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31日 星期一

微軟控告大陸網咖侵權

微軟在2010.5.與東莞市互聯網服務業協會聯合發布「東莞市網咖行業微軟產品正版化統一採購方案」,東莞市網咖將分五年完成「正版化」,不願意合作的網咖將面臨微軟公司的訴訟。
在與東莞網咖行業經營者進行三次協商失敗後,2009.9.微軟向東莞中級法院提出告訴,指稱動感網路通信有限公司在未經微軟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複製、安裝、使用微軟依法享有著作權的Windows系列軟體以及Windows Server系列軟體,除了要求動感網路立即停止對其著作權的侵害外,還提出賠償人民幣60萬元經濟損失。
本案尚未開庭,但微軟又在2010.5.12.追加索賠人民幣98萬元,合計索賠金額為人民幣158萬元。

Smart的看法
據報載整個東莞地區的網咖超過1,056家,共約20萬台電腦,如果平均每家網咖支付微軟11萬元版權費計算,整個東莞網咖業將支付1億元人民幣。
這真是一個天價,難怪微軟要積極的在大陸主張著作權,如果一個東莞地區就可收到1億的授權金,那全中國呢?真是一個無法想像的天文數字!
在著作權的保護上,未來中國政府會採取什麼策略因應,倒是個蠻值得注意的事情。

2010年5月28日 星期五

影像比對抓盜版

在web2.0的世界,網友們都樂意分享自己的作品,也豐富了網路的資訊內容,但也有很多的影片未經合法授權,即被網友不知情的分享了。知名的影音網站如Youtube常會發現盜版影片上傳,造成網站的困擾。
日本NEC公司在2010.5.12.東京舉辦的「嵌入式系統開發技術展」中展出一套新開發的辨識比對技術,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比對出盜版影像,而且正確率達96%。
該技術將納入ISO的MPEG-7(多媒體資料庫及擷取)標準,它採用亮度分布進行辨識比對,經過重壓、以類比方式擷取的影片,和原版資料庫一比對,即可知是否為盜版影片。

Smart的看法
這技術看起來是個很好的點子,但比對出二個影片的內容完全一樣時,如何判定它是盜版片抑或合法授權?這可能要先考慮囉!否則可能會抓錯人,那可就糗了。
這可能還是要結合DRM才會比較精準吧!

2010年5月27日 星期四

iPhone的生物辨識功能

手機的功能愈來愈強大,現在幾乎每個3G手機都有照相功能、能當記事本用、能傳送e-mail,因此,如何確保手機的隱私,就變成一個重要的議題。
在電子設備內建生物感測器做為身份識別,已不是新技術,如指紋辨識、臉部辨識、虹膜辨識、語音辨識等。
Apple則開發一個在iPhone嵌入心跳感測器,以識別手機持有者身份的技術,不需額外的操作動作和步驟,當使用者將iPhone拿在手上,iPhone的心跳感測器將檢測使用者的心臟節律,並驗證是否為手機擁有者。

20100113950
Title:Seamlessly Embedded Heart Rate Monitor
Filing Date:2009.1.23.
Application Date:2010.5.6.
Abstract:
This is directed to an electronic device having an integrated sensor for detecting a user's cardiac activity and cardiac electrical signals. The electronic device can include a heart sensor having several leads for detecting a user's cardiac signals. The leads can be coupled to interior surfaces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housing to hide the sensor from view, such that electrical signals generated by the user can be transmitted from the user's skin through the electronic device housing to the leads. In some embodiments, the leads can be coupled to pads placed on the exterior of the housing. The pads and housing can be finished to ensure that the pads are not visibly or haptically distinguishable on the device, thus improving the aesthetic qualities of the device. Using the detected signals, the electronic device can identify or authenticate the user and perform an operation based on the identity of the user. In some embodiments, the electronic device can determine the user's mood from the cardiac signals and provide data related to the user's mood.

2010年5月26日 星期三

Nokia vs. Apple Part V

Nokia與Apple的專利戰就像一齣連續劇,自2009年至今已進入第5回合的混戰。 前情摘要請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0/03/apple-vs-nokia-part-iv.html

本次戰況
Nokia於2010.5.7.向威斯康辛州麥迪遜市的聯邦法院控告Apple的iPad侵害其5項重要專利權,包括改善語音與數據傳輸、通過天線佈局節省空間等專利。

Smart的看法
訟訴事件被告公司的影響是很大的,即使像Apple這樣的大公司也不能避免,最明顯的影響就是股價,當Nokia宣布此事時,Apple的股價就立刻重挫8.54%,顯示股東因此事件而抛售持股。
而訴訟事件的發起,也與市場有關,根據IDC於2010.5.7.對智慧型手機所做的市場報告顯示:Nokia在2010Q1的市占率仍維持在39.3%,跟去年同期一樣,龍頭地位雖然還在,但iPhone在2010Q1的市占率增至16.1%,比去年同期的10.9%大幅增加,位居全球第三,Nokia應有很高的危機意識。
Apple對Nokia的威脅不只於智慧型手機,iPad不但有自己的CPU、OS,還有自己的Business Model,這已經衝擊到Nokia,未來它跟iPhone的結合,對市場所造成的震撼,勢必無人能擋,這應該是Nokia著急的地方吧,本案未來會不會還有續集,值得大家持續關注。

2010年5月25日 星期二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修正

經濟部2010.5.4.令頒修正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附表。修正內容詳見: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497
本次修正係參酌尼斯協定之新修正尼斯分類第九版(The 9th edition of the Nice Classification)修正部分類別之商品及服務名稱。

修正重點
1.為符合業界常用名詞及一般社會通念,調整第1類、第6類、第9類、第10類、第16類、第17類、第21類、第34類、第39類及第44類之類別標題之商品及服務名稱。
2.第1類至第5類、第7類至第12類、第14類、第18類、第22類至第32類、第35類至第38類及第41類,係參照尼斯分類第九版類別標題及注釋之定義,並與尼斯分類項下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名稱相符,酌作翻譯文字之修正。

2010年5月24日 星期一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依據美國關稅法第337條,國際貿易委員會有權排除侵害美國智慧財產權之商品進口至美國,以防止美國產業遭受進口商品之不公平競爭。它所進行的是行政裁決與救濟程序,具有準司法權之效力,由美國海關執行行政裁定。
國際貿易委員會依美國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處理相關程序,於立案調查後,經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進行聽證程序而作出初步裁定,如尚有爭議,則由委員會作成最終裁定,此程序審理時間約1年左右,較司法程序快速。
權利人雖不能主張金錢賠償,但可聲請排除命令(Exclusion Order)與停止命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禁止侵權商品進口至美國市場銷售,效力相當強大。
國際貿易委員會作成侵權之裁定,須將該裁定送交總統,總統有60日的時間考慮。若總統否決該裁定,則該案件即因此而終結。惟若總統批准該裁定或在60日期間內並未表示意見,則該裁定即因此被確認。不服裁定者可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依法得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
參考資料:網路資訊雜誌222期
http://news.networkmagazine.com.tw/trends/2010/05/07/19160/

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美國專利訴訟程序

美國聯邦法院審理專利訴訟,實體上依專利法,程序上則依聯邦民事訴訟程序法(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及各地方法院之程序規定。
訴訟程序可分為審前階段及審判階段等兩個階段。

審前階段
1.原告向聯邦地方法院提出起訴狀(Complaint)
2.起訴狀副本及傳票須於120日送達被告
3.被告準備答辯狀(Answer)
4.法院進行「審前會議」(Pretrial Conference),以暸解案件概貌、協調並整理爭點,決定後續訴訟程序之時間表。
5.程序進行中,法官會督促兩造進行和解(Settlement)或調解(Mediation)或其它訴訟外紛爭解決程序(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6.原被告雙方進行「事證開示程序」(Discovery),藉由「請求自認」(Request for Admission)、請求提出文件或物品(Request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 or Things)、「書面問卷」(Written Interrogatories)以及「口頭訊問」(Deposition)等,以取得本案相關之事實與證據。
7.法院進行馬克曼聽證會(Markman Hearing),此聽證會係緣起於1995年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案,旨在先行界定專利請求項用語之範圍與意義(Claim Construction),俾確認專利申請範圍。此乃法律問題,由法官而非陪審團決定。

審判階段
當事人得選擇由陪審團(Jury Trial)或由法官審判(Judge Trial)。陪審團係經由一定程序選出的陪審團審理事實問題,法官於當事人雙方辯論結束後,會給予陪審團指示,使其了解相關法律概念具規定,經陪審團審議後決定何方當事人勝訴及賠償數額。若為法官審判,則皆由法官決定。
在判決前,雙方主要進行下列之訴訟活動:
1.進行開場陳述(Opening Statement)
2.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Cross Examination of Witness)
3.進行結辯(Closing Argument)
參考資料:網路資訊雜誌222期
http://news.networkmagazine.com.tw/trends/2010/05/07/19160/

2010年5月20日 星期四

美國專利訴訟的法院管轄

美國法院有聯邦法院與州法院,專利訴訟案由聯邦法院所管轄。第一審的管轄法院為被告之住居所,或是侵權行為所在地的聯邦地方法院。對聯邦地方法院判決不服者,得上訴至聯邦上訴法院,其中位於華盛頓特區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簡稱CAFC),主要負責專利上訴案的審理。不服CAFC之判決者,可再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此為專利侵權訴訟的終審法院。

2010年5月19日 星期三

歐盟與加拿大FTA中對IP的額外保護

歐盟於與加國洽簽諮商中之FTA提出超過現行國際協定要求之智慧財產權開放及保護條件,引起加國各界注意,內容包括:
1.將自然人著作權保護期間由一般之50年增加為70年
2.增訂視聽、匿名及未出版作品之著作權保護期限
3.修改加國商標登記制度
4.額外限制製葯資料之揭露範圍
5.要求實施禁止販售規避數位鎖碼(digital lock)裝置,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網路條約(WIPO Internet Treaties)對會員並無此要求
6.增加廣播機構權利
7.新增藝術創作人之增值共享權
8.要求加國成立專責機構保存調查證物、要求受指控侵權者資訊揭露、侵權案件揭露相關銀行金融資料、銷毀或處分侵權物等

2010年5月18日 星期二

歐洲發明人獎

歐洲發明人獎是一個高度重視創新的獎項,每年由歐洲專利局及歐盟執委會聯合頒發。該獎項純屬象徵性質,並無獎金或其他報酬,獲獎者分為4大類:終身成就者、產業界、中小企業/研究單位和非歐洲國家。
今年有來自9個國家、12名候選人共同角逐,

2010年入圍名單
1.產業界
Hermann和Christoph Wesis(德國)發明Perlator,它是一種水龍頭專用的水流分散調節器,可提供有效的方法來節約寶貴的飲用水。
Albert Markendorf和Raimund Loser(瑞士)發明一種3D雷射控制量測系統,可應用於精密度高的汽車和航空業,以進行品質管控。
Benedetto Vigna(義大利)發明一種應用於無線控制器的3D動態感測器(motion sensor),例如任天堂的Wii動態控制感測器。
2.中小企業/研究單位
Jürgen Pfitzer和Helmut Nägele(德國)發明 Arboform(液態木材),這是一種環保替代塑料,該天然聚合物目前應用在世界各地以製造汽車零件、兒童玩具、家具等等。
Albert Gelet、Jean-Yves Chapelon、Dominique Cathignol和Emmanuel Blanc(法國)發明了超聲波治療(ultrasound treatment),目前是對抗前列腺癌之高效設備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Jorge Blasco、José Luis Gonzalez、Francisco Andres、Antonio Pairet 和Antonio Poveda(西班牙)發明了一種透過電源線傳輸數據的方法,可直接從牆壁插座提供快速連線上網。
3.終身成就
Peter Landrock(丹麥),現今多數利用電腦加密方法傳輸機密數據,係以其發明為基礎。
Wolfgang Krätschmer(德國)發明了合成「碳60分子」(又稱fullerenes富勒烯)之程序,用於開發新的潤滑油和燃料,及被設計用來儲存資料的電子超導體(electronic superconductors)及聚合物。
Désiré Collen(比利時)在血液凝結方面的發現,為中風和心臟病發作的藥物治療開闢了新天地。
4.非歐洲國家
Sanjai Kohli及其團隊(美國)發明了革命性的接收器晶片設計,有助於全球定位系統(GPS)成功地打入消費市場。
Danny Epp 及 Ben Wiens(加拿大)發明了將氫燃料電池(hydrogen fuel cell)應用於汽車上,現今世界上多數巴士亦已採用。
Napoleone Ferrara及其團隊(美國)發明抗癌藥物Avastin,能抑制癌細胞生長,並奠定了更溫和及集中治療的基礎

2010年5月17日 星期一

劉德華與板鴨店

四川有位68歲的劉德華,經營一家板鴨店,2004年四川劉德華申請將「劉德華板鴨」註冊成商標,2007年獲准。
2010.3.四川劉德華收到歌星劉德華在內地的經紀人公司「亨泰環宇有限公司」委託律師所發的「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
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內文大意是:「劉德華板鴨」對歌星劉德華造成精神損害,是侮辱和詆毀,而且商標由「劉德華」三個字和一位老者的頭像組成,與歌星劉德華的相貌相差甚遠,令他多年奮鬥獲得的良好公眾形象,與社會影響力受到損害,因此,香港劉德華請求撤銷「劉德華板鴨」這個商標。

2010年5月14日 星期五

Apple恐遭Antitrust調查

Apple在2010.3.於 iPhone OS 4 軟體開發套件 (SDK) 的應用程式開發商授權協議中,新增條款限制開發商只能使用Apple的軟體工具,來創造適用於Apple產品的應用程式,並禁止將部份 iPhone 技術資料傳送給第三方。
由於禁止應用程式轉移分析數據,恐讓廣告網路無法確實鎖定廣告對象,而讓Apple新推出的 iAd 行動設備廣告服務系統搶盡優勢,因此,Apple此舉不但激起競爭對手、開發商及網路廣告商眾怒與抱怨,因而掀起政府的注意。
據紐約郵報與華爾街日報的報導,負責執行美國反壟斷法的聯邦貿易委員會 (FTC) 及司法部,正在討論是否就Apple的行為展開正式調查。

2010年5月13日 星期四

雲端爭奪戰白熱化

Google為進軍行動裝置、行動裝置應用與廣告等新領域,完成多件併購案後,Apple也陸續於2009.12.併購線上音樂服務公司LaLa Inc.、2010.1.買下行動網絡業者Quattro Wireless。
據彭博社的報導,Apple在2010.3.又買下行動應用新創公司Siri Inc.與半導體設計公司Intrinsity等二家未上市企業。

Smart的看法
由這些併購案顯示Google與Apple在行動商務上投入不少資源,希望能拔得頭籌,而Google近來的大動作,也讓Apple產生危機感,而智慧型手機的市場也遭到Google的分蝕,更讓Apple耿耿於懷,這應該也是這次Apple大手筆併購未上市公司的原因吧,可能不希望這些新創公司那天又被Google給買走了。

2010年5月12日 星期三

友達在美侵權訴訟案獲勝

南韓面板大廠LGD於2006年指控友達與奇美電子侵權,友達不甘示弱,也提出反控。
據彭博社報導,美國德拉瓦(Delaware)州威明頓地方法院2010.4.30.判決LGD未能提出有效證明,證實侵權指控成立,因此,判決LGD的4項有關平板電視與電腦顯示器專利並未遭台灣友達光電侵犯,且這些專利有效。

LGD
LGD原名LG. Philips LCD Co.,是樂金電子 (LG Electronics)與荷蘭飛利浦電子 (Royal Philips ElectronicsA)於1999年成立的合資事業。飛利浦電子出售持股後,變更名稱為LGD。

2010年5月11日 星期二

澳洲將禁止在香煙盒上出現商標

據新加坡聯合早報的報導,澳洲政府計劃禁止香煙包裝出現商標和品牌標識,預計自2012年起,澳洲所有香煙將採用統一包裝,包裝印有大幅反吸煙圖片,香煙品牌名稱只能以小字型出現,希望藉此降低包裝吸引力,減少其對青年人可能造成的誤導。
而法新社報導也指出:澳洲帝國菸草公司辯稱品牌具商業價值,表示這項措施將影響公司獲利。

Smart的看法
商標與品牌的價值都在彰顯自己產品或服務,以與競爭對手的產品或服務做區隔,當所有產品的外觀都一樣,而商標或品牌只能打角落時,自然無法彰顯其產品,這也是菸商會反彈的原因,而藉此也可看出商標的價值。

2010年5月10日 星期一

美國點名中國大陸俄羅斯打擊盜版不力

根據彭博社報導,美國貿易代表署發佈年度專利與著作權侵權報告指出:全球電影、音樂盜版猖獗,導致美國企業營收大失血,其中又以中國大陸與俄羅斯,是全球在版權與專利保護執行最不力的國家。

2010年5月7日 星期五

Microsoft、HTC達成授權協議

繼Apple於2010.3.控告HTC使用Android作業系統的手機侵害其20項iPhone的專利後,Microsoft也指控HTC的Android作業系統與使用介面侵害其專利,雙方於2010.4.28.達成授權協議,HTC支付Microsoft數目不詳的權利金後,Microsoft同意HTC生產的Android手機可使用其專利技術。

Smart的看法
Google的Android作業平台當初想用免費的優勢來攻佔市場,然而,智慧型手機的市場競爭激烈,Google的掘起無形中影響到Apple及Microsoft,這次Microsoft對HTC提告就是因為作業系統之爭。
以這種專利訴訟的趨勢來看,未來品牌廠商之間的恩怨情仇都將透過第三者來解決,而這個第三者即是代工業者,而台灣廠商就是那個倒楣的第三者,如果我們沒有足夠的專利可與大廠抗衡,則未來這種二軍交戰誤中副帥的刻碼就可能會不斷的上演。

2010年5月6日 星期四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5條修正

立法院2010.4.27.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5條修正草案,明定高等法院智慧財產分署權責。
未來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相關智財案件及再議審查時,將由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專責處理。

2010年5月5日 星期三

Microsoft vs. 大眾保險

Microsoft首次在中國對大型企業發起維權行動,2007年開始和大眾保險公司就版權問題接觸,雙方談判破裂後,2009年採取訴訟行動,向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控訴大眾保險公司至少安裝使用9種盜版軟體共計450套,包括Windows、Office、Windows Server、以及SQL Server等軟體,要求賠償224.957萬元人民幣。

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
2010.4.22.判決大眾保險因使用盜版Microsoft軟件而侵犯其權益﹐應向Microsoft支付賠償金人民幣217萬元(合US$31.8萬元)。

大眾保險
大眾保險係由大中型的國有企業和諸多上市公司在上海註冊成立的一家股份制商業保險公司。
26家股東中包括上海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中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汽車工業銷售有限公司、上海大眾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龍頭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申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衛國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

Smart的看法
本案件是Microsoft在中國第一件起訴大型企業侵犯其軟體著作權的案件,同時也是迄今在中國獲得的最大金額賠償的案件。藉由訴訟案件,若能讓中國企業更能重視著作權,並了解使用盜版軟體的風險,將是一個額外的收穫。

2010年5月4日 星期二

朱德庸跨海官司勝訴

朱德庸的中國總代理「北京點形」在2010年年發現北京電視台等媒體播映的「上班這點事」不但節目名稱與書名相當類似,就連節目宣傳都頻繁使用「關於上班這件事」中的代表性文案:「你可以不上學,你可以不上網,你可以不上當;你就是不能不上班。」認定節目製作公司與播映媒體侵權,因此控告上海唯眾影視傳播、上海第一財經傳媒、北京電視台與上海東方寬頻傳播等傳播公司要求賠償人民幣五十萬元(約合新台幣二百
廿九萬元),並公開在頻道上道歉並賠償。

北京海澱法院判決
1.由於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其中的標誌性語句也因該書的暢銷和相關媒體的宣傳、介紹而為公眾所熟悉。
2.朱德庸的圖書和被告節目的受眾範圍相近,作品標題也近似,在此情況下,被告使用涉案海報和短片宣傳、推廣其節目,足以誤導相關公眾認為該節目與朱德庸的作品具有某種關聯,進而損害朱德庸的合法權利。
3.被告的使用行為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4.2010.4.23.判決該節目的權利人唯眾公司和第一財經公司在網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朱德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5萬餘元。

2010年5月3日 星期一

香港著作權的業務最終使用者盗版行為之刑事責任

香港法例(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的「複製及分發罪行(Copy and distribution offence)」訂於2010年下半年生效(依據香港憲報公告為準),對於頻繁密集或定期性分發或進行複製以供分發四類印刷作品(即報章、雜誌、期刊及書本)的侵權複製品新訂關於業務最終使用者的刑事責任,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以及就每份侵權複製品罰款港幣50,000元,有關規範適用於所有業務最終使用者,惟非營利教育機構則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