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ITC對國內產業要件之認定

美國關稅法第1337條(19 U.S.C. § 1337認為專利權人要獲得337條的救濟,前提之一是必須符合國內產業要件,即在美國境內,與受專利保護之產品相關而存在設施設備的顯著投資(significant investment in plant and equipment)、存在顯著的勞動僱傭與資本使用(significant employment of labor or capital)、或就專利權利之利用存在實質投資,包括從事實用化工程、研發、授權等活動(substantial investment in its exploitation, including engineering,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r licensing)。
ITC在判斷是否成立國內產業要件時,通常從經濟面及技術面來評估,在經濟面上要看在美國境內是否存在投資的事實,在技術面上則是分析國內產業與實施系爭專利發明之商品間的關聯性。
從以往的判例來看,專利權人只要證明系爭專利在國內有授權活動,就可以受到較為簡單的檢證(simpler test),亦即只要證明其所舉證存在之授權活動與系爭專利之間存在「連結」(nexus)即可,而不需要證明自身或其被授權人有實施系爭專利發明。
在337-TA-694的判決中,說明了ITC認為判斷是否滿足國內產業要件的方法:
1.專利權人必須證明其在授權活動上的投資是與專利利用相關聯,也就是說其投資是用於系爭專利之利用上(nexus to the asserted patents)。
2.專利權人應證明其投資是與授權活動相關聯(nexus to licensing)。
3.所有被舉證出來之投資必須發生在美國境內(nexus to the United States)。
4.專利權人之投資是否為實質(whether the investment is substant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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