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30日 星期二

Google延長電池續航力的專利

根據USPTO所公告的專利資料顯示,Google串請了一個可以使Android手機自動檢測電池電量,在電量很低的情況下,可以藉由改變螢幕解像度等方式,延長電池續航時間的專利。該專利延長電池續航力的方式有三:
1.關閉液晶螢幕的模糊和動畫(Blur and Animations)功能。
2.關閉模糊和動畫功能,並降低螢幕解析度。
3.關閉模糊和動畫功能,降低螢幕解析度,命令螢幕只顯示黑和紅兩種顏色。

US8407502
Title : Power saving techniques for battery-powered computing devices
Filing Date : 2012.7.12.
Issue Date : 2013.3.26.
Abstract :
A computer-implemented technique is presented. The technique can include determining, at a computing device including one or more processors, a power remaining in a battery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The technique can include determining, at the computing device, a selected operating mode from a plurality of operating modes for the computing device based on the power remaining in the battery. Each of the plurality of operating modes can correspond to a different range of power remaining in the battery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The technique can also include adjusting, at the computing device, operation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based on the selected operating mode. The selected operating mode can be associated with one or more display functions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and adjusting operation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can include adjusting operation of the one or more display functions to adjust power usage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2013年4月29日 星期一

二手數位音樂要怎麼賣

拜網際網路的普及所賜,我們可以在線上買一首MP3音樂,配合DRM讓使用者可以立刻下載收聽音樂,雖然DRM也被很多人質疑,但畢竟這也是Apple的iTune賺錢的模式。
iTune的模式已經推出很多年,也為Apple創造不少利潤,也引起不少問題,由於iTune的DRM是跟裝置綁在一起,所以,iPod下載的歌不能在別的裝置上聽,這跟我們的使用習慣不同,因為你買的CD可以在家聽,也可以帶上車聽,也可以到辦公室用PC聽。
當我們不想聽這片CD時,可以送人,也可以去賣二手貨,但是,我們在iTune買的歌要怎麼賣呢?法律總是跟在現實的後面跑,今天來看一個賣二手貨的案例。
美國有一個叫做ReDigi的網站,自稱為世界第一個二手數位音樂市場,他們會要求用戶下載一套軟體,用來鑑定音樂檔案是否合法購買得來。如果賣家的合法版權歌曲要賣出,該軟體就會把該歌曲從賣家的硬碟中永久刪除,並上傳到ReDigi的伺服器,供買家選購,該軟體還能阻止賣家將售出的歌曲重新載入到其他電腦中。
2012.1.美國的唱片公司Capitol控告ReDigi認為其營運模式實際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紐約地方法院認為:ReDigi網站買賣的不是二手貨,而是非法拷貝,因而判決ReDigi敗訴。

Smart的看法
CD為什麼可以自由買賣?我們把不想聽的CD拿去賣二手貨,為什麼唱片公司不會告我們?基於權利耗盡理論,我們買了有著作權的物品後,權利人就不能再管我們要如何對待該著作物,除非侵害其權利,不然,我們要轉賣、要送人、要丟掉都是所有人的權利。
權利耗盡在實體世界沒有疑問,因為實體只有一個,我們把它送人,就不能賣,賣了就不能送人,但是,本案法官的見解在於:
1.數位音樂不適用權利耗盡,因為會數位音樂很容易有重製物,是不是真的轉讓出去,無法判定。
2.數位音樂寫入新硬碟屬於重製的行為。
看了法官的見解,實在很想說法官也應該要多接觸科技才行,如果一味在法條中打轉,很多商業模式都無法實施。
Apple透過它的DRM都可以控制到只能在特定裝置上,才能收聽從iTune買的音樂,在這樣的機制下,同一首歌未獲iTune的授權認證都不能跨平台聽了,何況是非法的重製物,應該根本是無法在別的平台上收聽的。
其次,把數位音樂寫入新硬碟涉及未經授權重製的問題,如果原來的檔案已經被刪掉,基本上這只是把數位音樂從這個載體移轉到另一個載體,數量並未增加,應該可以在法律上加以排除,就像暫時性重製一樣。
科技始終來自人性,法律如果跟現實脫節,社會是不能進步,人類福祉也不能提升,這個案子的後續發展,應該影響到可能不只是音樂產業,還有我們的生活便利性。

參考網站:
http://www.theverge.com/2013/4/1/4170788/mp3s-cant-be-resold-online-court-rules-capitol-redigi

2013年4月25日 星期四

專利權的範圍

專利說明書的撰寫是一種藝術,寫的太小以後可能抓不到侵權,寫的太大審查時可能會被駁回,這是件二難的事,於是很多的專利都會用上位用語來寫,以求權利的最大化,但是,不管怎麼寫,這個範圍都還是虛無縹緲,才會有這麼多各說各話的訴訟案產生,當然,這樣才能讓律師業蓬勃發展。
實務上,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是個法律問題,要由法官基於心證來判斷,不是二造說的算,因為申請專利範圍寫的虛無縹緲,於是,在解釋上就有了所謂中心限定主義及周邊限定主義,為彌補二者的缺陷,又發展出折衷主義。
我國對於專利權範圍的解釋,在專利法第58條第4項中規定: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由此可見,我國應該是傾向採折衷主義。

2013年4月24日 星期三

專利的共同發明人

專利法第12條規定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且第71條第3款也規定違反第12條是專利舉發的條件之一。
在公家機關常會發現申請專利時,不管有沒有參與,都會把各級長官列為共同發明人,第71條第3款也規定專利權人非專利申請權人也是專利舉發的條件,所以,我在參與企業內部的專利審查會時,對於一堆發明人的專利申請案,都會特別的確認這些人是不是對該專利都有貢獻。
什麼條件才可以成為專利共有人呢?是要全部參與才算發明人嗎?還是只參與部分即可?在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中,法官的見解如下:
1.發明人須係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之人,當申請專利範圍記載數個請求項時,發明人並不以對各該請求項均有貢獻為必要,倘僅對一項或數項請求項有貢獻,即可表示為共同發明人或創作人。
2.所謂「實質貢獻之人」係指為完成發明而進行精神創作之人,其須就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產生「構想」(conception),並進而提出具體而可達成該構想之技術手段。
3.若僅是依他人設計規劃之細節據以實施,單純從事於將構想付諸實施之工作,或從事熟練之技術事項而無創造行為於內之工作,則非發明人。

2013年4月23日 星期二

大陸的商標撤銷機制

大陸的商標撤銷機制稱為商標爭議程序
一、 法條依據
大陸商標爭議程序則規定於其商標法第41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為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規定,包含註冊商標的爭議事由、申請人資格、爭議除斥期間及例外、一事不再理等規定。
二、申請人資格
為維持註冊商標權之安定性,大陸商標法對申請人資格,限於利害關係人。所稱利害關係人包括申請或註冊在先之權利人、先使用人、著名商標權人、著作權或專利權在先權利人等。
三、依職權撤銷註冊
大陸商標法規定定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提請評定或撤銷商標註冊。
四、除斥期間
大陸爭議程序之除斥期間則為自註冊日起5年內,至於除斥期間之例外規定,大陸商標法僅針對惡意搶註他人馳名商標的情形,不受除斥期間的限制。
五、審理方式
爭議程序採由3人以上合議審理,並以多數決意見決定之。
六、救濟程序
不服爭議裁定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法律效果
爭議成立之法律效果相同,為撤銷商標之註冊。
八、一事不再理
大陸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2013年4月22日 星期一

我國商標撤銷機制

我國商標在註冊後的撤銷機制稱為評定
一、 法條依據
我國商標評定程序規定於商標法第57條至第62條,分別為申請或提請評定之法定事由、申請人資格及檢附使用證據、評定除斥期間及例外、指派評定委員、評定成立法律效果、一事不再理等規定。
二、申請人資格
為維持註冊商標權之安定性,我國商標法對申請人資格,均限於利害關係人。所稱利害關係人包括申請或註冊在先之權利人、先使用人、著名商標權人、著作權或專利權在先權利人等。
三、依職權撤銷註冊
我國商標法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提請評定或撤銷商標註冊。
四、除斥期間
我國申請評定之除斥期間為商標註冊公告日後5年內,除斥期間之例外規定,我國對於已註冊的商標如果是惡意搶註他人著名商標或為葡萄酒/蒸餾酒的地理標示,申請評定期間不受5年除斥期間的限制。
五、審理方式
評定或爭議程序都採由3人以上合議審理,並以多數決意見決定之。
六、救濟程序
我國不服評定處分者,得於收受評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嗣後對訴願決定不服者,得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法律效果
評定成立之法律效果相同,為撤銷商標之註冊。
八、一事不再理
我國商標法第61條明定,評定案件經處分後,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

2013年4月19日 星期五

USPTO推出智財認知評估工具

為協助製造商、中小企業、創業家及發明人評估及增進其智慧財產權領域之知識,瞭解自身智慧財產保護需求及權利範圍,USPTO推出線上智慧財產認知評估工具(IP Awareness Assessment Tool),計有62題,包含發明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設計專利、智財策略與最佳措施、使用他人科技、技術授權、國際智財權及智財資產追蹤等10大領域,或可先做初步測試(Pre-assessment),該工具會根據初步測試結果,依使用者之需求,提供量身訂做的問卷(Customized assessment)。

工具網址:
http://www.uspto.gov/inventors/assessment/

2013年4月18日 星期四

Apple在歐盟被告Antitrust

2012.12.有多家電信業者向歐盟投訴,指控Apple與電信業者所簽署的合約條款涉嫌不公平的競爭行為,Apple要求合作電信業者設定3年的銷售量目標,不同意的業者就無法取得iPhone代銷權;如果業者無法達成銷售目標,就得補差價給蘋果。
2013.3.22.歐盟表示已經發出警告並將密切關注該市場的發展,若有不公平的競爭行為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將會介入調查。依歐盟規定,若反托拉斯判決成立,被告廠商最重會被處以相當於一年營收10%的罰款。

2013年4月17日 星期三

Google公布Open Patent Non-Assertion Pledge

Google在2013.3.28.透過blog發表Open Patent Non-Assertion Pledge(OPN Pledge),詳見:http://googlepublicpolicy.blogspot.tw/2013/03/taking-stand-on-open-source-and-patents.html。
Google在OPN Pledge中表示除非Google先被攻擊,否則將不會針對開放原始碼軟體的使用者、散布者,或開發人員提出對特定專利的侵權告訴。Google所謂的特定專利共有10件,都是跟處理大型資料的MapReduce運算模組有關,據說未來Google還會繼續納入其他的技術專利。

Smart的看法
雖然Google在其Blog上說OPN Pledge的好處有:
1.將可釐清專利持有者願意開放的專利技術,讓開發人員及大眾能夠了解專利權利。
2.OPN Pledge的保護並未侷限在特定的專案或開放原始碼著作權授權,而是適用於各種過去、現在或未來的開放原始碼軟體。
3.這項宣言雖有可能會終止,但只有在某方控告Google產品或服務侵權,或是直接從相關訴訟中獲利時才會發生。
4.不論Google是否轉讓專利,這些已被納入的專利都將永遠維持該特性。
但是,在歷經多次的專利訴訟後,我覺得這次Google變聰明了,相對於Microsoft的OS,Open Soucer一直都是Google在推的策略,所以,它不遺餘力的推Android,因為當初沒有專利的保護,讓Andorid的市場走的很坎坷,它的使用者不斷的被Apple告專利侵權。
這次它終於學聰明了,MapReduce的技術先申請專利,再來實現理想,而且提出前提,不告人的前提是:自己沒有被告、特定專利,至於效果如何,還需要持續觀察。

OPN Pledge特定專利:
US8126909
US7756919
US7650331
US7590620
US20120278323
US20120254193
US20120215787
US20100122085
PCT/US2012030941
PCT/US2012030897

2013年4月16日 星期二

Nokia出售125件專利

Nokia於2013.3.25.以US120億元出售125件專利給Pendrell,技術含蓋了SD卡、嵌入式快閃記憶體和通用快閃記憶體等。
Pendrell收購Nokia這些專利後,也宣布成立了一家名為Helsinki Memory TechnOLogies的公司,繼續推動這些專利及創新技術,並透過全球授權項目來擴大這些技術的應用範圍與收入。Pendrell也與Nokia達成協議,未來HMT將把這次由Nokia收購來的所有專利以及未來由HMT開發的新技術授權給Nokia使用。

2013年4月15日 星期一

ITC重審Motorola vs. Microsoft案

Motorola於2010.11.22.向ITC控訴Microsoft侵害其專利及不公平競爭,最初的系爭專利有5件。ITC在2012.4.作出初步裁決,認為在Motorola提出的5件專利中,Microsoft侵犯其中4件專利權。
後來,Google因標準必要專利而受到美國FTC反壟斷調查,於2013.1.與FTC達成同意協議,主動撤回本案其中2件標準專利。另外兩項專利已經過期,因此僅剩下US6,069,896號專利。
本案ITC於2013.3.22.作出初步重審裁決認為Xbox 並未侵權Motorola的US6,069,896專利Claim 1,12。預定在2013.7.23.作出本案最終裁決。

ITC的裁決
http://www.usitc.gov/press_room/documents/337_752R_ID.pdf

2013年4月12日 星期五

Google被控商標侵權

Google雖然沒有生產手表,但卻被Oak控告侵害其手表的商標權,這是怎麼回事呢?原來是Google在它的Google Store上販賣由Modify Industries公司生產的手表,把它當成Android手表來賣,因此Oak認為Google此舉侵害其Android手表的商標權。
Oko是在1991年創立,從1994年至今已推出400多種款式的標有Android商標的鐘表產品。該公司Android品牌產品在北美、日本和西歐,年銷售額在US100萬至US500萬元間。

2013年4月11日 星期四

iPhone vs. iFone

Apple雖然在專利上把敵手逼的喘不過氣,但是,在商標卻一直吃虌,除了在大陸、巴西的商標要花錢買回外,現在又在墨西哥遇到障礙。
墨西哥的電信業者iFone在2003年即註冊iFone商標,Apple卻在2009年向墨西哥地方法院提出撤銷iFone商標的訴訟,但地方法院認為:iFone一直從事通訊系統及服務,對該商標持續有使用且未過期,因而判Apple敗訴。Apple不服而提起上訴,結果墨西哥上訴法院則駁回了Apple的上訴,維持地方法院的判決。

2013年4月10日 星期三

派遣人力的著作權

人力派遣已是企業的常態,以前的人力派遣只是打掃、保全...等工作,現在的分工愈來愈專業,連專業人員都採用人力派遣,這時候問題就來了,派遣人力為公司寫的程式,著作權是誰的?在企業內訓時有主管問到這個問題,我才知道現在連寫程式都可以找派遣人力,難怪人力派遣業這麼盛行!
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派遣人力跟用人單位間的關係複雜,他們不是直接的關係,中間還透過一個人力派遣公司。他的工作雖然是用人單位指派,但用人單位不易用第11條主張職務上的著作,因為他們不是用人單位的員工。
唯一可能的解是運用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把人力派遣看成寫程式的外包公司,只是這個外包公司把他的員工派到用人單位來寫,於是,在人力派遣契約中,就要要求著作權屬出資方,即用人單位,最重要的是還要要求人力派遣公司要跟他的員工簽著作權歸屬的契約,把派遣人力的著作權依第11條約定為派遣公司,這樣才能解決這個問題。

2013年4月9日 星期二

Tomita vs. Nintendo

專利授權公司Tomita Technologies於2011.6.22.紐約南區地方法院控告Nintendo的3DS所用的裸眼3D技術侵害其US7417664號專利。
2013.3.13.陪審團做出判決侵犯專利US7417664成立,並裁定Nintendo需賠償US3,020萬元。

Tomita Technologies
成立於2002年由曾經任職於Sony的Seijiro Tomita所創辦,以3D裸眼技術研發為主。

2013年4月8日 星期一

Google的人臉辨識解鎖專利

在Apple取得滑動解鎖的專利後,各家廠商都在設法迴避該專利,記得去年電視上有個Samsung的廣告,一個小孩拿了手機卻無法解鎖,原來是他爸爸有鬍子,而且又秃頭,自己的影像辨識不合,所以不能解鎖。
現在,根據USPTO公告的專利資料顯示:Google剛剛取得了一個人臉辨識技術的專利,該專利將被應用在裝置的解鎖上。
根據該專利說明書敘述,該專利的解鎖方式包含文字密碼或是生物特徵,生物特徵又包含了指紋、視網膜掃描,及人臉影像。

US8,396,265
Title : Facial recognition
Filing Date : 2012.7.26.
Issue Date : 2013.3.12.
Abstract :
An example method includes capturing, by an image capture device of a computing device, an image of a face of a user. The method further includes detecting, by the computing device, whether a distance between the computing device and an object represented by at least a portion of the image is less than a threshold distance, and, when the detected distance is less than a threshold distance, denying authentication to the user with respect to accessing one or more functionalities controlled by the computing device, where the authentication is denied independent of performing facial recognition based at least in part on the captured image.

2013年4月3日 星期三

以冷凍料理包聞名的森泉食品公司,2010年推出「聚鍋王」冷凍火鍋料理包,在各大網路賣場販售,遂以「聚鍋王」火鍋料理包申請商標,遭智慧財產局以和王品集團的「聚」火鍋店商標相似為由核駁後,提起行政訴訟,亦遭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敗訴。

森泉的說法
1.「聚鍋王」火鍋料理包曾被入口網站評為團購食品冠軍,是知名商標;且每包火鍋料理價格最貴只要229元,和「聚」餐廳每人至少400元價格不同,消費者不會混淆。
2.「聚鍋王」的商標配合鍋子圖案,有巧思和美感,王品火鍋店的商標只有「聚」單一中文字,和「聚鍋王」截然不同。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聚鍋王」的第一個字體和王品「聚」商標的外型和讀音雷同,都是火鍋料理,消費者可能會誤認。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森泉食品商標中文字「聚」是放大字體,雖搭配鍋子圖形,但外觀和「聚」火鍋店的字體相似;王品「聚」火鍋店商標2005年就註冊,已是知名商標,應予以保護,因此判森泉敗訴。

2013年4月2日 星期二

Google與MEPG LA簽署專利授權

Google於2013.3.8.與MPEG LA簽署VP8 Video Codec的專利授權協議,VP8是一種影片壓縮格式,原來是由On2 Technologies所開發,Google在2010年購併了On2購後,將VP8捐贈給WebM 計畫。
WebM計畫主要是由HTML5技術、VP8與VPX開放式編碼等技術所構成,提供支援HTML5技術的瀏覽器無須安裝其他plug-in,即可直接透過影音標籤播放影音內容,希望能取代最普及的MPEG H.264。
在Google的WebM計畫在公佈後,MPEG LA隨即表示VP8與VPX編碼技術涉及該公司持有的H.264、MPEG-2等格式專利,因此向Google提出侵權指控。
Google與MPEG LA的協議除了讓VP8能夠使用各種相關的專利技術外,也允許Google再授權這些專利予VP8的用戶。

參考網站:
http://www.businesswire.com/news/home/20130307006192/en/Google-MPEG-LA-Announce-Agreement-Covering-VP8

2013年4月1日 星期一

Nokia vs. HTC在德國被駁回

Nokia於2012.5.2.在德國Mannheim地方法院控告HTC侵害其專利案(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2/05/nokia.html),2013.3.8.宣判,法官認為:HTC並未侵權以下2項專利,進而駁回Nokia提訴。
在宣判前,Nokia因EP1312974已先取得禁制令(Injunction),及1億歐元擔保金(bond),使HTC在德國地區無法銷售相關手機產品。

Smart的看法
訴訟過程最讓被告受到壓力的就是產品不能銷售,本案Nokia申請禁制令,讓HTC的產品不能銷售,雖然判決很快,禁制令的執行只有幾個月的時間,但對3C產品而言,幾個月的時間即足以使一個新產品走完生命週期,在這樣的壓力下,很多被告只好選擇和解,這也是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的侵權案看不到最後判決的原因。
本案的系爭專利為:EP0812120、EP1312974,其中前者號稱是Nokia的旗艦專利,摘要如下。

EP0812120
Title : Method for using services offered by a 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 a telecommunication system and a terminal for it
Filing Date : 1997.6.5.
Issue Date : 1997.12.10.
Abstract :
The invention relates to the use of intelligent network services from a terminal (3) of a 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 and particularly to the introduction of new services and a programmable user interface of a terminal. A service provider (5) programs service functions in a switching centre (1) of a 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 and delivers to a user a program which is loaded in the user\'s terminal (3). According to the loaded program the terminal, advantageously a telephone apparatus equipped with a display (7), shows to the user the available services and the corresponding commands assigned to the function keys (8a) of the terminal. The user gives the required commands which advantageously are one-push-of-a-button long and the meanings of which at each particular situation are shown on the terminal\'s display.; Advantageously the program is delivered to the user by loading it in an intelligent card (6) controlling the operation of the termi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