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8日 星期三

商標混淆

商標的侵害與否在於是否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產生混淆的態樣有二:正向混淆、反向混淆。

正向混淆
正向混淆是一般常見到的侵權行為,是指後使用商標的行為人想攀附在先商標權人較強且優勢的商標識別能力,而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有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情形。

反向混淆
反向混淆,是指註冊或使用在後的商標,因使用強度較大,有較高知名度,致消費者誤認在先註冊或使用商標係源自在後商標,或二者間存在加盟或授權關係等。美國在1976年Big O Tire Dealers, INC. v. Goodyear Tire & Rubber Co.之「Big Foot」商標權侵權訴訟案首先承認反向混淆之適用。

2016年12月27日 星期二

法國的patent box

為吸引高科技公司至法研發與投資,法國施行專利盒(patent box)稅收優惠制度,對企業專利授權之收入提供優惠稅率,但這個制度隨即遭到質疑,後續發展還要再觀察。
歐盟商業稅務行為準則團體認為該稅制違反公平競爭並指控其制度為有害措施,對單一歐洲市場造成不公平競爭。
歐盟綠黨則於歐洲議會施壓,要求歐盟執委會應針對專利盒制度訂出相應監管規定與進行稅改,以避免企業利用該制度之漏洞逃漏稅

2016年12月26日 星期一

歐盟的IPR產業影響報告

EPO與EPIPO在2016.10.25.發布了智慧財產權(IPR)對歐盟經濟影響的研究報告,研究發現:歐盟境內所有經濟活動中,有超過42%是來自IPR密集產業,歐盟所有就業人口中,約38%是在IP利用率高於平均值的企業,而IPR密集產業的平均薪資比其他產業高46%。
2013年高度利用設計的產業在歐盟對外貿易順差的貢獻超過2,430億歐元,設計密集企業的產值占歐盟GDP 的18%,並創造3,870萬個就業機會。
歐盟所有產業中IP密集者約占一半,其中工程、房地產、金融與保險、汽車製造、電腦和醫藥業都是歐洲前20大IPR密集產業。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6/20161025.html

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Core Wireless Licensing v. LG Electronics, Inc.

在專利授權過程中,不管戰術如何運用,雙方的態度很重要,一不小心被法官認為惡意,不但官司會敗訴,賠償也會得不償失。
以Core Wireless Licensing v. LG Electronics, Inc.為例,Core Wireless自Nokia購買了13項標準必要專利,並跟LG陸續進行了7次授權談判,談判過程中,Core Wireless針對侵權主張向LG提供詳細陳述解釋,LG方面則不但主張其產品並未侵害此些專利,同時也認為這2項專利不具標準必要性。
談判破裂後,Coreless Wireless在2014年於德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LG之智慧手機產品,侵害其2件無線通訊標準必要專利。德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於2016.11.1.終判,認為LG專利無效的主張立論過於薄弱、LG在雙方授權協商過程中存在不合理行為等事實,判決LG惡意侵權行為,並加重侵權賠償20%,共US228萬元。
德州畄區法院認為LG惡意侵害的原因有:
1.Core Wireless亦曾向LG提供系爭專利請求項對照表等詳實解釋,LG在授權談判及訴訟期間就原告侵權主張提出反駁,仍不足以免除惡意侵權責任。
2.LG提出之專利無效主張,立論基礎過於薄弱。
3.LG於授權談判期間之不合理行為,顯示其缺乏獲得授權之良善意願。

Smart的看法
本案會被法官認為是惡意,主要原因可能是第3項,LG在最後一次談判中,不願簽署授權協議,卻還大費週章的要求Core Wireless派人到首爾來開會,再在會場上給個聲明請他先跟其他廠商談好授權再來跟LG談,這事被法官認為不簽約只要以e-mail告知即可,把人找來是以無理方式草率終止授權談判並繼續其侵權行為,不但顯示LG毫無談判誠意,同時亦顯示了拒絕談判並繼續侵權行為之動機。

2016年12月16日 星期五

WIPO提供專利的中文英譯

由於2015年透過PCT的國際申請案,大陸已占14%約3萬件,案件數僅次於美國及日本,因此,WIPO特別利用人工智慧開發了一個把中文翻譯成英文的工具。

翻譯網站網址:
https://www3.wipo.int/patentscope/translate/demoNmt.jsf

2016年12月12日 星期一

Qualcomm vs. Meizu

魅族科技公司2003年創立於廣東省珠海市,主打之高中低端智慧型手機產品,阿里巴巴集團為其主要股東之一。
Qualcomm於2013.11.在大陸面臨Antitrust調查後,陸續跟小米、華爲、中興及聯想等公司,簽訶專利授權協議,但與魅族科技公司之3G及4G無線通訊技術專利授權談判,仍遲遲未能達成共識。於是Qualcomm除了2016.6.向北京及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遞狀控告魅族侵害其共17項3G CDMA、WCDMA及4G LTE無線通訊標準專利,並要求鉅額賠償,10月又在德國、法國法院及美國ITC對魅族發起侵權訴訟。

Smart的看法
看來高科技業的專利戰還是擺脫不了傳統的方式,專利權人以戰逼和,戰線延伸全世界,被告則是以違反FRAND做為辯護理由,效果如何呢?就待時間的驗證。

2016年12月6日 星期二

X付寶到底在耍什麼寶

X付寶的商標在媒體上炒的火熱,所有的媒體都是說: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決議,付寶兩字僅為中國支付寶專屬使用,台灣公司不得使用後,相關業者不經感到錯愕。
很好奇經濟部願委員會的決議到底是什麼,今天有空特地去查了一下,他的訴願決定理由第1項其實是這樣寫的(以下原文照抄):
經查, 本件系爭註冊第1526283號「ALL PAY ALL付寶及圖」商標,係由外文「ALL PAY」與「ALL付寶及圖」上下排列所組合成,其中「ALL付寶」與據以評定之「支付宝」或「」商標相較,其中「宝」即為「寶」之簡寫,是二者均有相同之「付寶」,且皆在中文「付寶」下方延伸一向右後方之線條設計。系爭商標整體雖係由外文「ALL PAY」與「ALL付寶及圖」所組合成,然其係呈現上下排列,且各為不同之設色,予人寓目印象應各為主要部分,是二者應屬構成近似商標。

2016年12月5日 星期一

比價APP會侵什麼權

由於網路愈來愈普及,在網路上有很多比價的網站,輸入產品名稱或型號,就可以找到不同網站上的價格。因為手機愈來愈普遍,於是也有人寫個APP來做租屋價格的比較。
有律師認為這種行為侵害了著作權、商標及營業秘密。但真的有侵害營業秘密嗎?營業秘密的要件是要有保密措施,這些物都是放在網路上公開給人查詢,實難稱的上是營業秘密。
至於著作權呢?如果APP它的功能是把每個物件的查詢顯示,原始資料都連回到原本的網頁,那也沒有重製的行為,要說它侵權好像也不是那麼容易。


參考網站
http://news.tvbs.com.tw/local/682770

2016年12月2日 星期五

引證文件中的實質隱含內容

引證文件中沒有明說的技術內容,但是,具有所屬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都可以知道的技術,可不可以做為先前技術的證據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25號行政判決中,判斷新穎性的引證文件,其引證的技術範圍有:
1.引證文件揭露之程度,形式上有明確記載之內容,足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得製造或使用。
2.形式上雖未記載,然實質隱含之內容,其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引證文件公開日前之通常知識,得直接及無歧異得知內容。
本案雖然專利權人認為舉發的證據,其技術內容未記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請求項應具新穎性。但是,法院仍然認為:舉發的證據雖未記載與請求項相同的技術,惟由示意圖,可見技術內容已實質隱含系爭專利,因而認定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

2016年11月29日 星期二

EPO與SIPO首長會談

EPO與SIPO間的定期會議,2016.9.30.在法國召開,會談後雙方簽訂2017年雙邊合作工作計畫,包括7個不同的項目,範圍涵蓋資料交換、分類、能力建構及專利資訊等。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6/20161005.html

2016年11月28日 星期一

WIPO會員大會

WIPO於2016.10.3.在瑞士日內瓦舉行成員國大會,會議期間,EPO與歐亞專利局簽訂了CPC、EPOQUE.Net延長使用及CPC教育訓練、資料交換等3個備忘錄,亦分別和馬來西亞、菲律賓及俄羅斯專利局就啟動加速專利審查的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試行計畫達成協議,自2017年起試辦3年。
JPO也在會議期間與阿根廷簽訂PPH試行計畫,自2017.4.1.起生效,並與德國專利商標局加強專利資料交換。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6/20161011.html

2016年11月22日 星期二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碼分析

自2004年後新型專利不再進行實體審查,一般人都會覺得新型專利的品質沒有保障,智慧局日前公布了自2007年至2015年專利技術報告代碼分析的結果。
分析結果發現約50%~60%的新型專利,其比對結果全部請求項都是代碼6,10%~15%的新型專利至少有1個請求項比對結果是代碼6。但也有30%~40%的新型專利全部請求項比對代碼都不是6。
這樣的結果代表什麼意思呢?

參考網站
https://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6111715504250.pdf

2016年11月21日 星期一

魔術方塊圖案的商標

英國一家遊戲玩具製造公司Seven Towns Ltd於1999年向EUIPO註冊、外觀上與一般魔術方塊無異之三維立體拼圖方塊商標,德國一家玩具製造公司Simba Toys GmbH & Co. KG,在2006年就前述立體拼圖方塊商標提出無效申請,先後為負責商標註冊事務之OHIM及普通法院所駁回,2016.11.10.歐洲法院廢棄普通法院判決,並發回EUIPO重新審查。

Simba Toys的說法
1.該商標外型圖案揭示了魔術方塊益智解謎用途上所必需之內部旋轉功能,黑色外框線所構成之格子狀結構圖案,並不屬於一種裝飾構想,而是單純為了執行內部旋轉功能。
2.加上這些黑色框線之用意,是為了區隔可以透過旋轉來分離之九個格子拼圖,並讓使用者能夠理解這些格子是可以透過旋轉來分離及替換的,此一外觀設計特徵既具有功能性,則應受專利而非商標保護。

普通法院判決
1.該商標外觀設計,由黑色外框線所構成之格子狀結構圖案,可用於辨識商標持有人之商品或服務。
2.外框並未明確揭示魔術方塊之益智解謎用途,故不能認定商標圖案設計乃出自於商品本質。
3.魔術方塊之內部旋轉功能,應為魔術方塊內部之不可見機制所產生,而非外觀圖案設計。

歐洲法院判決
1.商標之立體圖案僅由一商品外觀所構成,且該商品本身僅實施一項技術功能,不存在任何非功能性特徵,則此種圖案應不可註冊為商標。
2.魔術方塊商標之圖案設計,涉及實施內部旋轉功能之特徵外,並不存在其他清楚可辨識之裝飾性特徵,故將此圖案作為商標,將可能限制其他業者在市場上販售具有相同旋轉功能之益智解謎產品。
3.廢棄普通法院判決,並發回EUIPO重新審理。

參考網站
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text=&docid=185244&pageIndex=0&doclang=EN&mode=req&dir=&occ=first&part=1&cid=544155

2016年11月14日 星期一

歐洲單一專利體系延後實施

歐洲單一專利體系原預訂於2017年初正式上路,但因為英國是該體系生效之必要簽署成員國之一,2016.6.英國公投脫歐後,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及歐洲單一專利體系都要做修改,才能讓英國以非歐盟成員國身分參與。

參考網站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news/18th-preparatory-committee-10-october-2016

2016年11月9日 星期三

Google面臨Antitrust

當初Microsoft為了推他的IE,把IE跟windows綁在一起,結果被提起Antitrust的調查,差一點搞到要分家,無獨有偶的,今天的Google也面臨到同樣的問題。
根據Reuters的報導,2016.10.1.歐盟公平競爭主管機關擬命令Google不得以支付資金獎勵給智慧手機廠,以換取他們在自家裝置上僅預裝Google Search功能,並警告Google恐將面臨巨額罰金。

參考網站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us-eu-alphabet-antitrust-exclusive-idUSKCN1213DJ

2016年11月8日 星期二

BlackBerry停產硬體、專注軟體

BlackBerry在2016年的前8個月,軟體與服務的獲利,年成長率達89%,未來將計畫終止研發硬體相關產品,透過技術、品牌授權方式,授權由合作夥伴推行相關產品。

經營思維隨著時代在改變,品牌授權是另一種經營模式,Nokia也是把品牌授權給Microsoft,甚至於把專利也同時轉移,未來,經營品牌再做授權,也是另一個經營模式。

2016年11月7日 星期一

專利的舉證責任

法律規定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而專利法第99條也有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但這個規定適不適合用在資訊系統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04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
1.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2.專利法第99條舉證責任倒置規定,依其文義,該規定僅適用於專利權所保護之技術為物之製造方法,並非及於其他所有的方法專利。
3.資訊管理方法非製造物品的製造方法,亦非應用程式的規劃產生方法,故不適用專利法第99條。

所以,按法院的見解,資訊系統的方法專利侵權,仍然是要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2016年11月2日 星期三

新加坡的IP策略

新加坡在2013年提出智慧財產權樞紐總藍圖後,就積極推動相關活動,2014年推出1億星元智財融資計畫,協助新加坡企業以智慧財產權作抵押取得貸款,並於同年成立IP ValueLab,協助業者智慧財產權管理與策略、智慧財產商業化及無形資產貨幣化。
2014年獲委任為國際檢索機構及國際初步審查機構),同時也跟中國大陸、歐洲國家及美國等超過20個國家建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機制。
未來新加坡將著重金融科技、節能科技和綠色科技等領域之創新,並在醫療和教育等領域引進智慧財產權,亦將繼續促進大數據、物聯網及機器人領域之發展。

參考資料
http://www.trademag.org.tw/News.asp?id=694928&url=/NewsSearch.asp

2016年11月1日 星期二

USPTO提升專利審查效能措施

為加速及改進整體專利審查程序,USPTO計畫利用電子資源,將其他來自國內母案和對應外國申請案相關資訊,自動帶入待審查的美國申請案,可增加審查程序效率,也確保提供審查人員最相關的資料,以減少審查人員審查時間。

參考網站
https://www.uspto.gov/blog/director/entry/importing_prior_art_automatically_to

2016年10月26日 星期三

HP買Samsung印表機部門

HP2016.9.12.宣布以US10.5億元收購Samsung印表機業務,這項交易除了吸收Samsung1300名研發人力、全球50個銷售據點及1個位於大陸的工廠外,最重要的是順便拿到了Samsung6500件有關印表機的專利。

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扮皮卡丘侵不侵權


9月是各校開學的時間,因為暑假期間寶可夢瘋行,很多學校的校長為了表現親民,就在開學日打扮成皮卡丘在校門口迎接學生到校,很多人就質疑校長在帶頭侵害著作權,這個行為有沒有侵害著作權呢?

有沒有侵害著作權的爭點就在那件服裝,皮卡丘裝來自卡通的皮卡丘,皮卡丘的創作有著作權是無庸置疑的,而皮卡丘裝可謂平面圖像立體化,是一種重製的行為。
要討論校長穿比卡丘裝有沒有侵權,可以從二個方面來思考,如果校長的這件皮卡丘裝是從商店買來的原廠授權的服裝,基於權利耗盡原則,是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如果是校長利用暑假自己在家裏製作的呢?這就涉及了平面圖像立體化,是一種重製的行為。

2016年10月20日 星期四

玄餅雙胞案


電視報導彰化有業者引進日本的水信玄餅,不久就發現台北有業者,抄襲他們的文案,於是發了存證信函。從報導看來,雖然二家業者各說各話,但是內容實質相似應該是不爭的事。

台北的業者說在網站上寫的是玄餅的吃法:第一口吃原味、第二口沾醬、第三口沾醬跟黃豆粉,既然講的是吃玄餅的步驟,當然可能會一樣,就像食尚玩家在介紹吃油飯,也可能會告訴觀眾第一口要吃原味、第二口沾甜辣醬一樣,有沒有侵權呢?

這個案子告不告的成呢?我們因該要思考:單純在介紹玄餅吃法的文章,有沒有著作權?著作權保護的標的必須具備創作性,只是描述食物吃法的文章有沒有創作性?將來在法院上,這可能會有一些見人見智的討論。其次,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思想,但,如果思想的表達方式有限,則這個表達就可能不被保護,問題來了,這個吃東西的表達方式可不可能有很多種?如果沒有,那它也不是被著作權保護的標的。這個案子後續會如何,值得我們繼續觀察。

參考網站
http://www.ttv.com.tw/news/view/10509090028800N/56

2016年10月18日 星期二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

AppleiPad商標在大陸因為侵權,花了US6000萬和解才拿到商標權,這次Apple好像學乖了,iPhone 7還沒上市,市場上已經傳言它沒有耳機孔,要用的是無線耳機,這次Apple提前在大陸註冊了AirPodsAIRPODS的商標,用於第38941類商品/服務。

2016年10月11日 星期二

貼圖的連續劇如何結束


話說妙可大王的作者妙可麻於2016.8.30.控告臭跩貓的作者麻糬爸涉嫌抄襲後,又被愛蜜莉指控抄襲她的貓咪波奇,並且要提告,這時又發現妙可麻已把她的貓申請了商標。

在演講中學生問到如果商標核准,愛蜜莉要怎麼找回權利?為了確定妙可麻有申請商標,於是到智慧局去檢索,發現她是用本名朱珮萱於2015.12.17.申請了二個商標,一個是文字、一個是圖形。

如果商標核准了,愛蜜莉可以怎麼做呢?

1.在公告3個月內向智財局提出商標評定,但她必須要舉證在2015.12.17.之前,她有使用這個圖案當自己商品或服務商標的證明。
2. 因為商標法第31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不得註冊,愛蜜莉可以到智慧財產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的訴訟,勝訴後,再依商標法第57條提出評定。

2016年10月5日 星期三

歐盟法院對律師費補償的見解


比利時在2007年訂定律師補償法,訂立各訴訟案中勝訴方自敗訴方獲得律師費用補償之上下限金額限制,法院必須依據原告訴訟標的價值,來判給律師費補償數額,其中最高補償金額為30,000歐元。

United Video Properties vs. Telenet案中,因系爭專利遭法院判定無效,Telnet遂要求支付該方約18.54萬歐元律師費及4.4萬元技術專家顧問費用,比利時安特衛普上訴法院判決Telenet僅能獲得11,000歐元律師費補償。

歐盟法院2016.7.28.對本案做出判決,認為勝訴方所獲得訴訟費用補償應符合公平正當(justified)原則,且能確保勝訴方獲得合理(reasonable)而非過當(excessive)之補償數額。

律師費外之其他類型訴訟花費(如聘請專家證人出庭之費用等)與訴訟本身具有直接或密切關聯性,則應給予勝訴方相關補償,而無需門檻。若不具有直接關聯性(例如專利權人是於訴訟發起前聘用技術專家來就多家廠商產品進行侵權調查,當下尚未知悉被告當事人涉嫌侵權),則必須在訴訟結果顯示敗訴方確實從事侵權行為下,勝訴人方可獲得相關費用補償。

Smart的看法

歐盟法院的判決會不會影響到其他國家的判決,則有待觀察。

參考網站
https://ipcuria.eu/details.php?t=1&reference=C-57/15

2016年10月4日 星期二

Sharp將成立智財管理公司


根據Reuters的報導,Sharp將於2016.10.3. 成立智財子公司ScienBiziP JapanSBPJ),負責智慧財產權業務,該公司將由Sharp持股51%ScienBiziP Consulting持股20%

Smart的看法

專利訴訟是近年大廠的夢魘,告人固然很好,但一定會被反訴,很多大廠都把自己的專利找個NPE來管理,透過這個白手套來當防火牆打官司,以免戰火延燒到身上,Sharp被鴻海買走,也走向這條路,未來的發展如何,也值得大家繼續看下去。

參考網站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idUSL3N1BO2O6

2016年9月29日 星期四

印度拒絕易利信的停止反壟斷調查

易利信自2013年起就陸續對印度的智慧型手機製造商MicromaxIntex,提出侵害其2G/GSM3G/WCDMA等共8項無線通訊技術相關專利的訴訟。這二家廠商則向印度競爭委員會(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India, CCI)指控易利信要求過高權利金、拒絕透露給予其他授權對象之F/RAND授權條件及透過積極行使專利權方式來迫使當事人選擇和解並接受顯失公平合理性之授權條件,認為這些行為已構成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並違反印度競爭法第19條。
CCI2013.11.12.2014.1.16.發佈初步結果命令(impugning order),認定表面證據(prima facie)顯示易利信從事濫用市場優勢地位行為,並正式進行調查。易利信則向德里高等法院聲請要求廢棄CCI命令及禁止相關調查。
德里高等法院於2016.3.30.判決,拒絕易利信的主張,認為CCI具有管轄權,裁定CCI可繼續進行反壟斷調查,理由如下:
1.專利為商品銷售法所定義的商品,SEP的專利權人也屬於印度競爭法所述之企業,所以,印度競爭法律及CCI具有管轄權。
2.專利法之目的在於定義權利範圍,而競爭法之目的在於防止權利濫用,故亦適用於SEP授權爭議。
3. SEP的專利權人違反F/RAND授權原則,即可構成印度競爭法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之事由。
4. CCI調查目的在於杜絕不公平市場競爭行為,並聚焦在是否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問題上,而法院的民事訴訟不排除CCI的調查。
5.專利無效與專利授權乃彼此獨立之議題,有授權意願之當事人,不等於放棄挑戰專利有效性之權利。
6.SEP專利權人是否涉及濫用市場優勢進行授權,應由CCI裁決而非法院。

參考資料
http://lobis.nic.in/ddir/dhc/VIB/judgement/30-03-2016/VIB30032016CW4642014.pdf

2016年9月26日 星期一

商標的合理使用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2015.9.3.~2015.10.6.間,為慶祝30週年慶,舉辦時尚周年慶抽經典香奈兒之抽獎活動,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寶雅未經授權,在其全國各分店之廣告看板、旗幟、布條、貼紙、立牌、懸掛式看板、商品型錄及公司網頁、臉書粉絲團上大量使用與香奈兒商標相同之商標、圖樣、產品照片,侵害其商標權,遂向智財法院提出告訴。

智慧財產叉院的判決
1.寶雅的活動,無論於廣告看板、旗幟、布條、貼紙、立牌、懸掛式看板、商品型錄、公司網頁、臉書粉絲團上,雖有出現如香奈兒的商標及贈品照片,但,廣告看板等整體觀之皆有確實及明顯標註自己的商標POYA、寶雅,各看板或廣告型錄上均有明顯標示寶雅POYA時尚週年慶、POYA 30th時尚週年慶等字樣,立集抽經典Chanel等文字以及贈品照片,目的係為使消費者得以明確認知系爭活動係提供香奈兒之系爭贈品作為抽獎禮物,而非將系爭商標作為商標使用。
2.寶雅的活動並非利用系爭商標指示自身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且贈品亦係購自香奈兒專櫃,亦有其所提出之發票4紙為證,活動廣告上所附照片均係用以說明活動所贈送之香奈兒商品,而贈品確係為香奈兒或CHANEL皮包、手鍊、項鍊,其使用商標之實質內涵,是為使消費者認識贈品之來源,並非將商標用以辨識寶雅所販賣之其他商品來源來自香奈兒,消費者自活動廣告內容可清楚知悉寶雅所販賣者為其自身商品,與香奈兒並無關係,故活動廣告商品上的商標標示,應認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而屬商標合理使用。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

2016年9月23日 星期五

大陸發布專利收費減繳辦法

大陸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專利收費減繳辦法,並自2016.9.1.起實施,優惠內容如下:
1.優惠項目
申請費、發明專利實質審查費、年費、復審費
2.優惠條件
個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於3,500元RMB
企業: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RMB的企業,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為多人者,共同申請的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均滿足上述條件時,才可申請享受減繳優惠。
3.優惠額度
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為個人或單位者,減繳專利收費的85%。
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為多人者,其專利費用負擔一般由共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共同承擔,減繳專利收費的70%。
4.優惠期限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自取得授權起的6年內,均可享受減繳相關專利費用的優惠。
5.申報方式
個人申請減繳專利收費,只需提交其收入證明資料;對於無固定工作的個人,可提交由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經濟困難情況證明資料。
企業申請減繳專利收費,提交上年度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複印件。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請求減繳專利收費,應當提交法人證明材料影本。

參考資料
http://www.gov.cn/xinwen/2016-08/04/content_5097534.htm

2016年9月21日 星期三

USPTO的審查後程序試行計畫

USPTO於2016.7.11.發布審查後程序試行計畫(Post-Prosecution Pilot Program),申請人可於最終核駁審定發出後之兩個月,且尚未提出訴願前向USPTO提出申請,及時申請之案件將由USPTO協調審議小組之會議時間。藉由提供申請人向審議小組口頭報告之機會,以降低申請人向專利審議及上訴委員會(Patent Trail and Appeal Board)提出訴願,以及請求延續審查(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之數量,試行期間將至2017.1.12日止(收案上限為1,600案)。
申請人可於最終核駁審定發出後之2個月內,且尚未提出訴願前,向USPTO提出申請。申請人於審議會議中將有20分鐘簡報時間,以供審議小組於會議後作成裁定通知書(Notice of Decision),其結果包含:
1.維持最終核駁審定(Final Rejection Upheld)
2.核准申請(Allowable Application)
3.重新審查(Reopen Prosecution)

參考網站
https://www.uspto.gov/patent/initiatives/post-prosecution-pilot

2016年9月20日 星期二

馬拉喀什條約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資料,全世界有約2.85億盲人和視力障礙者,其中90%住在開發中國家。根據WIPO在2006年的調查發現:在著作權法中有納入限制與例外條款,將點字、大字本或數位化音訊版方面為視障者作出特別規定的國家不到60個。全世界每年出版約100萬種圖書中,以視障者無障礙格式提供的不到10%。
為了解決書荒(book famine)問題,2013.6.27.摩洛哥舉辦的WIPO馬拉喀什外交會議上通過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當時有75個會員簽署,但,需有20個締約國批准或加入才能生效。
已加入該條約的國家有:印度、薩爾瓦多、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馬利、烏拉圭、巴拉圭、新加坡、阿根廷、墨西哥、蒙古、南韓、澳洲、巴西、秘魯、北韓、以色列、智利、厄瓜多爾、瓜地馬拉,加拿大於2016.6.30.成為加入國,該條約將於2016.9.30.正式生效。

參考網址
http://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16/article_0007.html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EPO擴大檢索早期確認計畫

EPO自2014.7.起開始實施檢索早期確認計畫,希望在申請案提出後6個月內發出檢索報告及可專利性書面意見,優先完成已開始審查的案件再審查新案,並在檢索意見結果為可授予專利時儘快核准。實施2年以來,積案已大幅減少,並達成6個月內發出檢索報告的預定目標。
2016年起,除精簡專利申請案的其他程序,該計畫延伸到審查和異議階段,目標是將授予專利的時間縮短到審查程序開始後平均12個月之內。目前做法如下:
1.審查階段
在實體審查至少2個月之前,EPO將通知申請人預定審查日期,如果申請人在審查程序開始前撤回申請案,或者申請案不受理、或視為撤回時,則退還申請人全部審查費,申請案如在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後撤回,則退一半審查費。
2.異議階段
修訂異議程序的作業流程,未涉及特殊法律問題的案件,加快發出再審查結果通知,使當事人有較多時間申復及為口頭審理程序作準備,希望將審查時程由現行26個月縮短至15個月。

參考網址
http://blog.epo.org/the-epo/expansion-early-certainty/

2016年9月13日 星期二

EPO擴大檢索早期確認計畫

EPO自2014.7.起開始實施檢索早期確認計畫,希望在申請案提出後6個月內發出檢索報告及可專利性書面意見,優先完成已開始審查的案件再審查新案,並在檢索意見結果為可授予專利時儘快核准。實施2年以來,積案已大幅減少,並達成6個月內發出檢索報告的預定目標。
2016年起,除精簡專利申請案的其他程序,該計畫延伸到審查和異議階段,目標是將授予專利的時間縮短到審查程序開始後平均12個月之內。目前做法如下:
1.審查階段
在實體審查至少2個月之前,EPO將通知申請人預定審查日期,如果申請人在審查程序開始前撤回申請案,或者申請案不受理、或視為撤回時,則退還申請人全部審查費,申請案如在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後撤回,則退一半審查費。
2.異議階段
修訂異議程序的作業流程,未涉及特殊法律問題的案件,加快發出再審查結果通知,使當事人有較多時間申復及為口頭審理程序作準備,希望將審查時程由現行26個月縮短至15個月。

參考網址
http://blog.epo.org/the-epo/expansion-early-certainty/

2016年9月12日 星期一

境外侵權的認定

大家都知道專利是屬地主義,在侵外的侵權行為,該不該被列入賠償呢?來看看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 v. Marvell Technology Group, Ltd., et al.,法院是怎麼想的。
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CMU)於2009年向賓州西區聯邦地院控告IC晶片製造商Marvell公司所製造並販售給兩大硬碟製造龍頭Seagate及Western Digital之電腦硬碟IC晶片,涉及改善傳統轉盤式硬碟讀寫噪音問題,侵害其US6,201,839以及US6,438,180兩項美國專利。

一審陪審團在2013.1.13.認為被告產品侵害專利,依每單位產品US50分之權利金比率判決約US11.7億元侵權賠償,法官再認定被告為惡意侵權,判決23%加重賠償及審後利息等合計US2.87億元,侵權賠償總額達US15.35億元。

二審於2015.8.4.判決,對於侵權賠償的計算,則有不同的看法,認為:被用來作為侵權賠償計算基礎之實體產品,其製造、銷售或使用活動,至少要有其中一項是發生在美國境內,即符合屬地概念,也就是說有權利將侵權賠償計入。
因此,要求地院考慮侵權產品之購買地點或相關購買合同之簽署地點、產品寄送地點以及實質交易行為之確切發生地點等,重新計算損害賠償額度。

2016年9月8日 星期四

歐盟法院對FRAND的看法

歐盟法院於2015.7.16.針對SEP的專利權人要求法院核發侵權產品禁制令之行為是否構成濫用市場優勢地位行為,違反EU競爭法律規定提供指引。
當SEP專利權人擁有市場優勢地位,且向標準組織承諾將提供F/RAND授權給任何標準實施對象時,則必須遵循:
1.必須事先知會可能侵權人其侵權情事
2.必須事先提供一書面F/RAND授權要約,並詳述其權利金條件及計算方式
將來在向法院要求核發禁制令時,才不會有違反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102條(Article 102 of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之行為。

而可能侵權人,如果想主張SEP專利權人要求核發禁制令行為,構成違反TFEU第102條規定,也要遵循以下要求:
1.必須明確表達其進行協商以獲得授權之意願
2.必須基於良善立場,積極且即刻回應SEP專利權人之授權要約而不得拖延
3.如果不同意SEP專利權人所提出之授權要約條件,則必須立即提出書面回應
4.雙方授權協商無法達成共識,則可能侵權人必須就其過去侵權行為提出適當擔保,以及提交營收帳目等侵權賠償計算相關證據

2016年9月7日 星期三

寶可夢月餅有沒有侵權

中秋節要到了,搭著寶可夢的熱潮,很多業者都順勢推出寶可夢相關的月餅,代理商說這有侵權,我們來看看。
寶可夢的智慧財產權不外乎是商標及著作權,寶可夢的的中英文都有商標,神奇寶貝的名字,如皮卡丘...等也有商標,在賣月餅的時候如果用到,就有可能涉及商標的使用。
至於著作權,這些神奇寶貝的圖像都有著作權,把它拿來當做包裝上的圖樣,當然侵害著作權,但是,如果把它做成月餅的外觀呢?做一個寶貝球樣子的月餅,是著作權的實施,在著作權法的規範中,實施並不是重製的行為,這不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2016年9月6日 星期二

猶如8點檔的貼圖大戰

拜Line在台灣當紅之賜,貼圖市場也跟著水漲船高,不少人都藉此機會展露頭角,也成了智財權的另一戰場,最近當紅的貓系列,發展的好像8點檔,真可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話說妙可大王的作者妙可麻於2016.8.30.控告臭跩貓的作者麻糬爸涉嫌抄襲,不料,螳螂捕蟬、黃雀在後,另一位圖像創作者愛蜜莉,認為妙可的貓抄襲她的波奇,也去提告了。這期間,妙可麻在去年申請了商標並於2016.8.23.獲准。
這場猶如8點檔的連環告,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看完記者寫的不著邊際的內容,我們要關注什麼呢?

商標權
妙可麻把她的圖像申請了商標權,卻沒有主張商標權,很顯然她也覺得侵權不易成立。
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1.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2.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3.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其中的使用,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1.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2.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3.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4.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如果麻糬爸沒有商標法第68條的行為,要主張侵害就不易。

著作權法
著作權是創作保護,如果要主張侵權(抄襲)就必須具備實質相似與接觸二個要件,實質相似見人見智,接觸則是要由原告舉證,以本案來說,有二個原告,都需要證明他們的被告有接觸到他們的著作的證據,這一點也是很不容易的事。本案的後續發展,是不是像8點檔這麼精彩,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2016年9月5日 星期一

寶可夢侵什麼權

寶可夢是這幾天最紅的話題,很多商家都趁著這波尋寶熱,推出想關產品,抓住商機,連公部門追夢都不落人後。
報載商雄公車及台北動物園都推出寶可夢的抓寶地圖,代理商表示精靈字體和寶可夢圖案,都擁有肖像權,未取得授權不可使用,到底寶可夢有什麼權利?
其實我國的民法並沒有肖像權的規定,跟肖像權有關的是民法第18條的人格權、195條的隱私權,寶可夢裏的神奇寶貝應該沒有隱私權的問題。
人格權呢?在著作權筆記的網站中,版主章忠信老師認為: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利,屬於民法第18條的人格權的一種,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任何自然人有權禁止其肖像未經同意而被公開使用。神奇寶貝不是自然人,應該也不具有肖像權。
這麼說來,寶可夢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呢?其實這涉及了商標及著作權的問題,Pakemon本身有申請商標,神奇寶貝如皮卡丘等也有商標權可主張,除此,各種神奇寶貝的圖案都有著作權,未經授權使用都有侵權的問題。

2016年9月2日 星期五

支付寶 vs. 歐付寶

阿里巴巴在2004年向智慧局申請支付寶商標,歐付寶是在2015年申請,歐買尬旗下的歐付寶則於2015年申請歐付寶的商標,阿里巴巴申請評定,遭智慧局駁回後提訴願,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撤銷智慧局處分。

智慧局見解
支付寶並非特定圖文組合的創意性商標,商標本身設定的識別性比較薄弱,就算同樣使用付寶兩個字,消費者應該不會混淆兩個商標。

訴願委員會的見解
1.支付寶的意像及圖形具有特殊性,並不是單獨看文字近似與否,而是要比對圖像概念,且付寶兩個字容易讓外界混淆是同一系列商品
2.歐付寶從事業務與支付寶相近,客觀上恐使公眾誤認兩商標為同一來源或有關係企業、授權、加盟等類似關係,將產生混淆誤認

2016年8月30日 星期二

美國通過保護營業秘密法案

以往美國的營業秘密訴訟係由各州法律所管轄,各州多採用了1970年美國統一營業秘密法(UTSA),但是,很多州在起草其州法時多修改UTSA,造成各州州法欠缺統一性。
為避免因各州州法不同,讓當事人面臨不同的法律標準及訴訟程序,美國國會參眾兩院於2016.4.通過保護營業秘密法案(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DTSA),將營業秘密訴訟納入聯邦法範疇下,賦予聯邦法院對於妨害營業秘密訴訟標的之管轄權,使當事人可以選擇在聯邦法院發起妨害營業秘密等訴訟,並要求賠償或禁制令等救濟。但DTSA並未取消或排除各州州法對於營業秘密議題之管轄權。
亦允許法院參酌事實背景情況,於訴訟前期發佈早期扣押命令(ex parte seizure order)以及限制持有企業公司營業秘密之前受雇人加入競爭對手。

參考資料
https://www.congress.gov/114/bills/s1890/BILLS-114s1890enr.pdf

2016年8月29日 星期一

Qualcomm與OPPO簽訂授權

大陸山寨手機的晶片一向是聯發科的市場,不過態勢開始改變,Qualcomm在與大陸完成Antitrust談判後,積極的與各手機業者簽署授權,Qualcomm於2016.8.1.發布新聞稿指出,與OPPO簽訂3G及4G的授權,未來OPPO將取得授權,在大陸研發、製造並販售 3G(WCDMA、CDMA2000)和 4G(包括 LTE-TDD、TD-SCDMA 與 GSM)產品。

2016年8月25日 星期四

專利共同申請人資格

大家都知道專利權可以共有,但是,共同申請人有什麼資格呢?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專上字第22號判決中,法官的見解為:
1.新型專利之創作人須係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之人,惟當申請專利範圍記載數個請求項時,創作人並不以對各該請求項均有貢獻為必要,倘僅對一項或數項請求項有貢獻,即可表示為共同創作人。
2.系爭技術構想對系爭專利部分請求項有實質貢獻,即可成為專利之共同創作人及共同申請權人。

2016年8月24日 星期三

商標說明性與暗示性之判斷

商標的要件是識別性,其中的描述性與暗示性該如何判斷呢?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31號行政判決中,提出了幾個參酌因素:
1.字典、報章雜誌對該文字之定義,俾以瞭解該文字於公眾認知之一般意義,且隨時間之經過或社會之演變,某特定文字於公眾理解之一般意義,亦將隨之變化,自應以商標申請註冊時,該文字於相關消費者心中普遍性認知之意義為準。
2.相關消費者欲瞭解該文字與商品或服務之性質所需之想像力,想像力越低者,即傾向為直接說明文字;反之,想像力越高者,即傾向為暗示性描述文字。
3.就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競爭者而言,倘競爭者需要使用該文字以表彰其商品或服務特性之需求越高,則傾向為描述性文字。
4.描述性商標或說明性商標,用於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功能、品質、用途、特點或其他有密切關聯者。商標圖樣本身有其固有涵義,其涵義與使用該圖樣商品有關,社會大眾均得使用,用以描述其所生產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

也就是說,暗示性商標係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說明其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之相關特性,具有識別性。而描述性商標為直接明顯之說明,相關消費者易將之視為商品或服務之說明,並非識別來源之標識。

2016年8月23日 星期二

5大局未來合作方向

EPO、JPO、KIPO、SIPO及USPTO等5大局首長於2016.6.2.在東京召開第9次年度會議,共同發表聲明,為提供使用者和大眾更好的服務,將持續把使用者意見納入考量,並思考技術進展對專利制度的影響,共同合作繼續提供好品質的服務,使IP5之間可取得穩定的專利權。
為達成上述目標,將推動以下方案:
1.加強與使用者的關係
將採用更多的使用者意見來改進IP5網站,擴大IP5倡議的公共關係活動,分享各局服務使用者的最佳措施,找出需改善之處,以提升使用者滿意度。
2.持續提供高品質、可信賴的審查結果
IP5加強合作,透過深化的工作分享,以及品質和專利調和化倡議,如IP5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全球檔卷系統、PCT合作檢索和審查試行計畫及品質管理與專利調和專家小組等,提供使用者高品質、可信賴的審查結果。
3.探究各局對新興技術的因應是否準備就緒
IP5將研議在物聯網(IoT)、人工智慧(AI)等新興技術的審查意見回復進行合作,這可藉由資訊分享、交換意見或這些技術的影響研究來達成。

參考網站
http://www.fiveipoffices.org/material/press/pressrelease2016tokyo.pdf

2016年8月22日 星期一

國父商標權歸誰

報載國民黨為擴展財源,要以國父為主題,推出一系列的文創商品。對此,某大立委認為利用國父孫中山的圖像開發文創商品,商標權要歸國民黨、孫家還是國家?並表示權利金的給付對象,以及獲利盈餘的分配都要講清楚,避免黨國不分無下限。

Smart的看法
我不知道國民黨對這個大哉問是怎麼回答的,但是,立委問政不懂法也就算了,政府花這麼多錢給你請書僮,這些助理好歹要用功吧,這種沒知識的質詢稿怎麼能拿出來丟人現眼, 限主子於不義。
專利法第30條第3款明明規定了,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不能註冊商標,既然沒有商標的問題,那來的權利金給付?

2016年8月18日 星期四

中小企業的營業秘密管理

多扶事業是近年標竿的社會企業,報載中興保全的子公司在多次訪問後,不但推出的服務條款一字不漏,而且還把高階幹部挖角,從事相同業務。

Smart的看法
智財權管理一直都是中小企業的盲點,往好的方面想,負責人天真無邪,往壞的方面想是沒有危機意識。以本案來看,雙方在還沒有簽訂NDA之前,就應該要有警覺,適當的揭露營業秘密,而不是在相見歡之下,就傾囊相授,等到發現點子被用了,以現在的管理模式,事後訴訟時要舉證應該也不是那麼容易,透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知道IP管理是不分大小公司都要時時注意的。

2016年8月17日 星期三

中美晶專利免費授權

中美晶的多晶長晶技術,已在台、大陸、日、韓、德、美與新加坡等7地獲10件專利,從2015.10.到2016.3.開放台廠申請為期2年的免費授權。

Smart的看法
專利策略從以前的防止競爭者追上,變的朝向合作共好,當然,大家一起把市場做大,還可以享有規模經濟的好處。

2016年8月16日 星期二

華為專利戰二面受敵

華為2016.1.15.在德州東區法庭對美國電信運營商T-Mobile提起4件共23項專利侵權訴訟,指控T- Mobile侵犯其4G LTE相關通信專利且拒絕與華為進行專利授權協議。
不料,2016.7.11.被告T-Mobile的供應商Nokia跳出來,對華為提出4起共9項專利侵權訴訟,聲稱華為在2013年授權協議期滿之後,拒絕達成專利授權協議,並繼續在美國銷售侵犯專利的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

Smart的看法
專利一直都是企業的策略武器,大陸的廠商這幾年也積極的打入專利這個領域,也有一些成果。這次華為想要用專利逼T-Mobile付買路錢,不料半路殺出個程咬金,Nokia站在供應商的角度出來救援,有點像Google當初把專利供給HTC對抗Apple一樣,Nokia雖然在手機市場上已經過氣,但是它的通訊技術還是不容小覻,後續的發展還是值得期待的。

2016年8月15日 星期一

ITC 337專利侵權調查統計

ITC的行政調查因為比司法訴訟具時效性,一直都被用來做為專利侵權阻卻的一個手段,ITC公布了近10年的調查結果,由統計表中發現從2006年起調查案不斷的攀高,到2013年的63件是最高峰,到2014年降為42件、2015年只剩34件,顯示業者透過337的趨勢有降低的傾向。
從和解的案件數來看,和解的比例卻是逐年增加,2015年的和解比例已接70%,可見得專利已是一種策略工具,調查的案件數降低,但和解比例不斷創新高,顯示被告都想儘快脫離戰場,原告也正好利用這個工具達到他的目的。

參考網站
https://www.usitc.gov/intellectual_property/337_statistics_settlement_rate_data.htm

2016年8月11日 星期四

New Balance在大陸的商標糾紛

大陸雖然是世界最大的市場,但是,一不小心就會發生商標侵害的問題,繼Apple之後,New Balance也面臨了商標侵權的問題。
美國運動品牌New Balance公司於1906年在美國創立,1983年才陸續註冊商標,2006.12.在大陸成立新百倫公司,授權使用其NEW BALANCE商標。2013.7.15.被告侵害商標並要求賠償9800萬元RMB。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1.系爭商標百倫、新百倫分別於1996.8.及2004.6.獲准註冊,新百倫公司使用與系爭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侵害了註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消除影響等責任。
2.新百倫公司在異議駁回的情況下,仍使用該商標,無視他人商標權的存在和商標法的相關規定。
3.侵權期間的獲利為1.958億元RMB,扣除行銷成本,判賠9800萬元RMB。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
1.確認原審法院認定侵害商標權無誤。
2.消費者購買新百倫公司商品,考慮的是他的商標有較高的聲譽及其所蘊含的良好的商品質量,並不是全部來自於侵害商標。
3.經過第三方的資產評估報告,新百倫公司在侵權期間的直接獲利至少145萬RMB,最後判決應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RMB。

參考網站
https://read01.com/Nzk3EP.html

2016年8月10日 星期三

EPO修訂專利異議程序

EPO於2016.7.1.起實施新的專利異議程序,預計可將異議程序由平均62個月降為15個月,期間的差異如下:

舊程序
1.對於EPO核准的專利有異議,可在核准專利後的9個月內繳費提出異議,專利權人應在4個月內提出反駁意見或專利修改等回應,且可在無需出示相關事由下申請延長額外2個月。
2.若不服異議裁決,可在2個月內繳費提起上訴、4個月內以書面提出訴願理由。

新程序
1.為縮短專利權人回應所提交異議主張之期限,EPO僅於特殊情況(exceptional cases)且在專利權人出示充分合理事由(with duly substantiated requests)下,方同意延長期限申請。
2.專利權人回覆意見將立即提供給異議人,異議部門(opposition division)也將同時準備後續之口頭程序(oral proceedings),而不會自動給予異議人時間及機會來回應專利權人意見,除認為存在特殊必要下,才會要求異議人答覆並給予期限。
3.就涉及專利內容等實體議題之意見而言,當事人之回應期限為4個月,其他類型意見之期限,則為2個月。審查部門僅於特殊情形及當事人出示合理事由下,才會同意延長期限要求。

參考網站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16/05/a42/2016-a42.pdf

2016年8月9日 星期二

UDC購買BASF的OLED專利

BASF是家知名的化工廠,2015年底停止OLED的研究,願意將OLED的專利出售並撤出OLED市場,Universal Display Corporation(UDC)則是家1994年成立,專研於OLED生態系統光材料與技術研發,擁有3600多項專利,致力於開發下世代紅綠黃藍的發光材料,以及磷光有機發光二極管(PHOLED)和其他OLED技術,在BASF退出市場之際,以總價US9600萬元,購買了500件(含申請中)專利,這些專利含蓋了86個專利家族,平均還有10年的使用壽命。

參考網站
https://www.basf.com/en/company/news-and-media/news-releases/2016/06/p-16-255.html

2016年8月8日 星期一

Qualcomm在大陸的專利訴訟

Qualcomm在2015年與大陸在Antitrust和解中支付了US7.15億元,並陸續跟大陸100多家手機廠簽訂協議書,但是,大陸第8大的手機製造商魅族認為Qualcomm的授權條款內容不公開不透明,也就無法保證市場的公平和公正,所以一直沒有簽約。
Qualcomm則認為魅族侵害其3G和4G無線通信標準相關的技術等17項專利,於是向北京和上海的知識產權法院對魅族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並要求賠償5.2億元RMB。
大陸已是一個很大的手機市場,而內部的廠商也多如牛毛,近年來,Qualcomm在美國的市場日漸萎縮,反而在大陸的市場雖然受到Antitrust的干擾,但仍然是逆勢成長,採取適當的專利策略來阻礙對手,也是可以預期的行為。

參考網站
http://www.c114.net/news/51/a962019.html

2016年7月26日 星期二

FB社團名稱與商標

社群行銷是近年的熱潮,很多人都會在FB上建立社團或粉絲團做為行銷之用,FB粉絲團或社團的名字可不可以跟別人的商標一樣呢?
我們來看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中,法官是怎麼認定的。
本案的商標權人在2000.8.成立網站、2009.11.成立FB粉絲團、2010.11.完成商標註冊,2014.3.發現李○○也在FB成立同名的社團,販售相同產品,於是提出商標侵害訴訟,一審敗訴,二審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勝訴。

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
1.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侵害商標權。
2.商標之使用應具備下列要件:使用人需有為行銷商品或服務之目的、需有使用商標之積極行為、需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3.被告的FB社團雖標示為交流區,但有販賣、行銷之事實,是商標使用的態樣。
4.FB社團的名稱與系爭商標近似,使相關消費者會造成混淆誤認。
因此判定商標權人勝訴。

2016年7月25日 星期一

專利在訴訟中期滿不影響訴訟進行

專利訴訟一向是曠日廢時的,而專利又是有期限的,期限到了自然權利就消滅了,如果在訴訟中,專利期限到了,訴訟還要不要進行下去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更(一)字第8號行政判決中,就發生這種情形,專利權人在2005.8.1.申請新型專利,到了2013.5.23.被人舉發,智慧財產局做出舉發不成立的審定,舉發人訴願遭駁回,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撤銷訴願及原處分,專利權人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智慧財產法院仍維持原判,就在冗長的訴訟過程中,專利期限就悄悄的到了。
專利權沒了、訴訟卻還沒有結束,該不該繼續呢?智慧財產法院是這樣認定的:
1.舉發人在系爭專利之專利權存續期間內,對仍有效之專利權合法提出,該舉發案本即應續行審查。
2.專利權消滅係在時間上向後生效,其在權利有效存在期間,自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之可能,並有與他人專利權相衝突,而有受舉發審定之必要。
3.系爭專利雖於本件訴訟進行中專利權因期滿而消滅,惟系爭專利有效期間形成之法律效果,並非隨系爭專利期滿而當然消滅,自不影響行政訴訟之進行。

2016年7月21日 星期四

歐盟公布營業秘密指令

歐盟理事會於2016.5.27.公布營業秘密指令,在刊登於歐盟官方公報後20日生效,歐盟會員國最遲須在2年內將該指令之相關規範納入國內法規。
營業秘密指令訂定了保護歐盟企業之營業秘密及機密資訊之原則,打擊對營業秘密之非法取得、使用及揭露,在不損害基本公眾權益與自由之情況下,追求確保內部市場平穩運作之目標。
該指令防止資訊揭露以保護營業秘密之同時,仍將確保新聞調查不會遭受任何新的限制,亦不會對員工的雇用契約施加任何限制,包含不會限制員工使用在工作中正當取得的經驗與技術,以及不影響公協會及工會等社會夥伴之自主及簽訂共同契約之權利。

參考資料http://data.consilium.europa.eu/doc/document/PE-76-2015-INIT/en/pdf

2016年7月20日 星期三

大陸電玩開始重視IP

大陸因仿冒品充斥問題,一直受到國際批評,慢慢的也體認到,必須要提高產品的附加價值才能促進經濟成長,除了開始加強仿冒品取締外,也積極的利用智慧財產權交易拓展商機。
像上海的手遊業者就跟三利鷗取得Hello Kitty的授權,用來開發具中國特色的電玩遊戲。

Smart的看法
大陸對智慧財產權的認知就像30年前的台灣,在加上主場優勢,讓大家對於這樣的市場,多留下負面的印象,透過業者自己的重視與推動,對整個IP產業的發展,也是一個機會。

2016年7月14日 星期四

日本開辦IP訴訟保險

據JPO的調查,日本有8%的企業在海外曾被警告侵害專利權,為協助日本的中小企業降低拓展海外市場時可能遭遇之智財權風險,JPO自2016.7.起針對中小企業在海外涉入智慧財產權訴訟案件所需費用開辦保險制度,由東京三大保險公司承保,日本政府補助50%保費。未來日本的中小企業在海外,如果面臨專利或商標權侵權訴訟時,與律師諮詢、聘請翻譯、蒐集證據等必要的支出都可以由保險支應。

2016年7月13日 星期三

日本與柬埔寨簽訂專利合作意向書

日本與柬埔寨於2016.5.4.簽訂專利合作意向書(Cooperation for facilitating Patent Grant, CPG),未來日本廠商向柬埔寨提出的專利申請案,如果其對應的申請案在日本已經實體審查並核准,申請人可提出加速核准請求,柬埔寨將不進行審查,加速授予專利,申請人可及早取得與在日本登錄相同的專利權。

Smart的看法
日本過去幾年在柬埔寨提出的專利申請案件數,每年都不超過80件,但是,為了布局柬埔寨的市場,仍願意協商合作,希望能夠擴大合作至其他新興國家,以協助日本企業順利拓展海外業務,反觀我們提出新南向政策後,還沒見到配套措施,對照日本的積極,我們是不是也得趕點進度了。

參考網站
http://www.meti.go.jp/english/press/2016/0509_01.html

2016年7月12日 星期二

Apple在大陸又被告侵害專利

佰利公司於2014.1.13.申請了一個手機外觀設計的專利,孰料Apple在2014.9.推出的iPhone 6及iPhone 6+竟然跟這個專利神似,北京知識產權局已下令停售,而Apple也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Smart的看法
專利、商標都是屬地主義,主場優勢顯然很重要,Apple近來在大陸的專利、商標都遭到阻礙,不知道是不是跟以往他都打勝仗而疏於準備有關,專利監控是長期的工作,尤其是在產品上市前,只要疏於防範,就有可能侵害別人的專利。

2016年7月11日 星期一

OEM廠的IP議題

由於專業分工的關係,很多公司只做研發及品牌,而把產品的生產製造委外代工,,這已是近年來的常態發展,但問題來了,代工廠可不可以自己把人家的產品照做一批自己來賣?這就像鴻海幫Apple做了iPhone,可不可以在做完合約的量之後,自己再用原來的模具、生產線...做一樣的手機來賣?
報載馬雲在阿里集團的投資人大會上說:今日贗品往往做得比真貨品質更好、價格更低,導致阿里打擊假貨的難度增加,市場上出現與正品品質相當的贗品,而且很可能是由同一家工廠生產。他進而認為正品廠商面對的,已非單純智慧財產權的問題,而是一種新的商業模式。
阿里巴巴一直被認為是假貨的天堂,馬雲竟然會認為賣假貨也是個新的商業模式,這真是個妙見解!
贗品與正品出自同一家公司,就可以認為它的品質好、可以賣,這邏輯就像前面說的,鴻海做的iPhone品質好,所以他也可以自己用原來的模具、零件、產線...做出同樣的手機來賣。
OEM廠之所以可以存在,除了企業倫理之外,它還面臨了原廠的專利、商標甚至於營業秘密的問題,純粹生產的情形下,這些行為都是原廠授權的,自行生產時,就都會發生侵權行為,而馬雲卻把它看成新的商業模式,而忽略了智財權的問題,將來可能會衍生出不少問題。

2016年7月7日 星期四

Yahoo將拍賣近3000件專利

據Wall Street的報導,Yahoo已組合了約3000件專利,並將這這些專利移轉到Excaliber IP LLC的獨立子公司,委託Black Stone IP進行拍賣,拍賣的專利技術包括:搜索、電子商務、線上廣告等關鍵性領域,此次拍賣預計可帶來超過US10億元的收益。

2016年7月5日 星期二

購買knowhow不能攤折費用

企業購買專利可以將購買金額攤提折舊,購買沒有專利的knowhow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價取得專利權,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分年計算列報攤折費用。因此,營利事業購買的專門技術如有取得專利權者,就可分年列報攤折費用。
如未取得專利權者,因無法定可享有的年數,可供做估計攤折的標準,無法援用專利權攤折規定,也就是不得分年列報攤折費用。

參考網站
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51/6225196623801093766?tagCode=

2016年7月4日 星期一

奇景光電的商業間諜案

奇景光電於2001年成立於台南,在台南、新竹、台北、中國、韓國、日本與美國均有設廠。在3C產品的顯示器驅動IC與時序控制IC設計技術獨步全球,於歐洲、亞洲和美洲擁有超過1500項專利。
2013年張姓行銷業務處副處長、黃姓彩色濾光膜研發處客戶工工程部副理、白姓先進光學產品部技術副理,陸續在2月底離職,三人合作創立全球光學公司,奇景發現三人涉嫌使用任職奇景期間取得的技術,開發新產品並向智慧財產局4件新型專利,於是向調查局報案,控告三人涉及背信。
調查局在2013.9.進行搜索,查扣黃姓副理的一份文件,發現張、黃、白三人在尚未離開奇景光電前即與上海格科微電子簽約,格科微電子以50萬美元向三人購買奇景製造晶圓級光學鏡頭的獨家技術,導致奇景損失3000 萬元至5000萬元。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時,張、黃、白均承認將奇景光學的晶片製程技術賣給格科微電子,最後判決三人連帶賠償奇景光電3000萬元。

2016年6月30日 星期四

棋譜的著作權

在李世石與AlphaGo的五盤人機大戰後,韓國棋院表示:人機大戰的棋譜,由韓國棋士會和Google所共同擁有。

Smart的看法
這問題好玩了,要談到共同擁有這個議題前,我們要先確認的是棋譜到底有沒有著作權,有著作權才有誰擁有的問題,如果沒有著作權,則沒有擁有的問題。
從著作權的定義來看,著作權所保護的著作,指的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
棋譜基本上是對下棋過程的記錄,它的產出不是文學的創作,也沒有藝術的成分,從定義來看,棋譜顯然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既然不是著作權的標的,自然沒有誰擁有的問題。
但是,棋譜可不可能會有著作權呢?如果有人對棋譜做出評論,針對棋譜的內容做分析、比較...,則這個棋譜跟評論就有著作權了。

2016年6月29日 星期三

妖怪村除了商標還有什麼

報載台中開了一個妖怪夜市,南投溪頭的妖怪村認為侵害了他的商標權,要求夜市改名,夜市業者不予理會,最後決定提告。

Smart的看法
經查妖怪村已申請商標,妖怪夜市的名稱雖然是妖怪村不完全相同,但如果法官認為可能造成混淆誤認,就會侵害商標權。
除此之外,報上說夜市圖案設計也跟妖怪村的天狗裝飾雷同,由於圖案也是一種美術著作,業者也可能涉及違反著作權法。

2016年6月28日 星期二

小米要跟Microsoft買專利

Google、Yahoo...等大公司都曾在拓展市場時,吃過專利的虧,小米在走向市界時場時,已有前車之鑑。
根據Reuters的報導,小米打算跟Microsoft買1500件專利,包括了語音通訊、多媒體與雲端運算等技術,同時還交互授權,小米承諾在自家手機與平板產品內預裝Microsoft的軟體,如Microsoft Office與Skype。

Smart的看法
小米從大陸起家,除了自己有4800件專利外,想要進攻到全世界的市場,勢必面臨到專利訴訟的問題,透過專利授權可以讓自己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一方面有Microsoft的專利加持,一方面也可以讓自己的敵人少一個,真是一箭雙鵰之計。

參考網站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microsoft-xiaomi-idUSL1N18T00D

2016年6月27日 星期一

商標權的耗盡

大家都知道我們的商標法是主張國際耗盡,平行輸入的真品可不可以用原商標做銷售廣告呢?我們今天來看看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在本案中,被告在2013至2014年間在其住處,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在痞客邦網站架設美國專業代購@EFORLOVE-衣瘋樂的部落格,同時在臉書架設E For Love -衣瘋樂粉絲專頁,使用薇霓肌本商標,販售自美國平行輸入之VANICREAM系列商品之代購文章中,於2015.4.19.遭商標權人昶虹貿易有限公司報警查獲。

台北地院的判決
1.平行輸入真品雖使國內消費者獲得較多之選擇,享有自由競爭之利益,促進商品價格合理化,惟依國際耗盡原則,商標權人僅就該平行輸入之真品本體不得主張商標權,除此之外進而使用商標之行為(例如在網際網路陳列附有商標之真品影像販售,或於平行輸入真品之廣告使用商標權人之商標)仍應受商標法之保護,俾以兼顧商標權人投資鉅額之廣告、行銷成本,所建立該項商品之知名度與市場占有率,不致被平行輸入真品之進口商所利用。
2.被告在部落格、粉絲專頁,使用薇霓肌本商標,販售自美國平行輸入之VANICREAM系列商品之代購文章中,其使用之薇霓肌本商標並非平行輸入之VANICREAM真品本體,商標權人仍得主張前開商標權,自不得認有國際耗盡情事,被告所為已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2016年6月23日 星期四

專利進步性的判斷

專利要件中的新穎性是以申請日做為技術的分界點,進步性的判斷是要跟產品比對還是跟技術比對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第86號行政判決中,專利權人的專利被舉發後,在行程訴訟中認為:系爭專利之結構簡單深具新穎性及市場實用性,已經開模生產並榮獲內政部消防署型式審查認可書准許於市場行銷,並提出系爭專利所製成之實物,來說明系爭專利應具有進步性。
對此說法,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顯然不予認同,在本案判決中,法院指出:
1.進步性之審查應以每一請求項所載之創作的整體為對象,亦即將該創作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作為一整體予以考量,且先前技術必須為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公開而能為公眾得知之技術。
2.系爭專利是否不具進步性,主要在於判斷系爭專利是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係以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與先前技術之技術內容為比對對象,非以系爭專利實施之實際商品作為判斷進步性之比對標的。

2016年6月22日 星期三

微信的商標爭議

山東的創博亞太科技有限公司於2010.11.12.以微信申請商標,2011.8.27.獲商標局審定用於信息傳送服務。騰訊於2011.1.21.對外發布微信1.0 for iphone測試版軟體,2011.11.用戶數已超過5,000萬。
創博亞太公司的微信商標被第三人以違反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其他不良影響規定為由,提起異議,2013年經商標局裁定不予核准註冊;2014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其上訴;2016.4.20.北京高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這案子看起來很妙,因為我們的認知中,商標是先申請主義,可是,本案中,先申請的商標卻被撤銷了,主管機關跟法院是怎麼看的呢?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看法
申請在先原則僅涉及商標可註冊性的在先性問題,被異議商標是否會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響,屬於商標可註冊性的合法性問題。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
被異議商標是否損害騰訊公司特定民事權益,固非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所規範內容,然考慮核准被異議商標註冊,將對4億微信註冊用戶及廣大公共服務微信的用戶帶來不便乃至損失,並可能致使對創博亞太公司提供的微信服務性質和內容產生誤認,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故構成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其他不良影響之不得註冊事由,應不予註冊。

北京高院判決
1.微信作為商標使用不具有其他不良影響
依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商標有可能會對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2.微信缺乏顯著特徵
微具有小、 少等含義,與信字組合使用在上述服務專案上,易使相關公眾將其理解為是比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常見通信方式更為短小、便捷的資訊溝通方式,是對上述服務功能、用途或其他特點的直接描述,因此,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核准註冊。
3.不涉及在先申請原則的適用
先申請原則解決的主要是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之間的優先性問題,對不具有顯著特徵、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和註冊的標誌,無論其註冊申請時間早晚,均不涉及在先申請原則的適用。

Smart的看法
這個案子給我們一些訊息,未來在大陸經營商標值得注意。
1.先申請主義不一定一體適用,先申請的商標很可能會因為後面出現的商標太有名而被撤銷。
2.大陸的商標審查會因為商標有不良影響而不准商標。

2016年6月17日 星期五

大陸公布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要點

大陸公布2016年全國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要點,結合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依法嚴懲影響創新發展、妨礙公平競爭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侵權假冒違法犯罪,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要點中有7個方向、27項重點工作:
1.加大對重點領域的治理力度。著力打擊網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網路侵權盜版行為,強化農村和城鄉結合部市場監管執法,持續開展中國製造海外形象維護清風行動,深入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從生產、流通和消費等方面對侵權假冒行為實施全鏈條整治。
2.強化行業日常監管。嚴肅查處製售假藥劣藥、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車用燃油、無證出廠銷售強制性認證產品等違法行為,開展防霧霾商品監督抽查和專項整治;依法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和濫用智慧財產權等違法行為,加強商業祕密行政保護。
3.加強法規制度建設。推動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藥品管理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制訂修訂工作,健全侵權假冒商品無害化銷燬機制。
4.加強部門協同與司法保護。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大力推進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推動長三角、京津冀、泛珠三角等地區執法協作;嚴查侵權假冒犯罪案件背後的職務犯罪,推進智慧財產權審判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改革。
5.推動打防結合與打建結合。健全預警防範機制,大力推進信用建設,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強化企業主體責任,發揮媒體和社會公眾監督作用,推動打擊侵權假冒社會共治共享。
6.開展多樣化宣傳教育。組織各類新聞媒體解讀政策措施,樹立正面典型,曝光違法犯罪案件;充分運用主流宣傳媒體以及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技術手段,擴大宣傳覆蓋面。
7.做好多雙邊協作與交流。深化中美、中歐、中俄、中巴(西)、中瑞(士)、中日等智慧財產權對話交流,加強與非洲、拉美國家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執法合作,完善海外維權援助機制。

參考網站
https://read01.com/B4Dj73.html

2016年6月16日 星期四

OECD公布仿冒及盜版商品貿易報告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16.4.18.公佈仿冒及盜版商品貿易(Trade in Counterfeit and Pirated Goods: Mapping the Economic Impact)報告,指出2013年全球仿冒及盜版品貿易額為US4,160億元,佔全球貿易總額之2.5%,主要是因為各國持續開放市場、全球價值鏈快速發展、電子商務與網路交易興起所造成。
根據調查,最常遭仿冒侵權之商品為鞋類及手錶、香水、皮革等精品,另美妝、藥品、食品、嬰兒奶粉、汽車零組件亦常被仿冒。
而仿冒品最主要的交易模式為使用郵寄及快遞之小宗運輸方式,佔查獲案件62%,運輸方式則多經由各地區自由貿易中心(如香港、新加坡、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或法規監管鬆散地區(如阿富汗、敘利亞等)。
2013年全球共查獲13萬宗仿冒案件,其中63.2%來自中國大陸,其他仿冒來源國依序為土耳其(3.3%)、新加坡(1.9%)、泰國(1.6%)、印度(1.2%)、摩洛哥(0.6%)、阿拉伯聯合大公國(0.5%)、巴基斯坦(0.4%)、埃及(0.4%)等。
在美國查獲之仿冒品牌案件即佔全球查獲案件總價值之20%,其次為義大利(15%)、法國(12%)、瑞士(12%)、日本(8%)、德國(8%)、英國(4%)、盧森堡(3%)、芬蘭(2%)等。

參考資料
http://www.oecd.org/governance/trade-in-counterfeit-and-pirated-goods-9789264252653-en.htm

2016年6月15日 星期三

百度與IPCC簽訂著作權保護協定

創意產業漸成潮流後,出版物、音樂、電影、電視和遊戲軟體等創意產業興起,分別占英國和中國大陸GDP的5%以上,其中,2014年英國出版業中有1/3以上的收入來自數位銷售、40%來自出口,網路的IP議題變成迫切的問題。
而中國大陸的堀起,成為世界市場後,IP的保護也成了一個重要的議題,全世界都在看,2016.4.27.大陸最大的搜尋引擎百度與國際出版商著作權保護聯盟(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Copyright Protection Collaboration, IPCC)簽署著作權保護合作瞭解備忘錄,共同致力於成少數位產業的網路侵權事件。

參考網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chinas-largest-search-engine-signs-agreement-to-reduce-online-ip-infringement

2016年6月13日 星期一

通訊產業關鍵專利資訊檢索平臺上線

智慧局委託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進行通訊產業專利趨勢與專利訴訟分析研究計畫,將3年研究成果建置成通訊產業關鍵專利資訊檢索平臺,除提供7500筆SEP的閱讀報告外,也提供簡單的分析功能。

平台網址:
https://ticpa.stpi.narl.org.tw/login.php

2016年6月2日 星期四

Facebook在大陸的商標訴訟

大陸珠江一家飲料廠在2011年註冊face book為商標,2014年審查同意,Facebook隨即提出異議,北京高等法院以明顯企圖複製和抄襲另外一個高知名度的商標、違反道德原則為由,判決face book的商標權無效。

Smart的看法
這個案子看起來,法官是認為有搶註商標的嫌疑,而飲料廠的總經理答的更妙:如果我們的註冊非法,那為什麼當初允許我們這麼做?
在這裏要說的是:商標的公眾審查制度及行政救濟制度,都是在防止行政部門因為資訊有限,而做出不週延的行政處分,一般人都以為拿到的權利就不會被撤銷,其實任何權利拿到後,都有可能在權利期限內被撤銷的。

2016年6月1日 星期三

iPhone在大陸坎坷的商標史

Apple在2002.10.18.在大陸申請iPhone的商標註冊,2013.11.21.獲准用於第9類商品。2007.9.29.新通天地公司也申請iPhone的商標用於第18類商品,於是Apple提出異議。

Apple的說法
iPhone在行動電話已取得高知名度,且自2009.10.起即在大陸銷售,理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看法
Apple已證明其商標知名度,證據顯示的商標使用時間幾乎都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期之後,不能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Apple的商標已成為公眾熟知,成為馳名商標。
Apple對此裁定不服後提起訴訟。

北京一中院的判決
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07.9.29.,而Apple針對其商標提交使用證據絕大多數形成於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後,且數量很少,所以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商標於被異議商標申請前達到馳名程度。
因此駁回Apple之訴,Apple遂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
1.在商標異議複審行政案件中,認定引證商標是否馳名,一般應當以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的狀態為準,並且要綜合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商標持續使用時間、商標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等因素。
2.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07.9.29.,而Apple提交的使用證據大多形成於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後,不足以證明其商標於被異議商標申請前達到馳名程度。所以,2016.4.做出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Smart的看法
商標可以在不同類別中註冊,Apple在第9類中註冊iPhone,新通天地在第18類中註冊相同商標,並沒有違反規定,但Apple用馳名商標來主張,則是它的利基,只可惜當時的知名度證據未能證明它的馳名程度,這終究也是給了我們另一個思考方向。

2016年5月26日 星期四

公司名稱 vs. 商標

公司名稱不一定是它的商標,而且在申請工商登記的預審時,也不會去查證這個,於是,就常常會發現有人把別人的商標登記成自己的公司。
為落實保護智慧財產權政策,避免著名商標遭他人使用於商業名稱,經濟部修訂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自2016.5.4.起,商業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再使用,逾6個月仍未辦理名稱變更登記者,商業登記機關可廢止其商業登記。

2016年5月23日 星期一

Android面臨歐洲Antitrust的訴訟

歐盟在2016.4.20.發布新聞稿,指歐盟執委會競爭政策總署對於Google在Android作業系統以及應用程式的授權上,濫用自己的領先地位,對想要獲得Android授權的手機製造商和電信營運商加諸不少限制,讓消費者在行動應用與服務市場上無法有更多的選擇,也阻礙產業中其他玩家的創新,違反歐盟反托拉斯法。
本案一旦提起訴訟,Google如果敗訴,除了要面臨商業模式的改變,還會面臨US140億元的罰款。

參考資料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6-1492_en.htm

2016年5月19日 星期四

新型技術報告的地位

專利法規定新型專利在行使時,需要有技術報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代碼6就代表它具備可專利性嗎?

智慧財產法院在103年度民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中,對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見解為:
1.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係提供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人對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客觀判斷資訊,以供其行使權利或利用權利時參酌,不論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載比對結果,該專利權並不因評價內容,即確認專利權之效果。
2.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法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
3.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為申請人判斷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實體要件之參考,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載比對結果並無任何拘束力,且非行政處分,對於該新型專利之效力即無任何影響。

2016年5月18日 星期三

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的效力

了配合電子化潮流,方便發明人申請專利,智慧局跟多個國家已經簽訂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合作備忘錄,國人主張優先權時,不用再像以前一樣一定要拿紙本文件,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存取碼就可以了。
專利法有規定主張優先權,需在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檢送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現在,不需要紙本的話,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存取碼是不是也要按專利法在16個月內提交呢?

智慧財產法院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93號行政判決中認為:
1.提供存取碼主要目的,係供智慧局得以取得該優先權基礎案之電子檔,始能確認專利申請人確於法定期間內已向受理國提出申請,故已提供存取碼(Access-Code)視為已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逾期檢送或未檢送者,則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2.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之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亦即申請人主張國際優先權即負有依限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之義務,且未於期限內檢送者,即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3.優先權存取碼既係取代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之檢送義務,自仍應於專利法規定之期限內檢送方符規定。

2016年5月16日 星期一

著作的抄襲

大家都知道原告要負舉證責任,但是,著作的抄襲,往往很難找到人證、物證,美國法院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在1946年,於Arnstein vs. Porter案中建立了接觸與實質相似之判斷標準。
在1987年的Steinberg v. Columbia Pictures Industries, Inc.案中,法院認為實質相似並非指完全相同或極度相似,抄襲者不得藉由主張其作品有多少比例非為抄襲而免責,只要抄襲之部分具重要性,即構成實質相似。所以,即使被告認為只有少數內容相似,不需要每個細節都相似,法院如果認定這是重要部分,不管比例多少都是抄襲。

2016年5月12日 星期四

英國實施著作權集體管理指令

英國在2015.11.公布歐盟著作權集體管理指令(Collective Rights Management Directive)的實施條例草案,2016.2.25.公布了最終條例,於2016.4.10生效。英國創作人及其他權利人透過集體管理團體(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CMOs)授予權利時,可受惠於強化的監督和管理。

參考資料
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518555/Guidance_on_CRM_Directive_implementing_regulations.pdf

2016年5月11日 星期三

加速審查不需早期公開

智慧局公告自2016.4.1.起,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EP)、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與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無須再同時申請提早公開。

2016年5月9日 星期一

金融科技專利

這幾天金融科技專利一直被談論著,大家的資料來源都是智慧局提供的統計,我不知道智慧局當初在做這個專利檢索的基準是什麼,到底什麼才算是金融科技專利?但這個好像沒人在意。
金融科技,顧名思義是跟金融有關的科技,交易方法是、流程也應該是、網路交易的安控機制應該也是...,既然範圍這麼大,為何只有這些專利?
報紙眾說紛云,有人說政策問題、有人說人才缺乏、審查時間太長...,我覺得還有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主事者的為與不為。
大家怪國內電商環境不好、第三方支付拖太久,但是,申請專利跟這些好像都沒關係吧,不然阿里巴巴為何在這段時間來台申請了數百件專利,我們好像也沒有對他比較好。審查時間太長是共通的問題,國外廠商也是一樣的時間,但是,他們還是來台申請了,可見這也不是問題。至於人才缺乏,是缺金融人才還是科技人才?應該是缺少有專利認知的總經理/董事長吧!

2016年5月5日 星期四

商標的識別性

威秀影城以GOLD CLASS向智慧局申請商標註冊,被以不具有識別性,不足以讓消費者識別為威秀影城提供電影院服務的來源,予以核駁,最高法院亦維持原處分。

威秀影城的說法
1.影城內各影廳的設備不同,GOLD CLASS是作為影廳分類命名用途,並無說明服務品質的意思。
2.威秀影城已長期使用GOLD CLASS為商標多年,已廣大消費民眾知悉,且已成為服務的識別標識,此商標已具有後天的識別性。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GOLD CLASS由英文字GOLD和CLASS組成,前者有黃金之意,後者則是等級的意思,整體上要傳達的觀念就是黃金等級,不足以讓消費者認為是表彰服務的標識,而與他人的商品有所區別。

2016年5月4日 星期三

空拍將是未來的趨勢

手機自拍貼在社群網站已經不稀奇了,未來的拍照趨勢會是什麼呢?從專利訴訟上就可以看出端倪,廠商是不會無緣無故的興訟,一旦走上法院,必有其目的。
大陸的空拍機廠商大疆科技於2016.4.1.在美國加州中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同樣是在大陸的廠商昊翔國際公司及其美國分公司,認為昊翔在BestBuy、Walmart、eBay等購物網站所銷售之Typhoon系列無人空拍機,所具備的目標追踪、自動避障、360度旋轉...等功能,侵害其US9,164,506及US9,280,038號專利。
為什麼會說空拍將是未來的趨勢呢?很簡單,如果沒有市場,怎麼會有訴訟呢?大疆目前是世界消費性空拍機最大的製造商,2015年的市占率約70%,而昊翔雖然是後起之秀,但有INTEL的投資,自是一個潛力股,為了擺脫糾纏,自然是以專利做為武器。不過,大疆雖然在美國已經超過80件專利,但是,昊翔也有10幾件專利,背後又有INTEL,未來戰局的發展還是值得期待的。

2016年5月3日 星期二

2016年5月2日 星期一

USPTO將實施新的專利複審規則

USPTO於2016.3.31.發布新的專利複審程序,將自2016.5.2.生效,新的程序適用於所冈類型之AIA複審程序,包含已立案尚進行中之專利複審。

參考網站
http://federalregister.gov/a/2016-07381

2016年4月29日 星期五

WIPO的仲裁與調解中心

IP的訴訟案一向曠日廢時,往往緩不濟急,WIPO於1994年在瑞士日內瓦成立了仲裁與調解中心,2010年又在新加坡Maxwell Chambers設置辦事處,提供國際間一個商業紛爭的替代性糾紛解決(ADR)之選擇。
截至2016.4.已處理約400案,調解成功率約70%,法律領域包括:專利法占35%、資訊技術法規占22%、商標法占15%、著作權法占9%、其他法規占19%,產業領域包括:資訊與通信技術類占32%、生命科學類占15%、機械類占14%、娛樂類占11%、奢侈品占5%、化學類占2%,其他類占21%。

參考網站:
http://www.wipo.int/amc/en/center/background.html

2016年4月28日 星期四

JPO加入PLT及STLT

JPO於2016.3.11.向WIPO申請加入專利法條約(Patent Law Treaty,PLT)和商標法新加坡條約 (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STLT),將於2016.6.11.生效。
PLT是在2000年通過、2005年生效,截至2016.2.止,締約國包括美國、英國、法國和澳洲等36個國家。STLT則是在2006年通過、2009年生效,截至2016.2.止,締約國包括美國、英國、法國、澳洲及2個跨政府組織等39個國家/組織。
由於近年來,智慧財產活動的全球化進展快速,使各國開始思考專利/商標申請程序的國際調和化,PLT和STLT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調和及簡化各國和地區間不同的專利/商標申請程序,提升使用方便性及減輕申請人負擔。

2016年4月27日 星期三

Qualcomm與大陸格力簽專利授權協議

Qualcomm歷經去年在大陸的反壟斷調查後,在無線通訊的標準必要專利策略上,做了調整,2016.4.6.宣布與格力電器之全資子公司珠海艾維普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簽署新的3G和4G專利授權協議,授權格力開發、製造和銷售3G WCDMA和CDMA2000和4G LTE在大陸市場的用戶端產品。
以往Qualcomm都是跟手機業者簽署授權協議,這次簽約的格力則是一個家電廠商,這意味著Qualcomm的晶片已經賣到家電產品上,介入了物聯網、智慧家電領域。

2016年4月25日 星期一

美國推出新法案,阻止訴訟挑法院

法學緒論裏都告訴我們訴訟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對於專利侵權,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則認為若一地區法院對於被告擁有對人管轄權,或者該地區為原告主要營業據點,則該地為適當審判地。這個認定造成除了原告就被告外,也允許專利權人藉由設置公司據點來選擇與侵權事由並無實質關聯之管轄地法院,於是,有些對專利權人相對友善的法院,業務就非常忙碌了。
以2015年為例,德州東區地院所受理之專利訴訟案件數量就高達2,540件,占全美專利案件總數約43.6%。
為了阻止這種行為,亞利桑納、科羅拉多及猶他州三位共和黨參議員於2016.3.17.提出了2016年維護審判地公平性及消除案件分佈不均情形法案(S. 2733,Venue Equity and Non-Uniformity Elimination Act of 2016),要求專利侵權訴訟及有效性議題確認之訴,原告僅能選擇符合下述條件之一地區之法院:
1.為被告公司註冊地或主要營業據點
2.為侵權行為發生地且存在被告侵權活動相關實體施設(physical facility)
3.獲得被告方面同意作為審判地
4.為系爭專利發明人從事該專利研發活動之所在地
5.為一方從事系爭專利開發應用活動(例如生產製造受專利保障產品)相關實體施設之所在地。

參考網站: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4th-congress/senate-bill/2733

2016年4月22日 星期五

智慧局修訂設計專利審查基準

智慧局修訂設計專利審查基準,並自2016.4.1.起實施,本次修訂重點如下:
1.專利不主張色彩者,圖式原則上須以墨線圖、灰階電腦繪圖或黑白照片呈現,以達到圖式為主,說明書為輔的觀點。
2.接受實虛線、半透明填色、灰階填色、圈選或其他等可明顯區隔之揭露方式。
3.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作用可用來解釋所應用物品、解釋與主張設計之部分的位置、大小、分布關係及解釋其環境。
4.新增案例

審查基準下載網址:
http://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63311616325.rar

2016年4月20日 星期三

LG被判侵害Core Wireless專利

Core Wireless於2014.9.26.布德州東區法院控告LG侵害其專利,法院在2016.3.24.判決LG敗訴,需按每台手機支付US0.1元的授權金,LG共需支付US380萬元。

系爭專利
US8,434,020
US8,713,476

2016年4月19日 星期二

智慧局調整伴唱機使用報酬率

音樂伴唱機的授權,是件很複雜的工作,因為一台伴唱機內有數千首的音樂,不但著作財產權涉及很多唱片公司,所要授權的內容也有很多複雜,包括營業、家庭使用或公益使用,所以,從2015年開始,為了減少大家授權的麻煩,智慧財產局就訂了一個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只要向單一窗口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洽商授權,支付一筆費用後,即可取得授權。
2016.2.25.智慧局調整共同使用報酬率的內容:
營業用電腦伴唱機使用報酬調整為每年每台6,300元。
至於因公益性目的利用電腦伴唱機,如未涉及營利使用則每年每台2,205元,如果是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目的利用者為每年每台4,410元。

2016年4月18日 星期一

金融科技專利

報載金管會為協助金融業重視金融科技專利,將提供獎勵誘因,包括新種業務備查或免審、投資案審核簡化等。

Smart的看法
沒有人規定只有科技業才能申請專利,也沒有什麼金融科技,一切都是為與不為,金融業者自己不願意投入技術研發提升競爭力,還要政府拿這種奇怪的誘因來讓他們去申請專利,看看國外的銀行,Citibank、American express等...早就有數百件美國專利,10幾年前美國的銀行就為了商業方法能不能成為專利標的,吵的紛紛擾擾,我們到現在還在後知後覺的用利誘的方式求他們去申請專利,這表示我們的專利教育還要再加強!

2016年4月14日 星期四

照片的著作權

報載TVBS新聞台2015年為了製作挑戰2016蔡英文專訪節目,用攝影機拍攝前懸掛於民進黨中央黨部,由知名攝影師宋隆泉紀錄解嚴前黨外運動,曾拍下民進黨18位創黨大老的合影,公開播送38秒,遭其控告侵害著作權,求償100萬元,士林地院審理後,判賠40萬。

Smart的看法
照片為一種攝影著作,為受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但是,這件事是不是適用合理使用,則是另一種思考。
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以廣播、攝影...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的著作。
以本案來看,TVBS要報導的是蔡英文的專訪,而當時她正在選總統,應該算是時事吧,在民進黨中央黨部的走廊上拍到掛在牆上的照片,應該也算是在報導過程中所接觸的著作吧,只是不知道是TVBS沒有做這樣的答辯還是法官不同意這樣的答辯?

2016年4月11日 星期一

Amazon的自拍付款專利

當3G環境愈來愈成熟之際,行動商務已是一件水到渠成的事,而購物的安全也是愈來愈被重視。
為了解決密碼遭竊、輸入不易...等問題,Amazon申請了一個專利,將以自拍取代目前的密碼驗證,系統會要求使用者以相機或感測器自拍或拍攝影片,經臉部辨識驗證使用者身份,再要求使用者執行特定的動作或姿勢,像是眨眼、微笑或撇頭,就可以完成整個交易。

US9,202,105
Title :Image analysis for user authentication
Fiking Date : 2012.1.13.
Issue Date : 2012.12.1.
Abstract :
A user can be authenticated to any of a number of computing devices using an authentication process that recognizes the user and verifies that an actual human being is attempting to be authenticated, in order to minimize the ability of another person to spoof the authentication process. A model of a user can be generated and stored in the cloud, enabling that model to be synchronized across various devices. A user accessing one of these devices can have image information captured, which can be used with a facial recognition process, to recognize the user, and with a human verification process, to verify that the facial information corresponds to a human user. Various approaches such as visual analysis, three-dimensional imaging, and thermal imaging can be used to verify that the human user being recognized is interactive with the device.

2016年4月7日 星期四

大陸將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及試點

大陸知識產權局在2016.3.18.發布了關於報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及專利保險試點、示範的通知,打算最近要選擇一批城市和園區,辦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及專利保險試點、示範。
這個計畫預計要執行3年,包括了:1.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試點、示範及3.專利保險工作試點、示範共4類,必須要先執行過試點者才能申請示範。

參考網站
http://www.sipo.gov.cn/tz/gz/201603/t20160318_1252681.html

2016年4月6日 星期三

大陸成立電商專利執法中心

電子商務雖然被講了快20年,近年來因為技術、環境的成熟,已經是水到渠成的階段,尤其是大陸的幾家大的業者都已成氣候。
猶記得去年某立委還在質詢阿里巴巴等業者來台申請專利,智慧局該怎麼因應,言猶在耳,大陸已經要成立中國電子商務領域專利執法維權協作調度中心,對於這件事對我們會有什麼影響?業者又該怎麼因應呢?鏡頭過後,好像也沒有人會在意了。
大陸的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在浙江成立中國電子商務領域專利執法維權協作調度(浙江)中心,將通過建立全國各省知識產權執法主體與浙江省內電子商務平台之間的協作機制,有效解決電商專利侵權跨省執法痛點。
該中心的運作方式為:
1.將接收的浙江省內電子商務平台上的專利侵權舉報投訴案件,分送至全國各有關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協助辦理,相應知識。
2.各地方知識產權局對於電子商務領域的案件,應在接到協助執行書後快速提供協助,對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或群體性的專利侵權案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協調處理。
3.對於線上查實的專利侵權假冒案件,可由中心通過電子商務平台商確認被請求人詳細信息,及時將案件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地方知識產權局進行線下辦理,從源頭打擊專利侵權假冒行為。

參考網站:
http://zjnews.zjol.com.cn/system/2016/03/18/021070775.shtml

2016年4月1日 星期五

專利的謬思

今天的輔導個案很好玩,想把他的技術用來當做創業的標的,跟我說他已經拿到專利,這本是美事一件。我問他技術是什麼?他說有專利所以不能講,這也很好,具有高度的保密警覺!
聊完了回去,我好奇的上網查了一下他的專利,從他跟我講的內容,挑了幾個可能的關鍵字去找,原來是個新型專利,再去看了一下他的技術報告,發現他的專利每個請求項都被委員用另一個專利認定為不具進步性。
我微笑的思考他的問題:
1.他以為專利不告訴別人,就沒人知道了,其實專利只要公告,大家都看的到。
2.他的專利根本不具專利要件,真要去主張不一定會勝訴,可是他自己卻不知道。
3.找代理人真的很重要,好的代理人雖然不一定能帶你上天堂,但,不好的代理人鐵定會讓你的專利變壁紙。
4.專利的常識真的很重要,沒有常識也沒關係,要找到好的顧問來問,最重要的是當顧問要跟你交換名片的時候,不要只收名片不給名片,這樣子顧問也只能透過網路讓你看到問題,希望你能看到。

2016年3月31日 星期四

拿到專利就可以不愁吃穿了嗎?

報載某藝人拿到專利,在其FB上po文表示一輩子不愁吃穿,在很多人幫他放鞭炮之際,有沒有人去想過:拿到專利真的可以一輩子不愁吃穿嗎?
我們不能否認藝人在藝術之外的能力,但是,對於專利的權利,還是要澄清幾件事:
1.發明專利權的期限是自申請日起20年,以本案來說,他的申請日是2014.1.10.,所以,到了2034.1.10.他就沒有權利了,他的一輩子應該沒有那麼短吧!
2.藝人在這個專利裏的角色是發明人,而專利權人是他的公司,而這個公司的老板另有其人,它的董監事名單中也沒有該藝人,所以,藝人在這個專利中純粹只是發明人,並沒有專利權。
3.專利要有價值,就必須要能授權或以高價出售,如果只是貼在公司的專利牆上,是不會有收益的,要靠它吃穿一輩子可能很難。
4.這個專利看起來是用在行動裝置上的加密方法,資訊科技進步神速,這個專利的生命週期有多長,也是值得觀察的。

2016年3月30日 星期三

Apple的耳機專利

當全台的新聞報導都聚焦在Apple的iPhone 7怎麼沒有耳機孔的時候,大家都沒發現,其實它的耳機孔不是沒有,而是可能用另一種方式存在著。
Apple在2011年就申請了一個專利,讓耳機線可以不再利用插孔的方式與手機連結,而是藉由磁性方式來連結,當耳機線與手機分開,手機就會自動變更成藍芽方式繼續作動,讓使用者能無縫接軌。

US9,277,309
Title : Detachable wireless listening device
Filing Date : 2011.3.29.
Issue Date : 2016.3.1.
Abtract :
Broadly speaking, the embodiments described herein relate to a media apparatus that can be used in conjunction with a host device to provide an end user a pleasurable listening experience especially during periods of physical activity. In the described embodiments, the host device can take the form of a portable media player. In particular, the media apparatus can include a listening device.

2016年3月28日 星期一

美國前10大技術創新專利申請案

IPWatchdog網站選出2015年前10名具代表性的美國專利公開案,包括:汽車領域4件、無人機1件、機器人1件、用於金融安全的情緒分析系統1件、無線充電方案1件、可穿戴裝置的低功耗通信1件、可提高作物產量和發電的溫室窗戶1件。被選上10大技術創新專利申請案有:
US 20150249280 Fuel Cell System to Power a Portable Computing Device
US 20150192428 Determining and displaying auto drive lanes in an autonomous vehicle
US 20150202970 Systems and methods for electric vehicle induction coil alignment
US 20150049657 Apparatus, method, and system for low power wearable wireless devices
US 20150066764 Multi factor authentication rule-based intelligent bank cards
US 20140352762 Luminescent Electricity-Generating Window for Plant Growth
US 20140354229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tation
US 20150051527 Brace system
US 20150032295 Visual localization of unmanned aerial vehicles based on marker detection and processing
US 20150220916 Techniques for an in-vehicle electronic wallet

參考網站
http://www.ipwatchdog.com/2016/01/01/top-10-patent-applications-2015/id=64313/

2016年3月24日 星期四

電動自行車的專利侵害

捷安特2009.1.16.在大陸申請了一個電動摩托車的設計專利,2009.12.9.獲得專利。2014.12.發現千駿科技、法拉蒂電動自行車有限公司生產的鑽石QQ電動自行車與其外觀十分近似,2014.12.24.提出侵權訴訟,除請求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捷安特公司專利權產品的行為、公開銷毀侵權產品外,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等。
崑山地方法院經由整體觀察、綜合判斷,認為被告侵權產品與系爭專利構成近似,落入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除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銷毀侵權產品外,亦需賠償捷安特公司經濟損失及其為制止本案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6萬元RMB。

Smart的看法
從近年的訴訟案可以看出設計專利對於企業的創新還是具有一定的保護作用,本案雖然只判賠6萬元RMB,可能連律師費都不夠,但是,還是有指標作用,至少可以看的到大陸對於專利的態度,從正面的角度看,至少有利於智慧財產這個產業的發展,同時,對發明人而言,至少也是一個保障。

2016年3月23日 星期三

Apple vs. Samsung的一團亂仗

Apple與Samsung的全球大戰,打了若干年迄今仍難分難解,就在2014.5.2.美國地方法院判決Samsung要賠償US1.2億元後,又峰迴路轉,CAFC在2016.2.26.做出判決認為US5946647 claim9不侵權、US8046721 claim8請求項無效、US8074172 claim18請求項無效,看來這案不會這麼快結束了。

判決書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5-1171.Opinion.2-24-2016.1.PDF

2016年3月22日 星期二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效力

新型專利自從沒有實體審查之後,專利法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向智慧局申請技術報告,但是,技術報告的比對結果為代碼6: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等,是不是代表它就一定不會被舉發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5號行政判決中,原告主張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結果為代碼6,可確定系爭專利完全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他的專利不應該被處分舉發成立。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
1.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
2.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為申請人判斷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實體要件之參考,報告所載比對結果並無任何拘束力,且非行政處分,對於該新型專利之效力無任何影響。
3.技術報告僅是專利專責機關製作完成後提供申請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比對結果有無不符合新型專利要件之事由,並未經舉發審查程序之審定,故該技術報告之請求項比對結果僅可供參考。
4.系爭專利是否有效,係經專利權人、智慧局兩造及舉發人之攻防事證而據以審查,其效力與專利技術報告書不同,並無互為拘束之效力。

2016年3月21日 星期一

EPO已公布專利檢索策略

EPO於2015.11.1.至2016.12.31.辦理試行計畫,就個案提供該局審查人員在審查時的檢索資訊,內容包括:審查人員檢索先前技術使用的資料庫、說明檢索範圍的分類號(例如IPC和/或CPC分類)、檢索時使用的關鍵字、任何其他取得相關先前技術的方法。
這些資訊也同時公布在European Patent Register資料庫的“All Document”頁籤。

Smart的看法
一般發明人都不清楚專利審查委員是怎麼做專利檢索的,經由資訊的公開,我們可以了解到審查委員的做法,也許對於發明人在申請時,會有更好的策略。

參考資料
http://documents.epo.org/projects/babylon/eponet.nsf/0/23032395ecf4ba77c1257f1e00593a9b/$FILE/patent_information_news_0415_en.pdf

2016年3月18日 星期五

歐盟商標規則改革方案

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2015.12.24.公布修訂歐盟商標規則,將於2013.3.23.生效,除規範內部行政作業及與各成員國間關係外,也全面調降規費,並採按類計費機制。

參考網站
https://oami.europa.eu/ohimportal/en/eu-trade-mark-regulation

2016年3月17日 星期四

原住民的創作專用權

某新科立委初試啼聲質詢提到:我國護照內頁印有達悟族傳統漁船圖片,侵犯了創作專用權,認為原民會未盡責,這涉及了2個不同的法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及著作權。
從著作權的角度來看,達悟族傳統漁船圖片的創作者是它的著作權人,在創作完成時就有著作權,外交部要用來放在護照上,當然要取得授權。
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是要保護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那些是才是傳統智慧創作?在該條例第3條規定: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與著作權法非常大的不同是:這些創作要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始受保護。這點跟著作權法的創作保護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說,要經過申請、認定之後才可能有創作專用權。
回過頭來看,如果這個漁船的圖片未經申請、認定,那來的創作專用權?更妙的是,連他自己都說該條例自2007年頒布以來,8年來連一件通過程序、完成註冊的案件都沒有,還真是個娛樂性十足的質詢!

2016年3月16日 星期三

專利侵權判斷要點

智慧局於2016.2.15.公布專利侵權判斷要點,取代以前一直沒有發布的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草案),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到智慧局網站下載: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80441&ctNode=7127&mp=3

2016年3月15日 星期二

專利核准前的侵權救濟

專利在早期公開後即揭露技術內容,但還沒拿到專利權,對於侵權者日後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美國在Rosebud vs. Adobe一案中,地方法院認為:
1.侵權人在專利核准前即停止生產,專利權人不能要求專利公告後的損害賠償。
2.對於專利權人自專利申請公開日起到公告日期間之侵權賠償,專利權人須實質告知被告系爭專利申請案存在的情形,而實質告知(actual notice)不是推定告知(constructive notice),而必須要給予明確及實際之知會。

巡迴上訴法院也認同地方法院的看法:
1.沒有實質證據證明被告就專利權人的專利做調查。
2.被告知道母專利不代表知道子專利正在申請的程序。

Smart的看法
專利權人如果日後要對正在進行中的專利申請案主張權利,在公開之後就要明確的讓侵權人知道專利在申請的事實,以免日後主張權利時面臨證據不足的狀況。

參考資料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5-1428.Opinion.2-5-2016.1.PDF

2016年3月14日 星期一

專利權利耗盡

印表機的墨水匣一直都是各廠的耗材,用過即丟,Lexmark提出了一個墨水匣回收計畫,讓消費者可以歸還用畢的空墨水匣,讓該公司填充後再販售,mbll 退還空墨水匣之消費者可以獲得20% 折扣來購買新填充之墨水匣。但是,這些填充墨水匣附帶有一次性使用(single use)及不得轉售(no resale)的限制條款,消費者不得於使用完畢後自行填充再利用,也不可以將經原廠填充翻新之墨水匣轉售或轉讓給Lexmark以外之第三方回收使用。
Lexmark於2010.8.20.大手筆的控告了63家廠商,回收、填充翻新並再販售Lexmark墨水匣之行為(違反一次性使用及不得轉售限制條款)侵害其多項墨水匣相關專利技術,除Impression Products外之其餘被告皆與達成Lexmark和解。
2014.6.26.俄亥俄州南區聯邦地方法院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裁定Lexmark系爭專利因其墨水匣產品之首次授權銷售情形而耗盡,並同意被告簡易判決聲請,判決Lexmark敗訴。
Lexmark上訴後,CAFC於2016.2.12.認為本案與高院判例不同,退回地院重新審判。

地方法院判決
引用高院Jazz Photo Corp.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264 F. 3d 1094, Fed. Cir. 2001)以及Mallinckrodt v. Medipart(976 F.2d 700, Fed. Cir. 1992)二判例,認為:
1.受專利所保護物品於美國境外銷售情形,不導致專利權人對該銷售物品之美國境內專利權耗盡。
2.專利權人若對受專利保護物品之授權銷售情形訂立特定限制或保留條款,則可能導致該銷售物品不適用專利權耗盡原則。

巡迴上訴法院判決
1.受專利保護物品於美國境外銷售,在缺乏專利權人明確授權下,不構成授權購買人進口或於美國境內販售及使用前述物品構成侵權。
2.受專利所保護物品若於存在特定限制條款下進行販售,則不導致專利權人對該物品之專利權耗盡。專利權人可透過明確傳達(clearly communicated)販售或使用相關限制條款給下游零售商或購買人(若為專利權人自行販售受專利所保護物品,例如提供一次性使用」或不得轉售等顯明標示),或訂立合法(lawful)授權條款來限制被授權人,以保留後續侵權追訴權,而不使其專利權耗盡。

參考資料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4-1617.Opinion.2-10-2016.1.PDF

2016年3月10日 星期四

聯發科成立子公司從事專利授權業務

聯發科的董事會2016.2.1.通過投資NT11億元成立子公司寰發,並處份466件專利、交易總金額約NT4.75億元給寰發,一方面管理內部的專利,另一方面未來也會開始擴展專利授權業務,向第三方收取權利金。

Smart
的看法
將專利交由專門的管理公司經營、管理,已經是大公司的策略,除了專業管理的目的外,其實最大的好處還是在未來的訴訟上,這個專門單位成了NPE,只有專利沒有產品,可以減少被告的風險。

2016年3月9日 星期三

仿冒品的刑事處罰僅及於直接故意

上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於2000.11.17.申請註冊NUTEC及圖商標,三賦貿易有限公司自日商路太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輸入有NUTECINTERCEPTOR字樣之油品,且在PChome網路商店街陳列該油品及販賣,遭檢察官以侵害商標權為由提起公訴,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無罪,二審智慧財產法院亦判決無罪。

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
1.
路太克在日本登記、使用商標的時間均早於上海國際在台申請商標的時間。
2.
路太克在台未取得商標權,不影響其在日本的商標使用。
3.
路太克在日本使用商標於自己的產品並非仿冒行為,不會因該油品進入臺灣後,其上商標與告訴人所註冊之商標相同或近似,而變成仿冒品。
4.
不能因為商標未國內註冊,而否認其在本國使用自己商標所製造之油品為真品之事實。
5.
被告在攘到PChome的侵權通知就下架,沒有侵害商標的主觀犯意,因此,判決無罪。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
路太克在日本取得商標,故不能認定其產品為仿冒品。
2.
上海國際之油品實物,除使用近似於路太克公司商標外,且使用NUTEC INTERNATIONAL LTD.英文字作為上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外文名稱,此之外觀與路太克公司之英文名稱 NUTEC Japan Co.Ltd名稱字首相同,與一般公司使用接近於公司中文名稱或使用音譯情形明顯不同。
3.
上海國際所販售油品實物所載之條碼與日本條碼相同,其在臺灣早已取得系爭商標註冊,不使用自己公司名稱在所製油品上作為製造商之記載,另載明produced by NUTEC」,所售油品反使臺灣相關消費者誤認其產品來自於日本路太克公司之嫌,其仿襲路太克公司商標明顯,並利用在臺灣先註冊系爭商標,欲以商標屬地主義而科以被告刑責,自有疑義。
4.
三賦貿易自2005.10.受讓通仕公司及路太克公司在臺灣代理權後,長期以來其主觀上認所販售者為進口路太克公司商標之油品在臺灣販售,所使用之NUTEC 亦係路太克公司英文名稱,也未曾接到過上海國際的警告函,主觀上認其在網站上銷售者為其代理之路太克公司油品,尚不該當於商標法第97條之直接故意即明知要件,充其量僅為間接故意,然此不符合商標法第97條以處罰直接故意規定之要件。

Smart
的看法
從本案中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1.
商標的真品平行輸入不致構成商標侵害,不論該商標是否在國內註冊。
2.
主張商標侵害,如果沒有事先發警告函,會被法院認定被告沒有主觀犯意,而不構成直接故意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