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嘉鋒原本是聯電工程師,派駐新加坡期間接觸日本的快速剪髮,2006年辭職回台,成立快克企業社跨足理髮業,在台南一家量販店創立第一間F100極速剪髮店面,並邀林姓男子等7位合夥人投資,全台快速展店超過70家。
2011年集團已分家後,王主張,當初公司的商標F100極速剪髮、QC百元剪髮、美髮大師是由他獨自申請註冊,擁有專用的商標權,要求7名股東不准使用,並求償158萬多元。
合夥人提出財報資料與會議紀錄佐證3個商標是合夥資產之一,由股東出錢分攤商標註冊費,委託王男全權處理卻被擅自登記為個人所有,最後,法院佐以王男與股東間的電子郵件發現,當初是8合夥人共同商議成立快速剪髮事業,且將完成商標申請做為發展事業的其中項目,該商標非王所獨有,判決王應將商標改登記為8名股東共有,股東也不須賠償。
Smart的看法
台灣很多的中小企業老板,往往有我就是公司、公司就是我的想法,專利或商標常常登記成自己的,這在獨資事業比較不會發生問題,合夥企業就會發生類似事件,這是應該特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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