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30日 星期三

Google的街景服務涉侵犯隱私

Google在2010.5.公開坦承,街景服務工作人員在全球30餘國拍攝街景照片時不慎截取到Wi-Fi網路中未經授權的個人資料,此舉不僅引來各國主管機關高度關注,且遭到隱私權保護團體質疑Google為了賺錢忽視個人隱私。
德國、西班牙及法國等歐洲國家隨即對Google當地分公司進行審前偵查,且不排除正式調查街景服務是否違法。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也月發函Google,要求Google全力配合檢方調查並保留相關資料直到全案終結。澳洲聯邦警察也在2010.6.4.表示,近日來陸續接獲有關Google服務侵犯當地隱私權的抱怨,隨後聯邦總檢察長在2010.6.6.即宣布澳洲警方將對Google及其街景服務展開調查,了解Google是否違反澳洲電信竊聽法。

Smart的看法
網路造就了知識快速的傳播,也造成大量個人資料透過網路散布,Google在網路資訊傳播上扮演重要角色,但也惹上不少官司,除了之前的著作權、商標權問題外,現在又有隱私權的問題,這讓我們從事網路工作者,不能不小心。

2010年6月29日 星期二

中國補貼企業向國外申請專利

大國近年來一直推動「從智慧財產權角度支持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政策,2009年即由財政部和知識產權局設立了專項預算,專門資助國內中小企業、事業單位和科研機構等向國外申請專利。
2010.5.27.在北京召開全國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工作會議後,2010年度中國企業向國外申請專利補貼政策正式出爐。
2010年的補助對象,除了原有的中小企業、事業單位或科研機構外,又增加了自然人申請人,且資助額度也大幅提高,像PCT專利申請國際階段,最高資助額度將可以達到每件3萬元人民幣,每件PCT專利申請將最多可資助5個國家,每國資助額度最高達10萬元人民幣。

Smart的看法
中國大陸近年來積極投入智慧財產保護,2009在PCT的申請案已是全球第5大,這可能跟去年的補貼政策有關,未來,中國除了在經濟上影響全球外,在專利上可能也是一個潛在的競爭者,它對世界的影響力不容忽視。

2010年6月28日 星期一

2010的301名單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於2010.4.30.公布2010年度「特別301報告」,將42個貿易夥伴列入特別301名單。

各類名單
「優先指定國家」(Priority Foreign Country):無。
「306條款監督」國家(306 Monitoring):巴拉圭。
「優先觀察名單」(Priority Watch List):中國、俄羅斯、阿爾吉利亞、阿根廷、加拿大、智利、印度、印尼、巴基斯坦、委內瑞拉、泰國等11個貿易夥伴。
「一般觀察名單」:白俄羅斯、玻利維亞、巴西、文萊、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厄瓜多、埃及、芬蘭、希臘、瓜地馬拉、義大利、牙買加、科威特、黎巴嫩、馬來西亞、墨西哥、挪威、祕魯、菲律賓、羅馬尼亞、西班牙、塔吉克、土耳其、土庫曼、烏克蘭、烏茲別克及越南等,合計共29個貿易夥伴。
「不定期檢討」(OCR)名單:菲律賓及泰國。
「身分未定」(Status Pending):以色列。

2010年6月25日 星期五

IP Xpedite網路線上課程

APEC、韓國發明振興會(KIPA)及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於2006年至2007年間共同開發IP Xpedite課程。
線上課程內容包括「智慧財產資訊簡介」、「智慧財產資訊搜尋方法」、「專利資訊分析」、「專利資訊進階搜尋及國際申請策略」及「專利文件之撰寫及翻譯」5大項共14門課。
IP Xpedite的網址
http://global.ipacademy.net/

2010年6月24日 星期四

世界五大專利局的基礎計畫

2010.4.15.~16.第三次世界5大專利局(以下簡稱IP5)在中國廣西桂林召開局長會議,除再次確認了2008年在韓國濟州島會議宣布的願景外,並一致認為 10個「基礎計畫」(Foundation Projects)對建立工作分擔環境而言是重要的,且同意未來朝此方向持續前進。願意探討適當的方式,並充分考慮現有的資源,來加速IP5工作時程,亦強調「及時性」在工作分擔角色上的重要性,且同意設法改善。

基礎計畫分工
EPO:共同的文獻資料庫、共同利用的混合分類
JPO:共同申請格式、共同利用檢索與審查結果
KIPO:共同的訓練政策、共同的機器翻譯
SIPO:共同的審查作業與品質控管規則、共同的審查統計參數系統
USPTO:檢索策略的分享與紀錄的共同作法、共同的檢索與審查輔助工具

Smart的看法
IP5除歐、美二個專利局外,其餘均為亞洲國家,雖然中國大陸尚未加入,但其動向卻是值得我們關注的,當大家推動專利合作之時,我們被邊緣化,對未來發展將是相當不利的。

2010年6月23日 星期三

美國專利審查收費制度改變

美國專利商標局2010.6.3.宣布新的專利審查制度,將採3軌制,申請人若多付費用,專利申請可獲加速審查。未來不是每件申請案都要以同樣的速度進行,有些需要快一點,有些可以慢一點,新制度將讓申請人選擇,哪種創新最重要,專利審查員得率先處理。

智慧有價
美國目前每件專利申請的標準費用為US$545元,未來專利申請將分為快速、中速和慢速審查3種選擇。
快速審查者大約1年後就能走完程序,不過專利商標局尚未決定要加收多少錢。
中速審批者在取得專利後必須支付US$775元(含維持專利有效的年費),慢速審查者最多要等上30個月才會獲審,申請案尚未完備或還不確定創新產物是否有市場的發明家或可選擇慢速審查。

2010年6月22日 星期二

併購的背後

當HP於2010.4.28.宣布以US$12億元併購Palm時,外界普遍認為這是HP為了快速進軍智慧型手機市場而做的購併。
但HP的執行長Mark Hurd卻說HP併購Palm,並不是為了進軍智慧手機業,是而是看重其智慧財產。
Palm的WebOS是建構網路作業環境的兩種基礎軟體之一,HP本來就擁有眾多與網路連結的裝置,如果有一種網路連結環境,能讓使用者用共同的外觀和感覺,使用同一套服務,將會創造更多的價值,而Palm的WebOS正好符合HP的需求,因此,雙方一拍即合。

Smart的看法
知識經濟時代中,知識產生的價值是無限的,企業間的併購往往是看自己缺的是什麼,就去找一個互補的公司,Palm因為剛好有HP所缺的技術,而被併購。
對於新創公司而言,又何嘗不是,從Youtube、無名小站...等,都是因為有一個特殊的技術,才會被大廠看中。

2010年6月21日 星期一

Funai與VIZIO和解

日本Funai(船井電機)自2008年起在美開始對瑞軒、VIZIO等11家液晶電視廠商提起侵權訴訟,並向美國ITC提起侵權產品禁止輸入美國、已流通產品禁止販售的請求。
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署判決VIZIO目前所有電視機種都未侵犯Funai相關專利,VIZIO電視機將可持續輸入美國。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2010.5.26.裁定撤銷之前ITC部分決定,認為VIZIO迴避設計產品並無侵犯Funai權利。
纏訟近3年的VIZIO與Funai在2010.6.2.雙方簽訂了和解協議及交互授權協議後,終於正式劃下句點。

2010年6月18日 星期五

敦煌 vs. 敦煌

敦煌書局創立於1952年,早期以經營中國藝術、文史哲等英文翻譯書籍為主,後轉型銷售英文書,註冊「敦煌」、「敦煌CAVES」為商標。
高雄周○○於1996年間設立「高雄縣私立敦煌英語短期補習班」,將「敦煌英語」、「敦煌英語中心」作為招牌名稱,與敦煌書局的字體和招牌顏色相同。
敦煌書局認為商標權遭侵害,先提出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周○○應將商標撤銷定讞,但周○○仍繼續使用「敦煌」作為補習班名稱。
敦煌書局在寄發存證信函未獲回應後,因而再提告,索賠象徵性賠償金NT$1元,並要求周○○撤換商標、登報道歉。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敦煌書局營業至今已50餘年,商標與信譽為國內消費者熟知,周○○以敦煌為補習班命名,易使消費者誤認與敦煌書局為關係企業,違反公平交易法。
2.判決周○○應賠償敦煌書局NT$1元,並禁止將「敦煌」2字用於英語補習班商號名稱。

最高法院駁回
周○○不服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於2010.5.28.駁回,全案定讞。

2010年6月17日 星期四

Intel商標案

廣濱在1999年設立時以INTEL-TRANS CO.,LTD向經濟部登記。
Intel認為:廣濱的公司英文名稱INTEL-TRANS中的TRANS是交通運輸業的慣用字,並無識別性,真正作為識別營業主體的文字,僅有INTEL,但INTEL英文字為該公司註冊登記的商標,因而指控廣濱涉及商標侵權。
台北地院在2007.4.判決廣濱應停止使用INTEL做為其商標及公司英文名稱的特取部分,並賠償NT$55萬元。
Intel不服提起上訴,在商標特取部分,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廣濱勝訴。

2010年6月15日 星期二

日本A片業者控告中華電信侵害著作權

日本8家成人片業者昨天到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指控中華電信涉嫌企業盜版違反著作權法,另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1片求償NT$500萬元,目前涉及侵害著作權的影片共計30片,損害賠償共NT$1.5億元。
至於爭議的A片到底有沒有著作權,請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0/04/blog-post_12.html

2010年6月14日 星期一

Alcatel-Lucent vs. Microsoft上訴駁回

Alcatel-Lucent指控Microsoft的Outlook軟體以及其他兩項產品侵犯其專利案,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2009.9.判決Microsoft需支付US$3.58億元的損害賠償金。
Microsoft對該項判決不服,遂提起上訴,美國最高法院2010.5.24.駁回了重審Microsoft專利權侵害案的上訴。

2010年6月11日 星期五

力致遭控未付權利金

德商Papst Licensing GmbH & Co. KG於2010.5.21.向美國伊利諾州地方法院提訴,主張力致未依專利授權合約陳報及支付權利金,且未適時配合其進行查核,疑有違反合約,因而請求未付權利金、律師費、適法利息及因違約所受的其他損害,請求金額逾US$5萬元。

2010年6月10日 星期四

Seattle's Best Coffee的新舊商標





今天來談個輕鬆話題,話說Starbucks在2003年買下創立於1970年的西雅圖的Seattle's Best Coffee,以副品牌經營,市場定位為平價咖啡。
Seattle's Best Coffee的商標是一個紅色橢圓形,中間有一道寫著白色英文字Seattle's Best的橫線,從商標字面意思看是「西雅圖最好的」。





























新商標
Seattle's Best Coffee近日推出新商標,保留這個品牌悠久的名號跟紅色,同時以創新方式融入國際通用的咖啡圖示,也就是水滴及杯子。
新商標灰色圓圈中間寫著Seattle's Best紅字,「咖啡」(coffee)一字則是灰色,下方有個大紅色的半圓形,半圓形正中央有個白色水滴。





顧客的反應
新商標亮相之後,馬上引發熱烈討論。有人說這個圖案看起來不像是賣咖啡,反而會讓人以為是「捐血中心」,也有人說看起來像是「一碗燕麥粥加上一滴眼淚」。
連The Seattle Times所做的民調都顯示,參與投票的2,000名網友中,高達68%認為應該再重新設計一次,不要使用這個新商標。

Smart的看法
不管這個商標設計的好不好,它都達到引起話題的目的,無疑的是一個良好的行銷手段。

2010年6月9日 星期三

商標法將修法禁止搭便車行為

有台灣廠商以英特爾(INTEL)英文名向國際貿易局登記公司英文名稱為:「INTEL-TRANS Co.,LTD.」,被Intel告商標侵權。

最高法院見解
最高法院認為:商標法中所規定的公司名稱是指依據「公司法」登記的中文名稱,其另選用的英文名稱因公司法並無報備規定,亦不須訂明於章程,不生登記效力,不屬於第62條規範的保護範圍,亦即無侵權之嫌。且國貿局登記英文名只具行政命令效力,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將全案發回更審。
智慧財產法院也採取相同見解,撤銷英特爾告訴。

本案的產業效應
本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決定,引發台灣著名商標包括HTC、ASUS及ACER等公司紛紛致函智慧局關切,認為廠商好不容易打出的國際品牌英文名稱會遭到濫用。

智慧財產局的補救措施
為解決此一爭議,智慧局已提出商標法的修正案,將現行條文「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用語,修正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並於立法說明中明確指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是包括在貿易局登記之英文公司名稱。

2010年6月8日 星期二

Microsoft與VirnetX和解

2007年VirnetX控告微軟Windows XP、Vista及Office通訊伺服器等產品侵犯該公司的兩項虛擬私有網路(VPN)技術,美國地方法院在2010.3.16.宣判認為Microsoft是故意侵權,必須支付逾US$1億元的損害賠償。
VirnetX又乘勝追擊,控告Microsoft的Windows 7與Windows Server 2008 R2也侵犯同樣的專利技術。不過,在Microsoft支付一次性費用與VirnetX和解後,這兩項官司皆已結束。

2010年6月7日 星期一

Microsoft vs. Salesforce.com

Microsoft於2010.5.18.向西雅圖聯邦法院控告Salesforce.com的CRM產品侵害其「邏輯資料和實體資料間的映射系統與方法」、「顯示具嵌入式表單網頁的系統與方法」、以及「在電腦螢幕上堆疊工具列的系統與方法」等9項專利。希望法院下達臨時和永久禁令,禁止Salesforce繼續使用侵權技術,並支付損害賠償及法律費等相關費用。

2010年6月4日 星期五

Apple vs. HTC Part II

繼Apple控告HTC侵害其20項專利後(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0/03/apple-vs-htc.html),HTC也在2010.5.12.向ITC控告蘋果侵犯其5項專利設計,包括節省電源、存檔管理和電話號碼儲存和按撥方式,要求ITC禁止Apple進口及銷售iPhone、iPad和iPod。

2010年6月3日 星期四

PowerCam之爭二審判決

訊連公司以其所獲是我國發明專利第I185002 號的「多樣式媒體即時錄製系統及方法」,開發製造、生產「串流大師」程式銷售。後發現台灣數位在「台灣數位學習科技與知識管理系統」的網頁上,逕行販售、授權他人安裝及下載一名為「PowerCam」的軟體程式,且提供不特定人免費下載設有試用期限的試用版本。
經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後,「PowerCam」程式的申請專利範圍,落入訊連的專利範圍。再針對「PowerCam」產品,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所界定的隨機存取模組分析比對後,發現台灣數位的「PowerCam」專利技術有涉及侵犯該公司的專利權,因此提起侵權告訴。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一審原判決有誤解訊連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影響其判斷結果。因此,一審原判決自應予以廢棄。
2.台灣數位應取消PowerCam軟體中,定位無效末端數位資料後繼續錄製的功能,並不得製造、販賣的要約、販賣、使用、進口其他任何與訊連科技發明的「多樣式媒體即時錄製系統及方法」專利權範圍相同的程式。
3.台灣數位應連帶給付訊連4,698萬餘元,及自97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5%年利率計算利息。並要負擔在工商時報等媒體頭版刊登民事判決主文及事實的費用,以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2010年6月2日 星期三

iphoto vs. ifoto



2007.3.統一超商以「ifoto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16、35、40類的電子廣告板等商品、服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獲准。
美商蘋果認為統一超商的「ifoto」商標,有違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因此提起異議,智慧局審查後認定確實構成近似,於是在2009.6.審定原核准給統一超商的「ifoto」商標,應予撤銷。
統一超商提起行政訴訟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統一超商敗訴,仍可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ifoto」與「iphoto」讀音完全相同,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及連貫唱呼之際,兩者外觀及讀音極相彷彿,應該屬於構成近似的商標。
2.美商蘋果是世界知名的電腦公司,自1998年起陸續推出iMac、iphoto、iBook等「i-」系列商標的電腦軟硬體和其他電子相關產品。「iphoto」商標是蘋果所設計具有照片管理、剪輯功能的軟體產品及相關數位元影像服務。
3.「iphoto」商標,在電腦、電腦周邊產品/服務及透過電腦網路提供數位影像服務,已廣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知悉,並達成著名程度。
4.「ifoto」商標不管是從Google、Yahoo,或7-Eleven本身的網站所查資料,都不足以證明該商標在申請註冊時,已廣為相關業者或消費者所普遍知悉。




2010年6月1日 星期二

USPTO確認i4i專利權

加拿大業者i4i在2007年控告微軟Word產品採用了該公司專利的客製化XML技術,2009.8.東德州法院認為微軟的確侵犯i4i專利,判決微軟必須支付US$2.9億元的賠償金額。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0/04/word.html

專利再審查
微軟於2008年底向USPTO提出對US5,787,449 號專利進行再審查程序申請,在美國的專利訴訟上,USPTO的再審查結果是證明專利所有權歸屬的重要判決。
USPTO於2010.4.發出再審查證書通知,確認US5,787,449號專利的專利權歸i4i所有。

US5,787,449
Title:Method and system for manipulating the architecture and the content of a document separately from each other
Filing Date:1994.6.2.
Issue Date:1998.7.28.
Abstract:
A system and method for the separate manipulation of the architecture and content of a document, particularly for data representation and transformations. The system, for use by computer software developers, removes dependency on document encoding technology. A map of metacodes found in the document is produced and provided and stored separately from the document. The map indicates the location and addresses of metacodes in the document. The system allows of multiple views of the same content, the ability to work solely on structure and solely on content, storage efficiency of multiple versions and efficiency of ope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