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3日 星期一

2個以上的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

國內法人或自然人的商標及專利申請,可以委託代理人進行,也可以自行申請,國外的公司如果在台灣未設辦公地點,則一定要委託代理人辦理。
商標的展延如果商標權人委託2個以上的代理人,會不會委託無效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某公司委託B代理人申請商標,但委任書並無終止時間,商標期間屆滿前,B代理人即以該委任書辦理商標展延作業,並獲准。
該公司在商標權到期前又委託A代理人辦理商標權展延申請,該申請案因B代理人所申請已獲准,而被智慧局認定為重複申請而不受理。A代理人因此提出訴願與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A代理人的商標延展申請案對商標人發生效力,但商標人委託B代理人的委任書沒有期限也沒有撤回代理權,因此,B所提的商標延展申請案亦對商標人發生效力。
2.系爭商標延展註冊申請有2個申請案,行政程序法第25條第1項:代理人有2 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3.既然2個代理人都受到商標權人的委任代理,均得單獨代理商標權人,任何一人所為之代理申請行為,均對商標權人發生效力,智慧局核定其中一案的申請,另一案即是重複申請,無再處分之必要。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43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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