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授權人所拿到專利,如果在合約期間被舉發,可否依民法第246條主張該契約無效,向授權人取回以前所付的授權金?
智慧財產法院在101年度民專上字第58號判決中認為:
民法第246條第1項之給付不能係指自始永久不能,而專利授權係指授權人將專利權全部或一部授權被授權人,被授權人於被授權之範圍內,享有關於該被授權範圍內之專利權,故授權之專利倘有應撤銷之事由,甚或經專利舉發撤銷確定,於專利授權時仍非以自始永久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授權契約並非自始當然無效,僅屬權利瑕疵擔保抑或不完全給付之問題。準此,系爭專利縱有應撤銷之事由,系爭契約並非因此無效。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