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5日 星期五

警察公仔的著作權

據報載部分縣市警察局製作小禮物、文宣品時,直接援用警政署網站公布的警察公仔圖騰,而遭警察公仔圖騰的原創者指控侵害著作權並求償。
根據原創人的說法,2003到2007年設計的警察公仔賣給警政署,但只限於公仔本身,著作權仍歸他所有,雙方所訂的契約,圖騰只限公布在警政署官網2年,不能有商業行為,因此,對於廠商的侵權要求賠償。

Smart的看法
原創人當初跟警政署的簽約內容我們不知道,單就著作權的角度來看,如果公仔是用畫的,當然是美術著作,廠商未經授權就把美術著作做成公仔的行為,是把平面著作變成立體物,以法院的判例來看,法院認為於立體物上以立體形式單純性質再現平面圖形著作之著作內容者,仍應屬於著作權法之重製行為,所以,廠商將平面的公仔圖變成立體的公仔顯然是侵權行為。
從這個案例也可給我們一個警惕,以後企業在委外做設計時,一定要在合約中註明著作權的歸屬,因為著作權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所以就衍生出後續這些問題。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