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2014.10.2.通過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辛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執業方式
專利師之執業方式修正為設立事務所、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及受僱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等三種方式。
2.委任辦理之業務範圍
將專利侵害鑑定、專利訴願與行政訴訟及專利諮詢等事項,增列為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範圍。
3.在職進修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且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
4.違法及違規行為
修正違法及違規行為態樣,包括未取得專利師證書或專利代理人證書,意圖營利而受委託辦理本法所定特定業務、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將章證借與他人辦理業務、不實刊登廣告招攬業務、未完成在職訓練、冒稱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等等,並將現行條文第32條先行政制裁後刑事罰之立法例改為逕處刑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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