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1日 星期五

Adidas商標勝訴

2007.5.愛迪達向智慧局申請「3-Stripes underarm」商標,指定使用在該品牌旗下的相關服飾商品。智慧局認為,三條線的圖案已經變成坊間運動服裝的標準圖案,看到三條線就想到運動服、休閒服,不具識別性,因此駁回愛迪達的申請。

Adidas的說法
1.三條線的圖案是經過特殊設計,與市面上其他產品的樣式有顯著不同,並提出中華徵信所的市調報告,強調有83%的受訪者可以從該商標辨別出哪些是愛迪達的品牌,堅持爭取該商標的財產權。
2.三條線商標是經過特殊設計的平面商標,主要用在衣服左右兩側、腋下到腰際處,市面上雖然有其他休閒服裝有條紋設計,但圖案、位置與愛迪達的完全不同。
3.從愛迪達1949年創立後,經過廣泛使用,早就被全世界消費者所熟知;這個商標也在1971就在台灣註冊,愛迪達每年花費鉅資宣傳,包括近3年來每年投入超過5,000萬元的廣告費用,營業額更是年年突破3億元,可見三線圖商標已極具知名度與識別性。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德商愛迪達(Adidas)的三條線圖案(3-Stripe logo)雖然已被市面上眾多運動服裝廣為使用,成為民眾對運動服的一般聯想,但該圖案仍具有品牌識別性,因此裁定愛迪達勝訴,要求智慧局重新處分,同時也要求愛迪達應先釐清主張權利範圍後,再由智慧局重新認定。

2009年7月30日 星期四

聯詠與Honeywell和解

Honeywell於2007年3月控告聯詠以及其他10家公司,並主張聯詠藉由販賣驅動IC給面板製造廠商,涉及惡意侵害該公司的US 5,041,823 號專利。
美國東德州地方法院於2009.1.界定了對聯詠有利的專利範圍,同時,聯詠亦提出確定不侵權的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請求,主張並無任何間接或直接侵權。
2009.6.8.美國東德州地方法院法院根據至少兩個不侵權理由,正式判決聯詠勝訴。
2009.7.13.雙方正式達成和解,撤回所有告訴。

聯詠的訴訟策略
聯詠提出US5,041,823 號專利的再審查,而美國專利商標局於再審查程序中核駁了該專利的所有權利項。Honeywell若要繼續主張US5,041,823 號專利的權利,不但要面對地方法院的不利判決,還要克服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核駁決定。

US5,041,823
Title:Flicker-free liquid crystal display driver system
Filing Date:1988.12.29.
Issue Date:1991.8.20.
Abstract:
A flicker-free liquid crystal display driver system driving two groups of pixels with alternating polarities. The spatial differentiation of the two groups, which may be accomplished in terms of even and odd rows or columns, is small so as to diminish detection by a human eye of the flicker in the display. The driver system incorporates a level shifter, switches, drivers, a driver switch control, a holding means and a storage means. Input signals to the system include that of intensity data, a clock and frames.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driver system may be of a single-edge or redundant drive. The system may be digital or analog.

2009年7月29日 星期三

IBM vs. Asus 遭ITC駁回

IBM於2007年底時向ITC提出對Asus的專利侵權訴訟,系爭專利有:US5,008,829、US5,249,741及US5,371,852等三個專利,包括風扇、電源供應、與網路等個人電腦的相關技術。
IBM除指控Asus專利侵害外,亦提出禁止Asus產品進口並在美國銷售的要求。經過調查,在2009.3.ITC的行政法庭裁決Asus並未侵害IBM專利,但IBM仍然提出上訴。
ITC 2009.7.13.在官網正式駁回上訴,表示Asus確定並未侵權,該會也不會重審本案。

US5,008,829
Title:Personal computer power supply
Filing Date:1990.6.14.
Issue Date:1991.4.16.
Abstract:
This invention relates to personal computers, and more particularly to personal computer power supplies for supplying electrical power to electrically operated components which manipulate or store digital data. The power supply has a controllable component for responding to the presence and absence of a low voltage direct current electrical signal by enabling and disabling the supply of electrical power to the data processing and storage components, and a signal generator circuit operatively connected with the controllable component and with an alternating current electrical main supply for controllably deriving from the main supply a low voltage direct current signal for delivery to the controllable component, whereby a user of the microcomputer may control energization of the electrically powered data processing and storage components by controll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ow voltage direct current signal from the signal generator circuit to the controllable component.

US5,249,741
Title:Automatic fan speed control
Filing Date:1992.5.4.
Issue Date:1993.10.5.
Abstract:
A method of cooling a computer having a plurality of components and at least one variable rate cooling unit including the steps of obtaining a cooling requirement for at least one of the components and varying the rate of at least one of the cooling units based on the obtained cooling requirements. In addition an apparatus for cooling a computer having a plurality of components, the apparatus including at least one variable rate cooling unit, an apparatus for obtaining a cooling requirement for at least one of the components, and an apparatus for varying the rate of at least one of the cooling units based on the obtained cooling requirements.

US5,371,852
Title: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making a cluster of computers appear as a single host on a network
Filing Date:1992.10.14.
Issue Date:1994.12.6.
Abstract:
The present invention provides a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enabling a cluster of computers to appear as a single computer to host computers outside the cluster. A host computer communicates only with a gateway to access destination nodes and processes within the cluster. The gateway has at least one message switch which processes incoming and outgoing port type messages crossing the cluster boundary. This processing comprises examining certain information on the message headers and then changing some of this header information either to route an incoming message to the proper computer node, port and process or to make an outgoing message appear as if originated at the gateway node. The message switch uses a table to match incoming messages to a particular routing function which can be run to perform the changes necessary to correctly route different kinds of messages.

2009年7月28日 星期二

Jo Jo ba商標敗訴



歐妮以「Jo Jo ba」服務標章,於2002.6.7.指定使用於代理國內外廠商的服飾及其配件商品的經銷業務服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
貴婷以歐妮的「Jo Jo ba」商標,與該公司「NATURALLY JOJO」商標及實際使用的「JOJO JEANS」、「JOJO」等系列商標構成近似提起異議。
智慧局在2005.11.審定為「異議不成立」。

智慧局見解
兩家公司商標固屬構成近似的商標,也都指定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但兩公司商標各具知名度,且兩者商品在市場已併存的事實應已為相關消費者所認識,足以區辨為不同來源,而無致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情況,自然不適用商標近似或相同而不得註冊的規定。

歐妮的說法
1.「Jo Jo ba」商標,中文原意為植物蠟的一種;而貴婷的NATURALLY中文是指自然地,二者觀念相異。
2.「Jo Jo ba」讀音為「ho-ho-ba」(西班牙發音),國內通常譯為「荷荷葩」,兩造讀音顯然不同。
3.兩公司的商標,消費者可以輕易分辨其商品及服務為不同來源。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2007.6.21.判決智慧局敗訴。本案二造均不服判決,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有「構成判決不備理由及適用法律顯有錯誤的違法」為由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其等敗訴的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已判決,上訴駁回。

2009年7月27日 星期一

Funai vs. VIZIO案VIZIO勝訴

美國海關邊境保護局 (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agency , CBP) 在2009.3.決定不對 Funai Electric Company(船井電機)對 VIZIO 的訴訟中,5,329,369號專利無效裁定進行覆審。只對6,115,074 號美國專利的關鍵部分進行覆審。
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09/03/nokiaqualcomm3g-cdma_12.html

6,115,074號專利裁定結果
2009.7.8.判決VIZIO目前所有電視機種都未侵犯Funai Electric的美國「6,115,074」號專利,VIZIO電視機將可持續輸入美國。

產業現況
VIZIO在2009.6.的營收為NT$56.4億元,為公司今年以來次高營收,液晶電視出貨量為39.4萬台,第二季達96.5萬台,上半年達190萬台,預期全年出貨目標維持在400萬至450萬台。

感謝 Zoey 讀者留言指正。

2009年7月24日 星期五

YouTube影片侵權案一審判決

英國超級足球聯賽 (Premier League) 及Cherry Lane Music Publishing Co. 等數家音樂出版商,共同對YouTube 提出的侵權訴訟,並對網站上出現的影片之美國以外版權,要求賠償。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見解
1.未在美國註冊的外國作品,除了落在法案規定的現場播出免責項目外,不得獲得賠償。
2.以針對即時播放的片段,尋求侵權賠償,但不能索取索取懲罰性賠償。

Smart的看法
本案原告雖想以1998年通過的「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 (DMCA) 的詮釋做為訴訟策略,由法院判決可看出法官仍是主張:該條美國法律不適用於未預先向美國著作權局登記的所有國內外作品。

2009年7月23日 星期四

Apple、Sony、Nintendo相繼被告侵害專利

位於加州Newport Beach的Shared Memory Graphics公司,於2009.7.7.在阿肯色州美國地區法院控向Apple的iPod和iPod Touch音樂播放機、Nintendo的配置動感遙控器的Wii遊戲機和Sony的PSP和PS2遊戲機等產品侵犯了該公司的兩個圖形加速器系統專利。
這些專利原來屬於Alliance半導體公司,能夠製作速度更快的電腦記憶體和圖形卡,因連年虧損,2005年變成了一個控股公司,並把專利出售給了現在的Shared Memory Graphics公司。

2009年7月22日 星期三

合法影印機制

為解決大學生影印整本教科書的侵權行為,財團法人中華語文仲介協會設計出「合法影印機制」,讓學生可到校園附近的「授權影印中心」影印所需章節。
台南市影印商業同業公會2009.7.5.代表40多家會員,與財團法人中華語文仲介協會正式簽約成為「授權影印中心」,提供師生合法影印的管道。
學生可到校園附近的「授權影印中心」影印所需章節,只要該書是語仲協獲授權的出版品,且影印不超過該書20%,也不超過該書一篇文章,就可付費影印。

收費機制
付費方式有權利金、處理手續費及影印費等項目。
1.權利金NT1元/頁。
2.處理手續費分三級:50頁以下9元51頁至200頁15元201頁以上30元
3.影印費由店家自訂

2009年7月21日 星期二

Sony的StarLight商標註冊未准

SONY在2008.2.時替其StarLight相機鋰電池申請灰色「K」與紅色「G」的商標,因不具識別性遭智慧局核駁,經行政救濟,灰、紅兩商標分別由智慧財產法院的不同法官審理,均判敗訴。

Sony的說法
1.該商標是其精心設計的彩色幾何圖形商標,分別由紅色、灰色的四方形搭配英文字母「G」、「K」所構成。
2.該商標主要用在白底色鋰電池上,看起來相當醒目,代表SONY時尚簡潔風格,具識別性。
3.SONY是國際著名企業,其產品早就廣泛深植在消費者心中,從沒有消費者把商標誤認成產品型號,而且商標下的英文字母「DB-BG1」才是電池的規格型號。

2009年7月20日 星期一

三一汽車商標侵權案定讞

三一汽車的商標遭戴姆勒申請評定後,2008.5.評定原核准給三一集團的商標,應予撤銷。智慧財產法院亦於2009.4.判決三一公司敗訴。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09/04/blog-post_07.html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BENZ賓士車及其商標在1968就在台灣取得商標權,該商標在台灣使用期間很長久,使用範圍也很廣泛,已廣為我國相關消費者所熟悉。
三一集團的商標,則是在2007年才經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在台灣還沒有普遍使用,難以認定這兩公司的商標在台已併存多年。因此,裁定上訴駁回。

2009年7月17日 星期五

國泰金的聲音商標發回重審

國泰金在2004.3.以「Enrich your life國泰世華銀行」聲音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電腦網路線上廣告、廣告企劃設計製作代理宣傳等服務,申請註冊。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國泰金提出的聲音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電腦網路線上廣告等服務,但檢附的證據資料,都是銀行相關業務,難以認定已成為其營業上服務的識別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服務相區別,認為不具識別性,因此,審定核駁其商標註冊。國泰金不服審定而提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國泰金的聲音商標,依其申請書所示簡譜及所附.wav光碟片所呈現男生重唱的曲調聲音,並不屬於令人一聽即能深刻腦海或印象鮮明的曲聲,而外文「Enrich your life 」有「豐富你的人生」的意思,也屬於祝福或立志的一般描述性用語,二者的組合,容易使消費者將它視為廣告歌曲,而不易將它作為區別服務來源的依據。
2.國泰金檢送的電視頻道播放「Enrich your life」音樂歌唱聲音播放的計費單、廣告排期表、自動提款機設置點及台鐵電視牆廣告排期表等證據資料,內容都與國泰金經營的銀行業務有關。 因此無法認同它已成為營業上服務的識別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服務相區別,進而取得核准註冊的條件。因此判決,國泰金敗訴。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07/07/blog-post_29.html

最高法院判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單獨就Enrich your life商標的聲音,認定為「並不是屬於令人一聽就能深刻進入腦海或印象鮮明的曲聲」,但對內容卻沒有詳加調查審認,違反聲音商標識別性的判斷,有違法判決的錯誤,應依法廢棄。

2009年7月16日 星期四

Centocor vs. Abott Laboratories

Humira是Abott Laboratories近年最成功的上市藥品,可治療牛皮癬和孔羅氏病等多達6種疾病,也為Abott Laboratories在2008年帶來US$45億元收益。
Johnson $ Johnson旗下的Centocor藥廠所生產的Remicade,也是用來治療風濕性關節炎。
Centocor與紐約大學聯手於2007.4.在德州東區聯邦法庭提起告訴,指控位於伊利諾州的Abott Laboratories侵害其專利。2009.6.29.法院裁定Abott Laboratories須支付US$16.7億元,賠償風濕性關節炎藥專利侵害官司。

2009年7月15日 星期三

取締盜版行動展開

商業軟體聯盟(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 ,BSA)2009.7.開始嚴格進行企業盜版軟體查緝行動,目前鎖定蒐證確定的300多家企業。

統計資料
根據Interactive Data Corp.(IDC)的調查顯示:台灣的盜版率出現連三年下降,去年台灣盜版率從前年的40%降至39%,盜版率排名在亞洲排名第三,次於日本(21%)與新加坡(36%)。

2009年7月14日 星期二

美國下載音樂侵權的判例

美國婦女Thomas-Rasset最初被控在網路上分享1,700首以上歌曲,最後確定非法分享有罪的部分只有24首。
本案2009.6.18.被明尼蘇達州明尼亞波利斯的聯邦法院判決故意侵犯著作權,陪審團以每首判賠US$8萬元計算,必需賠償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共US$192萬元。

2009年7月13日 星期一

KSWISS商標遭撤銷



美商KSWISS公司在2006年,以「KSWISS & Shield Device 」商標在我國取得商標註冊。瑞士鐘錶業者,於是透過瑞士鐘錶業總會,跨海來台向智慧局提出異議,但被駁回,隨後又向經濟部訴願,也遭駁回。因此向智慧法院提起商標異議訴訟。

2009.6.11.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瑞士鐘錶業總會勝訴,並撤銷智慧局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且要求智慧局應將「KSWISS & Shield Device 」商標註冊撤銷。

KSWISS的背景
美商KSWISS於1966年設立,以生產鞋靴、衣服等商品著名,在2006.6.22.以「KSWISS & Shield Device 」商標,指定使用在「鐘錶及計時儀器;手錶」商品。

KSWISS的說法
該公司稱:雖以運動鞋商品著名於世,但公司已朝向多角化經營;同時兩者所指定服務的關連性很低,市場區隔明顯且不具商業競爭關係,沒有混淆消費者的情況。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
1.瑞士以產製品質優良的鐘錶著稱於世,一般人看到SWISS,就會想到與瑞士的鐘錶產生聯想,美商KSWISS的商標讓消費者容易產生混淆誤認。
2.根據KSWISS所呈使用證據顯示,該公司商標範圍主要是在鞋靴、衣服的商品,沒有將該商標使用在多類商品或服務,難以認定該公司有何多角化經營的情事。
因此判決並撤銷智慧局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2009年7月10日 星期五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案

由於目前國內的各著作權仲介團體計費方式不一,使用人必須要跟不同仲介團體一一協商費用,因而不時傳出糾紛。因此,智慧局將修法,要求著作權仲介團體須訂定共同費率,同時指定收費窗口,由仲團自行協商窗口,向廣播電視等利用人收費。預計一個月內將修正條文呈報行政院。

修正重點
1.強制要求仲介團體若於利用人的利用型態相同情況下,必須訂定共同費率機制,同時也要指定統一的收費窗口。
2.窗口由仲團自行協商,不再是由使用人與仲收費團一一協商。
3.收費方式除單一授權、概括授權外,將新增第三種方式單曲計費。

2009年7月9日 星期四

反向混淆

反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是相對於正向混淆(direct confusion)的概念,係指申請在先的商標權人於市場上處於弱勢地位,而在後的商標權人處於強勢地位或是非常著名的商標,此時在後的商標權人可能會讓消費者產生一種先商標權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是源自在後商標權人的錯誤印象。

雖然後商標權人並不是要攀附先商標權人之信譽,但它將使得先商標權人的商標價值喪失,並且影響該商標進入新市場的能力。反向混淆的情況不僅會對於消費者造成混淆,且後商標權人可能需對先商標權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案例可參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184號判決。

2009年7月8日 星期三

Sharp vs. Samsung案Sharp勝訴

根據Bloomberg News報導Sharp要求美國停止進口韓國Samsung顯示器案,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 2009.6.12.作出裁定:Samsung侵犯Sharp 4 項專利,建議禁止Samsung生產的液晶電視、電腦螢幕及專業顯示器進口入美國市場。

2009年7月7日 星期二

SISVEL 推出CDMA2000 patent pool

SISVEL CDMA2000, LLC 於2009.6.11.推出一項新的聯合專利授權計畫,將就基本的 CDMA2000 專利,在公平合理、非歧視的條件下向所有用戶提供授權。參與這項CDMA2000的專利組合,有法國電信 (France Telecom)、日本電報電話公司 (Nippon Telegraph and Telephone Corporation)、NTT DOCOMO, INC.、Royal KPN N.V. 和西門子公司 (Siemens AG) 等公司所擁有。
本計畫由SISVEL作為授權管理人代表這些專利所有人進行運作。Patent Pool將使 CDMA2000 的基本專利更容易獲得,並能確保這項被廣泛採用的技術的所有用戶都能夠從此計畫授權條件的靈活性和可行性中獲益。

收費機制
1.每個專利系列中每台設備收取US$0.05元。
2.對於帶有 1x-RTT 的air interface卻沒有 EV-DO 功能的產品,License fee的上限是每台設備US$0.50元。
3.對帶有 EV-DO air interface的產品的License fee上限則為每台設備US$1元。

CDMA2000
CDMA2000 是一繫列經過 ITU 批准的 IMT-2000 (3G) 標准,其中包括 CDMA2000 1X、CDMA2000 1xEV-DO 和UMB(Ultra Mobile Broadband) 技術。

2009年7月6日 星期一

i-Phone商標在中國被搶註

2002.10.28.,Apple向中國商標局提交了「iPhone」商標的註冊申請,2003.11.21.,該商標核准註冊,註冊號3339849,但「iPhone」商標申請指定的商品項目只有計算機軟件、計算機硬件2項。2004.5.20.,漢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註冊了「i-phone」商標,該商標通過商標局的初步審定後,於2006.7.7.刊登在第1030期商標公告中,初步審定號為4073735。
Apple在2006.9.28.向漢王公司申請註冊的「i-phone」商標提出異議,2009.3.16.,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異議複審裁定,漢王公司的「i-phone」予以註冊。

2009年7月3日 星期五

Microsoft與IP Ventures分家

Microsoft在4年前成立了子公司IP Ventures,除希望其研發業務獲得更多利潤,同時並改善其與矽谷(Silicon Valley)的關係。
2009.6.9.IP Ventures部門從軟體授權和保護部門(SLP)分家,其業務、客戶及服務將由一家總部設在愛爾蘭都柏林市(Dublin)名稱為InishTech的新公司接管。

2009年7月2日 星期四

歐盟撤銷調查Rambus Inc.的Antitrust

歐盟委員會在 2007 年對 Rambus 提出初步反壟斷指控,認為該公司詐欺性地隱瞞對標準化工藝中相關技術的專利權,而在業界標準出爐後,又聲稱擁有相關技術專利權,藉此要求生產 DRAM 的企業需付費才能獲准使用專利。以此獲取極不合理的高額使用費,涉嫌濫用市場優勢地位,違反了歐盟反壟斷規定。

落幕
經過2年的纒訟,Rambus在2009.6.12.與歐盟委員會達成初步協議,同意降低專利使用費,以換取歐盟委員會結束Antitrust調查並不再予以處罰。

2009年7月1日 星期三

Rambus撤銷對NVIDIA的專利侵權告訴

Rambus於2008.11.對NVIDIA提出專利權調查案,聲稱NVIDIA GPU使用的顯存控制器設計涉嫌侵犯其9項專利。2009.6.9.Rambus已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承認NVIDIA的產品並無侵犯這4項專利,同時亦要求國際貿易委員會終止對第5項專利權中的多項主張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