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1日 星期三

曾記麻糬申請曾記為商標遭駁回

曾記麻糬2006.1.申請「曾福記」商標,指定使用在麻糬、冰淇淋麻糬等商品,經智慧局核准註冊;不過不久,花蓮另有一家「曾福記麻糬」主張曾記的商標有抄襲之嫌,要求撤銷;智慧局審理後,在2008.2.撤銷曾記的「曾福記」商標。



曾福記













曾記提起訴願遭駁,於是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兩商標都是由未經設計的字構成,除了「曾」字大小略有不同,兩商標幾乎沒有識別性可言,屬於極度近似的商標。
2.曾記的商標使用在麻糬、冰淇淋麻糬等商品,曾福記的商標使用在手工麻糬、花蓮薯等商品,兩者類似,消費者也容易混淆。
3.曾福記在2004.2.即向花蓮縣政府辦理商業登記,並豎立大型招牌看板、刊登廣告,把「曾福記」當作商標使用。曾記在2006年申請註冊「曾福記」之前,曾福記就有使用「曾福記」商標的事實。
4.依照商標法的精神,曾記申請註冊「曾記」商標後,的確可以限制他人申請「曾福記」商標,但不能因此主張自己有「曾福記」商標的優先登記權。
5.曾記因為同業競爭關係,早就得知「曾福記」商標的存在,卻沒有經過曾福記糬的同意,就擅自申請註冊該商標,已經觸及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的規定,因此智慧局撤銷曾記的「曾福記」商標,並無違誤。

2008年12月30日 星期二

台灣紅高粱商標註冊未准

台灣菸酒公司92年12月申請「台灣紅高粱」商標,指定使用在酒、高粱酒、烈酒等商品。

智慧局的見解
智慧局認為是說明文字,不具識別性,容易誤導消費者,在2004年底駁回註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認為台酒無法提出消費者熟悉「台灣紅高粱」商標的證據,該商標不具先天與後天識別性,更一審仍判決台酒敗訴。

台酒的說法
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強調其商標經過密集在電視、廣播、報紙與雜誌刊登廣告,消費者想到「台灣紅高粱」就會想到台酒的產品,該商標應已取得後天識別性。最高行政法院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
1.台酒的「台灣紅高粱」商標是由單純的中文字組成,其中「台灣」是地名,而「紅高粱」是一種釀酒的農作物,消費者很容易以為「台灣紅高粱」就是產品的成分說明,導致無法與其他商品區別,欠缺先天識別性。
2.根據台酒提出的資料,發現台酒在使用「台灣紅高粱」商標時,都是把文字拆開使用,並搭配「台灣紅玉山及圖」商標,判斷消費者無從熟悉「台灣紅高粱」商標。
3.因此,台酒無法提出消費者熟悉「台灣紅高粱」商標的證據,該商標不具先天與後天識別性,更一審仍判決台酒敗訴。

2008年12月29日 星期一

新加坡商標條約將於2009.3.實施

WIPO會員國2年前在新加坡舉行的智慧財產權外交會議上,成功修訂重要的國際商標條約,並將它命名為「新加坡商標法條約」(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國際商標條約主要涉及商標註冊和使用許可的程序問題,通過在此領域設立共同標準,並幫助商標擁有者利用電子通訊的優勢和潛力,管理商標權,將於2009.3.生效。

2008年12月26日 星期五

微軟與致伸專利侵權案和解

微軟在2008.8.向加州的地方法院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起訴台灣廠商致伸,要求法院禁止致伸的產品在美國市場銷售,並指控致伸銷售侵犯其與滑鼠有關的專利權,包含U2和TiltWheel兩項技術共七個專利,其中,U2技術係允許滑鼠連接到PS2和USB兩種port,並自動檢測,TiltWheel是借傾斜方式讓滑鼠增添更多游標(cursor)移動功能的技術。2008.12.16.微軟宣布已經和致伸達成和解,今後致伸可以在美國銷售包含相關技術的滑鼠產品。

2008年12月25日 星期四

FSF vs. Cisco

因Cisci旗下的Linksys產品使用許多通用公共授權(General Public License,GPL)技術,但並未開放這些原始碼給客戶,而遭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FSF)向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控告其侵著作權。

FSF的說法
Linksys的產品侵害了FSF的著作權,包括GCC、binutils及GNU C Library,這些技術多數是採用GPL授權,部份採用較為寬鬆的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授權,不論是哪一種授權都鼓勵任何使用或修改的公司或個人將這些技術與他人分享,同時也要求業者必須提供客戶相關的原始碼。FSF的授權設計是為了確保使用軟體的任何人都可以修改它,因此大家需要原始碼。FSF自2003年就開始協助Cisci建置可遵循該組織軟體授權的流程。可惜的是,Cisci最後並沒有真正完成該有的流程,甚至在5年後也沒看到應有的遵循計畫,因此他們相信法律行動才是保全所有使用開放源碼用戶權利的最佳途徑。

2008年12月24日 星期三

可口可樂併購匯源果汁

2008.9.3.可口可樂宣布旗下子公司以約US$24億元,全面收購中國大陸的匯源果汁,因收購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申報標準,而向商務部進行申報,本案將是迄今為止,大陸食品和飲料行業最大的一筆收購案。

匯源果汁
匯源果汁17年前從沂蒙山區一個小罐頭廠起步,發展成大陸最大的果汁飲料生產集團,2007.2.每股6元港幣的價格,在香港聯交所主板掛牌上市。2007年匯源果汁營業額人民幣26億多元,占大陸果汁市場的領導地位,而可口可樂在大陸的銷售額,2005年時已超過100億元人民幣。

2008年12月23日 星期二

智慧局推出專利技術名詞中英文對照詞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建置之「專利技術名詞中英對照詞庫」,自97.12.8.起免費提供查詢,主要涵蓋範圍包括國立編譯館的學術名詞及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與資訊中心的科技術語同義詞,及本國專利英文摘要、國際專利分類中英文類目名詞及國際工業設計分類,共收錄179萬則中英專利技術名詞詞對。
詞庫的網址為:http://paterm.tipo.gov.tw/IPOTechTerm/searchInput.jsp

2008年12月22日 星期一

俄國人把;-)註冊為商標

俄國手機廣告業公司Superfone的老闆Oleg Teterin表示他已經從俄羅斯聯邦專利局取得「;-)」的商標權。任何人未經授權使用這個符號的公司,將會被追索求償。
至於其他的表情符號如「:-)」、「;)」及「:)」,都與他登記的符號相似,未經許可擅用這符號的公司,都可能被他追討賠償。
任何公司想使用這個表情符號,必須向他購買每年更新的許可牌照,大約是數萬美元。但不會追究個人使用,只會針對利用這個符號賺取商業利益的公司。

2008年12月19日 星期五

Apple申請多維桌面專利

USPTO於2008.12.11.公開Apple的申請的多維桌面專利,包括了可堆疊與提供相關聯資訊的小圖像、立體方塊形與立體圓弧形 桌面環境。

20080307360
Title:Multi-Dimensional Desktop
Abstract
A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has a back surface disposed from viewing surface to define a depth, and one or more one or more side surfaces extend from the back surface to the viewing surface. An icon receptacle is disposed on one or more of the side surfaces, and one or more icons are disposed within the icon receptacle. The one or more icons correspond to one or more desktop items.

2008年12月18日 星期四

麥當勞商標在中國大陸被侵權

麥當勞認為四川一家酒廠註冊的商標與其大M商標近似,麥當勞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但被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



金龍酒廠的商標


1999年四川省邛崍市金龍酒廠向商標局注冊了由正反兩個大“M”組合成的“五綿及圖”商標,申請使用在「果酒、燒酒、蒸餾酒精飲料」等項目上。



麥當勞的說法


金龍酒廠的商標與該公司的黃色大M商標近似,極易導致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因此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但被駁回。對此不服,麥當勞將商評委告上法院。 在法院上,麥當勞主張金龍酒廠註冊商標中的M與麥當勞的M如出一轍,而W圖形則是麥當勞的M倒轉形成。整個圖形無論是拱形的弧度、線條和設計風格都具有高度相似性,應被認定為近似商標。



商評委的說法


金龍酒廠的商標與麥當勞的M圖形商標相比較,在文字構成、整體外觀上均有較大差異。消費者認識商標是整體觀察,金龍酒廠的商標是由「五綿」字樣加上M、W疊加而成,麥當勞公司的商標圖形只有一個M,不會導致誤認。此外,麥當勞的M圖形商標,也沒有用於燒酒類商品。其駁回麥當勞的異議,並無不當。



Smart 的看法


本案2008.12.10.在法院第一次開庭,後續發展狀況值得注意。

2008年12月17日 星期三

太陽能專利

根據Semiconductor Insights所做的研究,目前擁有最多太陽能專利的業者為日本Canon、台灣台積電及韓國三星電子。其中Canon擁有219項專利太陽能技術專利,不少原來是屬於該公司的半導體或面板生產設備專利,轉而應用於太陽能電池生產。
三星所擁有的是染料敏化太陽能電池的專利,該技術約在10年前才出現,算是新世代的太陽能電池產品,在產品壽命及轉換效率上仍有相當大的成長空間,將來有機會用在平價的消費性太陽能電池上。
台積電目前不會直接跨入太陽能領域,但未來有機會利用退役的舊晶圓生產線製造太陽能模組。

2008年12月16日 星期二

Linux守護者(Linux Defenders)計畫

由軟體自由法律中心(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與Linux Foundation所贊助的開放創新聯盟(Open Invention Network, OIN),2008.12.9.宣佈推出新的Linux專利保護計畫,試圖解決Linux與開放原始碼社群的智財權問題,確保Linux專利的品質與價值。


OIN
OIN成立於2005.11.,其成員包括IBM、Red Hat、Novell、NEC、Sony、Philips、Oracle。該聯盟收購Linux的相關專利並以免權利金方式讓會員共享,並藉以保護Linux及相關應用程式的專利問題。目前OIN已取得150種Linux相關的專利。欲以免權利金方式使用這些專利的公司,必須相對地同意不得向其他Linux廠商和使用者主張專利權。目前取得授權的公司包括Google、Oracle和Alfresco Software

Linux Defenders
Linux專利保護計畫將提撥一筆基金,協助開放原始碼的開發人員上傳其著作程式的文件資料,讓專利鑑定官員和律師能更容易了解其內容。同時也希望藉由專利預先告知的方式,打擊專利流氓,並協助開發人員了解專利通過的可行性,提昇專利品質,鼓勵各種Linux程式的創新發明。 未來Linux開發人員可將程式的文件資料,上傳至類似IP.com等專利資料庫網站。OIN執行長Keith Bergelt便認為,IP.com可因此成為專利鑑定官員或其他人搜尋專利資料的主要來源,並藉此評估提出專利的可行性。

2008年12月15日 星期一

Kodak控告Samsung、LG侵害專利

Eastman Kodak於2008.11.17.在西紐約聯邦地方法院控告Samsung Electronics與其子公司及LG Electronics與其子公司共六家公司侵犯其兩件專利。
亦同步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指稱兩公司手機與無線通訊裝置侵權。
目前Panasonic、Motorola、Nokia、Olympus、Sanyo、Sharp、Sony與Sony Ericsson等公司均已取得相關技術授權。


US5,016,107
Title:Electronic still camera utilizing image compression and digital storage
Application date:1991.5.14.
Abstract
An electronic still camera employs digital processing of image signals corresponding to a still image and storage of the processed image signals in a removable static random access memory card. An image sensor is exposed to image light and the resultant analog image information is converted to digital image signals. A control processor controls the exposure section and the A/D converter, delivering digital signals to a multi-image buffer at a rate commensurate with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camera. A digital processor operates on the stored digital signals, transforming blocks of the digital signals and encoding the signals into a compressed stream of processed image signals, which are downloaded to the memory card. The digital processor operates at a throughput rate different than the input rate for better image capture and optimum utilization of the camera.

US5,164,831
Title:Electronic still camera providing multi-format storage of full and reduced resolution images
Application date:1992.11.17.
Abstract
An electronic still camera employs digital processing of image signals corresponding to a still image and storage of the processed image signals in a removable static random access memory card. An image sensor is exposed to image light and the resultant analog image information is converted to digital image signals. A control processor controls the exposure section and the A/D converter, delivering digital signals to a multi-image buffer at a rate commensurate with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camera. A digital processor operates on the stored digital signals, transforming blocks of the digital signals and encoding the signals into a compressed stream of processed image signals, which are downloaded to the memory card. The digital processor operates at a throughput rate different than the input rate for better image capture and optimum utilization of the camera.

2008年12月12日 星期五

2008台灣10大品牌出爐了


由經濟部國貿局舉辦,外貿協會、數位時代雜誌與英國品牌顧問公司Interbrand承辦之「2008年台灣國際品牌價值調查」已正式公布。趨勢科技(Trend Micro)今年再次打敗華碩電腦(ASUS),奪回去年失去的台灣國際品牌第一名寶座。


2008年12月11日 星期四

肯德基 vs. 休閒小站

2002年間「休閒小站」公司,以「DFC」標章,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美商肯塔基炸雞公司認為,「DFC」與該公司的「KFC」商標近似,提起商標異議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2008.12.2.判決駁回肯塔基公司的上訴請求確定。



休閒小站商標
註冊號:00190785
註冊公告日:092/12/01
商品名稱:
冷熱飲料店、飲食店、小吃店、冰果店、餐廳、咖啡廳、啤酒屋、飯店、酒吧、泡沫紅茶店。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DFC與KFC兩個商標,就算是一般人也不會混同誤認
2.兩組英文字排列在一起,也不會給人有相近之處。
因此判決肯塔基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Fried Chicken的縮寫,顯然可以被任何人都想得到的文字,不能以商標圖樣中含有這兩字,就說別人有抄襲的嫌疑。
2.DFC在外觀及讀音上迥然不同,而且DFC 還搭配可愛廚師小雞造型圖,整體商標給予人的印象不同,具有普通知識經驗的消費者,在購買時稍微注意,就不會造成混淆誤認,應該不屬於構成近似的商標。
3.DFC是公司設在台中的休閒小站公司,擷取外文Daintily Fried Chicken的起首子母所自創的商標,與美商肯塔基公司的Kentucky Fried Chicken (肯德基炸雞)不同,消費者不致混淆誤認,也看不出有惡意仿襲的情況。

2008年12月10日 星期三

咖啡到底要幾度

美食達人公司於2006年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85度C申請並註冊商標,楊怡君在2007.1.17.至3.26.間,以「85℃點1」為名開設咖啡店,美食達人以侵害商標權行為求償50萬元、就商譽損害部分求償50萬元,並須於四大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一天。
「85℃點1」咖啡店已於2007.3.26.結束營業後已轉讓他人。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
1.「85℃點1」侵害,「85℃」商標專用權。
2.「85℃點1」2007年1至4月間,銷售額為135萬1,927元,以「96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咖啡館的淨利率為28%來計算,「85℃點1」所得利益,應賠償侵害原告商標專用權所得利益37萬8,540元,再加上信譽損失10萬元,共計47萬8,540元。
3.道歉啟事部分,刊登中國時報全國版頭版一天,已足以回復美食達人公司的名譽,因此美食達人公司其他要求予以駁回。

2008年12月9日 星期二

Nokia vs. nocria

Nokia 控告 nocria商標近似案,智慧財產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二者近似且消費者容易混淆誤認。因此判決,NOKIA勝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將先前核准給日商富士通的nocria商標撤銷。










nocria
審定號:01196169
註冊日:095/02/16
商標權人:富士通將軍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名稱:
空氣調節機,冷氣機,空氣循環機、通風機,空氣淨化機,電風扇,電冰箱,熱水器,空氣調節機用過濾器,冷凍機。



Nokia的說法
nocria商標不具創意性,只是擷取airconditioner前半段,並將aircon的英文字反轉成為nocria,辨識性薄弱,從外觀看與NOKIA相近,容易讓購買人產生混淆誤認。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nocria商標近似於NOKIA同一或類似商品的註冊商標,有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NOKIA請求撤銷異議成立,判決nocria應撤銷有理,應予准許。

2008年12月8日 星期一

一網打盡

2007.6.Broadcom向ITC控告高通Qualcomm的手機晶片省電技術侵權,雖然當初Broadcom只有告Qualcomm,ITC作出的禁止進口令卻排除所有使用高通晶片的手機進口,包括宏達電、諾基亞、三星、LG、富士康、摩托羅拉、京瓷、RIM等十多家國際大廠。

依例而為
根據前例,全球編碼型記憶體大廠Spansion日前也向ITC控告三星晶片侵犯飛索專利,除了申請禁止三星使用該晶片的電子產品進口外,也包括蘋果、PNY、RIM、索尼愛立信、新力、金士頓、華碩、創見等採用三星晶片的下游廠也在被告之列。一旦禁制令發布,禁止進口的產品可能超過1億件。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見解
CAFC於2008.10.14.日作出裁定,認為ITC的禁令超出了Broadcom的提告範圍,使得原本沒有被列為被告的業者沒有機會辯護,該禁令已經逾越權限,因此予以解除,並發回ITC更審。

Smart的看法
ITC的判決如果成立,以後被侵權的廠商如果都連下游廠商一起告,對台灣的代工廠而言,將會是嚴重的打擊,只要上游大廠或供應商一被告,就會使台灣的產品無法進入美國。

2008年12月5日 星期五

專利授權 vs. 公平交易

2001.3.飛利浦推出新的CD-R專利授權合約,要求被授權人必須提供標明生產機器設備的型號、編號、供應商與安裝日期等資料的製造設備清冊,且在每季結束30 天內要再提供依照國別與產品型號載明購買者的身分與使用商標的書面銷售報告。

被授權人的反彈
巨擘、達緻、乾寶泰等三家光碟廠商抗議該要求與收取權利金沒有直接關係,且飛利浦本身也有銷售CD-R,飛利浦卻利用優勢地位取得被授權人公司經營成本的重要資訊。為此,公平交易員會亦以違反公平法第24條影響交易秩序規定,處以新台幣600萬元罰款。

飛利浦的說法
要求被授權商提供製造設備清冊,是為了解被授權商的最大產能,判斷所報的光碟片數量是否短報,進而估算合理的權利金。

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見解
被授權商的製程設計是營業祕密,飛利浦根本是藉此探知他人營業祕密,不合商業正當目的。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書面銷售報告部分,雖然飛利浦站在防止誤認侵權、避免海關查緝、預防交互授權重複收取權利金等角度主張其必要性,但有侵害被授權商交易對象的隱私之虞,所以,這部分公平會處分有理。
2.飛利浦身為專利權人,對於CD-R的製程應該很熟悉,沒有必要從被授權商打探。
3.就算飛利浦因此知道被授權商的機器型號等資訊,也無法了解實際的組合狀態與參數,因此要求提供製造設備清冊還算合理。
4.飛利浦要求提供製造設備清冊部分,判決飛利浦勝訴,要求公平會重新處分。

2008年12月4日 星期四

iPhone 上網技術訴遭控侵權

EMG Technology公司(EMG)2008.11.24.向控告Apple的iPhone手機e的螢幕設計以及用於網頁瀏覽和顯示的技術侵犯了該公司專利權。BMG認為iPhone所用於網路瀏覽以及部分小型螢幕的網頁顯示技術,侵犯了 EMG創辦人 Elliot Gottfurcht 與兩位共同發明人於2008.10.所取得專利,該技術而後已讓渡予EMG。

US7,441,196
Title:Apparatus and method of manipulating a region on a wireless device screen for viewing, zooming and scrolling internet content
Abstract:
A method and apparatus of simplified navigation. A web page is provided having a link to a sister site. The sister site facilitates simplified navigation. Pages from the sister site are served responsive to actuation of the sister site link. In one embodiment, the sister site includes matrix pages to permit matrix navigation.

2008年12月3日 星期三

Apple註冊OpenCL商標

Apple已經將 OpenCL (Open Computing Language) 註冊為商標,相關類別為 International Class 009(電腦軟體類)。

OpenCL
OpenCL是Apple在2008.6.於WWDC中提出的規範,SCOB大會中,Khronos 宣布 OpenCL 的標準已經完成,將用於2009 年所推出的 Mac OS X 10.6作業系統。OpenCL 是一套規範繪圖處理器運算的技術標準,用以讓軟體開發者能夠更容易利用繪圖處理器。是一種通用型的標準,並不針對特定的卡來運作。其他公司也都開發相關技術,如Intel 的相關技術是Larrabee、 Nvidia 的相關技術為CUDA、 AMD則是Stream Computing。

Khronos 的成員
目前包括了蘋果、 AMD 、 ARM 、 IBM 、英特爾、 NVIDIA 、諾基亞、 Ericsson 、摩托羅拉、 Qualcomm 、德儀、三星等。

2008年12月2日 星期二

大陸撤銷搶註台灣著名地名商標申請案

兩岸商標論壇2008.11.26.在大陸成都落幕,大陸已同意撤銷惡意搶註台灣著名地名的商標。未來遭搶註的地名商標,都要一一撤銷,雙方將提出著名地名的清單,供對方審查時參考。

2008年12月1日 星期一

櫻花買下莊頭北商標

熱水器廠商莊頭北公司的商標權在經過一次流標後,2008.11.26.上午在法院拍賣下,被熱水器市場龍頭櫻花以7,850萬元得標。

商標拍賣緣由
莊頭北從日據時代承製日商川本組等建設公司給水銅器起家,是台灣最老字號的熱水器廠商,迄今已近80年。
2006年莊頭北熱水器年銷售仍居市場第二大,市場占有率高達18%,若以整體市場年銷售量60萬台來換算,一年最高賣出12萬台,但近三年因投資中國失利,積欠上億元債務。

2008年11月28日 星期五

販賣盜版軟體案例

電腦遊戲光碟店業者陳仁松,盜版微軟的XB OX及XBOX 360遊戲軟體,於2006年初起至2007.1.31.止,在其經營的電腦遊戲光碟店內,以每片光碟80到100元價格販售,遭微軟查獲向法院起訴侵犯微軟的著作權及商標專用權,並求償5,468萬元損害賠償。

微軟的說法
1.被告被查獲未經該公司同意即重製微軟47種遊戲軟體,並予販售,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應就每一著作財產權訂定賠償金額。微軟並以每一軟體最高求償100萬元為基礎,訂定賠償金為4,700萬元。至於微軟XBOX系統內所儲存的開發套件(XBOX Develo pment Kit)電腦程式著作,則要求賠償500萬元。
2.侵害商標權部分,微軟要求以侵害情節最重大的XBOX及XBOX 360的平均零售單價1120元價格,處以1500倍,即168萬元為賠償價格。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
1.被告松侵權的時間約僅2個月,認定每片以售價80到100元的均價,處以700倍罰鍰,加上商譽損失10萬元,共計6萬3千元。
2.著作權侵害部分,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得請求在1萬元以上50萬以下酌定賠償額,法院因而酌以每種遊戲軟體5萬元計算,加上開發套件以10萬元計算,共計245萬元。合計商標權與著作權的侵權賠償金為261萬3千元。
3.被告除應賠償261萬3千元外,並需登報道歉。

Smart的看法
販賣盜版軟體,除了侵害著作權外,還有商標侵害的問題,在本案中可看到微軟充分運用智慧財產權來保護他的產品,這也是未來業者可以思考的方向。

2008年11月27日 星期四

Apple洽談無DRM的歌曲

由於自Apple iTunes購買、下載的音樂,只能在iPhone或iPod等自家裝置才能播放,使iTunes音樂長期以來為人詬病。據說Apple正在跟環球、華納和Sony BMG談授權銷售無防拷設施的音樂,若iTunes成功取得授權,將有助於鞏固iTunes在數位音樂市場的支配性地位。

市場競爭狀態
1.Amazon、MySpace Music和Napster等公司已自2008年開始銷售開放的MP3音樂。
2.環球音樂(Universal Music)近期內可望宣布,把MP3音樂授權給微軟的Zune播放機使用。3.EMI和華納已對微軟Zune授權無DRM的音樂。

Smart的看法
Apple推出具DRM的音樂,對著作權人的保護是功不可沒,但是,從市場的角度,由於使用者只能在其自家產品上聽下載的音樂,而造成一些民怨。加上其競爭對手相繼推出沒有DRM的音樂,使其領先地位受到撼動,不得不考慮銷售沒有DRM的音樂。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沒有DRM的音樂對於著作權人的權利,可能就會遭到損害,如果能從DRM管理的角度思考,讓使用者付費下載音樂後,也能在不同平台上聽,不就是個二全其美的辦法了嗎?

2008年11月26日 星期三

專利法將把間接侵權納入規範

智慧局最近準備修正專利法,調整侵權的主觀要件、類型、求償範圍與證據保全等相關事項。

智慧局的想法
智慧局法務室主任石博仁解釋:侵權可分為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我國專利法採直接侵權,必須實施專利的全部要件才算是侵害專利,也就是要符合全要件原則。不過,有時候被控侵權者雖然沒有實施所有要件,但實施的是當中最核心的部分(essential element),此時雖然不構成直接侵權,但實際上直接侵權的可能性極高,就是間接侵權。引進間接侵權的概念將可使專利的保護更加完整。

2008年11月25日 星期二

金莎巧克力的立體商標


義大利商費列羅公司(FERRERO S.P.A)於93.11.30.為旗下金莎巧克力的包裝申請立體商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95.3.16.公告商標註冊,審定號為:01200291。
該立體商標係由球狀糖果以金黃色包裝紙之包裝圖,再以咖啡色包裝紙為底,有一白色橢圓形標籤置於糖果頂端中央,並含外文 "FERERRO ROCHER"等字樣,而橢圓形則採以金黃色、白色及紅色線條之輪廓所構成。
指定使用的商品為:糖果;巧克力裝飾品,巧克力糖,杏仁糖,巧克力製之聖誕樹裝飾品,巧克力糖果,不含糖之糖果。
商標異議
弘大昌貿易公司認為,金莎立體商標不但不具識別性,且鋁箔紙與咖啡色紙碟有隔熱、防滾動、不沾手的功能,都是巧克力產品常用包裝,依法不能註冊商標,否則恐壟斷業者選擇,於是提出異議。
異議經智慧局駁回後,提出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金莎巧克力不管是造型或與包裝方式都不算獨特,因此不具先天識別性。
2.費列羅公司77年將金莎引進臺灣後,從82年到93年每年在台行銷費用逾US$1,150萬元,由此判斷,金莎包裝在費列羅公司長期使用下已被消費者熟悉,註冊成立體商標後,仍具備後天識別性。
3.金莎的立體商標結合圓球形狀、金色、咖啡色包裝等多種要素,並非業者製作巧克力商品的唯一選擇,並不違反商標法。
4.至於弘大昌公司指控金莎標籤的「FERRERO ROCHER」外文與弘大昌公司註冊的「FOREVER ROSERY及圖」商標太近似,合議庭則認為,兩者在字母排列、字義都不同,且消費者通常是注意金莎的金黃色圓球造型,並非其外文標籤,所以消費者應該不至於誤認。
最後判決弘大昌公司敗訴。

2008年11月24日 星期一

Lego商標權失利

丹麥玩具商 Lego 於1958 年推出一種表面 有兩行、各有4粒凸起圓點的磚塊積木,於 1999年向歐盟申請為商標。並多次藉此控告其主要競爭對手,加拿大的Mega Brands公司侵犯商標。

Mega Brands的說法
Mega Brands於2006年向歐盟商標局控訴,指「2×4積木」是形狀普遍,不能用作商標。

OHIM的見解
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 (OHIM) 裁 決 ,認為Lego塊狀塑膠積木表面凸起的圓點,只是一種功能,並不是用作辨識商標,故判處Mega勝訴。

一審判決
Lego不服,向歐洲初審法院(Europea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提出上訴,但該法院2008.11.12.維持OHIM的原裁決,不認同Lego積木的設計、形狀及型號令它擁有獨特的特徵。

2008年11月23日 星期日

無奇不有的商標



世界事無奇不有,在這個快樂的週末假日,介紹幾個奇怪的商標。




HEWLETT-PACKARD DEVELOPMENT COMPANY的商標


這是HEWLETT-PACKARD DEVELOPMENT COMPANY於96.5.4.被核准的商標,審定號是:01317972,這個商標目前還在有效期內。它的商標就是單純的一句話:THE COMPUTER IS PERSONAL AGAIN,以後用的人就要小心侵害商標囉!



使用的商品有:

電腦,個人電腦,桌上型電腦,膝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電腦硬體,手提電腦,個人數位助理器,電腦工作站,電腦鍵盤,列表機,掃瞄器,光筆,軌跡球,電腦軟體,電腦伺服器,電腦顯示器,平面顯示器螢幕,電視,電視顯示器,電視接收器,數位媒體播放機,數位影音光碟播放機,數位影音光碟錄製機,數位影音光碟燒錄機,光碟播放機,光碟錄製機,與電視連用之電子遊樂器,與電腦連用之電子遊樂器,電子遊戲軟體,攝影機,數位幻燈機,光碟機,遙控器,擴音器,耳機,電腦用搖桿,滑鼠,電話。


電腦



這是一個個人申請的商標,在74.5.1.獲准,審定號為:00291330,還好專用期限已過,不然大家都不能用了。

2008年11月22日 星期六

Apple的新專利



USPTO在2008.11.13.公開Apple所申請的20080280461號名為ELECTROMAGNETIC CONNECTOR FOR ELECTRONIC DEVICE的專利申請案。透過該裝置可以提供影像畫面,在操作方面,使用者可以隨意將畫面放大、縮小,專利申請案中所包括的技術,目前只有少部份功能真的有在市面上的產品出現。




20080280461號專利申請案

Title:ELECTROMAGNETIC CONNECTOR FOR ELECTRONIC DEVICE

Abstract:

An electrical plug and receptacle relying on magnetic force from an electromagnet to maintain contact are disclosed. The plug and receptacle can be used as part of a power adapter for connecting an electronic device, such as a laptop computer, to a power supply. The plug includes electrical contacts, which are preferably biased toward corresponding contacts on the receptacle. The plug and receptacle each have a magnetic element. The magnetic element on one of the plug or receptacle can be a magnet or ferromagnetic material. The magnetic element on the other of the plug or receptacle is an electromagnet. When the plug and receptacle are brought into proximity, the magnetic attraction between the electromagnet magnet and its complement, whether another magnet or a ferromagnetic material, maintains the contacts in an electrically conductive relationship.

Smart的看法

Apple自從改名之後,其產品發展策略已幾乎與其原來以電腦為主的產品完全脫離,逐漸朝消費性電子產品的方向靠攏,由專利申請方向可嗅到一些蛛絲馬跡,其未來發展值得注意。

2008年11月21日 星期五

鱷魚大戰又在中國大陸開打了

嘴向右張開的法國鱷魚跟嘴向左張開的新加坡鱷魚的商標權的爭奪已長達10年,2008.11.4.又在中國大陸展開下一波的訴訟。法國鱷魚商標的法國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異議復審裁定,因該裁定核準了新加坡鱷魚商標的註冊申請。

前案歷史
1998.11.18.,新加坡鱷魚在眼鏡等商品上提出“CARTELO及圖”的註冊申請,商標局(商評委前身)初步審定並公告後,法國鱷魚提出異議,認為被公告商標與該公司在眼鏡等4類商品上已經註冊的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2003.8.27.,商評委裁定,對新加坡鱷魚的商標不予核準註冊。新加坡鱷魚不服申請復審。2008.7.23.,商評委又作出結果完全相反的復審裁定,認為新加坡鱷魚與法國鱷魚不構成近似商標,核準予以註冊。
法國鱷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新加坡鱷魚與他們構成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構成對法國鱷魚的複製和模倣,因此要求撤銷商評委的復審裁定。

原告的主張
1.兩家鱷魚商標構成了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法國鱷魚商標在世界范圍內具有較高知名度,新加坡鱷魚商標是對馳名商標的復制和模倣。

被告的答辯
商評委:從審核的內容來看,法國鱷魚和新加坡鱷魚並沒有構成近似商標。
新加坡鱷魚:
1.他們與法國鱷魚的4個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不會引發消費者的誤認。
2.法國鱷魚的價格定位較高,主要在歐洲發展市場,而新加坡鱷魚在中國市場的佔有率則較大,價格也比較便宜。

Smart的看法
本案正在審理中,後續發展值得持續關切。

2008年11月20日 星期四

技術入股的成本攤提

某生物科技公司於93年初接受○君以其菇蕈絲體產品製造專門技術作價NT$1.5億元為股本投資,並於帳上認列無形資產NT$1.5億元,自93年度起分10年攤提。於是在9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該項技術入股成本的攤提費用NT$1,500萬元。

南區國稅局見解
該無形資產只是一項專門技術,並未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的專利權證明文件,不像專利權有法定享有年數可作為計算攤折的依據,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計提攤折的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所得稅法第60條的內容既以正面表列方式,規定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限於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五項方可列為無形資產,並依其規定年數計算攤折,因此,未取得專利權的專門技術,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分年攤折費用規定。

Smart的看法
在知識經濟時代,將有愈來愈多的knowhow出現,如果這些技術作價的技術,因為未獲相權利,而無法列入折舊攤提,似乎對營運成本的計算會產生失真,同樣的,營業秘密可能也會碰到類似問題,也許相關單位應該及早因應。

2008年11月18日 星期二

Mformation vs. RIM

美國行動設備管理軟體製造商Mformation在美國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對加拿大黑莓(BlackBerry)手機製造商RIM(Research In Motion)提起訴訟,認為RIM公司侵犯了其US6,970,917和US7,343,408的技術專利。

US6,970,917
Title:System and method for remot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wireless devices
Abstract:
A method, system, and computer program product that provides the capability to manage, control, and reconfigure wireless devices remotely over a wireless network with acceptable reliability and security. In one embodiment, the method for remotely managing a wireless device over a wireless network comprising a server and the wireless device, the wireless network operable to communicatively connect the server and the wireless device, comprises the steps of: transmitting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the wireless device from the wireless device to the server, verifying the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at the server, establishing a mailbox for the wireless device at the server, placing a command for the wireless device in the mailbox, delivering the command from the mailbox to the wireless device, and executing the command at the wireless device.

US7,343,408
Title:System and method for wireless data terminal management using
Abstract:
A method, system, and computer program product that provides the capability to manage, control, and reconfirm wireless devices remotely over a wireless network with acceptable reliability and security. A method for remotely managing a wireless device over a 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 comprising a server and the wireless device, the method comprises the steps of establishing a communicativ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server and the wireless device over a signaling channel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 transmitting a command from the server to the wireless device over the signaling network, and executing the command at the wireless device.

2008年11月17日 星期一

Sandisk vs.威剛

Sandisk在去年針對25家製造、銷售與輸入 USB隨身碟、CF卡、 MP3播放機及其他快閃記憶體儲存等相關產品的業者,提出3項專利侵權訴訟案,宣稱被告侵犯其多項系統級設計專利,並促請 ITC禁止相關侵權產品進口。

雙方和解
威剛於2008.10.31.宣布已與美商Sandisk達成協議,雙方合意終止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的法院調查程序。雙方和解協議陳報至法院, ITC法院將裁定停止對威剛的調查程序。協議中承諾,日後關於威剛進口美國產品時,將全數使用經Sandisk授權本案所爭的智慧財產權產品。

2008年11月16日 星期日

營業場所播放音樂的爭議

日前台中客運因為播放警廣節目,該節目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因此被控侵權,引起軒然大波。

智慧局的說法
智慧局為平息爭議,遂於網站上公布官方說法,營業場所只要用擴大器播送廣播、電視節目或音樂,都算使用著作,最好跟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民眾在家裡純聽新聞、路況、或收音機或電視播送的節目,都被定義為單純接收節目的開機,不用付費。如果是向更大範圍的人群提供娛樂,例如,賣場播放廣播節目播放的音樂,著作權人就有權對這種新的傳播方式進行控訴。

2008年11月15日 星期六

智慧局將推出音樂授權仲介平台

警察廣播電台與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一年多的著作權糾紛終於在智慧局的斡旋下,於2008.11.6.達成協議,雙方簽訂三年的授權契約。
由於本案讓智慧局著手規劃建置單一平台,擬提供辦公室給七大仲介團體駐點,未來將集中公布授權資訊,並公開各仲介團體的費率,讓利用人可以直接比較,不用擔心買貴。

2008年11月14日 星期五

肯德基 vs. 休閒小站 商標抄襲

美商肯塔基炸雞國際控股公司對休閒小站在91.10.註冊的「DFC」商標,認為該商標與「KFC」、「COLONELsMUG No.4 with KFC」商標(KFC與老人圖)太像,加上都使用在炸雞等肉製品上,質疑對方是搭肯德基的順風車,在92年向智慧局提起異議,但被駁回。

肯德基的說法
1.「DFC」與「KFC」有兩個外文字母F、C相同,相同比率達三分之二,不但構成近似,加上使用商品相同,擔心消費者混淆,甚至減損其信譽,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智慧局撤銷「DFC」商標。
2.「KFC」商標為人熟悉,擔心消費者在業者惡意抄襲之下會混淆。

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DFC」商標與「KFC」商標雖然有相同的字母F、C,但外文字母本身可能是不同意義的縮寫,例如「FC」可解釋成fried chichen(炸雞),也可以說是funny chick(有趣的小雞),外文商標不能像中文商標從個別字判斷,必須分析整體印象。
2.國內外廠商註冊「OFC」、「GFC」與「CFC」等商標,都使用在炸雞、餐廳服務,消費者應該不會因為「DFC」商標內含「FC」,就以為和「KFC」有關係。

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KFC」既然是著名商標,一般消費者應該都能辨識,不至於搞混,因此,判決肯德基敗訴。

2008年11月10日 星期一

聯想手機置未授權音樂遭控告

聯想S9手機因內置歌手孫儷演唱的歌曲「愛如空氣」,任何購買該手機的用戶均可使用手機中內置的播放器欣賞上述歌曲,並可將歌曲設為手機鈴聲,而遭著作權人北京海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和廣州市音福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出告訴。

原告說法
聯想移動通信公司和佳豪世紀通信設備公司生產銷售的「聯想S9」手機,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音樂作品,侵害了其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及獲得報酬的合法權益。因此,其提出了立即停止侵權並索賠686182.5元的訴訟請求,相當於每首歌曲1.5元。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廣州市音福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也因歌手陽一演唱的歌曲「回來我的愛」未經授權被收錄到聯想S9手機中,提起了相同訴訟,亦要求索賠683602.5元。
目前二案均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受理。

2008年11月9日 星期日

Google圖書的著作權爭議 Part 2

Google於2004年提出數位圖書館計畫(Print Library Project)並與密西根大學(University of Michigan)圖書館、哈佛大學(Harvard University)圖書館、史丹佛大學(Stanford University)圖書館、紐約公立圖書館(New York Public Library)和牛津大學(Oxford University)圖書館等全球五大圖書館合作,掃描館內的藏書使其可供使用者搜尋。由於Google掃描的藏書包括尚有版權保護的書籍,因此招致美國出版商及紐約著作人協會提出侵權告訴,雙方甫於2008.10.28.宣布和解,Google將提供US.25億元用來建立獨立且非營利的圖書版權登記(Book Rights Registry)機構,以及賠償現有出版商與著作權人的版稅與相關的訴訟費用,該協議主要用於尚有版權保護的書籍。
但是,哈佛圖書館認為該協議對於各高等學府及參與的圖書館而言,在存取及使用這些數位內容有太多潛在的限制,包括並未保證會有合理的訂閱價格,特別是該服務並沒有真正的競爭者,而且其存取範圍同時存在著限制與不確定性。
顧慮到書籍的品質,在許多時候這些電子內容會缺少諸如照片、插畫,或圖片,將降低研究及教育的可用性,將不會加入Google的版權書籍掃描計畫。

2008年11月8日 星期六

Google以2.5億解決圖書電子化的著作權爭議 Part 1

3年前, Google宣布與哈佛大學、紐約公共圖書館及其他組織簽訂協議,將圖書館館藏圖書文獻逐一掃描電子化,並將其作為未來Google網上圖書館的館藏供網路用戶取閱。目前近700萬冊圖書已經被Google電子化,其中400萬~500萬冊圖書為絕版書。
美國作家協會(Authors Guild)、美國出版商協會(Association of American Publishers, AAP)則提出告訴,稱Google在掃描圖書和圖書數字化的過程中存在大量的侵權行為,要求Google為每一次侵權支付賠償,並請求法院禁止該公司未支付費用就拷貝受版權保護的圖書內容。

和解之路
美國作家協會(Authors Guild)與美國出版商協會(AAP)於2008.10.28.宣布,已和Google達成和解協議,Google將支付作家與出版商1.25億美元,和解Google Book Search服務被控侵害著作權的官司。這項和解仍需紐約的聯邦法院裁定,但全美各大學圖書館包括史丹福大學、加州大學、密西根大學28日也共同發表聲明,支持Google提出的這項和解,使美國廣大讀者可以自由在網路上閱讀數百萬的書本,促進學術研究。
這筆錢將用于創立 Book Rights Registry,來解決作者和出版商目前的訴訟以及法律費用。今後Google將從網路圖書館收費閱讀收益中獲取37%的收入,其餘63%的收益將由出版商和作家分享。如果Google從網路圖書館中還得到廣告收入,Google也要拿出相同比例的收益給出版商和作家。此外,大學、圖書館和其他公益機構也被允許從Google那裏購買這些電子版圖書。

未來的效益
1.對絕版書籍的更多訪問途徑
藉由讓美國境內的讀者搜尋和線上瀏覽,可更佳地展示數百萬冊受版權保護的書籍(包括難以找到的絕版書籍)。
2.更多途徑來購買受版權保護的書籍
經由讓用戶能夠購買一些受版權保護的書籍的線上閱讀權利,配合出版商和作家的努力,在美國進一步為受版權保護的書籍拓展電子市場。
3.數百萬冊書籍的機構線上訂閱
讓美國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組織可以訂購一些全球最著名圖書館藏書的線上閱讀權。
4.在美國的圖書館內免費訪問
在美國公共圖書館和大學圖書館中指定的電腦上免費提供數百萬冊絕版書籍的全文線上瀏覽。
5.對作者和出版商進行補償並控制對他們著作的過度閱覽
通過一個新創立的獨立、非營利性 Book Rights Registry,分配 Google 通過提供線上訪問賺得的利潤以及預計中其它供應商將打造的類似項目所產生的利潤。Book Rights Registry 還將查找版權持有者、搜集和維護精確的版權持有者信息,並為版權持有者提供一種加入或退出該項目的方式。

Smart的看法
很多人曾經擔心線上閱讀會使書商的收入減少,但是,如同Apple透過iPod與iTune替音樂開創一個新的經營模式,Google所提出的線上圖書館亦將為書商提供另一個嶄新的營運模式。但是,是不是大家都能接受這樣的做法與條件,則不盡然。

2008年11月7日 星期五

Qualcomm與正崴簽訂3G模組及數據卡授權

Qualcomm宣佈與通信裝置、電腦及消費性電子產品領導開發暨製造商正崴精密,簽訂模組及數據卡(Modem Card)的專利授權協定。
協定授予正崴全球專利許可權,准許其開發、生產和銷售執行CDMA2000®、WCDMA及TD-SCDMA標準的模組及數據卡,正崴將依照Qualcomm全球標準費率支付專利權使用費。

授權對正崴的效益
正崴是一家在通信設備、電腦以及消費性電子商品具備領導地位的開發暨製造商。在消費性電子產品有豐富的開發經驗,且近期開始生產使用Qualcomm IMOD技術的mirasol面板,與Qualcomm簽署本授權協定後,將可開發及生產3G CDMA數據卡及模組,以拓展正崴市場。

2008年11月6日 星期四

廣東的第一個P2P著作權侵權案判決

2005.7.29.由北京慈文影視製作有限公司、寶藍電影製作公司、華映電影有限公司聯合出品的電影七劍在中國大陸首次公開上映。慈文公司獲得中國國家版權局頒發的著作權証書,擁有該電影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著作權,並享有獨立和排他的訴訟權利。
2005.11.14.慈文公司發現在廣州數聯軟體件技術有限公司網站POCO頁面,下載並安裝該公司推出的POCO(P2P)軟體後,並輸入注冊號碼、密碼後登錄,就可以直接進行下載。且下載所得的內容與慈文公司主張著作權的電影作品一致。
慈文公司遂以數聯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上非法向公眾提供電影七劍的線上播放及下載服務,侵害其著作權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告訴,請求法院判令數聯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和為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3萬元。

數聯公司的說法
1.通過網路提供電影七劍的線上播放及下載數據的是網民,不是數聯公司。數聯公司對於用戶侵權的事實並不知情,在收到起訴狀之後,數聯公司及時屏蔽了POCO軟體對七劍的搜索,並主動刪除了相關網頁內容,已盡到合理的注意及協助防止侵權的法律義務。
2.數聯公司網站上的作品有上萬部,無法分辨是否每部作品的上傳人都有版權,加上P2P網站同時上線人數高達50餘萬人,龐大的用戶群通過網站交換隨時變化的大量信息,數聯公司無法對這些內容的版權合法性進行事先審查。網路服務商的審查監控義務應與其能力相匹配。

廣州中級人民法院見解
數聯公司作為一家提供 P2P資源共享平台的網路公司,網路用戶在其經營的網站中下載電影七劍時,數聯公司的網頁上對七劍進行了詳細介紹,還有指引下載的標誌,該網站侵犯了慈文公司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應承擔停止侵害並承擔民事責任。故判決被告數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POCO網站上公開道歉並賠償其各項損失8萬元。

廣東省高等人民法院見解
數聯公司不服,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除確認了上述事實外,另發現:1.提供電影作品七劍供網民下載的計算機IP位址屬於安裝了P2P軟體的個人用戶,而非數聯公司。
2.安裝了P2P軟體的網民還可以在被告網站的「電影交流區」網頁發帖,上傳某電影的內容簡介、海報圖片的帖子,並通過P2P軟體獲取電影的URL,加入到該帖子中,便可自動生成這部電影的介紹。
3.數聯公司在其POCO網站稱,其是中國最大的P2P用戶分享平台,是有安全、流量控制力的,無中心服務器的第三代P2P資源交換平台;實現了真正的多點傳輸功能,徹底打破了傳統網絡結構對中心服務器效能及寬帶的限制,使用的人員越多,傳輸的效率越高。
4.被告旗下的美食網站、電影網站、音樂網站已經成為國內最具影響力的垂直專業網站。在被告網站的部分網頁上,登載有廣告。2006.12.6.該網站同時上線人數為54萬餘人。
因此,廣東省高等人民法院認為:
1.被告數聯公司提供POCO(P2P)軟體供用戶下載運行,用戶下載並安裝了P2P軟體後,該軟體就在其計算機終端存儲器的硬碟上劃定「共享區」。用戶在該區域儲存相關作品後,其他下載了P2P的用戶也可直接連接到該用戶計算機終端並進行下載,而不必經過數聯公司的中央服務器進行數據交換。因此在這個傳播過程中,每台個人電腦同時扮演服務器與客戶機的角色,直接從其他用戶的電腦而非中央服務器獲取數據資源。綜上,數聯公司並非七劍電影內容的直接提供者,也沒有在其網絡服務器上存儲該電影以供公眾下載,不構成直接侵權行為。
2.電影七劍於2005.7.29.首次公映,被控侵權行為發生在同年的11月,兩者僅距離3個多月,且存在於數聯公司的中央主服務器中,允許存在有關宣傳介紹電影七劍的網頁及搜索結果列表,而未能在進行網絡維護時及時進行審查。作為一家專業網站服務商,數聯公司應當知道此時七劍版權人不會許可任何網站和個人提供自己投入巨資拍攝的電影供公眾免費下載。但數聯公司仍然為網絡用戶提供P2P軟體及其註冊、BBS、搜索及鏈接等服務,幫助用戶順利下載到本案作品。故足以認定數聯公司存在「應當知道」的主觀過錯,構成幫助直接侵權人實施侵權的行為的共同侵權責任。
3.依法駁回數聯公司的上訴,維持廣州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2008年11月2日 星期日

騰普 vs. 崴隆 代工侵權

騰普公司與崴隆公司於95.1.1.簽訂委託協議書,由騰普委託崴隆代工製造德國品牌的雙背健康網椅,雙方約定模具及代工雙背椅的設計,屬雙方營業秘密,不得製造代工產品以外的產品。騰普公司卻於95.10.間,在上海家具展中,發現崴隆公司自行製造雙背網椅,不久後發現,上海、蘇俄和台中新光三越百貨都有崴隆展售雙背椅。 經比較二者所有零件,除了頭枕、椅腳部分外,其他地方完全相同,甚至當初為防止仿冒及模具遭違約使用的ㄇ型管標誌,也一併被違約使用。

地方法院的見解
地方法院採信崴隆公司的說法,認為騰普公司無法提出原廠授權書或設計圖供該公司開發模具,該代工雙背椅,是該公司自行研發、生產,並非使用騰普公司提供的設計圖或創意所完成。

高等法院見解
崴隆公司違反兩造協議書約定,對自行改裝、自行研發部分,並未舉證證明,一再抗辯雙背椅為德國專利產品,何以又自行申請專利登記,因此判崴隆公司敗訴。

讀者來函:
本案崴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09.6.1.來函告知:本案已經最高法院判決後,原判決均廢棄!
感謝崴隆公司來函指正,本篇文章係於2008.11.2.登出,未能及時更新,造成崴隆公司困擾,請見諒,也感謝各位先知的支持。

2008年10月31日 星期五

消音專利

Microsoft於2008.10.14.獲得自動檢查廣播音頻資料的專利,可預先設定好某些不雅字眼清單,然後在語音串流中「嗶嗶」消音。

US7,437,290
Title:Automatic censorship of audio data for broadcast
Abstract:
An input audio data stream comprising speech is processed by an automatic censoring filter in either a real-time mode, or a batch mode, producing censored speech that has been altered so that undesired words or phrases are either unintelligible or inaudible. The automatic censoring filter employs a lattice comprising either phonemes and/or words derived from phonemes for comparison against corresponding phonemes or words included in undesired speech data. If the probability that a phoneme or word in the input audio data stream matches a corresponding phoneme or word in the undesired speech data is greater than a probability threshold, the input audio data stream is altered so that the undesired word or a phrase comprising a plurality of such words is unintelligible or inaudible. The censored speech can either be stored or made available to an audience in real-time.

2008年10月30日 星期四

American Airline 控告 Yahoo侵害商標

美國最大的航空公司American Airline日前控告Yahoo讓其他廣告客戶使用的關鍵詞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要求Yahoo賠償損失,承擔訴訟費,以及支付進行“更正廣告”的費用。

American Airline的說法
當用戶輸入一些American Airline有關的關鍵詞時,所出現的搜索廣告卻和American Airline無關,使用者反而被轉引到了競爭對手的網站上。
為保護公司的智慧財產權,防止在消費者產生混淆,同時避免潛在消費者被轉往競爭對手,因此,提出告訴。

2008年10月29日 星期三

Page Up與Page Down專利

Microsoft在2008.8.19.獲得Page Up與Page Down專利,該專利是「以頁面為計算基礎之頁數瀏覽」的專利,描述「一種文件閱覽者捲動文件中實質上的精確增額,如一頁,不論目前被閱覽的部分是一頁之全部或部分的方法和系統」。 以下分享該專利摘要,有興趣的讀者請自行至USPTO下載全文。

US7,415,666
Title:Method and system for navigating paginated content in page-based increments Abstract:
A method and system in a document viewer for scrolling a substantially exact increment in a document, such as one page,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 zoom is such that some, all or one page is currently being viewed. In one implementation, pressing a Page Down or Page Up keyboard key/button allows a user to begin at any starting vertical location within a page, and navigate to that same location on the next or previous page. For example, if a user is viewing a page starting in a viewing area from the middle of that page and ending at the bottom, a Page Down command will cause the next page to be shown in the viewing area starting at the middle of the next page and ending at the bottom of the next page. Similar behavior occurs when there is more than one column of pages being displayed in a row.

2008年10月28日 星期二

義隆與Synaptics和解

義發於2006.3.10.在美國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控告Synaptics多指觸控板產品侵權,Synaptics則反控義發侵犯其單指觸控專利技術,雙方之前曾多次針對訴訟案進行協調,希望能進行和解。義發於2008.10.1.併入義隆後,雙方於2008.10.20.達成交互授權協議,未來義隆將獲得可觀的授權金收入,此外,隨著Synaptics跨入多手指觸控市場後,將可擴大市場規模,對義隆在觸控產品布局將帶來助益。

本案的市場效益
義隆2008年在NB觸控面板市占率約3%,NB觸控模組目前供應商主要有美國Synaptics、日本ALPS、Cypres與義隆,其中Synaptics與ATPS合計約占90%,和解後義隆將有機會爭取國際級一線大廠訂單。義隆前3季觸控產品佔營收比重約10%,第4季加入義發後,預估觸控產品佔營收比重有機會上看15%。

Smart的看法
本案雙方和解交互授權,是國內少見將專利技術授權國外廠商案例,顯見企業致力於研發獲得國際大廠認可,將有助公司在全球能見度,進而增加獲利。

2008年10月27日 星期一

Microsoft的新防盜版措施

有鑑於非正版的Windows XP專業版軟體愈來愈普及,Microsoft於美國時間2008.10.20.,針對Windows XP專業版軟體,推出新版WGA(Windows Genuine Advantage)授權驗證機制,讓盜版產品變得更加困難。

WGA策略
當Windows XP專業版的使用者被驗證為非正版的使用者後,使用者除會持續不斷的在電腦桌面的右下角看到『您可能會是仿冒軟體的受害者,此版 Windows 未通過正版 Windows 驗證』的訊息視窗外,桌面亦會變得黑漆漆,即便使用者自行修改、調整桌面,一個小時後,那些被認定為「授權驗證失敗」的使用者的桌面搞「黑」一次。
不過,經驗證失敗的使用者仍可正常使用被微軟搞「黑」的作業系統。

2008年10月26日 星期日

台灣啤酒 vs. 台灣青啤

台灣青啤公司申請註冊公司名稱台灣青啤為商標,但經濟部智財局認為和台灣菸酒公司的台灣啤酒商標近似,不准註冊。台灣青啤雖打行政訴訟爭商標權,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台灣青啤和台灣啤酒只有一字之差會讓消費者混淆,判台灣青啤敗訴。

台灣青啤
台灣青啤是2000年由三洋維士比集團設立,2年後開放中國酒類進口後,該公司代理中國青島啤酒進入台灣。
台灣青啤公司2006年註冊台灣青啤商標,但在智財局的審查階段就被打回票不准註冊。但台灣青啤公司認為,台灣啤酒商標構成,單純由地名和產品組成,缺乏原創和識別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台灣啤酒在台灣地區已有悠久歷史,深具識別性,且在1999年就已註冊在先。而台灣青啤註冊在後,與台灣啤酒僅有一字之差,又都使用在酒類。加上青啤的台語發音是生啤酒意思,容易讓消費者聯想成台灣生啤酒,和台灣啤酒產生混淆,因此判台灣青啤敗訴。

2008年10月24日 星期五

Apple又被告了

美國發明人Henry Milan透過底特律律師事務所Butzel Long在密歇根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對Apple提起法律訴訟,稱Apple的iPod Nano和iPod Touch兩種音樂播放器使用方式侵犯了其6991483號專利。

Apple近年訴訟數比較
在2007年同期,蘋果僅涉嫌5起專利侵權訴訟。
2006年同期僅為1起,由Burst.com公司提起的,Apple於2007.11.用US$1,000萬元和解。
2005年同期也僅為一起。
2004年同期則為3起。

Smart的看法
2008年的前4個月,Apple的銷售業績一直在不斷增長,同時亦有八件專利在侵權訴訟中。這顯示專利訴訟案的件數與公司業績成正相關,表示Apple業績應是看好!

2008年10月19日 星期日

阿迪達斯商標敗訴

阿迪達斯91.6.申請Jacket with 3 stripes、Trousers with 3 stripes商標,也就是夾克與褲子上的三條線商標,主要使用在外套的肩膀到袖口處,以及褲子腰邊到腳踝處。後因商標法增訂立體商標,阿迪達斯94.5.改以立體商標申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仍以不具識別性為由駁回,阿迪達斯只好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局的見解
智慧局搜尋網站上的運動褲與夾克,發現台灣業者常以各色複數線條作為運動服裝的裝飾,甚至消費者會把有類似線條的服裝稱作運動服,因此判定阿迪達斯的三條線商標,無法讓消費者一看到就知道是阿迪達斯的商品,沒有商標識別性。

阿迪達斯的說法
阿迪達斯主張自己是最先把線條使用在運動服裝的廠商,也強調三條線商標在世界各國都註冊成功。
至於在國內,阿迪達斯從94年起每年花逾5,000萬元打廣告,銷售額更是年年破3億元,其商品長年在全台約370個運動用品店與百貨公司長期銷售,在其強力行銷下,該商標已取得後天識別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三條線的立體商標不管用在夾克或是褲子上,都像是裝飾圖案,市面上也有很多以線條裝飾的運動服裝,欠缺識別性。
2.阿迪達斯的三條線商標在使用時,通常會搭配其品牌外文adidas或其三葉設計圖商標,消費者看到商品時,應該是以該外文或三葉圖來辨識是否為阿迪達斯的產品,所以其三條線圖樣還是缺乏識別性。
3.不管運動服裝上的線條是一條、兩條或三條,很明顯是作為服裝裝飾設計,如果核准阿迪達斯三條線商標,恐怕變成限制同業使用線條裝飾運動服裝的自由。
因此,判決阿迪達斯敗訴。

2008年10月14日 星期二

ezPeer又被告了

全球數碼94年7月被士林地院宣判無罪後,隨即在95年6月與IFPI和解,把ezPeer原有的品牌與會員服務轉讓給另外成立的「達霖數位公司」,並更名為「ezPeer plus」。

借屍還魂
表面上消滅的ezPeer網站其實並未關閉,達霖數位甚至光明正大的在ezPeer plus首頁設連結,可以直接連到ezPeer,也保留原有重製與公開傳輸影片的功能,讓ezPeer舊會員繼續違法重製、公開傳輸未經授權的卡通、影集與電影。由於侵權情況嚴重,包括迪士尼、華納、福斯等七家公司95年間一同報警處理。
電影公司指出,全球數碼科技公司在ezPeer網站預先儲存大量電影影音檔,讓每月付100元的會員透過ezPeer程式下載電影欣賞,由於月費低廉,消費者大量下載,不再到電影院看電影或購買電影光碟,電影公司受到重大損失。

檢查官起訴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以全球數碼公司的ezPeer網站涉及未經授權重製上述多家電影公司的影片,又未經授權公開以網路傳輸供會員下載欣賞,涉嫌侵犯著作權法中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提起公訴。

2008年10月13日 星期一

宏達電 vs. 日揚

宏達電92.10.申請註冊「HTC Engineering Mobility及圖」商標,使用在「接受客戶委託依其指定規格製造行動通訊產品」的服務;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為,該商標與日揚科技已註冊的「HTC及圖」商標主要部分,都是「H、T、C」英文字母,在圖樣與服務都很近似,消費者容易混淆,而不予註冊。

智慧局的見解
日揚商標使用在「受客戶委託依其指示規格製造電腦、通訊器材等零組件」的服務,與宏達電一樣有「製造通訊器材產品」服務,兩者不但都是電子產業,還有上下游關係,一般消費者恐怕會以為兩服務來源有關。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日揚與宏達電的商標雖然設計概念不同,但兩商標最引人注意的還是「HTC」三字母,因此兩商標是近似商標。
至於宏達電主張其為知名企業,合議庭認為,事業主有名並不代表其商標也很著名,而宏達電提出的資料,只能證明「宏達電是世界知名公司」,當中都沒有提到「HTC」商標也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了解,難以認定其商標已躋身世界知名商標之列,因此判決宏達電敗訴。

2008年10月12日 星期日

版稅多少才合理

美國國會圖書館轄下的版權委員會(CRB)2008.10.2.表決是否調高iTunes等網路音樂商店支付給音樂創作人的版稅或權利金。
目前網友每下載一首音樂作品,蘋果公司旗下iTunes等商店必須支付創作人9美分版稅,但創作人要求將版稅調高到US$15美分,一下子就漲了66%。
本案一旦裁定時效將維持五年。

Smart的看法
CRB想調高版稅,從另一個角度來看,Apple iTune的這個Nusiness Model應該是一個賺錢的Model,否則一道歌才賣US$0.99元,那禁的起版稅的支出。
但是,CRB要的也太高了吧,從10%調到15%,小心殺雞取卵的後果,到時什麼都沒有囉!還是我們的老祖宗聰明,老早就告訴我們細水才長流。

2008年10月10日 星期五

2008年10月8日 星期三

營業場所播放音樂又起爭議

台糖白甘蔗涮涮鍋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分店,因在店內「轉播」有線音樂頻道播放的十首歌,被控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以該分店未經授權,擅自公開播送有線音樂頻道歌曲,將該涮涮鍋連鎖店負責人起訴。

檢查官見解
台北地檢署查緝智財權專組主任檢察官張紹斌表示,有無違反公開播送權,有「公開場所」、「行為人是否藉由公開播送間接獲利」此兩個認定的要點,例如火鍋店、餐廳播放輕柔音樂,增進進餐氣氛,提升餐廳格調以吸引客人上門,這就是間接獲利,必須付費。

智慧局見解
2008.4.18.公布「營業場所播放電視或音樂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對於在營業場所播放電視或音樂相關著作權問題,以著作權法中公開演出的角度提出官方說明,認為其中可能屬於公開播送的行為有二項、不涉及公開播送的行為亦有二項。
一、不涉及公開播送行為的態樣
(一)業者於營業場所裝設電視機單純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如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者,應屬「單純開機」,並無著作權法所稱「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二)業者於營業場所以一般家用設備接收廣播電台(例如一般收音機)所播送之音樂,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並不涉及「公開演出」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二、可能屬於公開播送的行為態樣
(一)業者於接收電視、廣播電台播送之訊號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則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
(二)業者如以播音設備播放自備之音樂CD、錄音帶,係屬「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的行為。

Smart的看法
餐廳或小吃店…等營業場所播放音樂及影片的問題,近年來層出不窮,對於系爭標的殆無疑義,至於侵害的權利範圍,雖然主管機關是以公開演出的角度來看待,但實務上,仍可能會侵害公開播送權及公開上映權,業者在播放音樂及影片時,不得不小心謹慎以對。

2008年10月7日 星期二

版稅多少才合理

美國國會圖書館轄下的版權委員會(CRB)2008.10.2.表決是否調高iTunes等網路音樂商店支付給音樂創作人的版稅或權利金。
目前網友每下載一首音樂作品,蘋果公司旗下iTunes等商店必須支付創作人9美分版稅,但創作人要求將版稅調高到US$15美分,一下子就漲了66%。本案一旦裁定時效將維持五年。

Smart的看法
CRB想調高版稅,從另一個角度來看,Apple iTune的這個Nusiness Model應該是一個賺錢的Model,否則一道歌才賣US$0.99元,那禁的起版稅的支出。
但是,CRB要的也太高了吧,從10%調到15%,小心殺雞取卵的後果,到時什麼都沒有囉!還是我們的老祖宗聰明,老早就告訴我們細水才長流。

2008年10月6日 星期一

微軟提出新授權方案

微軟自2008.10.1.起推出新的大量授權計畫,這個計畫稱為 Select Plus,本計畫係由Select所衍生出來的大量授權方案,兩者都是針對擁有250台以上個人電腦的中大型組織所設計的。

Select與Select Plus的差異
Select Plus為三年的授權合約,在單一合約可涵蓋企業在全球不同的部門及分公司,內含36個月軟體更新授權方案(Software Assurance)的選項,並根據實際購買量打折。
Select的授權則無年限的限制,需要企業事先估計軟體的購買量,以計算折扣。

產業的看法
業者對微軟的新授權方案,看法見仁見智,Gartner分析師Frances O'Brien認為:新方案最大的好處在於企業能夠在單一的合約下購買軟體,從資產管理的角度來看,它讓企業可控管其全球的軟體授權,並透過整合全球需求的軟體購買取得更好的折扣。
Directions on Microsoft分析師Paul DeGroot則認為:企業若不能事先評估軟體購買量並確定折扣價,會增加不確定性。

2008年10月5日 星期日

著作權法修訂案

行政院會2008.9.25.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予以研修,建立權利人與網路服務提供者間之有效的通知/取下機制,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找到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避風港,阻止非法資訊於網路流傳,以遏止網路侵權行為。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通知/取下機制
著作權人發現網路上有侵害其權利時,得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取下侵權資訊,避免侵權損害繼續進行與擴大,一旦網路服務提供者遵循法律所定程序,快速移除該侵權資料者,就使用者涉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即得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回復通知機制
被檢舉侵權的使用者,如果主張自己擁有合法的使用權利,也可以檢具回復通知文件,要求ISP業者回復被移除的內容,並向檢舉者請求損害賠償。

2008年10月4日 星期六

美國會通過Pro-IP Act法案

美國國會在2008.9.26.通過Pro-IP Act法案,送請布希總統簽署發布,會不會簽署還不知道,因為在本此法案中有一項引起爭議的條款,就是要總統提名一個需經參議院批准的智財權執法協調者(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Coordinator;IPEC)。

Pro-IP的主要內容
該法案主要強化美國智慧財產權法律,以及提高侵權者的損害賠償金額,並將建立一個對抗盜版的策略計畫暨合作的行政體系,包括白宮內將設置一個新的智慧財產權執行協調委員會(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Coordinator,IPEC),IPEC將督導其他聯邦部會與機構打擊智財權侵權。
IPEC將主持智財權諮詢委員會,該委員會由預算管理局(OMB)、司法部、商務部、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 、國土安全部、衛生部、農業部和美國著作權局組成。IPEC無權控制上述機構如何調查,但可以指導一個跨部會「聯合策略計畫」,每三年要負責提出對抗盜版及仿冒的合作計畫。
智財權諮詢委員會將負責推動打擊國內外仿冒與侵權,以確定各機構之間的執法行動不致重複、建立國際智財權執法標準,並協助其他國家強化智財權執法成效。
新法案亦將提撥資金供聯邦及地方執法機構對抗侵權事件,也讓美國政府及法院有權扣押用來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相關資產。

各界的看法
商務部與司法部已發函反對,認為依據憲法上分權的理由,增設此職位將形成不必要的官僚體制,且此舉會加重納稅人的負擔。
消費者權益保護團體宣稱,此法只會使著作權法偏袒大型媒體公司的衡情況更惡化。
Senniger Powers律師事務所認為設置新職位可彰顯美國重視智財權執法,可能嘉惠消費者。
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大力讚揚該法案,RIAA執行長Mitch Bainwol表示,該法案對於那些關心美國創造力及工作機會的人而言是個好消息,它強化了提昇美國全球競爭力的重要資產保護,因為智慧財產權一直被視為美國經濟的基礎。

Smart的看法
雖然各界對本法案的看法各異,且連政府都反對,其後續發展值得持續注意。

2008年9月30日 星期二

Isola vs. 聯茂

美商Isola點名聯茂,主張聯茂的新產品Nos 200DK可能涉及侵害其專利。

聯茂的說法
Nos200DK所應用於層壓板及電路印刷板之樹脂組合物SMA的配方技術,在銅箔基板(CCL)業界向來都是以Know-How的商業秘密來進行保護,像Isola公司以配方申請專利,作為技術門檻的做法,並不多見。
目前聯茂已暫停該項產品送樣與推廣,靜待鑑定結果,再與Isola溝通協商。

2008年9月29日 星期一

MercExchange vs. eBay

2001年,MercExchange指eBay和其子公司Half.com在執行拍賣交易時,故意侵犯其二項專利。針對這一指控,eBay沒有對專利權上作爭議,反而對MercExchange的起訴目的和侵權對MercExchange造成的利益損失提出異議。eBay表示,MercExchange一直沒有使用其專利,其申請專利的目的就是為了阻止其他企業使用該項技術,而eBay的侵權也沒有造成對方經營損失。

CAFC的見解
針對地方法院的判決,二造都不滿意,提起上訴後,CAFC的法官認為:一旦專利侵權和專利有效性被確定後,就應該發出永久禁令。

最高法院見解
本案於2007年美國最高法院在聽取雙方意見並考慮具體事實後,作出最後裁決為專利侵權成立與否不直接導致永久性禁令的發佈,而是要依據四要素測試的衡平原則來決定,這四項原則為:
1原告已經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害
2法律上的救濟方式(例如:金錢損害賠償)無法適當地補償此損害
3在考慮原被告雙方的利弊得失比較下,此項衡平法的救濟方式是有正當理由的
4公共利益不會因禁令的發佈而遭到損害
在綜合裁量以上四要素後,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沒有必要阻止eBay網站使用這項技術,eBay只不過是侵犯了專利權而已。

Smart的看法
很多企業申請專利卻不實施,而是在等別人實施後,再以法律逼迫他人和解。本案的判決,考慮到原告的損害,專利未實施,當然就無法計算損害,沒有損害也就無法進行補償,這個判決對於專利流氓可能會有壓制的作用。

2008年9月13日 星期六

智慧局商標線上申請開始了

智慧局為配合e網通電子申請上線,修正了16種商標註冊 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與填表範本,另增修「註冊前變更申請書」、「註冊申請案分割申請書」、「註冊申請案自請撤回申請書」及「註冊申請案補送文件申請書」等4種書表及其申請須知,並溯自97年8月26日起開始使用。原申請書表仍可繼續使用至97.12.31.止,自98.1.1.起原申請書表即停止使用。

2008年9月7日 星期日

警廣音樂授權談判破裂

由於日前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已對警廣提出,若不願支付96年至今年6月的音樂授權金,將以刑事訴訟起訴,因此警廣已於7月1日停播所有音樂性節目。
從96年度到現在,雙方對於授權金額一直沒有談攏,面對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逐年增加的授權金已無力負擔,也只能停止播放。

2008年9月4日 星期四

著作權ISP責任限制立法草案已完成報院程序

著作權ISP責任限制立法草案已於97.8.27.彙整各界意見,完成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本次重大之修正及其影響,智慧局說明如下:
1.釐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利用其設備、服務從事侵權行為時,有現行民法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規定之適用
2.建立「通知/取下」機制,遏止非法侵權資料之流通
3.提供使用者「回復通知」之機制,維護其正當權益
4.網路服務提供者依本草案規定所為移除侵權資訊之行為,對著作權人及使用者,均不負賠償責任
詳細說明見: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2932

2008年8月30日 星期六

百度推出免費中國大陸專利線上檢索

百度(http://zhuanli.baidu.com)自2008.1.1.起提供一個免費的中國大陸專利資料線上檢索,這個類似Google Patents的簡易檢索引擎,主要目的是提供懂中文的非專業人士用來查找新的技術和產品,並可以更方便地檢索中國大陸的發明案、實用新型案和外觀設計案。
百度專利檢索引擎是2007年末由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SIPO)、中國專利信息中心(China Patent Information Center,簡稱CPIC)和百度共同開發,只有一個可檢索專利名稱和摘要的檢索欄位,檢索結果可直接連結CPIC中國專利資料庫(CNPAT)以取得TIFF格式的圖式和原始文件,目前未提供進階檢索,無法從檢索出來的全文再進行檢索,亦沒有結合號碼、日期和IPC分類的檢索功能。

2008年8月29日 星期五

Nokia與Qualcomm和解

歷經近3年訴訟纏鬥,手機龍頭廠Nokia與手機晶片霸主Qualcomm終於達成授權協議事宜。

和解項目
Nokia與Qualcomm一口氣達成15年的協議,涵蓋GSM、EDGE、CDMA、WCDMA、HSDPA、OFDM、WiMAX及LTE等標準,Nokia可使用授權的Qualcomm技術在Nokia的手機,以及Nokia Siemens Networks基礎設備中,Qualcomm也可整合Nokia的技術在其晶片中,雙方也將終止目前還在審理中的所有訴訟案。

和解對產業的影響
Nokia與Qualcomm在和解之後,未來可能在WCDMA領域展開合作。目前Nokia在3G/3.5G晶片主要與TI及STMicroelectronics合作,但Qualcomm3G/3.5G晶片其實才是市場上最成熟平台,也廣泛獲得台廠採用,由於台廠對於Qualcomm3G/3.5G晶片相當熟悉,未來Nokia若有意採用Qualcomm平台開發3G/3.5G手機,台廠無疑是最熱門人選。

2008年8月28日 星期四

LG vs. Quanta和解

據Bloomberg報導,南韓第2大電子產品供應商LG Electronics與Quanta有關電腦晶片組專利授權訴訟,因Quanta已同意支付權利金,LG將撤回2項專利相關訴訟,雙方於日前達成和解,終結這場長達8年的紛爭。

事件緣起
2000年微處理器和晶片組專利所有者LG與Intel簽署授權協議,將多項專利授權給Intel,但是,禁止Intel的晶片與非Intel的元件搭配使用。
Intel將生產的處理器販售給Quanta,LG認為部分向Intel購買微處理器的PC供應商未遵守協定,於是提出侵權訴訟。
LG於2000年向美國地方法院控告Quanta等PC供應商,但一審法官裁定Quanta等並未侵權。
然LG不服判決上訴,聯邦專利上訴法院於2006.7.判定LG勝訴。美國最高法院在2007.9.受理後,於2008.1.召開聽證會。
2008.6.美國最高法院援引「專利權耗盡(Patent Exhausted) 」原則,判定Quanta勝訴,認為LG既已授權予Intel,便無權再對下游業者收取權利金。

Smart的看法
專利授權後,可否再向供應鏈的廠商再次收取授權金?本案是一指標性案件,其影響性值得後續關注。

2008年8月27日 星期三

K-SWISS申請註冊商標敗訴

K-SWISS公司94年5月以「Five Stripe Design(V.2)」立體商標,指定使用在「靴鞋、便鞋、拖鞋、運動鞋」等商品。

智慧局的見解
五條斜線商標給人的感覺只是鞋面裝飾圖案,而且台灣業者又習慣用很多線條來裝飾運動鞋,因此K-SWISS的商標沒有特殊性,也不具識別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根據K-SWISS提供的產品型錄、銷售據點資料、各國廣告銷售量表與網站資料,發現五條斜線的商標幾乎都與外文「K-SWISS」或是其他設計圖案一起搭配使用,找不到單獨使用五條斜線商標的情況,認定單是五條斜線,還無法作為K-SWISS的識別標識,因此駁回K-SWISS的上訴。

2008年8月24日 星期日

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實施

經濟部經智字第09704604340號令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自2008.8.19.實施 。

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發明、新型專利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或新型名稱。
二、發明或新型摘要。
三、發明或新型說明。
四、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或新型名稱,應與其申請專利範圍內容相符,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
申請人已向外國申請專利者,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檢附該外國申請案檢索資料或審查結果資料;申請人未檢附者,依現有資料續行審查。
說明書所載之發明或新型名稱、摘要、發明或新型說明及申請專利範圍之用語應一致。

第三十一條修正條文
新式樣專利圖說,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新式樣物品名稱。
二、創作說明。
三、圖面說明。
四、圖面。
申請新式樣專利,應指定立體圖或最能代表該新式樣之圖面為代表圖。
申請人已向外國申請專利者,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檢附該外國申請案檢索資料或審查結果資料;申請人未檢附者,依現有資料續行審查。

第五十七條修正條文
本細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2008年8月21日 星期四

B&Q vs. 全國房展

全國房展95年2月申請註冊「BQ house!全國房產網、BEST QUALITY」商標,指定使用在「不動產買賣租賃仲介、不動產經紀人等」與「全球電腦資訊網路的電信連結、電腦終端機通訊傳輸等」兩類服務,但B & Q擔心同樣有B、Q兩字母,容易使消費者混淆,要求智慧局撤銷。

全國房展的說法
全國房展商標是外文「BQ」下置「BEST QUALITY」,右接「house」與中文「全國房產網」,再配一個驚嘆號所構成。就算都有B、Q兩字,但「B & Q」在使用上都會配合「特力屋」,兩商標整體看起來根本南轅北轍,任何消費者看都知道毫無相干,智慧局卻把「BQ」切割出來比較,變成不管有無搭配其他文字圖形都不行,形同壟斷「B、Q」兩字母的使用,是權利濫用。

智慧局見解
全國房展商標是外文「BQ」下置「BEST QUALITY」,右接「house」與中文「全國房產網」,再配一個驚嘆號所構成,其中外文「BQ」碩大醒目,與「B & Q」商標有相同的「B、Q」,的確構成近似;加上兩商標都使用在「銀行或信託服務及不動產相關服務」與「網際網路通訊傳輸服務」,消費者易誤認,因此,在96年11月撤銷全國房展的商標。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依照商標審查基準,當相關消費者在衝突的兩商標中,只熟悉其中一個,對於比較熟悉的商標,應給予較大的保護;而根據B&Q提出的資料,B&Q成立以來,就以「B & Q」為公司名稱與商標對外營業約40年,在台也從87年就取得註冊,消費者應該比較熟悉,因此判決相似的全國房展敗訴。

2008年8月20日 星期三

飛利浦 vs. 巨擘

1997年巨擘與飛利浦簽定CD-R五件專利授權契約,根據該合約,巨擘要支付飛利浦與日商新力、日商太陽誘電,每片光碟片10日圓的權利金;但巨擘事後認為權利金太高,要求調降未果,在1999年向公平會檢舉飛利浦獨占市場,公平會也在2001年認定,飛利浦等三家業者違反聯合行為,開罰1,400萬元。

新竹地方法院見解
巨擘與飛利浦權利金纏訟約10年,新竹地方法院2008.8.15.判決指出:儘管飛利浦獨佔光碟片市場,但公法處分與私法契約不能混為一談,公平會處分是規範政府與權利人的關係,不應該干涉到自由契約的履行,巨擘還是要支付86年到88年未支付的權利金。
巨擘與飛利浦簽訂CD-R 5件專利授權契約,需支付飛利浦、太陽誘電與Sony每片10日圓權利金,判決巨擘應支付1997年到1999年應付未付的權利金,達23億日圓,約新台幣6.59億元。

巨擘的說法
飛利浦、新力與太陽誘電擁有的技術占有壓倒性優勢,濫用市場地位,採取包裹授權的方式,聯合向國內光碟片廠商收取過高權利金,既然該授權合約不合理,巨擘當然也沒有給付義務,拒絕支付23億日圓的權利金。

Smart的看法
通常雙方的合約被認定違法公平法後,即很少能再請求行使相關權利,而本案飛利浦與巨擘的授權合約,經公平會判定違反聯合行為,但新竹地方法院仍然認為:公平會處分是規範政府與權利人的關係,不應該干涉到自由契約的履行,這個判決未來會造成什麼影響,值得大家持續關切。

2008年8月19日 星期二

學名藥大戰

日商武田、法商賽諾飛安萬特(Sanofi-aventis),美商禮來(Lily),及美商輝瑞(Pfizer)等四家藥品原開發廠,為保護在台市場所有權,陸續以保護「藥品專利」及「仿單著作權」為名,向法院控訴本土藥廠侵權。

Sanofi-aventis vs. 躍欣
躍欣公司去年起遭到Sanofi-aventis控告侵權,連代工廠友華生技也被波及,主因這家法商認為詃公司的抗心血管用藥「保栓通(Plavix)」其專利權2010年才到期,躍欣卻認為這項藥品專利在2004年就到期,向衛生署申請同成分學名藥上市。

武田 vs. 中化
武田2007.8.,也針對該藥廠專利過期的口服抗糖藥病藥物「皮利酮(Pioglitazone)」,對中化提起「仿單著作權」侵權訴訟。
中化表示,中化申請「皮利酮」的學名藥上市,仿單內容和原廠的內容一致,完全是依衛生署藥政處規定辦理。
武田除控告中化外,2004年起,也曾經控告正和、培力,和健亞三家藥廠,同樣是針對「皮利酮」提出侵權案,訴訟結果,武田雖未全然勝訴,卻成功延後本土藥廠產品上市先機。

Smart的看法
學名藥的市場已成為兵家必爭之地,國外公司為延緩國內業者學名藥上市,除藉由訴訟手段外,還以其財力申請假處分,來延緩國內學名藥的上市時間,這將會使國外大廠在國內市場持持續保有競爭優勢。
對於學名藥的侵權訴訟,也從單一的侵害專利權,衍生為侵害仿單的著作權,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發展方向,也顯示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並不局限於單一種態樣。

2008年8月18日 星期一

強制授權的修訂

為避免飛利浦CD-R與羅氏藥廠克流感疫苗的強制授權爭議重演,智慧局2008.8.7.公布強制授權相關的專利法第75條到78條修正草案,對強制授權的申請事由、申請程序與撤銷廢止處分的時機都有大幅度翻修,新增「公益使用」與「再發明」兩項強制授權條件,避免強制授權被濫用。

2008年8月3日 星期日

Yahoo將關閉DRM

Yahoo將在9月底關閉Yahoo! Music Unlimited服務,隨著該服務的終止,Yahoo也不再支援先前自該服務所購買的音樂授權金鑰取得服務,這意味著Yahoo將不再授權這些音樂在其他電腦上播放。

Yahoo的DRM
Yahoo的DRM是用授權金鑰嵌入DRM以保護的音樂使用,這些音樂通常有使用限制,例如不得在超過幾台電腦或裝置上播放,以及可以複製的數量等,當使用者要在新的裝置上裝載這些曾經購買的音樂時,就必須連到伺服器取得授權金鑰。

關閉DRM的影響
Yahoo關閉相關服務意味著這些已購買DRM音樂的客戶未來將無法把音樂轉到新的系統、電腦或其他等未經授權的裝置上。

2008年7月27日 星期日

Kuro案二審判決確定

經過多年的訴訟,Kuro案的二審終於判決了,以下將比較一審與二審的主要司法見解與判決結果。

一審見解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陳壽騰等人明知軟體可能成為犯罪工具,且技術上也有能力過濾檔案名稱與內容,卻為了商業利益,不但提供平台放任會員違法交換下載未取得授權的音樂,還大力促銷,鼓勵不特定人利用Kuro違法重製音樂,已構成犯罪故意,與會員均為共同正犯。

一審判決
kuro違反著作權法的官司,台北地院在94年9月判決:董事長陳壽騰判刑2年、執行長陳國華及總經理陳國雄各處刑3年,陳氏父子3人都併罰3百萬元;kuro本身也以法人身份,被判罰3百萬元。大量下載歌曲的會員陳佳惠則處徒刑四十五天,得易科罰金,緩刑三年。

二審見解
本案被告等人所為雖均構成犯罪,但因有部分歌曲無法證明被告等人有侵害行為,而予以剔除,且Kuro也在2006年以三點八億元與IFPI達成民事和解,並致力於著作財產權保護行動,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較輕刑度。

二審判決
陳壽騰改判一年,陳國華、陳國雄改判一年六個月,均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罰金,因適用減刑條例,徒刑與罰金可再減一半。會員陳佳惠從六個月改判三個月,飛行網公司也從三百萬元罰金改判為一百五十萬元,都可再減一半。另陳壽騰與陳佳惠各被諭知緩刑四年與三年。

2008年7月10日 星期四

專利特許實施的變革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準備修訂專利法第76條,未來在「因政府使用而特許實施」的程序上,有2項重大變動:
1.將取消專利權人3個月答辯期間的規定,以加速因應國家所遭遇的緊急情況。
2.特許實施必要性的認定機關,由現行的智慧局,改由各主管機關認定為準,智慧局不再進行實質審查,節省時效。

智慧局的說法
現行法令沒有區分特許實施事由,而統一適用相同申請程序,並不妥適。政府使用的情況,主要是緊急或公益等重大需求,有立即使用該專利權的必要,由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或各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有緊急情況進行處分,因此程序上要迅速處理,以免緩不濟急,未來智慧局也不再實質審查,負責儘速通知專利權人。

2008年6月30日 星期一

黑白之爭

黑人牙膏由好來化工公司生產,在國內牙膏市場占有重要地位,嘉聯實業則推出白人牙膏,遂出現黑白相爭的局面。
好來化工於86年間向公平會檢舉,指嘉聯實業生產的白人牙膏,模仿黑人牙膏的名稱及商品外觀,請求公平會處理。
公平會認為不構成違法,好來化工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場混戰
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公平會的「不違法」決定,要公平會重新審查。公平會審查後維持原議。
好來公司因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首次認定白人構成模仿,判決生產黑人的好來公司勝訴。
公平會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又把案子發回,結果變成生產黑人牙膏的好來化工又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
1.黑人牙膏和白人牙膏,兩者包裝圖樣的構思及整體設計不同,與公平交易法規定「相同或類似之使用」的要件不符。
2.「白人」名稱為合法註冊的商標,註冊已達二十年,有一定知名度,和黑人牙膏各有市場,黑人牙膏不能以兩者名稱有相對性,即認為消費者會混淆。

2008年6月29日 星期日

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出爐了

智慧財產法院將於97.7.1.成立,司法院為免未來裁決出現重大歧異,於97.6.25函頒智財案件量刑參考要點,提供法官在智慧財產案件的量刑時的參考依據,明訂刑期加重、減輕以15%為原則,以及應執行刑的計算標準,避免不同法官在裁量時出現重大歧異。
司法院表示,智慧財產犯罪同樣採取一罪一罰,訂定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即確立了智慧財產犯罪執行刑的基本原則,在尊重審判權獨立行使的前提下,提示法官就量刑的目的、原則、要素及審酌條件等為基礎,明定加減例及定執行刑的標準。
不過,準智財法院院長、司法院行政訴訟與懲戒廳廳長高秀真再三強調,量刑參考要點真的是作為「參考」,並不影響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

案例說明
小強侵害智財權,被判決確定有4條罪名的宣告刑,分別是1年、10個月、8個月,及7個月,以減20%為例,先以最長的有期徒刑1年為基礎,再就其他3罪合計得25個月,減少20%變成20個月,加上原本基礎的1年刑期,共計有期徒刑2年8個月為執行刑。

2008年6月24日 星期二

SAMSUNG隨身碟專利二審敗訴

SAMSUNG於89.9.向智慧局申請「用於通用串列匯流排(USB)之可攜式積體電路記憶體裝置(隨身碟)」的發明專利,主要是幫隨身碟加上一個連接器保護套,保護USB接頭不會受損。

專利異議
91.4.公告期間遭北美智權公司總經理許鍾光提出異議,共引述七篇在89.2.到89.7.刊登、關於新加坡Trek 2000公司出產的「Thumb Drive拇指碟」網路報導,以及一份89.7.已經公告的「電器連接器之改良」的新型專利案,強調報導中提到該公司拇指碟產品有關於連接器護套、供拇指碟置放與具連接鑰匙環的設計,已經揭露SAMSUNG專利關於鑰匙環與連接器保護套的設置技術,且該報導在SAMSUNG申請專利之前,所以SAMSUNG專利不具進步性。智慧局審查後,在93.3.決定不給SAMSUNG專利。

SAMSUNG的說法
SAMSUNG認為北美智權提出的證據資料無法達到SAMSUNG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特徵,也無法揭露SAMSUNG對於保護連接器的設計,而且許鍾光提出的證據都是網路資料,不具證據能力,因此提起行政救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檢舉證據是不可信的網路資料,而智慧局沒有要求北美智權證明報導時間的真實性,因此判決SAMSUNG勝訴,智慧局應重新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沒有調查網路資料的真實性,且查證網頁存在與否並不難,就算網頁被移除,還是可能取得證明,因此原審在職權上應該主動調查網站的真實性與內容。因而,改判SAMSUNG敗訴,要求原審查明後再判。

2008年6月23日 星期一

可口可樂瓶的立體商標

日本高等法院於2008.5.29.做出判決,法官認為,可口可樂瓶子的形狀本身具有品牌象徵力,廣受認知,因此接受可口可樂公司註冊為立體商標的訴求。這是日本容器獲准註冊為立體商標的首例。法官在核准可口可樂瓶子登記為立體商標的同時,也撤銷日本特許廳先前不給予註冊的審核。

日本的立體商標
有關容器的立體商標註冊爭議,除了剛落幕的可口可樂外,目前還有三得利公司的威士忌「角瓶」、養樂多公司的乳酸菌飲料容器等案例,但至今都未獲准註冊。
三得利的角瓶已在台灣獲准立體商標。

日本高等法院的見解
1.自從1957年可口可樂產品上市以來,它一貫採用同樣形狀的瓶子;許多人都認為,即使瓶上沒有商標,但是光憑形狀,就能認出它的商品名是可口可樂。
2.即使形狀不具獨特性,但經人長時間的使用後,足以讓人以此與其他產品在外觀做出明顯區隔和辨別的話,准予註冊為立體商標。

2008年6月22日 星期日

2007全球盜版軟體報告出爐

美國商業軟體聯盟(BSA)委託IDC,針對全球108個國家盜版軟體使用情形所進行的調查報告近日正式出爐。
從總體來看,雖然2007年有許多國家非法使用盜版的情形獲得不小改善,但是,全球盜版損失總金額高達US$478億元,其中金額最高的仍是亞太地區,總數為US$140多億元,約占全球各區域總損失之30%強。其次為西歐地區的US$116億多元,但若以整個歐盟來看,總損失近US$124憶元。

以國家別分析
在108個受調查的國家中,除了亞太區外,全球各區的盜版率與2006年相比,皆有下降的趨勢,其中有高達67個國家的盜版使用率下降,僅8個國家出現上揚的趨勢。以國家數來看,盜版率似乎有不錯的進步,但實質上,全球整體盜版比率仍呈現微幅上揚趨勢,2007年的比例達到38%,較2006年增加了3%。

以損失分析
以盜版損失金額來看,全球都呈現差距明顯的上揚趨勢,其中尤以中/東歐地區的幅度最可觀,與2006年相比,上揚幅度高達54%,增加金額約US$22.3億元,亞太區上揚幅度為20%,增加金額約US$23.8億元。

區域別統計
若以區域性的盜版比率來看,2007年全球盜版率最高的區域和2006年一樣,為中/東歐地區,其比率亦與2006年一樣,維持在68%;其次為拉丁美洲的65%、中東與非洲地區的60%;至於亞太地區則位居第4,比例為59%;而比例最低的是北美地區的21%。
與2006年相比,2007年全球各區域的盜版率幾乎都呈現一致下滑的趨勢,幅度大都在1%左右,唯獨亞太地區的盜版率卻以驚人的4%向上攀升,顯見雖然亞太地區新興國家擁有極高的PC出貨量,但其中盜版的使用狀況卻非常猖獗。

2008年6月19日 星期四

LG vs.Quanta

2000年LG和Intel簽下授權協議,將微處理器、晶片組等多項專利授權給Intel使用。
Intel製造完工的處理器,理所當然販售給廣達(Quanta)、仁寶(Compal)、大眾電腦(First International Computer)、Sceptre、Everex、及Q-Lity等PC業者。LG一口咬定Quanta等業者未獲授權而在自家電腦中逕自使用其專利,要求Quanta等需另行購買授權。

業者的態度
由於本案涉及層面甚廣,業者立場也因利益不同而不同。
持有多項專利的業者,多半站在LG這邊。
在產品中使用多種元件的硬體大廠,如惠普(HP)、捷威(Gateway)、戴爾(Dell)、手機龍頭諾基亞(Nokia),消費者團體、網路設備巨人思科(Cisco)、eBay則支持Quanta。

審判過程
北加州法院在一審判定Quanta等並未侵權。LG不服,改向聯邦專利上訴法院討回公道,2006.7.上訴法院推翻一審判決,認定LG勝訴。
美國最高法院在2007.9.受理上訴後,由於本案牽連的被告名單包括台韓美等科技業者,最高法院在2008.1.舉行了一場聽證會,最後援引專利權的耗盡(Patent Exhausted)原則,認為LG既已授權給處理器供應商Intel,便無權再控制下游業者對專利產品的使用。

Smart的看法
智慧財產權觀念的興起,對產業到底是助力還是阻力?是近年來大家一直質疑的問題。
本案所引起的問題:到底專利權人否有權溯及Third Party業者?能不能對供應鏈上下游廠商多次收費?這個問題爭議許久,本案的判決意味著專利權人以往對Third Party使用上的諸多限制,未來將會被迫鬆綁。

2008年6月11日 星期三

HP vs. Acer 案落幕了

2007.3.惠普率先向美國德州法院提告,指控宏碁侵犯其5項PC相關專利,打算向宏碁索取3倍的損害賠償金,並要求法院禁止宏碁使用這些專利,以及停止在美國販售使用此些技術的電腦。
2007.4.惠普又指控宏碁侵犯其電力保存、溫度控制、數據移轉和視訊顯示解析度等技術,除向宏碁要求賠償金,惠普也向美國貿易局要求禁止進口宏碁的電腦產品。
2007.7.宏碁指控惠普侵犯其雙頻天線和DVD-ROM讀取頭技術專利。
2007.10.宏碁又於美國威斯康辛州法院提告,指稱惠普侵害其7項專利權,並狀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2008.6.10.雙方宣布以交互授權方式達成和解。

Smart 的看法
宏碁是惠普近年來,除戴爾以外最大的威脅,尤其是宏碁的筆記型電腦在歐洲市場位居主導地位已逾2年,而且宏碁自2006年以後,在美國筆記型電腦市場的飛躍成長,皆讓惠普感受到壓力。
而惠普之所以會對宏碁提出這麼多項專利侵權告訴,主要也是想利用專利訴訟阻礙宏碁的發展,而相對的,宏碁也不甘示弱的以多項專利訴訟還擊,才造成惠普在提出訴訟不到二年就以和解收場。
由本案的發展可以看出:專利已成為產業中阻礙對手的一個工具,從Porter的五力分析來看,好的專利亦可成為一個產業的進入障礙。

2008年6月10日 星期二

電腦軟體審查基準公布了

審查多時的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九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經濟部公布自97.5.20.實施,基準的內容可到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ShowNewsContent.asp?wantDate=false&otype=1&postnum=15730&from=board上下載。

2008年6月8日 星期日

智慧財產法院將成立

司法院93.2.著手籌設智財法院,96.3.正式公布「智財法院組織法」與「智財案件審理法」,並由司法院定於97.7.生效,將採刑事、民事、行政的「三合一」制度。智財法院的層級等同於高等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如訴訟人對訴訟結果不滿,可以繼續上訴。
屬於民、刑事向最高法院上訴,屬於行政訴訟者,則可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
智財法院的定位是「優先管轄」,但非專屬管轄,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可以協調選擇一般法院、或是聲請遠距訊問,不一定要親自到智財法院打官司。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範圍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範圍涵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光碟管理條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等智慧財產權法令以及公平交易法。
涉及智財權的第一、二審民事案件;第二審的刑事案件以及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全部納入智財法院管轄。也就是說,法官將兼辦民、刑、行政訴訟,並處理相同案情的上訴、抗告或行政訴訟事件,以維持同一見解。

歸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範圍
民事案件部分,包括智財權專利歸屬、申請權歸屬、報酬爭議、契約爭議、侵權爭議、補償金與權利金爭議;另外,公平法有關智財權保護事件、保全證據與保全程序事件。
行政案件部分,包括智慧局、農委會等機關,對於專利、商標、品種等智財權申請的撤銷或廢止等行政處分爭議;海關查扣侵害智財權標的的行政處分爭議;公平會處理仿冒智財權標的爭議、聲請停止執行與證據保全事件。
刑事案件,則包括刑法偽造仿造商標商號、販賣、陳列、輸入、偽造仿造商標商號貨物、洩漏業務上或職務上工商秘密、與商標法與著作權法規範的犯罪行為。

智財法院不辦刑事一審
考量是刑事一審的仿冒案居多,且規模較大的犯罪都是秘密進行,為了加強查緝效果,由各地警察、司法機關就近查察、且讓當地法院發搜索與羈押票,較有效率,因此,刑事一審部分,仍交由地方法院審理。

2008年5月28日 星期三

反盜版運動起跑了

台灣商業軟體聯盟97.5.26.表示,今年度反盜版運動,將從6月1日開始起跑;相較於往年比較特別之處在於推出「企業軟體管理認證活動」,希望企業透過了解公司的軟體資產、稽核清查電腦、制定軟體查核程序等,建立正確的軟體管理制度。

企業因應之道
BSA表示,企業完成初步的軟體管理制度後,可將文件寄到商業軟體聯盟,經BSA認可後,即可享有一年期的「企業軟體資產管理認證」。在這一年的時間內,商業軟體聯盟將不會主動對該公司進行軟體侵權的法律訴訟與查緝行動。商業軟體聯盟表示,希望藉此讓企業消極避免盜版、轉化為積極管理軟體資產。

2008年5月27日 星期二

立院通過WTO授權會員製藥協定

立法院院會2008.5.23.三讀通過「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議定書」第31條之1,這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為了解決低度開發的會員國,在發生重大傳染病的時候,缺乏製藥能力的問題,因此增訂這項議定書,未來發生重大傳染病時,低度開發國家將可以透過強制授權,取得藥品。
近年來全球爆發SARS和禽流感等大型傳染病時,低度開發國家往往因為無法負擔高額的藥品費用,人民飽受痛苦。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WTO在2005年通過「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議定書」31條之1的規定,讓低度發展的國家可以透過其他會員的強制授權,取得愛滋病、肺結核、瘧疾等傳染病的專業藥品

2008年5月24日 星期六

第7屆新創事業獎 開始申請囉!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鼓勵新創事業之新產品、新技術、新服務、新營運模式,特舉辦"新產業 新動能-第7屆新創事業獎",凡94年7月15日之後設立之中小企業,皆能報名此獎項選拔。
詳情請見:http://www.dream.moeasmea.gov.tw/award

2008年5月19日 星期一

LV商標在中國被搶註

武漢服裝老闆王軍在2002年為自己經營的服裝註冊品牌時發現,法國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1985年在中國註冊時沒有註冊相關外觀圖形專利,只註冊了中英文商標,且中文商標超過3年未使用而失效。
於是他註冊了英文“LOUYIVEITEN”和中文“路易威登”商標,以及LV手袋、吊牌、布料、飾物、服飾口袋的外觀圖形專利。2003年10月份,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公告授予了王軍專利權。

LV的舉發
2004年法國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向中國知識產權總局請求宣佈撤銷王軍的專利。中國知識產權局專門成立了復審委員合議組,經過兩年多的反復審議,中國知識產權局總局在2006年底裁定專利權有效。

2008年5月13日 星期二

專利再授權的爭議

樂金電子把三項記憶體專利技術授權給英特爾公司,而英特爾又把運用此技術製造的處理器賣給電腦製造商。樂金於是向法院提告,要求廣達、仁寶、大眾電腦等多家PC供應商也必須支付權利金。
樂金在2000年將3項微處理器相關專利授權給英特爾(Intel)時,已經收取權利金,廣達因此認為,樂金不該持續向供應鏈其他下游廠商追溯授權費用。
樂金則表示,和英特爾簽約時,已要求英特爾知會其客戶,不得將英特爾晶片和其他廠牌元件搭配使用,因此認定廣達等侵權。
本案一審法官裁定廣達等並未侵權。樂金不服繼續上訴,聯邦專利上訴法院在2006年7月二審時,案情逆轉,判定樂金勝訴。

最高法院聽證會
美國最高法院在2008.1.16.舉行聽證會,廣達代表在聽證會上,力陳樂金既已向英特爾(Intel)收取3項微處理器專利的授權金,形同將專利一次賣斷,亦即所謂的專利權耗盡(Patent Exhausted),倘若再對供應鏈中向英特爾購買處理器以便組裝電腦的代工廠追索權利金,似乎有二次收費之嫌。審判長John Roberts也認為:樂金向供應鏈下游廠商追討權利金的行為,形同將專利法所賦予的權限無限上綱,更是誤用了聯邦專利法所規範的權限。
本案預計於2008.7.宣判。

Smart的看法
專利授權後,能不能再向購買其產品的下游廠商再收權利金?本案將是一個指標案件,以現在的情況來看,法官傾向於授權後不應再向供應鏈下游廠商再要求權利金,是比較合理的見解,否則權利耗盡原則將受到挑戰,權利金將會沒完沒了。

2008年5月10日 星期六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即將公告

智慧局於96.12.19.及12.26.召開之電腦軟體相關審查基準草案修正公聽會,經彙整各方所提意見,完成整體修正,因不涉實質規範內容之變動,將不再召開公聽會,將於修正完成後公告。
新版的基準可至以下網站下載先睹為快:
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ShowNewsContent.asp?wantDate=false&otype=1&postnum=15593&from=board

2008年5月7日 星期三

飛利浦對精碟提出假扣押

飛利浦推廣新的CD-R授權機制Veeza於2007年下半相繼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僅有國碩於2007.12.完成簽約、達信在2008.4.完成續約,餘均未完成換約。飛利浦2008.5.5.對精碟提出假扣押聲請,凍結其部分往來銀行存款。

Smart 的看法
以戰逼和果然是專利最大的功用,每年飛利浦都要玩一次,這也是智慧財產管理最好的教材!

2008年5月2日 星期五

中華超媒體 vs.中華電信

中華超媒體不滿中華電信在契約期限過後,仍在寬頻互動式多媒體服務系統平台(MOD)上持續播放由中華超媒體取得著作權國外頻道節目,控告中華電信與董事長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2008.1.14.作出不起訴處分。

中華超媒體的指控
1.2005.11.與中華電信簽訂「頻道播放授權購買契約書」,約定從2005.11.到2006.10.,由中華超媒體提供CNBC ASIA頻道內容,供中華電信MOD向不特定多數家庭收視戶播放,而後又延長到2006年底。
2.該節目都是中華超媒體與BUSINESS NEWS (ASIA)LLP公司簽約,取得在台灣MOD的獨家播映權,享有著作權,但中華電信與賀陳旦卻未經同意,2007年逾期後,仍以重製方式,繼續在MOD上公開播送,上映未經授權的CNBC ASIA頻道節目。

中華電信的說法
中華超媒體只是以代理人的身分,替中華電信取得CNBC頻道的非專屬授權,本身並無任何授權,卻謊稱已經取得專屬授權,還以高價轉授權給中華電信,中華電信才是真正的受害人。

檢方見解
合約書中明載「營運商(中華超媒體)係以中華電信指定代理人身分,與CNBC亞洲太平洋協商頻道授權於MOD服務」;中華超媒體既然以中華電信的代理人名義簽約,依法由中華電信取得CNBC Asia Pacific公司著作權授權,並享有播送CNBC著作物的權限。
中華超媒體只是以代理人身分替中華電信取得頻道授權,本身並無著作權。因此,作出不起訴處分。

2008年4月27日 星期日

中國的智慧財產發展

知識產權的類型
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工業品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地理標志、商業秘密8種類型。

法律發展
商標法:1982年通過、1983年施行
專利法:1984年通過、1985年實施
著作權法:1990年通過、1991年施行
執法機制則是由司法執法體制與行政執法體制兩種不同的機制相互配合、相互協作,達到了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

加入國際組織
1985年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1989年成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裏協定成員國
1992年加入伯爾尼公約與世界版權公約
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接受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專利成效
1985年受理專利申請案只有1.4萬多件
2007年達到69萬多件,接近70萬件
發明專利在2007.12.24.,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專利申請總量突破400萬件

專利的成長速度:
達到第一個100萬件歷時近15年、國內專利47.8%
達到第二個100萬件歷時4年2個月、國內專利50.7%
達到第三個100萬件歷時2年3個月、國內專利53.4%
達到第四個100萬件僅歷時1年6個月、國內專利60.8%

Smart的看法
中國大陸對智慧財產的保護愈來愈重視,而且國內專利的比重也在成長中,表示其研發能力也在成長中,也許有些是台商的貢獻,但不論如何,其總體的技術能力是在提升,這值得我們借鏡!

2008年4月21日 星期一

小吃店播放電視是否涉及公開演出

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最近派稽查人員到台北車站附近巡查,要求小店家關掉店內電視,停止公開播放,否則就需付費取得授權。

智慧局的說法
如果店家在營業場所裝設電視機,只是單純接收電視節目訊號,未把聲音、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應屬「單純開機」,不涉及著作權法所指「公開演出」,不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店家以一般家用設備(例如一般收音機)接收廣播電台播送的音樂,也是單純接收行為,不涉及「公開演出」,不必取得授權。
但如果業者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器材,把原播送的聲音、影像向公眾傳達,就涉及「公開演出」;以播音設備播放自備的音樂CD、錄音帶,同樣涉及「公開演出」,需依法向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支付報酬。

2008年4月13日 星期日

IPS將負商標侵害的連帶責任

由於網路交易盛行,很多人都有在網路上買到假貨的經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打算增修著作權法,增加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ISP)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未來業者須協助防堵仿冒物品在網路上買賣。

可能的做法
網路服務業如奇摩、露天拍賣、eBay等,若接獲商標權利人的通知,表示有仿冒或非法物品在網路上,業者必須知會並要求該賣家不再刊登,否則若商標權利人提起賠償訴訟,網路業者與賣家都將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賠償金額,將由權利人與網路服務業者視情節輕重自行協商並達成共識。不過,智財局也強調,將列入若業者已依權利人通知要求移除網路上的侵權著作內容,可免除侵權責任的「安全港條款」。

ISP業者的定義
包括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搜尋工具服務等四種類型業者。

Smart的看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想到這個點子,是很有創意想要遏阻網拍的商標侵害問題,但是,實際上能不能徹底執行,則還有賴觀察。
由於網拍的買賣雙方在網站上,不一定都用真名,也不一定都留下真的地址,不知道IPS將來接到檢舉時,要如何通知?又如何才通知?這個安全港條款到底安不安全?到最後不要變成ISP一接獲檢舉就直接將其下架,以求自保,那弄錯了又要誰來負責?

2008年4月8日 星期二

APPLE之爭



紐約市政府所屬的紐約市公司2007.5.為了推廣綠色紐約計畫,登記了一款商標稱為無限蘋果,2008.1.生產蘋果電腦與iPod、iPhone的蘋果公司,向美國專利與商標局申請,撤銷紐約市公司的商標申請。紐約市公司的無限蘋果以線條畫成中空狀,有葉有梗,而蘋果公司的蘋果商標有葉無梗,葉片的方向不同,而且右上角有一塊象徵被咬了一口的缺角。

apple的說法

紐約市公司的蘋果設計,會讓人混淆,嚴重傷害蘋果公司產品與服務所建立的信譽。

紐約市的說法

蘋果公司的主張沒有道理,沒有顧客會因此混淆這兩個商標;紐約市在各種情形下使用此商標,眾所皆知,與蘋果公司毫無關係。

2008年4月4日 星期五

Windows在中國大陸的商標戰落幕了

近來,世界名牌屢屢在大陸商標官司上敗北,繼LV產品圖案遭搶註後,微軟的Windows,也在大陸商標官司慘遭滑鐵盧!
寧波一家小眼鏡公司與美國電腦業巨頭-微軟公司,發生商標糾紛,經過四年纏訟,寧波眼鏡公司最後打贏得了Windows商標官司。

寧波視窗眼鏡有限公司
2001年年初,寧波視窗眼鏡有限公司成立之初便以視窗為名註冊了眼鏡行服務商標。2003年2月,視窗眼鏡公司將視窗英文翻譯成WINDOWS,並且把首位字母W變形設計成一副眼鏡的樣子,又向國家商標總局遞交了「WINDOWS及圖形」商標申請案,申請類別為眼鏡、太陽鏡、隱形眼鏡及擦眼鏡布等附件。設計視窗和WINDOWS商標的靈感,源自眼睛是心靈的窗戶。

微軟的說法
WINDOWS為微軟公司的象徵,當消費者見到這一商標時,必定會將其與微軟公司連起來。而寧波視窗眼鏡公司申請的商標與微軟公司的WINDOWS商標相同,容易引起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的混淆。

中國國家商標局的見解
國家商標局發布的「WINDOWS+圖形」商標異議裁定書認為,被異議商標「WINDOWS及圖形」與微軟公司在先註冊的WINDOWS商標雖然文字相同,但WINDOWS是英文有含義的固定詞彙,且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微軟公司稱寧波視窗眼鏡公司惡意註冊其商標的證據不足,因此,核准予以「WINDOWS及圖形」商標的註冊。

2008年4月3日 星期四

iTunes壟斷案達成和解

英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Which?」在2005年投訴,指稱iTunes在使用歐元的國家,每首歌曲的價格是0.99歐元(約1.45美元),但英國消費者卻必須支付0.79英鎊(約1.13歐元),歐盟執委會於2007年4月,正式對Apple和、Warner Music、Vivendi旗下的Universal Music及Sony BMG等4大唱片業者提出控告。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在2008.1.9.宣布和解消息,Apple願意在6個月內,在英國的iTunes降價,讓英國iTunes的價格,和歐洲其他16國力求一致。

2008年3月16日 星期日

飛利浦的光碟授權

飛利浦從76年起陸續以可錄式光碟片「CD-R」的製造方式申請五件發明專利獲准,國碩科技工業(以下簡稱國碩)則從88.10.與飛利浦及其代表的日商新力公司、日商太陽誘電公司簽訂五件專利的授權合約10年,雙方約定國碩應支付每一被授權產品銷售價格的3%或日幣10元作為權利金。

專利強制授權
國碩認為權利金太高,90.3.要求飛利浦把權利金降為2%到5%,但遭飛利浦拒絕,隨即終止授權,雙方陸續協商未果,國碩遂於91.7.向智慧局請求就該五項發明專利特許,93.7.獲得智慧局核准,但限制只能以供應我國境內市場需要為主,飛利浦在訴願失敗後,向法院提出撤銷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特許實施處分是否合法,前提是申請人國碩是否曾以合理的商業條件在相當時間盡力與專利權人洽談仍無法獲得授權,才能由專利專責機關介入給予授權特許。
2.合理的商業條件,須考量包括權利金計算方式、分擔的風險、技術品牌知名度、同業競爭等多項狀況,因此在判斷申請人提出的授權協議整體內容是否合理時,要就各要項綜合判斷,不可只關注單一要件。
3.智慧局當初在判斷國碩提出的授權協議時,僅考量權利金費率部分,且據以佐證的公平會處分書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調查理由只是提到權利金方式有檢討必要,與飛利浦是否違反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無關。
4.國碩強調權利金費率是專利權合約中最重要的授權要件,但審酌國碩90.6.到91.4.與飛利浦協商的資料,發現國碩不只對權利金計算有爭執,對其他授權條件也有意見,因此,智慧局只以權利金一項,就給予國碩強制授權,是不合理的作法。
5.國碩提出的90.6.至91.4.間與飛利浦協商的資料,曾提出以淨銷售價2%至5%計算權利金的條件,且以相關資料佐證以該方式收取權利金為合理,就遽然認定是已符合專利法所定的合理商業條件,而准予國碩特許實施,顯然並不合理,訴願決定也維持智慧局的認定,於法也並不妥適。

Smart的看法
光碟強制授權案,智慧局97.3.13.被判敗訴,由於本案飛利浦公司已向歐盟提出控訴,歐盟委員會正在調查中,本案的判決會不會造成歐盟做出不利的結果,值得觀察。

2008年3月15日 星期六

台鐵便當鬧雙包

報載某便當業者近來開設分店,並以台鐵,鐵路便當等字眼做為招牌,台鐵對於便當業者的行為不但毫不知情,台鐵餐旅總所總經理蘇振東還說:台鐵便當的商標權申請還在進行中,民間業者使用懷舊或鐵道便當,台鐵都無法主張權利。
台鐵便當的商標
申請日:094/03/08
註冊日:095/02/16
註冊號:01196638
商標權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
商品名稱:飯糰、便當、油飯、肉粽、壽司。土司、蛋糕、麵包、漢堡、三明治。冰、冰淇淋





台鐵火車頭便當

便當加盟店的logo,把台鐵的局徽換成火車頭。
Smart的看法
台鐵果然是一個恐龍級的單位,自己的商標申請都公告了,竟然還不知道,更惶論主張自己的權利。
便當業者擅用、改造台鐵的logo,即有侵權的行為,就算商標還沒申請下來,也可以主張著名商標,來保障自己的權利,何況前年都己經註冊了。

2008年3月13日 星期四

三井的商標案 Part2


三井94年成立分支料理美術館時配合店名申請註冊料理美術館商標。
申請日:94.9.2.
註冊日:95.6.16.
註冊號:01215361
美術館商標
申請日:83.11.7.
註冊日:84.11.16.
註冊號:00686342
商標權人:黑松股份有限公司






三井的說法
1.料理美術館與美術館外觀與讀音長短不同,商標使用的場所也有所差異。
2.三井集團年營收高達數億元,知名度極高,可說是執國內日本料理餐飲界之牛耳,不可能搭順風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法官檢視料理美術館與美術館兩商標,都是單純的橫書中文組成,已很類似,雖然多了料理兩字,但料理是一般餐飲業界常用在調理食物的名詞,消費者難以從中分辨商標商品來源,容易誤認,因此判決三井敗訴。

2008年3月8日 星期六

三井的商標案 Part1

三井因駙馬爺的三井宴而出名,在商標上卻出師不利。93.12.三井以極料理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中西餐廳與日本料理店等服務,隨即遭人以先註冊的極字設計圖商標提出檢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為兩商標有同樣的中文字「極」,且皆使用在餐廳服務,的確有使消費者混淆之虞,而將極料理商標撤銷。

三井的極料理
申請日:93.12.22.
註冊日:95.2.1.
註冊號:01195278
商標權人:三井日本料理餐廳有限公司
商品名稱:
中西餐廳、日本料理店、小吃店、冰果室、飯店、咖啡廳、啤酒屋、速食店、冷熱飲料店

極字設計圖
申請日:93.3.19.
註冊日:94.1.1.
註冊號:01195278
商標權人:李王寶春
商品名稱:
飲食店、小吃店、冷熱飲料店、餐廳、咖啡廳、啤酒屋
三井的說法
極料理是由三個楷書文字組成,使用在日本料理,但極商標是一個篆書的圖案,主要業務是中華料理,兩商標外觀與餐廳的風格皆迥異,應該難以誤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
1.極料理中料理兩字不具識別性,其中極字較大,屬主要識別部分。
2.極字設計圖雖然使用篆書設計,但一眼看去就是個極字,因此兩商標主要部分極為相似,又都使用在餐廳,容易使消費者混淆。
3.因此,判決三井敗訴。

2008年3月5日 星期三

鱷魚之爭

2004.9.英國格洛斯特郡兩名牙醫羅姆尼及穆爾,決定把用了10多年的綠色鱷魚標記,正式登記為他倆的牙醫診所商標,隨即引來法國時裝品牌Lacoste控告二人侵權。
Lacoste敗訴後,不服再上訴,仍維持原判,Lacoste 須為牙醫診所支付合共1,450英鎊)的訴訟費。

Lacoste的商標



Lacoste的鱷魚全身都有白色鱗片,而且口部張開,露出裡面紅色的下顎。



牙醫的商標



鱷魚全身綠色,牙齒白色。




法院的見解
牙醫服務與時裝有很大分別,消費者有足夠的資訊區別,不會將兩者混淆,因此,判決牙醫診所勝訴。

2008年3月2日 星期日

eBay的專利案落幕

MercExchange於2001年對eBay提起訴訟,指控eBay拍賣平台的『現在購買(Buy It Now)』技術侵犯了MercExchange的專利,該技術允許買家以拍定價格購買商品。

法院判決
2003年美國陪審團做出裁決,要求eBay向對方支付3500萬美元的賠償,法官隨後將賠償金額減少到了2500萬美元,但等當年12月份這一裁決通過聯邦法官批准時,加上利息等賠償數額增加到了3000萬美元。
MercExchange希望法院發出禁止令,阻止eBay繼續使用其專利技術,因此,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請求。
最高法院於2006年做出裁決,認為即使陪審團認定侵犯專利成立,法官並沒有必要阻止侵權方繼續使用相關專利技術。

和解
eBay 2007.2.28.表示,與MercExchange的所有訴訟爭議都得以解決,除購買三項專利之外,eBay還將購買MercExchange的其他專利許可。

Smart的看法
這一個案子又再一次證明:專利訴訟是促成和解的手段,打了7年的官司,終究還是以和解結束。

2008年2月28日 星期四

Toshiba vs. ACME

Toshiba在義大利米蘭法院控告義大利DVD光碟生產商ACME SpA,生產和銷售DVD光碟,既未得到Toshiba的授權,也未得到DVD6C Licensing Group的許可,侵犯其專利權。要求法院禁止ACME在義大利生產某些DVD。

Toshiba其他的DVD訴訟案
2005年對美國的一家DVD產品進口商及批發商提起訴訟。
2007.4.向美國的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訴,禁止侵犯其專利權的17家公司生產、進口DVD播放器、燒錄機和相關產品。
2007.7.對德國一家DVD光碟生產商提出訴訟。

The DVD6C Licensing Group
一產業組織,代表9家主要的DVD技術與標準開發商,負責重要DVD專利的授權。

2008年2月26日 星期二

Starbucks商標敗訴

Starbucks認為文軒國際公司的商標「壹咖啡ECOFFEE及圖」與其商標類似,93年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遭駁回,經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兩商標在外觀、讀音、觀念都大相逕庭,判決其敗訴。

壹咖啡

文軒公司92年9月申請商標,95年9月把該商標移轉給壹卡夫公司。
申請日:92.9.26.
公告日:93.7.16.
註冊號:01113086






Starbucks主張
1.「壹咖啡ECOFFEE及圖」的商標,與星巴克商標皆由「白色雙圈」與「綠底圖」加上白色文字與圖形所組成,圖樣中間左右兩旁皆用特定圖形加以區隔,內圈也有極度近似的波紋圖形,給人整體的印象近似,招牌遠看容易誤認,因此,認為壹卡夫公司有搭順風車之嫌。
2.該公司從1985年設立至今,建立起世界知名義式咖啡連鎖店的美名,連續從2001年起由國際知名雜誌Business Week與國際知名品牌鑑價公司Interbrand評選為世界百大品牌之一。
3.2005年更獲選為北美第三大、全球第四大影響人們生活的品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用雙圈同心圓搭配文字設計的商標所在多有,識別性較低,而「壹咖啡ECOFFEE及圖」的商標,除中、英文字外,由一杯散發熱氣的咖啡杯圖形組成,並由「E 」當主軸,倒置設計成咖啡杯的圖形,描繪出飄散裊裊熱氣的意境,整體外觀有極大的設計性。
2.Starbucks的商標,由英文「STARBUCKS COFFEE」與長髮頭戴皇冠的女人構成,與「壹咖啡」的咖啡杯圖案天差地遠。
3.兩商標的英文字母長短明顯不同,唱讀音長短也有差異,「壹咖啡」甚至潛涵台灣第一的意思。
4.兩商標不論就外觀、讀音、觀念都截然不同,因此,認為沒有混淆之嫌。

2008年2月22日 星期五

Broadcom vs. Qualcomm

Broadcom於2005.5.向加州聖塔安那的美國地區法院提告,指控Qualcomm侵犯該公司三項專利,分別是影像技術、讓手機能同時使用兩個或更多網路進行通信的技術、以及讓使用者可將手機當成無線對講機的「隨按即說(Push-to-talk)」技術。2007.5.法院曾判Broadcom因專利受損而獲賠US$1,960萬元。

地方法院判決
加州聖安娜地區聯邦地方法院法官詹姆斯·塞爾納在2007.12.31.判決要求Qualcomm必須立即停止銷售那些侵犯了Broadcom的WCDMA(寬帶碼分多址)技術專利的無線芯片產品。至於EVDO的無線通信技術。法官裁定,Qualcomm公司可繼續在美國市場銷售有關產品直至2009.1.,但必須支付相應的專利費用。
Broadcom享有專利的一種步話機技術,Qualcomm也只能使用到2009.1.。

2008年2月21日 星期四

九把刀事件

今天早上到長庚大學演講,感謝老師們的熱烈回應,讓演講時間欲罷不能,有老師提到九把刀的問題,當時因為對該事件不是很清楚,未能當場回應老師的問題,回家後特地上網了解事件的原委,再提出我的看法。為使網友了解事件始末,僅摘錄相關報導,以供參考!

事件說明
蘋果日報報導:一名新店高中學生去年投稿小說創作,參加台北文學獎比賽,入圍後被質疑抄襲九把刀作品,但經名作家季季、朱天心等評審比對後,認定無抄襲,仍頒發佳作獎。
東森新聞:新店高中一名十五歲的高一男生,去年投稿小說創作,參加台北文學獎比賽,獲得佳作獎,不過,被質疑是抄襲自九把刀作品。 經過名作家季季、朱天心等評審比對後,認定沒有抄襲問題,而是理念相近,是模仿!

爭點
根據台視新聞的報導,二造疑抄襲的爭點對照如下
高中生的文章:
一早醒來,發現自己講的話,全部都顛倒
我也沒自信,可以跟卡通人物一樣,拯救地球當救世主
九把刀的作品:
一早醒來,發現自己講的話變成亂碼
相當沒自信可以拯救全人類

Smart的看法
由台視的報導來看,二者是很像,但是,有沒有抄襲並不是看像不像。
著作權所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思想,且我國的著作權是採創作保護主義,只要是獨立創作的著作只要沒有抄襲的行為,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要判定高中生的文章有沒有抄襲,要先釐清二個著作中,那些部分屬於思想?那些部分是表達?把表達的部分抽出來,再來看看高中生在寫文章的過程中,或寫文章之前有沒有看過九把刀的著作?如果沒有的話,那就是該生的創作而非抄襲。
話說的很簡單,做起來就不容易了,詳細的判定做法可參考拙著:著作權侵害鑑定流程之研究。有興趣的網友若要該篇文章可寄mail給我。

2008年2月19日 星期二

HyperPhrase vs. Google

2006年4月,HyperPhrase Technologies向美國威斯康辛州地方法院控告Google,稱Google侵犯其4項資料庫搜尋專利技術。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C)支持這項判決中的部分決定,但也推翻了部分對Google有利的判決,要求重審本案。

HyperPhrase的指控
Google網路瀏覽器中所使用工具列界面、讓使用者直接連接至選定網站的自動鏈接(AutoLink)功能,以及Google用來在網站上投放廣告的AdSense技術等,都侵害該公司的專利權。

地方法院的見解
Google AutoLink和AdSense所用技術,與HyperPhrase的專利技術並不相同。

上訴法院的裁定
Google的AdSense未侵犯Hyperphrase的專利,但對AutoLink這方面,則做出2種裁決,認為Google並未侵犯Hyperphrase其中1項專利,但推翻了在另外2項有利於Google的專利權判決,認為Google侵犯2項該公司專利,並將此案發回威斯康辛州地方法院再審。

Smart的看法
Business Model的專利是未來.com公司賺錢的利基,而Business Model專利的可專利性未來勢必會遭到很大的挑戰。

2008年2月18日 星期一

3M vs. LGS

3M與其子公司3M韓國有限公司一起向韓國首爾地方法院,對LGS有限公司(LGS Co., Ltd.)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稱LGS製造和銷售用於控制液晶顯示器光源的光學膜侵犯了3M公司的專利權。

本案對LCD廠的影響
光學膜是LCD背光模組中最關鍵的零組件,以聚光片的技術門檻較高,除了技術問題外,專利也是進入聚光片產業的障礙。
液晶顯示器是透過陰極射線管發光,背光模組反光,通過彩色濾光片,成為我們所看到的色彩。因亮度不足,常有在光線強的地方,看不到液晶螢幕。
而增亮膜可以將偏光板吸收的光線回收再反射,因而提升液晶電視亮度。目前以3M為增亮膜市場的佔有率達到80%為最高。

Smart的看法
光學膜是3M的強項,LGS的技術應該已經可以與其並駕齊驅,所以,才會遭到其控告侵害專利,LGS應該是未來不可小看的公司。

2008年2月13日 星期三

宏達電 vs. 日揚

宏達電在92.10.9.以「HTC Engineering Mobility及圖」,指定用在設計行動通訊產品的服務標章,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智財局審查後,於93.6.16.准予註冊商標。
日揚科技隨即向智財局提出異議,認為宏達電申請的註冊商標HTC,與該公司在92.10.3.申請的商標(Htc)相近、服務內容也類似,有致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
智財局最後評定,宏達電的HTC商標應予撤銷。經宏達電上訴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12.12.仍然判決,駁回宏達電不服經濟部的商標評定訴訟。

宏達電


申請日:92.10.9.
公告日:93.6.16.
註冊號:01106189
商品名稱:行動電話、附資料傳輸之行動電話、影像電話


日揚
申請日:92.10.3.
公告日:93.11.1.
註冊號:01126375
商品名稱:受客戶委託依其指示之規格製造電腦零組件、通訊器材零組件、半導體零組件、真空設備零組件、度量衡工具零組件、精密儀器零組件之服務





宏達電的說法
1.該公司HTC英文字,為宏達電自86.5.公司創立以來沿用的英文公司名稱(High Tech Computer Corporation)的縮寫,業界對此簡稱甚為熟悉,而HTC所共同聯合組成的商標圖樣,不僅具有強大的商標識別功能,且為相關消費者所熟識,自然不會與他人商標圖樣構成近似的可能。
2.日揚的「Htc」以三個粗體H字母或中文的「工」字串成象徵「工業」意涵的鏈條狀。兩公司的商標圖樣與意涵完全不同。
3.該公司HTC名稱已被Wikipedia收錄、從94年起連續被美國商業週刊評選為全球百大資訊科技公司、為全球最大智慧手機領導者,全球首款全新觸控式螢幕手機「阿福機(hTc Touch)」自創品牌等證明HTC在業界的高知名度、曝光率及獲利等,已早為消費者所熟知,絕不會與日揚的商標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

2008年1月31日 星期四

Tessera Technologies Inc.散彈打鳥

Tessera Technologies Inc.在2007.12.11.向美國德州東區地方法院和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指控威剛、宏碁、Acer America、南亞科技、力晶、茂德、勤茂、Elpida、Kingston Technology 、Centon Electronics、和Ramaxel Technology等公司侵犯其小規格 BGA半導體封裝產品相關專利(US5,679,977、US6,133,627、US5,663,106及US6,458,681),並要求禁止這些侵權產品進口及銷售。

訴訟史
這些專利在2005.3.便控告過矽品、日月光、南茂和新科金朋,2006年也曾控告記憶體大廠飛索(Spansion)、超微(AMD)、三星電子(Samsung Electronics)、海力士(Hynix)、奇夢達(Qimonda)及美光(Micron)。
其中美光、海力士、奇夢達及三星與Tessera達成和解。
2007.3.Tessera對封測廠所提起專利侵權及違約訴訟,加州法院已於5月下令停止該訴訟案。
矽品於2007年Q3就Tessera 5個專利向美國專利局請求再審查,全部獲准進入實質審查程序。現在整件訴訟案處於膠著狀態,且原本和解的美光、三星、奇夢達和海力士等因Tessera專利有疑慮,而停止支付費用。

Smart 的看法
翻開Tessera的訴訟史,它就拿這4個專利到處收錢,造成各大廠人心惶惶,可見得公司一定要有自己的專利才能抵抗這種行為。
我國的高科技廠商已有這樣的認知,可惜本身擁有這種關鍵性的專利還不夠,必須要再研發一些具有殺手級應用的專利,並且能集體談判,避免被各個擊破,才能阻止這種情形繼續發生。

2008年1月30日 星期三

Sharp vs. Samsung

根據Dow Jones報導,Sharp甫於2007年8月初在美國德州法院,向Samsung提起侵權訴訟,如今又在12月12日在南韓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提起Samsung侵犯Sharp在LCD模組與LCD TV方面的專利權訴訟。除提出損害賠償要求,並要求Samsung涉及侵權的產品,不得在南韓生產製造及銷售。

系爭專利
Sharp在美國及韓國所提出告訴的專利與亮度(brightness)、反應時間(response speeds)以及LCD面板的視角(viewing angles of LCD panels)有關的技術。

面板產業的競爭
2004.7.由Samsung與Sony的合資企業S-LCD,率先導入7代廠,並在2005.4.進入量產階段。Sharp在8代廠上拔得頭籌,在2006.8.開始生產,Samsung的8代廠則是提前2個月在2007.8.量產。Sharp於2006.7.宣布將投資5,000億日圓建置全球第1條10代線,Samsung緊接著在2007.4.也宣布要在湯井園區興建10代線。

Smart的看法
由面板產業的競爭來看,Sharp與Samsung已在產業內相互競爭多年,且互有領先,依據Reuters的報導,在液晶面板技術上,Sharp暫時保持領先,但Samsung則在產量居冠。
而再根據DisplaySearch的資料,2007Q3的全球液晶電視銷售額達到了US$175億元,比一年前上升48%。
由以上的資料可以看出Sharp對Samsung提出告訴,戰略意義大於戰術價值,項莊舞劍志在沛公,並不是真的要讓Samsung的面板不能製造銷售,而是希望藉由訴訟達到專利交互授權的目的。

2008年1月25日 星期五

IBM vs. ASUS

ASUS在去年資訊月中推出Eee PC,在市場上造成轟動,據ASUS自己預計,Eee PC明年的銷量有望達到380萬部。隨即遭IBM向ITC控告侵害其US5,008,829、US5,249,741和US5,371,852等三項專利,據IBM表示,與ASUS的專利許可協議於2004.12.31.到期後,ASUS仍繼續在銷售使用該項IBM專利技術的電腦。因此,IBM要求,ASUS停止使用相關專利技術,或向IBM支付專利費用。

US5,008,829
Personal computer power supply
Filing Date:June 14, 1990
Issue Date:April 16, 1991
Abstract
This invention relates to personal computers, and more particularly to personal computer power supplies for supplying electrical power to electrically operated components which manipulate or store digital data. The power supply has a controllable component for responding to the presence and absence of a low voltage direct current electrical signal by enabling and disabling the supply of electrical power to the data processing and storage components, and a signal generator circuit operatively connected with the controllable component and with an alternating current electrical main supply for controllably deriving from the main supply a low voltage direct current signal for delivery to the controllable component, whereby a user of the microcomputer may control energization of the electrically powered data processing and storage components by controll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ow voltage direct current signal from the signal generator circuit to the controllable component.

US5,249,741
Automatic fan speed control
Filing Date:May 4, 1992
Issue Date:October 5, 1993
Abstract
A method of cooling a computer having a plurality of components and at least one variable rate cooling unit including the steps of obtaining a cooling requirement for at least one of the components and varying the rate of at least one of the cooling units based on the obtained cooling requirements. In addition an apparatus for cooling a computer having a plurality of components, the apparatus including at least one variable rate cooling unit, an apparatus for obtaining a cooling requirement for at least one of the components, and an apparatus for varying the rate of at least one of the cooling units based on the obtained cooling requirements.

US5,371,852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making a cluster of computers appear as a single host on a network
Filing Date:October 14, 1992
Issue Date:December 6, 1994
Abstract
The present invention provides a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enabling a cluster of computers to appear as a single computer to host computers outside the cluster. A host computer communicates only with a gateway to access destination nodes and processes within the cluster. The gateway has at least one message switch which processes incoming and outgoing port type messages crossing the cluster boundary. This processing comprises examining certain information on the message headers and then changing some of this header information either to route an incoming message to the proper computer node, port and process or to make an outgoing message appear as if originated at the gateway node. The message switch uses a table to match incoming messages to a particular routing function which can be run to perform the changes necessary to correctly route different kinds of messages.

Smart的看法
ASUS推出的Eee PC的訂價在US$199 ~ 299間,勢必對市場造成衝擊,從IBM的訴訟策略來看,IBM一定也預判Eee PC將來會占有市場,才會提出專利訴訟,否則不會如此的大費周章。

2008年1月23日 星期三

太陽誘電控錸德、精碟侵權

根據Reuters報導,日本太陽誘電(Taiyo Yuden)先後於2007年10月底、11月下旬,在美國加州地院分別對台廠精碟及其在美國的相關公司、錸德科技及其在美國的銷售子公司提出告訴,指控2業者未經授權私自使用其擁有的3項光碟片相關專利,並擬求償。據太陽誘電透露此2家廠商未支付的專利權金初步估算約達數10億日圓,至於該公司欲求償多少金額則尚未對外公佈。

2008年1月20日 星期日

專利的市場價值評估指標

傳統研究專利的價值,認為評估專利價值的指標有6:
1.申請專利範圍的項數
申請專利範圍反映了專利的廣度,項數多的專利表示其廣度夠,因而較有價值。
2.引用文獻的篇數
引用文獻 (citation made 或 backward citation) 愈多,愈傾向於證明專利的有效性,所以較有價值。
3.被引用的次數
專利被引用的次數多,證明該專利受到其他發明人的高度重視,因而比較有價值。
4.普遍性指標
Hall 等人提出專利普遍性 (generality) 指標,用來計量某項專利被隸屬不同專利分類的文獻引用 (citation received) 的分散程度。Hall 等人認為專利普遍性可以代表專利的廣度,所以是一種評估專利價值的指標。
5.原創性指標
Hall 等人另提出專利原創性(originality) 指標,用來計量某項專利引用 (citation made) 隸屬不同專利分類的文獻的分散程度;Hall 等人認為原創性可以計量一項專利的重要程度。
6.國際專利分類的隸屬數目
Lanjouw 等人認為,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某項發明歸類於隸屬不同國際分類的數目,可代表該項發明的廣度和原創性;因此,專利被歸屬的分類數目愈多,欲顯其較高的價值。

新的實證研究結果
在Valuable Patents書中以實證研究的結果,發現評估專利的市場價值指標特性如下:
1.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patent claim)
相較於一般專利,涉及訴訟的專利包含較多的請求項或申請專利範圍 (約超出 50%)。以平均值而言,涉及訴訟專利有 19.8 項,一般專利有 13.2 項。
2.引用先前技術文獻 (Prior Art Citations Made)
涉及訴訟專利引用的文獻遠多於一般專利所引用的文獻。以平均值而言,涉及訴訟專利引用 14.2 篇美國專利,一般專利則只引用 8.6 篇。此外,涉及訴訟專利也引用較多同一專利權人的專利文獻。
3.專利被引用次數 (Citations Received)
一般專利被引用的平均次數為 4.1 次,涉及訴訟專利則為 12.2 次。
4.普遍性與原創性指標 (Generality and Originality Indexes)
在普遍性與原創性方面,涉及訴訟專利與一般專利存在差異,但差異並不顯著。涉及訴訟專利的普遍性指標平均值為 0.36,一般專利則為 0.30;涉及訴訟專利的原創性指標平均值為 0.41,一般專利為 0.37。因此,兩者皆非有效的指標。
5.專利分類 (Patent Classifications)
不論專利是用美國專利分類或是國際專利分類,歸屬的數目與訴訟發生的可能性之間不存在統計上顯著的關連性。
6.專利及專利申請案的家族 (Families of Applications and Patents)
涉及訴訟專利平均有 0.72 件延續案,一般專利則有 0.24 件;其中,涉及訴訟專利平均有 0.60 件部分延續案 (Continuation-in-Part, CIP),一般專利則只有 0.18 件。可見訴訟專利多出自專利家族,涉及訴訟專利所屬的專利家族平均由 1.85 件專利組成,一般專利的專利家族平均只有 1.22 件。
7.專利申請時程 (Prosecution Length)
涉及訴訟專利平均花費 4.13 年的時間獲准核發,一般專利平均只需 2.77 年。
8.專利年紀 (Patent Age)
涉及訴訟發生的機率隨著專利年紀而降低。

2008年1月19日 星期六

有價值的專利

我們常說要研發有價值的專利,某晶圓代工廠CEO也曾說過:沒有被告的專利不是好專利,但是,什麼才是有價值的專利?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法官Kimberly A. Moore 在Valuable Patents一書中,將有價值的專利定義為:能為專利權人帶來豐碩經濟利益的個別專利。她認為相較於一般的專利,涉及訴訟的專利具有較高的價值,也就是說,有價值的專利比較有可能牽涉到專利訴訟。不過,她所謂的價值指的是:
1.價值是指專利的價值,而非專利所保護的發明的價值。
2.價值是指私有價值 (專利權人所擁有的價值),而非社會價值。
3.價值專利是指被證明為有價值的專利。
4.探討的是個別專利的價值,而非專利組合 (patent portfolio) 的價值。
5.有價值專利未必是保護範圍較廣的專利。

有價值專利的特點
既然有訴訟的專利才是有價值專利,所以,要找出價值專利的特點,最簡便的方法就是研究訴訟專利。基於這樣的前提,有價值的專利應該具備的條件是:
1.年輕
被取得後不久即發生訴訟。
2.本土
由當地公司所擁有。
3.小而美
大多由個人或小企業所擁有。
4.旁徵博引
引用較多的前案(先前的專利或技術文獻),而且被引用的次數也較多。
5.面面俱到
包含項數較多的請求項或申請專利範圍 (claim)。
6.慢工出細活
專利申請過程 (patent prosecution) 歷經較長的時間。
7.兵家必爭之地
來自於特定技術領域。

2008年1月16日 星期三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立法院於96.12.7.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明定凡侵害原住民智慧創作專用權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請求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賠償,情節重大者賠償金額可高達六百萬元。

我們已經有了著作權法,現又推出一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二者有何不同?聯合報做了比較如附圖。








原住民委員會的說法
1.所有者的觀念不同,著作權保障的是個人、私有的智慧財產權,而原民智慧保護條例保障的是整個族群或部落共有的「集體權」。兩法位階相同,只是規範的對象,一為個人、一為族群集體。
2.原住民族集體共享傳統文化,不像著作財產權可以脫離著作人進行讓與、授權,不能任由個人將之移轉出去。
3.原住民的傳統文化多半無法確定原創作人是誰,不像現代的著作權者是確定的個人。現行的著作權法鼓勵原創,而原住民的傳統文人藝術多承襲祖先的藝術成果,呈現重複的圖騰等。
4.著作權法在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失效,但因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多逾五十年以上,如今加以保護,不受存續期間限制。


Smart的看法
這根本是一個政治操作討好特定族群、多此舉的法案,按法律而言,著作權法是法律階層的法,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是條例,位階在法律之下,怎可用一個位階低的行政命令來排除法律,如果原民會真有照顧原著民的心,就應該訂特別法來保護原著民的創作,而不是用一個位階低的條例來騙選票。否則將來援引著作權法的行為若與條例衝突,究竟要以何者為基準?勢必又要造成社會的不安,各位治國的法律人有沒有想到啊?不要只為了選舉在騙人了!

2008年1月15日 星期二

專利對葯廠的影響

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權,我們以往都認為高科技產業由於研發投入較多,所以,比較需要專利權的保護,其實做葯品的公司也很需要專利的保護,否則辛苦所研發出來的葯品很快就被模仿。2007至2012年間,將有30餘種藥品專利陸續到期,根據華爾街日報的報導,預期在2007至2012年間,各大藥廠因失去專利保護,在學名藥低價競爭下,在美國境內的年營收估計將減少670億美元,相當於這些藥廠2007年美國營收總和的一半。
Datamonitor預測,在2011至2012年間,製藥業年營收將出現40年來首度下滑。穆迪也在2007.10.調降美國製藥業的債信評等展望,從穩定降至負向。這股趨勢在股市中也迅速反映,道瓊全球指數過去六年來上漲75%,但是,同一期間的FTSE全球製藥指數卻下滑19.8%。受影響最大的將會是欠缺重量級的新藥,足以取代的諸如立普妥(Lipitor)、保栓通(Plavix)與金普薩(Zyprexa)這類暢銷藥。

各公司的影響
必治妥施貴寶公司(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 宣布,將裁員4,300人,相當於一成人力,並計劃在2010年以前關閉一半的廠。
輝瑞藥廠(Pfizer Inc.)降低膽固醇的Lipitor,去年營收高達US$130億元,2010年該藥專利權到期,輝瑞的營收將大受打擊。
默克(Merck)賣得最好的三種藥:治療骨質疏鬆的Fosamax 、治療氣喘的Singulair與高血壓藥Cozaar,即占總營收的44%,等到這些藥不再受專利權保護時,勢必也會影響其獲利。該公司降膽固醇藥Zocor專利權在去年到期,今年營收預料將比2005年的US$43.8億元大減82%,可見影響之大。

Smart看法
藥品是一種很特殊的產業,專利權期限為20年,但是,拿到專利權並不代表可以上市,往往要經過各項動物實驗、人體實驗成功後才能上市。
所以一個新藥從獲得專利到上市,通常專利保護期已耗去一半。但是,上市後的毛利率通常在90%至95%。
而專利權到期後,其他藥商就可用接近成本的價格推出成分相同的學名藥,使得專利權人的高利潤不再。
因此,藥廠必須要持續研發出新藥,在專利權到期時才不致造成危機,但是,從2002年至2006年的五年間,藥廠推出的化學新藥卻比上一個五年期減少43%。這也是為什麼分析師不看好而調降信用評等的原因。

2008年1月14日 星期一

富士康 vs. 比亞迪

鴻海集團子公司富士康控股(FIH)控告大陸手機廠比亞迪侵權官司纏訟一年多,北京高等法院「九州世初知識產權鑑定中心」官方檢定書於96.12.4.出爐,預判富士康勝訴機會甚大。此一結果是否會影響比亞迪香港上市的時間表,備受相關業者關注。

訴訟標的
據報導,富士康在深圳訴訟中指控,比亞迪盜用商業機密,構成對富士康相關公司的不公平競爭。同時,富士康又在香港再次提起訴訟,提出被告非法獲得並使用原告機密資料而索償51.34億元的訴訟。

比亞迪的背景
比亞迪是1995年成立於深圳的民營企業,從2003年起開始投資手機部件生產及組裝業務。目前集團主要從事第二次充電電池、手機部件及組裝服務,以及汽車產品的研究、開發、製造和銷售。

Smart的看法
富士康會在本案中如此趕盡殺絕,主要還是因為比亞迪也是從事手機相關生產,與富士康有競爭關係,同時又要在香港上市,對富士康造成的威脅更大。由本案更可看出專利在產業界造成的殺傷力及其對公司的策略性。

2008年1月11日 星期五

解析專利資訊第二版上市了


感謝大家的熱烈支持,解析專利資訊在95年3月出第一版,已銷售一空,第二版已於96.12.上市,全省各大書局門市、博客來都有售,沒有買到第一版的舊雨新知請趕快,以免向隅

2008年1月10日 星期四

行動條碼

行動條碼是從條碼演變而來,它所包含的資訊比一般條碼更多,可以用來表示資料檔案 (包括文字檔) 、圖像等,具有大容量、高可靠性等特點。利用手機中的應用程式,透過鏡頭對著行動條碼,即可輕鬆做行動 e 生活之應用。日本在1994年,由DENSO-WAVE開發成功後,即迅速普及。其應用已經很多,例如:為了讓使用者減少在手機上輸入文字等資料的麻煩,可以在名片上加入行動條碼即可將資料傳輸至手機。除此之外,掃瞄車站海報、商店型錄等地方的行動條碼之後,即可得知商店地址及網址,也可連上條碼所在的產品網頁,了解相關資訊與訂購。

國內行動條碼發展
國內六大電信業者、多家手機廠,及內容業者,也積極投入開發,並組成行動上網聯盟等組織,其中行動條碼聯誼會,制定共通標準規範,聯手推動跨業者行動條碼多樣化加值服務。而中山大學教授黃慶祥教授的00516002號專利則是國內在行動條碼上很重要的專利,阻礙了行動上網聯誼會推動二維條碼轉換成電子票券,因此,該聯盟打算以不具新穎性由,對該專利提出舉發。

00516002號專利
發明人:黃慶祥
專利權人:黃慶祥
申請日:2000.9.5.
公告日:2003.1.1.
摘要:
本發明主要利用「二維條碼文件表單產生器」、「二維條碼文件表單解碼器」、「二維條碼文件表單產生器與解碼器整合應用」,形成一種「二維條碼商用服務系統」,此種商用服務系統包含「二維條碼文件表單」的產生(Encode)、傳送(Transmit)、解碼(Decode)等作業流程,而在此種商用服務系統下所產生的「二維條碼文件表單」係具有資料自動輸入、簽章認證、加密解密的功能。同時「二維條碼商用服務系統」亦可解決文件表單輸入「自動性」、資料「保密性」、身分「憑證性」的三大問題,因此本發明之二維條碼商用服務系統亦可利用於網路上,以進行二維條碼資料處理或二維條碼認證。

Smart的看法
因為日本在1994即已研發出行動條碼的技術,國內的00516002號專利是否因為日本的技術而限縮其專利範圍甚至於喪失新穎性,有待觀察本案後續發展。

2008年1月7日 星期一

三邊局(Trilateral Offices)簽訂備忘錄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歐洲專利局(EPO)和日本特許廳(JPO)三邊局會議自1983年開始召開,在減少重複性工作、簡化流程和改善申請案品質方面加強合作,以解決共同面臨的申請案件成長、內容複雜所造成全球性的積案問題上,合作25年以來,已有明顯成果。2007.11.9.舉行的三邊局會議中簽訂一份瞭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MOU),以協調三局的工作分擔、擬定一個改善申請案品質的方法、協調電子化業務的推展、調和或標準化三局的檢索策略、工具和程序。

三邊局的協議
1.申請人收到JPO或USPTO對其申請案中有至少1個專利請求項符合專利要件的判決後,可以向對方局申請提前審查其相對應申請案的對應專利請求項。PPH可以加速審查程序,使兩國的申請人得以快速、有效地取得專利。
2.USPTO和JPO兩局已同意一份將可簡化和調和各自申請要件的共同申請格式,使申請人只要準備一份三個局都受理的共同申請表格。

審查合作
1.審查官的共同合作
2.製作比較研究報告
3.訂定檢索指南
4.探索利用共同的檢索工具來促成共同的檢索技巧和資源
5.審查結束後的持續合作

Smart的看法
世界主要的技術輸出國看來已經結盟,我們如果還在意識型態的枝微末節中打轉,未來的前途將不樂觀,不止中國大陸的市場進不去,很可能其他地方也被邊緣化了!

原文見: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com/speeches/07-47.htm

2008年1月4日 星期五

「Derwent世界專利索引」可以查到中國新型專利英文資料

Thomson Scientific宣布,自2007.11.1.起,「Derwent世界專利索引」資料庫已加入中國新型登錄案英文資料,2007年10月3日後公告的資料可透過Dialog進行檢索。

2008年1月3日 星期四

反仿冒貿易協定

美國、歐盟、日本、墨西哥等國於2007.10.23.宣布,將於2007.12.於瑞士日內瓦進行洽簽「反仿冒貿易協定」(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ACTA)第一回合談判。期能藉由該協定之簽訂,加強全球合作、協助建立一智慧財產權執行之全球標準,並盼未來可繼續發展成為WTO架構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複邊協定。本案係規劃在TRIPS協定外,以反仿冒(anti-counterfeiting)與反盜版(anti-piracy)為核心,其後續發展值得注意。

2008年1月2日 星期三

iPhone又被告了

據Reuters報導,Klausner Technologies認為Apple的iPhone侵犯了該公司的語音留言服務專利,因此在2007年12月3日控告Apple和AT&T,並求償US$3.6億元。Klausner不但控告Apple和AT&T,連全美最大有線電視業者Comcast、全球最大拍賣網站eBay旗下的網路電話軟體Skype和知名有線電視業者Cablevision Systems也在被告名單之列,Klausner另外向這3家公司求償US$3億元。

其他受害者
Klausner受到侵犯的專利,就是之前受到Vonage侵犯的專利,不過本案雙方已在2007.10.和解。現在Vonage的語音加值服務(Vonage Voicemail Plus service),就是採用Klausner授權的專利。另外,全球媒體和娛樂的領導業者Time Warner旗下網站AOL的語音服務,也使用Klausner授權的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