相關產品唯有符合所列條件規範,才能標示瑞士生產(Swiss Made)銷售。
1.至少80%食品原料(總重量)來自於瑞士者,才能標示為瑞士產品。
2.奶類製品中的奶原料必須100%來自瑞士,方得以標示為瑞士生產。
3.瑞士本身若無法生產某類原料,在計算原料成分比例時,則不計入此類原料。
4.工業產品價值60%以上的生產成本必須發生在瑞士境內,且至少有一道重要的生產程序是在瑞士境內完成,才得以稱瑞士生產。

2017年4月13日 星期四

新加坡調整規費

新加坡為鼓勵智慧財產權擁有人積極利用專利權,將其創意構思帶到全世界,希望藉由調降規費,使企業與品牌擁有人節省成本,帶動更多創新。
自2017.4.1.起,專利檢索與審查報告申請費將減免25%,品牌擁有人若以商品及服務可接受清單申請註冊商標,也能享有30%折扣;專利權人若願意將其專利授權予他人使用,專利維護費用可享50%折扣。不過,為了避免IP囤積,利維護及商標延展費用將調漲。

參考網站
https://www.ipos.gov.sg/MediaEvents/Readnews/tabid/873/articleid/366/category/Press%20Releases/parentId/80/year/2017/Default.aspx

2017年4月11日 星期二

藍眼淚

報載馬祖有名的景觀藍眼淚被註冊商標引發民怨,這事可分為二部分來討論:藍眼淚該不該被核准商標、以後馬祖人是不是都不能用藍眼淚了?
首先,藍眼淚可不可以做為商標?智慧局認為藍眼淚這種自然現象,可不可以當做商標,如果僅具有描述或說明商品或服務特性的意涵,消費者通常不會把它當作一個選購商品的標識,就不具備商標法所要求的識別性而無法註冊。
藍眼淚的商標與指定使用的茶葉、糕餅等商品間並沒有描述或說明商品特性的意涵而具識別性,又沒有發現其他不能註冊的理由,因此可以准許註冊,就像坊間的桐花餐廳一樣。
其次,藍眼淚被註冊後,馬祖人是不是就不能用了?其實,這個商標只註冊了第30類商品,除了茶、冰、糕餅、甜點外,都可以使用。

2017年4月6日 星期四

改名字就不侵權了嗎?

報載台南市文化局的Eureka!台南國際兒童電影節,因為名字被前二屆的主辦單位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與教師會註冊商標,緊急改為Eureka!台灣國際兒童暨青少年影展。
看完這則新聞,覺得中間有很多奇妙的事,商標就是要拿來識別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不要讓別人的商品或服務跟自己的商品或服務發生混淆誤認,可是,這個商標的商標權人竟然說他申請商標是希望能夠成為公共財,歡迎任何單位來合作推廣,永續經營,既然要成為公共財,就不用去申請啦,每個人都可以用,這不是更好嗎?
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的Eureka這個商標申請了41、35及20三類,目前只有20類的枕頭;坐墊;靠墊;露營用睡袋;塑膠製包裝容器被核准,跟這個活動是落在不同類中的,如果這樣就侵權,商標註冊Eureka的有一、二十個,用同一標準,這個Eureka說不定也不能拿到註冊。
其次,把Eureka!台南國際兒童電影節改成Eureka!台灣國際兒童暨青少年影展就不會侵權了嗎?這可能又是個大誤會,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與教師會註冊的商標只有Eureka一個英文字,並沒有中文字,改了中文字並不會免除侵權啊!

2017年3月20日 星期一

商標權的耗盡

報載新北某小姐利用網路商城贈點,低價向知名甜點店訂了92個甜點,事後以吃不完為由,用低於售價的價格售出。被該甜點店告侵害商標權,新北地院則以權利耗盡為由,判決無罪。

Smart的看法
本案判無罪後,自然又引起很多網友在網路上駡恐龍法官,但是,怎麼沒有人駡XX律師呢?
本案中該女子的甜點是在網路銷售後、直接從店家出貨,並不是仿冒品,自然合乎權利耗盡,法官判的並沒有錯。
錯的應該是律師,該女子在網拍的時候用的圖是店家的圖,這明明是違反著作權的事,律師竟然沒告侵害著作權,卻去告侵害商標權,這根本是方向錯誤,有這個結果應該也不意外吧!

參考網站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80490

2017年3月1日 星期三

商標的善意先使用

商標法有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但是,善意是什麼?在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9號刑事判決中,法官認為:應審酌使用人在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時,是否有攀附他人已建立商譽,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不正競爭目的。
該案中,法官認為被告曾擔任1111教職網之執行長,雖然在系爭商標註冊日2013.12.1.前,已使用111教職網及111公職網,惟其使用時已知悉告訴人公司早於2011.8.之前,已先於相關市場使用1111教職網商標,藉以表彰其服務來源。因而認定被告並無主張善意先使用之餘地。

2017年2月14日 星期二

別蚊我

新錸公司2016.4.起在購物頻道及網路商城,以新錸家居別蚊我—無線滅蚊神器做為商品標題名稱販售滅蚊燈,別蚊我的商標權人台灣優生公司提起告訴後,新北地院判決新錸負責人有期徒刑5年。

優生的說法
別蚊我是以蚊替換吻,為識別性高之商標,商標雖用於防蚊貼片、防蚊蟲咬藥劑、防蚊香品等產品,但已具識別性。

新錸的說法
優生的別蚊我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並無滅蚊燈,且別蚊我並非商標,僅在說明形容商品蚊子不要咬我功能,屬善意使用。

新北地院的判決
1.兩間公司商品目的功效都是防止蚊蟲叮咬,優生公司於註冊後,即砸下數百萬元打廣告,並聘請知名人士代言,商品已具識別性。
2.新錸推銷滅蚊燈時,以別蚊我為商品標題,位置顯著,文字前後均留適當間隔或標點符號,使別蚊我未與其他文字混和,足以使消費者認為是商標,有攀附高知名度商標之虞。
3.審酌新錸並未將商標用於商品包裝盒或本體,僅用於購物平台的標題名稱或商品名稱處,並併用新錸公司商標,情節輕於單獨使用他人商標,故只判5個月。

2017年1月23日 星期一

紐西蘭通過地理標示註冊

紐西蘭葡萄酒目前外銷金額約達16億紐元,為保護葡萄酒的聲譽,國會通過2006年地理標示註冊法(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Wines and Spirits) Registration Act 2006)的修正案,預定於2017年初生效,紐西蘭葡萄酒及烈酒製造商未來可為其產品註冊地理標示。

參考網站
https://www.iponz.govt.nz/about-ip/geographical-indications

2017年1月19日 星期四

尼斯分類11版修正

世界智慧財產組織最新鞗訂的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尼斯協定第11版於2017.1.1.生效,修正內容包括類別標題、注釋及部分類別之商品及服務名稱,總計增修483項、刪除109項。
詳細內容請上智慧局網站: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08152&ctNode=7127&mp=1

2017年1月3日 星期二

反向混淆是否侵權

在商標法中並未定義混淆誤誤認是指正向混淆還是反向混淆,在學理上則有否定說與肯定說二種說法。

否定說
1.反向混淆行為人通常具有較強且優的經濟實力與市場地位,因而不具備攀附商標權人商譽的主觀惡意,僅係推廣新品或服務的單純商業行為。
2.侵權行為透過廣告宣傳等強力使用商標,使其商標商品為消費者所熟知,消費者並不會認為其商品源自於商標權人,客觀上,消費者不會增加搜索商品的成本,購買侵權行為人商標商品時,也沒有發生錯誤,自應容許自由競爭下所產生的反向混淆現象。
3.商標權人通常是怠於使用其商標或微弱使用,不符合商標法保護目的。

肯定說
1.商標權人使用商標程度與侵權行為人之使用強度差距懸殊,後者知名度遠遠大於商標權人,有致被誤認是侵權行為人商品的風險。
2.允許反向混淆行為,將導致不公平的結果,如同允許強大的侵權行為人,任意利用其絕對的經濟實力擇取使用小企業的商標,並令其退讓市場。
3.反向混淆破壞在先商標的識別來源功能,降低商標權人透過商標權讓予、授權等方式,獲得應有的收益,而貶損在先商標的價值,消費者可能誤會商標權人的商品為仿冒品,而不再選擇商標權人的商品,商標權人的商標商品將被逐出市場。
4.商標權人原本透過註冊保護可累積商標的商譽,將無法受到保障,並將流失歸於侵權行為人,有失公允。
5.反向混淆將使商標權人喪失商標商品的品質控制權,無法正常發揮應有作用,同時也限制並影響其開拓新品市場的機會。

司法實務則採肯定論,智慧財產法院100 年度民公訴字第6 號民事判決,認為商標法上的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並無僅限於正向混淆。若把混淆誤認限縮於正向混淆而不包括反向混淆,無異肯認經濟強勢者可藉由優勢行銷手法襲奪已註冊在先之商標,使商標權人空有註冊商標,但其權利保護全被架空,甚至被一般消費者以為是仿冒業者,如此則商標註冊者之保護即淪為空談,因此,混淆誤認不應限縮在正向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