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水泥於2000.3.以UCC
collection及圖,指定使用於五金零售批發、建材零售批發等服務,並聲明collection不在專用之列,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智慧局審查後准列為註冊第1450217號商標。
日商UCC控股公司隨即以環泥商標,違反商標法規定不應准予註冊為由,向智慧局提起異議。智慧局在2012.1.間審定為異議不成立。日商UCC控股公司不服,遂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2012.12.27.認為兩公司的商標,在主要部分即UCC這三個外文字上是有近似,但因字型不同,加上環泥的商標在UCC下方尚有collection英文字,消費者不致於有混淆誤認是同一公司或集團的商標情況,因而判決ucc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2013.6.14.認為ucc已是20多年的著名商標,且兩公司的商標主要部分ucc成近似,UCC且並不是習見的外文字,商品服務性質固然有所不同,但消費者可能混淆誤認為同一集團所提供的不同服務,有減損日商UCC商譽的可能,因而發回更審。
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
2014.1.2.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仍認為二商標雖然近似,但近似程度不高,且商品性質不同,還是判定ucc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2014.6.19.認為ucc為著名商標,環球水泥的商標有減損ucc商譽之虞,因而判決智慧局敗訴,應撤銷環泥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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