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9日 星期五

矽谷廠商的互不挖角協議

矽谷多家科技公司為避免員工被挖角,於是簽訂互不挖角協議,Apple、Google、Intel及Adobe Systems等公司的6.4萬名員工,於2011年發起集體訴訟,指控他們公司互相協議不挖角以避免出現薪酬競爭。
於是,這4大科技公司簽署US3.25億元的和解協議,但在2014.6.的聽證會上,法官認為這些和解金,在扣除律師費用等支出後,受害的64000名員工每人平均只能拿US3750元,顯然是不夠的,於是在2014.8.8.正式駁回該和解案。

2014年8月28日 星期四

聯發科發生洩密事件

報載聯發科3名離職資深工程師,涉嫌與合作廠商晨星半導體職員勾串,將鰭式場效電晶體等25項手機晶片機密資料,交付香港商鑫澤數碼公司運用,再跳槽鑫澤坐領高薪。為了避免從電腦將資料複製到硬碟會留下記錄被發現,他們還特別採取分工列印的方式,以假日加班方式印出紙本來。

Smart的看法
營業秘密法在102年修訂後,增加了刑事責任,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是如果涉及境外實施的話,可加重其刑到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
本案聯發科的離職員工,侵害營業秘密如果成立,因為是竊取公司機密給港商鑫澤數碼公司,就可能要適用加重其刑了。

2014年8月27日 星期三

監所產品也將有商標了

法務部矯正署也要去申請商標了,不要誤會,他不是去申請監所的商標,而是因為近年矯正署在各監所推動一監所一特色,協助受刑人習得一技之長,目前已超過400種產品,為了以後的產品行銷,所以去申請了商標。

Smart的看法
公部門一向後少去申請商標,這次矯正署替監所生產的商品統一去申請商標是一個突破的做法,也許可以讓其他公務機關跟進也不一定。

2014年8月26日 星期二

桸土大戰

大家都知道大陸出產大量稀土,由於稀土用於磁性材料,被影響的產業包括:電機、風力發電、電動車...等,大家不知道的是大陸雖然是盛產稀土材料,但是,它的出口卻受制於日本的日立金屬,因為釹鐵硼等稀土材料長期被日本日立金屬以專利鉗制,他在全球的專利超過600個,其中核心專利就有100多件,目前授權約150件美國專利給大陸8家公司,2012.8.日立金屬曾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起訴訟,要求禁止未授權的釹鐵硼磁體及下游產品進口到美國和在美國銷售。
目前大陸稀土的年產量約8萬頓,國內市場需求約3~4萬頓,其餘均需仰賴出口消化,為打破日立金屬的專利壟斷,大陸7家業者組成稀土永磁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經過1年準備,決定主動出擊。在美國律師的協助下,對日立金屬提告,一場中日的稀土大戰即將在美國開戰!

2014年8月25日 星期一

專利權的瑕疵擔保

被授權人所拿到專利,如果在合約期間被舉發,可否依民法第246條主張該契約無效,向授權人取回以前所付的授權金?

智慧財產法院在101年度民專上字第58號判決中認為:
民法第246條第1項之給付不能係指自始永久不能,而專利授權係指授權人將專利權全部或一部授權被授權人,被授權人於被授權之範圍內,享有關於該被授權範圍內之專利權,故授權之專利倘有應撤銷之事由,甚或經專利舉發撤銷確定,於專利授權時仍非以自始永久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授權契約並非自始當然無效,僅屬權利瑕疵擔保抑或不完全給付之問題。準此,系爭專利縱有應撤銷之事由,系爭契約並非因此無效。

2014年8月21日 星期四

商標的使用

商標法規定商標無正當事由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其商標智慧局都可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至於什麼情形算是使用商標?實際使用之商標與註冊商標不同算不算使用?

智慧財產法院在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03號行政判決中認為:
1.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依商標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亦為商標之使用,因為其可以傳遞已行銷於市場或即將行銷於市場的商品或服務等商業訊息,達到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例如將商標用於訂購單、產品型錄、價目表、發票、產品說明書等商業文書,或報紙、雜誌、宣傳單、海報等廣告,使消費者透過該等文書認識該商標,均為商標使用態樣之一。
2.原告將系爭商標用於發票上,已符合商標之使用,是該項證據已可認定原告有使用系爭商標之事實。
3.用於商品上的商標雖係直書,與系爭商標為橫書不同,字體亦因略經設計而有細微差異,然上開差異實質上並未變更系爭商標主要識別部份,自不影響其商標之同一性,是以上開使用方式已足認原告有使用系爭商標。
4.至於商標權人在系爭商標上又附加另一商標的行為,商標法並未禁止複數商標之合併使用,只要排除其他商標後系爭商標仍具有識別性且未喪失其同一性,即可認係商標之使用。

2014年8月20日 星期三

職務上創作的認定

職務上創作的認定,以往法院大多會參考職務說明書來認定職務的範圍,今天來看這個案例是從是否用到公司資源來認定職務與非職務。
某甲任職於A公司的總經理室,在一次旅遊中突生靈感,完成非職務上的創作:百葉窗改良構造,A公司認為該創作應為職務上之創作,遂以新型專利權人為非新型專利申請權人為由,向智慧局舉發成立,某甲之專利遭撤銷,某甲在訴願遭駁回後,即提出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
1.所謂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必與其受僱之工作有關聯,即依受雇人與雇用人間之約定,從事參與或執行與雇用人之產品開發、生產研發等有關之工作,受雇人使用雇用人之設備、費用、資源環境等,因而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其與雇用人付出之薪資及其設施之利用,或團聚之協力,有對價之關係,故專利法規定,受雇人關於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
2.立法意旨在於平衡雇用人與受雇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其重點在於受雇人所研發之專利,是否係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環境,與其實際之職稱無關,甚至與其於契約上所約定之工作內容無關,而應以其實際於公司所參與之工作,及其所研發之專利是否係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環境為判斷依據。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12號行政判決

2014年8月19日 星期二

ICANN開放部分具有地理標示意義之網域名註冊

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於2011年間宣布開放一批新的通用頂級域名(generic top-level domains, gTLDs),吸引近3000名申請者,包括 .wine和.vin等網域名稱。
此舉除引起歐盟執委會及會員國高度關切,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OIV)、歐盟葡萄酒協會(EFOW)及法國葡萄酒烈酒生產商聯盟(CNAOC),均曾強烈反對ICANN釋出此類具有地理標示意義之網域名稱。
歐盟官員表示:開放.wine和.vin等具有地理標示意義的網域名稱將嚴重影響歐盟對地理標示之保護,未來諸如Bordeaux.vin的網域名稱可能被任何與生產波爾多葡萄酒完全無關的公司或個人註冊或收購,不僅危害歐洲葡萄酒業者利益,更可能誤導消費者。
而ICANN在2014.6.25於倫敦召開會議後表示,將不會暫緩釋出此類網域名稱,這又再度引發歐洲國家強烈不滿,歐盟葡萄酒協會與法國葡萄酒烈酒生產商聯盟立即呼籲歐盟執委會及會員國政府介入。

參考網站
http://www.ictsd.org/bridges-news/bridges/news/row-over-internet-domain-names-sparks-governance-trade-questions

2014年8月18日 星期一

2025年的10大創新技術預測

大家在談專利檢索時,大多著重在專利布局、迴避設計...,在big data的時代中,其實專利資訊也是一種big data,如何從中找出產業趨勢,會是下一個競爭優勢的來源。
Thomas Reuters在2014.6.30.就發布了一篇Predicting the world in 2025的報告,他利用自身廣大的專利及科學文獻資料庫,從中找出過去2年出版的科學和學術文獻,以及專利文獻,從這些big data中預測2025年影響全球的10項創新技術。
Thomas Reuters所預測會在2025年出現的10種創新技術包括:
1.失智症的檢測、預防方法
2.更有效地轉換太陽能的技術
3.預防第一型糖尿病
4.改善作物成長、提高產量的方法
5.電動航空運輸
6.數位化無所不在
7.纖維素衍生物的包材取代石油製的包材
8.降低癌症治療的有毒副作用
9.出生時的DNA基因圖譜的規範
10.量子瞬間移動更為普遍

參考網站
http://thomsonreuters.com/articles/2014/predicting-the-world-in-2025?utm_source=KnowledgeCenter&utm_medium=Homepage&utm_campaign=2014HPchange

2014年8月15日 星期五

警察公仔的著作權

據報載部分縣市警察局製作小禮物、文宣品時,直接援用警政署網站公布的警察公仔圖騰,而遭警察公仔圖騰的原創者指控侵害著作權並求償。
根據原創人的說法,2003到2007年設計的警察公仔賣給警政署,但只限於公仔本身,著作權仍歸他所有,雙方所訂的契約,圖騰只限公布在警政署官網2年,不能有商業行為,因此,對於廠商的侵權要求賠償。

Smart的看法
原創人當初跟警政署的簽約內容我們不知道,單就著作權的角度來看,如果公仔是用畫的,當然是美術著作,廠商未經授權就把美術著作做成公仔的行為,是把平面著作變成立體物,以法院的判例來看,法院認為於立體物上以立體形式單純性質再現平面圖形著作之著作內容者,仍應屬於著作權法之重製行為,所以,廠商將平面的公仔圖變成立體的公仔顯然是侵權行為。
從這個案例也可給我們一個警惕,以後企業在委外做設計時,一定要在合約中註明著作權的歸屬,因為著作權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所以就衍生出後續這些問題。

2014年8月14日 星期四

著作要有創作性

報載桃園縣黃姓業主於2013.7.結束與某知名洗鞋業者的加盟契約,1個月後被加盟業者發現她仍續用「洗鞋子」、「洗包包」的招牌經營,因此控告他侵害著作權。
黃姓業主認為所用的「洗鞋子」、「洗包包」只是單純對外表示店內營業項目,再加上logo的設計者也說沒有特別概念,只是作為廣告用。
因此,檢察官認為:洗鞋子、洗包包為慣用文字敘述,LOGO上的沙發、帽子、皮包、衣著為常見圖示,不具原創性,非屬著作權所保護的著作客體,且黃姓業主在挨告後就將招牌卸下,主觀無違反著作權法犯意,因此不起訴處分。

Smart的看法
商標法保護的標的要具識別性,顯然本案的洗鞋子、洗包包要獲得商標權不易,因此,加盟業者用著作權來告,這是對的策略,只是,他沒想到檢察官也不是省油的燈,著作權的認定雖然沒有專利、商標這麼嚴格,但終究還需要有少許的創作性才行,沒有創作性的文字、圖樣還是不受保護的。

2014年8月13日 星期三

大陸將成立LED產業專利聯盟

LED產業已經變成慘業,產業競爭激烈,大陸為了協助企業加強專利布局,合力對抗外國競爭大廠專利壁壘及法律風險,強化國際競爭籌碼,於2014.7.25.在廣州舉行的LED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與創新戰略高峰論壇中宣布,將成立一個全國性的LED產業專利聯盟。
該聯盟將由LED企業、大學、機構、組織以及知識產權服務業者組成,主要工作從LED技術開發、標準和產品研究、開發、製造、服務等。服務工作包括:提供專利布局申請、分析、預警等咨詢服務,協助聯盟會員對外專利許可、交易,降低談判成本,處理國際、國內專利糾紛、專利訴訟和專利威權事件,篩選聯盟會員專利,建立LED專利池,建立並推廣LED產業標準等。

Smart的看法
LED產業曾經是我們政府大力推動的產業,目前面臨完全競爭的市場挑戰,大陸推動產業專利聯盟,勢必要對我國LED產業造成另一個衝擊,我們的對策呢?

2014年8月12日 星期二

Qualcomm在大陸面臨反壟斷調查

2013.11.中國手機聯盟向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Qualcomm的涉嫌濫用無線通訊標準提出反壟斷調查,所提理由如下:
1.以整機作為計算許可費的基礎
2.將標準必要專利與非標準必要專利捆綁
3.要求被許可人進行免費反許可
4.對過期專利繼續收費
5.將專利許可與銷售晶片進行捆綁
6.拒對晶片生產企業進行專利許可
7.專利許可和晶片銷售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發改委於2014.2.19.確認Qualcomm以其技術優勢及寡占市場地位涉嫌在中國市場的壟斷行為、收取過高專利費和搭售的行為,因而對Qualcomm公司進行反壟斷調查。
為什麼大陸的手機廠商要對Qualcomm提出反壟斷調查呢?其實這跟整個市場是息息相關的,根據Strategy Analytics的調查顯示:2014年Q1全球行動通訊Base Band處理器的市場規模約US47億元,甚中Qualcomm的市占率約66%,且Qualcomm在目前4G主流技術LTE的占率也約91%。再從Qualcomm的收入來看,Qualcomm在2013年的營收為US248.7億元,其中專利費用即32%,約為US78.8億元,而他在大陸的營收更高達US123億元,約為50%。
從市場面的分析即可看出Qualcomm對大陸手機廠商的威脅,再加上大陸近年對3G/4G的通訊標準投入不少,在扶植國內產業的大旗之下,Qualcomm運用他的專利在大陸占那麼大的市場,當然會變成眾矢之的,未來Qualcomm要釋出什麼善意來平息眾怒倒是值得觀察的。
從現實面來看,智慧財產還是要市場做為支柱,才玩的起來,畢竟大陸有足夠的市場,才能透過各種行政、司法途徑逼使對手就範,當然,不只大陸是這樣做,美國早就這樣了,今天換成台灣要對Qualcomm做同樣的調查,Qualcomm可能理都不理你

2014年8月11日 星期一

商標不只是商標

繼Apple在大陸面臨iPad的商標訴訟之後,Tesla也在大陸碰到商標侵權訴訟,但二者的結果不同,Apple付款了事,但Tesla卻以和解收場,二者差異在那裏?
廣州商人占寶生2006.9.6.在12類汽車等商品上申請註冊TESLA商標,並於2009.6.28.獲准註冊。2014.6.30.占寶生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侵害商標權訴訟,並要求賠償2394萬元RMB。

Tesla的訴訟策略
Tesla除以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商標,可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為由,申請撤銷占某的商標外,另以侵害作權和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分別賠償經濟損失110萬元和310萬元RMB。

Smart的看法
商標有圖形商標、文字商標,圖形、文字除了是商標外,也是著作權中的語文著作、美術著作,以本案中的Tesla而言,它亦是著作權保護的語文著作,只要它具有創作性,即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一旦商標侵害他人的著作權成立,商標即會被撤銷,本案中Tesla即是運用著作權來讓占某把商標讓出來,這也是未來商標訴訟可以運用的策略。

2014年8月7日 星期四

4G LTE專利趨勢

2012年台灣平均每百萬人擁有355.7個美國發明專利,高居全球之冠。但以2012年世界銀行統計資料來看,台灣廠商實際利用智財權(含商標)賺取的收入僅約NT300億元,遠少於我們付給外國廠商的授權金NT1,150億元。
隨著4G LTE技術的發展,台灣廠商重新有了以技術專利切入最新科技領域的機會,全世界4G通訊的標準技術規格,是由國際電信聯盟(ITU) 主導,委由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 統籌管理歐、美、中、日、韓通訊產業相關協會的技術專利資料,各國通訊業者皆必須向ETSI提報自己研發的標準必要專利,其他廠商若無法迴避這些專利,就必須支付授權金。
國研院政策中心分析全球大廠在4G通訊的專利佈局,發現:台灣廠商擁有的4G通訊標準必要專利數量89件,排在美、中、韓、日、芬蘭及瑞典之後,名列世界第7,但專利數量還不到全部的2%。
從廠商別來看,目前主要的技術領導廠商為美國Qualcomm(655件)、韓國Samsung(652件)與中國華為(603件),這3大廠掌握的標準必要專利就佔了全部的30%。台灣廠商則包括宏達電(44件)、華碩(44件)及資策會(1件)。
再從技術發展分析,前述3大廠商主要的專利佈局在訊號處理、接收與傳送,其次是訊號控制及錯誤控制,台灣廠商則是以訊號控制(39件)與錯誤控制(41件) 兩項技術為主,其中宏達電著重在訊號控制技術的開發,而華碩則致力於錯誤控制的技術發展。

2014年8月6日 星期三

小i機器人 vs. Siri

上海智臻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於2004.8.13.向知識產權局提出一種聊天機器人系統的專利申請案,2009.7.22.獲准,它可以分析大量文字或語意,配合機器學習和人工智慧技術,即時提供經分析後的結果。
中國移動、中國電信、建設銀行、QQ、微博等平台的智慧客服,都是利用該技術對使用者提問進行語意分析,再從資料庫選取最佳答案提供給使用者,若無法解決再轉接給客服中心,有效降低人力成本。
Apple於2011年推出的iPhone 4S中提供類似的服務Siri,提供使用者搜尋資料、查詢天氣、設定手機日曆、設定鬧鈴等手機服務。
2012.6.智臻向上海法院提起侵權訴訟,Apple則於2012.11.19.向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無效,2013.9.3.知識產權局認為智臻的專利有效,Apple遂續提行訴訟,2014.7.8.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Apple認為智臻專利無效原因為:
1.權利項不具不具新穎性和創造性
2.說明書未充份揭露,致使該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不能實現聊天機器人系統的多項功能
3.權利項未能得到說明書支持
4.權利項記載形式未能清楚、簡要地表述保護範圍
5.權利項未記載必要技術特徵

2014年8月5日 星期二

研究報告的著作權

鑑於過去很多媒體、雜誌披露個股訊息,很多都是外資券商有意無意洩漏給媒體、影響股市行情,因而引發民怨。據報載金管會為控管外資報告,要求外資券商對其報告須主張著作權。
看到這個新聞,其實還覺得蠻好笑的,個股的產業研究報告是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顯然他是券商研究的結果,屬語文著作是沒有疑問的。
至於媒體引用的資料是不是業者故意洩漏或斷章取義要影響行情的?這已經是business model的問題了,搞不好券商根本就默許媒體引用,甚至重製、散布,而著作財產權是著作人的權利,著作人不想告,你又怎麼去規定呢?即使規定了,打官司是要花錢的,生意人自然會考慮其必要性。

2014年8月4日 星期一

我國專利資料庫將提供中英機器翻譯服務

繼歐洲專利局於2010年起與Google合作,陸續提供英文與32種不同國家語言互譯的機器翻譯服務後,我國的智慧財產局也將自2014.8.4.起,在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上,利用Google Translate,提供專利說明書全文線上即時中英機器翻譯服務。

2014年8月1日 星期五

專利布局不怕一萬、只怕萬一

國內環保機能布料廠興采實業,近年轉型從事機能性紡織,並成功將咖啡渣除臭功能運用於紡織品,預定9月下旬掛牌上櫃,6月遭美國Cocona公司提告,涉使用Cocona智慧財產、違約反向破解產品製程。

Smart的看法
很多企業有做研發,但往往忽略了專利布局,後果在IPO時就會出現,國外的Yahoo、Facebook...都面臨過這種問題,阿里巴巴則是預做準備的先買別人的專利來充實自己,我們應該要引以為鑑。
至於專利技術的逆向工程,雖然專利法並未規範,但仍要拄意迴避設計,以免落入侵害,其次,如果雙方簽有授權合約,還要確認合約中是否有關於禁止逆向工程的條款,以免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