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8日 星期四

澳洲推出Source IP商品化網站

澳洲智慧財產局為使澳洲企業可方便取用公共研究部門產出的智慧財產,2015.11.26.推出Source IP,加強公費贊助研究人員和產業界之間的合作,提供了縮小研究與創新落差的機會。
Source IP是一個分享資訊和授權選擇的免費單一平臺,由澳洲40所大學的商品化/技術移轉處及澳洲核能科技組織(ANSTO)、澳洲聯邦科學與工業研究組織(CSIRO)、澳洲國防部國防科技集團(DST Group)及資訊與通訊研發機構(NICTA)負責維護。

Source IP網址
https://sourceip.ipaustralia.gov.au

2016年1月27日 星期三

Apple與Ericsson和解

Apple原是Ericsson的專利授權用戶,但授權合約在2015.1.到期後,雙方續約的授權費用未達共識,Apple在2015.2.向美國德州法院控告Ericsson索取過高的專利費用,而Ericsson也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美國地方法院、德國、英國與荷蘭等地提告Apple侵權,要求支付專利授權金。
2015.12.21.雙方和解,同意終止彼此在全球的專利訴訟,並簽署7年的合作協議,同時將交叉授權彼此所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範圍涵蓋與GSM、UMTG及LTE相關的標準,以及其他非SEPs的通信專利交叉授權,同時也將在多個技術領域上合作,包括:5G標準開發、既有無線網路與影片流量網路的最佳化等技術。

Smart的看法
專利訴訟的目的在以戰逼和,在這個案例中又再次獲得證實,當這2家大咖相互授權後,未來5G的技術如何發展,將有待進一步的觀察。

2016年1月26日 星期二

美國公布特定抗腐蝕鋼品調查結果

國商務部係於2015.6.3.對我國及中國大陸、印度、義大利、韓國等5個國家之特定抗腐蝕性鋼品進行反傾銷與反補貼調查,分別於2015.11.3.對做出無補貼的初判、2015.12.22.做出無傾銷的初判,其餘各國都被認為有傾銷差率。

2016年1月25日 星期一

歐盟公告太陽能反規避調查結果

歐洲太陽能產業協會(EU ProSun)向歐盟執委會提出控訴,指我國及馬來西亞廠商涉嫌將中國大陸太陽能產品違規轉運至歐盟,以規避歐盟針對中國大陸太陽能產品所課徵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
在歐盟的反規避調查期間,我國共28家太陽能廠商依規定向歐盟執委會申請豁免調查,歐盟在2015.12.22.發出一般揭露文件(General Disclosure Document),初步認定我國計21家廠商為真正生產商,可豁免歐盟反規避稅,其餘7家廠商因已停產、無產製能力或未回復歐盟要求釐清之事項而未獲歐盟豁免,這些未獲歐盟豁免的之廠商,將會被歐盟課徵64.9%的反規避稅。

2016年1月22日 星期五

墨西哥對我鍍面鋼板展開反傾銷調查

墨西哥為我國第19大出口市場及在中南美洲第2大貿易夥伴,且內需市場廣大,經濟部已將其列為近年重點出口拓銷國家,2014年我國出口墨西哥達US19.84億元。
墨西哥發展工業暨貿易部國際貿易局頃決定接受該國業者Ternium Mexico, S.A. de C.V.公司及Tenigal, S. de R.L. de c.v.公司申請,針對自我國及中國大陸進口之鍍面鋼版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我國在2013、2014年對墨輸出金額分別約為US1.6億元及1億元。

2016年1月21日 星期四

歐盟將推動新版資料保護法

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15.12.15.宣布各成員國已就歐盟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之最終細節達成共識,待歐洲議會及28個成員國政府之最終批准,預計於2018年正式生效,取代現有的資料保護法,成為歐盟成員國實施的單一法令。
未來GDPR的適用範圍將涵蓋未以歐盟成員國為營業據點,然提供產品或服務給歐盟成員國居民、或於歐盟境內從事系統性監控等涉及敏感個人資料蒐集活動之境外公司企業。而且,個資也將擴大解釋為涵蓋可直接或間接過濾出特定對象資訊之資料類型。

參考網址
http://ec.europa.eu/justice/data-protection/reform/index_en.htm

2016年1月20日 星期三

小學生都不能畫日月山川了嗎?

報上有一個大標題:以後小學生都不能畫日月山川了,但是,以後小學生都不能畫日月山川了嗎?
報上說有人拿獨體字申請專利,就像拿阿拉伯數字,或者英文字母,去申請多媒體專利一樣,我很好奇的去找了這個專利來看看,我不是專利權人的代言人,只想從專利的角度來看,是不是以後都不能畫山水了。
這個專利號是I449000,2012.3.23.申請、2014.8.11.公告,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看。專利的權利在申請專利範圍,不在這裏面的都不是他的權利。
這個專利的申請範圍只有8個權利項,其中1個獨立項、7個附屬項,只要不落入全要件、均等、逆均等...等要件,是不會侵權的。
在發明技術領域中已說明該發明是以多媒體方式學習漢字,從專利內容來看,也是在談多媒體的漢字學習方法。
專利的獨立項說它包含:
自複數漢字選取獨體字,以挑選該獨體字之其一者作為初始字源;
提供字源附加資訊與該初始字源產生關聯;
根據選取的該初始字源自該等漢字中以基於該初始字源為意符(用以表示字義),而後選擇相關音符(用以表示讀音)的複數偏旁漢字,且該初始字源係與該等偏旁漢字組合成形聲字;
繪製該初始字源與等偏旁漢字相關的圖像;
配置該字源附加資訊、該初始字源、該等偏旁漢字與圖像,以形成一腳本;以及
將該腳本結合一時間軸,以供該腳本根據該時間軸產生相對應的該字源附加資訊、該初始字源、該等偏旁漢字與圖像,而供漢字學習者自該初始字源延伸學習該等偏旁漢字。
從專利內容及申請專利範圍都可以看出,這個專利是個多媒體技術,跟小學生能不能畫日月山川沒有什麼闗係!

2016年1月19日 星期二

婚紗照的著作權是誰的

結婚總是件令人期待的人生大事,婚前拍婚紗也是新人的大事,但是,拍婚紗之前總是沒有想太多,等到拍完才發現不是所有的底片都可以拿回來,沒有選到的底片都不會給你,到底花了錢是不是可以把底片拿回來呢?
拍婚紗的行為屬於著作權法上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其著作人為受聘人,除非合約另有約定,據消保官查核結果,幾乎所有業者的定型化契約都沒有約定,因此,著作權屬業者,他不給新人是沒有問題的。

2016年1月18日 星期一

Apple vs. Samsung第1案判決

Apple自2011.4.15.對Samsung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後,雙方的互訟就在全世界遍地開花,經過多年,第1個侵權訴訟(11-cv-01846)於2015.9.18.針對重審賠償金做出部分最後判決(Partial Final Judgement),確認Samsung須付給Apple賠償金US5.48億元,在Samsung上訴至CAFC要求聯席審理被駁回後,於2015.12.14.支付賠償金。

2016年1月14日 星期四

Taipei商標爭議落幕

2009年稻江銀行更名為大台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即提起中文商標訴訟,認為台北富邦銀行中文商標,已有台北二字,易與大台北銀行中文商標,產生混淆。
中文商標三審定讞,大台北銀行敗訴後隨即被迫更名為瑞興銀行,但英文名字BANK OF TAIPEI仍被台北富邦銀行認為跟他的英文名字類似,於2014年再度提告,2015年初一審瑞興銀行又敗訴,二審期間雙方於2015.11.30.和解。

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

美國打算推出DTSA

美國參議院在2015.12.2.舉行捍衛營業秘密法案(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of 2015, DTSA)聽證會,希望將營業秘密的民事保護層級提高至聯邦層次,讓主張權利的企業能夠直接透過聯邦法院提出片面扣押(ex parte seizure)申請或民事訴訟,而不是逐一向州法院提訟。

2016年1月7日 星期四

公平會處罰電容器業者聯合壟斷

經過多年的調查,並與美國、歐盟及新加坡等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合作並協調調查行動,發現日本電容器業者自1980年代起,即持續藉召開數個多邊同業會議,及彼此間進行雙邊聯繫之方式,交換價格、數量、產能及對客戶之因應等競爭敏感資訊,達成限制競爭之合意。
公平會於2015.12.9.第125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對7家鋁質電容器業者、3家鉭質電容器業者,藉共同參與會議或雙邊聯繫,交換價格、數量、產能及對客戶之因應等競爭敏感資訊,達成限制競爭之合意,影響我國各該相關電容器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以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以下之罰鍰,總計處新臺幣57億9,660萬元罰鍰。

2016年1月6日 星期三

離職前可否將機密資料寄給自己

小強在某公司任業務專員,離職前共分5次將包括公司產品規格、產品訂價政策、客戶訂單、發票及客戶開立之信用狀等資料,由公務用電子信箱轉寄至個人的gmail、hotmail電子信箱,該公司乃請求小強給付違約金。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小強前後共5次自公司之公務信箱轉寄至個人信箱之電子郵件,其內容包括公司之產品規格、產品訂價政策、客戶訂單、發票及客戶開立之信用狀等資料,或為公司憑藉其銷售經驗之累積,而漸次依對於利潤之掌握及客戶購買意願,所形成之制價規則,或因公司持續對於業務拓展之努力,所累積之客戶來源等成果,自屬對於公司營運上有重大影響之資訊,而為公司無意公開之秘密,且皆涵攝於系爭保密合約書第1條關於營業秘密之定義中。
2.小強將公司屬營業秘密之資料以公務信箱轉寄至個人信箱,雖尚未能證明係為第三人使用,但已屬未經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而攜出為自己使用,且小強在公司已任職一段期間,僅在離職前有多次之轉寄行為,難認係為職務上之必要使用,故其辯稱係為方便工作之用,並不可採。
3.小強將公司屬營業秘密之資訊自公務信箱轉寄至其私人信箱,並無正當理由,已屬違反系爭保密合約書第4條規定之行為。又透過前開電子郵件寄送之行為,留存完全相同之文件資料,即已該當系爭保密合約書第8條中複製之定義,自亦屬違反系爭保密合約書第8條之行為。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2016年1月5日 星期二

非專屬授權人不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

日商無限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商標授權給日商美途股份有限公司,新焦點麗車坊的業務將仿冒系爭商標的產品裝在他人車上,遭美途公司控告侵害商標權。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美途公司固主張系爭商標業經商標權人無限公司授權予其使用,並提出商標授權同意書為憑,惟依該商標授權同意書全文觀之,並無任何關於專屬授權之約定。
2.美途公司就系爭商標所取得之授權自為非專屬授權,美途公司所提證據資料既無法證明其業已取得系爭商標之專屬授權,自無從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為訴訟上之請求,因此,判決美途公司敗訴。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2016年1月4日 星期一

招標文件也會讓技術失去新穎性

某甲以電子權狀授權瀏覽系統與方法申請專利獲准,某乙則提出他參加新北市標案的委外服務建議書、建議書重點說明等招標文件,及高雄市政府的電子權狀作業規畫書做為證據,提起舉發案。
智慧局認為標案的委外服務建議書、建議書重點說明等招標文件之內容,在參與該委外服務案招標時未對一般不特定人公開,故非屬系爭專利申請日之前的公開技術,電子權狀作業規畫書亦非為系爭專利申請前的公開技術,因此,做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舉發人提起行政訴訟後,經濟部訴願委員會做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決定。專利權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訴願決定,遭智慧財產法院駁回,遂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以政府資訊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基於上開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及「例外解釋從嚴」之法解釋原則,該法第18條第1項所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例外事由,應從嚴解釋。
2.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招標而簽訂之書面採購契約,又契約並不以本文為限,採購契約之附件,亦為書面契約之一部。
3.服務建議書及建議書重點說明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所定政府資訊之範疇,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原則上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4.行政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之採購契約其中廠商之個別資料,若涉及得標廠商營業上之秘密,或者經營事業有關資訊等,固應限制公開及不予公開,除此以外契約文件,例如:清單、投標書,並非廠商經營事業有關資訊或企畫書文件,就此部分亦未證明涉及智慧財產權及廠商之商業秘密,自非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保密範圍,亦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範圍,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予以公開。
5.因此,列在清單、投標書中的技術亦屬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已公開的先前技術,故本案駁回專利權人的上訴。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60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