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頒佈「福建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自2014.1.1.起施行,該條例重點如下:
1.促進專利創造、運用及轉化實施
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專利獎勵、專利實施與產業化、專利保護和管理等方面;省人民政府設專利獎,獎勵專利權人、發明人和設計人;支持企業實施智慧財產權管理國家標準,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金融機構應當支持專利實施與產業化,展開專利權質押信貸服務;發明人及設計人的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授權的,可以作為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的依據。
2.強化專利行政執法保護
為加強對重複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打擊力度,規定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為重複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可以直接做出責令停止侵權的處理決定,同時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行政罰款額度也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予以適當提高;為強化專利糾紛行政調解的效力,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促成專利糾紛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定,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在維權援助方面,明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維權援助機制,加大維權援助力度,拓寬維權援助管道,依法開展維權服務;鼓勵專利維權援助機構、專利代理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專利維權援助服務。
3.規範專利仲介服務市場
近年來,福建省專利代理機構不斷壯大,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成立的有21家,執業專利代理人101人,為培育良性發展的專利代理市場環境、規範專利代理市場的有序競爭,規定從事專利代理的機構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執業資質或者資格;對未經依法審批、以營利為目的展開專利代理業務等仲介服務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予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罰款。
4.促進閩台專利交流與合作。
近年來,福建省知識產權局積極推動閩台智慧財產權交流。2011年,推動實現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首次向臺灣居民開放,福州還成為承辦臺灣居民首次參加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唯一考點。為深化閩台專利交流與合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採取有效措施促進閩台專利交流與合作,支援臺灣地區專利代理機構在本地區設立分支機搆,鼓勵取得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的臺灣地區居民在本地區專利代理機構實習或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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