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0日 星期四

ISYS vs. Google et al

美國猶他州鹽湖城的ISYS Technologies(ISYS)在2011.6.7.於猶他州地方法院對Google、Samsung、Acer、Amazon及BestBuy提出侵權告訴,指出其所製造及販售的ChomiumPC侵犯了該公司所擁有的商標權。

ISYS的說法
ISYS在2010.6.已經向USPTO註冊ChromiumPC商標權。而Google在2010.7.獲知相關的資訊後,向USPTO提出異議舉發,企圖拖緩ISYS的商標申請,而ISYS在同一時間,也獲得臨時批准使用此商標。
Google在2010.2.曾試著採用Speedbook,搭配其Chrome OS硬體設備。然而卻在2010.12.突然宣布放棄Speedbook,進而企圖延長最後期限,以反對ISYS註冊ChromiumPC商標的申請。並於2011.5.致函給ISYS要求其停止使用ChromiumPC名稱。

Smart的看法
IT產業過去一直都是被WINTEL的架構所把持,雖然大家有所不滿,但仍只能接受。而Google這個以網路search engin起家的公司,在2009年推出以其瀏覽器為介面的Chrome OS後,已對原有的WINTEL架構產生衝擊,本次訴訟應只是一個開端,未來可能還會面臨更多由WINTEL所提起的訴訟。

2011年6月29日 星期三

商標授權

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
前項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授權登記後,商標權移轉者,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非專屬授權登記後,商標權人再為專屬授權登記者,在先之非專屬授權登記不受影響。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註冊商標。
商標權受侵害時,於專屬授權範圍內,專屬被授權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被授權人的權利
專屬被授權人得於被授權範圍內,再授權他人使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再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2011年6月28日 星期二

商標未按期繳費之復權

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審查無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應予核准審定。
經核准審定之商標,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並發給商標註冊證;屆期未繳費者,不予註冊公告。
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前項所定期限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繳納二倍之註冊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公告之。但影響第三人於此期間內申請註冊或取得商標權者,不得為之。

說明
1.如申請人出國或其他非故意事由,致未能遵守繳費期限,由於該等事由並不屬於「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是以,申請人無法依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回復原狀,也無其他救濟方法以恢復其權利。
2.申請人非因故意而未能遵守前項期限,雖得申請復權,惟為維護權利之安定性,並避免因復權而發生混淆之商標並存之現象,若有第三人於此商標審定失效期間內,因信賴無在先商標之存在而申請註冊,或商標專責機關已核准他商標註冊者,即不宜核准其復權,爰以但書規定復權之限制。

2011年6月27日 星期一

商標不具識別性的態樣

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

2011年6月24日 星期五

商標權共有

二人以上欲共有一商標,應由全體具名提出申請,並得選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為全體共有人為各項申請程序及收受相關文件。
未為前項選定代表人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以申請書所載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共有商標之申請人。

說明
為因應產業界需要,明訂一商標得由二人以上共有。

2011年6月23日 星期四

商標申請後的變更

商標註冊申請事項有下列錯誤時,得經申請或依職權更正之:
一、申請人名稱或地址之錯誤。
二、文字用語或繕寫之錯誤。
三、其他明顯之錯誤。
前項之申請更正,不得影響商標同一性或擴大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範圍。

說明
在不影響商標同一性或擴大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範圍之條件下,申請人請求更正錯誤,實務上商標專責機關允許其更正。

2011年6月22日 星期三

商標申請後的變更

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或非就商標圖樣為實質變更者,不在此限。

說明
關於商標申請註冊後,商標圖樣是否准予變更,參酌各國審查實務,係以有無變更圖樣之實質內容加以判斷。
若係刪除圖樣上有使消費者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性質、不具識別性或有說明意味之文字或記號,如有機、®或㊣等,不致改變原商標圖樣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之同一印象,非屬實質變更,可准予變更。

2011年6月21日 星期二

商標保護客體擴大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說明
將現行條文以列舉方式規定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之商標為註冊保護之範圍。參酌商標法新加坡條約(STLT),國際間已開放各種非傳統商標得作為註冊保護之態樣,開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皆能成為本法保護之客體,並例示商標得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motion marks)、全像圖(hologram marks)、聲音等之標識,或其聯合式標識所組成,商標保護之客體不限於所例示之情形。

2011年6月20日 星期一

商標的使用

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說明
1.商標之使用,可區分為商標權人為維持其權利所為之使用及他人侵害商標權之使用兩種樣態,二者之規範目的雖有不同,惟實質內涵皆應就交易過程中,其使用是否足以使消費者認識該商標加以判斷,故本次修法將其明定於總則,以資適用。
2.基於行銷之目的,若性質上得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商品或服務者,亦屬商標使用之行為,故將列於第二項中。

2011年6月17日 星期五

商標法修訂案三讀通過

商標法修訂案在2011.5.31.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由於本次修訂的輻度也很大,本報特別整理相關條文及說明資料,將陸續推出供讀者參考。

保護客體
商標權保護及申請註冊取得權利之客體,已明確定義包括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及團體商標權。

2011年6月16日 星期四

從可口可樂看營業秘密保護

◎魯明德 / 魯晏汝

壹、前言
  由於容器技術的進步,現在的飲料大多使用保特瓶做為容器,但可口可樂的玻璃曲線瓶包裝,在四、五年級生的記憶中,仍是在那時艱困環境裡,令人尤饒興味並洋溢滿足感的回憶。近年由於復古風盛行,坊間又可看到小瓶裝的曲線瓶包裝出現。
  可口可樂特殊吸引人的口味,是由藥劑師John Pemberton於1886年研發出來的;可口可樂公司於1892年成立後,擔心這個配方會落入他人手裡,於是將配方鎖在亞特蘭大(Atlanta)的太陽信託銀行(SunTrust Bank)的保險庫內,在將近125年的時間裡,均未遭到破解。不過,今(2011)年2月15日英國的報紙報導,可口可樂的配方早已被某網站宣稱破解,並將配方公布在網站上。據該網站表示:其實在1979年2月18日亞特蘭大市所發行的亞特蘭大憲法報(Atlanta Journal-Constitution)中的1篇文章附有1張照片,照片上是一本打開的筆記本,筆記本上記載的就是可口可樂的配方。
  雖然可口可樂公司在第一時間即澄清該配方並非可口可樂的配方,但是,網路上已流傳著這個配方。本文無意在此探討該配方的真偽,而是以此案例討論企業對於營業秘密應該如何管理。

貳、營業秘密的要件
  一般企業對於研發成果的保護,最常採取的做法是申請專利;但申請專利的技術必須要揭露,尤其是一些配方的組成成分與比例,一旦揭露了,競爭對手也會知道。如果不想讓競爭對手知道技術的細節,對於這些配方可採用營業秘密的方式加以保護。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由這個定義看來,並非只有高科技的技術才可稱為營業秘密,只要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都適用於營業秘密的保護。
  營業秘密以其種類來分,可分為用於生產製造上的技術性秘密與用於商業上的非技術性秘密。在產品製程中的製造方法或是製造產品的配方等,都屬於技術性的營業秘密,而用於經營或銷售方面商業性的資訊,如行銷策略、市場資訊、定價資訊等,則屬於非技術性的營業秘密。較典型的例子諸如電視頻道的美食節目在報導藥燉排骨時,往往於最後關頭,業者常會說在湯頭中,還要再加入一種由多方中藥材所組合的調味包,而這個所謂中藥材的組合,業者是打死也不肯說的。這個中藥材的配方就像是可口可樂的配方一樣,不能告訴別人,也都是業者的營業秘密。
  企業若要將研發成果依營業秘密法加以保護,除了要合乎以上的定義外,還要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從以上的要件分析,不論是可口可樂的配方還是藥燉排骨所用的中藥材,都合乎前二項的要件。可口可樂的配方在產品出現125年後,還沒有人能開發出來;而藥燉排骨所用的中藥材,也是各家不同,顯見它們都不是一般從業者所知的資訊。而喝可口可樂的消費者及吃藥燉排骨的食客,也都是因為喜歡它們的獨特口味而消費的,可見這個秘密具有實際及潛在的經濟價值。營業秘密的前二個要件較易達成,第三個要件-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應該如何做呢?秘密一旦被揭露就不再是秘密了,也就失去了保護。

參、營業秘密保護作為
  由營業秘密的三個要件來看,合理的保密措施是決定營業秘密是否存在的一個重要關鍵,因此,可口可樂公司會把配方鎖在銀行的保險箱中,24小時有警衛看守,即使有人宣稱看到配方被公開,該公司也要極力否認。
  營業秘密的保護除了對員工教育訓練外,尚可從幾方面來做:
  一、門禁管制:公司內部人員進出辦公室或工作埸所,應建立一套完整的門禁管制規定,對於外人進入廠區,更應建立一套管制措施,以防無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竊取公司的營業秘密。而目前隨身碟的容量都很大,照相手機也很方便,這些都可能是營業秘密洩漏的管道,所以現在很多高科技公司禁止這些資訊產品進入廠區,以杜絕營業秘密的洩漏。
  二、篩選營業秘密的內容:不能把每個文件都設成秘密,這樣秘密才能引起重視,否則到處都是秘密,就等於沒有秘密。為使營業秘密與非營業秘密有所區隔,避免員工在不知情之下而洩漏,公司應在營業秘密的載體上標明機密等級的警示字樣,如絕對機密、機密、限閱、Do Not Copy、Confidential、Trade Secret等。
  三、強化營業秘密儲存後之管理:營業秘密的存放得視公司的策略,可以存放在不同的部門,也可以統一存放在某一部門;不論採用那一種方式,保管部門都需要有隔離、保密的管理機制。當然,文件的影印、分發管制也很重要。
  四、完善的管制程序與規範:營業秘密經過篩選、儲存、存放後,也標示了警語,如果沒有一套管制程序,可能一樣會洩漏;這些管制規範包括製作規範、門禁規範、取得規範、傳送規範、設備規範、使用規範、揭露規範、採購規範、回收規範、銷毀規範、離職規範、懲處規範、告知規範、救濟規範及查核規範。

肆、結論
  大家常以為保密防諜已是一個過時的口號,其實撇開政治思維,企業本身對其研發成果的保護,不也是要防止競爭者來盜取嗎?美國甚至訂有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來保護企業的營業秘密;我國目前雖無類似之法案,但有營業秘密法,業者可以考量將不適合揭露的技術,用營業秘密的方式加以保護。
本文引自2011.6.清流月刊

2011年6月15日 星期三

i4i vs Microsoft判決

i4i在2007.3.控告Microsoft在Word 2003和Word 2007中使用該公司擁有專利權的XML相關技術,美國地方和高等法院均判決微軟敗訴,需賠償i4i公司US$2.9億元、並停售含侵權技術的Word。 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0/04/word.html
最高法院在2011.6.9.做出裁決,判定Microsoft專利侵權罪名成立,必須向i4i支付US$2.9億元賠償金。

Microsoft的說法
本案的專利認定標準應採「證據優勢」(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原則,而非被告舉證責任程度較高的「清楚且令人確信的證明」(clear and convincing proof)原則,若根據證據優勢原則,i4i的專利權無效。

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
1.法院採用現行標準已30年,其間國會曾數度修正專利權法條,但從未考慮降低標準。根據專利法相關條款,被告必須拿出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證據來證明原告的專利無效。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使用的標準正確。
2.根據《1952年專利法》的相關條款是否應當要求被告方必須拿出明確且有說服力的證據來證明原告方的專利是無效的,最高法院認為現在也應該繼續堅持這一點。

2011年6月14日 星期二

三花 vs. 三樹














元亨公司以彰化某姓業者的三樹商標與三花太近似要求撤銷,智慧財產法院認為不會混淆,判決元亨敗訴。

元亨的說法
商標包括中文的三樹兩字、外文的「San Tree」及「St」圖樣所組成,屬於聯合式商標,但陳姓業者在襪子上卻僅繡上「St」圖樣,與三花(Sun Flower)的「Sf」商標相比,易使消費者混淆。
2.元亨的三花註冊時間比某業者早,且已是知名商標,某業者除違反商標法亦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局的見解
雖然兩商標的「S」設計略為相同,但三花是「f」、三樹是「t」,兩者仍然可以辨識。

智慧財產法院判夬
1.根據市面上三樹棉襪的包裝,認定三樹雖然在襪子上僅有「St」圖案,但襪子的包裝與吊牌都有三樹字樣或「San Tree」字樣,一般消費者購買襪子時都會先看吊牌。
2.因不會構成消費者混淆,而判決元亨公司敗訴。

2011年6月13日 星期一

Apple的與紅外線裝置互動的專利

杳據USPTO早期公開的專利發現Apple又申請了一個與紅外線裝置互動的專利,在相機系統中運用紅外線感應的設計,提供iOS裝置能透過內建攝影機有更進一步的互動功\能。

US20110128384
Title : SYSTEMS AND METHODS FOR RECEIVING INFRARED DATA WITH A CAMERA DESIGNED TO DETECT IMAGES BASED ON VISIBLE LIGHT
Filing Date : 2009.12.2.
Publication Date : 2011.6.2.
Abstract :
Systems and methods for receiving infrared data with a camera designed to detect images based on visible light are provided. A system can include a camera and image processing circuitry electrically coupled to the camera. The image processing circuitry can determine whether each image detected by the camera includes an infrared signal with encoded data. If the image processing circuitry determines that an image includes an infrared signal with encoded data, the circuitry may route at least a portion of the image (e.g., the infrared signal) to circuitry operative to decode the encoded data. If the image processing circuitry determines that an image does not include an infrared signal with encoded data, the circuitry may route the image to a display or storage. Images routed to the display or storage can then be used as individual pictures or frames in a video because those images do not include any effects of infrared light communications.

2011年6月10日 星期五

商標的先用與侵權

據報載台南市史姓男子沿用師傅的看板,打著石頭鄉的名號一賣就是20多年,2010年被人控告侵害商標,原告指稱在1997年時就將石頭鄉註冊,史姓男子拿出1994年的電影賭神,裏頭有拍到他攤位的畫面,結果獲判無罪。

Smart的看法
商標的目的在彰顯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本案為何會判無罪?商標法中對於已在使用而未註冊之商標,第30條第1項第3款俔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近似之商品或服務者,可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所拘束,本案之被告因提出電影所拍到的商標是在1994年,早於原告申請商標之1997年,合於第30條規定,但30條第1項第3款對此也有但書規定,即,行為雖不受商標權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且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示。對於已使用商標而未註冊的業者而言,這是可以稍微保護自己的一個方法,但最重要的還是要把使用的商標去註冊才是上策。

2011年6月9日 星期四

PayPal vs. Google

Google甫宣布將推出用智慧手機取代信用卡的Google錢包行動付款服務,eBay和PayPal 隨即於2011.5.26.在加州聖塔克拉拉高等法院對Google提出告訴,控告Google從PayPal挖走的兩名資深主管Stephanie Tilenius和Osama Bedier,,並指Stephanie Tilenius違反與公司的契約義務,在跳槽後挖角Osama Bedier,Osama Bedier則竊取公司的商業機密開發Google錢包等產品。

Google的手機錢包系統
Google的手機錢包服務把智慧型手機變成電子錢包,取代現金和信用卡,成為新一代的付款方式。
Google已與多家金融及電信公司包括花旗集團、萬事達卡、First Data和Sprint等合作,同時推出具有NFC功能的手機,以提供電子錢包的服務。

本報看法
本案PayPal及eBay的爭點在於營業秘密,由於Google自PayPal挖了二位重要的人物,而被認為有侵害商業機密之嫌,姑且不論Google當挖角的目的是不是為了這個目的,但本案告訴我們:企業在用人時,尤其是在挖角時,應特別注意他與前一公司之間對於營業密的相關約定,才不會造成這樣的結果。
而NFC手機的付款機制,未來可能會成為小額付款的主流,必定是兵家必爭之地,專利糾紛可能會層不出窮,值得持續注意。

2011年6月8日 星期三

瑞士專利新制起動

瑞士專利律師法(Patent Attorney Act)及專利律師條例(Patent Attorney Ordinance)將自2011.7.1.起生效實施,瑞士聯邦專利法院法將自2012.1.1.起生效實施,新的聯邦專利法院並將自2012年起運作。

專利律師
瑞士在2009.3.20.公布專利律師法,首次出現「專利律師」職稱。擬使用此一職稱者,必須通過專利律師考試,持有在科學或工程方面的大學學位及專業經驗。
專利律師執業前必須證明渠具備必要的專業資格,並向瑞士聯邦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新的聯邦專利律師考試是由3個專利律師公會組成的考試委員會負責辦理。對於已經使用專利律師職稱執業者,給予2年的特別過渡期。

專利法院
瑞士於2009.3.20.公布聯邦專利法院法,創建國家特別法院,以取代瑞士目前由26個聯邦法院負責的專利訴訟一審工作,新的聯邦專利法院法官將具有法律和技術教育背景,新的聯邦專利法院擔任聯邦最高法院的一審法院,以提供發明有效的法律保護。

2011年6月7日 星期二

Tessera控DRAM廠侵權案敗訴

美國上訴法院於2011.5.24.針對美國Tessera公司控告台灣南亞科技、宏碁等業者侵權官司,做出判決,認定台廠並無侵權事實,不需支付Tessera任何專利金費用。
相關前案請看:http://km-ip.blogspot.com/2010/01/tesseradram.html

2011年6月3日 星期五

Apple的保護隱私專利

由於行動通訊的技術日益普及,人們已經習慣隨時可以上網工作或查詢資料...,因此,常常可以看到有人坐在街頭,全神貫注的盯著NB螢幕看。
當你低著頭認真工作的時候,有沒有想過路人甲可能會看到你的公司機密資料?雖然目前市面上已推出螢幕保護貼,要在一定視角才能看的到螢幕內容。
Apple為此亦開發一個新技術,透過兩層面板材質來改變螢幕光線投射角度,讓使用視角可調整變窄,除了從正面直視才能清楚看見顯示內容,而無法從側面偷窺。

US20110116017
Title : SYSTEMS AND METHODS FOR ELECTRONICALLY CONTROLLING THE VIEWING ANGLE OF A DISPLAY
Filng Date : 2009.11.19.
Application Date : 2011.5.19.
Abstract :
Systems and methods for electronically controlling the viewing angle of a display using liquid crystal optical elements are provided. Each liquid crystal optical element may be associated with a respective scattering module and may selectively steer a device generated light beam to one of two or more scattering regions of its associated scattering module. When a scattering region receives a steered light beam, the steered light beam may be scattered into a viewing cone having at least one viewing angle defined by a characteristic of that scatter region. Each liquid crystal optical element may be made from one or more suitable liquid crystal materials that can be controlled electronically to vary the effective index of refraction of one or more different regions of the liquid crystal optical element, thereby steering incoming light towards a particular one of two or more scattering regions of an associated scattering module.

2011年6月1日 星期三

蔥油餅的專利

前二天上課時有同學問到:有人把蔥油餅申請專利,那我們以後是不是就不能做蔥油餅了?這果然是個好問題,記得去年在高科大上課,也有人問過我烤肉的專利。
其實不管是烤肉或蔥油餅,它能拿到專利,一定有其過人之處,不會因為給了它專利就讓市場上現有的商家就全關門了。
因此,為了這個問題,我就去智慧查了一下,先用蔥油餅在專利名稱裏去檢索,發現只有一個專利,但不是我們要的,接著用蔥餅做關鍵字再檢索一次,終於有發現了:它是一個新型專利,專利名稱叫做:蔥餅結構。

M372262
專利名稱:蔥餅結構
申請日:2009/07/27
公告日:2010/01/11
發明人:林主恩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蔥餅結構,係包含有:一蔥餅本體,該蔥餅本體概呈一四方體,該蔥餅本體又包含有:一麵皮層以及一蔥花層,該蔥花層係設置在該麵皮層之表面上方,經過包摺後使得該麵皮層會因此包覆住該蔥花層;該麵皮層的結構上為一矩形的麵皮層,該蔥花層設置於該麵皮層的表面上方,並於該麵皮層的兩長邊各塗上一層黏著層,將該麵皮層的一短邊向內翻摺貼合,使得該短邊形成一個兩層麵皮層中間夾一個蔥花層的結構體,再將該麵皮層的兩長邊各向內翻摺貼合後,形成兩長邊的邊緣會互相接觸的結構體,並將該麵皮層的該短邊連續向內翻摺,使得該蔥餅本體概呈一四方體的結構,而由該蔥餅本體的側邊可看出該麵皮層會呈現至少三層之麵皮層相互堆疊的結構體。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蔥餅結構,其中該麵皮層的該短邊,在該麵皮層的該長邊的長度處向內翻摺貼合。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蔥餅結構,其中該麵皮層的該短邊連續向內翻摺的次數至少兩次。
4.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蔥餅結構,其中該黏著層可為一沙拉油層。

Smart的看法
答案揭曉,由圖中可以看出:它的結構果然跟我們一般習知的蔥油餅不同,所以,以前賣圓形蔥油餅的商家不用担心,可以繼續的賣下去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