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權之邊境保護措施方面,我國海關目前所為者係執行司法機關暫停進出口之假處分,不過,立法院甫於2014.1.3.審議通過專利法第97條之1至之4、第143條之部分條文修正案,就專利權增訂申請查扣之邊境保護措施制度。
未來專利權人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者,應以書面釋明侵害事實,並且提供相當於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或擔保後,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而海關依據專利權人之申請查扣進口物,屬於暫時性權利保護之性質,當事人間對於進口物究竟是否侵害專利權,仍應透過司法程序加以認定。
專利權人申請查扣後,即應提起侵權訴訟,以免進口物留滯海關過久,造成進口人不必要的損害。如專利權人如未於12日內提起侵權訴訟、訴訟經駁回確定、查扣物經確定判決認定並未侵權、申請人主動撤回查扣或被查扣人提供反擔保時,海關應廢止查扣。
廢止查扣原因,如屬於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由時,申請人並應負擔因查扣所產生的倉租、裝卸等費用。
專利權人認為進口物有侵害其權利之虞而申請查扣,但日後經法院確定判決並沒有侵權時,其對於被查扣人因查扣所產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以避免專利權人率爾開啟申請查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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