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維娜斯公司在2009.8.間委由范可欽的廣告公司,為其塑身衣產品構思設計推推指文字商標,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獲准。
瑪麗蓮公司未經維娜斯公司同意,就在各式文宣及型錄上,使用推推指相同商標名稱並聘請藝人拍廣告促銷。
范可欽在2012.10.30.與維娜斯公司共同舉行記者會表示,控訴瑪麗蓮未經他同意而使用推推指商標,台北地檢署在2013.7.8.依違反商標法,起訴瑪麗蓮的呂姓負責人。
范可欽同時控告瑪麗蓮公司及其負責人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認為范可欽在2012.10.30.即知道侵權行為,但至2013.5.20.才提告訴,已逾6個月告訴期,因而以不起訴處份結案。
Smart的看法
從訴訟策略來看,本案除由維納斯公司提商標侵害訴訟外,又由范可欽本人提著作權的侵權訴訟,是一個值得學習的案例,在做智財布局時,我們一直說一個創意不能只用一種權利保護,這個案例給我們很好的示範,推推指除了去申請商標之外,它也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可以從侵害著作權切入。
但,本案唯一美中不足的是過了6個月的告訴期,檢察官認為2012.10.30.范可欽就知道著作權遭侵害,直到2013.5.20.才提告,已逾告訴期。
法律是保護懂的法律的人,不過,我對范的律師說法更感到好奇,律師說:經向智財局函詢,2013.3.才知推推脂受著作權法保護,2個月後提告,所以,提告沒有遲延。
這個做法實在讓人疑惑,既然推推指是范可欽想出來的,我國的著作權是採創作保護主義,創作時就有著作權了,還需要問智慧局嗎?莫非他是抄別人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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