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0日 星期四

中美智慧財產權爭端落幕

2007.4.美國以中國相關法律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有關規定為由,向WTO爭端解決機構提起訴訟。美國在此訴訟中認為中國對智慧財產的保護存在有3個障礙:
1.美國認為中國的著作權法沒有對不符合中國內容審查標準的作品提供版權保護
2.中國海關允許拍賣僅僅摘除了冒牌標誌的侵權假冒產品
3.中國法律對侵犯商標 權和假冒產品設定的刑事制裁門檻過高,不符合中國市場的實際情況

爭端解決小組見解
2009.1.26.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小組就美國提出的申訴發表了報告,認為中國在著作權法和海關措施兩個方面違背了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但同時裁定美國沒有拿出足夠證據表明中國違反智慧財產權的刑事起訴門檻過高。
2009.3.20.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小組正式通過了這個報告,裁決結果為:
1.關於刑事門檻,美國未能證明中國有關刑事門檻的規定,不符合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2.關於海關措施,雖然中國海關對進口冒牌貨僅摘除非法標誌的處置方式,不符合「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但美國未能證明捐贈給社會公益機構、賣給權利人等處置方式不符合該協定,美國也未能證明中國有關拍賣的規定,影響了海關銷毀貨物的權力。
3.關於中國著作權法,雖然對未能通過審查的作品、通過審查的作品中被刪除的部分,不提供著作權保護,不符合上述協定和伯恩公約,但在從未提交審查的作品、在等待審查結果的作品、通過審查作品之未修改版本等方面,美國未能證明中國的做法不符合上述協定。
美國對此結果已經放棄了上訴,這場中美智慧財產權爭端案至此告一段落。

中方的說法
商務部表示,專家組報告駁回了美方的絕大部分主張,就是廣泛地肯定了中國的智慧財產權制度。

美方的看法
美國貿易代表指出,世界貿易組織的決定表示中國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執法,還有很多方面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的規定。

Smart的看法
法律真是一個奧妙的東西,一個判決竟然也可以各自表述,大都朝往自己好的方向解釋,難怪世界會這麼亂。

2009年4月29日 星期三

Sony,Panasonic,Philip在藍光授權上將合作

Sony,Panasonic,Philip三家公司預計2009年第2季成立獨立公司,下半年將與光碟機、光碟片廠商接觸,正式開始收取藍光DVD權利金。希望藉由一站式授權模式降低整體權利金,減少製造廠洽談權利金的複雜度。

一站式藍光授權
透過這家新成立的公司獨立運作,製造廠不需要與每家廠商進行談判,便利製造廠面對單一窗口,更可降低權利金費用。
目前的授權費用規劃如下:
藍光播放機US$9.5元/台
燒錄機US$14元/台
唯讀藍光光碟US$0.11元/張
可錄光碟US$0.12元/張

業者看法
1.擁有藍光DVD基礎專利的業者超過20家,權利金收取的費用相當複雜,光是個別洽談就很耗時,累積起來的授權費用相當高。
2.藍光專利權能整合在一家授權公司底下,除方便取得授權專利,權利金費用也可降低。
3.現階段藍光產品無法大量普及,除價格昂貴,更重要是專利權問題懸而未決,零組件廠商雖已做好量產準備,卻是不敢大動作投產,深怕未來權利金麻煩不斷。
4.藍光DVD專利授權朝向簡單化,授權費用能符合合理性,一站式授權平台建立,只要遊戲規則能確立,藍光產品普及速度將會加快。

Smart的看法
台灣在光碟授權上吃過虧,使光碟產業變成微利產業,藍光光碟的授權是否會跟以往光碟授權一樣,造成業者在成本上一個大負擔,是值得注意的事。以目前規劃的授權費而言,若以唯讀藍光光碟US$0.11元/張計,在匯率30元下,每張光碟就要付3.3元的權利金,這樣下去未來可能有二種狀況:
1.光碟價格持續無法下降
2.廠商沒有利潤,賺的錢都繳權利金了。
這個困境能不能解決,端賴業者的技術,如果國內長期無法發展前瞻的光碟技術,下一個世代的光碟就依然還是要任人宰割。

2009年4月28日 星期二

Philips vs. 巨擘案在國內的判決

巨擘與Philips在1997年簽約生產CD-R光碟片,但卻在支付首期權利金後,自1997年底迄今均未繼續付款,Philips在1999.3.向新竹地方法院提告求償。智慧財產法院2009.4.23.駁回巨擘之上訴,維持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原判,必須賠償Philips權利金及延遲利息共約76.06億日元,依目前滙率折合約NT$25.7億元(本案原求償金約NT$6.59億元),全案仍可上訴至最高法院。Philips並獲得法院同意,即日起可以假扣押巨擘財產,亦即可針對巨擘財產申請查封拍賣。如巨擘要申請停止假扣押,必須提足反擔保金約NT$8億元。

產業概況
CD發明迄今近30年,當初研發CD的日商Sony及荷蘭Philips等公司,根據儲存內容定出紅皮書(音樂)、黃皮書(資料光碟)、白皮書(影音光碟)等標準。在CD-RW方面,Sony、Philips則與日本燒錄片大廠太陽誘電(TaiyoYuden),共同發表利用有機染料燒錄一次CD規格的光碟,稱為橘皮書。生產CD-RW燒錄片廠商,都需支付每張CD-RW片淨銷售價格3%,或每片日幣10圓權利金,支付標準以價高者優先。

巨擘的說法
1.我國法院並無管轄權。
2.該授權已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違法,契約無效。
3.未使用該專利技術,且簽約後CD-R市場價格已急遽滑落,授權金應採較低價格來計算。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雙方契約僅約定由荷蘭法院優先管轄,未排除我國法院管轄。
2.行政法院判決的是Philips、Sony與TaiyoYuden的聯合授權行為,已破壞市場秩序,並非說巨擘、Philips的授權契約無效。
3.巨擘在公司網頁上強調使用Philips的專利規格,且Philips所請求的是1997年第4季至1999年第4季,光碟片價格崩跌則為1999年後,而景氣走勢應由巨擘自行預測評估,若無利潤也可停產,那能一方面增產、一方面拒付授權金。
基於以上原因,仍判決巨擘敗訴。

2009年4月27日 星期一

Philips vs. 巨擘案將在ITC再重審

Philips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控訴巨擘侵害其六件CD-R/CD-RW專利,ITC在2004年認定,巨擘侵害Philips公司六件CD-R專利,但Philips包裹式專利授權,構成專利權濫用,不得執行。
案經Philips公司上訴後,美國聯邦上訴法院(CAFC)撤銷ITC原決定,ITC後來改做成無專利授權濫用的決定。
巨擘再提起上訴後,CAFC於2009.4.20.認定Philips涉及與日商Sony協議,不將與橘皮書具競爭性之技術(Legadec Patent)授予他人實施是涉及「專利權之濫用」,因此將原ITC所做出「巨擘侵害Philips 6件CD-R專利」之決定予以撤銷,並發回ITC以續行調查相關違法事證。

巨擘的說法
針對CAFC的判決,巨擘認為:美國聯邦上訴巡迴法院 (CAFC) 認定Philips有濫用專利,廢棄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 之認定,發回 ITC 重新裁定。

Philips的說法
1.CAFC並非認定Philips有濫用專利權而廢棄美國ITC的裁定。
2.ITC在2007年依據美國關稅法337條所發布,禁止巨擘未經Philips合法授權之 CDR 及 CD-RW 光碟片輸入美國販賣的禁制令,仍為有效存在。
3.CAFC再次確認Philips與Sony就利用各自專利組成patent pool並未構成違法的搭售(Tying)行為,且亦無構成專利濫用。
4.ITC僅就巨擘主張 Philips 與 Sony 之間可能存在協議,共同約定不將 Lagadec Patent 授權他人實施,涉及構成專利濫用之嫌一事,說明尚未詳盡,仍有程序瑕疵的疑點存在,故發回 ITC 續行調查,但並未據此認定飛利浦公司構成專利濫用。

Smart 的看法
這真是個奇妙的判決,二造都可對判決做出利己的解釋,但是,美國的判決會不會影響到雙方在台灣的訴訟案,倒是值得關切。

2009年4月24日 星期五

搖桿侵權案落幕

2年前,Fenner Investment對Sony、任天堂及Microsoft所生產的某些遊戲機,提出了US6,297,751號專利侵權訴訟。旋即在2個月後撤銷了對Sony的控告,但仍與任天堂及微軟持續纏訟。2009.3.16.美國地方法院判決,Microsoft與任天堂並未侵犯Fenner Investment的遊戲搖桿而結束了這起長達2年的案件。

US6,297,751
Title:Low-voltage joystick port interface
Filing Date:1998.7.10
Issue Date:2001.10.2.
Abstract:
The joystick port interface includes an integrated circuit receiving an analog joystick position measurement signal and outputting a digital pulse signal to a processor which signifies a joystick coordinate value. The integrated circuit includes a pulse generator and a bidirectional buffer circuit. The bidirectional buffer circuit receives the analog joystick position measurement signal and selectively discharges an RC network capacitor which provides this analog measurement. This implementation provides a joystick port which uses low-voltage CMOS VLSI structures which can interface a conventional high-voltage joystick with the processor.

2009年4月23日 星期四

網路蟑螂創新高



全世界經濟不景氣,不只讓實體世界的犯罪率上升,連虛擬世界中的犯罪率都上升了。據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統計,2008年商標權人向UDRP((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組織提出的網路蟑螂申訴案件,是自2003年以來的新高,達到2,329件,相較於2007年成長了8%。

2009年4月22日 星期三

著作權修訂案三讀通過

立法院2009.4.21.通過著作權法修訂案,使用者被權利人抓到三次侵權,權利人就可以通知ISP業者,終止該使用者全部或部分服務,未來ISP業者與使用者簽約時,都要把三振條款列入。


三振條款
只要ISP業者接到權利人通知某網頁疑似侵權,ISP業者就要立即取下,藉此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否則可能會被認為協助使用者侵權。 如果該網頁使用者自認沒侵權,只要提出回復通知給ISP業者,讓ISP業者將該通知轉寄給權利人,權利人就必須在十天內提出採取法律行動的證明;如果權利人無法提出,ISP業者就得在14天內恢復網頁,以保障使用者權益。

責任避風港
ISP平台業者只要善盡告知、管理網路侵權行為的責任,就可免除法律以及連帶賠償的責任。

2009年4月21日 星期二

Discovery vs. Amazon.com

Discovery Channel與Animal Planet的母公司Discovery Communication於2009.3.18.向德拉瓦州地方法院提出訴訟,指控Amazon的Kindle與Kindle 2電子書閱讀器某些安全與防拷功能侵犯該公司專利,並要求一筆數目不詳金額的損害賠償。

US7,298,851
Title:Electronic book security and copyright protection system
Filing Date:1999.9.21
Issue Date:2007.11.20.
Abstract:
The invention, electronic book security and copyright protection system, provides for secure distribution of electronic text and graphics to subscribers and secure storage. The method may be executed at a content provider's site, at an operations center, over a video distribution system or over a variety of alternative distribution systems, at a home subsystem, and at a billing and collection system. The content provider or operations center and/or other distribution points perform the functions of manipulation and secure storage of text data, security encryption and coding of text, cataloging of books, message center, and secure delivery functions. The home subsystem connects to a secure video distribution system or variety of alternative secure distribution systems, generates menus and stores text, and transacts through communicating mechanisms. A portable book-shaped viewer is used for secure viewing of the text. A billing system performs the transaction, management, authorization, collection and payments utilizing the telephone system or a variety of alternative communication systems using secure techniques.

Smart的看法
Discovery在大眾心目中是一個從影片製作的頻道業者,誰也沒想到它會去申請一個電子書著作權保護的專利,從這個專利看來,也許有一天,Discovery可能會將它的影片透過該專利的保護,放到手持式裝置供人閱讀。

2009年4月20日 星期一

FOXY被告侵權,負責人遭求償NT$58億

繼KURO及ezpeer遭起訴後,FOXY也因具有公開傳輸、強制上傳分享、用戶無法取消等特性,遭板橋地檢署認定非法,2009.4.15.依違反著作權法罪嫌將FOXY負責人李○○提起公訴,並求償NT$58億餘元。

檢方起訴事項
1.景昌資訊科技公司透過美國Macsense公司,開發中文介面的FOXY,放置在所經營的FOXY等網站,讓人下載使用,使用者可透過關鍵字在網路上搜尋,來下載音樂、電影、文件、圖片、電腦程式等電子檔案。
2.該公司不斷改善FOXY電腦程式版本,並在FOXY網站設有麻吉休閒購物網,販售可儲存、播放FOXY下載的音樂檔案隨身聽,更接洽網路廣告,從中分享廣告收益。
3.FOXY交換平台網站、電腦檔案交換軟體,已對上華國際、環球國際等多家公司的音樂著作,以及美商迪士尼、華納兄弟、二十世紀福斯等多家公司的電影著作,遭受侵犯。
4.用戶安裝後,即使未勾選分享硬碟或可卸除儲存裝置,其他使用者也可以進入電腦強制分享,造成許多民眾的私密照片意外曝光。
5.為防止使用者只下載、不上傳軟體,因此,設計出一套下載同時上傳軟體的特殊功能,雖然增加軟體的使用量,但也造成合法歌曲、影片的影音檔案大量違法散布。

2009年4月17日 星期五

IBM vs. ASUS暫時落幕

IBM認為有關改善電腦電源供應、降溫系統、電腦叢集(clustering)等專利技術的授權協議僅至2004年底為止,但華碩在授權截止日後仍繼續使用相關專利技術,用在自家品牌電腦以及為他廠代工的電腦產品上,明顯侵權。
於是IBM在2007年第4季指控ASUS侵權並訴請ITC禁止其電腦、主機板及繪圖卡輸入美國。經過一年多的調查後,ITC法官Theodore Essex認為,IBM擁有改善電源供應、降溫系統、電腦叢集等三項專利的效力,但ASUS並未侵害IBM專利技術。

2009年4月16日 星期四

Intel撤銷AMD交互授權協議

Advanced Micro Devices(AMD)將晶片設計與製造業務分開,並與阿布達比政府成立的Advanced Technology Investment Co合資設立晶圓製造廠Globalfoundries,其中55.6%股權係由Advanced Technology Investment Co.所持有,雙方擁有相同的決策權。而Intel在2001年與AMD簽訂的交互授權協議中,明訂禁止轉移,Intel認為Globalfoundries並非AMD旗下的子公司,因此不符合協議內容,將在在60天內撤銷2001年所簽訂的交叉技術授權協議,屆時會直接衝擊AMD生產x86架構晶片的能力,該協議原來於2010年到期。

本案爭點
本案的爭點在於AMD認為GlobalFoundries是AMD的子公司,有權利使用INTEL的專利。而INTEL則認為AMD只擁有GlobalFoundries 34%的股權,故GlobalFoundries不是AMD的子公司,不適用該交互授權協議。

Smart的看法
專利授權已是公司競爭策略的一環,透過授權的運用,不只可為公司獲得收益,更可達到干擾阻礙競爭者的目的。

2009年4月15日 星期三

Amazon.com vs. MobileRead.com

Amazon.com發函警告MobileRead.com的電子書新聞與社群網站侵害Amazon的智慧財產權。Amazon.com係引用1998年制定的「數位千禧年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禁止非Amazon的電子書業者提供支援Amazon Kindle閱讀器的電子書。

爭點
本案爭點在於Amazon認為在MobileRead.com網站上,一種以Python語言編寫稱為Kindlepid.py的公用程式,涉及觸犯DMCA。不過,據Kindlepid.py的作者Igor Skochinsky表示,Kindlepid.py和相關的Python附屬程式,都不容許盜版,而是允許合法向其他電子書商店購買電子書,在Kindle上閱讀,這可能才是讓Amazon.com不悅的主因。

Smart的看法
一個商業行為能否賺錢,端賴其配套的business model,Amazon.com的Kindle閱讀器本身只是個閱讀工具,不易賺錢,必須要搭配content,因此,它的business model就是Kindle閱讀器綁電子書,就像Apple的iPod綁音樂一樣,MobileRead.com以Kindlepid.py的公用程式就可以讓其他書店的電子書可以在Amazon.com的Kindle上閱讀,無疑的破壞了Amazon.com的business model,這也就不能怪其反應激烈了。
一個想法能不能賺錢,busness model是個很重要的關鍵,本案中又一次的印證。

2009年4月14日 星期二

賣HERMES仿冒品,判賠NT2.5億

前任職於北市麗晶酒店HERMES專櫃小姐李○○,於2000.1.離職後,利用職務之便將客戶資料攜出,之後再私下聯絡VIP級的熟客,分別以22萬、23萬,以及2個80萬的價格,向她們兜售4個假的Birkin Bag。
後因為其中一人將包包轉賣,被二手精品業者發現,送至法國總公司鑑定,而東窗事發。總公司親自跨海提出告訴,求償NT11億元,並要求對方登報道歉,最後,法院判決李○○需賠償NT$2.5億元。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民事賠償
由於愛馬仕包包一個平均要價50多萬,按照商標法,仿冒業者需就查獲的商品零售價賠償5百倍到1500倍,用最低結果計算,需賠NT$2.56億元。
2.刑事
李○○被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00元。

2009年4月13日 星期一

Elan vs. Apple

義隆電子於2009.4.8.向美國北加州地方法院控告Apple侵害其US5,825,352及US 7,274,353號專利,創下國內首樁IC設計業者對國際品牌大廠興訟的案例,除對Apple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也要求法院對未獲授權就使用專利技術於MacBook、iPhone、iPod Touch等產品,禁止Apple製造、使用。
US5,825,352號專利,是具有能偵測,同時碰觸兩手指或多手指的接觸感應輸入裝置,多手指操作已普遍應用於智慧型手機和電腦及各式消費性電子產品。U.S. 7,274,353號專利,是指具有能在鍵盤模式和手寫辨識板模式兩者間切換的觸控板。

產業現況
義隆今年在NB觸控面板市占率約3%,而NB觸控模組的供應商目前有:Synaptics、日本ALPS、Crypress,其中美商的市占率65%,ALPS約占25%。義隆觸控IC約占2008年營收10%,2009年預計提高到20至30%,其中NB已打入華碩EeePC的供應鏈,而手機也傳出透過宏達電進軍Google第二代手機。
義隆的這2篇專利和接觸感應輸入裝置的創新技術有關,可使用在Smartphone和電腦的Touch Pad。其中US5,825,352號專利2年前義隆對Synaptics提出侵權訴訟,2008年10月底,2家公司以互相交互授權和解收場,預估至2010年第3季止,義隆每一季都可認列Synaptics權利金收入。

US5,825,352
Title:Multiple fingers contact sensing method for emulating mouse buttons and mouse operations on a touch sensor pad
Filing Date:1996.2.28.
Issue Date:1998.10.20.
Abstract: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detecting an operative coupling between one or more fingers or other appropriate objects and a touch pad includes processes for detection of multiple maxima with intermediate minima in appropriate sequences to emulate the operations of cursor control and button actuations in a pointing and control device.

US7,274,353
Title:Capacitive touchpad integrated with key and handwriting functions
Filing Date:2003.9.23.
Issue Date:2007.9.25.
Abstract:
A capacitive touchpad integrated with key and handwriting functions is provided for operation in key, handwriting and mouse modes. Several regions are defined on the panel of the touchpad and have several patterns printed thereon for the operation modes thereby. In the key mode, the key patterns among the printed patterns simulate a keyboard. In the handwriting mode, the handwriting region among the defined regions serves to handwriting input. In the mouse mode, the defined regions provide a cursor moving region and a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scroll bars for input operations.

Smart的看法
國際科技大廠之間的興訟,背後往往有商業目的,義隆透過這次訴訟可能可以提高其市占率,藉由授權亦可提高其營收,以Synaptics的交互授權為例,到2010年第3季前,義隆都可獲得授權金的收入,對其EPS亦是一股挹注。

2009年4月10日 星期五

Roper Industries購買MMP組合

Alliacense公司在2009.3.13.宣佈,Roper Industries公司已向TPL Group購買摩爾微處理器專利™(Moore Microprocessor Patent, MMP)組合授權。成為第53位MMP授權持有人。目前已獲MMP授權的公司有:惠普、富士通、NEC公司、索尼、尼康、精工愛普生、夏普、諾基亞、飛利浦、博世等數十家公司。

MMP專利組合
MMP專利組合包含了TPL Group和Patriot Scientific Corporation共同持有的智慧財產權。該專利組合包括7項美國專利及其歐洲和日本專利。MMP專利組合能夠保護微處理器、微控制器、數位訊號處理器(DSP)、嵌入式處理器和系統晶片(SoC)設備所使用的底層技術。
MMP專利組合之中的各項專利是TPL Group在1980年代申請的,其技術能夠提高性能、降低設計成本。技術的應用的範圍包括DVD播放器、手機和可攜式音樂播放器,以及通訊基礎架構、醫療設備和現已具備眾多採用微處理器的關鍵零組件和優勢的各類汽車。

2009年4月9日 星期四

飛利浦申請對新利虹保全

飛利浦申請對新利虹提出民事保全證據獲准,新利虹須在合約期間將所有CD-R光碟片、DVD+R光碟片及DVD-R光碟片相關之生產、銷售、存貨等紀錄及訂貨單、出貨單、發票、會計帳冊以影印、抄錄或拷貝方式,交由智慧財產法院保全。

新利虹的說法
新利虹表示,過去在與飛利浦簽訂專利授權合約期間,從未短報光碟片銷售量也未曾短付權利金,未來也不會少付。

光碟片大戰又起
每年都要上演的光碟片大戰今年提前上演,不禁讓人感嘆光碟片不只是個微利產業,而且還被剝削的如此嚴重,新利虹只是個案之一。從新利虹的財報看來,該公司2月營收為NT$1.6億元,比1月份的NT$1.559億元有微幅成長,而這個事件會不會造成該公司或整個光碟片市場供給減少或價格上揚?值得後續繼續觀察。

2009年4月8日 星期三

專利侵權將訂賠償機制

依現行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損害賠償,但權利人必須提出受侵權的證明,且提出生產成本、市場規模與價格,以及減損的銷售利益等。未來在專利修法時,將明訂發明專利侵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定金額制度,若發明專利權被侵害,則可採授權他人的額度,作為請求賠償的金額。

間接侵權者的損害賠償責任
過去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只適用於直接侵權,未來修法後,間接侵權者也須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如衛星廠商明知提供給產品的零組件會侵權,卻仍提供零件,即犯了間接侵權的行為,也須負擔損害賠償。

專利物品標示
現行專利法規定,當專利物品或物品包裝,必須標示專利證書號碼,且有標示者才可請求損害賠償,沒有標示的話,無法請求賠償。而隨時代進步,物品愈趨小型化,很難進行標示,因此,新修正的專利法也將區分不同物件情況不同,不一定要專利標示清楚才可請求損害賠償。

2009年4月7日 星期二

大陸車廠跨海商標評定



2005.8.,大陸的三一汽車集團以「SANY及圖」商標,指定用在大客車、卡車、小汽車等15種類型車商品的商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經智慧局審查後,核准登記為第1256163號商標。
BENZ車的製造商德商戴姆勒公司認為:三一集團的「SANY及圖」商標與該公司BENZ車的5種商標近似,依商標法規定不該核准商標註冊。於是向智慧局申請評定。
經智慧局審查後,認為確實有違反商標法近似商標的情況,因此在2008.5.評定原核准給三一集團的商標,應予撤銷。三一集團不服評定,於訴願不成後,遂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SANY與BENZ的商標與圖樣近似,會使台灣消費者混淆誤認,因此判決三一公司敗訴。

2009年4月6日 星期一

Microsoft與TomTom和解

Microsoft於2009.3.30.與TomTom就專利侵害案達成和解協議,使得這項備受矚目的法律爭議順利落幕。TomTom同意支付使用Microsoft數項專利的權利金,而Microsoft同樣也答應支付TomTom指控其侵權的4項專利使用費用。但詳細的和解條件則未公開。雙方的協議為期五年﹐涉及相關產品過去及未來在美國市場的銷售。TomTom將在兩年內陸續移除它產品中渉及其中兩項檔案管理系統專利的功能,在這期間仍能使用上述專利。

業界的看法
1.Pillsbury Winthrop Shaw Pittman法律事務所
此案快速和解,可能是TomTom在評估利害關係之後,所做的務實商業決定。因為繁複的訴訟,特別是本案牽涉的專利訴訟與反訴,動輒要耗費1,000萬到1,500萬美元的訴訟費。
2.開放原始碼先驅Bruce Perens
這可能讓其他使用嵌入式Linux的公司心生畏懼,進而產生寒蟬效應。
3.現任開原碼軟體開發公司Kiloboot執行長的Perens
Microsoft的專利稱不上創新,法庭也許會認定它們無效,但TomTom卻被迫為這些專利付錢。他們不花錢證明專利無效,因為或許負擔不起虔大的官司訴訟費,因此TomTom決定付錢取得專利授權了事。
4. Red Hat
專利訴訟是棘手的過程,除了是非曲直之外,還有許多因素,可能促使TomTom這樣的被告在目前這種經濟環境下,選擇和解。
5.Haynes and Boone事務所律師
Microsoft或許不希望FAT專利在法庭上接受檢驗,許多人擔心面對高昂的專利官司。TomTom可能擔心面臨長期、所費不貲的專利訴訟戰,而且引起爭端的技術並不是他們產品的核心技術。而TomTom決定在兩年之內,從自家產品中移除FAT,乍看之下,好像是Mirrosoft的勝利,但長期而言,反而可能會降低其專利的被使用率,不見得是好事。

Smart的看法
Microsoft與TomTom的專利訴訟案,很快的在二個月內就落幕了,在本案中可以看到典型的專利攻防,甚至連合解都是一種策略,雖然沒看到詳細的和解條款,但是,想必是一個二造都能接受的雙贏結果。

2009年4月3日 星期五

MPS vs. O2

Monolithic Power Systems, Inc.(MPS)在與O2的一案專利訴訟案中,大獲全勝,二案的系爭專利均為:US6,396,722號專利。

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的判決
O2在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起訴MPS及其客戶侵權侵害其所擁有的US6,396,722號專利,但該專利的所有申請專利範圍,都被判定不具有創造性而被宣告無效,O2的專利侵害案亦因此敗訴。

德州東區地方法院判決
O2同時亦在德州聯邦東區地方法院起訴使用MPS產品的台灣勝美達電子公司,該案因系爭專利未被判定無效,因此O2獲勝,但,勝美達電子提起上訴。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
1.第一案維持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的判決確定。
2.第二案因系爭專利己被判決無效,而推翻德州聯邦東區地方法院原判決,改判勝美達電子勝訴。

US6,396,722號專利
Title:High-efficiency adaptive DC/AC converter
Filing date:2007.5.7.
Issue date:2008.5.28.
Abstract:
A CCFL power converter circuit is provided using a high-efficiency zero-voltage-switching technique that eliminates switching losses associated with the power MOSFETs. An optimal sweeping-frequency technique is used in the CCFL ignition by accounting for the parasitic capacitance in the resonant tank circuit. Additionally, the circuit is self-learning and is adapted to determine the optimum operating frequency for the circuit with a given load. An over-voltage protection circuit can also be provided to ensure that the circuit components are protected in the case of open-lamp condition.

2009年4月2日 星期四

台北捷運商標勝訴


台北捷運於95年8月申請「Metro Taipei News」商標,指定使用在報紙、地圖、廣告企劃等商品與服務。全球每天讀者超過2,300萬人次的國際報團「盧森堡美巧國際」(metro)認為與其「metro」的商標都有相同的英文字母,且都使用於報紙刊物,擔心消費者會混淆,要求智慧局撤銷,但被駁回。
美巧的說法
美巧不服智慧局的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強調本身是國際性的報紙發行公司,在全球23個國家、超過100個主要城市,以18種語言發行84種版本的刊物,發行範圍不但遍及歐洲、北美洲、南美洲與亞洲,全球每天更有超過2,300萬人次的讀者,每年營收超過4億美元,因此,metro已是全球著名商標。

智慧局的見解
1.兩商標都有相同的外文,可是Metro有地下鐵的意思,不但是北捷的營運項目,也是常見的外文,識別性較低。
2.北捷的商標另結合Taipei News,而美巧的metro的o還有地球化圖形設計,兩者在外觀、讀音與涵義都不構成近似。
3.雖然美巧在歐美享有知名度,但其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台灣也享有盛名,因此美巧商標並非著名商標,無法享有較大的保護。

智慧財產法院見解
1.兩商標雖然有相同英文字母,但因為組成與設計感都不同,所以不構成近似。
2.對台灣民眾而言,看到Metro Taipei就會想到台北捷運,但美巧公司在台灣並沒有經營捷運業務,兩者已有所區隔。
3.即使認定美巧商標在台灣很著名,但除非能證明北捷商標有減損美巧信譽之虞,才有必要撤銷,否則仍可並存,對著名商標的保護不能漫無限制。

2009年4月1日 星期三

Kindle疑似侵權

第二代Kindle電子書閱讀器種功能大躍進,其內建的電腦合成語音系統可以朗讀電子書及部落格文章。且朗讀時還能掌握抑揚頓挫,呈現出細膩的音調變化。但這項朗讀功能已引發部分作家與出版商提出版權的質疑。

著作權人的看法
美國作家協會認為:作家與出版商授權出版電子書,並不包括可將內容轉換為有聲書等語音形式,因此Amazon的Kindle二代電子書閱讀器無權透過文字轉語音的功能,對文章進行朗讀。

Kindle的語音辨識技術
Kindle二代閱讀器係採用Nuance Communications公司所研發的電腦語音技術,該技術主要是從錄下的無數人類談話中進行取樣,以建立語音資料庫,再經語音編解碼引擎即時處理,合成為擬似人聲的語音,再藉由閱讀器的語音功能賦予電子書豐富的聲音表情。

Smart的看法
在著作財產權上,語文著作可以授權的權利有:重製、散布、出租、公開口述,Kindle利用語音辨識技術的朗讀行為,如果當初被授權的範圍未包含公開口述,則會有侵權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