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3日 星期三

商標的善意先使用

商標法採註冊保護,但不是每個人都了解法律,知道要去註冊自己的商標,所以,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商標的善意先使用人,可不可以再將該商標做為公司英文名稱或網域名稱?這三者的目的有所差異,商標是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公司名稱是表示營業主體,是商品/服務提供者,網域名稱則類似網路上的門牌,提供消費者找到特定網站。
善意先使用的規定僅屬消極免責抗辯事由,而非屬得積極主張之權利,且商標法對於善意先使用也有限制,商標的擴大使用還是得小心才是。

2018年6月11日 星期一

商標的真品到底可不可以平行輸入

我國的商標法是採國際耗盡原則,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雖然是這樣規定,但法院還是有不一樣的看法:
1.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5380號判決
在不違背商標法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用以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之立法本旨範圍內,應認為商標權人於產銷附有商標商品時,除其指定之代理商、經銷商外,已概括授權一般進出口商、批發商、零售商等其他中間商,在不致使消費者發生混同,誤認為該商品之製造商、出品人,或其指定之代理商、經銷商之前提下,得原裝轉售商品,並得為單純商品之說明,適度據實標示該商標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等文書,因其商品來源正當,不致使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使用者之信譽發生損害,復可防止市場之獨占、壟斷,促使同一商品價格之自由競爭,於此範圍內,難認有侵害他人商標權犯罪之故意。
2.智慧財產法院101民 商上易字第1號、105民商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商標權耗盡原則,其適用對象本為附有商標商品於第一次銷售時國內外商標權人為同一人之情形。倘購入國外產品於我國銷售時,其商標之國內外商標權人不同,該商標於我國係由第三人取得商標權,而非由國外商標權人取得商標權,且該進口產品並非由我國商標權人在市場為第一次流通,對我國商標權人而言,其對該進口產品既無「第一次銷售行為」,而從未對該進口產品取得任何報酬,則自無所謂商標權耗盡可言,國外商標權人自非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所稱之商標權人,而無該項有關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
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號判決
真品之平行輸入,其品質與我國商標使用權人行銷之同一商品相若,且無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受騙之虞者,對我國商標使用權人之營業信譽及消費者之利益均無損害,並可防止我國商標使用權人獨占國內市場、控制商品價格,反可促進價格之競爭,使相關消費者購買同一商品有選擇之餘地,享受自由競爭之利益,於商標法之目的並不違背,在此範圍內,應認為不構成侵害商標使用權。

2018年5月7日 星期一

機器學習的可專利性

大家都知道單純的演算法,不具備可專利性,一般人也都會把這一類的標的,以方法申請專利,但這樣做真的一勞永逸嗎?
US8,880,446號專利在Purepredictive v. H2O.AI案中,加州北區地方法院就認為該專利只是接收數據並生成學習功能,再根據測試數據評估這些學習函數在做出準確預測時的有效性,最後選擇最有效的學習功能並創建一個用於附加數據輸入的規則系列。
法院認為這樣的過程,是針對由電腦執行的心理過程,透過使用數學算法進行預測分析的抽象概念,進行資料收集和分析。
因而認定該專利主張的方法不僅是人類可以執行的數學過程,而且還涉及預測分析的一般抽象概念,而不是任何特定的應用程序。這只是將電腦用作工具,而不是提供在電腦相關技術上具體改進,最後裁定該專利無效。

參考資料
https://dockets.justia.com/docket/california/candce/5:2017cv03049/312238

2018年5月3日 星期四

募資的IP保護

報載某公司在募資平台上辦理募資,活動還沒結束,其專利產品已遭大陸模仿銷售,因而抱怨政府保護創作不力。
其實很多人都不清楚專利的遊戲規則,專利是屬地主義,只要在當地未取得專利,技術就不會被保護。專利的技術是公開的,全世界都可以看到,只要在當地沒有被保護,就一定可以被模仿走,募資平台跟警方都沒有辦法。
這樣看起來好像只能任人宰割了,其實也沒有那麼悲觀,雖然產品的製造地不在境內,專利法第97條之也有規定,專利權人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境外的仿冒品在入境時,也可透過海關予以查扣。

參考網站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315/1315426/

2018年5月2日 星期三

EPO的2017年年報

EPO於2018.3.7.公布了2017年年報,2017年共受理16.6萬件專利申請案,增加約4%,核准10.6萬件,增加約10%。
申請量排名前5名的國家是美國、德國、日本、法國和中國大陸,從產業別來看,申請案最多的是醫療技術領域,其次是數位通信與電腦技術。
申請案最多的公司是華為,接著是LG、Samsung、Qualcomm,以申請人的類別來看,31%是小型實體,包括中小企業、個人發明人、大學及研究機構。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8/20180307.html

2018年4月16日 星期一

歐盟對NPE訴訟的研究報告

Darts-ip全球智慧財產案例資料庫2018.2.19.在歐洲議會中提出歐盟內的非專利實施實體訴訟的研究報告。
報告顯示:
1.歐盟境內的NPE訴訟有逐年增加的趨勢,主要在資訊通信技術相關領域。
2.歐盟境內最活躍的5個NPE公司總部都在美國。
3在全歐盟NPE相關訴訟占比60%。
4.NPE偏好在德國進行訴訟,每5個專利侵權訴訟中有1個是由NPE所提起。

參考網站
https://www.darts-ip.com/npe-litigation-in-the-european-union-facts-and-figures-2/

2018年4月12日 星期四

BlackBerry的轉型

企業經營往往因為沒有危機意識而陷入絕境,Nokia就是最好的案例,而BlackBerry則是轉型成功的另一個例子。
BlackBerry自1999年推出RIM6230手機,因為電子郵件功能,支援Push Mail電郵服務,至2010年底,在美國的用戶群達到2,100萬人,但在Apple及Google的智慧型觸控手機加入競爭後,市占率大跌。
爾後BlackBerry從過去的硬體製造,轉型IP授權,已藉專利訴訟從Qualcomm手上拿到US9.4 億元的授權金,2018.3.6.又認為Facebook的圖示旁的未讀訊息數量顯示、對話靜音、照片快速標記、訊息寄出的顯示時間、透過通訊錄邀請好友玩遊戲等安全性、使用者介面以及增強功能等功能都侵害其專利,於是到美國加州中區聯邦法院正式控告Facebook,侵害其US7372961、US8209634 、US8279173、US8301713、US8429236、US8677250、US9349120專利。

2018年4月11日 星期三

Uber與Waymo和解

Google母公司Alphabet旗下子公司Waymo LLC於2017.2.23.向北加州法院指控Uber與其子公司Otto竊取機密與侵犯4件LiDAR技術專利。
本案於開庭後,Waymo宣布接受Uber的和解協議,Waymo將取得其0.34%的股權,價值約US2.45億元,同時,Uber將不把Waymo的自駕車LiDAR軟硬體技術的機密資訊應用至Uber汽車上。

參考網站
https://www.wired.com/story/uber-waymo-lawsuit-settlement/

2018年4月9日 星期一

Apple的智慧眼鏡專利

Google曾經引領風潮,在穿戴式裝置的潮流中推出Google眼鏡,Apple也在AR潮流中推出ARKit。
從USPTO在2018.2.8.公開的專利發現,Apple的US20180039052A1申請案,就是結合智慧眼鏡和擴增實境技術的穿戴裝置,採用了反射折射光學系統技術,可以降低光學裝置的複雜度和重量,進而達到輕巧與舒適的效果。

參考網站
https://www.techradar.com/news/a-new-patent-appears-showing-apples-smart-arvr-glasses

2018年4月2日 星期一

紅底鞋的商標

法國設計師Christian Louboutin將助手的紅色指甲油塗在鞋底上,一直認為其設計是值得保護的,並於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註冊。
2012年Louboutin控告一家荷蘭公司Van Haren侵犯了他的鞋類商標,歐洲法院於2018.2.6認為:紅色鞋底並非設計的高跟鞋的外形的一個獨立實體;而根據歐盟法律,外形通常是不能進行商標註冊的。

參考網站
https://www.telegraph.co.uk/news/2018/02/06/christian-louboutins-red-sole-trademark-could-invalid/

2018年3月21日 星期三

加拿大修正工業設計審查基準

加拿大智慧財產局於2017.1.16.公布新版工業設計審查基準及相關實務,此次修改的項目有:開放電腦動畫設計保護、色彩可成為註冊工業設計之特徵、縮短回復審查意見之期限、提交優先權文件可加快實質審查、對即將核駁之案件發出先行通知以及申請案之延緩註冊。

參考網站
http://www.ic.gc.ca/eic/site/cipointernet-internetopic.nsf/eng/wr04187.html

2018年3月19日 星期一

台歐簽署合作備忘錄

台歐於2018.1.12.簽署臺歐盟智慧財產權雙邊合作瞭解備忘錄,未來雙方將共同推動資訊工具整合、人員訓練、專家會議、最佳實務調和等合作事項,並將就國際智慧財產權議題及彼此的法規變革與實務運作交換意見,強化智慧財產制度與服務。

2018年3月15日 星期四

智慧局對舉發案可否不通知專利權人

智慧局在審查舉發案時,是不是一定要通知專利權人答辯?在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747號行政判決中,專利權人認為智慧局直接引用的證據,未通知專利權人答辯,直接做出舉發成立審定是違法的。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為:舉發人於舉發時已提出引證證據,並已在舉發理由書中具體指明該引證案中據以舉發之技術特徵,智慧局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即可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做出結論,即可不必通知專利人限期答辯。

2018年3月13日 星期二

歐盟發布「設定歐盟標準必要專利處理取向」通訊文件

為解決目前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及執法上的爭議,歐盟在2017.11.29.發布「設定歐盟標準必要專利處理取向」通訊文件,訂定4項關鍵原則:
1.加強SEP資訊透明度
未來將強化國際標準組織(standard developing organizations, SDO)資料庫的透明度及使用便利性,並開發可協助SEP授權談判的應用工具。
2.授權利件應符合FRAND原則
FRAND無法以一套標準適用所有情況,應建立行業別的授權方式。
3.創造對SEP執法之可預測環境
潛在SEP使用人必須能夠取得足夠資訊以評估SEP相關性及FRAND符合性,禁制令的裁判也要考量比例原則。
4.開放原始碼(open source)與標準
歐盟執委會將持續與利害關係人、開放原始碼社群及SDO合作,以利開放原始碼及標準之間形成有效的合作關係。

參考資料
https://ec.europa.eu/docsroom/documents/26583/attachments/1/translations/en/renditions/native

2018年3月12日 星期一

台加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臺灣與加拿大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瞭解備忘錄,2018.1.31.於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完成簽署,並於2018.2.1正式啟動。未來申請人就同一發明在兩國申請專利,任一國專利局先有審查結果,申請人均可據此向另一國專利局提出PPH申請,以加速案件審查。

2018年2月13日 星期二

賈伯斯也賣牛仔褲?

話說義大利有個兄弟檔,創辦了一間服裝公司,使用Steve Jobs做為其商標,出售各種服飾、箱包和其他配件,而且,在他們的商標中還有一個字母J,看起來像被咬了一口,在J的上面橫筆,還加了一片蘋果葉子。
這個行為當然被Apple提告了,結果法院認為兩兄弟的商標不構成侵權。因為商標中的J字本質上不可食用,跟Apple的商標是有區別的。

參考網站
http://appleinsider.com/articles/17/12/28/italian-clothing-maker-defeats-apple-wins-rights-to-use-steve-jobs-trademark

2018年1月23日 星期二

Qualcomm的5G授權金

Qualcomm於2017.11.19.公布第三代合作夥伴計劃5G新無線電標準中使用的專利發明的框架,包括授權證條款和條件。
基於FRAND承諾原則,在全球範圍內適用於實施5G NR標準的原始設備製造商品牌手機的授權,品牌單模5G手機銷售價格的2.275%,多模手機銷售價格的3.25%。

參考資料
https://www.qualcomm.com/documents/qualcomm-5g-nr-royalty-terms-statement

2018年1月17日 星期三

EPO的投資貿易報告

EPO在2017.11.14.公布歐盟的專利、貿易與外國直接投資的研究報告,重要內容有:
1.高科技製造業是歐洲出口及外國直接投資的主要貢獻者,但對歐盟國家彼此間的貢獻仍有限。
2.較強的專利保護對高IP產業的進口和外國直接拠資交易的價值和數量有非常正向的影響,在此背景下,已取得發明專利的流通受到的一些限制,造成歐盟境內高科技產業的貿易和投資障礙。
3.由於歐洲各國的專利制度分歧,目前EPO核准後的發明專利在流通上受到限制,為節省專利保護在各國生效和維護的費用,大多數公司都只指定在歐盟少數幾個國家生效。

參考網站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7-4942_en.htm

2018年1月15日 星期一

歐盟加強智財保護措施

為有效反制侵權,歐盟2017.11.29.公布加強對智財保護措施,包括:
1.加強打擊仿冒和盜版
歐洲境內將以2004年公布的智慧財產權執法指令,做為各國打擊侵權的工具,並加強各國的訓練,使執法標準統一。同時亦支持業界主導的網路廣告、付款服務及運送與運輸業者的自主性協議,以快速打擊犯罪。
2.建立一個公平、平衡的標準必要專利制度
建立一個平衡且有效的SEPs制度為目的的制度,使產品製造商可以在透明、具可預測性的授權規則下取得技術,同時專利權人也可從研發和標準化業務的投資取得回報,促使他們願意提供最好的技術以納入標準。

參考網站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7-4942_en.htm

2018年1月10日 星期三

TIPO推出全球專利檢索系統

智慧局整合5大局近10年專利,建置全球專利檢索系統,於2018.1.1.正式上線,供各界免費使用,預計還會推出分析功能,系統網址:
https://gpss.tipo.gov.tw/gpsskmc/gpssbkm?@@0.14928691550367157

2018年1月8日 星期一

台大礦泉水

台灣大學於2007年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台大的商標,指定使用於果汁、水、鮮乳等類別。2016年發現佳和食品竟生產一款礦泉水,包裝外打上台大字樣。台大提起侵權訴訟,向佳和求償50萬元,並要求不很得繼續使用。

佳和的說法
他們的前身萬佳津公司早於2007.2.就使用台大字樣,有發票影本為證,而佳和是2015年底才設立,2016.10.已停止製造銷售這項商品,市面上如果還有,也是之前未收回的部分。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兩者高度近似,且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加上台大商標的識別性高,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2.佳和與萬佳津各別獨立,佳和公司不可以萬佳津公司的行為作為抗辯。
3.判決佳和食品賠償8萬餘元,且不得製造、持有、陳列、販賣及使用類似礦泉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