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9日 星期六

三星和東芝交互授權

三星和東芝2007.12.4.聯合宣佈通過了一項交互授權協議,將共用三星的OneNAND和東芝的LBA-NAND閃存專利技術和品牌的生產、市場和銷售權。三星將把OneNAND和Flex-OneNAND兩種混合(fusion)記憶體晶片規格授權給東芝,東芝方面則是單片封裝的LBA-NAND和mobileLBA-NAND晶片。同時兩家公司還將共同開發和經營基於相容各項原創技術的產品。

東芝的說法
協議的簽定將對市場產生很大的推動作用,將促進全新增長。使東芝的客戶無論是在高性能技術還是在供應商方面都有更多的選擇,對整個行業都會帶來積極的結果。

三星的說法
協議中具有高性能規格和易於設計特色的NAND閃存記憶體,將為CE應用設計者帶來多的選擇,並且節省開發成本。三星將提供多種的NAND方案和週邊介面,滿足行動及其他消費應用的高性能閃存的需求。

Smart的看法
三星與東芝本次的交互授權,除專利外亦含蓋了品牌及銷售,這將更擴大市場的占有率,從這個授權案也可看出:未來大廠的授權策略,專利只是其中之一,微笑曲線另一端的品牌也將受到同等的重視。

2007年12月27日 星期四

PDC va. Sony

根據日本產經新聞報導,台灣的記憶體卡公司--積智日通卡(PDC)公司於2007.11.29.向東京地方法院控告日本新力(SONY)公司侵害著作權,要求新力公司對五種記憶體卡的產品停止生產販賣及賠償一億一千萬日圓(約US$100萬元)。

大事記要
PDC領先開發完成和新力出售的幾乎同樣大小的超薄型.小型USB記憶體技術,於2004.4.前已完成製品的設計和圖案,並取得設計圖面的著作權。在新力販賣這些產品之前,PDC曾對新力提供超薄型.小型USB記憶體技術,2005.3.起和新力就OEM的契約開始協議,後來應新力的要求在雙方將簽約的前提下提供樣品及圖面等資料,未料,同年7月,新力失去聯絡,解散負責部門並調走負責人員。

Smart看法
我國廠商在智慧財產權上一直都是處於挨打的地位,終於有反擊的機會,顯示國內廠商走向研發後,已愈來愈注意自己的智慧財產權問題。

2007年12月26日 星期三

美國大學的專利

美國國會1980年通過立法,賦予學校發明所有權,許多在科技與生技醫療有重要發現的州立大學,每年都透過專利授權賺進數十億美元的授權金,其中又以加州大學最積極。從美國專利商標局去年底的報告顯示,加州大學的專利數從2002年的4,500件成長至去年已達7,000件,權利金與授權費收入更高達US$1.935億元,是2005年的兩倍。此外,還因專利侵權訴訟,從基因科技公司獲得US$2億元和解金,從微軟公司賺進US$3,000萬元和解金。真可謂是最會賺錢的學校。

美國大學的專利特權
聯邦專利法規定,州政府與州立機構享有主權豁免權,不必負法律責任。所以,加州大學也享有免於侵權告訴的特權,不擔心被控侵權。

Smart的看法
州政府與州立機構享有主權豁免權,讓州立大學可以免於被控專利侵權,某種程度看來也是不公平競爭,未來應該也會修正吧!不然怎麼對得起納稅人。

2007年12月25日 星期二

狗不理的大陸商標官司

狗不理包子是起源於天津的老字號小吃,1994年10月7日,天津狗不理包子飲食(集團)公司(後變更為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註冊了狗不理文字商標。1999年該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06年4月,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以濟南天豐園飯店侵權為由,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公開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26.5萬元。

被告說法
1.天豐園飯店是提供餐飲服務的國有企業,在自己的經營場所內使用狗不理作為服務項目湯包的服務標識,並且在冠以天豐園飯店的字號下使用,與原告的區別十分明顯,對服務對象不會產生誤認。
2.濟南的老食客都知道濟南大觀園的狗不理包子是濟南的著名小吃,早在20世紀四十年代就存在,從來沒有人認為濟南的狗不理湯包與天津的狗不理包子有什麼關係。
3.被告在自己的經營場所內使用狗不理作為服務項目湯包的服務標識從1979年開始,已連續使用20多年,而原告的商標是在1994年註冊,依商標法,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已註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見解
1.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被告天豐園飯店在經營中使用有關狗不理包子等標識並進行宣傳的行為性質,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狗不理服務商標。
2.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天豐園飯店未超出原有地域和服務項目,也未使用原告對於狗不理商標的特定書寫方式,判決駁回原告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見解
1.天豐園飯店開業以來提供狗不理豬肉湯包,並非在天津狗不理集團商標註冊並馳名後為爭奪市場才故意使用狗不理三字,並沒有違背市場公認的商業道德。但考慮到狗不理是馳名商標,天豐園飯店將狗不理三字用於宣傳牌匾、牆體廣告和指示牌,可能誤導普通的消費者。
2.因此,判決撤消一審判決,令濟南市大觀園商場天豐園飯店停止在宣傳牌匾、牆體廣告和其他形式中使用狗不理三字進行宣傳。
3.駁回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Smart的看法
好一個有理沒理各打50大板的判決!往好的方面想,法官乃在創造雙贏,只要天豐園不使用狗不理商標就沒事了,大家都可以繼續賺各自的錢。

2007年12月18日 星期二

HSBC的商標申請案遭核駁

英商HSBC控股公司94年向智財局申請註冊「THE WORLD'S LOCAL BANK 」商標,強調該商標有「環球金融,地方智慧」的涵意,指定使用在銀行、存款服務、信用卡等服務項目,並聲明圖樣中的「BANK」不得單獨主張專用權。本案遭智慧局核駁,經上訴後又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HSBC的說法
依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規定,商標或標章不以其所有人自行使用者為限,其關係企業或第三人所為商標或標章的使用資料,可併入考量;由於子公司匯豐銀行使用該商標多年,因此該商標就算不具先天識別性,也早已取得後天識別性。

智慧局的見解
「THE WORLD'S LOCAL BANK」商標,中文翻譯成「世界的地方銀行」,並不具識別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
1.該商標由單純的外文組成,中譯為「世界的地方銀行」,屬於敘述性文字,並沒有HSBC聲稱的「環球金融,地方智慧」的譯意,若指定使用在銀行或金融業的相關服務,相關消費者無法認知該商標是表彰服務的標識,也無法與他人的服務作區別,因此不具先天識別性。
2.雖然HSBC申請商標時聲明圖樣中的「BANK」不專用,但由於整體圖樣的外文都屬於不具識別性的文字,因此也不符合商標法第19條聲明不專用的規定。
3.不論識別性的認定能否准用商標認定要點規定,HSBC提出的商標使用證據,完全無法證明商標具有後天識別性。
4.HSBC的網站資料雖然有該商標出現,但並未標示使用日期,無從得知使用起始年月與期間長短;而YAHOO搜尋網頁只有顯示「環球金融地方智慧」的中文字樣,沒有外文商標出現;至於英文網頁,僅出現敘述性文字,也沒有出現該商標圖樣。
故以該商標不僅缺乏先天識別性,也沒有證據證明有後天識別性,判決HSBC敗訴。

2007年12月14日 星期五

浦東的知識產權融資

浦東新區知識產權服務中心嘗試多種方式突破政策瓶頸,協調、促使商業銀行認可以專利、版權等作為貸款抵押,向小企業提供融資。目前有20多家企業以知識作價,獲貸款1.7億元,下一步,他們將嘗試將專利質押和誠信制度相結合,提供中小企業融資。
浦東的知識產權融資主要有三個途徑:
1.由政府委託一家投資公司向擔保公司提供再擔保,由投資公司代表政府,接受企業知識產權抵押物作為反擔保。
重點在於扶持擁有技術產品和團隊、有成為行業龍頭潛質並處於產業化準備或擴充階段的企業。通過該模式,已有6家企業獲得貸款1.56億元。
2.針對小額短期貸款。
政府帶頭認可知識產權的價值,建立風險準備金撥入合作銀行專戶,用於實現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新區將原先無償資助企業的財政資金進行優化,每年安排2,000萬元科技發展資金;而企業則將知識產權質押給融資服務中心,再由銀行按一定的資金放大比例,向符合條件的企業發放貸款。目前,有15家公司獲得銀行近1,400萬元的貸款,他們均是規模小、前景好、急需流動資金的小企業,分佈在IT、生物醫藥、新材料、積體電路等行業。
3.政府推動商業銀行直接開展專利質押。
政府召集專業技術市場、無形資產評估機構、風險投資機構、專利事務所等進行專題研討,為金融機構控制風險、形成制度而出謀劃策。
目前只有一家生物醫藥企業以專利質押,輔以個人信用無限責任擔保和應收帳款質押等,獲得200萬元貸款。

2007年12月11日 星期二

中國的無形資產貸款

南京道及天軟件係統有限公司以其5項軟體產品著作權作為質押,是首筆無資產抵押、無第三方擔保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向南京銀行獲得了200萬元貸款。這5項軟體產品內容涉及銀行、企業、軍隊等內控安全,已經形成規模市場空間和營利能力,是道及天的核心財富,評估價值達3028萬元。這5項軟體著作權原始碼已由專家當場驗證封存,它們今後的升級版也一並抵押給了銀行,如果發生還款風險,銀行將獲得最新版軟體著作權處置權。

貸款過程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長期以來都是銀行貸款的禁區。今年,省技術產權交易所和南京銀行聯手,首次推出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試點金融產品,針對成立兩年以上的企業形成的軟體著作權或形成規模的產品發明專利開展貸款業務。交易所利用自身的平臺優勢,對申請貸款的科技型企業進行嚴格篩選,然後向南京銀行推薦,對擬質押知識產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認定,並安排專業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在貸款出現問題時,負責質押物處置,全程保駕護航。

Smart的看法
中國大陸對智慧財產的經營與運用,已經開始往前邁步,我們如果再不注意,可能會落後他們。

2007年12月8日 星期六

中國知識產權的趨勢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蔣志培十日在知識產權新聞報導研修班,講授《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及案例分析》時,在展望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今後發展時,提出今後要依法審理好技術性、標識性和各類不正當競爭、表達性、涉外和涉三資企業等四類知識產權案件。

技術性案件
要依法審理好涉及專利、技術秘密、電腦軟體等技術性知識產權案件。依法科學合理地解釋權利範圍,正確運用侵權判定方法,嚴格掌握專利侵權案件認定等同特徵的條件,合理適度保護創新成果;加大對經濟增長有重大突破性帶動作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關鍵核心技術的保護力度。

標識性案件
要依法審理好涉及商標、地理標誌等標識性知識產權案件和各類不正當競爭案件,嚴格規範市場競爭秩序。特別注意把握好認定馳名商標的正確導向,嚴把法律適用關和事實關,依法慎重認定馳名商標,加強備案和監督指導工作。

表達性案件
要依法審理好涉及作品和錄音錄影製品等表達性知識產權案件,推動版權相關產業健康發展。兩個互聯網版權國際條約已對中國正式生效,要依法審理好涉及電腦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和相關新技術、新類型知識產權案件,促進資訊和知識的廣泛傳播與有序利用。

涉外及三資企業案件
要依法審理好涉外和涉三資企業知識產權案件。按照履行承諾、適應國情、平等保護的要求,依法保護中外當事人和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堅決抵制地方保護和行業保護,防止造成事實上的超國民待遇。

2007年12月7日 星期五

同音異字的商標爭議

丁○○於91年間與弘爺國際企業公司簽訂加盟合約,在台中縣豐原市經營連鎖早餐店,弘爺公司並授權其使用弘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的商標專用權。弘爺公司發現丁○○私下向其他廠商進貨,違反合約規定,遂於96年4月終止加盟契約,但丁○○在合約終止後,仍然繼續使用弘爺的招牌,經弘爺寄發存證信函,丁○○只將早餐店招牌上的弘爺改成紅爺,繼續營業。弘爺公司遂向台中地檢署提出侵害商標權的告訴。

業者說法
丁○○否認違反商標法,辯稱他所使用的紅爺與弘爺,兩者商標一看就知道不同,並未侵害弘爺公司的權益。

檢察官見解
紅爺、弘爺僅有一字之差,讀音相近,招牌底色也相同,在市場交易上足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於是將丁○○依違反商標法提起公訴。

2007年12月6日 星期四

水貨的wii到底有沒有侵害著作權?

任天堂遊戲機Wii熱賣,還有進口已經很多水貨上市,而且也有很多的促銷活動,以Wii做為抽奬的奬品。但是,消基會提醒:如果業者拿水貨的Wii來作營利用途、充當促銷活動的獎項,因為Wii機器的本身應也包括部分電腦程式著作在內,此舉已觸犯「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侵害了著作權和製版權。這種說法到底有沒有根據?其實這個問題,目前在司法界就像首長特支費一樣,眾說紛云、莫衷一是。

甲說
有的法官認為:Wii主機內含程式,可視為廣義的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未經授權即輸入或散布,即屬違法。廠商未經原廠授權即購入Wii來台,除非是自用,否則不論是販賣或是當成獎品,都屬散布的行為,即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之一條的可能。若未經過著作權人授權,即輸入Wii,也有觸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虞,最重判三年及罰金五十萬。

乙說
也有法官認為:Wii和電視、冰箱一樣,屬電器而非著作,只要是真品,不論是水貨或公司貨、不論是送或賣,都未違法。

丙說
也有法官認為:Wii主機應屬一般商品,Wii的遊戲軟體才屬著作。

Smart說
看到這麼多說,真不知道要消費者怎麼說,光是法官的見解都有這麼多的歧異,將來萬一真的被告,就只有自求多福。

2007年12月5日 星期三

Seoul Semiconductor vs. Nichia

韓國LED技術供應商首爾半導體(Seoul Semiconductor),於11月6日在美國德州東部地區的美國地方法院,對日亞化學工業(Nichia)提出專利權訴訟。首爾半導體指控日亞的侵權行為的範圍包括日亞旗下所有白光、藍光、綠光及紫外線照明燈LED 。

系爭專利
首爾半導體公司擁有的美國5075742號專利是一項半導體層相關技術,適用於白光、藍光、綠光及紫外線LED。該項專利技術已在日本、德國、法國、英國和美國獲得註冊專利 。

2007年12月4日 星期二

孔子差點變商標

中國教育部對外漢語教學發展中心,96年4月委託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將至聖先師「孔子」兩字註冊為商標。中國教育部最近已在哈薩克、美國等62個國家與地區,成立199所「孔子學院」、「孔子課堂」,並計畫在2010年前在全球建立500所孔子學院,積極推廣華文教育。智慧局初步審查同意,但再進一步審核認為有爭議,最後決定不能同意註冊。

智慧局的看法
商標權組組長洪淑敏:『歷史人物能不能准(商標)有灰色地帶,他整批有十來件的案子一起進來,用這個(孔子)來當做講堂名稱。當時承辦人就核准了,只是核准之後,因為後來有品質覆核機制,我們去看的結果說,單純兩個字畢竟跟孔子講堂、孔子課堂還是不能等同視之,所以後來覺得說,可能要撤銷會比較好。』

Smart的看法
最近看到一些報導,發現大陸似乎愈來愈重視智慧財產權,台灣要是再不努力,可能連這塊都會失守。

2007年11月30日 星期五

Google的搜尋技術被告侵權

據Reuters報導,Google於11月6日遭美國東北大學(Northeastern University)和新興公司Jarg向德州東區地方法院控告,指Google核心網路搜索系統涉嫌侵權。Jarg係由東北大學教授創立,並於1997年獲得獨家搜索技術專利,時間較Google成立早1年。

系爭專利
Jarg目前仍然是1家小公司,主要業務為網路搜尋開發新一代語義工具。東北大學和Jarg提起訴訟的目的在於,獲得專利授權費用,而非將Google趕出網搜市場。Belanger即表示,Google使用該公司所開發的技術,若本案侵權成立,該公司只對取得一般的專利授權金有興趣。

Smart看法
專利訴訟的目的多在以戰逼和,而不是真的要把對手一拳打死,本案即是最佳說明。Jarg在訴訟之前就已經說明其目的就是要拿授權金,未來這種案例只會多不會少。

2007年11月28日 星期三

一個停不了的連續劇

光碟的授權談判,幾乎每年都要發生一次,今年又加上了國碩的強制授權案被飛利浦一狀告到歐盟,更添加了幾分的懸疑。話說歐盟的調查報告即將出爐,政府相關部門也都急著要滅火、前途未卜,真一個拖棚的歹戲。

Veeza的新約未定
飛利浦與光碟片廠今年的專利授權條件一直談不攏,至今尚無法順利續約,舊的Veeza授權合約,早在6月底到期,不過,雙方協商一直無法達成共識,飛利浦又把延後 1 個月,但國內光碟片廠沒有續約的打算。
新的Veeza 合約內容,為了降低雙方的風險,合約期限也考慮縮短至 2年左右,原則上傾向以固定價格計算授權金,但相關細節仍未有定案。

市場風險
在舊約到期而新約又未簽的這段期間,繼續出貨的廠商恐涉及侵權問題,由於廠商在違約的情形下仍繼續出貨,產品隨時有被海關查扣的風險,這種情況也衝擊到Wal-Mart等通路商的供應穩定度。

新的授權機制
為了穩定市場的供貨,目前已有幾家通路商與飛利浦進行協商,洽談改由通路商支付權利金以穩定貨源的可行性。
如果雙方協商取得共識,飛利浦收取權利金對象就變成雙軌制,未來只要代工廠與品牌通路商任何一方繳交權利金,就可以合法販售飛利浦的授權光碟片,這種新制度也將成為光碟片產業的新里程碑。

2007年11月27日 星期二

黑莓機商標戰

加拿大黑莓製造商Research In Motion (RIM) 公司,日前向洛杉磯地方法院控告LG,稱LG的Black Label手機,與RIM的黑莓(BlackBerry)手機名稱相似,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而侵犯其黑莓的商標權。

未爆的地雷
在已開打的商標戰背後,還有一顆未爆彈。
LG經由通路商商Verizon所銷售的Strawberry和Black Cherry商標的手機,也令RIM非常不滿,不過RIM暫時並未對此事進行訴訟。

案外案
2006年12月,RIM就曾經控過Samsung,稱其BlackJack商標會令消費者認為該產品和黑莓有關,侵犯了RIM的權益。本案最後美國地方法院調解結果是,雙方達成協議,Samaung的現有產品可以繼續使用BlackJack商標,但未來不會再推出此系列的新產品。

Smart的看法
商標的目的在表彰自己的產品及服務,愈來愈受到重視,現在未提訴訟並不表示以後不會被告,未爆的地雷隨時都可能會被引爆。

2007年11月26日 星期一

又有人要收保護費了

繼飛利浦在全世界收CD-R的授權金後,又一個狂收授權金的公司出現了。加拿大Wi-Fi IP授權業者Wi-LAN在2007年初就分別向廠商提示侵權警告,要求廠商支付專利授權費用。但是,Wi-LAN向個別廠商索討授權費用過程,顯然不是很順利。

對拒付費者提出告訴
Wi-LAN向美國德州地方法院Marshall所分別對22家公司提出侵權訴訟,包括:宏碁、友訊、Apple、Dell、HP、Gateway、聯想、Toshiba、Sony、Infineon、TI、Intel、Atheros、Belkin International、Best Buy、Broadcom、Buffalo、Circuit City Stores、Marvell、NetGear、Westell Technologies及2Wire等。指控渠等侵害該公司美國專利號5,282,222、RE37,802與5,956,323等三個專利。

Smart看法
連一個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都可以拿專利來告這些在業界赫赫有名的公司,可見得未來企業的競爭力應該在智財而不在規模的大小!

2007年11月24日 星期六

聯想將停用IBM商標

聯想在2004年以12.5億美元收購IBM個人電腦事業部,並於2005年取得IBM品牌使用權,將IBM的ThinkPad系列的品牌納入旗下。依雙方合約ThinkPad品牌聯想可使用到2010年,但聯想集團總裁兼首席執行長William Amelio宣布,將提前兩年停止使用IBM品牌,預計2008年後,聯想產品將不再出現IBM字樣。

聯想未來的品牌策略
聯想已經成功完成併購的整合階段,ThinkPad將成為子品牌,主攻商用筆記型電腦市場,至於消費性電腦將有新的子品牌。目前聯想消費性電腦品牌為「Lenovo」。

2007年11月21日 星期三

泰山的吼聲可不可以為商標?

泰山電影裡嘹亮吼聲是泰山的招牌,原創作者布洛斯花了10年申請,還附上音頻光譜圖來描述泰山的吼叫聲,五個清晰的聲音組成依序是:延音叫聲,高頻率延音,叫聲,再重複第一個延音。

主管機關見解
歐盟主管機關內部市場調和局(Office of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簡稱OHIM)最近判決,泰山吼不符商標申請資格,因為光從音頻圖根本無法確認這是人類或樂器,甚至動物發出的聲音,此外,沒有任何人可光憑這張圖,就發出跟泰山相同的吼叫聲,也沒有人會把閱讀這張圖當成一種娛樂,因此,認定泰山吼是公共財。

2007年11月20日 星期二

全球性的智財戰爭

智財在未來不只是用來訴訟,而且會是商業的競爭策略,如Apple與Cisco合作做iPhone,由Apple負責手機端的專利、Cisco負責局端專利,相互交互授權,形成產業聯盟。在這樣的一個戰場中,台灣的廠商在未來可能是無法迴避的。

二軍交戰、誤中副帥
今年5月hp控告Acer侵害專利,Acer美國子公司隨即向美國聯邦法院要求鴻海、廣達、緯創共同履行訴訟保證責任,希望以集體力量以戰逼和。無獨有偶的,三年前Intergraph結束與Intel的侵權官司後,即將矛頭轉向使用Intel CPU的hp、Dell、Gateway,結果這些被告沒事,未列被告的Intel反而付了US$2億。

Smart的看法
智財的戰爭己經是跨國界的戰爭,愈來愈多的台灣企業被捲入日本企業或美國企業的專利訴訟,智財戰己經遍及整個供應鏈,一家公司被告,受到牽連的,可能是供應鏈上、下游的廠商。
未來任何一家廠商都無法再像以往隔山觀虎鬥,也沒有人可以獨善其身,必須隨時眼觀四面、耳聽八方,掌握產業中的競爭對手,才可能具有競爭力。

2007年11月17日 星期六

阿里巴巴被告侵害商標

北京正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正式提出告訴,要求阿里巴巴(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阿里巴巴alibaba”商標專用權,法院已正式受理。正普公司于1999年5月14日在商品及服務分類第42類申請註冊“阿里巴巴alibaba”漢字及英文商標,後取得商標局頒發的商標註冊證,在第42類4220與電子商務相關服務享有商標專用權。阿里巴巴公司于1999年9月9日成立,在其官方www.alibaba.com.cn網站上使用的“阿里巴巴alibaba”商標,與正普公司在第42類商標服務項目構成近似,因此,被正普公司控告侵犯商標專用權。本案正普公司還一併將百度公司列為共同侵權被告,其理由是百度公司利用其競價排名搜索引擎以及廣告服務,使阿裏巴巴公司的商標侵權行為進一步擴大。

法律見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93年第一次修訂案第十八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以公告。

2007年11月14日 星期三

圖書館影片的著作權

公播版 vs. 家用版
公播版指已授權公開上映給公眾看的影片,而家用版只限於家庭中使用,這只是廠商為了要區隔市場,自行將其視聽著作商品依其授權使用範圍所做的分類,在著作權法中並沒有這樣的規定。

圖書館的影片
學校圖書館提供影片供師生借閱,依著作權法規定,出租權並非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故出借正版品或公開陳列、持有正版品均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所以,學校圖書館只要是購買正版品,不論是家用版或公播版,均可出借、公開陳列及持有。

老師在課堂上放映
由於在教室放映影片係屬公開上映的行為,原則上應取得公開上映之授權,但是,老師如果因為教學的需要,依本法第52 條規定,可於合理範圍內引用該視聽著作進行教學。如該教室放映影片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55 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且未發生市場替代之效果時,則亦可於此等教學活動中,公開播放影片;或該利用行為另符合著作權法第65 條合理使用規範(例如僅利用一小部分、對潛在市場不構成影響等)時,則仍可於教室播放影片。

2007年11月13日 星期二

CA vs. DRM

數位內容產業的發展良窳,著作權保護的強弱絕對是一個影響的因素。保護著作權的方法較常見的有條件接收及數位版權管理等二種。
條件接收(Conditional Access,CA)是指:控制消費者在內容供應商的網路上接收內容,所保護的是接收管道,避免服務受到侵入盜用。
數位版權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DRM)則著重於保護數位內容本身,由於多數網路不具有保護防止入侵的功能,因此,內容本身被要求必須進行加密保護。根據iSuppli預測,2010年包括寬頻、行動、付費電視和數位音樂等數位領域在內,透過CA/DRM進行保護的數位內容,可創造高達US0億的產值。CA/DRM本身的市場規模,到2010年也將成長到US億。

2007年11月12日 星期一

公司用盜版軟體,員工怎麼辦?

企業盜版軟體的態樣
根據台灣商業軟體聯盟調查,目前台灣有高達56%的企業,為了省錢會使用盜版軟體。而企業所面臨的非法使用軟體問題,大多數是購買套數不足,例如只買五套合法軟體,卻安裝在50台電腦。自10月22日起到11月底,檢警將展開第二波強力查緝非法使用軟體行動,針對企業進行密集查緝行動,如果在公司電腦自行灌裝或下載盜版軟體,將構成非法行為。
上班族的危機
對於上班族來說,如果在公司電腦自行灌裝或下載盜版軟體,就已經構成非法行為,需要負擔法律責任。而許多企業主也會將公司使用盜版軟體的問題諉過於員工個人行為,使得員工必須在複雜的偵訊過程中提出具體說明,以證明自己是無辜的。
上班族自保之道
台灣商業軟體聯盟發起「上班族自保行動」,透過網站幫助上班族採取適合自己的三個自保行動,網站是:http://www.bsa2007.com.tw/1.上班族如果發現公司內部使用盜版軟體,但不知如何規勸老闆時,可以將老闆的姓名、電子郵件提供給台灣商業軟體聯盟,由聯盟向老闆寄出通知信,使老闆瞭解問題嚴重性。2.如果不知該如何跟老闆爭取預算的IT主管,也可以到網站下載申請範本,呈報公司購足軟體授權套數。3.如果上班族多次與老闆溝通無效,認為企業使用盜版軟體的狀況嚴重,可以直接網路上檢舉,降低被當成共犯的風險,還可能有機會獲得檢舉獎金30萬元。
Smart的看法
智慧財產權真是個二難的問題,擁有智慧財產的人總是希望別人能付費使用,而使用的人又想要吃免費的午餐,上班族就成為著作權人跟老闆間的夾心餅乾,真是為難啊!

2007年11月7日 星期三

Myspace與新力BMG簽署授權協議

美國第一大交友網站Myspace宣佈和唱片巨頭新力BMG公司簽署了版權授權協議,新力BMG公司的影視內容將會讓Myspace用戶免費欣賞。

合作模式
新力BMG公司旗下的歌手將在Myspace建立個人資料頁,提供有關的音樂和音樂視頻的免費內容。Myspace網站則會把由此產生的廣告收入的一部分讓新力BMG公司分享,至於雙方分享的比例,目前還不得而知。

2007年11月4日 星期日

blog音樂的著作權

blog己經是網際網路上的新媒介,不但可以用來發表感言,更是行銷的工具,為了要增加點閱率,常常會加上音樂或影片下載的功能。保智大隊今年1月到6月查獲blog所涉及的侵權案件即有243件,其中18到25歲的族群即佔97件,約達四成。

blog音樂、影片的著作權
一般人總以為下載、重製才會侵害著作權,其實,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還包含了公開傳輸權。依著作權第三條的定義: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公開傳輸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因此,在部落格、網頁、網站內放一首、一百首或一千萬首,只要能讓不特定人士點閱,即屬公開傳輸的行為。依著作權法第92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2007年11月2日 星期五

Konica的光學薄膜專利起死回生

柯尼卡美能達精密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原柯尼卡公司)在民國89年,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光學薄膜及使用其所得之液晶顯示裝置」的專利,並以在日本申請的專利案主張優先權,但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否准。柯尼卡93年再提出專利說明書修正本,依然被核駁,柯尼卡不服,告上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審理本案,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沒有依程序通知申請人核駁理由,判柯尼卡勝訴。

智慧局的見解
柯尼卡在描述專利提到的「光學膜」的特徵在於「脂肪酸纖維素酯薄膜」的「Rt/Ro」與「膜厚」,但柯尼卡申請專利範圍沒有將這些光學性質具體設限,敘述過於廣泛,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項、第4項規定,予以核駁。

Konica的說法
「Rt」與「Ro」代表不同方向的減速值,中間的「/」是用來間隔「Rt」與「Ro」,並非比值,所以沒有所謂「Rt/Ro」的特徵;此外「膜厚」也有清楚載明,所以也沒有敘述廣泛的問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
1.本案關鍵不在於專利要件的實體爭議,而是在程序上出問題,依照專利法第46條第2項規定,智慧局審查核駁前,要在審定前通知申請人可以限期申復。法官參照智慧局寄出的兩份「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發現都只有通知申請人要限期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並沒有通知不予專利的理由,以及提醒申請人限期申復的意思。
2.智慧局沒有在審定前以「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通知柯尼卡不予專利的理由,就逕自否准申請,有侵害柯尼卡申請程序利益的保障之虞。因此,要求智慧局遵守程序,重新對柯尼卡申請案作適法的處分。

Smart的看法
由本案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看出:為保障人民的權益,程序正義愈來愈重要,智慧局爾後應該會更加注意程序問題。

2007年10月31日 星期三

公仔熱

最近便利商店相繼推出公仔,除造成轟動外,也帶來錢潮,在這個一片公仔熱中,到底誰才是贏家?消費者?店家?都不是,擁有公仔著作權的才是這一波公仔熱的最後贏家。

本土公仔 vs. 外來公仔
公仔也有本土及外來之分,當然價碼也有不同,7-11的Hello Kitty這類的外來公仔,授權費通常會比本土公仔高,按照行情大概從成本抽個1成到2成,,雖然授權金高的嚇人,但是Hello Kitty讓7-11在2個月內業績成長18億左右,對廠商而言也是值得的。至於全家在暑假推出的好神公仔,雖然是本土的神明,授權金沒有那麼貴,但是3個月也締造10億的業績成長,這到底是遠來的和尚會念經,還是本土神明神通廣大?

Smart看法
知識經濟時代,智慧財產的價值愈來愈重,Hello Kitty不就是三立鷗出產的一個卡通圖案,卻為它賺到無數的收入,而且可以再授權,未來的台灣是不是也要朝向這個方向發展?全家推出好神公仔應該是很好的第一步!

2007年10月30日 星期二

中國對版權的保護措施

為解決提供音樂服務的機構想取得合法的作品使用權,不知應該找哪些機構處理相關事宜的問題。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中國民族器樂學會、中國音像制品評價製作中心、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等四家單位正式簽署合作協定,聯合發起了『中國音樂作品版權保護合作計劃』。

建構中國音樂作品版權服務平台
北京非常動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與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監管和指導下一起建設和運營『中國音樂作品版權服務平台』。該平台為音樂愛好者獲得音樂版權保護提供了簡便可靠的網路管道,利用網路將申請與傳統登記相結合,使版權保護在專業的基礎上,體現現代的方便與快捷。另外除了提供音樂作品登記、資訊公示、發布以及音樂版權保護等一系列服務外,同時也為合法著作權人和作品提供相應的增值服務。讓音樂創作者在展示自己作品的同時,可以在線申請版權保護。

2007年10月26日 星期五

聯合利華的CLEAR商標案

荷商聯合利華公司93年為洗髮精產品申請「CLEAR」商標,遭智財局否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該商標易使消費者以為是產品說明,且該商標在台灣尚未打開知名度,判聯合利華敗訴。

聯合利華說法
「CLEAR」商標已在世界多國獲准註冊,且知名度極高,該洗髮精在印尼、越南的市占率都超過20%,且從2000年起在歐洲的銷售額每年破1.6億歐元,廣告促銷費用每年至少投入0.3億歐元,因此該商標應具備識別性。聯合利華也提出數件含有「CLEAR」的已註冊商標,認為智財局違反平等原則,對他們不公平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每個商標圖樣都不同,且案情有別,基於商標審查個案拘束原則,難以比附援引。
2.聯合利華提出的證明,都是外國的使用資料,欠缺國內銷售、廣告等證明,無法推斷國內消費者對「CLEAR」商標已經有充分認識,可以當成是該商品的專屬標誌。

2007年10月25日 星期四

美國的MP3判決

繼國內的KURO遭控訴侵害著作權後,美國也有第一個判例。明尼蘇達州的北美原住民Jammie Thomas,被美國唱片協會(RIAA)控告以Kazaa音樂分享軟體,非法在網路散布音樂檔案。這位美國單親媽媽被控在網路上分享音樂檔案,遭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判決有罪,並罰款22萬美元,這是美國司法史上第一個非法分享音樂檔案的判例。

法院見解
陪審團認為,Jammie Thomas以Kazaa的「tereastarr」帳號,非法在網路散布24首歌,每首歌判賠9,250美元,總計22.2萬美元。法院認定,構成非法散布音樂的罪行不必真的坐在電腦前分享檔案,也不管是否真有人下載這些檔案,只要有開放檔案給他人取用的行為,就足以判定侵權。

Smart的看法
美國有了第一個判例後,以後下載MP3要小心了,尤其是本案法院認為:構成非法散布音樂的罪行不必真的坐在電腦前分享檔案,也不管是否真有人下載這些檔案,只要有開放檔案給他人取用的行為,就足以判定侵權,也可能會影響到未來國內對MP3侵害著作權的判決。

2007年10月23日 星期二

從專利看研發

Evaluserve的分析師預測Google正在秘密研發的「Gphone」,不完全是衝著手機市場而來,可能還打算進軍視訊遊戲、電視和行動電子商務等市場。該公司根據不明顯的專利來推估Google的實力,認為Google隱藏了競爭性的專利技術內容,從而判斷Google正在開發手機。

Google的專利策略
Evaluserve指出,在檢索2001年1月至2007年5月間所公佈,與Web 2.0相關的專利項目時,Google、IBM、Microsoft和Yahoo是其中最活躍的專利所有人。而Google的專利僅有13%可在USPTO找到,其中的78%都在PCT。再仔細看這些專利會發現:Google 在Web 2.0領域有84%左右的美國專利,在公佈時並未包含其公司名稱,因為這些專利在申請時就未把公司名稱資訊提供給USPTO,而是在獲證後再將專利權轉給Google。

蛛絲馬跡
從已獲證的US6,785,566(Cellular telephone case)、US6,982,945(Baseband Direct Sequence Spread Spectrum Transceiver)、US6,829,289(Application of a Pseudo-randomly Shuffled Hadamard Function in a Wireless CDMA System),及已公開的US20070067329(Overloaded Communication Session)、US20050185060(Image Base Inquiry System for Search Engines for Mobile Telephones with Integrated Cameras)、US20070066364(Customized Data Retrieval Applications for Mobile Devices Providing Interpretation of Markup Language Data),可以看出這些專利都支持Google電話的概念,只是Google還不肯承認。

Smart的看法
善用專利資訊,可以發掘到競爭對手的研發方向,本案即是一個最好的案例!

2007年10月22日 星期一

卡拉OK的著作權

坊間很多卡拉OK店或飲食店都有投幣式的卡拉OK,只要投10元或20元就可以唱一首歌,不過大部分是盜版伴唱帶,公開播放已經違法,就有業者被檢舉受罰四百萬。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營業場所播放伴唱帶,不但要先取得版權,還要公開演出權,否則就是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賞金獵人
現在社會上出現一種新興行業叫做著作權賞金獵人,他們專門找鄉間的卡拉OK並佯裝成客人來消費,其實是在自行搜證,如果抓到老闆使用盜版,他們就會跟對方談和解,和解行情價是12到15萬元,如果和解不成,著作權賞金獵人就會把證據交給警方。

Smart的看法
世界無奇不有,連這種行業都有人做,不過這樣可以促使大家重視著作權,至少對社會有正面效果。

2007年10月21日 星期日

必也正名乎!

我們偉大的政府,拼經濟不如拼正名,各部門吹起一陣正名風,果然風行草偃、上行下效,民間也跟著正名,全國現在好像只有一件事可做,就是正名啦!正名之後肚子就自然會飽了,偉大啊~~,政府的事小民管不到,我們只能看民間的正名,遠的有太平洋案、近的有東森案。

太平洋案
86年太電集團的太平洋電信公司取得行動電話執照,大做廣告以吸引客戶,在基隆市設立10年的太平洋電話通信公司,隨即向基隆地院提出民刑事訴訟控告太電侵害著作權,同時又以太電集團的太平洋電信公司違反公司法第十八條「同類業務之公司不問是否同一種類,是否在同一省、市區域以內,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名稱」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基隆地院審理後裁准太平洋電話通信公司可以1000萬元為擔保,要求太平洋電信公司在本案結束前,不得使用「太平洋」三字作為公司名稱。同年5月,被控違反著作權的部分,獲處分不起訴,同年6月,太平洋電信公司向交通部聲請改名為台灣大哥大事業公司。

東森案
台北市北投區一家較早登記的東森不動產仲介經紀公司,控告力霸東森集團的東森房屋使用相同名稱,致該公司遭受損害,要求東森房屋改名。本案該公司於一審勝、二審敗,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10月16日判決,東森集團不得使用「東森建業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名稱。本案仍可上訴。本案原告東森主張該公司於87年12月向台北市政府登記為「東森不動產企業社」,89年8月改名為「東森不動產仲介經紀公司」,營業內容是不動產仲介經紀和不動產代銷業。被告東森房屋原名力霸房屋仲介公司,94年1月才更名為「東森建業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95年1月舉行更名儀式。

Smart的看法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方式不限於只尋求一種權利保護,太平洋案即為一很好的案例,一般人都會以商標侵害為標的進行訢訟,在本案中可以看到另外一個面向,太平洋電話通信公司並未以商標侵害為標的,反而以著作權法及公司法打贏這場戰,迫使太平洋電信公司改名。
而太平洋電話通信公司在本案中為什麼不提商標侵害,反而提著作權法及公司法?根據Smart至智慧局的商標資料庫查詢,發現該公司並未申請商標,因此,沒有商標權不一定會打輸,只要能善用權利,一樣可以達到保護的目的。

2007年10月19日 星期五

高鐵車頭商標申請駁回

台灣高鐵94年5月向智財局申請註冊「700T型列車車頭」的立體商標,並指定使用在玩具、書刊、衣服等上百種商品或服務,不料遭智財局否准,高鐵不服上訴,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該商標與一般火車頭差不多,缺乏識別性,日前判決高鐵敗訴。

高鐵說法
高鐵斥資2億元興建「高鐵探索館」,展出700T型列車車頭模型,民眾對於該車頭有特殊的印象,所以商標具有「先天識別性」。

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高鐵商標的造型,車頭形狀為流線型、略扁成鴨嘴狀,以白色為底,下緣是橘色線條,兩側有黑色條紋,與日本新幹線E2-1000系、400系等列車頭大同小異。
2.德國、法國的磁浮列車也是類似設計概念,因此消費者容易視為一般車頭,而不是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
3.檢附的高鐵模型、紀念品等商品,因為欠缺發行時間、數量、地區等數據證明,無法認定商標已經被大眾熟知。

2007年10月17日 星期三

台灣菸酒公司的商標官司--Part2

台灣金牌 vs. 台灣王牌
台灣菸酒公司於92年間申請台灣金牌啤酒商標在案,93年有人以台灣王牌申請商標並用於啤酒類商品,台灣菸酒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但未獲同意,於是提起行政訴訟,本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維持智慧局原處分。

台灣金牌啤酒
台灣菸酒公司於92.6.24.申請,用於啤酒、生啤酒、黑啤酒、淡啤酒、無酒精啤酒、濃色啤酒、麥酒、薑汁啤酒。

台灣王牌
蘇炳祥於93.5.7.申請,用於蘇打水、梅子酒味飲料、啤酒、黑啤酒、生啤酒、淡啤酒、薑汁淡啤酒、麥酒、麥芽酒、麥芽啤酒、製啤酒用麥芽汁、製烈性酒配料、製啤酒用蛇麻子汁。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台灣菸酒原有的「台灣金牌啤酒」,結合一個墨底橢圓粗框,跟單純文字的「台灣王牌」比起來,雖然都有「台灣」字樣,但「台灣」是地名,並非任何人的專用,本來就不具識別性,因此保護性較弱。
2.「金牌」一詞意謂運動競技第一名的獎牌,而「王牌」有爭強競勝中最有力量的人物、勢力或手段之意,兩者的字義不同,一般消費者應該都可以辨認。

2007年10月16日 星期二

台灣菸酒公司的商標官司--Part1

玉鶴 vs. 五鶴
台灣菸酒公司在88年申請「玉鶴」商標,指定使用在藥酒類產品,89年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但健民製藥主張該公司81年就申請「五鶴FIVE CRANES」商標,兩者外型近似,要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撤銷台灣菸酒的註冊。



玉鶴
玉鶴商標由台灣菸酒公司於88.9.28.申請、89.11.16.獲准商標,審定號為00932435。用於香檳酒、白蘭地酒、威士忌酒、伏特加酒、水果酒、雞尾酒、清酒、高梁酒、五加皮酒、茅台酒、藥味酒、蘭姆酒、琴酒、杜松子酒、苦艾酒、人蔘酒、葡萄酒、米酒、烈酒、飯前酒、開胃酒、利口酒、梨酒、蘋果酒、李酒、甜酒、汽泡酒、蒸餾酒、蛇酒、潘趣酒、果露酒、釀造酒、料理米酒。








五鶴

五鶴商標由健民製藥於81.1.31.申請、81.8.1.獲准商標,審定號為00574076。用於中西藥品、薄荷棒、膠囊、消踵止癢軟膏。


台灣菸酒主張
1.「五鶴」商標中另有英文字母「FIVE CRANES 」可供區別。
2.台灣菸酒的「玉鶴」商標指定使用在「藥用酒、藥洗」,而「五鶴」商標指定使用在「中西藥品、薄荷棒、膠囊、消腫止癢軟膏」。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五鶴」商標中雖另有英文字母「FIVE CRANES 」可供區別,但法官認為該英文字母並不顯著,所以仍以主要部分的「玉鶴」與「五鶴」作比較;而「玉鶴」與「五鶴」在外觀上極為相仿,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都難以區辨,屬於構成近似的商標。
2.台灣菸酒的「玉鶴」商標指定使用在「藥用酒、藥洗」,而「五鶴」商標指定使用在「中西藥品、薄荷棒、膠囊、消腫止癢軟膏」,法官認為兩者功能與用途相近,屬於類似商品,容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

Smart的看法
在本案訴訟過程中,二造的爭議都放在商標的近似上,據智慧局網站上的商標資料,發現健民製藥在95.7.27.申請玉鶴商標,而且用途在中藥,西藥,藥用酒,藥洗,藥用喉片,薄荷精,消腫止癢軟膏,藥用空膠囊,藥用茶,絆創膏,咳嗽糖漿,止痛藥,感冒藥,呼吸道用西藥,解熱退燒劑,營養補助劑,高蛋白質粉,嬰兒奶粉,嬰兒食品,抗憂鬱及躁慮藥劑。
其實這個商標與台灣菸酒的商標更為近似,只是使用的字形不一樣而已,台灣菸酒公司要更小心了。

2007年10月12日 星期五

天仁e能量商標申請案被駁回

天仁茶業研發新飲料,企圖打入常用電腦的e世代族群,以「e能量」申請商標,沒想到路途坎坷,先遭智財局駁回,上訴高等行政法院又敗訴,日前最高行政法院也做出判決,維持原處分。

智慧局的說法
因為「e能量」與現有商標「能量」、「能量12」太相似。

天仁的說法
1.「e能量」是以一個超大英文字小寫「e」結合中國龍毛楷書的「能量」兩字,三商標只有國字一樣,但在文字排列外型、字型等明顯不同,消費者應該可以清楚區分。
2.「e能量」強調對長期在電腦前工作的廣大e世代族群有增強免疫力的功效,「e」才是商標的主要部分,並非「能量」。
3.「e能量」、「能量」、「能量12」三商標指定使用的產品類相同的僅有六種,大部分還是使用在不同的產品,在商品的用途、功能、消費群、材料都有明顯差異,消費者應該不至於搞錯。

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
「e能量」與已核准商標「能量」、「能量12」太近似,維持商標否准的處分。

2007年10月11日 星期四

狗不理 go belive

天津老字號「狗不理」包子商標,1997年在日本被搶註,日前,狗不理集團與日方狗不理商品商標註冊人辦理轉讓手續,終於把「狗不理」商標重新帶回天津。
才把商標從日本手上搶回,狗不理就開始為它找英文名字,目前具創意的名字是:go belive,它不只英文的音跟中文的音接近,英文的意譯也很正面:走向誠信。
沒想到英文名字一出爐,網路上就有各式各樣的變形名稱搶註網域名稱,有道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鑑於上次商標在日本被註冊的經驗,這次狗不理積極多了。
在英文名字選出後,狗不理集團立即派專人找到天津市天金商標事務所,委託該事務所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把「go believe」作爲狗不理的英文店名候選。並於10月11日正式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交申請案。

商標被搶註
狗不理包子始創于1858年,至今已有近150年,80年代末,原天津狗不理包子飲食集團公司與日本大榮株式會社簽訂了合作協議,在日本開設分店,想借助大榮株式會社這塊跳板打進日本市場,沒想到新市場還沒開拓出來,狗不理商標在日本遭到了一連串的搶註。
1989年日本和光堂株式會社將狗不理註冊為包子上的產品商標。
1994年狗不理在日本被注冊為調料品商標。
1995年大榮株式會社在餐館服務上註冊了狗不理(第43類餐飲服務類商標)商標。
2002年狗不理傳說商標的包子在日本誕生。

怎麼搶回來
狗不理集團得知商標被搶註後,準備採取法律手段拿回商標的所有權,但是,當時狗不理集團是天津市和平區區屬國有企業,此事由天津市政府有關部門出面與日本方面協調解決。
協商後大榮株式會社提出將狗不理商標有償轉讓給狗不理集團,這意味著大榮株式會社是狗不理商標的原始權利人,因此,狗不理集團拒絕了這個方案。狗不理集團提出的方案是要求大榮株式會社自行撤銷狗不理商標,由狗不理集團重新注冊,但又被對方拒絕。

法律的談判
日本商標法規定對于尚處于審查階段的商標,可以通過提出異議來阻止商標的註冊,此時比較容易取回被搶註的商標,但如果商標的註冊時間已超過5年,再提出異議的就比較困難了。而此時,狗不理商標被搶注已5年多了。
根據日本的有關法律,商標在日本的有效期是10年,期滿後要重新延展,如果逾期不延展,則視為申請人放棄該商標,狗不理商標從1995年7月30日註冊到2005年7月30日正好有效期滿。於是,天津狗不理授權天金商標事務所以及其委託的日方三枝國際特許事務所等方面對大榮株式會社展開交涉談判,經過再三的道德勸說,決定放棄繼續延展狗不理商標。
隨後,2005年9月1日天津狗不理正式向日本特許廳申請註冊狗不理用於第43類商品,2006年9月29日商標註冊成功。

2007年10月10日 星期三

國碩與飛利浦和解了

光碟授權又有戯劇性變化,就在飛利浦到歐盟控訴後,在歐盟的調查報告出爐前夕,國碩宣布與飛利浦簽訂和解意願備忘錄,雙方預定於2007年底前簽訂正式契約。雖然國碩與飛利浦和解,但中環、錸德、精碟與達信等4大碟片廠,甫於2007年9月聯手具狀控告飛利浦,以推行不當授權合約,間接造成不公平的競爭環境,看來這場戰爭應該還沒那麼快結束。

國碩的說法
1.全球CD-R市場逐漸萎縮,由可寫一次DVD+R/-R取代,加上現有CD-R產能移往泰國廠生產,基於營運策略考量,將儘速與飛利浦簽訂正式和解契約。
2.CD-R專利權訴訟曠日廢時,耗費大量人力與律師費用,加上美國、歐洲等主要市場CD-R需求成長趨緩,基於公司未來營運成長的考量與布局,選擇與飛利浦和解來解決CD-R專利權爭端。

權利金爭議
雖然雙方已和解,但在權利金的計算上仍有歧見。飛利浦提出權利金應以全球銷售片數為基準予以計算,給付年限在10年以內。國碩則認為出貨至美國的部分才給付權利金,給付年限延長至10年以上,以降低對公司財務的衝擊。

Smart的看法
本案和解的理由還真奇怪,國碩因為要到泰國生產所以和解?難道在泰國付的權利金比台灣少?真是讓人不解的理由!

2007年10月8日 星期一

歐盟對光碟強制授權調查要出爐了

國碩在2004年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光碟的強制授權,飛利浦提起訴願後,經濟部訴願委員會維持決議,作出不利飛利浦的裁決。飛利浦2007年元月告上歐盟,歐盟執委會三月受理申請,五月來台啟動貿易障礙規定調查,雖然國碩五月底已申請廢止強制授權,但歐盟並未中斷調查程序,調查報告將在10月出爐。

歐盟的態度
歐洲駐台官員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CD-R強制授權的決定,是一個不良範例,發出了一個錯誤訊息,必須要予以修正,否則中國等開發中國家也群起效法,對智財權、專利權的保護將會瓦解。歐盟認為,智慧財產局最初就不應同意國碩的申請,即使這次專利授權已經廢止,但在現行法令下,類似情事未來仍有可能發生。而且飛利浦光碟案對其它國家可能會有示範作用,最有效的途徑就是訴諸有「貿易國際法庭」之稱的WTO爭端解決機制,作最權威裁決,釐清所有爭議。

Smart的看法
歐盟處理飛利浦的光碟強制授權案,基本立場還是擔心中國有樣學樣,在這樣的思維下,很有可能做出對我不利的結論,後續發展值得我們持續關注。

2007年10月5日 星期五

影印教科書小心除了侵害著作權還有偽造文書

又到了各校開學的時候了,很多學生因為書錢太貴,而採用影印的方式獲得,日前台中保智大隊前往中部各大校園周邊影印店稽查,總共逮捕21名嫌犯,起出469本非法影印書籍,有的連封面和出版社商標也都影印下來。
以往我們的認知都以為影印教科書只會侵害著作權,但是,這一次警方認為每一本書上面都有條碼,或者有發行字號,如果連那些都影印,就觸犯偽造文書罪,檢方將會依偽造文書罪起訴委託影印的學生和店家。
影印書籍會侵害他人著作權,這一點我們都能理解,但為什麼會偽造文書?這個我們就很少聽到了,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翻印他人著作出版之書籍,如係翻印其著作物之內容,固係單純侵害他人著作權,若竟連同著作出版書籍之底頁,依出版法所載著作人、發作人、印刷者等等,一併加以翻印出售圖利者,則除觸犯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罪外,又已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之罪名。」,有了這個判例,難怪這次警方會再以偽造文書罪起訴。

2007年10月4日 星期四

Amazon跨入MP3產業

Amazon.com於9月25日推出線上音樂商店的公開試用版,提供消費者下載能用於任何數位播放器的音樂格式。它與Apple的iTunes線上音樂最大的不同在於iTunes上所賣的多數歌曲只能在iPod及iPhone上播放,而Amazon.com所有歌曲都沒有採用數字版權管理(DRM)技術,購買的歌曲可以被拷貝到多台電腦上、或是燒錄到CD光碟上,並在大多數的PC和攜帶型播放機上播放,包括蘋果的iPod和微軟的Zune。目前環球唱片和百代唱片,以及數千家獨立唱片公司都簽署了在Amazon上銷售音樂的協定。每一首歌都以256 kbps作編碼,跟蘋果沒有DRM保護的音樂一樣,不過蘋果沒有DRM保護的音樂,售價是每首1.29美元,加密的只需99美分。Amazon MP3的音樂售價則從89美分(含前100大熱門歌曲)至99美分都有,整張唱片售價則為5.99美元至9.99美元。

2007年10月3日 星期三

Apple 的 Antitrust

繼Microsoft遭歐盟重罰之後,歐盟委員會於19日和20日舉行為期2天的聽證會,與Apple和唱片業者討論線上音樂銷售模式、定價等問題,以及iTunes銷售音樂的業務是否有違歐盟法律。歐盟初審法院認為微軟侵犯反托拉斯法,原因之一是發現微軟拒絕使95%市佔率的Windows軟體和競爭產品相容。因此,法院判定,壟斷市場的技術必須提供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讓競爭對手產品也可在其平台執行。依照這個判例,互通性原則也可用於Apple身上,這將迫使 iPod必須和對手的音樂下載服務相容,或是讓 iTunes下載服務可在他牌音樂播放器上使用。

2007年10月1日 星期一

微軟Antitrust案上訴敗訴

盧森堡的歐洲初審法院9月17日正式宣判,同意歐盟執行委員會於2004年判決結果,裁定微軟違反壟斷規定,得支付4.97億歐元(約6.89億美元)天價罰款,且必須在技術上協助市場其他競爭者產品亦能支援微軟Windows作業系統。歐洲初審法院不但要求微軟揭露該公司程式資料給其他伺服器業者,亦下令微軟不可把Windows作業系統和影音播放媒體Media Player綁在一起銷售。

歐盟執行委員會的看法
1.微軟藉由Windows作業系統高達95%市佔率之便,將Media Player綁在一起銷售,這種行銷手法,壓縮了市場上其他影音播放媒體業者競爭空間。
2.微軟必須分享通訊密碼資訊給伺服器業者,並幫助他們發展適用於微軟平台的伺服器軟體。

微軟綁售對市場的影響
播放軟體原來是RealPlayer的天下,微軟從1999年5月開始綁售Windows Media Player之後,至2002年時兩者勢均力敵,現在RealPlayer的使用者數量,己經不到Windows Media Player的一半。

2007年9月28日 星期五

台客商標被撤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核准中子創新公司以「台客」做為商標申請後,在文化業界引發激烈爭議,幾項只要掛上「台客」搖滾活動等,都因為出現「台客」字樣,遭中子創新公司指侵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月12日決定從善如流,以「台客」屬一般流行術語,不具備商標之識別功能為由,依職權提請評定,撤銷其註冊。

學者的看法
台客是一般通用語,就像原住民、客家人等經常聽到的用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其商標申請,等於大眾的文化公共財變成民間公司的私人財產。

智慧局陷父子騎驢窘境
智慧局稍早認為一般用語,是可以作為商標,並以蘋果日報為例,表示一般用語,也可以申請商標註冊。後坦言,以單純中文「台客」二字作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一般消費者不會認為它是商標,也無法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經檢討,應不具備商標之識別功能。

Smart的看法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智慧局在其新聞稿中特別提出澄清及說明:申請註冊的商標應具備識別功能,以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但不以自創者為限。而企業為其經營需要,恐因申請註冊商標之程序緩不濟急,及為了保護自身商標權益,並非不可預先申請商標註冊或同時申請相關週邊產品之商標註冊。此外,商標權人取得商標權後,並不表示其他人都不能再使用該文字或圖樣。使用人仍可基於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式使用該等文字或圖樣,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例如:「蘋果」雖經註冊為報紙之商標,但是中國時報或聯合報仍可報導有關「蘋果」的新聞,因為不是作為報紙的商標在使用,而是以水果的意義在使用。
看了智慧局的新聞稿後,大家沒有變的更有智慧,反而更迷惑了,既然商標也可以基於善意被合理使用,那這些人辦活動為什麼不能基於善意被合理使用台客?為什麼智慧局又要撤銷其商標?一大串無解的問號,顯然我的智慧還不夠!

2007年9月27日 星期四

威盛的專利烏龍

威盛電子92年3月以「混碼器、解混碼器及其方法」,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智財局審查後核定該專利,威盛電子照理說要在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1,000元與第一年年費2,500元,但卻晚了整整一年才繳費,結果智財局不給予專利。威盛不甘心,一狀告上法院,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逾期是事實,一切依法辦理,判威盛敗訴。

智慧局的說法
依專利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即使專利已經核准,但程序尚未完成,須在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與第一年年費,才會進行專利公告,從公告那天開始給予發明專利;若沒有在期限內繳納,就不會公告,視同該專利「自始不存在」。

威盛的說法
1.雖然過期繳費,但還是趕在智財局處分前繳費,智財局應該受理威盛的「補正行為」。
2.專利法第51條第1項不像同法第82條有「加倍補繳年費」的補救措施,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精神,也不符合專利保護的國際潮流。

法院的見解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費」是專利發生的前提要件,如果沒有按期繳費,專利就不存在,哪來的專利可以保護?因此也沒有牴觸憲法的問題。逾期既是事實,一切依法辦理,三個月的繳納期間是「法定不變期間」。

Smart的看法
威盛這麼大一家公司,申請專利也不是頭一遭,怎麼會連這種基本常識都不知道?公司自己的部門疏失也就罷了,難道受委託申請的事務所也沒發現逾時未繳費?一年不算短,真是烏龍!

2007年9月26日 星期三

Apple的手機專利授權

根據Reuters的報導,Apple為了取得iPhone和未來3G手機的相關技術,已和InterDigital簽下為期7年的授權協議,由InterDigital提供多項2G、3G手機專利技術,包括寬頻配置、漫遊、電源效率控制、封包數據編碼及傳輸。分析師們認為此宗交易7年內,要支付的專利費用可能高達5,600萬美元。

2007年9月25日 星期二

國內光碟業者對飛利浦的反撲

台灣四大光碟片廠商達信科技(Daxon)、錸德科技(Ritek)、中環(CMC)及精碟科技(Prodisc),經過與飛利浦多次斡旋宣告失敗後,以飛利浦之專利授權制度涉嫌濫用市場地位及差別待遇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為由,於9月7日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正式遞交檢舉函。本案共有二個爭點。
爭點一
飛利浦仗恃其市場力量,向台灣廠商榨取不成比例之超高權利金,造成廠商不合理負擔,而飛利浦並未向印度廠商等收取相同權利金,且飛利浦對與其有特別關係的廠商又完全未收任何權利金,造成整個CD-R市場無法正常競爭,並剝奪國內廠商與國際其他製造業者競爭之機會。
爭點二
飛利浦在2006年就CD-R產品推出Veeza專利授權計畫,亦造成業者強烈反彈。因為根據此計劃,權利金數額高達產品出廠價30%以上,且廠商全部CD-R廠作業合法性皆陷於不確定狀態,廠商因被迫使用飛利浦註冊商標,將造成出貨產品如未取得飛利浦專利授權,即構成商標之侵權,廠商須另外承擔商標仿冒之民刑事訴訟風險。

2007年9月22日 星期六

日月光與Mitsui交互授權

日月光與三井高科技(Mitsui)6日宣布,針對三井的HMT(Hybrid Manufacturing Technologies)封裝技術,雙方簽訂相互專利授權及技術合作協議,此項協議為期至少5年,雙方將互享HMT封裝技術在設計和製造上的智慧財產權和技術。日月光指出,HMT是採用導線架技術的矩陣式封裝,較multi-row QFN更具彈性腳距,且符合美國電子裝置工程設計聯合會(JEDEC)和日本電子情報技術產業協會(JEITA)的設計標準。由於利用銅導線架,因此在散熱、電性和可靠度方面,HMT效能優於壓合式封裝的特性。此外,HMT技術可提供QFN封裝更高I/O的應用,也更具成本效益。

2007年9月21日 星期五

南茂 vs. 華東

Part 1

南茂於9月5日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控告華東涉嫌侵害南茂應用於DDR2 SDRAM之wBGA、FBGA等封裝相關專利權。

南茂的說法
過去在DDR時代,採LOC導線架,用tape黏晶,技術是日立開發,並採用日立的tape。DDR2封裝方式轉進BGA,基於日立tape單價較貴,若改用銀膠黏晶導電,會有沾黏、影響良率問題,因此南茂便與材料供應商Ablestick共同改良開發出有2階段特性,具有溶劑之熱固性混合物,即俗稱B-Stage Epoxy。

華東的說法
華東已就DDR2封裝專利支付權利金予Tessera,因此包括植球、打線、上膠等相關技術均在Tessera保護範圍中,因此不認為有涉及南茂專利的情況。

Part 2

南茂的母公司百慕達南茂科技於9月19日向高雄及板橋地方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分別控告華東科技及華東承啟涉嫌侵害百慕達南茂應用於DDR2封裝相關專利權。

百慕達南茂的說法
百慕達南茂於市場上取得由華東為華東承啟封裝代工IC,並由華東承啟生產的「APOGEE」品牌電腦記憶體模組產品,經送請外部專業鑑定機構鑑定,認為該等電腦記憶體模組產品涉嫌侵害百慕達南茂之中華民國第177516號「增進穩固及對位之晶片接合方法」專利,百慕達南茂除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外,擬請求1,500萬元的賠償。

華東的反制作為
華東已於9月17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針對中華民國第207627號「SoC封裝過程」專利及第207525號「基板在晶片上之封裝過程」專利,提出「專利舉發申請書」,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高雄服務處收文審理中。

Smart的看法
專利的攻防是一種藝術,就像打太極拳一樣,雙方虛虛實實,看似往東卻是往西。南茂用不同的專利去攻擊華東,華東不甘示弱,也舉發其專利,這二個被舉發的專利看似與本案無關,但很可能對南茂是二個很重要的專利,訴訟的目的不外乎以戰逼和,本案後續發展值得期待。
感謝匿名的讀者與李郁貞小姐來函告知本案最新發展,請參考以下的意見。非常謝謝大家的參與,有您的共同參與,將會使我們的資訊更豐富,在此致上最深謝意。

2007年9月20日 星期四

著作權宣導列車啟動了─永豐高中篇

2007年保護著作權青少年教育宣導桃園縣校園巡迴活動96.9.19.在八德市永豐高中舉行,魯老師受邀演講,與同學熱烈互動,獲得廣大迴響。


魯老師上課學生認真聽講。

同學踴躍搶答








2007年9月19日 星期三

Intel的商標侵權案

根據Inquirer報導,美國DualCor Technologies在美國加州聖荷西地方法院控告Intel的Dual Core品牌侵犯其商標權,要求100萬美元損害賠償。該公司創立於2000年12月,當時公司名稱為GCVI, 2003年始更名為DualCor Technologies,並在2004年5月14日將DualCor申請為註冊商標。目前擁有1個專利技術,可透過多部CPU協同作業,改善電腦的處理性能、效率和可攜性。DualCor Technologies宣稱,英特爾早在2003年12月即已知道DualCor之名存在,卻仍使用Dual Core作為品牌名稱,似乎有誤導消費者,引起混淆或欺騙之嫌。

2007年9月18日 星期二

Veeza

為有效解決台系碟片廠短報或漏繳CD-R權利金的缺點,飛利浦於2006年1月推出Veeza制度,並將CD-R製造權利金每片由0.045美元,調降至0.025美元,降幅達44%,藉以吸引全球碟片代工業者加入。
在Veeza新授權模式下,CD-R光碟片可透過3種標示是否經過Veeza的合法授權:
1.內嵌在光碟片中的Veeza註冊標誌
2.每箱包裝上的序列號碼
3.授權狀態確認文件(Licensed Status Confirmation Document;LSCD)

2007年9月14日 星期五

光碟授權大戰又來了

包括中環、錸德、精碟與達信等碟片廠再度共同委由台灣資訊技術儲存協會出面提出告訴,擬對飛利浦採取法律行動,並要求退還不合理權利金與賠償損害。飛利浦強勢要求台系碟片廠支付高額專利授權權利金,並接受不合理授權條件,且飛利浦對大陸與印度碟片業者卻沒有相同的約束力,造成台系碟片廠繳交權利金後,製造成本墊高,根本無法與外國碟片廠競爭,飛利浦間接造成市場不公平競爭,呼籲飛利浦應調整授權機制。
爭點1
飛利浦仗恃其市場力量,向台灣廠商榨取不成比例之超高權利金,造成廠商不合理負擔,而飛利浦並未向印度廠商等收取相同權利金,且飛利浦對與其有特別關係的廠商又完全未收任何權利金,造成整個CD-R市場無法正常競爭,並剝奪國內廠商與國際其他製造業者競爭之機會。
爭點2
飛利浦在2006年就CD-R產品推出Veeza專利授權計畫,亦造成業者強烈反彈。因為根據此計劃,權利金數額高達產品出廠價30%以上,且廠商全部CD-R廠作業合法性皆陷於不確定狀態,廠商因被迫使用飛利浦註冊商標,將造成出貨產品如未取得飛利浦專利授權,即構成商標之侵權,廠商須另外承擔商標仿冒之民刑事訴訟風險。

2007年9月13日 星期四

YouTube取得英國音樂版權

據Financial Times報導,Google旗下頗受歡迎的視訊分享網站YouTube,已經和英國音樂版權組織談妥授權,希望讓網站影片所用音樂和歌曲合法化。據雙方協議內容,YouTube已獲英國版權組織同意,以支付固定費用(Flat Fee)模式來取得1,000萬首音樂使用權。

2007年9月12日 星期三

Motorola vs. Aruba

根據Reuters報導,Motorola旗下的可攜式條碼掃瞄器製造商Symbol Technologies與Wireless Valley Communications,向美國Delaware州的地方法庭提起訴訟,指無線網路設備業者Aruba Networks侵犯了短程無線網路技術專利,除向Aruba尋求金錢賠償外,並要求法院對Aruba發出永久禁銷令。本案共涉有4個專利,其中2項專利涉及到用於短程無線網路設計與管理的3D技術,另外2項專利則與無線網路的規劃與管理。

2007年9月11日 星期二

蘋果、戴爾和宏碁被控侵權

據Bloomberg報導,Apple、Dell和Acer8月28日遭加州軟體公司Mediostream指控侵權Mediostream擁有一項供電腦快速錄放的影音訊號解碼技術專利,該公司表示,Apple的MacPro、Mac Mini、MacBook和iMac等電腦機種,侵犯Mediostream將視訊直接記錄在磁碟上的方法與系統專利,要求法院下令永久禁止這四家業者使用此一創新技術,該專利系於2006年取得。

2007年9月10日 星期一

雅虎、Google、亞馬遜被控侵犯專利

據TechWeb報導,Polaris公司控告AOL、Amazon、Borders、Google、IAC、Yahoo等網路業者侵權,指稱其網路Email的自動回應技術侵犯專利。

2007年9月7日 星期五

威盛方法專利申請案,行政訴訟敗訴

90.8.29.威盛以「銷售訂金管理的方法」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但智慧局審查後核定,不予專利,威盛因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威盛在這件專利訴訟中,所檢附的技術內容,以及智慧局不予專利所提的證據顯示,威盛提出專利申請前已公開使用,或者為業界所習知的技術,不具實質進步性,判決威盛敗訴。
威盛說法
威盛認為智慧局並未針對該公司申請專利案中獨立項目的「構成之必要元件」與智慧局提出其他相關案件的資料逐一比對,就認定威盛所提申請案不具進步性,過於草率,且也違反專利法相關專利審查基準規定。
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專利法的規定,申請專利的標的,在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且依申請前的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威盛所提「銷售訂金管理的方法」,所運用自動化轉帳技術,確實是所屬技術領域中,所習知的技術內容,不具進步性。

2007年9月6日 星期四

SP vs. Apple

根據AppleInsider報導,SP Technologies LLC已於美國德州控告蘋果公司iPhone之觸控鍵盤侵犯其US6784873專利,該專利於2000.8.4.申請、2004.8.31.獲證,專利名稱為:Method and medium for readable keyboard display incapable of user termination,主要技術內容為觸控式螢幕輸入介面相關技術,專利權人與發明人均為Peter V. Boesen與Thomas J. MannMANN。
SP的專利策略
值得玩味的是該專利在申請後,專利權人即多次易手:THOMAS J.在2000.9.22.將專利權人讓與PLANET CONSULTING, INC.,而PLANET CONSULTING, INC.在2000.9.22.同時又將專利權讓與給BOESEN, PETER V. M.D.,最後BOESEN, PETER V. M.D在2006.2.20.再將專利權讓與 SP TECHNOLOGIES LLC。而目前不論是在USPTO的線上資料庫或者是專利的PDF檔上,都看不到專利權人的資訊。SP TECHNOLOGIES LLC本身的專利不多,在今天以前只有二件,但2006.2.20.Peter V. Boesen就轉移給SP Technologies18件專利(含US6784873)。因此,現階段SP Technologies共有20件美國專利。SP Technologies為什麼會在2006.2.20.突然從Peter V. Boesen轉移這麼多專利?其策略與目的都值得探討。

2007年9月5日 星期三

PUMA與LT2的商標爭議

PUMA的商標─766352


PUMA的商標─131605




美商LT2公司在93.7.1.以「Miscellaneous Design」的老虎商標,申請註冊為衣服鞋子類的商品,經智財局核准並於94.7.1.註冊。







PUMA的論點:
PUMA認為用「跳躍的動物側面」當作商標是他們的首創,而且行之有年,早在市場上建立良好商譽,LT2公司的行為根本是「搭順風車」。PUMA自1948年就開始使用「一黑色或白色向左邊跳躍的美洲獅側面圖」為商標,而且商品遍布全球,有「世界著名性」;反觀LT2的老虎圖,構圖相仿,只有顏色、跳躍弧度與尾巴長度、弧度不同,與PUMA的商標是外觀與意念皆近似的商標,會使消費者混淆。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雖然PUMA是50多年的知名品牌,不過LT2也是美國30餘年的經典品牌,最近因為很多名人穿起小老虎商標的Le Tigre的恤衫而聲名大噪,雖然與PUMA都是動物圖案,但該商標也在港、日等地註冊,知名度也相當高,消費者不至於誤認。且LT2商標的老虎體型較壯碩,有斑紋與卷曲尾巴作奔跑狀;而PUMA的美洲獅體型略小,纖細無斑紋,且尾巴是豎起作跳躍狀,兩者構圖截然不同,並非近似商標。
本案判決結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998號判決PUMA敗訴

2007年9月4日 星期二

Nokia vs. Qualcomm

Nokia8月以Qualcomm產品侵犯了其5項專利為,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禁止Qualcomm晶片組的進口。Nokia認為Qualcomm的晶片主要侵犯了Nokia的技術有:無線通信設備性能和效率方面技術,確保低成本生產的技術,縮小產品體積技術,以及提高電池壽命方面技術。自從今年4月9日Nokia與Qualcomm的授權協議到期以來,兩家公司之間的法律爭端就一直未斷,而且愈演愈烈,且雙方在授權標準上一直未能達成共識,Nokia要求Qualcomm降低授權費用,而Qualcomm則表示,為了確保手機製造商生產出更經濟的手機產品,Qualcomm在研發領域投入了數億美元的資金。因此,這筆授權費用是合理的。於是,Qualcomm今年4月向美國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Nokia侵犯其GSM手機的無線互聯網接入和數據傳輸等5項專利,Nokia應當為使用Qualcomm高速無線技術支付專利授權費用的金額。同一時刻,Nokia也聲稱Qualcomm晶片中也使用了該公司的技術和專利。今年6月,Nokia在美國德州對Qualcomm提起專利權訴訟,理由是Qualcomm侵犯其MediaFLO移動電視技術和Brew移動數據技術中的6項專利。

2007年9月3日 星期一

Broadcom vs. Qualcomm

因為被控侵犯Broadcom專利,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在8月中裁定禁止進口採用特定Qualcomm晶片的新型手機,將使高通未來5年損失24億美元。Qualcomm手機的節能技術因侵犯了Broadcom專利,已遭美國加州中區聯邦地方法院陪審團更是做出判決,由於非法使用Broadcom一些手機晶片技術的事實成立,並責令Qualcomm為此應向Broadcom支付1960萬美元的賠償金。今年6月,ITC又宣佈:禁止使用侵權Qualcomm晶片的新款手機進入美國市場銷售,原因是這些晶片侵犯了Broadcom專利權。

2007年8月31日 星期五

Wal-Mart即將販售不帶版權的音樂

Wal-Mart上週宣佈,已經開始在自己的網站上銷售不帶版權保護技術的音樂。Wal-Mart此次開始銷售的音樂包括一些知名的唱片公司的音樂,比如環球音樂,百代。這些音樂均不帶數位版權保護技術,每首歌曲售價為9.22美元。用戶可以在任何設備上播放這些音樂,如iPod,iPhone以及微軟的Zune音樂播放器。

2007年8月30日 星期四

專利師考試資訊

考試資格:
1.理、工、醫、農、生命科學、生物科技、智慧財產權、設計、法律相關科、系、組、所、學程畢業
2.普通考試技術類科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4年
考試科目: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巴黎公約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
2.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
3.專利審查基準與專利申請實務
4.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2選1)
5.普通物理及普通化學
6.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基本設計(5選1,必須50分以上)
及格標準:總分平均60分及格
考試時間:每年8月
有興趣的人可以開始準備了

2007年8月29日 星期三

Broadcom vs. Qualcomm

因為被控侵犯Broadcom專利,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上週裁定禁止進口採用特定Qualcomm晶片的新型手機,將使高通未來5年損失24億美元。Qualcomm手機的節能技術因侵犯了Broadcom專利,已遭美國加州中區聯邦地方法院陪審團更是做出判決,由於非法使用Broadcom一些手機晶片技術的事實成立,並責令Qualcomm為此應向Broadcom支付1960萬美元的賠償金。今年6月,ITC又宣佈:禁止使用侵權Qualcomm晶片的新款手機進入美國市場銷售,原因是這些晶片侵犯了Broadcom專利權。

2007年8月28日 星期二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結果判斷

1.新穎性等之比對
根據所調查之資料來認定新穎性、擬制新穎性、先後申請、同日申請等進行比對時,準用發明專利申請之審查基準。
2.進步性之比對
判斷進步性時,請參酌發明進步性判斷之審查基準並依新型進步性規定作為判斷之參考。

2007年8月27日 星期一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主動提供資料之處理

在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發文之前,如果有任何人或申請人主動提供的資料,審查人員均應判斷是否可以採用,倘若該資料會變更某一請求項之比對,會在先前技術資料範圍中加以記載。

2007年8月26日 星期日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予處理事項

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必須查核之事項,不在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比對之範圍,以免民眾誤導以為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取代舉發,而喪失舉發制度存在之意義。如:
1.非共同申請。
2.非屬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作。
3.補充、修正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4.新型說明未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範圍未以明確、簡潔且為新型說明及圖式所支持的方式撰寫。
5.非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
在製作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時,審查人員會主動查詢是否有舉發案繫屬專利專責機關,如有舉發案,會查詢其舉發證據有無可供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引用之可能。

2007年8月25日 星期六

新型專利審查報告的通知

審查人員對申請專利範圍中的每一請求項逐項比對後,參據所引用文獻記載,判斷申請專利範圍部分請求項之創作,有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時,原則上均應通知新型專利權人儘速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製作寄發前(實務作業需30日),針對前述事項提出說明。 該通知函除應列示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之請求項項次外,同時要在所引用的文獻上標示對應之段落、內容或圖式,引用的文獻連同通知函將一併寄送新型專利權人參考。新型專利權人回覆之說明或提供資料,審查人員應判斷是否會變更先前所為某一請求項之比對結果,若是,則應再次加以調查與比對。 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製作時效迅速前提,若新型專利權人逾30日仍未回覆,即依法定處理時限寄發。由於該函性質係就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為比對結果之前置說明,並無創設、變更或消滅任何法律關係,屬觀念通知性質,亦無申請延期或面詢適用之情事。

2007年8月24日 星期五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寄送

當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製作完成後,智慧財產局會以局函將技術報告寄送申請人,若申請人與專利權人不同時,則另外副知專利權人。 第2次以後申請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於製作完成後,若內容與先前之技術報告不同時,除寄給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人外,同時還會副知所有先前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人。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中所選用之先前技術文獻,也會一併連同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寄送申請人或(及)專利權人。先前技術文獻如果是以專利申請案號撰寫,則所附資料為專利申請案說明書、圖式影印本。先前技術文獻如果以專利公告或公開號撰寫,則所附資料為專利公告或公開公報影印本。

2007年8月23日 星期四

專利技術報告代碼的意義

代碼1:
本請求項的創作,參照所列引用文獻的記載,無新穎性
代碼2:
本請求項的創作,參照所列引用文獻的記載,無進步性
代碼3:
本請求項的創作,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
代碼4:
本請求項的創作,與申請日前提出申請的發明或新型申請案相同
代碼5:
本請求項的創作,與同日申請的發明或新型申請案相同
代碼6:
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等

2007年8月21日 星期二

審查委員製作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步驟

1.閱讀案卷內相關資料及經公告之專利說明書
製作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首先要從閱讀新型專利說明書、圖式開始,以瞭解該專利之技術內容,此說明書、圖式係以公告本為準。若有經更正核准後之公告本,則應以更正案處分之公告本為準。
2.掌握申請專利範圍中每一請求項之創作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必須就申請專利範圍進行逐項比對,因此,必須清楚解讀申請專利範圍中的每一請求項的創作內容,再根據每一請求項的創作進行先前技術之檢索。
3.檢索先前技術
針對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製作迅速性要求,且基於免除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一再申請及加速後申請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製作觀點,所以利用資料庫檢索前案時,原則著重本國前案資料之檢索。對於已公開的發明申請案,也要加以檢索,以免在判斷擬制新穎性與先申請原則時有所失誤。做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比對基礎之先前技術,並不限於專利前案,其他公知刊物、教科書、型錄等,公開使用事證,公眾知悉事證等,如為時間許可與能力所及,審查人員也會儘可能加以調查與比對。
4.篩選適用之先前技術
審查人員就檢索結果選取適用之先前技術,影印相關部分附卷,並以色筆或劃底線方式標示可列入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段落。
5.逐項比對
根據前述步驟1~4之結果,針對申請專利範圍每一請求項進行比對,並將比對結果賦予「代碼」表示。
「代碼」的說明均收錄在每份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上,俾供申請人參閱。

2007年8月20日 星期一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在本次專利法修正時,將新型專利由實體審查改採形式審查,也就是說,智慧財產局對於新型專利的申請案,不再進行前案檢索,也不判斷該申請案是否滿足實體要件,申請案只要通過形式審查後就核准專利,在繳費後即公告領證。由於此種權利的有效性尚未經確認,所以,專利法第104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同法第105條復謂「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對他人因行使新型專利權所致損害,應負賠償之責。前項情形,如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或已盡相當注意而行使權利者,推定為無過失。」。因此,藉由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提出,可以避免新型專利權人濫行訴訟。 對於經形式審查之新型專利權其實體要件存在與否,原則上由當事人判斷。當事人難以判斷與先前技術文獻間是否具有新穎性等要件時,可向專利專責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客觀判斷之依據。

2007年8月17日 星期五

數位版權管理

數位版權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DRM)機制是一種保護音樂免於盜拷的措施,包括微軟(Microsoft)、蘋果(Apple)等的線上音樂都設有DRM的保護機制,使得這些音樂只能在自家的iPod或iTunes、Zune Player中播放。
DRM的防盜拷技術特色包括:
1.以網頁瀏覽器即可使用數位內容。
2.提供登入在PKI 架構下的授權機制。
3.針對數位內容檔案設立浮水印及加密機制。

2007年8月15日 星期三

環球將不銷售含DRM機制的音樂

根據Bloomberg報導,全球最大的唱片公司環球音樂表示,將在8月21日到明年1月31日之間,提供數萬首沒有數位版權管理技術(Digital Right Management,DRM)保護的音樂下載,透過沃爾瑪百貨(Wal-Mart)、百思買(Best Buy)與其他網路商店銷售,但不包括全球最大的蘋果i-Tunes網路商店。

2007年8月14日 星期二

Sharp的專利策略

日本知的財產戰略研究所在2004年曾請Sharp的液晶技術總負責人、顯示技術開發本部長水嶼繁光,就該公司的研發及專利策略發表演講。顯示該公司能夠有目前的研發成果,其策略不外乎:研發前就做專利布局、技術開發與專利同步。
1.研發前就做專利布局
對專利與技術等智慧財產權要制訂戰略性計劃。從90年代開始研究直到現在,為了構築防範競爭對手介入的壁壘,Sharp戰略性地構築了專利網來保護其技術。
2.技術開發與專利同步
Sharp除了加強新技術的開發外,還將專利相關業務技巧視為一種重要技術,因此,在技術開發組之外,還設立了專利戰略組,技術開發組與專利戰略組同時向部長提交報告,再由部長根據現況做出指示,以實現技術開發與專利戰略的有機互動。只要技術開發組說出「能開發出這樣的技術」,很快的專利戰略組就能提供「這樣的技術要想獲得專利授權,最好是這麼申請」的意見,使技術開發能與專利同步進行。
專利戰是一種團體戰,必須要有策略性的作為才能達到目的,Sharp有今天的成就,即來自其策略的成功。
原文:http://chizai.nikkeibp.co.jp/chizai/manufacture/sharp20040510.html

2007年8月13日 星期一

Sharp vs.Samsung

Sharp控告Samsung Electronics未經其允許,便擅自使用其5項液晶螢幕權利,並要求Samsung立刻停止生產後,Samsung也將採取反制作為。關於本案二造的說法如下:
Sharp的說法:
Sharp以Samsung Electronics侵害其液晶相關專利為由,向美國德克薩斯州東部地方法院控訴Samsung及其美國相關公司。Sharp認為受到Samsung侵害的美國專利有:
US4649383:Method of driving liquid crystal display device
US5760855:Active matrix type liquid crystal display panel having a guard ring electrically connected to the common electrode
US6052162:Transmission type liquid crystal display device with connecting electrode and pixel electrode connected via contact hole through interlayer insulating film and method for fabricating
US7027024:Display device and display method
US7057689:Liquid crystal display with at least one phase compensation element
Sharp要求禁止進口及銷售Samsung製造的液晶模組及配備該模組的液晶電視、液晶顯示器以及手機,並要求賠償損失。
Samsung的說法:
Samsung對於本案則表示要對抗到底,將對未使用的專利採取法律措施。Samsung的公關部同時表示,考慮針對Samsung自已擁有的液晶顯示器專利,對Sharp提起反訴。但Samsung並沒有公佈該公司「未使用」的專利明細及具體法律對策。

2007年8月12日 星期日

Lucent vs. Microsoft

據Bloomberg報導,軟體龍頭Microsoft和全球最大電信設備供應龍頭Alcatel-Lucent之間的訴訟大翻盤,法官裁定微軟並未觸犯該公司MP3技術的專利,因此不需付15億美元的賠償金。
本案美國南加州地方法院法官Rudi Brewster認為:陪審團之前認為Microsoft在兩項MP3音效專利技術侵權罪名中有爭議的其中一項MP3專利是由Lucent、Lucent前母公司AT&T和德國公司Fraunhofer共同擁有,Microsoft則透過Fraunhofer取得授權。Brewster認為,該專利中的某些技術是在 Fraunhofer與AT&T在1989年簽署合作開發協議後才完成。
因此Fraunhofer對該專利有共同所有權,當然也有權利出售權利給Microsoft。所以,法官判定Lucent-Alcatel不得就此控告Microsoft侵權,因為Fraunhofer未參與最初的告訴。

2007年8月8日 星期三

YouTube的著作權危機

YouTube才在去年風風光光的被併入GOOGLE,但是樹大招風,今年己陸續面臨侵害著作權的指控。除了YouTube與四大唱片商之間的糾紛已透過協商和解外,今(2007)年5月英超足球聯盟首先提起集體訴訟,隨後又有音樂出版商Bourne加入訴訟,洛杉磯新聞服務公司的母公司Robert Tur也加入了訴訟。8月份又有國家音樂發佈者協會、Rugb橄欖球聯盟、芬蘭橄欖球聯盟協會...等8個團體加入Bourne的集體訴訟。YouTube在面對這些訴訟後,表示將在9月以後採用一種特殊的過濾技術,在用戶上傳視頻內容的過程中,對內容進行審核檢查,如果發現侵權內容將自動進行過濾和遮罩。據YouTube的律師Philip Beck表示:這項過濾技術是使用數字影片指紋庫,可過濾上傳到YouTube網站的片段,只要幾分鐘就能判斷影片內容是否涉及侵權。

2007年8月5日 星期日

專利相關修訂

智慧局公告修正「專利申請書表」及「專利申請須知 」,自96.9.1.起施行。

2007年8月2日 星期四

Intel遭控Antitrust

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EC)在2007.7.30.證實已就Intel因濫用其在全球微處理器市場中的支配地位而違反了歐盟競爭法提出指控,並將異議書(statement of objections)直接寄給Intel。
EC指控Intel罪狀有三:
1向電腦生產商提供大筆折扣,前提是生產商同意全部或大部分採用英特爾公司生產的中央處理器。
2.花錢誘使(電腦生產商)延期甚至取消發佈採用AMD晶片的產品。
3.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向諸如政府部門或教育機構等戰略性客戶提供CPU晶片。

2007年8月1日 星期三

商標相關法令修刪

1.智慧局訂定「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並自96.7.25.生效。
2.智慧局廢止「地理標示申請證明標章註冊作業要點」,並自96.7.25.生效。

2007年7月30日 星期一

無形資產融資

行政院配合一週一利多的政策,將通過數位內容發展條例草案,以訂定專法方式,扶植數位內容產業,展現政府全力協助數位內容產業決心。該法案中將明確建立「設定質押登記」機制,屆時製作電腦動畫或數位遊戲等業者可以創作內容去向銀行抵押貸款,只要業者能與銀行透過鑑價評價機制,達成資產鑑價設質契約內容,產生鑑價價值,依雙方約定債權人可向智財局辦理「著作權設質登記」。為確保銀行債權,該法亦針對數位內容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賦予債權銀行有對抗效力。這項法案並明訂政府應建立數位內容評價機制,以促進交易及資金融通。 且明訂數位內容業者,若已盡相當努力,針對已公開之著作,當著作權人不明或失聯時,利用人可向智財權申請強制授權,接受「孤兒著作登記」申請,並提存合理使用報酬。

2007年7月29日 星期日

聲音商標

國泰世華銀行以「Enrich your life國泰世華銀行」廣告聲音,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為「聲音商標」,但未獲准,經提行政訴訟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7.26.判決國泰世華銀行敗訴。
國泰世華銀行從93年起,以「Enrich your life國泰世華銀行」為申請主體,陸續送出10件申請案,分別指定申請註冊用在金融、銀行、典當、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等10個商標類別的聲音商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只核准一件直接與銀行業務有關的聲音商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見解為:
國泰世華的這句話要擴大進入其他領域,仍難以認定,「Enrich your life 」已成為其營業上服務的識別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服務相區別,因此以「不具識別性」為由不准註冊。
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是:
1.國泰世華申請註冊的聲音商標,依申請書所示簡譜及所附光碟片所呈現的男生重唱曲調,並非令人一聽即有深刻印象的曲聲,而外文「Enrich your life 」有「豐富你的人生」的意思,屬於祝福或勵志的一般描述性用語,二者的組合,並不易讓消費者將它作為區別服務標幟來源的依據。
2.國泰世華以「Enrich your life 」作為聲音商標指定使用於「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電腦網路線上廣告」等服務的標幟,但難以認定因此具有「先天上識別性」。

2007年7月27日 星期五

96年十大品牌出爐了

外貿協會公布二十大台灣國際品牌的排名,今年是首度將前十大增為二十大,其中有六家傳統廠商躋身排行榜中。今年的「成長之星」是由康師傅贏得,「潛力之星」則是由成霖企業獲得。
今年的十大品牌為:華碩、趨勢、宏基、宏達電、康師傅、友訊、合勤、正新、喬山、明基。

2007年7月16日 星期一

Ericsson與Samsung專利交互授權

Ericsson與Samsung宣布,雙方已經簽訂全球2G與3G專利交叉授權協議,同時撤銷先前雙方的所有專利訴訟。協議中易利信將允許三星非專屬使用易利信的2G與3G行動電話標準的專利,用以開發、製造並銷售2G與3G的用戶端與基礎建設設備。三星也將提供互惠的授權許可,同時雙方也同意撤銷先前所有的專利訴訟。

2007年7月11日 星期三

飛利浦要降預錄廠授權金

飛利浦在成功的向多家國內碟片廠成功推廣Veeza授權新約後,又要趁勝追擊,這次將觸角延伸至預錄廠,推廣CD、VCD與DVD授權製造契約(LSCD)。為鼓勵預錄廠換簽LSCD新約,保障合法預錄業者權益,飛利浦日前將預錄DVD授權金額由0.03美元調降至0.025美元。目前已有倍碟、豐聲相繼加入LSCD授權。由於飛利浦採取軟硬兼施策略,要求國外海關與客戶抵制未繳交權利金的預錄業者,使得國內預錄廠的訂單頻頻流失,這將加速國內預錄廠簽訂LSCD新約。

2007年7月3日 星期二

華碩的品牌策略

華碩在7月2日閃電宣布要將品牌與代工分割的消息,據該公司董事長施崇棠表示,分割後的品牌事業將留在華碩,而百分之百持股的代工事業則分割為和碩聯合(Pegatron technology)及永碩聯合(Unihan technology)2家子公司。
和碩聯合將取得700億元資金,主要是以PC代工事業為主,永碩聯合則擁有120億元資金,主掌非PC代工業務,負責機殼模具研製及非電腦代工業務,分割基準日暫定為2008年1月1日。2家代工公司將規劃掛牌上市,原則上以台灣為主,也會考慮海外上市必要性。
華碩表示分割出永碩的主因是考量接下來在非PC代工領域還有其它購併、入股及策略聯盟計畫,有些合作夥伴會考量對方主力營運業務對於自身是否有幫助,加上若合作一方淨值過大,對於對等洽談合作細節會有些阻礙,在多方評估下才切割為2家子公司。

2007年6月29日 星期五

外資技轉的授權金將要免稅

以往國內業者向國外企業購買技術,所衍生的稅金都是由買方負擔,行政院為扶持國內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協助產業技術升級及轉型,放寬允許國外業者可以技術入股,外資以技術入股時,20%權利金部分將適用免稅。
行政院已核定未來企業以技術合作方式引進關鍵技術,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各種特許權...等,20%的權利金將可免稅。
但是,必須要有實質的技術引進才可以免稅,如果只是單純的防禦性專利的專利授權案,是不可以免稅的。

2007年6月23日 星期六

著作權法修正條文

立法院96.6.14.三讀通過相關修正條文為:增訂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第九十七條之一及修正第九十三條第四款。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者。
第九十七條之一
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四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行為;如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2007年6月18日 星期一

著作權法修正了

著作權法於96年6月14日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提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且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的電腦程式、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智慧局指出:這項修正條文主要是立法規範網路平台業者,不是一般付費下載的消費者,當業者符合提供公眾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以此技術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且因此享有利益時,將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如果提供軟體或技術者,並非意圖供網友違法侵權利用的目的,例如Hinet Xuite、my web、MSN Messenger、Pchome Online新聞台、拍賣、Skype、Seednet Orb、網上碟、Yahoo!奇摩即時通、知識+、以及部落格、家族、相簿等軟體或技術,原則上,均不屬於修正條文的適用對象。

2007年6月15日 星期五

專利師法通過了

專利師法自77年11月送請立法院審議以來,歷經長達19年努力,終於在96年6月14日的包裹表決中三讀通過。日後由專利師從事專利代理業務,預料將可提供專利申請人更好的申請案件品質。
專利師法重點如下:
一、專利師須經國家考試及格始領證書
二、專利師應經職前訓練、登錄及加入專利師公會,始得執業
三、由專利師公會負責專利師之自律
四、專利師有違法情事,應受懲戒
五、未具專利師資格或未符法定執業要件而擅自執業者,應予處罰
六、具一定資格條件之專利代理人,得申請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但必須於施行後3年內經專業訓練合格,始可領取專利師證書
七、已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得繼續辦理專利代理業務

2007年6月13日 星期三

迪士尼條款要誕生了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正在研擬將著作權的保護期間由50年改為70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官員表示,延長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可以對高投資成本的電影視聽產業加強保護,歐美等國均採行70年保護期限,我國若改為70年,則可與主要貿易國一致,將作為未來貿易自由協定(FTA)談判籌碼之一。
據智慧局指出本次若修法將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由現行五○年延長為七○年,將有13項主要適用著作權的文化創意產業受到影響,包括:視覺藝術、音樂表演、電影業、廣播電視業、出版業、廣告業、設計業、創意生活業、數位休閒、設計品牌時尚業等。

2007年6月8日 星期五

免費的研討會

智慧局為促進國人專利資源之運用,提升業界對於專利資料庫檢索與應用之能力,以有效提升企業競爭力。特邀請中山科學研究院陳省三博士,主講『整合國內外專利資料庫進行產業之研發與應用研討會』共3場次,以提升國人之研發能量與品質及宣導業界正確與充份運用專利資料庫。有興趣的朋友報要快,不用錢喔、名額有限,台中場己額滿,台北場只有300個名額,也快額滿了(我已報到200多號了),再報不到就要去台南了,各場次時間、地點及報名網址請到:http://www.tipo.gov.tw/ipo/seminar-news/news-01.asp

2007年6月6日 星期三

行政訴訟要收費囉

知識經濟時代,涉及人的腦力活動的行為,都需要付出代價,以後要打官司的人可要注意了,沒有錢的話要多想想,別太衝動!
為防止濫訴,司法院己經想到了以價制量的好方法,以減輕法院的負擔。立法院於96年6月5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修正案,未來行政訴訟將收取一千至四千元不等的裁判費,並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
未來每案將對敗訴當事人收取必要訴訟費用四千元的裁判費,上訴則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對簡易訴訟程序案,則收取每件兩千元裁判費。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抗告,以及包括回復原狀與聲請假扣押等六類聲請或聲明案,將徵收裁判費一千元。

2007年5月30日 星期三

2007年保護著作權青少年教育宣導桃園縣校園巡迴活動起跑了

2007年保護著作權青少年教育宣導桃園縣校園巡迴活動,今天在桃園縣東安國中舉行,由魯明德老師主講,現場迴響熱烈,相關活動在今天出版的智慧財產論壇報第8期中有詳細報導。智慧財產論壇報的網址是:http://mychannel.pchome.com.tw/channels/i/p/ipportal/ 歡迎大家訂閱或上網看。

2007年5月28日 星期一

顏色商標

顏色商標原來規定是要由顏色組合者才能申請,考量單一顏色若已成為商品或服務的識別標示者,亦具備識別性,故在92年商標法修時,將其納入保護。以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該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本身已足資表彰商品或服務。

2007年5月26日 星期六

優派的立體商標


本件立體商標主要是由三隻栩栩如生之胡錦鳥併排站立於樹幹的橫枝上,其橫枝上並標示有「VIEWSONIC」的紅色字樣,而三隻胡錦鳥中,除左右兩隻是以紅、藍、靛、黃四色構成,中央的胡錦鳥則以靛、藍、紫、黃四色所構成。本件申請人優派集團長期廣泛使用於顯示器及其相關週邊產品,且於89、90年間以相同之平面商標取得多件商標之註冊,於94.7.1.獲准註冊立體商標,使用於第14、16、18類商品。

2007年5月25日 星期五

三得利的角瓶


日商三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以外觀為略帶圓形四柱體之瓶身,整體表面均刻鑿成凹凸立體之龜甲形狀,僅於其上印製「SUNTORY WHISKY」標記,申請立體商標。有消費者膩稱其特殊的龜甲刻紋為「角瓶」,該公司遂從善如流,將這瓶以「龜齡萬年」為瓶身設計之威士忌定名為「角瓶」,並於民國92年向我國智慧財產局申請立體商標。智慧財產局經審查後,認其特殊設計,已具作為立體商標之識別性,且無商品說明之情事,再加上商標經申請人長期、大量使用下,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營業上商品之識別標識,有商標法第23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因此於依法94.6.16.准予註冊。

2007年5月24日 星期四

羊型酒瓶的商標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羊型酒瓶,為國內第一件獲准註冊的立體商標。該立體圖案主要係取古字吉祥之意,並象徵吉祥如意、事事順心。經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為其符合識別性、非功能性且未與其他申請在先或獲准註冊之商標相同或近似,因此依法93.9.1.准予註冊,使用於第33類商品。

2007年5月23日 星期三

立體商標

商標法在民國92年修訂時,參考日本、德國及英國商標法的立法趨勢,將立體商標納入我國商標法保護範圍。
立體商標是指「以三度空間之具有長、寬、高所形成之立體形狀,並能使相關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商標」而言,其與傳統平面商標最大的不同,即在於商標表現的型態具有三維特質,而非僅單純的平面。

2007年5月20日 星期日

開張了

這是一個以知識管理及智慧財產管理為主軸的部落格,歡迎有興趣的人加入討論,我將不定期推出我的觀點,希望未來能成為華人KM與IP的入口網站。